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
死亡赔偿金亲属的分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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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亲属的分配比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死亡赔偿金是在发生事故或意外导致人员死亡时由责任方支付给受害者家属的一笔赔偿费用。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由相关法律规定的,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根据受害者家属的亲属关系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在分配赔偿金时会优先考虑,而旁系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则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分配。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为配偶占比最高。
中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赔偿配偶和子女的赔偿金中,配偶应占一半,子女平均分剩下的一半。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也有类似规定,都是基于维护家庭利益和配偶权益的考虑。
除了亲属关系外,赔偿金的分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受害者的年龄、收入状况、受教育程度等。
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以保证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受害者家属的亲属关系来确定的。
在分配赔偿金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利益和亲属权益,确保受害者家属得到合理的赔偿。
也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通过法律规定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介绍,读者能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有更清晰的了解,为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提供参考。
第二篇示例:死亡赔偿金是指在意外事故或犯罪行为中导致人死亡时,赔偿给受害人家属或指定受益人的款项。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受害者家属的权益,并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
在中国,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比例一般遵循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裁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因他人过错致死的受害人,应当支付损害赔偿金。
受害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都有权要求受害人的赔偿金。
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及新标准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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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及新标准的构想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时常发生,死亡赔偿金制度亦受到人们的日益关注。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自然人生命权受到侵害后,对受害当事人权利及其近亲属相关利益的一种救济手段。
然而死亡赔偿金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出现了种种缺陷和问题,往往受到学术界和普通公众的许多批评。
本文深入剖析现行法律中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而对赔偿标准提出新的构想。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赔偿新标准的构想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1-0240-0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合理的赔偿标准既有赖于对生命权的重视和权衡,又需要在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利益冲突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在承认合理差别的基础上追求法律规则的平等性与公正性。
我国现行的一些单行法、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在规定死亡赔偿金时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但这些赔偿标准仍存在缺陷和冲突,在学术界和普通民众中往往受到批判。
笔者试图通过对现行赔偿标准的剖析,在对赔偿标准基本原则认识的基础上,构建出更加科学的赔偿标准。
一、《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中的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焦点和关键性问题。
《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做出了规定,笔者对其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以下几种标准:第一,《国家赔偿法》提出的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发放。
第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
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最低不少于10年。
然而,上述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产生许多问题,往往遭受普通大众“同命不同价”的质疑,同时引起学术界学者们的广泛争议,通过分析发现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的不统一是造成上述现象的直接原因,因此遭受普通大众“同命不同价”的质疑。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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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法: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自然也就不能继承。
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加以合理分配。
1、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权利主体的确定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权利主体。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继承丧失说理论,由于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生命本身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而是对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财产收入的减少而应受到的补偿,因此,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是间接受害人,即死者近亲属。
注: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有明确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的分配原则2.1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2同一继承顺序中,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的分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
2.3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
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分割。
二、死亡赔偿金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浅论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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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入“ 逸失 ” , 使得这些原本可 以作为受害人 的财产为其法 定继承人所继承的未来可以取得收入 , 因加害人 的侵害行为 所丧失 , 对于这种损害应当予 以赔偿 。 实际上 , 在这种立法例 下, 赔偿 义务人应 当赔偿 的范 围为受 害人死亡而丧失 的未来
性, 不利 于维护国家法律 的尊严 。对犯 罪分 子判刑是公权利 的需要而非私权利 的需要 , 这一点在死亡赔偿案件 中体现得 尤为突出 , 对犯罪分子判刑完全是 出于社会公共利益 中的防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1 — 1 0
