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类别--20种
20种事故类别15类伤害4大类不安全状态13类不安全行为
20种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15大类伤害方式(工伤事故伤害方式)5.11.3 经口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将“物的不安全状态”分为以下四类:6.0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6.01.1无防护6.01.1.1无防护罩6.01.1.2无安全保险装置6.01.1.3无报警装置6.01.1.4无安全标志6.01.1.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6.01.1.6(电气)未接地6.01.1.7绝缘不良6.01.1.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6.01.1.9危房内作业6.01.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6.01.1.11其它6.01.2防护不当6.01.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6.01.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6.01.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6.01.2.4防爆装置不当6.01.2.5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6.0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6.0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6.01.2.8其它6.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6.0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6.02.1.1通道门遮档视线6.02.1.2制动装置有缺欠6.02.1.3安全间距不够6.02.1.4拦车网有缺欠6.02.1.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6.02.1.6设施上有锋利倒梭6.02.1.7其它6.02.2强度不够6.02.2.1机械强度不够6.02.2.2绝缘强度不够6.02.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6.02.2.4其它6.0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6.02.3.1设备带“病”运转6.02.3.2超负荷运转6.02.3.3其它维修、调整不良6.02.4.6.02.4.1设备失修6.02.4.2地面不平6.0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6.02.4.4其它6.0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6.0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6.03.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6.0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6.04.1照明光线不良6.04.1.1照度不足6.04.1.2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6.04.1.3光线过强6.04.2通风不良6.04.2.1无通风6.04.2.2通风系统效率低6.04.2.3风流短路6.04.2.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6.04.2.5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6.04.2.6瓦斯超限6.04.2.7其它6.04.3作业场所狭窄6.04.4作业场地杂乱6.04.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6.04.4.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6.04.4.3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6.04.4.4其它6.0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6.0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6.04.7地面滑6.04.7.1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6.04.7.2冰雪覆盖6.04.7.3地面有其它易滑物6.04.8贮存方法不安全6.04.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类型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为十三大类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0种事故类别、15类伤害、4大类不安全状态、13类不安全行为
20种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15大类伤害方式(工伤事故伤害方式)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 -1986 )将物的不安全状态”分为以下四类: 6.0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6.01.1无防护6.01.1.1无防护罩6.01.1.2无安全保险装置6.01.1.3无报警装置6.01.1.4无安全标志6.01.1.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6.01.1.6 (电气)未接地6.01.1.7绝缘不良6.01.1.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6.01.1.9危房内作业6.01.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6.01.1.11 其它6.01.2防护不当6.01.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6.01.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6.01.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6.01.2.4防爆装置不当6.01.2.5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6.0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6.0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6.01.2.8 其它6.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6.0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6.02.1.1通道门遮档视线6.02.1.2制动装置有缺欠6.02.1.3安全间距不够6.02.1.4拦车网有缺欠6.02.1.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6.02.1.6设施上有锋利倒梭6.02.1.7 其它6.02.2强度不够6.02.2.1机械强度不够6.02.2.2绝缘强度不够6.02.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6.02.2.4 其它6.0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6.02.3.1设备带病”运转6.02.3.2超负荷运转6.02.3.3 其它6.02.4维修、调整不良6.02.4.1设备失修6.02.4.2地面不平6.0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6.02.4.4 其它6.0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一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6.0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6.03.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6.0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6.04.1照明光线不良6.04.1.1照度不足6.04.1.2作业场地烟雾宇弥漫视物不清6.04.1.3光线过强6.04.2通风不良6.04.2.1 无通X.6.04.2.2通风系统效率低6.04.2.3风流短路6.04.2.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6.04.2.5瓦斯徘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6.04.2.6瓦斯趙限6.04.2.7 其它6.04.3作业场所狭窄6.04.4作业场地杂乱6.04.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6.044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6.04.4.3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术作处理6.04.4.4 其它6.0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6.0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員不安全6.04.7地面滑6.04.7.1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6.04.7.2冰雪覆盖6.04.7.3地面有其它易滑物6.04.8贮存方法不丈全6.04.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类型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为十三大类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20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20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由于人为或自然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根据不同的事故性质,安全生产事故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下面将针对其中的20种事故性质进行详细介绍。
