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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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04.01•【文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158号)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为了贯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1993]56号文件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管辖,作以下规定:一、行政诉讼执行案件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执行案件:1、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不动产的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行政机关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下列法律文书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执行:1、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专利管理机关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侵犯专利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3、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行为的;4、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的请求决定自己执行的案件。

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受理执行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专利无效宣告的民事属性及司法管辖

专利无效宣告的民事属性及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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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工 学 院 学 报
虽 然依据 法律 的规定 复 审委员 会 作 为被 告 参 与诉
讼 , 是案 件 的 审理 结 果 对 其 并 没 有 多 少 实 质 上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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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利 无 效 宣 告 的 民事属 性 及 司法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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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钱以能 (9 6 - , , 1r _ )男 上海人 , 利代理人 , 7 专 硕士 , 主要从 事知识产权研究 ; 王勉青 (9 1 )女 , 1r 一 , 广东揭 阳 7 人, 士, 博 副教授 , 主要从事知识产 权研究 。
符合专利要求 的审批认定具有行政属性外 , 事实 上 它是专 利 权 人 自 己在某 一 技 术 领 域 的 “ 马 圈 跑
的利害关系, 或者说至少对其利害关系要远小于 目前 同样按 法律规 定作 为第 三 人 的无 效请 求 人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文号】法释〔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管辖,管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合理定位四级法院审判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本规定第一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标的额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数额以上的,以及涉及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海关行政行为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对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如何规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这些规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权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在民事纠纷中,侵权纠纷是⼀个⼤类,如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产品质量侵权等等。

出现侵权纠纷诉讼时,就需要确定侵权纠纷管辖的法院,这样向法院起诉才会受理,那么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权1、对于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民事诉讼法》第⼆⼗⼋条因侵权⾏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侵权纠纷怎样解决1、协商。

双⽅依靠⾃⾝⼒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

该⽅法快捷简便、⼼平⽓和,但应以书⾯⽅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

由第三⽅介⼊促使争议各⽅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盾。

当争议各⽅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调解实为⾼明选择。

3、仲裁。

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

仲裁⼀裁终局制,⼀⽅不履⾏仲裁裁决,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

4、诉讼。

⼀⽅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

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三、民事侵权纠纷的特点侵权是⼀种违法⾏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别⼈的⼈⾝权和财产权。

违法有两种性质,⼀种是违反刑事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政法规,构成治安关管理违法⾏为;另⼀种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构成民事违法⾏为。

作为⼈民调解⼯作对象的侵权纠纷,主要指由于民事⽅⾯侵权⾏为⽽引起的纠纷。

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违反治安管理,不属于⼈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为了正确解决民事侵权纠纷,先要明确什么是侵权⾏为。

侵权⾏为是⾮法侵犯他⼈财产权利、⼈⾝权利以及名誉权利等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为。

从这个定义看,民事侵权⾏为,⾸先是民事违法⾏为,是民事法所禁⽌的⾏为;其次是给他⼈的⼈⾝、财产和名誉造成了损失的⾏为,这些损失,都属于民事权利的损失;再次是依法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为,因为违法⾏为侵犯的各种权利,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违法⾏为的责任⼈,就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担负民事赔偿责任。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

浅议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作者:刘飞陈金玲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7期[摘要] 我国专利权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专利权无效程序存在矛盾和冲突,其解决途径是将知识产权局定位为行政管理职能,将裁决权划归法院,实行司法行政分离,无效请求人、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的,可以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另外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权的无效、撤销等程序可由知识产权法院专司审理之责。

[关键词]专利权;无效诉讼;程序专利无效诉讼程序是解决专利权归属的终裁程序。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权是通过行政授权程序授予的,确认专利权无效只能通过行政程序依法进行,当事人对专利权宣告无效、撤销或维持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只能做出维持或者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而不能对专利权是否有效作出判决。

这样,一个专利无效诉讼,即便法院已经终审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决定、让其重新做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只能在要么维持专利权有效,要么宣告专利权无效两者中作出新决定。