作者简介 : 王海均( 1 9 7 4 一 ) , 男, 黑龙江牡丹江人 , 三级律 师, 从事法学研 究。
缺, 立法 、 行政 、 司法机关关 于死亡赔偿 的范 围、 标准 的规 定
护和报复 、 惩罚 的需要 , 对 死亡 的被 害人 而言 已没有 防护的
必要—— 犯罪 分子不可 能再 去损 害死者 的 “ 生命 ” 。不仅如 此, 在 犯罪案件 的死 亡赔偿法律制 度 中只有丧 葬费 、 被 扶养
费的供给来源 , 受有财产 损害 , 对此损害加 害人应 当予 以赔 偿。 在这种立法例下 , 赔偿义务人赔偿 的范 围, 就是被扶养人 在受 害人生前从 其收人 中获得 的或者有权获 得的 自己的扶 养费 的份额。至于因受害人的死亡而导致对受害人享有法定 继承权 的那些人从受害人处将来所继承财产减少的损失 , 不
没有统一 的尺度 , 出现 了纷 杂的 、 难有充分说 服力 的死亡 赔 偿法律制度现状。 对于 自然人来说 , 生命权是第一民事权利 , 是其他一切民事权利 的基础和前提。 关 于这一基础权利保 护 的欠缺 , 不免让人感到中 国整个法律体系 的不够完善。
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
![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c18e621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25.png)
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的逐渐老龄化,死亡赔偿金标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死亡赔偿金是指在个人死亡事件中,由保险公司或相关赔偿机构向死者的家属支付的金钱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直接关系到家属的经济利益,也反映了社会对生命价值的认知和保护。
二、当前死亡赔偿金标准的不足目前,我国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存在一些问题:1.金额过低:当前死亡赔偿金标准相对较低,无法充分保障被保险人家属的合理权益。
2.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保险公司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缺乏统一性和公平性。
3.缺乏更新机制:目前的赔偿标准没有考虑到社会发展和通货膨胀,长期以来未进行相应的调整。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2024年应当制定新的死亡赔偿金标准。
三、制定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原则在制定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足以保障被保险人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不会因失去经济支持而陷入困境。
2.公平公正: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减少地区差异,并确保各个保险公司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赔偿。
3.与时俱进:新的赔偿标准应当考虑到社会的发展和通货膨胀,定期进行调整,保持与实际情况的适应性。
4.考虑赔付能力:死亡赔偿金标准应当平衡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与家属的合理权益,避免因高额赔偿金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困难或破产。
四、建议的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针对以上原则,我提出以下建议的2024年死亡赔偿金标准:1.基本赔偿金:由于不同地区的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基本赔偿金可以根据地区差异做出适度调整。
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平均半年生活开支水平,可以制定地区性的基本赔偿金。
–一线城市:每年30万元;–新一线城市:每年20万元;–二线城市:每年15万元;–三线城市及以下:每年10万元。
2.补充赔偿金:针对高收入人群,可以设立补充赔偿金制度。
对于被保险人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高基本赔偿金的标准。
“命价”是个伪命题——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理思考
![“命价”是个伪命题——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理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7a04540fcc17552706220800.png)
赔 偿 标 准 判决 受 害 人 的 死 亡 赔 偿 金 , 此 出 现 了 一 时 间 引 发 法 由
学 界 和社 会 热 议 的 “ 同命 不 同 价 ” 象 , 大 量 个 案 中 城 镇 居 民 现 即
的死 亡 赔 偿 金 倍 于 乃 至 数倍 于 农 村 居 民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问题 。
简要分析 。
( ) 命 价 ” 历 史 考 略 与 法 理 分 析 一 “ 的
度 设 计 上 的 得 与 失 , 律 应 当如 何 平 衡 各 方 利 益 , 说 指 导 下 的 赔 偿 金 法 学 赔 的 是 什 么 , 偿 标 准 又 因 如 何 设 计 , 些 问题 都 围 绕 一 个 “ 价 ” 赔 这 命 展
一
、
பைடு நூலகம்
缘 起
2 0 年 5 1日起 施 行 的 《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04 月 关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以下 简 称 “ 释 ” , 2 条 规 定 : 死 亡 赔 ( 解 )第 9 “ 偿 金 按 照 受 诉 法 院 所 在 地 ,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上 或 者 农 村 居 民人 均 纯 收 入 标 准 , 二 十 年 计 算 ” 由 于 政 府 统 计 按 。 部 门 发 布 的 城 镇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和 农 村 居 民 的 人 均 纯 收 入 相 差 悬 殊 , 人 身 损 害赔 偿 案 件 审 理 过 程 中 , 民法 院 根 据 受 害 在 人
“命 价 '是 个 伪 命 题 ’
死 亡赔 偿 金 制度 的 法 理思 考
谢 巍
( 中师 范 大 学政 法 学 院 华
完善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5e63ce45767f5acfa1c7cd84.png)
完善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对策研究摘要: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与生命尊严、伦理道德唇齿相依,与社会公平、正义息息相关。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的死亡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坚持公平正义、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明确死亡损害赔偿项目,确立个体化计算标准等建议,希望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侵权死亡损害赔偿;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2“同命是否同价?”2009年12月26日最新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再次引起了全社会对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高度关注。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此条文一经公布,迅速被各大媒体贴上了“同命同价”的标签。
然而,这一规定是否真正确立了“同命同价”的死亡损害赔偿制度?同命是否应该同价?一、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关于死亡损害赔偿的规定散见于各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在内的法律文件中。
这一阶段的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特点如下:第一,死亡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丧葬费等积极财产损害、被抚养人抚养利益丧失、以及精神损害,并且每项损害的内涵和计算标准都在不断细化、完善。
第二,出现了一项独立于积极财产损害、抚养利益丧失的赔偿项目,但其名称并不统一,主要被称为“死亡补偿费”、“死亡赔偿金”等。
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出台,其中第16、17、18、22、25、26等条文勾勒出了目前我国侵权死亡损害赔偿制度的架构:首先,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为死者近亲属;其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积极财产损害,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再次,对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况,法院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进行“一揽子赔偿”;此外,垫付医药费、丧葬费等支付合理费用的第三人,可直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最后,我国采纳了“过失相抵”原则,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刍议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刍议死亡赔偿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dbf8cc8fbceb19e8b8f6ba3d.png)
