2017劳动纠纷起诉书范本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被告:济南办事处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
原告因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济xx劳仲案字第xx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wenku.baidu.com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3月24日至2015年2月原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
二、仲裁裁决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被告已经在xxx年xx月xxx日在没有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书的情况下,就明确表明不让原告去上班,,原告不得不交接工作,不再上班,而且被告当即就把原告的工资结清。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单方面辞退原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没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仲裁裁决也予以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原告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请求贵院予以支持,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www.lvban365.net/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xx年x月x日向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济南市xxxx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 ]济xx劳仲案字第xx号裁决。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元是合法有据的。被告在仲裁中承认,原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所有保险费都是原告自己缴纳的,保险费给原告报销过一部分,由此可见,被告叫原告自己缴纳保险费是事实,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单位为员工缴纳单位应当承担部分的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时候用人单位都不得免除,用人单位叫劳动者自己缴纳保险是违法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为单位垫付的保险费。
2017劳动纠纷起诉书范本
对于劳动纠纷,在经过劳动仲裁之后才允许当事人对提起劳动诉讼。既然说到提起劳动诉讼,那么肯定就要原告向法院提交劳动纠纷起诉书。下面律伴小编将为您分享2017劳动纠纷起诉书范本是怎么写的。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汉族,出生年月日,无业
住址: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
原告因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济xx劳仲案字第xx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wenku.baidu.com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3月24日至2015年2月原告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
二、仲裁裁决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是错误的。被告已经在xxx年xx月xxx日在没有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书的情况下,就明确表明不让原告去上班,,原告不得不交接工作,不再上班,而且被告当即就把原告的工资结清。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单方面辞退原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没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仲裁裁决也予以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原告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合法有据,请求贵院予以支持,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www.lvban365.net/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xx年x月x日向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济南市xxxx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 ]济xx劳仲案字第xx号裁决。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有失公平、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元是合法有据的。被告在仲裁中承认,原告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所有保险费都是原告自己缴纳的,保险费给原告报销过一部分,由此可见,被告叫原告自己缴纳保险费是事实,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单位为员工缴纳单位应当承担部分的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时候用人单位都不得免除,用人单位叫劳动者自己缴纳保险是违法的,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为单位垫付的保险费。
2017劳动纠纷起诉书范本
对于劳动纠纷,在经过劳动仲裁之后才允许当事人对提起劳动诉讼。既然说到提起劳动诉讼,那么肯定就要原告向法院提交劳动纠纷起诉书。下面律伴小编将为您分享2017劳动纠纷起诉书范本是怎么写的。
民事起诉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汉族,出生年月日,无业
住址: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