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中的扩张解释.
刑法扩大解释
刑法扩大解释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或立法原意, 对刑法规范作出合乎逻辑的、适当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
刑法中常见的扩大解释有以下几种: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3、将抢劫罪中的“财务”,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4、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例如棍棒、砖块、菜刀);5、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6、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7、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8、将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9、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10、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11、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
一、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不满十二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定罪判刑方式;2、定罪免刑方式;3、消灭处理方式;4、转移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自学考试刑法学 名词解释12分
自学考试刑法学名词解释12分刑法名词解释 3*4=12分1.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的关系。
2.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3.刑法的溯及力❤❤❤(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有溯及力;否则便没有溯及力。
4.身份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
(它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5.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6.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7.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8.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9.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
10.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
11.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之罪的犯罪分子,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1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是指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的特殊情形,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13.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论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同一性
论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同一性一、一则案例:女婿欲控告岳母强奸遭遇无法可依之尴尬据工人日报报道,云南昆明一位男子王某于2001年1月份张小姐结婚,夫妻俩和丈母娘一块居住。
其岳母今年45岁,5年前丧偶,一直未再婚,母女俩相依为命。
张小姐的工作需要经常外出,剩下女婿和丈母娘独处一室,时间一长,寂寞难耐的丈母娘对女婿便有了好感,有意无意地对王某进行挑逗,比如经常在洗澡时让王某给她拿这拿那,试探王某,有时甚至当着王某播放“毛片”,弄得王某很难堪。
王某求告妻子,妻子竟不以为然,说她理解母亲这么多年的独身生活,还劝丈夫说:“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妻子出差后的一天晚上,王某在喝了丈母娘给的一杯牛奶后,昏睡在沙发上。
事后,王某意识到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
王某生性腼腆,事后一直不敢对人说这事。
但丈母娘的胆子却从此大了起来,只要女儿一出差,女婿就成了泄欲对象。
王某倍感痛苦之后,一天晚上终于对妻子合盘托出事情的经过,谁知道妻子不仅谅解他,而且和他立下“协议”,让丈夫满足母亲的生理需求。
王某是“招亲”上门的女婿,本来就自觉低人一等。
他很爱自己的妻子,妻子也很爱她母亲,王某在心里感到别扭痛苦。
有一次,在丈母娘又逼他发生性关系时,王某鼓起勇气跑到一家派出所报案,状告岳母强奸自己,但这种稀罕事让民警难以相信。
此后,王某在家里的处境更加艰难,妻子和丈母娘恼羞成怒,从此对他十分苛刻。
无路可走之际,王某来到云南磊山律师事务所找到律师,咨询状告丈母娘的法律知识,得到的解答令王某十分失望,骆律师告诉他,这是一个无法可依的奇特案件。
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奸罪的侵害对象法定是女性,而非男性。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一位李姓法官则表示,男性状告女性强奸自己的案件还是第一次听说。
他认为,强奸行为属于刑事案件范畴,如果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法院也难以受理。
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是这样规定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提到男人有被强奸一说。
刑法中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界限
胡东飞 : 刑法中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界限
刑法中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界限
胡东飞
摘 要 :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规范续造的手段加以禁止的 , 而不是被作为 一种法律思维方式加以禁止 , 因此 , 不能以此否定在刑法领域采取类推 (或曰类比 ) 的思维方式以完成类型化的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判断 。汉语词典及 “可能的口语词义 ” 都不能成为解释刑法用语的根据 , 也不能以之作为区分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的标准 。区 分类推适用与扩大解释应同时考察三点 : 处罚必要性的强弱 ; 普通国民的可接受程度 ; 刑法用语的可能含义范围 。
一 、类推 “解释 ”: 概念辨正
概念是思维的起点 , 要合理区分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 , 首先必须明确何谓 “类推解释 ”。笔 者注意到 , 中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称谓并不一致 , 有的直接称之为 “类推 ”; 有的命之为 “类推 适用 ”; 还有的将几个不同名称交互使用 ; 当然 , 更多的人将其叫做 “类推解释 ”, 如此等等 , 不一而足 。问题是 , 这些不一致的称谓是否表达了相同的含义 , 抑或是彼此相异之概念 ?
