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制度问题研究(一)
死亡赔偿金亲属的分配比例
死亡赔偿金亲属的分配比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死亡赔偿金是在发生事故或意外导致人员死亡时由责任方支付给受害者家属的一笔赔偿费用。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根据受害者家属的亲属关系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在分配赔偿金时会优先考虑,而旁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则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分配。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为配偶占比最高。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赔偿配偶和子女的赔偿金中,配偶应占一半,子女平均分剩下的一半。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都是基于维护家庭利益和配偶权益的考虑。
除了亲属关系外,赔偿金的分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受害者的年龄、收入状况、受教育程度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以保证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受害者家属的亲属关系来确定的。
在分配赔偿金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利益和亲属权益,确保受害者家属得到合理的赔偿。
也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通过法律规定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介绍,读者能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有更清晰的了解,为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第二篇示例:死亡赔偿金是指在意外事故或犯罪行为中导致人死亡时,赔偿给受害人家属或指定受益人的款项。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权益,并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
在中国,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一般遵循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因他人过错致死的受害人,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
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都有权要求受害人的赔偿金。
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及新标准的构想
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及新标准的构想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时常发生,死亡赔偿金制度亦受到人们的日益关注。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害后,对受害当事人权利及其近亲属相关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然而死亡赔偿金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种种缺陷和问题,往往受到学术界和普通公众的许多批评。
本文深入剖析现行法律中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而对赔偿标准提出新的构想。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赔偿新标准的构想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40-0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合理的赔偿标准既有赖于对生命权的重视和权衡,又需要在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利益冲突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在承认合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法律规则的平等性与公正性。
我国现行的一些单行法、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在规定死亡赔偿金时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但这些赔偿标准仍存在缺陷和冲突,在学术界和普通民众中往往受到批判。
笔者试图通过对现行赔偿标准的剖析,在对赔偿标准基本原则认识的基础上,构建出更加科学的赔偿标准。
一、《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焦点和关键性问题。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做出了规定,笔者对其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几种标准:第一,《国家赔偿法》提出的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发放。
第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最低不少于10年。
然而,上述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往往遭受普通大众“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同时引起学术界学者们的广泛争议,通过分析发现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不统一是造成上述现象的直接原因,因此遭受普通大众“同命不同价”的质疑。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
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