方 式定价 , 能维护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此 外 , 害人 因侵权行 才 受
按照 《 国内航空运 输承运 人赔偿 责任 限额规定》 国 内航 空运 ,
为死 亡后 , 其作 为 民事主 体的 资格 已经消灭 , 死亡 受害人 不能 以 输承运 人对 每名旅 客 的赔 偿责 任 限额为人 民币四十 万元 。 是 , 但 主 体 资格主 张 民事 权利 。 因此 , 有损 害赔偿 请求权 的是 问接 受 按照 《 路旅客运 输损 害赔偿规 定》 由于铁路运 输企 业 的侵 权而 享 铁 ,
城镇 居 民人 均可支 配收入 , 或农 村居 民人均纯 收入标准 , 2 年 按 0
计 算” 。从 中我们可 以看 出赔 偿金 的赔付 标准 , 主要 是根 据死者 担扶养 义 务的未 成年 人或 者丧 失劳 动 能力又 无其 他生 活来源 的
的城 市或 农村户 口进 行赔 偿 的。 这种 差别 对待 的赔偿 标准 , 实 成 年近 亲属 。 在 被扶 养人 还有其 他扶 养人 的, 偿义 务人 只赔偿 受 赔 际执行 中往 往造 成受 害者 家属 因 同命 不 同价而 与 司法机 关产 生 害人依 法应 当负担 的部 分 。 被扶养 人有 数人 的 , 赔偿 总额 累计 年
矛盾 , 引发群 众对 司法机 关和法律 的不信任 , 具有 一定 的局限性 , 亟 待重 新定位 和构 建 。
一
不超过 上一 年度城 镇 居 民人均 消费性 支 出额或 者 农村居 民人 均 年生 活消 费支 出额 ” 这 意味 着六 十周 岁 以上的人 死亡 赔偿 金的 。
数额低 于不 足六十 周岁 的成年 人 的数额 。 外 ,解 释》 另 《 中没 有特
的 死亡赔偿 金 , 显得 缺 乏人文 关怀 。 巨大的差 异 , 得对 我 国现 行 的死亡赔 偿金 制度 的反思 。死 亡赔偿 金制 度 的建立 , 值 对
侵权责任法论文
![侵权责任法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c41f049601f69e3142329405.png)
侵权责任法论文侵权责任法论文论《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各种侵权行为,侵权致人死亡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死亡赔偿制度的确立,保障了被侵权人利益,适当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也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所应支付的费用。
(一)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法律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对生命价值的计量,生命是无价的,无法以货币来计算,生命具有专属性,唯一性,不能继承与转让,如果允许对生命进行赔偿无异于对生命进行买卖。
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它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赔偿,所以才会有确定的数额。
所以说我国侵权死亡赔偿的请求权的主体是近亲属。
依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近亲属的外延甚为宽泛,既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也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既然死亡赔偿金不是对生命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有人在阐释侵权责任法的死亡赔偿金制度时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但可以将受害人及其亲属受到的肉体、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等损害覆盖其中,有效避免挂一漏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还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亦即将精神损害赔偿也纳入了死亡赔偿金项目之中。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是分别独立而且并存的赔偿项目,理由如下: (1)从上述对立法草案脉络的分析可知,除了2021年8月20日的法工委修改稿之外,其他各次草案审议稿均将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列为分别独立的赔偿项目。
(2)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条款,结合第18条第1款前段有关“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毫无疑问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侵权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死者近亲属依照上述两处规定享有独立的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而并不需要以第16条的规定为依据。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https://img.taocdn.com/s3/m/55a15daa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38.png)
国家赔偿制度论文
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国家的
赔偿来弥补因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的过错行为而给公民造成的损失。
国家
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不仅体现了国家法治化和依法行政的原则,也是
国家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质手段。
因此,深入探讨并完
善国家赔偿制度是当前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课题。
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自由,使他
们免受任何侵害。
这种保护不仅包括政治和经济利益,更包括了公民的自
尊心和人格尊严。
国家赔偿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受害者的声誉和地位、惩办责任人等方式,为受害者提供公正和补偿。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23ccab4ab307e87101f696f9.png)
死亡赔偿金的合理性规范摘要:本文通过阐述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各国立法选择,指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理论支撑。
同时,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进行了探索,力求寻找解决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问题的办法,对完善死亡赔偿金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收入损失赔偿;计算标准一、死亡赔偿金的含义及历史发展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赔偿项目。
死亡赔偿金的界定取决于如何认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也就是说,它究竟是对谁的何种损害的赔偿。
各国民事立法于司法实践达成共识的一点是,死亡赔偿金绝不是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
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其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也随之消灭,因此,死者本身不可能遭受财产上的损害,加害人无需向死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既然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受害人财产损害的赔偿,其只能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人,即亲属的赔偿。
这些亲属有权就其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而提起诉讼。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学界一直不能定论,主要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精神抚慰说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逸失利益”赔偿说认为,现有立法将死亡赔偿金分为积极损失赔偿和消极损失赔偿。
而逸失利益就是受害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财产,即被害人因受到不法侵害而死亡时,失去的今后可能得到的利益,属于期待权,而非现实利益的减损。
基于这种观点,学界又有两种学说:“抚养丧失说”认为,由于受害人死亡导致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被抚养人因此丧失了生活来源,这种损害应由赔偿义务人加以赔偿。
而赔偿范围就是被抚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的或者有权获得的自己的抚养费的份额。
“继承丧失说”认为,受害人倘若没有遭受侵害,在未来将不断获得收入,而这些收入本来是可以作为受害人的财产为其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因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从而使这些未来可以获得的收入完全丧失,以致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在将来所能够继承的财产也减少了。