1. 火灾事故:因火源、易燃物和氧气三要素相互作用导致的火灾事件,包括建筑物火灾、森林火灾等。
2. 爆炸事故:由于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或可燃固体的剧烈反应造成的爆炸事件,如炼油厂爆炸、化学品爆炸等。
3. 工业安装事故:与工矿企业或设施相关的设备、机械等安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吊装事故、装卸事故等。
4. 突发停电事故:电网发生故障导致的停电事件,如变压器故障、电缆短路、击雷等。
5. 交通事故:在道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系统中发生的车辆、船只、飞机碰撞或意外事故。
6. 坍塌事故:建筑物、土木工程、矿山等结构物或场所发生崩溃、倒塌、滑坡的事故。
7. 中毒事故:因吸入有毒气体、误食有毒物质或接触有毒物品等导致中毒的事故。
8. 高空坠落事故:工人在高处作业时因不慎摔落或坠落物品伤及他人的事故,如高空作业事故、楼宇坠物事故等。
9. 机械伤害事故:涉及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的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导致的人员伤害事故。
10. 环境污染事故:工业企业或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件。
11. 气体泄漏事故:工业化学品、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物质的泄漏导致的安全事故。
12. 群体性事故:多人同时受伤或死亡的事故,如地震、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
13. 溺水事故:包括游泳、航海、施工建筑等活动中发生的人员溺水事件。
14. 化学品泄漏事故:工业企业或运输过程中受损或泄漏的化学品导致的安全事故。
15. 民事纠纷事故:因合同纠纷、邻里纠纷等个人之间产生的经济或人身伤害事故。
16. 煤矿事故:在煤矿开采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爆炸、矿井冒顶等事故。
17. 林业事故:在森林、林木种植和采伐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火灾、山体滑坡、林间施工事故等。
20种事故类别、5类伤害、4大类不安全状态、3类不安全行为
20种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15大类伤害方式(工伤事故伤害方式)6.0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6.01.1无防护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危房内作业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其它6.01.2防护不当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防爆装置不当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其它6.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6.0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通道门遮档视线制动装置有缺欠安全间距不够拦车网有缺欠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梭其它6.02.2强度不够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其它6.0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其它6.02.4维修、调整不良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其它6.0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6.0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6.03.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6.0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6.04.1照明光线不良照度不足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6.04.2通风不良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风流短路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瓦斯超限其它6.04.3作业场所狭窄6.04.4作业场地杂乱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采伐时,未开“安全道”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其它6.0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6.0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6.04.7地面滑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冰雪覆盖地面有其它易滑物6.04.8贮存方法不安全6.04.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类型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为十三大类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最新20种事故类别、15类伤害、4大类不安全状态、13类不安全行为资料
20种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15大类伤害方式(工伤事故伤害方式)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将“物的不安全状态”分为以下四类:6.0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6.01.1无防护6.01.1.1无防护罩6.01.1.2无安全保险装置6.01.1.3无报警装置6.01.1.4无安全标志6.01.1.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6.01.1.6(电气)未接地6.01.1.7绝缘不良6.01.1.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6.01.1.9危房内作业6.01.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6.01.1.11其它6.01.2防护不当6.01.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6.01.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6.01.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6.01.2.4防爆装置不当6.01.2.5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6.0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6.0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6.01.2.8其它6.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6.0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6.02.1.1通道门遮档视线6.02.1.2制动装置有缺欠6.02.1.3安全间距不够6.02.1.4拦车网有缺欠6.02.1.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6.02.1.6设施上有锋利倒梭6.02.1.7其它6.02.2强度不够6.02.2.1机械强度不够6.02.2.2绝缘强度不够6.02.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6.02.2.4其它6.0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6.02.3.1设备带“病”运转6.02.3.2超负荷运转6.02.3.3其它6.02.4维修、调整不良6.02.4.1设备失修6.02.4.2地面不平6.0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6.02.4.4其它6.0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6.0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6.03.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6.0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6.04.1照明光线不良6.04.1.1照度不足6.04.1.2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6.04.1.3光线过强6.04.2通风不良6.04.2.1无通风6.04.2.2通风系统效率低6.04.2.3风流短路6.04.2.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6.04.2.5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6.04.2.6瓦斯超限6.04.2.7其它6.04.3作业场所狭窄6.04.4作业场地杂乱6.04.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6.04.4.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6.04.4.3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6.04.4.4其它6.0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6.0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6.04.7地面滑6.04.7.1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6.04.7.2冰雪覆盖6.04.7.3地面有其它易滑物6.04.8贮存方法不安全6.04.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类型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为十三大类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安全生产事故类别--20种