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分配原则2.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2.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二、死亡赔偿金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我国死亡赔偿范围的分析
48・
我 国死 亡赔偿 范 围 的分析
可见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 。在没有弄清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情况下 , 很难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答案。 本文将从侵权行为产生的当事人之 间的法律关 系分析受害人 以及其利 害关系人的请求权基础 ,
从而确定我国现阶段法律规定中死亡赔偿各项 目的性质 , 顺带给出上述问题 的答案。为了处理 问题 的方便 , 本文 以侵权责任成立 , 加害人 即为赔偿义务人为前提。
引 言
死亡赔偿制度一直以来是理论界 以及实务界关注 的焦点。起初《 民法通则》 中规定造成死亡的, 并应 当支付丧葬费、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 的生活费以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费用。在随后 的《 产品质量 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 国家赔偿法》 《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 解释》 以下简称法释 [0 3 2 号 ) ( 20 ]0 等法律规范中增加 了“ 死亡赔偿金” 这一内容 。总的来看 , 死亡赔 偿制 度在我 国现 有 的法 律规 范 中存 在很 多 的缺陷 , 如 : 例 同一 赔 偿项 目的称谓 不 同 ,死 亡 赔偿 金 ” “ 有 称“ 死亡补偿费” 各项法律规范所确立 的赔偿范围大小以及赔偿标准不一 。这种状况不仅造成法 的;
潘争艳 , 门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20 厦 0 9级硕士研 究 ̄ (6 05 。 3 10 ) ( ] 杨立新 :人 身损 害赔偿 问题研 究” 上) 载《 1 “ ( , 河南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02年第 1 。 20 期 ( ] 黄松 有 :最 高人 民法院人 身损 害赔偿 司法解释 的理解与适 用》 人民法院 出版社 20 2 《 , 04年版 , 48页。 第 3
丧葬费补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丧葬费补贴是国家对因意外事故、疾病等原因导致死亡的个人及其家属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
我国法律对丧葬费补贴的规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丧葬费补贴的法律规定、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丧葬费补贴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为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遗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一次性救济金。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因自然灾害、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城市居民,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
”三、丧葬费补贴的标准1.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是指因工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在办理丧葬事宜时,从工伤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或社会救助基金中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1)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养老保险: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社会救助: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因工死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遗属,按照规定领取的生活补贴。
具体标准如下:(1)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的工资比例确定。
丧葬费和抚恤金赔偿问题
丧葬费和抚恤金赔偿问题1、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1、丧葬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丧葬费的计算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受诉法院所在地一般为被告所在地,在无须经过诉讼程序时,即视为事故责任人所在地。
在安徽依据最新公布的数据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为30220元/年。
2、抚恤金。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抚恤金。
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中指出:职工因交通事故残废……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照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发给抚恤费。
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或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又不在自己的,除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给保险金或赔偿金外,仍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的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