论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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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菁菁
( 1 1 0 0 3 6 辽 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 阳 )
摘 要 :本 文 试 图通 过 对 我 国 目前 的 人身 损 害 赔 偿 制度 的 适 用 的赔 偿 标 准 和赔 偿 范 围有着 巨大 的 差 别 ,在社 会 中引起 了 历 史和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将 建 国以来 我 国关 于人 身 损 害 赔偿 方 面 对 “ 同命 不 同价 ” 的激 烈 讨论 。 的 法律 法规 和 司 法 解释 所 规 定 的各 项 具 体 内容 进行 研 究 ,结合 三 、我 国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的 完善 关 于人 身损 害 赔 偿 制度 研 究 的最 新 成果 ,指 出我 国现 行 的人 身 ( 一 )制 度 体 系 的 完善 损 害 赔偿 制 度 存 在 的 结构 上 的混 乱 ,制 度 上 的 矛 盾 ,赔偿 规 则 解 决制 度 体 系 混 乱这 一 问题 ,要 在 立 法 上 完善 作 为 基础 的 的 缺 失 与赔 偿 标 准 的 不 统 一等 缺 陷 ,进 而 提 出对这 些缺 陷进 行 民事基 本 法 ,把 现 有 混 乱 的行 政 法 规 和 司法 解 释 进行 整 理 ,将 完 善 的方法 。 对 赔偿 项 目和 计算 标 准 不 统 一 的规 定 进 行修 正 ,从 制 度 体 系 上 关键 词 :人 身损 害 ;赔偿 制度 ;缺 陷完善 做 到以 民事基 本法 为核 心 的人 身损 害赔偿 制 度 。 当 然 ,解 决 体 系混 乱 这 一 问 题根 本 还 是 要 通过 立 法 机关 制 我国现行人身损 害赔偿 制度的构成 定 完善 的 民法 典 或者 侵 权 行 为 法 。首 先 ,要 加 强对 每 位 公 民人 我 国现 行 的人 身 损 害赔 偿 制 度 由相 关 民事 基 本 法 律 、行 政 身 权全 面保 护 的 建立 ,使 受 害人 在 遭 受人 身 侵 权行 为后 可 以得 法 规 和 司法 解 释 构成 。从 规定 的 内容 上 看 作 为基 本 法 的 《 民法 到全 面 的赔偿 。其 次 ,随着社 会 的发展 ,面对 新增 的侵权行 为 , 通 则 》对 于 人身 损 害 赔 偿 案件 的规 定 不 全 面 ,而 相 关 的单 行 法 要 及 时地 修 正 法 律 ,不 断 地 吸收 新 的 侵权 类 型 ,完 善 我 国 的人 和行政法规又只针对特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调整 ,使得 身 损 害赔 偿 制 度 。再 次 ,要 明确 地规 定 出侵 权 受害 人 可 获得 赔 在认定责任主体 、确定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等方面规定得较为 偿 的具体 赔偿 项 目和详 细具 体 的计 算方 法 。 全面具体的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成为了我国现行人身损害赔 ( 二 )关 于死 亡 赔偿 金 的 完善 偿制度 的核心。虽然 《 人 身损害赔偿解释》从人身损害侵权行 首 先 ,对 于 死 亡赔 偿 金 的计 算 应 当在 学 界 认 可 的 “ 继 承丧 为 的责 任 划 分 、相 关 的赔 偿 项 目以及 具 体 计算 方 法 等 方 面都 作 失说 ”的基础 上 , 采用 “ 余 命计 算法 ” 对 死亡 的受 害人 进行赔 偿 。 出 了具 体 详 细 的规 定 ,但 社 会 的不 断 发展 会 带 来 新 的人 身 损 害 在 进行 赔 偿 的 过程 中 ,扣 除死 亡 自然人 的生 活 性支 出和 死亡 自 赔 偿 问 题 ,相 比纷 扰 复 杂 的人 身 损 害 赔偿 案件 ,我 国现 行 人 身 然人 存活 时应 当扶 养 的被扶 养 人 的生活 支 出来 进行 赔偿 。 损 害赔 偿制 度 需要 完善 的地 方 还有 很多 。 其次 ,面对 经 常 出现 的 “ 同命 不 同价 ”的不正 常社 会现 象 , 二、我国人身损 害赔偿制 度的缺 陷 如果仅依靠取消我国现行的城镇农村户籍制度 ,不仅不能从根 ( 一 )制 度 体 系 的缺 陷 本 上解 决 这 一 问 题 ,反 而会 给社 会 管 理带 来 诸 多 不便 。 在这 种 第一 , 《 民法通则 》对于人 身损 害赔偿的规定粗疏落后 。 情 况 下 ,紧要 的是 改 变依 据 户籍 制 度作 为 死 亡赔 偿 金 标 准 的规 对 人 身 损 害 赔偿 作 出 规制 的 《民法 通则 》第 1 1 9条 内容 简单 , 定。 无法很好地规制纷扰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该条文规定 的 在 几代 法 律 人 的励 精 图治 下 ,我 国的 人 身损 害 赔偿 制度 从 人身损害赔偿项 目仅有五项,而在司法实践 中需要对受 害人进 不 完善 走 向相对 完善 ,但 是社 会 的 车 轮是 一 直 往前 的 ,法律 的 行赔偿的项 目会 多达数十种 ,此外该规定也并未涉及精神抚慰 滞 后性 决 定 了他 颁 布 的那 一天 就 注 定 会无 法 满 足 日后 的 司法 实 金 的赔 偿规 则 。 践 。法律制度 的完善和修正 ,不仅需要立法而且需要司法实践 第二 , 单行 法规各行其是 , 行政法规违背原则。 为了弥补 《 民 的不断积累和沉淀 ,我们 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 ,才能构建起一 法通则 》规定 的不全面 ,立法机关在制定单行法规中有意地进 个 完善 的人 身损 害赔 偿 制度 ,为 建设 一 个 社会 主义 法 律体 系贡 行 了修 补 ,但 诸 多 的 单行 法 规 对 于 同 一人 身 损 害 赔偿 问题 的规 献 自己 的一份 力量 。 定 不 一 致 。尽 管 国务 院 也 出 台 了一 些 行 政 法规 ,也 对人 身 损 害 参考 文献 : 赔偿 的特定 领 域做 出了规制 , 但 是 由 民事法 律调 整 的法律 关 系 , [ 1 ] 杨 立新 . 侵 权 法论 . 人 民法 院 出版 社 . 2 0 1 1 . 不宜由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基本问题 [ 2 ] 王利 明 ,杨 立新 . 侵 权行 为法 . 法律 出版社 , 2 0 1 0 . 从 不 同 的领 域 进 行 分 别规 定 会 造 成 赔偿 项 目和 标 准 的重 复 和 矛 [ 3 ] 刘 凤云 . 我 国人身 损 害赔偿 标 准若 干 问题 探析 . 苏 州 大学 . 2 0 1 3 . 盾 ,影 响 了法 治 的统一 。 [ 4 ] 丁 海俊 . 论我 国 《 侵 权 责 任 法》 上 的 死亡 赔 偿 制 度—— 兼 谈 ( 二 )死 亡 赔 偿 金 制 度 的缺 陷 对《 侵权 责任 法》 第1 6 、 1 7 、 1 8 条和 第 2 2 条 的理解 . 法学杂 志 . 2 0 1 0 . 首先 , 我 国人 身损 害 赔偿 制度 中的死 亡赔 偿金 适用 的 是 “ 继 f 5 】 王利 明 . 民法典 体 系研 究 .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 2 0 0 8 . 承 丧失 说 ” 。 “ 继 承 丧 失 说 ” 认 为死 亡 结 果 不 仅造 成 受 害 人 本 [ 6 ] 黄松 有 主 编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民 事 审判 第 一庭 编 著 . 最 高人 民 人的生命权受到侵犯 ,而且导致受害人未来可获得收入的丧失 , 法 院人 身 损 害赔 偿 司 法解 释 的理 解 与 适 用 【 . 北 京 :人 民 法 院 2 0 0 4 . 进 而使 得 其 法 定 继 承 人 可 继承 的未 来 财 产也 随之 丧 失 ,对 于 这 出版 社 . 种 未来 继 承 性 财 产 的 丧失 应 当计 入 死 亡赔 偿 金 的范 围 中 。按 照 作 者简 介 : “ 继 承 丧失 说 ” 的观 点 ,被 扶 养 人 生 活费 已经 包含 在 死 亡 受 害 郑 菁菁 ( 1 9 9 1 . 0 8 ~) , 女, 山西晋 中人 辽 宁大 学法学 院在 读研 究 生。 人 的 收 入损 失 中 ,只需 赔 偿 义 务 人 单 独赔 偿 死 亡 赔 偿金 即可 ; 但 如果 赔 偿 义 务 人 按 照 《 人 身 损 害 赔偿 解 释 》所 规定 的 “ 实 际 收 入 ”去 赔 偿 ,在 给 付 死 亡 赔偿 金后 仍 需 赔偿 被扶 养 人 的 生 活 费 ,造 成 赔偿 项 目上 的重 复计 算 。其次 , 《 人 身损 害赔 偿解 释 》 所 规定 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 限为二十年,按照这一规定 ,在 同 一地 区 同时 死 亡 的 2 0周岁 的 自然 人 与 4 0 周 岁 的 自然 人 的死 亡 赔 偿 金 是 相 同 的 ,但 是 这 明 显 与 “ 继 承 丧 失 说 ”相 违 背 ,因 为2 0 周 岁 的年 轻 人 可带 来 的收 入 增 加 明显 大于 4 0周 岁 的 中年 人 。再 次 ,关 于死 亡赔偿 金 的计 算标 准 , 《 人 身损 害赔偿 解 释 》 的规定人为地使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关于残疾金的赔偿差别化。 这 个 规 定 使 得 在 同样 的侵 权 行 为 下 ,对 于 城市 户 口和 农 村户 口
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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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死亡赔偿制度兼谈对《侵权责任法》第16、17、18条和第22条的理解丁海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死亡赔偿死亡赔偿金抚慰金扶养丧失说继承丧失说内容提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死亡赔偿在性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或被扶养人的财产损失补偿和精神抚慰,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物质性损害赔偿)、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和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是参考死者生前的收入和被扶养人的扶养费。