二 、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扩大解释 , 也称为扩张解释 , “系指法律规定之文义 , 失之过于狭隘 , 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
① [日 ] 西原春夫主编 : 《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 》, 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 第 124页 。 ② [日 ] 大谷实 : 《刑法讲义总论 》, 黎宏译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 第 56页 。 ③ 陈兴良 : 《刑法适用总论 》 (上卷 ) ,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 第 35页 。 ④ 王玉成 : 《社会变迁中之罪刑法定原则 》, 台湾大伟书局 1988年版 , 第 369页 。 ⑤ 参见 [德 ] 亚图 ·考夫曼 《类推与 “事物本质 ”》, 吴从周译 , 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 1999 年版 , 第 103 - 127
刑法扩张解释
刑法扩张解释
刑法扩张是指对刑法条款的解释和应用范围的扩大。
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法官和司法机关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刑法条款进行解释,以确保其能够适用于新发生的犯罪行为或者新的社会问题。
刑法扩张的原因可以是因为社会变化或者犯罪行为的演变导致原有的刑法条款无法完全覆盖,需要对其进行解释扩大适用范围。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犯罪和数字犯罪日益增多,法律需要对此进行适应和规制;又如,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犯罪行为,刑法需要相应地进行扩张解释。
刑法扩张的实质是在法律保持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社会现实和法律目的,通过解释刑法条款的涵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然而,刑法扩张也需要谨慎对待,不能随意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以免对个人自由权和人权产生不必要的侵犯。
因此,在刑法扩张过程中,应当注重平衡社会需要和个人权益,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刑法扩张解释的适用与限度
刑法扩张解释的适用与限度圜囊l童耋盖≯蓬蔓■墨刑法扩张解释的适用与限度准确解释法律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对刑法而言.解释的方法与界限,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有很大影响现代刑法禁止类推解释,允许扩张解释,但过度扩张的刑法解释也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如何把握刑法扩张解释的适用与限度,是刑事司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扩张解释的方法论价值扩张解释.也称扩大解释,是指将刑法条文中语词的含义.在可能的范围内,扩大至含义更广的内涵的解释方法.与之相对的解释方法为限缩解释.国外不乏与扩张解释相关的的经典判例,如德国法院将行为人把盐酸泼在他人脸上的情形,解释为借助武器伤害他人;日本法院将窃电解释为窃取财物,将放走他人笼中的鸟或者池塘中的鱼解释为毁坏他人财物.我国司法解释及审判指导性文件中也存在适用扩张解释的例子,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抢劫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解释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文,竹莹莹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解释为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等等.客观地看,法律文本的相对固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流变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通过对法律条文进行扩张解释以解决个案,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国内外司法实践的情况也都证实了这一点.但是,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扩张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方法,本身存在着逻辑上的先天不足.因为文字常有核心意义和边缘意义,扩张是相对于法律条文的核心意义也就是通常意义而言的.而司法者并不是很清楚,对于具体的案件.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扩张解释.实践中.多数司法者在决定是否对刑法条文进行扩张解释之前,实际上已经通过其他途径,形成了对案性,教育提示公民,企业依法融资,慎重担保.加快行业规范整顿,推进担保业全面升级.《办法》要求,对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l13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尽快对基层担保公司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底数,对照《办法》及本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规定, 开展全行业的规范整顿工作,推进担保机构的改革创新和重组改造,督促其按照审慎经营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经营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同时淘汰一批规模偏小,管理无序,经营失范的担保公司,依法取缔一批违法经营,带有地下钱庄色彩的担保公司.促进基层担保业走上依法规范经营和良性快速发展的轨道加强行业人才培养,增强担保业发展能力.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目前,人才问题已成为制约担保业发展的一个瓶颈.调查表明,该市担保公司中六成为行业新手,还处于早期的展业阶段,公司管理经验贫乏,管理人员参差不齐,许多风险暂时还未显现,可能还有一个相对风险高发期.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在出台各种监管制度的同时,要实施担保人才战略, 制定多层次,多方位的培训计划,特别是要加大对担保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力度,尽快提升行业人员的业务经验,专业技能和风险意识.同时,指导担保机构建立发现人才,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机制,把担保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持续推进.(作者单位: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囝圉件的处理结论.对于需要扩张文字的含义使案件事实能够被涵摄于刑法有关规定的,司法者会决定进行扩张解释.例如,几年前南京发生了组织男性向男性提供性服务的案件后,法官认为这种行为虽与生活中常见的组织女性向男性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不同.但本质上仍然属于组织他人卖淫,且作m这种理解不会超出"卖淫"一词的字面含义,故决定进行扩张解释.以满足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需要.判决出来后,社会反响良好, 该案也常被引述为能动司法的典型案例.也就是说,是先有司法者对案件的处理结论,才有扩张解释的运用. 在此意义上,与其说扩张解释是一种解释方法,不如说是对预先设定结果的合理化论证.限缩解释在方法论上也存在着同样的缺陷.对此,苏力教授的见解颇为中肯:通常所谓的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只是基于解释的后果对解释的分类,而根本不是一种方法,即无法指导具体的解释;它无法告诉我们在什么时候,针对什么问题作出扩大或限制解释,它既必须基于文义解释,又必定要考虑到立法原意,目的和实施的后果.这种观点也得到了部分刑法学者的肯定.不过,如果把方法理解为一种手段,则扩张解释也不失为一种为形成判决结论而可资运用的刑法解释方法,故没有必要完全否认扩张解释作为刑法解释方法的地位.但同时也应看到,扩张解释同限缩解释一样, 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解释方法,它更像是一项原则或者一种立场.即刑法允许进行扩张解释.