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子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第十一条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生效时,被处分的会员已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由现执业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执行。
律师协会管理制度
律师协会管理制度1. 引言律师协会是律师行业的组织机构,旨在保护律师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律师行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和管理律师协会的运作,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律师协会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会员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2. 组织结构律师协会的组织结构应当清晰明确,以便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一般而言,律师协会可以设立以下部门:•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执委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具体实施决策和日常管理。
•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理事会和执委会的工作。
•秘书处:负责具体办公事务和文件管理。
各部门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并定期召开会议,以便协调工作、解决问题。
3. 职责分工为了确保律师协会的有效运作,需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以下是各部门的主要职责:3.1 理事会•制定和修改律师协会章程、规章制度。
•决定律师协会的重大事项,如选举、任免等。
•监督律师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3.2 执委会•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
•组织和指导律师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
•维护律师权益,处理涉及律师利益的问题。
3.3 监事会•监督理事会和执委会的工作,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审计财务报表,防止财务违规行为发生。
•接受律师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3.4 秘书处•负责律师协会的日常办公和文件管理。
•组织和记录各级机构的会议,并起草相关文件。
•协助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4. 会员管理律师协会的会员管理是其重要职责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律师资格审核:负责审核律师的资格申请,确认其是否符合加入协会的条件。
•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制定和执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理。
•提供服务和支持: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培训、业务合作等服务和支持。
5. 财务管理良好的财务管理是确保律师协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以下是财务管理的相关内容:•预算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协会纪律管理制度
协会纪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协会内部管理,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协会内部所有会员,包括理事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第三条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协会内部管理和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会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任务。
第二章组织纪律第六条协会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设立机构并明确职责、权限,确保协会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协会领导任人唯贤,任人唯才,选拔、任用和解聘干部均应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
第八条协会工作必须服从协会领导决定,不得违背决定擅自行事。
第九条协会各级组织及会员应当认真落实协会的各项决议和工作要求,不得拖延、搪塞或者不执行。
第十条协会内部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防范和纠正腐败现象。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一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勤勉尽责,服务会员,为协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从事危害协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离岗离职。
第十四条协会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或其他财物。
第十五条协会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协会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协会工作的任何机密信息。
第四章遵守纪律第十六条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协会章程和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协会会员应当保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言行举止要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和基本礼仪。
第十八条协会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协会进行损害和侵蚀,包括但不限于诋毁抹黑、造谣传谣、诬告陷害等行为。
第十九条协会会员应当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和组织,共同推动协会事业的发展。
浙江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组织规则
浙江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组织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管理,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保障律师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浙江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在行业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浙江省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条纪律委员会的职责:(一)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二)规范律师惩戒工作;(三)处理投诉;(四)对违反执业纪律的会员进行惩戒;(五)参与建立健全全省律师诚信档案。
第四条纪律委员会及其委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纪律委员会职责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纪律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第五条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纪律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至五名,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适当增减上述组成人员。
第七条纪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产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
届内调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纪律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威信;(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三)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四)能够保证为纪律委员会工作安排必要的履职时间;(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三章纪律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第九条纪律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纪律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二)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对纪律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条纪律委员会委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积极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参加纪律委员会会议,完成纪律委员会分配或指定的工作任务;(二)主动为纪律委员会工作献计献策;(三)积极参加省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传递信息,宣传纪律委员会工作成果;(四)负责相关工作领域信息的收集,接受业内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咨询;(五)公正廉洁,遵守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要求,自觉维护省律协和纪律委员会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六)保守纪律委员会秘密,不得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秘密或隐私向当事人利益相关人泄露,也不得擅自向社会媒体和公众披露。
舟山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则-
舟山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则正文:---------------------------------------------------------------------------------------------------------------------------------------------------- 舟山市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维权委员会”)是舟山市律师协会负责律师维权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律协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律师的维权工作,对依法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帮助。
第三条维权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制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有关办法;(二)针对维权工作中存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三)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四)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包括新闻单位推动律师权益遭受侵权案件的尽快解决;(五)在律协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直接为受害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推动维权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维权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撤销,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人选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在执业三年以上、精通律师业务、政策水平较高、公正廉洁、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中聘任。
第五条维权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
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二分之一以上维权委员会委员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维权委员会的工作程序:(一)受理、登记各类律师权益遭受侵权的案件的维权申请,并做好建档工作;(二)对案件进行初审,如确属维权委员会职责范围,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市律协领导,书面答复申请人;(三)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并将意见和建议报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维权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援助受害律师的方案并付诸实施;(四)如侵权案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维权委员会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将材料报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根据维权委员会的报告向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支持,其中,对危及执业律师人身安全或律师事务所重大利益的紧急维权案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市律师协会和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报告;(五)对不属于维权委员会职责范围的申请,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建议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重点)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泄漏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唆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同时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其它的违规行为律师协会给的处分都是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