一、侵权死亡赔偿的性质死亡赔偿的性质,是指死亡赔偿究竟是对谁作出何种损害赔偿,关系到死亡赔偿的赔偿项目的选择、死亡赔偿计算标准的设置以及死亡赔偿请求权主体的确定等。
(一)世界各国的学说与立法例学界在死亡赔偿性质上存在精神抚慰说和“逸失利益”赔偿说两种观点。
世界各国法律多数学说和立法例认为,死亡赔偿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而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亲属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亡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损害赔偿,即视之为笼统意义上的生命权赔偿金。
也有人视之为抚慰金,并认为该种抚慰金在现实上不仅具有对精神上、肉体上痛苦的抚慰功能,而且承担着缓和具体证明损害的困难和提高损害赔偿总额等各种各样的功能。
[1]2.“逸失利益”赔偿说该说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2]此种损失有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另一部分是应当取得但由于死者提前死亡未取得的遗产损失。
也有学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仅是一种对“逸失利益”的补偿。
基于此,学界又有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两种学说。
(1)扶养丧失说该说认为,由于侵权人的行为断绝了死亡赔偿金请求权人扶养费用的来源,因此侵权人赔偿的内容为支付死者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
按照扶养丧失说,赔偿义务人赔偿的范围就是被扶养人在受害人生前从其收入中获得自己的扶养费的份额。
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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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我们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什么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
人有打盹的时候,法律也有,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错的时候,有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
在我国,对于冤假错案是怎么赔偿的呢?今天我们来了解,根据宪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即国家赔偿。
从一般意义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具体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种。
行政赔偿是由错误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的赔偿。
司法赔偿又分为刑事司法赔偿、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
刑事司法赔偿是指由错误实施刑事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做出错误刑事裁判的法院进行的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和行政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一、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其中常见的行政赔偿种类有以下三种:(一)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包括违法的行政拘留;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或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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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1 09 2月 2 6日, 国人大 常 委 会审 议 通过 了《 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侵 权 责任 法 》 以下 简 称《 权 责 任 ( 侵
法》, ) 在第 1 6条 、 7条 对死 亡赔 偿 金作 出 了规 定 , 立 法仍 不 完善 , 至加 剧 了司 法实践 的困惑 。为 此 , 1 但 甚 本 文试 就死 亡赔偿 金制 度进行 梳理 和探讨 , 对我 国统一死 亡赔偿 金制 度 的构 建提 出设 想 。 并
一
、
《 权 责任 法 》 亡赔 偿 金 制 度 述 评 侵 死
《 权责任 法 》 1 条 规定 : ……造成死 亡 的 , 侵 第 6 “ 还应 当赔 偿 丧葬 费 和死 亡赔 偿 金 ” 第 1 , 7条规 定 : 因同 “
一
侵 权行 为造成 多人 死亡 的 , 以 以相 同数额 确定 死亡赔 偿金 ” 可 。此 法一颁 布 , 即引起 全 国一片 叫好声 , 立 被
摘 要 : 国现 行 的法 律 法 规 关 于 死 亡 赔 偿 金 的规 定相 互 矛 盾 ; 高 人 民 法 院 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因根 据 城 乡 户 籍 把 生 命 区 我 最
别 对 待 而 遭 到 普 遍 指 责 ; 方 出 台的 关 于 死 亡 赔偿 金 的 规 定 也 各 不 一 致 , 致 司 法 “ 命 不 同价 ” 被 寄 予 彰 显 “ 命 同价 ” 地 导 同 ; 同 厚 望 的《 权 责 任 法 》 因 立法 不 足 而加 剧 了 司法 实 践 的 困 惑 , 到 广 泛 质 疑 。建 议 今 后 立 法 对 我 国 死 亡 赔 偿 金 制 度 作 进 一 步 侵 也 受 的完 善 , 弃 城 乡标 准 , 一 死 亡 赔 偿 金 立 法 , 摒 统 以合 理 填 补 为原 则 确 立 物 质 性 损 失赔 偿 标 准 , 加 大 精 神 损 害 赔偿 金 数 额 和 增 并
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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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论文: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中文摘要】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可以追溯到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4年我国颁布了《宪法》,在这这部法律中,正式确立了行政赔偿制度。
1995年1月1日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同时以此为契机,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逐渐健全,行政赔偿制度也随之形成和完善。
尽管如此,我国宪法对行政赔偿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难度较大。
因此研究行政赔偿制度,不仅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同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主要通过列举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存在的行政赔偿范围过窄、程序不清、标准过低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举措,以期达到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赔偿制度完善的。
【英文摘要】In modern days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has infiltrated into the every field of the society.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attached importance to mos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Becaus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has been started recently, the people often meet the ugly situation such as the situation of refused to being compensated and the compensatory payment is not enough. This leads us to be aware that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are to be solved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system. But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will be perfected as the study being deepened in this field.The narrator expects to help solving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by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overseas and keeping analyzing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is article is develop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is part is the base of the other parts by introducing the definition of administrative, the character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the comparison with the system in overseas.