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中的扩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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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中的扩张解释

罗峰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

所谓扩张解释,或称扩大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的"明知"按字面含义理解是"明明知道"。但是,实践中,还将它理解为"应当知道"。这便属于扩张解释。又如,《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的"信件"按字面含义理解是书信和递送的文件。但是,实践中,也将电子邮件、甚至手机短信息纳入其中。这同样属于扩张解释。

《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有观点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把握,容易导致借扩张解释之名,行类推适用之实,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反对采用扩张解释。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是类推适用,而不是扩张解释。采用扩张解释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正确适用《刑法》、实现罪刑法定的客观需要。不能因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厘清,就因噎废食,拒绝采用扩张解释。

那么,扩张解释是否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呢?固然,扩张解释的结论既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但是,能否采用扩张解释,并不是单纯看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如果符合法律目的,即便是扩张解释的结论对被告人不利,也是允许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当各种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时,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解释,而不是有利于被告人。"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不同。目的性扩张是指为贯彻法律规定目的,将本不为该法律规定的文义所涵盖的案件,包括于该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由于目的性扩张超出了《刑法》规定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故不为《刑法》所许可。那么,怎么区分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首先,扩张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目的性扩张则属于一种漏洞补充方法。其次,扩张解释的依据是立法本意,目的性扩张的依据则是立法目的。第三,扩张解释的结果是在法律文义"射程"之内,目的性扩张则完全超出了法律文义的可能范围之外。

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所谓类推适用,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与其最相类似的法律进行裁判。其法理依据是"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由于类推适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刑法》禁止采

用类推适用。那么,怎么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呢?简单而言,就是看解释结论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如果没有超出,则属于扩张解释;如果超出了,就属于类推适用。至于何为可能具有的含义,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可能具有的含义是指"依一般语言用法,或者立法者标准语言用法,该用语还能够指称的意义"。具体到《刑法》,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认为:"《刑法》之解释在原则上不得超出法条文字所容许之范围,而以条文之可能文意,包括文字之自然意义、各文字间之相关意义,以及贯穿全部文字之整条意义等,作为解释《刑法》条文之最大界限。"

例如,关于李某组织同性卖淫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一案。《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常,"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或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但是,该案最终将"卖淫"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从而认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这便是扩张解释,而不是类推适用。

此外,不同语言对同一文义也会有不同理解。例如,法国法院认为,将"电"解释为盗窃罪中的"财物"是扩张解释,故认定窃电行为构成盗窃罪。而德国法院则认为这是类推适用,故不认为窃电行为构成盗窃罪。

尽管如此,实际操作中,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仍然是难以划分清楚的。因此,《刑法》适用中,为防止类推适用借扩张解释之名"死灰复燃",建议还是要慎用扩张解释。同时,如遇到《刑法》存在漏洞的情形,还可以依据《立法法》规定,建议通过启动法定解释程序甚至立法程序来解决,而不可滥用扩张解释。

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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