至于在何种情况下要进行扩张解释,需由司法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关条文的立法目的,刑事政策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扩张解释的适用限度衡量扩张解释限度的标准.既然扩张解释是将文字含义由核心地带向边缘地带进行扩展,则适用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防止解释超出文字的字面含义或者说文义射程.这也是导致司法者对适用扩张解释十分谨慎的重要原因.在这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 刑法类推解释是指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适用规范类似行为的法律条文予以处罚的逻辑操作.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共性是.二者均扩大了相关刑法条文的适用范围,但二者也有明显不同."类推并不是对某个词句进行解释,看某种行为包括不包括在此解释内,而是从国家,社会全体的立场来看某一行为的不可允许,然后再设法找出类似的法条来以资适用.与此相反,扩张解释完全是从能否纳入法律条文解释的范围这一观点出发来考察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二者在思路上是明显相反的."噗推解释的实质是解释者在法律规定之外进行造法,超出了国民的预测范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是不能允许的法律适用方法.关于如何划定扩张解释的界限,日本刑法理论上有多种学说:(1)犯罪定型说,即对于构成要件的规定,解释结论不允许超越各法条预想的法的犯罪定型范围.(2)文字的可能意义说,即扩张解释是局限于刑法的条文语言的可能意义范围之内.而类推解释则超越了这个可能意义的界限.(3)预测可能性说,即以是否局限于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之内为基准来进行判断.(4)形式?实质衡量说,即通过与语言的本来意义的距离与处罚的必要性之间的比较衡量来划定解释范围.(5)合目的性说,即以解释结论是否合于刑法目的来实现制约.倾向于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不可能区分.③文字可能意义说在日本支持者较多,也是德国刑法的通说.德国学者甚至认为,可能的词义标准"提供了惟一的在客观上可检验的特征,而该特征可从能达到的可靠性上来加以认识",故"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将'可能的词义'视为最宽的界限".')从逻辑上说,文字可能意义说对于划定扩张解释的限度是有合理性的.由语言和文字的构造,特征和功用所决定,每个语词都有相应的文义范围,不同用语之间具有不同的含义.即使(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栽粱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页.②[日】西原春夫:"罪刑法定主义与扩张解释,类推适用",载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等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对这五种学说的详细介绍,可参见[日]关哲夫:"论禁止类推解释与刑法解释的界限",王充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O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7—372页.④[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魂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誉是近似用语之间,将其适用于具体情境时,也有用语是否系最佳或者最精确用语的问题.驾驭语言和文字是一个人素质与能力的重要方面,从日常交谈到正式谈判,从文学创作到专业论文的写作,都考验当事者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立法是一项严肃而缜密的工作,法律文本所使用的语词通常都很严谨.在各部门法中,刑法对文字的要求较之于其他法律都要高,刑法学也有最精确的法学之美誉,故对刑法用语的解释,无论如何扩张.总会存在其不能逾越的文义边界.这就为扩张解释在刑法中的适用创造了基本条件.例如,淫秽物品是不健康的物品,但不能把所有不健康的物品都解释为淫秽物品.但是,文义的射程是一个域而不是一条线,文字含义从核心向边缘发展,越接近边缘,意义越模糊,难以判断.对此现象,日本学者加藤一郎提出了所谓"框"的理论.认为法律规定犹如一个中心浓厚而愈向边缘愈稀薄的"框",规范事项犹如在框的中心,甚为明确,愈趋四周愈为模糊,以致人们分不清框内框外.①因此,以是否超出文字可能的含义来区分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仅是一种形式的标准,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这也是扩张解释在适用中经常引发争议的原因.台湾学者蔡墩铭主张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但同时认为,扩张解释系采普通用语之最广义意义,而类推解释之结果却又超越普通用语之文义,无法包括在其文义范围之内.虽属如此.但法官所为之解释究竟为扩张解释或类推解释,有时并非全无疑问."二者之区别,每每仅为一线之隔,并非判然有别."②客观地看.对于扩张解释的适用限度及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要找到一个精确的标准是不现实的.从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尊重人权和民主主义的双重原理出发,宜采取一种综合性的判断标准.首先,对刑法的规定是否进行扩张解释.取决于对个案处理的实际需要,个案的社会危害性越大,处罚的必要性越强, 对相关规定进行扩张解释的可能性越大.同时,文字的可能含义和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始终是制约扩张解释的边界,如果扩张解释后形成的结论明显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的范围.一般人均难以接受,则不能进行扩张解释.这种综合标准也符合刑事司法实践中适用扩张解释的情况.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的区别.扩张解释是探求刑法目的的解释方法.之所以采取扩张解释.是因为刑法用语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完整表达立法意图或者规范的客观目的,导致无法有效处理个案.进而在确定条文的规范目的之后,扩展相关语词的字面含义,采取其边缘含义来实现目的. 在这个意义上,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一样.都是目的论的解释方法但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不是一个概念.目的性扩张是对法律文义未涵盖的某一类型,为贯彻规范目的,而将该类型包括在法律适用范围内的漏洞填补方法.按照杨仁寿先生的解释,补充漏洞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应规定之事项,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预见,或情况变更,致就某一法律事实未设规定时,司法者应探求规范目的,就此漏洞加以补充.漏洞补充主要的功能乃在于消除法秩序中的"体系违反",俾法律所追求的价值.可充分圆满地获得实现.漏洞补充,一言以蔽之,实即法官造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在于立法者有限的预见能力和立法技术本身的缺陷.填补漏洞在民法中是允许的,但在刑法中不能被允许.因为,一旦司法者可以在适用刑法时进行漏洞填补,则意味着可以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进行定罪处罚,实质上行使的是立法权,客观上使刑法丧失了规范指引功能和自由保障机能,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否定.因此.扩张解释虽然是目的论的解释方法,但不同于具有填补法律漏洞功能的目的性扩张.如果扩张后的结论明显超出文字的可能含义的范围,一般人均难以接受,则不再属于扩张解释,而是不能允许的目的性扩张了.扩张解释适用的实践问题与对策尽管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分十分棘手.但"法有限而情无穷",实践中,需要对刑法条文进行扩张解释的情形在所难免.有时甚至是对司法解释条文的再解释.由于扩张解释具有较浓的主观性色彩,其稳妥适用要求高素质的司法者和良好的司法环境.如果说在法治发达国家法官作出的扩张解释仍然可能受到质疑和①宗建文:《刑法机制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77页.②蔡墩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载蔡墩铭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29—3O页.