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elements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Who can be compensated, who should compensate, what is the scope of the compensation and what reason can lead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se serve the later part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The third part mainly expatiates 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ccording to the practice. Firstly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limited, and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does not include the flaws of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the illegal tortuousof the authority files, the unreasonabl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he illegal punishment of the department of administration and whe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leg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are blemished and they can not get the enough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advantages of the former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re not negligible, we should face up to deficiencies of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example there is no any executive authority tha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demands of the compensation, there is no clear regulation about the duties that caused by the negative acts, the procedure of the former compensation is not indefinite and the procedures are too simple. These all can cause th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Hence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can not generally protect the benefits of the counterpart. Thirdly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is not definite. Now the standard of our country is mainly the limited compensation. Although the regulation is concrete and operational, the standard is low, the problem of the too low standard is not negligible.The forth part is mainly base the problems mentioned in the third part. The narrator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from the theory.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first should expand the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cop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etting of the public utilities, the flaws of the administration, abstract behavior, the distinct impropriety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nd the inner punishment. Then perfect the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Our procedur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gain experience from the international. Definite the compensation way is consultative. Establish the 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 on the compensation. Import the hearing system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and definite the procedure 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lawsuit. That can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air and square by enforcing the above concrete measures to get the purpose of the harmonious society and definitude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The standard in our country is legal according to the direct loss. The standard is indicative and can not get the purpose of the recuperative loss of the victims. The narrator believes that the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should be expanded in the circumstance of the economy society and law according to the compensative fundament and demand the tort administration compensate the actual losses of the victims. The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on should include the standard of the personal right that be hurt and should consider the time of the imprisonment the benefit of the victims’ losses including their mental pain and the economic losses including salary in directness and indirect. This should be regulated i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punished if the losses by the intent of the enforce administration or their magna culpa.【关键词】行政赔偿构成特征制度完善【英文关键词】【目录】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之完善内容提要4-6引言6-8一、行政赔偿概述8-15(一) 行政赔偿的概念8-11(二) 行政赔偿的特征11-12(三) 行政赔偿的原则12-15二、行政赔偿的构成15-19(一) 行政赔偿主体15-17(二) 行政赔偿行为17(三) 行政赔偿的损害结果17-18(四) 行政赔偿的因果关系18-19三、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不足19-26(一) 行政赔偿范围较窄19-22(二) 行政赔偿程序不清22-24(三) 行政赔偿标准过低24-26四、完善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设想26-34(一) 扩大行政赔偿范围26-30(二) 完善行政赔偿程序30-32(三) 提高行政赔偿标准32-34结论34-35参考文献35-39论文摘要(中文)39-41论文摘要(英文)41-43后记4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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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 收 入 的 减 少 为 标 准 进 行 计 算 。 受 害 人 闪 人 身 损 片死 i , 2 : 家庭 可 以 预 期 的 其 未 来 生 存 年 限 的 收 入 此 丧 失 。实 际 足
第 3 2卷 第 4期 2 0 11年 8月
衡 阳师 范 学 院学 报
J u n l fHe g a g No ma ie st o r a o n y n r lUnv riy
NO.4 VO【 3 _2
Au g.2 0 1 1