安全生产事故类别--20种事故类别物体打击物体打击是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这类事故包括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
但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车辆伤害是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机动车辆包括载重汽车、货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
此外,电瓶车类、拖拉机类、有轨车类、施工设施等也属于机动车辆。
在这些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以及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都属于车辆伤害范畴。
但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不包括在内。
机械伤害机械伤害是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
但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例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等设备。
起重伤害起重伤害是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
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例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但不适用于下列伤害的统计: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失误引发的坠落或跌倒。
触电触电是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这类事故包括触电、雷击伤害。
例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淹溺淹溺是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该统计旨在记录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落水事故。
20个事故类型的讲解
20个事故类型的讲解
1. 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的车辆碰撞、追尾、侧翻等情况。
2. 工业事故:发生在工业场所,如爆炸、火灾、溢漏等情况。
3. 自然灾害事故:例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4. 航空事故:包括飞机坠毁、迫降、发动机故障等空中交通事故。
5. 铁路事故:包括火车脱轨、相撞、信号系统故障等火车交通事故。
6. 建筑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起重机事故、高空坠落等建筑施工事故。
7. 化学品事故:涉及化学品泄漏、毒气泄露等化学品处理不当引发的
事故。
8. 溺水事故:包括游泳、航海等水上活动中发生的溺水事故。
9. 矿难事故:包括煤矿坍塌、瓦斯爆炸等矿井工作事故。
10. 爆炸事故:包括燃气爆炸、炸药爆炸等引发的事故。
11. 突发事件事故:如恐怖袭击、人群踩踏等突发事件引发的事故。
12. 跑偏事故:道路交通中车辆失控、跑出道路等事故。
13. 塔吊事故:建筑工地上塔吊异常操作、倾覆等事故。
14. 高空坠物事故:如高楼建筑物中掉落物体、工地上坠物等事故。
15. 滑倒事故:人在地面上因滑倒、摔倒引起的事故。
16. 异物入侵事故:工业设备中异物入侵引发的故障和事故。
17. 火灾事故:包括建筑物、森林、仓库等场所发生的大火灾事故。
18. 中毒事故:包括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等引起的事故。
19. 放射性事故:如核泄漏、放射源丢失等放射性物质引发的事故。
20. 电器事故:家庭、工业中发生的电器故障、触电等事故。
20种伤害类型 标准
国家规定的20类事故与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法律分析: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下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9.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爆破,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伤害。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2.事故类别01 物体打击02 车辆伤害03 机械伤害04 起重伤害05 触电06 淹溺07 灼烫08 火灾09 高处坠落010 坍塌011 冒顶片帮012 透水013 放炮014 火药爆炸015 瓦斯爆炸016 锅炉爆炸017 容器爆炸018 其它爆炸019 中毒和窒息020 其它伤害。
20类危险源
20类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按事故类别来分,伤亡事故可分为如下20种类型:1、物体打击.即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如落物、滚石、锤击、蹦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者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它部位被刀具碰伤或者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
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以及上下驾驶室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
即指电流经过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
即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二窒息死亡的事故。
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7、灼烫。
即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
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
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即指造成人身伤忘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
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
即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
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
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20种事故类别、15类伤害、4大类不安全状态、13类不安全行为
20种事故类别(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况。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
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
(18)其他爆炸。
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0)其他伤害。