③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页.纛一警非议,那么,在我国当前司法者整体素质尚有大幅度提为之间存在着部分要素的重叠与交叉.立法技术上又升空间,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也尚有较大完善余地的不可能完全予以剥离,故司法认定上要特别注意对某现状下,扩张解释的适用肯定也会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一规定的理解与其他规定之间形成冲突.扩张解释导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度扩张解释,即作出的解释结致文字的意义从中心地带向边缘地带扩展.由此也增论明显超越文字的可能含义范围,实际上是类推解释.加了与刑法的其他规定之间交叉和重叠的几率.这时这一点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都存在.例如,全国人民代就更要注意解释结论与相关条文之间的协调如果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释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协调时,这种扩张解释是妥当的,反之.就是不妥当的,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规定:"刑法有关文甚至形成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准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自首的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类化石."但《现代汉语词典》对文物的定义是"历代遗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故将古脊椎罪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动物,古人类化石解释为文物,显然超出了"文物"一词二款规定的对象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的可能的含义范围,属于类推解释.再如,最高人民法人,第四百条规定的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罪犯.这表明,刑法严格区分了罪犯与被告人,犯罪嫌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疑人.故当刑法明文将犯罪主体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犯时(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不能将"罪犯"解释为包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括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否则便有类推解释之嫌.但刑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交通肇事罪是过失法总则与分则对犯罪分子与犯罪的人,有罪的人的规犯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因定.则并不限于已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罪犯.而可能此,该司法解释的此项规定显然不是扩张解释,而是在包括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这种解释不是类推解释,甚修改法律的具体规定.二是不敢进行扩张解释.即司法至不是扩张解释.者遇到新类型或者疑难案件时,本可以对刑法的现有在这方面,要特别注重刑法具体条文所保护的法规定进行扩张解释,从而找到适用于案件处理的法律益的解释论机能.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依据,但却不敢进行扩张解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是保护法益;行为侵害的法益性质不同,对相同法益的多,如司法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能力有限,或害怕办错侵害程度不同,就表明犯罪的客观危害不同.离开了这案件会影响工作业绩甚至受到责任追究等.一点,就不可能恰当评价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某种行司法实践的情况表明,稳妥适用扩张解释的基础为侵犯的客体越重要,其被解释为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是克服打击犯罪优先的思想,进一步强化对罪刑法定就越大.因此,在考虑对特定法条有无必要作扩张解释原则保障人权的认识.从技术上看,司法者在面对具体之前,应考察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犯罪客体)的性质,同案件进行扩张解释时,至少需要重视下列问题:时,也应当考虑行为侵害法益的样态.侵犯重大法益时第一,要注重解释结论与刑法相关条文的协调性.可能构成犯罪,即使侵犯的法益并不重大.但造成严重"一旦有人适用一部法典的一个条文,他就是在适侵害时也可能成立犯罪.因此,在考察对特定刑法条款用整个法典".(!)i去哲学家施塔姆勒的这句话虽不无夸有无扩张解释的必要时.也不能忽视行为侵害法益的张成分,但却有力地强调了法律条文之间所具有的内样态.行为侵害法益的样态越严重,对其解释为犯罪的在,紧密的,相互协调的联系,因而,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可能性就越高,惩罚可能也就越重.结论要特别重视与其他规定的协调.刑法的犯罪构成第二,要立足社会生活看待文义的预测可能性.要件是类型化的文字表述,每一个罪名所对应的犯罪如前所述,民众对刑法文义的预测可能性是制约构成要件,都是对生活中千姿百态的犯罪行为加以提扩张解释限度的一个形式标准."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炼,抽象后形成的类型.同时,由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一般人所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①[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I誊i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但对司法者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判断一种解释是否超出了一般人预测的范围.笔者认为,一般人预测的范围本来就是一个相对含糊的概念.法官自身的专业水准是确保其准确把握一般人预测的范围的前提,更重要的,则是程序上的保障.首先要完善刑事审判程序,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尽管法官的职责是中立裁判,但由于检察机关指控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有罪案件,故法官难免对被告人会形成有罪的先人之见.只有通过完善刑事诉讼程序,提高被告人在程序中的地位,强化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使被告人,辩护人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才有可能对法官的认识形成有力的影响.特别是对于疑难案件,法官要在其裁判文书中充分阐述是否采纳辩护意见的理由,如果辩护意见有力,法官难以找出理由不予采纳,则法官不可能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张解释.其次,司法者要融人社会生活,善于换位思考.虽然司法是一项职业性很强的工作,而司法者在长期的专业训练中也往往会形成某种程度的思维定式,但从根本上说,"法律不外乎人情".判断解释结论是否超出一般人的预测可能性, 要从现实的生活角度,从一般民众的角度感受解释结论是否可令人接受.这就要求司法者在法律思维上不能墨守成规,更不能故步自封,在生活方式上要能够融入社会生活.感受社会生活的脉搏.再次.司法者要有开放性的思维.犯罪构成要件是对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犯罪行为的归纳和提炼,具有抽象性和开放性,故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但社会生活始终处于流变之中,而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不会经常修改,当司法者遇到新类型案件时.不能以以往的司法经验中积累的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代替新的案件事实.第三,当是否进行扩张解释有疑问时.尽量采取保守立场."疑问时有利于被告人"是一条众所周知的法律适用规则,通常认为它只适用于事实存疑的情形,而不适用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问题."