”“军人、机关工作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严重违法不包括在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民政部门仍可按照病故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社会困难补助暂行规定》中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的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后,当遇上特别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用,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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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 西 大 学 法 学 院 山 西 太 原 0 3 0 ( )0 6 )
要 】 文 章 认 为 死 亡 赔 偿 金 是 对 侵 犯 生 命权 产 生 的 损 害 赔偿 内容 的 总称 它应 由死 者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金 额 和 精 摘 【 [ 2 0 0 3 12 0 号 中所 指 的 死 亡 赔 偿 金 实质 为 神 损 害赔 偿 金 额 两 部 分 构 成 它 是 对 死 者 的赔 偿 而 非 对 继 承 人 利 益 的赔 偿 ~ 继 承 利 益 损 害赔 偿 金 关 【 键 词 】 死 亡 赔 偿 金 ;继 承丧 失 说 ;继 承 利 益 损 害 赔 偿 金 1 A D 文 文 【 章编 号 】 0 0 4 2 7 6 8 ( 2 0 0 9 ) 10 0 0 5 0 0 3 【 献 标识 码 】 I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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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价”是个伪命题——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理思考
赔 偿 标 准 判决 受 害 人 的 死 亡 赔 偿 金 , 此 出 现 了 一 时 间 引 发 法 由
学 界 和社 会 热 议 的 “ 同命 不 同 价 ” 象 , 大 量 个 案 中 城 镇 居 民 现 即
的死 亡 赔 偿 金 倍 于 乃 至 数倍 于 农 村 居 民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问题 。
简要分析 。
( ) 命 价 ” 历 史 考 略 与 法 理 分 析 一 “ 的
度 设 计 上 的 得 与 失 , 律 应 当如 何 平 衡 各 方 利 益 , 说 指 导 下 的 赔 偿 金 法 学 赔 的 是 什 么 , 偿 标 准 又 因 如 何 设 计 , 些 问题 都 围 绕 一 个 “ 价 ” 赔 这 命 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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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缘 起
2 0 年 5 1日起 施 行 的 《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04 月 关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以下 简 称 “ 释 ” , 2 条 规 定 : 死 亡 赔 ( 解 )第 9 “ 偿 金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上 或 者 农 村 居 民人 均 纯 收 入 标 准 , 二 十 年 计 算 ” 由 于 政 府 统 计 按 。 部 门 发 布 的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和 农 村 居 民 的 人 均 纯 收 入 相 差 悬 殊 , 人 身 损 害赔 偿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 民法 院 根 据 受 害 在 人
“命 价 '是 个 伪 命 题 ’
死 亡赔 偿 金 制度 的 法 理思 考
谢 巍
( 中师 范 大 学政 法 学 院 华
完善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研究摘要: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与生命尊严、伦理道德唇齿相依,与社会公平、正义息息相关。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的死亡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坚持公平正义、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明确死亡损害赔偿项目,确立个体化计算标准等建议,希望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侵权死亡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2“同命是否同价?”2009年12月26日最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高度关注。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此条文一经公布,迅速被各大媒体贴上了“同命同价”的标签。
然而,这一规定是否真正确立了“同命同价”的死亡损害赔偿制度?同命是否应该同价?一、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关于死亡损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各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在内的法律文件中。
这一阶段的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特点如下:第一,死亡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丧葬费等积极财产损害、被抚养人抚养利益丧失、以及精神损害,并且每项损害的内涵和计算标准都在不断细化、完善。