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15大类伤害方式(工伤事故伤害方式)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将“物的不安全状态”分为以下四类:6.0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6.01.1无防护6.01.1.1无防护罩6.01.1.2无安全保险装置6.01.1.3无报警装置6.01.1.4无安全标志6.01.1.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6.01.1.6(电气)未接地6.01.1.7绝缘不良6.01.1.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6.01.1.9危房内作业6.01.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6.01.1.11其它6.01.2防护不当6.01.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6.01.2.2防护装置调整不当6.01.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6.01.2.4防爆装置不当6.01.2.5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6.0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6.0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6.01.2.8其它6.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6.0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6.02.1.1通道门遮档视线6.02.1.2制动装置有缺欠6.02.1.3安全间距不够6.02.1.4拦车网有缺欠6.02.1.5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6.02.1.6设施上有锋利倒梭6.02.1.7其它6.02.2强度不够6.02.2.1机械强度不够6.02.2.2绝缘强度不够6.02.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6.02.2.4其它6.0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6.02.3.1设备带“病”运转6.02.3.2超负荷运转6.02.3.3其它6.02.4维修、调整不良6.02.4.1设备失修6.02.4.2地面不平6.0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6.02.4.4其它6.0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6.0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6.03.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6.0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6.04.1照明光线不良6.04.1.1照度不足6.04.1.2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6.04.1.3光线过强6.04.2通风不良6.04.2.1无通风6.04.2.2通风系统效率低6.04.2.3风流短路6.04.2.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6.04.2.5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6.04.2.6瓦斯超限6.04.2.7其它6.04.3作业场所狭窄6.04.4作业场地杂乱6.04.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6.04.4.2采伐时,未开“安全道”6.04.4.3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6.04.4.4其它6.0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6.0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6.04.7地面滑6.04.7.1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6.04.7.2冰雪覆盖6.04.7.3地面有其它易滑物6.04.8贮存方法不安全6.04.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类型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将人的不安全行为归为十三大类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0类危险源
20 类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按事故类别来分,伤亡事故可分为如下20 种类型:1、物体打击。
即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如落物、滚石、锤击、蹦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者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
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它部位被刀具碰伤或者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
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
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以及上下驾驶室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
即指电流经过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
即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二窒息死亡的事故。
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
即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
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
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
即指造成人身伤忘的企业火灾事故。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
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
即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
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
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20类危险源
20类危险源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按事故类别来分,伤亡事故可分为如下20种类型:1、物体打击。
即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如落物、滚石、锤击、蹦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者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
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它部位被刀具碰伤或者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
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
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以及上下驾驶室引起的坠落式跌倒.5、触电。
即指电流经过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外壳或裸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6、淹溺。
即指因大量水经口、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二窒息死亡的事故。
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即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
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
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即指造成人身伤忘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
即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
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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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类别
1.物体打击
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本类事故适用于落下物、飞来物、滚石、崩块等造成的伤害。
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爆炸等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指企业内由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类:载重汽车、货卸汽车、大客车、小汽车客货两用汽车、内燃叉车等。
电瓶车类: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
拖拉机类:方向盘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操纵杆式拖拉机等。
有轨车类: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
施工设施: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
凡在上述机动车辆的行驶中,发生挤、压、坠落、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发生行驶中上、下车事故;发生因搭承矿车或放飞车事故;发生车辆运输摘挂钩事故、跑车事故等均属本类别事故。
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
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
适用于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被设备的转动机构缠住等造成的伤害。