当各种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时.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目的论解释.而不是有利于被告人."②但理论上对此也有不同意见.如日本学者长岗龙一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之法理与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的宗旨相同,存疑在程度上有三种类型,即重大存疑,轻微存疑和中间状态.当存疑轻微时,原则上应当允许扩张解释;当存疑重大或者处于中间状态时,应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利益的法理,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④一般而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多适用于事实认定的情形.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争议时.应当尽可能找到合理的结论,而不应按照该原则来处理.但是,扩张解释是一种目的论的解释方法,是疑难案件中认定罪与非罪时涉及的问题.当司法者面对疑难案件时,对法律条文是否进行扩张解释并不是一种清晰的选择.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见解,因而有很大争议.此时,基本上不存在一目了然的"合理的法律解释结论".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保守的立场,不轻易通过扩张解释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
《刑法》适用中的扩张解释.
《刑法》适用中的扩张解释罗峰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所谓扩张解释,或称扩大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的"明知"按字面含义理解是"明明知道"。
但是,实践中,还将它理解为"应当知道"。
这便属于扩张解释。
又如,《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的"信件"按字面含义理解是书信和递送的文件。
但是,实践中,也将电子邮件、甚至手机短信息纳入其中。
这同样属于扩张解释。
《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有观点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把握,容易导致借扩张解释之名,行类推适用之实,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反对采用扩张解释。
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是类推适用,而不是扩张解释。
采用扩张解释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正确适用《刑法》、实现罪刑法定的客观需要。
不能因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厘清,就因噎废食,拒绝采用扩张解释。
那么,扩张解释是否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呢?固然,扩张解释的结论既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但是,能否采用扩张解释,并不是单纯看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目的。
如果符合法律目的,即便是扩张解释的结论对被告人不利,也是允许的。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当各种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时,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解释,而不是有利于被告人。
"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不同。
目的性扩张是指为贯彻法律规定目的,将本不为该法律规定的文义所涵盖的案件,包括于该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论部分,部分名词解释1.刑法:a) 广义: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b) 狭义: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法体系: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刑法的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4.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5.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8.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9.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12.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5.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刑 法 名 词 解 释
刑法名词解释1、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2、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范。
3、立法解释,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扩张解释,是论理解释的一种,即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5、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核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6、刑事既判力是指一个新的刑法实施前依据旧刑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所具有的确定力、约束力。
7、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新生效的刑法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8、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9、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对于新法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轻的,则要按照新法处理。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10、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犯罪的实质概念与犯罪的形式概念合二为一,既指出犯罪的本质特征,又指出犯罪的法律特征的概念。
1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它具有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能够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构成要件必须具有法定性。
12、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一般可以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13、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论扩张解释的行使与规制
论扩张解释的行使与规制作者:王浩森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扩张解释是通过扩张刑法条文文义范围,从而达到惩罚犯罪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现已广泛运用于刑事法律解释工作。
但是,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对如何具体运用扩张解释均较少论及,本文尝试对如何运用扩张解释进行体系化论述。
通过分析,认为进行扩张解释时首先应考虑行为的处罚必要性,然后再往返于被解释词语的“可能的含义”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之间对解释进行修正,最后提出应当运用罪刑法定原则、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对扩张解释进行规制,实现扩张解释的正当化。