而对这一新决定,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

这样就会形成“循环诉讼”的局面,耗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损害当事人权益和社会利益,这种体制已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符合民事诉讼效益原则。

一、确权案件审理程序复杂首先,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需要依赖于知识产权确权程序的审理结果,审级过多,效率低下。

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提起之后,对方当事人一般会启动知识产权确权程序,此时,民事纠纷的审理需要中止,等待行政确权的结果。

然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当事人专利无效的请求之后,又存在司法最终确权的问题。

由此往复,知识产权确权案件需要历经行政和司法程序,跨越三到四个审级,,程序繁冗,纠纷解决遥遥无期。

其次,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审理过程中,涉及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上诉与申诉发回重审的多次适用,更加剧了诉讼拖延。

张小泉案、解百纳等案大多经历了漫长的诉讼,维护专利权人权利的诉讼被侵权方利用,质变成侵权人拖延诉讼、继续施害专利权人的恶劣手段。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以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要根据以下相关规定:
1.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3.行政案件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6.辩论原则
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
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是哪里

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是哪里

A man is not old as long as he is seeking something.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 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是哪里导读: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是各省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是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人民法院管辖是侵权案情的实施地或者是被告人常居住地。

只要作品有产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

一、知识产权案件一审管辖是哪里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2)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专利法律诉讼的程序和要点

专利法律诉讼的程序和要点

专利法律诉讼的程序和要点专利是对创新性发明的一种法律保护,而专利法律诉讼是解决专利权纠纷的一种途径。

本文将介绍专利法律诉讼的程序和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专利纠纷的处理方式。

一、诉讼程序1.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利权纠纷案件通常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如果原告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权,可以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 立案和调解原告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法院将会受理并立案。

在一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进行调解,寻求和解的机会。

如果调解失败,案件将进入诉讼程序。

3. 举证和质证在专利权纠纷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和侵权事实。

被告在受到起诉后需要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进行质证。

法庭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

4. 庭审和判决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将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支持。

法官将根据法律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可能包括确定专利侵权事实、责任和法律规定的赔偿等。

5. 上诉如果一方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并作出新的判决。

上级法院的判决通常是终审判决。

二、要点注意1. 专利检索和保护在诉讼之前,原告应当提前进行专利检索,确保其专利的创新性和有效性。

另外,在掌握了有力证据后,应尽早采取措施保护专利权,防止侵权行为继续。

2. 委托专业律师专利法律诉讼是一项复杂的法律程序,建议原告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处理案件。

律师能够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等服务,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3. 引入专家鉴定在专利纠纷中,有时候需要引入专家进行鉴定。

专家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判决有重要影响,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提出鉴定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4. 技术调查和取证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技术调查和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原告可以请求法院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技术调查,并保留相关证据。

被告也可以申请技术调查来证明其未侵权。

5. 请求禁令和赔偿一旦专利侵权事实得到证明,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停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法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法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

诉讼法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三⼤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个重要部分,它们之间有很多的相似之处,考⽣可以通过对⽐记忆很快地掌握。

(⼀)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1.危害国家安全案;2.可能判处⽆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犯罪的案件。

民事诉讼1.重⼤涉外案件(标的⼤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众多);2.在本辖区有重⼤影响;3.最⾼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海事海商,专利纠纷,重⼤涉港澳台民事案件,标的⼤或诉讼单位属省、⾃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

⾏政诉讼: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专利申请案,宣告专利⽆效或维持案,强制许可案);2.海关处理案(纳税和⾏政处罚案);3.对国务院各部、省、⾃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政⾏为提起的诉讼;4.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共同诉讼、集团诉讼,重⼤涉外⾏政,涉港澳台,其他)。

(⼆)地区管辖刑事诉讼:1.犯罪地(即犯罪⾏为发⽣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为辅;2.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辅;3.特殊情况的管辖。