已列入其他项事故类别的机械设备造成的机械伤害除外,如车辆、起重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设备。
4.起重伤害
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适用于统计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
起重作业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搭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吊、电动葫芦、千斤顶等作业。
如:起重作业时,脱钩砸人,钢丝绳断裂抽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刮人,滑车碰人等伤害;包括起重设备在使用和安装过程中的倾翻事故及提升设备过卷、蹲罐等事故。
不适用于下列伤害的统计: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失误引发的坠落或跌倒。
5.触电
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
用于统计触电、雷击伤害。
如人体接触设备带电导体裸露部分或临时线;接触绝缘破损外壳带电的手持电动工具;起重作业时,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体;触电坠落;电烧伤等事故。
6.淹溺
指大量的水经口、鼻进入人体肺部,造成呼吸道阻塞或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用于统计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浮动或者固定的建筑、装置、电缆和固定平台。
“作业”是指在水域及其岸线进行装卸、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打捞、捕捞、养殖、潜水、流放木材、排除故障以及科学实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
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
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这里指的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
根据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按物质燃烧特征把火灾分为A、B、C、D4类。
A类火灾,是指固体物质(一般具有有机物性质)火灾,通常在燃烧时能产生灼热的余烬,如木材、棉、麻、毛、纸张等。
B类火灾,指液体火灾和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
C类火灾,指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烷等。
D类火灾,指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锂、铝镁合金等。
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比如居民家中失火蔓延到企业的火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统计这种火灾。
9.高处坠落
指因人体所具有的危险重力势能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于在脚手架、平台、陡壁等高于地面的施工作业场合;同时也适用因地面作业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
但不包括以其他事故类别作为诱发条件的坠落事故,如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
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砂石、煤等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
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事故。
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
片帮指矿井作业面、巷道侧壁在矿山压力作用下变形,破坏而脱落的现象。
冒顶是顶板失控而自行冒落的现象。
两者常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统称为冒顶片帮。
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
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
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
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
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
指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等发生的爆炸事故。
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如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手震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用,以及贮藏时间过长或存药过多,发生化学性爆炸事故;熔炼金属时,废料处理不净,因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伤亡事故。
15.瓦斯爆炸
指可燃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的混合物,接触明火时,引起化学爆炸事故。
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矿井瓦斯,是指在矿床或煤炭生成过程中所伴生的气体产物的总称,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氮,有时出现小量的氢、二氧化硫及其他碳氢化合物。
矿井生产中。
瓦斯又是矿井内有害气体的统称。
煤矿井下普遍存在而且危险性最大的甲烷。
甲烷在井下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火源可产生燃烧或爆炸,甲烷的爆炸下限为5%,其上限为%。
如其可燃气体有煤尘混入时,可使爆炸极限扩大,即可降低下限和升高上限。
还因瓦斯浓度增大,可使井下空气中氧的含量相对减少,当氧减少到一定程度,会造成人员窒息。
16.锅炉爆炸
指锅炉发生的物理爆炸事故。
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7表大气压,以
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蒸汽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蒸汽锅炉。
17.容器爆炸
指压力容器超压而发生的爆炸。
压力容器爆炸包括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
压力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因为化学反应失控,或环境温度过高等原因,压力容器的工作压力超过了设计容许的压力,导致压力容器发生物理性破裂,这种破裂对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都会产生很大的危害,尤其压力容器溢散出大量高压液化气体立即蒸发,然后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其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遇到火源就会产生化学爆炸.通常也称为容器二次爆炸,两种情况都统计为容器爆炸事故。
适用于盛装容器、换热容器、分离容器、气瓶、气桶、槽车等容器爆炸事故。
18.其他爆炸
其他爆炸,指凡不属于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的爆炸事故。
下列爆炸都发生此类事故: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等。
可燃性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汽油、苯挥发蒸气。
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燃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如铝粉、镁粉、锌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料、谷物淀粉、煤尘、木粉;以及可燃生纤维,如麻纤维、棉纤维、醋酸纤维、腈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等粉尘爆炸事故。
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性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而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性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燃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另外,炉膛爆炸、钢水包爆炸、亚麻尘爆炸等,均为“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指在生产条件下,有毒物进入人体引起危及生命的急性中毒以及在缺氧条件下,发生的窒息事故。
适用于有毒物经呼吸道和皮肤、消化道进入人体引起的急性中毒和窒息事故,也包括在废弃的坑道、竖井、涵洞中、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发生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
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也不适用于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
指凡不属于前面各项的伤亡事故均列为其他伤害。
如扭伤、跌伤、冻伤、动物咬伤,钉子扎伤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