关键词:解释方法;扩张解释;可能的含义;预测可能性一、扩张解释的前提:处罚的必要性一个行为是否需要通过扩张刑法条文的含义来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应该分析该行为是否具有处罚的必要性。
处罚的必要性越大,作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处罚的必要性越大,扩大解释的扩张范围便会越宽。
扩张解释的目的在于将刑法条文所使用的词语的含义扩大到较该词语字面含义更大的范围,从而使扩张后的刑法条文的含义适用于案件,达到惩罚犯罪活动的目的。
通过扩张解释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可以扩大打击犯罪的范围,以便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进行扩张解释的意义在于,当确定法律条文的内容应当包括某种行为,而法律条文的词句术语的字面或者通常含义过窄,不能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立法本意和目的时,通过扩张解释词句术语的内容、含义,以真正实现立法目的。
日本旧刑法曾规定盗窃罪的对象为“物”,但并无处罚窃取“电”的刑法规定。
在审理一起窃取“电”的案件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电”并非“物”,因而判决被告人无罪。
后来日本大审院认为该行为是刑法条文缺陷之处,刑法并未对此明文规定,但为打击该犯罪行为,日本大审院扩张了“物”的含义,将电解释为“物”,改判被告人犯盗窃罪。
因此,在确定法律条文缺陷后,需进行扩张解释以适用案件时,首先应确定该行为是否具有处罚的必要性。
论刑法解释的边界和路径_以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为中心_冯军
论刑法解释的边界和路径)))以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为中心X冯军摘要只有划清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才能克服刑法解释的恣意性,否则,就会以扩张解释之名行类推适用之实,造成比具有严格限制的类推制度更大的破坏罪刑法定主义的危险。
在是否处于刑法条文用语可能的含义之中、是否具有一般公民的预测可能性、是否采用了符合形式逻辑的推论和是否从罪刑法定主义的理念出发这四个方面,扩张解释都与类推适用存在构造上的差异。
展开合理的扩张解释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操作路径:首先,需要判断所要解决的事项是否属于扩张解释的对象;其次,需要根据一般公民的预测可能性对刑法条文用语的通常含义进行正向扩展,然后根据处罚的必要性进行反向限缩;再次,需要通过法律商谈来检验解释结论的性质;最后,需要通过一种程序性方式,来终局性地解消对实体性问题的分歧。
关键词刑法解释扩张解释类推适用作者冯军,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在我国刑法学中,与实质解释论和形式解释论的对立相联系,围绕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论争不断。
对于同一个解释结论,实质解释论者会认为是扩张解释,形式解释论者则会认为是类推适用,从而导致实质解释论者作为扩张解释所肯定的结论,往往被形式解释论者作为类推适用的结论来否定。
这种状况表明,需要对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进行更基础的研究。
本文首先说明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必要性,其次分析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可能性,再次探讨展开扩张解释的操作路径,最后概述本文的主要结论。
一、必要性说明众所周知,曾经有一些古典法学家反对对刑法进行解释。
例如,贝卡里亚提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在贝卡里亚看来,法官在处理任何案件时,都只X本文系作者在向2011年9月中德刑法学家联合会召开的/中德刑法解释语境下的罪刑法定原则0研讨会提交的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
能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
扩张限缩当然解释(2)
四、扩张解释(一)释义扩张解释是指与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相比较,法条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通过解释使得法条的字面含义扩张,以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
(二)主要特点1.它是对法律条文予以扩张后,再适用于具体案件。
2.它依据的主要是立法目的和立法意图。
3.必须在可能文义的范围内进行解释。
(三)扩张解释的步骤1.通过文义解释,其字面含义不足以适用于待决案件,即法律条文对于待决案件有所规定,但是其字面含义较为狭窄,不能涵盖该案件类型。
示例:《合同法》第74条: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2.目的性探究。
3.确定扩张解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确定解释是否在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之内。
示例:《民法典·侵权编》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示例:必要费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21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必要费用。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条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五、限缩解释限缩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文义过于宽泛,与立法者所想要表达的意图不符,应当将其加以限制、缩小其适用的范围。
(一)限缩解释的特点:1.它是将法律文本的文义的适用范围予以缩小,再适用到具体案件。
示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论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一)
论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一)关键词:类推解释;扩张解释;综合标准说;刑法解释内容提要: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问题,历来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肯定说中又有单一标准说、双重标准说和综合标准说之别。
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界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区分标准的综合性。
因此,宜采综合标准说,并应将其构建成一种层次分明、内容科学,各种标准或角度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结构体系。
一、分歧: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界限之讼争聚焦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问题,是刑法理论尚待解决的难题。
一般认为,“刑法当中,尽管从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出发,禁止类推解释而要求严格解释,但是,刑法解释也是法律解释,并不是只允许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合目的的目的解释也是可以的,其中不仅包括从立法宗旨、目的出发,缩小法条内容的限定(缩小)解释,也包括扩大用语意义的内容的扩张解释在内”。
{1}然而,由于扩张解释扩大了刑法条文字面的含义,使条文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包含在该条文之中,这一解释方法与类推解释的类比推理方法有相似之处,于是,被禁止的类推解释与被允许的扩张解释的关系问题,遂成为刑法学界颇具争议性的话题。
否定说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仅存在论理形式上的差异,既然刑法解释论容许扩张解释,那么也应容许类推解释。
因此,解决两者的界限问题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解决与否以及如何解决均无关紧要。