第二,出现了一项独立于积极财产损害、抚养利益丧失的赔偿项目,但其名称并不统一,主要被称为“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等。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出台,其中第16、17、18、22、25、26等条文勾勒出了目前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架构:首先,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为死者近亲属;其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积极财产损害,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再次,对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法院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进行“一揽子赔偿”;此外,垫付医药费、丧葬费等支付合理费用的第三人,可直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最后,我国采纳了“过失相抵”原则,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刍议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方 式定价 , 能维护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此 外 , 害人 因侵权行 才 受
按照 《 国内航空运 输承运 人赔偿 责任 限额规定》 国 内航 空运 ,
为死 亡后 , 其作 为 民事主 体的 资格 已经消灭 , 死亡 受害人 不能 以 输承运 人对 每名旅 客 的赔 偿责 任 限额为人 民币四十 万元 。 是 , 但 主 体 资格主 张 民事 权利 。 因此 , 有损 害赔偿 请求权 的是 问接 受 按照 《 路旅客运 输损 害赔偿规 定》 由于铁路运 输企 业 的侵 权而 享 铁 ,
城镇 居 民人 均可支 配收入 , 或农 村居 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 , 2 年 按 0
计 算” 。从 中我们可 以看 出赔 偿金 的赔付 标准 , 主要 是根 据死者 担扶养 义 务的未 成年 人或 者丧 失劳 动 能力又 无其 他生 活来源 的
的城 市或 农村户 口进 行赔 偿 的。 这种 差别 对待 的赔偿 标准 , 实 成 年近 亲属 。 在 被扶 养人 还有其 他扶 养人 的, 偿义 务人 只赔偿 受 赔 际执行 中往 往造 成受 害者 家属 因 同命 不 同价而 与 司法机 关产 生 害人依 法应 当负担 的部 分 。 被扶养 人有 数人 的 , 赔偿 总额 累计 年
矛盾 , 引发群 众对 司法机 关和法律 的不信任 , 具有 一定 的局限性 , 亟 待重 新定位 和构 建 。
一
不超过 上一 年度城 镇 居 民人均 消费性 支 出额或 者 农村居 民人 均 年生 活消 费支 出额 ” 这 意味 着六 十周 岁 以上的人 死亡 赔偿 金的 。
数额低 于不 足六十 周岁 的成年 人 的数额 。 外 ,解 释》 另 《 中没 有特
的 死亡赔偿 金 , 显得 缺 乏人文 关怀 。 巨大的差 异 , 得对 我 国现 行 的死亡赔 偿金 制度 的反思 。死 亡赔偿 金制 度 的建立 , 值 对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侵权责任法论文论《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侵权行为,侵权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死亡赔偿制度的确立,保障了被侵权人利益,适当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也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计量,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货币来计算,生命具有专属性,唯一性,不能继承与转让,如果允许对生命进行赔偿无异于对生命进行买卖。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赔偿,所以才会有确定的数额。
所以说我国侵权死亡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是近亲属。
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的外延甚为宽泛,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有人在阐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时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亦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了死亡赔偿金项目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分别独立而且并存的赔偿项目,理由如下: (1)从上述对立法草案脉络的分析可知,除了2021年8月20日的法工委修改稿之外,其他各次草案审议稿均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列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
(2)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结合第18条第1款前段有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毫无疑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依照上述两处规定享有独立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并不需要以第16条的规定为依据。
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郑菁菁
( 1 1 0 0 3 6 辽 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 阳 )