第十六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轻微的;
(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
(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
(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曾因违规行为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子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第十一条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正文:----------------------------------------------------------------------------------------------------------------------------------------------------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3年6月22日舟山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顺利开展舟山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协”)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各专业领域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业委员会是律协会员进行业务研讨和交流的机构,负责组织会员在律师专业业务领域开展研讨、培训、交流与合作,负责在专业业务领域指导会员,并就专业业务领域的业务、工作、发展等进行宣传。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接受律协理事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会委托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管理、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律协秘书处负责协调、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二章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第四条设立专业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舟山律师的整体实力;同时,积极拓展律师业务领域,推进律师业务创新,推动舟山律师行业的整体优化。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研究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专业角度就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形成律师专业的研究成果,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开展专业领域内的理论与实务研讨,组织全市律师在专业领域内开展业务交流;(三)及时宣传上级律协有关专业领域的律师实务规则,或视情制定舟山律师业务规则等,指导和规范全市律师在专业领域中的执业行为,提高全市律师在专业领域内的业务水准;(四)组织、参与有重大法律争议的疑难案件的研讨、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五)组织、参与律师对外业务交流与合作;(六)负责本市律师在专业领域范围内的业务培训需求调研、拟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等;(七)承担律协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职业组织,旨在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会员处分规则,用于惩处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律师。
以下将详细介绍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首先,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包括了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处分措施。
如果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比如欺骗、贪污、行贿等,律师协会可以对其进行开除会籍、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照等处分。
而对于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律师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严重警告、罚款、降级等处分措施。
另外,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还包括了对律师行为不端的处理措施。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必须尽职尽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有不当行为,比如提供虚假证据、违反法律程序等,律师协会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
此外,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还将对律师执行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提出具体要求。
例如,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必须保持客户的机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律师在法庭上必须遵循法庭礼仪,尊重法官和其他律师;律师在广告宣传中必须遵守宣传规范,不得虚假宣传等。
对于违反这些要求的律师,律师协会可以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最后,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还包括了律师被撤销律师资格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协会可以对丧失执业能力、严重违反律师道德、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况的律师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分。
在这一程序中,律师协会必须对律师进行听证、律师有权进行申辩,并在作出决定后通知律师理由和申诉途径。
总之,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是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重要手段。
通过这些规则,律师协会能够惩处违法行为和不端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声誉。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社会形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以及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处分的指导和监督。
省律师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参照本规则确立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的具体办法。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于法有据、严格执法、敢于担当;(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同有力;(三)规范、公正、公开、及时;(四)惩戒警示与教育疏导相结合;(五)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涉嫌违法执业以及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职权及时立案查处。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失信行为,应当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通报或者移交案件,由律师协会予以查处。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律师协会健全、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行业惩戒制度,指导和监督律师协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和行业纪律。
第六条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救济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逐步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制度,探索实行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调查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并吸收第三方参与调查和惩戒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案件不得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消极拖延,不得以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代替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不得以行业处分代替行政处罚,也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行业处分。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正文:----------------------------------------------------------------------------------------------------------------------------------------------------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1992年12月18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违法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律师协会实施处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取消会员资格。
对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律师,律师协会在对违纪会员除予以上述处分外,有权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律师协会章程》以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五)有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会员有应有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一)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的;(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曾因违法违纪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五)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阻挠调查的。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正文:----------------------------------------------------------------------------------------------------------------------------------------------------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2013年6月22日舟山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宗旨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下称“专门委员会”)在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中的作用,促进实现律师协会各项职能,推动舟山市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机构性质第二条舟山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舟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下称“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其设立第三条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调整及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向全市律师公告。
第四条专门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设主任1名。
视情另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由理事会指派1名副主任或其他委员代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形设秘书一职,承办联络、记录及其他外联事务。
第五条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计划;(二)根据律师协会安排,参加或主持与专门委员会有关的重大课题、问题的调研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三)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四)参与协会内部管理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五)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六)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和各专门委员会特点及需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七)负责本专门委员会活动规则的制定、修改;(八)负责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计划,每年就本委员会的计划实施情况向理事会报告;(九)完成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交办的工作;(十)理事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律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律协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工作规则:
1、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据自然人行政处分条例给予处分,视严重程度和实际损害的情况,处以警告、通报批评、降低职务级别或者撤销职务等。
2、违反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定、损害公司声誉、接受担保或者交易主体受到违约损害的,给予记过、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3、违反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强制措施所需的,应当配合提供有关资料,并且对律师事务所内部负有责任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4、对有关负责人或者职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5、律师事务所要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规范运行,以及促进律师服务质量,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惩戒。
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6: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业惩戒,加强行业监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中注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惩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惩戒委员会通过惩戒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惩戒会议)履行职责。
第三条惩戒委员会共19人,由注册会计师行业代表、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以及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第五条会计审计和法律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法律法规;(二)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委员,由中注协秘书长提出建议人选,报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条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注协应当予以解聘:(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惩戒工作纪律的;(二)未按照中注协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三)本人提出辞聘申请的;(四)应当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惩戒委员会委员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委员缺额时,按聘任程序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一条惩戒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2012修改)
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2012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2.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2012年9月1日舟山市五届一次临时律师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职责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五章理事会第六章会长及会长会议第七章秘书处第八章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第九章奖励与惩戒第十章经费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舟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舟山市全体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团法人,是舟山市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会的名称:中文名称:舟山市律师协会;英文名称:ZHOUSHAN LAWYER ASSOCIATION,缩写:ZSLA。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为: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五条本会依法接受舟山市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浙江省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并在舟山市所辖区域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执业许可证,并在舟山市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外地律师事务所在舟山市登记设立的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在舟山市所辖区域行政机关任职的公职律师和在舟山市所辖区域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法律援助律师为本会个人会员。
境外律师事务所在舟山市依法设立的代表处为本会团体会员。
律师行业协会惩戒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律师行业协会及其所属律师。
第三条律师行业协会惩戒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三)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四)预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二章惩戒种类与标准第四条律师行业协会对律师的惩戒分为以下种类:(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暂停执业;(五)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条惩戒标准:(一)警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符合警告条件的,给予警告。
(二)通报批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符合通报批评条件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罚款: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较重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符合罚款条件的,给予罚款。
(四)暂停执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符合暂停执业条件的,给予暂停执业。
(五)吊销执业证书: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符合吊销执业证书条件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
第三章惩戒程序第六条律师行业协会对律师的惩戒,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举报:接到对律师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律师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二)调查取证:律师行业协会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三)立案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律师行业协会应当立案审查。
(四)听证:律师行业协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律师的陈述和申辩。
(五)作出决定:听证结束后,律师行业协会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惩戒决定。
(六)送达决定:律师行业协会将惩戒决定送达被惩戒的律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七条律师行业协会对律师的惩戒决定,应当依法送达,并报上级律师行业协会备案。
第八条被惩戒的律师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考核细则-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考核细则正文:---------------------------------------------------------------------------------------------------------------------------------------------------- 舟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考核细则(2013年6月22日舟山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舟山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协”)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专业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根据《舟山市律师协会章程》、《舟山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考核,是指在每一个工作年度,依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专业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职情况所进行的综合考评,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奖惩。
考核结果分为称职、不称职两个等次。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激励先进,促进专业委员会工作不断进步。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向律协业务指导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专业委员会年度基本考核项目:(一)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二)每年至少举办1次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包括与市外律协合办);(三)每年组织委员撰写论文,并积极参加各类论坛的论文征集;(四)收集、整理本市范围各自专业领域内影响力较大的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五)吸引本市非委员律师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推动本专业律师业务的开展与服务水准的提升;(六)专业委员会活动参与人员的反馈意见;(七)每次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有记录,有会员签到,有活动成果的收集和整理等。
第六条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年度考核项目:(一)安排、落实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包括编写工作总结、制定工作计划等;(二)负责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所有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举办各类研讨交流活动;2.每年撰写、提交专业论文,律师实务论文、案例分析等;3.本专业委员会与本省或本省其他市律协对应的专业委员会、以及本市及所辖区县的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交流,并在提升专业委员会的影响力、研究成果共享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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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正文:
---------------------------------------------------------------------------------------------------------------------------------------------------- 舟山市律师协会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切实履行市律协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委员会违规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职责):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二)投诉的处理;
(三)违规律师的谈话;
(四)决定对会员律师及事务所违规、违纪的惩戒。
第三条(召开):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成员:
1)应当勤勉尽责;
2)客观、公正地审查有关证据;
3)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4)应当对评议的内容保密;
5)有准时出席专业会议和参与讨论与表决的权利与义务。
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请假。
第五条(会议召集与主持):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二分之一以上纪律与惩戒委员会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会议通知):纪律与惩戒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第七条(审议与表决):纪律与惩戒委员会应当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八条(解释):本规则由舟山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九条(实施):本规则由市律协理事会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