民事诉讼: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2.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3.特殊地域管辖(9种);4.专属管辖:不动产,港⼝,被继承⼈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政诉讼:1.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向下转移刑事诉讼:不能民事诉讼:能⾏政诉讼:能。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五、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从横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确定级别管辖后,才能确定地域管辖,当然,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也必须借助地域管辖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受理法院,这样才能最终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
1.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按照诉讼管辖的一般标准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也不例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不是根据原告所在地,也不是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等等因素确定,这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通常也就是原告所在地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有着地域的界限,被告只能对所管辖地域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此可见,高级人民法院只直接管辖行政案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必要作为法律类推的案件;在国际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这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一节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f:AW: v---- " 'V'X-';.:•>! -,;^r .V.vU.'-:V.’■ V-':- ' •:- -:: V-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 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

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

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

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

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

主管是指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

管辖针对的是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釆用了 “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

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宋晓明吴蓉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1次会议通过,于2015年1月29日发布,自2015年2 月1日起施行。

为使各级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决定》,现将《决定》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一、《决定》的起草背景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年底前完成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后的相关文件修改工作。

根据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修改作出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以下简称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纳入修改范围,并列入2014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

专利法自1985年生效实施以来,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订。

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2000年修法所涉条文的适用和新旧法的过渡衔接作出规定,同时综合了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有关专利纠纷案件审理的多个“通知”“解答”等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并且确认了审判实践中成熟的经验和司法原则。

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在配合2000年专利法的施行、明确审判标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2008年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该司法解释中部分条文援引的专利法相关条文在新旧专利法中的序号有所调整、表述发生变化,同时2008年专利法(以下简称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评价报告、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2001年《专利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以保证其内容与现行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保持一致。

行政处罚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行政处罚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

⾏政处罚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处罚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管辖。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政机关指定管辖。

关于⾏政处罚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政处罚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1、⾏政处罚,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管辖。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条⾏政处罚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管辖。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条对管辖发⽣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政机关指定管辖。

⼆、⾏政诉讼管辖法院在哪⾏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中级⼈民法院管辖以下第⼀审⾏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所作的具体⾏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复杂的问题。

⾼级⼈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的/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最⾼⼈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的/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处罚由违法⾏为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具有⾏政处罚权的⾏政机关管辖。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管辖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政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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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

知识产权法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

Believe that you are the only one you can rely on in this world.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知识产权法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导读:知识产权法管辖权是侵权行为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居住地等。

若是那些获得专利权之后,签署了授权许可合同,将部分权利授权给他人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发生纠纷后,合同的签署地也可以是管辖地。

知识产权法管辖权具体的确定办法如下:(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行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自由选择吗

行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自由选择吗

⾏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由选择吗依据我国⾏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时,要注意管辖权的问题,有些⾏政案件,两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那么⾏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不可以⾃由选择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由选择吗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同时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条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

第⼆⼗⼆条⼈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移送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移送。

专利⾏政诉讼的范围专利主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政⾏为有三类:1、我国主管专利的国家机关是知识产权局,其主要任务是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2、在我国设⽴有专利复审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专利申请⼈对国务院专利⾏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提出的复审请求、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提出的⽆效宣告请求进⾏审查,并分别作出复审决定和⽆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我国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管理专利⼯作的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作,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当事⼈的申请,责令侵权⼈⽴即停⽌侵权⾏为;对假冒他⼈专利及冒充专利⾏为作出⾏政处罚决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政案件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告可以选择其中⼀个⼈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同时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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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专利行政诉讼的类型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系指不服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包括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两部分。

在现行专利审查制度中,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撤销专利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占有重要位置。

是否授予专利权案件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所做出的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撤销专利请求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是指他人认为授权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或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案件。

三、专利无效程序的终止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均将导致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2)在针对相同专利权的其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审查决定生效的情形;
(3)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形;
(4)无效宣告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情形;
(5)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形;
(6)由于重复授权而被请求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自申请日起放弃该专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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