我 国死 亡赔 偿 金 制 度 的 改 革 与 完 善
家庭 成 员 在 财 产 上 蒙 受 的 消 极 损 失 ,这 时 死 亡后 的 财 : 损 害实际上是指受害人 可能 的收入损 失。 此 ,被 继 承 人 就 获 得 了 向 加 害 人 主张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权 利 。那 么 , 『 ¨ 体 现 』 l j
、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性 质 、功 能 和 标 准 的 法 理 分 析
公 民 的生 命 权 被 侵 犯 时 生 命 已 不 复 存 在 ,没 有 生 命 的 生命权本体 不 能 享 有救 济权 ,这便 是 民法 理 论 上 的 “ 悖
论 ” 死亡 赔 偿 金 是 在 这 种 “ 论 ” 下 针 对 死 者 的 近 亲 属 。 悖 ( 者 ) 的 一 项 赔 偿 ,而 非 针 对 死 者 本 身 的 赔 偿 。 于 是 ,死 生 亡 赔 偿 金 特 有 的性 质 也 造 就 了死 亡赔 偿 金特 有 的 法 律 功 能 。
浅析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由城乡人身损害赔偿差别问题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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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亲属 的利益 关 系重 大, 因此 制定 完善 的死亡赔 偿金 制度将 有 利于死者 近 亲属 利益 的保 护 。 本文通 过 明确 死亡赔偿 金 的性 质和 适用 范 围, 出制定 统一 的死亡 赔偿金 标 准的 建议 , 提 以示法律 的公 平与正 义 。 关键 词 z 4损 害赔偿 死 亡赔偿金 城 乡差别 -t
两方面的损害, 一是财产损害 , 一是精神损害 。
对 于 死 亡赔 偿 金在 性 质 上究 竟 是 属 于财 产 损 失 方面 的 赔偿 , 是 还
属于精神损失方面的赔偿 , 还是具有其他性 质?理论 界、 实务 界存在 着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 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致人死 亡所造成的精 神痛苦 的损害赔偿。 其理由是: 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 定民事侵权精神 最 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精神抚 慰金包括以下方 “ 式:一) ( ……; -) ( 致人死亡的, 为死亡赔偿金” 。还有观 点认为, 死亡 赔偿金 是对受害人遭受的间接财产损害的赔偿。 因为, 解释》 《 第二十 九条将“ 死亡赔偿金” 界定为财产 性质 的收入损失赔偿。黄松有副 院 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十分明确地 说: 《 “ 解
赔偿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 年 1 月 l 发布) 《 (0 0 1 3日 、 工伤保险条 释》 死亡赔偿金 ’ 将‘ 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 , 而非‘ 精神损害抚
例 》20 (0 3年 4月 2 7日发 布 ) 法 律 法规 解释 , 死 亡 赔 偿上 , 等 在 也采 取 了 生 活 标 准 的 家属 抚 恤 制 度 。 从 上述 的法 律 法规 规 定 , 们 并 没仃 看 到 死亡 赔 偿 金在 适 用上 我 采 j 差 别对 待 原 则 , : 为受 害 者 是城 镇 居 民还 是 农 村居 民而 制 定 T j 没 因 不 同 的 标 准 。但 是 ,0 3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布 的《 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 20 最 审 理 人 身损 害 赔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解 释 ) ( 第 2 规 定 “ 亡 赔修 金按 照 受 诉法 院 所 在 地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人 均 9条 死
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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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系 的一种保 护 。 民法 上 之 家庭 , 以永 久共 同生 是
活为 目的而 同居 之 亲属 团体 , 庭 大 多有 家 产 。家 家
产 作为家 族共 同生 活 之经 济 基 础 , 保 证 家庭 成 员 为 共 同生活 之 圆满 , 过 立 法 予 以保 护 , 属 必要 。 通 实 由此 看来 , 家产 必定关 乎 家庭成员 的利 益 , 因此在侵 权行 为致 人死亡 时 , 家庭 成 员 或 者 近 亲属 相关 的 其 利益必 然受 损 , 需要救 济 , 承 丧失 主义也 正是 由 故 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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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死 亡赔 偿 金 制 度刍 议
胡 晓松
(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 , 上海 2 12 ) 0 60 摘 要: 侵权行 为致人死亡 , 系对生命权 的侵 害, 由此产生的赔偿 问题 尤为重要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侵权 责任
法》 1 第 6条规定 了“ 亡赔偿金” 死 。然 而, 对于死亡赔偿金 的性质 , 学界历 来存在 争议 , 有代表 的学说 为扶养 丧失说 和继承丧失说。分析现行规定 、 理论 对比的角度探 求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 从 一方 面 旨在 澄清理论上 的争议 , 另一方 面力求为在 实践 中死 亡赔偿金 的运 用提供帮助 , 以更好地发挥侵权法的救济功能。
关 键 词 : 亡 赔 偿金 ; 养 丧 失 说 ; 死 扶 继承 丧 失 说 中 图分 类 号 : 9 37 文 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 号 :0 66 9 2 1 )20 6 - D2. A 10 -3X( 0 1 0 -0 8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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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康杰(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2012110255)[摘要] 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进程不断推进,我国法律体系也日臻完善,2009年,在我国立法领域有着深远影响意义的《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法》)正式审议通过。
该法在施行的数年时间里,虽然在防治侵权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均发挥出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从该法死亡赔偿制度来看,着重考虑的是对死者直系血亲的损害赔偿,忽视了对逝者生命损害的赔偿。
生命的丧失无疑是最为惨痛的损害,而有损害便应当有赔偿,因此若以此为角度观之,在伤害致死精神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之外,应当将生命权丧失的赔偿纳入到现行赔偿制度中。
[关键词] 立法;侵权;死亡赔偿金;制度从对死亡赔偿金的界定来看,主要指当受害人遭受他人非法伤害并导致死亡后,加害人给被害人近亲属的一种补偿,该补偿主要用于弥补物质性的收入损失。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里,对于死亡赔偿金称谓的表述不尽相同,如死亡抚慰金或补偿费等,而从现行的法律来看,死亡赔偿金为较为统一的称谓。
从理论界的研究成果来看,伤害致死赔偿主要可分为三个类别:一是精神损害赔偿;二是财产损失赔偿;三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赔偿。
2010年7月,我国《侵权法》正式施行,关于死亡赔偿金方面,虽多个条款都有所涉及,但立法仍不完善, 甚至加剧了司法实践的困惑。
一、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制度及其面临的理论困境从理论界方面来看,关于侵权死亡赔偿问题始终是近年来的研究热点。
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于2010年施行的《侵权法》对此作出了部分解读。
相对于这一严肃的问题,更多引发的是社会人群偏向情绪化议论的。
由此便涉及到立法公平与社会道理的冲突,从而导致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面临理论困境。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与我国立法司法态度1.侵权责任法之立法态度从我国《侵权法》中第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死亡赔偿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是赔偿被侵权人所实际受到的损失;三是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该法与我国司法解释[2003]第20号的指导思想并没有直接的继承关系,既没有对在死亡赔偿金外申请抚养费进行权利主张,也没有对死亡赔偿金是否是继承丧失进行确定。
而我国继承法释[2003]第20号中明确指出,财产性损害包括死亡赔偿金,即精神损害以及死亡赔偿金分属于不同的赔偿项目,精神损害属于精神性损害赔偿,而死亡赔偿金则属于物质以及财产性赔偿。