摘 要 :本 文 试 图通 过 对 我 国 目前 的 人身 损 害 赔 偿 制度 的 适 用 的赔 偿 标 准 和赔 偿 范 围有着 巨大 的 差 别 ,在社 会 中引起 了 历 史和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将 建 国以来 我 国关 于人 身 损 害 赔偿 方 面 对 “ 同命 不 同价 ” 的激 烈 讨论 。 的 法律 法规 和 司 法 解释 所 规 定 的各 项 具 体 内容 进行 研 究 ,结合 三 、我 国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完善 关 于人 身损 害 赔 偿 制度 研 究 的最 新 成果 ,指 出我 国现 行 的人 身 ( 一 )制 度 体 系 的 完善 损 害 赔偿 制 度 存 在 的 结构 上 的混 乱 ,制 度 上 的 矛 盾 ,赔偿 规 则 解 决制 度 体 系 混 乱这 一 问题 ,要 在 立 法 上 完善 作 为 基础 的 的 缺 失 与赔 偿 标 准 的 不 统 一等 缺 陷 ,进 而 提 出对这 些缺 陷进 行 民事基 本 法 ,把 现 有 混 乱 的行 政 法 规 和 司法 解 释 进行 整 理 ,将 完 善 的方法 。 对 赔偿 项 目和 计算 标 准 不 统 一 的规 定 进 行修 正 ,从 制 度 体 系 上 关键 词 :人 身损 害 ;赔偿 制度 ;缺 陷完善 做 到以 民事基 本法 为核 心 的人 身损 害赔偿 制 度 。 当 然 ,解 决 体 系混 乱 这 一 问 题根 本 还 是 要 通过 立 法 机关 制 我国现行人身损 害赔偿 制度的构成 定 完善 的 民法 典 或者 侵 权 行 为 法 。首 先 ,要 加 强对 每 位 公 民人 我 国现 行 的人 身 损 害赔 偿 制 度 由相 关 民事 基 本 法 律 、行 政 身 权全 面保 护 的 建立 ,使 受 害人 在 遭 受人 身 侵 权行 为后 可 以得 法 规 和 司法 解 释 构成 。从 规定 的 内容 上 看 作 为基 本 法 的 《 民法 到全 面 的赔偿 。其 次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面对 新增 的侵权行 为 , 通 则 》对 于 人身 损 害 赔 偿 案件 的规 定 不 全 面 ,而 相 关 的单 行 法 要 及 时地 修 正 法 律 ,不 断 地 吸收 新 的 侵权 类 型 ,完 善 我 国 的人 和行政法规又只针对特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整 ,使得 身 损 害赔 偿 制 度 。再 次 ,要 明确 地规 定 出侵 权 受害 人 可 获得 赔 在认定责任主体 、确定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等方面规定得较为 偿 的具体 赔偿 项 目和详 细具 体 的计 算方 法 。 全面具体的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成为了我国现行人身损害赔 ( 二 )关 于死 亡 赔偿 金 的 完善 偿制度 的核心。虽然 《 人 身损害赔偿解释》从人身损害侵权行 首 先 ,对 于 死 亡赔 偿 金 的计 算 应 当在 学 界 认 可 的 “ 继 承丧 为 的责 任 划 分 、相 关 的赔 偿 项 目以及 具 体 计算 方 法 等 方 面都 作 失说 ”的基础 上 , 采用 “ 余 命计 算法 ” 对 死亡 的受 害人 进行赔 偿 。 出 了具 体 详 细 的规 定 ,但 社 会 的不 断 发展 会 带 来 新 的人 身 损 害 在 进行 赔 偿 的 过程 中 ,扣 除死 亡 自然人 的生 活 性支 出和 死亡 自 赔 偿 问 题 ,相 比纷 扰 复 杂 的人 身 损 害 赔偿 案件 ,我 国现 行 人 身 然人 存活 时应 当扶 养 的被扶 养 人 的生活 支 出来 进行 赔偿 。 损 害赔 偿制 度 需要 完善 的地 方 还有 很多 。 其次 ,面对 经 常 出现 的 “ 同命 不 同价 ”的不正 常社 会现 象 , 二、我国人身损 害赔偿制 度的缺 陷 如果仅依靠取消我国现行的城镇农村户籍制度 ,不仅不能从根 ( 一 )制 度 体 系 的缺 陷 本 上解 决 这 一 问 题 ,反 而会 给社 会 管 理带 来 诸 多 不便 。 在这 种 第一 , 《 民法通则 》对于人 身损 害赔偿的规定粗疏落后 。 情 况 下 ,紧要 的是 改 变依 据 户籍 制 度作 为 死 亡赔 偿 金 标 准 的规 对 人 身 损 害 赔偿 作 出 规制 的 《民法 通则 》第 1 1 9条 内容 简单 , 定。 无法很好地规制纷扰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该条文规定 的 在 几代 法 律 人 的励 精 图治 下 ,我 国的 人 身损 害 赔偿 制度 从 人身损害赔偿项 目仅有五项,而在司法实践 中需要对受 害人进 不 完善 走 向相对 完善 ,但 是社 会 的 车 轮是 一 直 往前 的 ,法律 的 行赔偿的项 目会 多达数十种 ,此外该规定也并未涉及精神抚慰 滞 后性 决 定 了他 颁 布 的那 一天 就 注 定 会无 法 满 足 日后 的 司法 实 金 的赔 偿规 则 。 践 。法律制度 的完善和修正 ,不仅需要立法而且需要司法实践 第二 , 单行 法规各行其是 , 行政法规违背原则。 为了弥补 《 民 的不断积累和沉淀 ,我们 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 ,才能构建起一 法通则 》规定 的不全面 ,立法机关在制定单行法规中有意地进 个 完善 的人 身损 害赔 偿 制度 ,为 建设 一 个 社会 主义 法 律体 系贡 行 了修 补 ,但 诸 多 的 单行 法 规 对 于 同 一人 身 损 害 赔偿 问题 的规 献 自己 的一份 力量 。 定 不 一 致 。尽 管 国务 院 也 出 台 了一 些 行 政 法规 ,也 对人 身 损 害 参考 文献 : 赔偿 的特定 领 域做 出了规制 , 但 是 由 民事法 律调 整 的法律 关 系 , [ 1 ] 杨 立新 . 侵 权 法论 . 人 民法 院 出版 社 . 2 0 1 1 . 不宜由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基本问题 [ 2 ] 王利 明 ,杨 立新 . 侵 权行 为法 . 法律 出版社 , 2 0 1 0 . 从 不 同 的领 域 进 行 分 别规 定 会 造 成 赔偿 项 目和 标 准 的重 复 和 矛 [ 3 ] 刘 凤云 . 我 国人身 损 害赔偿 标 准若 干 问题 探析 . 苏 州 大学 . 2 0 1 3 . 盾 ,影 响 了法 治 的统一 。 [ 4 ] 丁 海俊 . 论我 国 《 侵 权 责 任 法》 上 的 死亡 赔 偿 制 度—— 兼 谈 ( 二 )死 亡 赔 偿 金 制 度 的缺 陷 对《 侵权 责任 法》 第1 6 、 1 7 、 1 8 条和 第 2 2 条 的理解 . 法学杂 志 . 2 0 1 0 . 首先 , 我 国人 身损 害 赔偿 制度 中的死 亡赔 偿金 适用 的 是 “ 继 f 5 】 王利 明 . 民法典 体 系研 究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 2 0 0 8 . 承 丧失 说 ” 。 “ 继 承 丧 失 说 ” 认 为死 亡 结 果 不 仅造 成 受 害 人 本 [ 6 ] 黄松 有 主 编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民 事 审判 第 一庭 编 著 . 最 高人 民 人的生命权受到侵犯 ,而且导致受害人未来可获得收入的丧失 , 法 院人 身 损 害赔 偿 司 法解 释 的理 解 与 适 用 【 . 北 京 :人 民 法 院 2 0 0 4 . 进 而使 得 其 法 定 继 承 人 可 继承 的未 来 财 产也 随之 丧 失 ,对 于 这 出版 社 . 种 未来 继 承 性 财 产 的 丧失 应 当计 入 死 亡赔 偿 金 的范 围 中 。按 照 作 者简 介 : “ 继 承 丧失 说 ” 的观 点 ,被 扶 养 人 生 活费 已经 包含 在 死 亡 受 害 郑 菁菁 ( 1 9 9 1 . 0 8 ~) , 女, 山西晋 中人 辽 宁大 学法学 院在 读研 究 生。 