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也曾认为,“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别是毫厘之差,其区别的标准也就是想法的不同”,{2}因而应当在一定限度上允许类推解释,“根据注重刑法整体目的的目的论解释,合理确定类推解释的范围”。
{3}但是,由于否定说缺乏严谨的科学态度,且易被人利用成为践踏人权的帮凶,因此,一直并无多大的市场。
即使是否定说的有力倡导者木村龟二教授,在经历了二战的洗礼之后,也改变了其在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上的基本立场,转而认为“类推解释则超出了法律的明文规定,甚至在法律未明文规定的领域扩充法律的精神”,因此主张禁止类推解释,但对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则持保留的态度。
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扩大解释_陈茂金
2011年9月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Sep.2011第28卷第9期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Vol.28No.9论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扩大解释陈茂金(福建江夏学院法学系,福州350108)摘要: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出发,法官应当受刑法规定的约束。
但是社会不断发展,刑法规范都具有相对的滞后性,那么刑法规范必然存在漏洞,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扩大解释对刑法规范的缺陷作出补正。
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思想基础,要使刑法不断满足正义的要求,就必须根据社会变化不断地解释法律,扩大解释不会超出人民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会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但是刑法不只是为了保障行为人的自由,还要保护一般人的法益,刑法的任务就是在尊重个人自由和维护社会根本制度之间保持平衡。
判断扩大解释是否合理,应以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为标准。
关键词:罪刑法定;扩大解释;合理性收稿日期:2011-07-15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44X (2011)09-0054-04作者简介:陈茂金(1977-),男,福建顺昌人,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任何一部法律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而且法律都具有相对的滞后性。
刑法规范也不例外,在对刑法规范应用时,就必定要对刑法规范作出解释。
笔者拟对刑法扩大解释作出探讨,对保证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略作管见。
一、刑法扩大解释的必要性罪刑法定主义是刑法学鼻祖费尔巴哈极力主张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为克服刑法的不安定性。
18世纪后半期的德国刑事司法处于极不安定的状态,法官们为了避免残酷的刑罚,拒绝适用制定法,代之以作为自然法的理性为根据。
正因为如此,法官应当受制定法严格且直接的文字规定的约束。
但是,法官并未被要求应当无论如何都遵守制定法,在服从制定法将违反法官之存在仅仅效劳于正义时,法官的不服从简直是一项神圣的义务。
法律解释学第五章 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
案例Ⅶ
• 《婚姻法》第21条第 2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 养费的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0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 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 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 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合同法》第2条
•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 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52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85条
•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 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 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 人追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
•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 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受害人的监护人
案例Ⅴ
• 《宪法》第90条第 2款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 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 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 《立法法》第71条第 1款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 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 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 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浅析刑法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别
被牢牢限定在பைடு நூலகம்文用语 可能 具有 的含义之 内。扩张解 释并 未创设新 的规则 , 只是 明确 了行 为概念 的真实含 义 , 纳 入处
罚对象 的案例事实原本就包含 于行 为概念之 中。 虽然成文刑法是正义的文字表 述 , 但并不 意味着仅仅根 据文字就可 以发现刑法 的全 部真实 含义_ 2 l 5 。 文字 或语言 的
济 的 回流 。 参考 文献 :
贷 担保创新模式 , 规范 了整个担 保业 务流程 , 全程监 控对 资 金的使用及 回收情况 , 使投 资人获得安 全、 稳定、 较 高收益 。
同时必 须建立相 应的管理 制度 , 明确 担保公 司的法律 责任 , 控制担保公 司风险。 3 . 4 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实体 经济促进制度 政府应从产业 升级 和产业结构调整 的角度去合理 引导 、
定 性 与 合 目的性 。 对 刑 法 进 行 符 合 目 的 的 解 释 必 须 运 用 正 确 的 方 法 。然
息, 临行 时将 其手 提包 ( 内有 手机 和千元 现金 ) 遗 落在长 凳
上, 觊觎 已久 的 乙 ( 男) 趁 机拾包而 去。甲走 出 2 0米 远 后 发
现忘记拿手提包遂转身跑 向长凳 , 包 已不见 。碰 巧此时 甲的
2 0 1 3年 7月
黑龙江生态工程 职业学 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 e i l o n g j i a n g V o c a t i o n a l I n s t i t u t e o f E c o l o g i c a l E n g i n e e r i n g
手机铃音响起来 , 甲循声望去见 乙拿着 自己的包从 草丛 中迅 速跑 出, 甲立 即追上乙夺 回手提包。本案 中乙的行 为是 盗窃
扩张解释
所谓扩张解释,或称扩大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的“明知”按字面含义理解是“明明知道”。
但是,实践中,还将它理解为“应当知道”。
这便属于扩张解释。
又如,《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的“信件”按字面含义理解是书信和递送的文件。
但是,实践中,也将电子邮件、甚至手机短信息纳入其中。
这同样属于扩张解释。
《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有观点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把握,容易导致借扩张解释之名,行类推适用之实,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反对采用扩张解释。
