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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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水合

新余市万商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供用水合同

为明确供水企业新余市万商红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用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乙方)在水量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水和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关于水表的安装。

(一)、计费水表安装地点为:

(二)、安装计费水表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通过直供式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乙方供水。

第三条供水性质

第四条用水性质选择:商业用水

第四条预交水费押金约定。

按照甲方《供水营业管理制度》规定,对公司系统外用户申请用水实行预交押金的管理办法。临时用户根据《供用水合同》用量、供用时间,预交不低于三个月用量的水费押金。长期用户根据《供用合同》预交不低于二个月用量的水费押金。双方合同终止后,一次性退还用户预交的费用押金。预交押金人民币元。

第五条水费结算。

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甲方按照

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甲方按照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乙方在月日前交清水费。水费结算采取方式。

因乙方表井占压、损坏及乙方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甲方可根据乙方上12个月最高用水量(不满12个月的,已实际供水月份中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第六条供水设施。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甲方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甲

受委托的单位有偿维护管理。

第七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在供水部门正常供水的情况下,保障安全供水。

(二)、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在使用范围用水。乙方变更或增加用水量或改变用水性质,按照甲方规定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三)、乙方逾期不缴纳水费,甲方有权从乙方预交水费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收取水费滞纳金。每日水费违约滞纳金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在规定期限一个半月之内不缴纳,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四)、当乙方还清所欠水费及滞纳金后,并补交合同约定的水费押金金额,甲方方可恢复供水。

(五)、如乙方搬迁或者其它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甲方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六)、甲方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受理乙方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按产权分界线划分范围,甲乙双方方应当分别及时进入现场抢修。若产权分界线由乙方负责维修且无能力抢修的,需要甲方抢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七)、由于不可抗力(包括枯水期、干旱造成的水源不足、工程、停电或供水设施检修等特殊原因,甲方有权临时停水、限时限量供应或降低供水水压,但甲方应提前一天公告)。

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有权对甲方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交水费。

(三)、不得私自向其他乙方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的以外

处罚,直至停供。

(四)、乙方不得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

(五)、为加强供用水管理,保护供用水设施,维护正常的供用水秩序,甲方指派稽查人员对乙方的供用水设施、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或影响供用水安全行为的,根据甲方《供水管理制度》《供水营业管理制度》对乙方实施处罚。

第九条水表。

(一)、乙方应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甲方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二)、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验(乙方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甲方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乙方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重新铅封。

(三)、甲方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四)、乙方有保护水表的义务。

(五)、对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质检管理部门授权的计量验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乙方支付;如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由甲方支付。

(六)、由于乙方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乙方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甲方可将水表口径改小,乙方承担工料费;当乙方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第十条节约用水。

用水额除正常交纳水费外,还应当交纳20%加价水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非正常原因违反合同约定未向乙方供水的,应当支付乙方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但由于不可抗力(包括枯水期、干旱造成的水源不足、工程、停电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或紧急避险原因,或政府行为,或供水设施损坏造成停水,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甲方未公告的,应当支付乙方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的10%的违约金。(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0.20%)。补齐合同约定的押金金额,超过规定缴费日期一个半月的,甲方有权中止供水。当乙方于一个半月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押金后,甲方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一个半月之后,乙方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乙方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向其它乙方转供水;或在合同约定的以外范围用水,未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的,乙方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按照甲方供水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停止这一非法操作,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3、乙方将自备水源或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与供水管网连接,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外,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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