人 的 收 入损 失 中 ,只需 赔 偿 义 务 人 单 独赔 偿 死 亡 赔 偿金 即可 ; 但 如果 赔 偿 义 务 人 按 照 《 人 身 损 害 赔偿 解 释 》所 规定 的 “ 实 际 收 入 ”去 赔 偿 ,在 给 付 死 亡 赔偿 金后 仍 需 赔偿 被扶 养 人 的 生 活 费 ,造 成 赔偿 项 目上 的重 复计 算 。其次 , 《 人 身损 害赔 偿解 释 》 所 规定 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 限为二十年,按照这一规定 ,在 同 一地 区 同时 死 亡 的 2 0周岁 的 自然 人 与 4 0 周 岁 的 自然 人 的死 亡 赔 偿 金 是 相 同 的 ,但 是 这 明 显 与 “ 继 承 丧 失 说 ”相 违 背 ,因 为2 0 周 岁 的年 轻 人 可带 来 的收 入 增 加 明显 大于 4 0周 岁 的 中年 人 。再 次 ,关 于死 亡赔偿 金 的计 算标 准 , 《 人 身损 害赔偿 解 释 》 的规定人为地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关于残疾金的赔偿差别化。 这 个 规 定 使 得 在 同样 的侵 权 行 为 下 ,对 于 城市 户 口和 农 村户 口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一)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并认为该种抚慰金在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1]2.“逸失利益”赔偿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2]此种损失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1)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赔付问题研究
关 键 词 : 权 责任 法 :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 亡赔 偿 金 侵 刑 死
中图 分 类 号 : 2 D9 5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5 0 3 ( 0 1 0 - 0 5 0 2 9 - 4 8 2 1 )2 0 6 — 2
死 亡 赔 偿 金 的精 神抚 慰 性 质 . 解 释 明 确 规定 “ 人 死 亡 的精 该 致
一
、
Hale Waihona Puke 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由来及立法目的
冲 抚 慰 金 形 式 为 死 亡 赔 偿 金 ” 由 此 , 全 把 死 亡 赔 偿 金 定 性 , 完 为精 神 抚 慰 金 。 真 正 的 转 变 发 生 在 2 o 0 4年 . 一 年 生 效 实施 这
死 亡 赔 偿 金 , 称 死 亡 补偿 费 、 亡 赔 偿 费 , 侵 害 人 因 于 19 也 死 是 9 4年 1月 1日实 施 的 《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 遗 憾 的 是 , 消 , 其 侵 害 行 为 致 人 死 亡 后 支 付 给 被 侵 害人 近 亲 属 的一 种 物 质 性 该 法 并 没有 明确 死 亡 赔偿 金 的 赔 偿 年 限 和 计 算 依 据 , 此 , 因 法 损 失 的 补偿 或 赔 偿 。在 侵 害 人 身 的 刑 事 案 件 中 . 过 死 亡 赔 偿 院在 审 理 死 亡 赔 偿 金 案 件 中 仍 只 能 参 照 《 路 交通 处理 办 法 ) 通 道 金 制 度 的设 计 , 于 弥 补 被 害 人 物 质 损 失 , 偿 被 害 人 近 亲 属 中死 亡 补 偿 费 的 规 定 进 行 判 赔 . 此 . 时 的死 亡 赔 偿 金 有 名 对 补 因 此
因 主要 生 活来 源 丧失 而减 少 的 家 庭 收入 有 重 大 意义 。因此 , 在 无 实 , 际 上 仍 然 属 于 具 有 精 神 抚 慰 性质 的 财 产 补 偿 . 不 具 实 并 20 年 最 被 害 人 近 亲 属 提 起 的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中 。理 应 依 法判 定 侵 备物 质 损 失 赔 偿 的 内涵 。 0 1 颁 布 的 《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确 害 人赔 付 死 亡赔 偿金 。 定 民事 侵 权 精 神 损 害赔 偿 责 任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更 加 强 化 了
死亡赔偿金概念的外延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概念外延浅析——对最高法《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解析刘昭彦一、序(问题的引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对比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在致残和致死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少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个项目。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人们并没有从这条规定上得出明确的结论,相反,许多人对该条涵义更加不解,“计入”是与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计算所得的死亡赔偿金相加,两者之和?还是被死亡赔偿金所吸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五保户的死亡赔偿金问题
基本案情如下:侯某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早年亡故,仅有一兄长与其在同镇居住。
因侯某年势渐高,无法照顾自己,其于2007年入住所在镇的敬老院。
2012年12月,其在从敬老院外出途中被一急驰的货车所撞,因伤及头颅,经抢救无效死亡。
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由货车司机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侯某哥哥、镇敬老院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由肇事司机赔偿死亡赔偿金10万元。
后肇事司机将赔偿款汇入交警部门账户。
侯某的哥哥因与敬老院就该笔赔偿款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庭审中侯某的哥哥诉称,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是侵权方对侯某近亲属的赔偿,该笔款项应归其所有。