值得商榷的是,被抚养人的抚养费与死亡赔偿金两者是否有关联,关联符合,在我国《侵权法》中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解读①。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侵权法》仍有所不足,尚待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死亡赔偿制度之困境死亡赔偿制度的初步建立得益于我国当前所施行的《侵权法》。
但由于客观国情的限制,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仍然面临许多阻滞,而这种阻滞主要体现在具体的立法环节,具体来看,许多理论学者、法务工作者以及大众对侵权死亡赔偿制度仍然有较大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则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定性;二是赔偿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三是赔偿的标准及计算方式。
尤其是当多个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下死亡时,容易出现“同样生命权不同赔偿款”这一现实问题1.死亡赔偿金之性质具体来看,侵权死亡赔偿有狭义与广义之别,狭义的单指死亡赔偿金;而广义的则主要包含四个构成:一是对于被侵权人具体损失财产的赔偿;二是对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对被侵权人的死亡赔偿金;四为对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赔偿。
然而,本文认为,当前我国《侵权法》中的赔偿以补偿侵害为主要方式,即仅对被侵权人近亲给予适量的经济补偿,但这并不能代表生命能够以物质或钱财进行衡量,更多的是对生者未来或可得财产的填补以及痛苦心灵的抚慰。
2.无法准确对死亡赔偿金定性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虽没有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予以确定,但具体的计算方法则在第二十九条中有所阐述。
基于该计算方法,学界出现了一种对死亡赔偿金较为代表性的定性,即“死亡赔偿金作为财产性损害赔偿的一种,主要为了弥补被害人的预期收入”,然而,在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赔偿财产类别以及赔偿对象等问题上,学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
死亡赔偿金虽然是死亡赔偿制度中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处于最核心的地位,但社会各方对其性质的认识始终存在争议,其中,有关于精神损失、被抚养人抚养费的赔偿与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关系是争议的焦点所在,在争论过程中,出现了几种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观点;二是继承丧失观点;三是抚养丧失观点,后文中会对这三种生命权丧失之救济进行讨论。
(1)计算方法欠缺公平在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进行探讨时,会出现许多无法回避的问题,如当多个人在同一侵权行为下死亡时,容易导致“同样生命权不同赔偿款”问题的发生,即“同命不同价”,到底何为所谓的“同命不同价”?主要指的是在相同的案件里,多个被侵权人所获得的死亡、残疾等赔偿金会因为户籍的差异而出现明显的差异,即城市户籍相较于农村户籍的被侵权人所获得的赔偿要高。
这一赔偿制度在我国饱受诟病。
从客观实际来看,对于死亡赔偿标准问题,我国法理界始终在进行反思,生命并不能用金钱去加以衡量,因为生命是无价的。
可是,针对这一问题,两种不同的观点产生了激烈的碰撞:一种是逻辑观点,另一种则是大众观点②。
事实上,到底何为公平?公平是相对于人亦或是社会,这都是值得所有法学者司考的问题。
社会的形成即会产生不平等,社会的建成基础便是相对的阶级差距,但以我们所生活的社会形成的公序良俗本能的使我们更偏向于能够得到公平。
所以,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上,笔者认为不公平的存在是符合相对下的社会情况而形成,但想要在短时间内从法律的专业角度改变这一根本性问题存在一定的难度。
(2)近亲属缺位下的死亡赔偿2006年,一名乞讨者在湖南省临湘市因遭遇车祸而死亡,该市救助管理站向法院以代理原告的身份控告主驾司机以及保险公司,要求判赔人民币二十五万。
法院支持了管理站部分主张,判决被告履行共计十五万余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同时判定管理站代为保管赔偿金,如果死者近亲属在五年内没有领取赔偿金,则根据相关法律将款项上缴国库③。
从此案例中可以看出,当死者死亡赔偿出现近亲属缺位的情形下,对于死亡赔偿金这一问题,产生了问题。
其一,根据我国《侵权法》中法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主要是对被侵权人近亲所遭受损害的一种补偿,然而,当被侵权人并无近亲时,其权利由谁主张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这笔死亡赔偿金又该归于何处?在没有法律的明文支持下,国家机关是否有权利代死者进行权利主张。
其二,如果死者没有近亲属,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则没有相关行为人能够诉求赔偿金,那难道加害人是否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这种结论显然有悖法理的情理。
④二、生命权丧失之救济于侵权法中的立法博弈对于生命权的尊重与保护贯穿于人类文明的发展史。
从古至今,国内外无不将对于生命的侵权行为视为最严重的侵权行为,而且对于该行为的惩罚力度也最大。
而从赔偿制度的演进来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同态复仇——自由赔偿——强制赔偿——双重赔偿。
从这一点来看,法律与当事双方的距离在不断拉近,然而,在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时,法律对被侵权人生命权的救济是否科学有效仍然值得商榷。
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死亡赔偿制度也得到了极大的完善,然而对于在侵权行为中失去生命的被侵权人而言,无论是公法的保护还是私法的救济,都存在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一)侵权死亡赔偿学说与观点在有关死亡赔偿的性质认定上,法理界存在两种不同的学说:一是逸失利益赔偿说;二是精神抚慰说。
而前者又涵盖了抚养丧失说及继承丧失说。
从当前国内外法学界各种学说来看,死亡赔偿应当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而非是对死者财产损害的赔偿。
1.精神抚慰说从精神抚慰说方面来看,死亡赔偿金亦可视为生命权赔偿金,主要用于因在侵权行为中丧失生命权而产生的精神痛苦损害赔偿。
另有人认为称其为抚慰金更加适合,同时认为作为抚慰金,有三个比较重要的功能:一是能够对肉体以及精神的疼痛给予抚慰;二是可以提升损害赔偿的总额;三是具有缓和具体损害困难的作用⑤。
以笔者的观点而言,这种学说并不是适用于我国社会的现行情况,当侵权损害他人生命作为对于一个人生命来说最严重的侵权行为,只单纯从精神痛苦方面给予损害赔偿,无疑是一种对于生命权的轻视,任何个体的生命都是无法复制的,而以笼统的精神抚慰赔偿来进行统一赔偿显然是不符合社会公序良德的。
2.继承丧失说继承丧失说主要认为被侵害人的损失利益应当以其正常余生所能够给继承人留下的遗产而进行评估⑥。
具体来看,即如果被侵权人没有因为侵权行为而死亡,则他在未来生活中仍然可以不间断获得收入,当他自然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将依法继承他的遗产,但由于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死亡,则将减少继承人正常情况下可获得的遗产份额,因此侵权人应当据此进行赔偿,即对被侵权人的法定继承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从其它角度来看,该学说所认定的赔偿金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为互斥关系。
3.抚养丧失说被侵权人死亡后,将直接切断其被抚养者的抚养费来源,被抚养者在侵权行为中间接受到损害,因此侵权人应就被抚养者的抚养费进行赔偿。
根据这一学说,被抚养人在死者生前所应获得的抚养费金额应当作为赔偿人的赔偿依据。
也即是说,被抚养人可以就其自身的抚养费损害进行权利主张,要求侵权责任人作出相应赔偿。
4.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张新宝教授最早提出了“物质生活水平维持说”。
该学说认为对于死亡本身以及死者进行救济不仅没有任何意义,而且也超出了我国《侵权法》的权利范围。
作为民事赔偿的一种,死亡赔偿仅应包含对被侵权人近亲属精神或财产方面损害的赔偿,抚养费的赔偿以及死亡赔偿金,以此保障相关受损害人的物质生活可以维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水平。
(二)我国现行侵权法合理性分析在我国《侵权法》颁布实施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立法态度上始终没有达成共识。
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看法和学说,如“继承丧失说”,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以及近亲属的精神赔偿等是该学说的主要主张。
我国学者杨立新曾强调,司法解释[2003]第20号所贯彻的便是“继承丧失”学说,认为赔偿财产损害才是死亡赔偿金的根本特性,而非用于赔偿精神损害⑦。
本文认为,无论是继承丧失说亦或抚养丧失说,都存有不同程度的缺陷,从抚养丧失说方面来看,如何被侵权人并无抚养人,则该权利将无法得到主张,而侵权责任人仅需对丧葬事宜相关做出赔偿,很显然,这并不是公平的。
而继承丧失说缺点在于若死者为卑亲属时,获赔偿人反而能获得比尊亲属更多的赔偿,这显然也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还在于我国侵权责任的立法时限较短,尚有许多亟待在司法实践中检验之处。
从我国《侵权法》中第十六条、十八条、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死亡赔偿主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二是其它财产损失;三是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