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是类推适用,而不是扩张解释。
采用扩张解释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正确适用《刑法》、实现罪刑法定的客观需要。
不能因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厘清,就因噎废食,拒绝采用扩张解释。
那么,扩张解释是否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呢?固然,扩张解释的结论既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但是,能否采用扩张解释,并不是单纯看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目的。
如果符合法律目的,即便是扩张解释的结论对被告人不利,也是允许的。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当各种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时,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解释,而不是有利于被告人。
”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不同。
目的性扩张是指为贯彻法律规定目的,将本不为该法律规定的文义所涵盖的案件,包括于该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由于目的性扩张超出了《刑法》规定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故不为《刑法》所许可。
刑法扩张解释的例子
刑法扩张解释的例子
刑法扩张指的是刑法适用范围的扩大或法律解释的拓展,使得原本不适用刑法的行为或情况也被纳入刑事法律的管辖范围。
以下是一些刑法扩张的例子:
1. 网络犯罪:随着科技的发展,刑法逐渐扩展至涉及互联网的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网络侵犯个人信息等,这些犯罪行为原先在传统刑法中可能没有详细规定,但随着网络的普及,刑法相应扩张以适应这些新型犯罪行为。
2. 环境犯罪:针对环境犯罪行为,如污染环境、非法捕捞、破坏自然资源等,刑法逐渐扩张以规范和处罚这些破坏环境的行为。
3. 跨国犯罪:针对跨国犯罪行为,如贩毒、跨境走私等,刑法在国际合作和法律互助的基础上进行扩张,以适应这些涉及多个国家边境的犯罪行为。
这些例子表明了随着社会、科技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刑法在不断地扩张和发展,以适应新的社会现实和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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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中的扩张解释
罗峰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
所谓扩张解释,或称扩大解释、扩充解释,是指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例如,《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的"明知"按字面含义理解是"明明知道"。
但是,实践中,还将它理解为"应当知道"。
这便属于扩张解释。
又如,《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中的"信件"按字面含义理解是书信和递送的文件。
但是,实践中,也将电子邮件、甚至手机短信息纳入其中。
这同样属于扩张解释。
《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有观点认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把握,容易导致借扩张解释之名,行类推适用之实,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反对采用扩张解释。
笔者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排斥的是类推适用,而不是扩张解释。
采用扩张解释不仅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正确适用《刑法》、实现罪刑法定的客观需要。
不能因为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难于厘清,就因噎废食,拒绝采用扩张解释。
那么,扩张解释是否违反"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呢?固然,扩张解释的结论既可能对被告人有利,也可能对被告人不利。
但是,能否采用扩张解释,并不是单纯看是否有利于被告人,关键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目的。
如果符合法律目的,即便是扩张解释的结论对被告人不利,也是允许的。
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当各种解释方法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时,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目的解释,而不是有利于被告人。
"因此,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不同。
目的性扩张是指为贯彻法律规定目的,将本不为该法律规定的文义所涵盖的案件,包括于该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由于目的性扩张超出了《刑法》规定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之外,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故不为《刑法》所许可。
那么,怎么区分扩张解释与目的性扩张?首先,扩张解释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目的性扩张则属于一种漏洞补充方法。
其次,扩张解释的依据是立法本意,目的性扩张的依据则是立法目的。
第三,扩张解释的结果是在法律文义"射程"之内,目的性扩张则完全超出了法律文义的可能范围之外。
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是一个世界性难题。
所谓类推适用,是指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与其最相类似的法律进行裁判。
其法理依据是"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由于类推适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刑法》禁止采
用类推适用。
那么,怎么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呢?简单而言,就是看解释结论是否超出了法律规定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
如果没有超出,则属于扩张解释;如果超出了,就属于类推适用。
至于何为可能具有的含义,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可能具有的含义是指"依一般语言用法,或者立法者标准语言用法,该用语还能够指称的意义"。
具体到《刑法》,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认为:"《刑法》之解释在原则上不得超出法条文字所容许之范围,而以条文之可能文意,包括文字之自然意义、各文字间之相关意义,以及贯穿全部文字之整条意义等,作为解释《刑法》条文之最大界限。
"
例如,关于李某组织同性卖淫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一案。
《刑法》第358条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常,"卖淫"是指妇女出卖肉体,或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
但是,该案最终将"卖淫"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从而认为构成组织卖淫罪。
这便是扩张解释,而不是类推适用。
此外,不同语言对同一文义也会有不同理解。
例如,法国法院认为,将"电"解释为盗窃罪中的"财物"是扩张解释,故认定窃电行为构成盗窃罪。
而德国法院则认为这是类推适用,故不认为窃电行为构成盗窃罪。
尽管如此,实际操作中,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仍然是难以划分清楚的。
因此,《刑法》适用中,为防止类推适用借扩张解释之名"死灰复燃",建议还是要慎用扩张解释。
同时,如遇到《刑法》存在漏洞的情形,还可以依据《立法法》规定,建议通过启动法定解释程序甚至立法程序来解决,而不可滥用扩张解释。
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