敬老院辩称,侯某系其敬老院的一员,其于2007年入住该敬老院后一直由敬老院供养,患病等均由院民相互照顾,与其哥哥无任何扶养关系,属于农村五保户的范畴,故死亡赔偿金理应由代表全体院民的敬老院来主张。
侯某哥哥的诉讼请求能否全部得到支持,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分析清农村五保户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
关于农村五保户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结合本案来看主要出现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归敬老院所有。
理由在于: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且受害人侯某自2007年入住敬老院以来,一直由敬老院供养,其哥哥并未与其共同生活,亦未尽到扶养义务,根据民法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该笔死亡赔偿金应归受害人实际供养人敬老院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归侯某哥哥所有。
理由在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害人的近亲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近亲属的界定,侯某的哥哥应是唯一的请求权主张,故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应归侯某哥哥所有。
第三种意见认为,敬老院应分得相应份额的死亡赔偿金。
理由在于:近年来,受害人侯某一直在敬老院生活,敬老院为其支付一定的供养费用,故从公平原则出发,侯某的实际供养人即敬老院也应分得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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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制度问题研究(一)死亡赔偿金有广义和狭义之说。
广义的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对致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所有直接间接损失项目的赔偿。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它合理费用、精神抚慰金等等.)狭义的死亡赔偿金,指受害人因生命遭受侵害,所造成的未来一定年限内财产收入的“逸失”,应当由加害人承担赔偿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3)20号)第17条3款中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它合理费用。
”由本条解释可以看出,其它各项费用是与死亡赔偿金并列的,而不是包含在死亡赔偿金里的。
其它的费用只是死亡赔偿的项目而不是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狭义的不是广义的,而今天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也是狭义的死亡赔偿金。
一、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立法现状死亡赔偿金现行制度的法律体系主要是由民法通则、相关法律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行政条例构成:(一)民法基本法律和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第106条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9“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这里的死亡损害赔偿只是规定了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费赔偿项目,没有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主要针对《民法通则》颁布法释(2003)20号],在第17条、1条、29条、30条中比较详细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从这一法律解释整体规定上讲,以20年为死亡赔偿金最高计算期限具有比较高的赔偿水平,一般的死亡赔偿金都按这一解释进行处理。
正因为这只是一些法律释,在效力上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还有针对民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1]7号)第9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废的为残废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它形式的精神抚慰金”,这也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性规定,与前面的法释(2003)20号]同时并行就显得有些两头大了。
在《产品质量责任法》中也有提到死亡赔偿金,不过没有具体的规定。
所以一般关于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以基本的司法解释为主。
(二)行政法规、规章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27第1款第3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医疗事故处理》规定造成患者死亡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安全事故后,职工除了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外,还可以按民事法律请求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规定死亡赔偿,没有具体的计算规定,一般适用法释(2003)20号]的规定。
二、死亡赔偿金制度之思考(一)对死亡赔偿金问题之间接赔偿制度缺乏对人的生命权保护的思考死亡赔偿金的间接赔偿制度,赔偿的是直接受害人未来收入灭失所致其家庭收入损失。
关于这一赔偿理由的理论学说主要是“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
“扶养丧失说”的学者认为,因受害人死亡遭受侵害的是死者生前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因分割他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生前扶养的未成年人或没有其它生活来源的成年亲属,因此丧失了生活供给来源,而受有财产损害,侵权责任人应当对该项损失给予赔偿。
“继承丧失说”的人认为,侵害他人生命致他人死亡,不仅死者的生命利益本身遭受损害,而且造成受害人余命年岁内收入的“逸失”,给受害共同生活的家庭共同体造成财产损失。
①我国目前辨取的是“继承丧失说”这一间接赔偿制度,它是在2004年5月实施的法释(2003)20号]得到正式确认的。
这种间接赔偿制度与过去持续了几十年的“家属抚恤制度”相比有了不少进步:首先间接赔偿制度的确立,提高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水平。
以前的家属抚恤制度,其赔偿标准主要立足于死者死后,能够保持其家属继续生存。
如果死者家属能够有自己的收入来源,继续维持生存则不予给付抚恤金。
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那些因死者死亡而不能继续维持生活的死者家属,不是所有的死者家属都能获得。
所以当时的“家属抚恤制度”是不考虑死者未来收入的,当时的赔偿标准只是停留在“生存标准”这与当时①参见张胜先主编《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论》中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1版158页-161页的经济水平状况、生活水平状况是分不开的。
而间接赔偿制度不仅充分考虑了被扶养人的生活状况,还把死者未来一定的收入列入了死亡赔偿金,使死者家属在死者死后尽量能够保持与死者不死相当的生活水平。
间接赔偿制度的这一改变,使死亡赔偿金赔偿水平从以前的“生存水平”提高到了“生活水平”,这不能不说是死亡赔偿金间接赔偿制度的一大进步。
其次间接赔偿制度使现在意义的死亡赔偿金得到确立。
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一定的赔偿,而家属抚恤制度时期,从来都不是对死者来来收入的赔偿,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一种费用补偿,更没有出现过“死亡赔偿金”这几个字。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抚恤金只是属于死亡赔偿里的一个个别项目,并不是死亡赔偿金。
在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了对死者未来收入赔偿的“死亡补偿费”,虽然在名称上不是很规范,但它仍然是对死者未来收入进行的赔偿是死亡偿金,也是间接赔偿制度最原始阶段。
所以说现在意义上的死亡赔偿金是在间接赔偿制度中得到确立的。
与家属抚恤制度相比,间接赔偿制度的确是进步的,种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
上面我们已经讲了,目前我国辨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直接赔偿的对象是死者的家属。
其家属能够获得死者未来收入赔偿的原因是,死者是他的亲属是基于“亲属权”。
大家都知道致人死亡直接侵害的是死者的生命权,赔偿的也应当是死者的生命权只有死者才是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而这种间接赔偿制将死者家属作为权利主体,对死者家属间接的亲属进行保护,却置直接遭受侵害的生命权于不顾否认死者的主体资格,不仅与逻辑不符而且与“死亡赔偿金”这一名称也不符。
支持间接赔偿制度支持死者家属权利主体地位,否认死者主体资格地位反对直接赔偿制度的人认为:死者的主体资格地位已随着他的死亡而消灭,所以死亡的受害人不能主张民事权利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定是他们反对直接赔偿的理由根据。
我认为持这一理由而去抹杀了死者的主体资格地位,放弃对直接受害人生命权的保护是不妥当的。
众所周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不受时间限制的,署名权人的署名权在他死后若干年后遭受侵害的,其后人可以请求法律对其权利进行保护。
但署名权人并没因此而丧失了署名权,法律保护的仍然是死者的署名权,而不是其后人其家属的什么权利。
在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享有的也只是间接的继承权,并没有取被继承人子女而代之。
民法仍然保护的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权,他在死后仍然是享有权利的。
虽然《民法通则》中规定了民事权利生于出生止于死亡,但继承和知识产权中死者死后享有权利,的例外比比皆是。
不能不让人对间接赔偿制度这种置直接受害人生命权于不顾,保护间接受害人的“亲属权”的这种做法产生质疑:为什么这时就不能有例外呢?没有了生命权,哪来的亲属权。
(四)对死亡赔偿金问题之名称不一致的思考在家属抚恤制度时期,以及整个《民法通则》中是找不到“死亡赔偿金”这几个字的。
最早的间接赔偿制度是以“死亡补偿费”这外名称出现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发布的现已废止)当中的。
那是死亡赔偿金间接赔偿制度的初探阶段,是从抚恤制度向间接赔偿制度的转轨时期,名称上出现不规范是情有可原的。
到了2004年(法释2003]20号)的实施,间接赔偿制度得到正式确立,死亡赔偿金已有了一些年月的发展,在名称上应该得到统一。
而就在这一法释的17条中规定“受害人死亡的……‘死亡补偿费’……”。
而这一解释的29条中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按五年计算。
”第30条中又规定“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可以按……。
”在同一解释中,有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有的规定“死亡补偿费”,这样的名称不一致不能不让人遗憾呀!这种现象在其它的解释和单行法里也比比皆是。
例如在《产品质量法》中44条规定的是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是以“死亡补偿费”出现的。
死亡赔偿金这种同一解释名称不同,不同解释还是不同的现象,违背了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也许不符合法律形式统一的外在要求。
而且在“死亡赔偿”与“死亡补偿”这两词的意义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首先“死亡赔偿金”这一词通常具有追究法律上责任的尖锐性,强调责任对加害人的制裁各处罚作用,是对加害人侵害他人生命行为的否定;使用“死亡补偿”一词表达了一种温和的态度,不一定非要论及法律责任的处罚和制裁作用。
①其次死亡赔偿金里的“赔偿”二字折射的是加害人一种被动赔偿行为,是被法律迫使而为的。
而“死亡补偿费”里的“补偿”二字隐含了一种加害人了自觉性、主动性。
死亡赔偿金名称的统一是法律统一的一个外在要求,法律和谐的一个内在要求。
从“死亡赔偿金”与“死亡补偿费”的区别上,进一步提揭示了统一死亡赔偿金名称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