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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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司法制度》知识点:公证员的惩戒

司法考试《司法制度》知识点:公证员的惩戒

司法考试《司法制度》知识点:公证员的惩戒公证员的惩戒公证员是国家授权或区域授权的专门从事公证工作的人员,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中介,具有重要的社会职责和公信力。

由于公证员直接面对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其职业道德和工作能力的表现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社会稳定以及公证系统的声誉和信誉。

因此,在公证员队伍中,惩戒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既是公证员行为规范的重要保障,也是强化公证制度的重要保证。

一、公证员惩戒的法律基础我国《公证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公证处给予警告,并记入其个人档案;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记过、降级直至罢免的处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职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公证员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的,也可以依据相应的法规进行惩戒。

二、公证员保密违纪的惩戒公证员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知悉的涉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种重要信息,因此公证员保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公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证员必须对其知悉的与当事人有关的秘密保守秘密,不得泄漏,否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并且,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公证员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必须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任何有关当事人、案件的信息。

如果公证员泄露了秘密,不仅会影响其个人的职业信誉,也可能导致公证制度的信誉下降。

《公证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公证员泄露公证保密的,一般要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记过、降职、开除等处分。

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泄露秘密给公证行业和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那么就应该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工作失职的惩戒公证员在公证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细致严谨,及时、准确、公正的完成公证工作。

因为公证员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影响当事人的权益,可能引发纠纷和诉讼。

因此,公证员的工作失职也是需要严格惩戒的。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资料

2019年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

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

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

不拘私情,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出较大贡献者;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2160篇)

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216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科学系统,既包括体制机制运行体系,也包括理念文化等丰富内容。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46题,单选)A、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文化体系B、司法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审判组织体系、律师组织体系、公证组织体系C、人民调解制度和死刑复核制度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外通行的司法制度D、各项司法制度既是司法机关职责分工、履行职能的依据和标准,也是监督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基本规则>>>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答案】:D【解析】:我国司法制度主要由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故A项“司法文化体系”的说法错误。

司法组织体系应当主要包括审判组织体系、检察组织体系,故B项错误。

司法解释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也是独具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故C项错误。

D项表述明显正确。

2.根据《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以下哪项行为,予以记过?( )A、违反回避规定的B、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的C、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的D、给付当事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2节>公证员执业中违纪行为的处分【答案】:C【解析】:《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4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1)1年内连续出现3件以上5件以下错误公证文书的;(2)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的;(3)违反公证管辖办理公证的;(4)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拒不改正的:(5)受到严重警告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13条所列行为的;(6)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较为严重的。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最新资料推荐------------------------------------------------------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在线免费法律咨询 /ask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至 3 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1/ 8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 (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公证员的违反职业道德承担的处分

公证员的违反职业道德承担的处分

公证员是司法机关授权并监督的公证行为的专业人员。

在履行公证工作过程中,公证员需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公正、准确。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将面临相应的处分。

下面将就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所承担的处分进行详细介绍:一、职务停止或撤销1. 公证员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将可能面临职务停止或职务撤销的处分。

对于严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公证制度的行为将会受到严肃的处理。

2. 如果公证员多次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屡教不改,导致公证行为频繁受到质疑和投诉,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严格的考察,并可能做出职务停止或撤销的决定。

二、罚款1. 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公证行为中存在不当行为或者错误行为,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

罚款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可能会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定额罚款。

2. 如果公证员在公证行为中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将会对其进行重罚,甚至可能会面临高额罚款。

三、警告1. 对于轻度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公证员,监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处分。

警告是对公证员的一种警示,提醒其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规范公证行为。

2. 如果公证员受到过警告处分,但仍然继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监管部门将会采取更严厉的处分措施,以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公正、准确。

四、责令整改1. 对于部分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公证员,监管部门可能会责令其进行整改。

整改期限一般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公证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错误行为进行整改,并且保证今后的公证行为符合规范。

2. 如果公证员在整改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要求,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监管部门将会采取进一步的处分措施,以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公正、准确。

五、其他处理方式1. 除了上述提到的主要处分方式外,监管部门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处理方式。

比如给予公证员警示、通报批评等方式,以警示公证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监管部门将根据公证员的错误行为的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综合考虑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以保障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

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2452篇)

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2452篇)

2019年国家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

一年后,该案再审。

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2014年卷一48题,单选)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4节>律师事务所【答案】:D【解析】: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1条第7项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故D项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2.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A、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C、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节>法律职业道德【答案】:B【解析】:①A选项正确。

②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仍然是道德范畴,因此,只能是道德责任,不可能是法律责任。

B选项错误。

③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C选项正确。

④D选项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3.公证制度是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公证机构、担任公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及程序。

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50题,单选)A、公证机构可接受易某申请为其保管遗嘱及遗产并出具相应公证书B、设立公证机构应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依规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C、贾教授在高校讲授法学11年,离职并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D、甄某交通肇事受过刑事处罚,因此不具备申请担任公证员的条件>>>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5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答案】:C【解析】:《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公证机构保管不需要出具公证书,故A项错误。

2020年北京市《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题(第513套)

2020年北京市《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每日一题(第513套)

【单选题】-关于公证员和公证机构,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司法部对决定予以任命或者免职的公证 员,应当定期在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告, 并定期编制全国公证员名录 B.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是公证 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公证丁‘作者的职责使命 C.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 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 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协会应当对其进行 重点监督、指导 D.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
2020
【单选题】-关于司法功能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0年卷一47题,单 选)
A.司法具有解决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直 接功能和解释、补充法律及形成公共政策 、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 B.司法要求司法活动的公开性、裁判人员 的中立性、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司法过 程的参与性、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案件处 理的正确性 C.我国晋代刘颂认为应该严格区分君臣在 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职责 D.英国哲学家培根强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单选题】-下列哪一人员可以不受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约束?( )
A.在法院担任法官助理的王某 B.担任法官多年现已退休的李某 C.董某在某中级人民法院试用过一段时间 ,现已离开该法院 D.金某系某大学法学院的研究生,利用假 期到某基层法院实习
【答案】C
【解析】 考查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适用主 体。法官职业道德的主体是法官和法 院内的相关工作人员,C项中董某只 是在某中级法院试用过一段时间,且 现在已经离开该法院,故不属于法官 职业道德的适用主体。
【答案】D
【解析】 法官、检察官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 、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不属于司法公 开的范围。
【单选题】-关于公证制度和业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50题,单 选)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题库2-2-10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题库2-2-10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题库2-2-10问题:[多选]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办理以下哪些事务或公证事项?()A.亲属关系B.有无违法犯罪记录C.招标投标、拍卖D.保管遗嘱、遗产考查公证机构办理的事务或公证事项。

问题:[单选]魏某欲筹资注册一个公司,在向父母借用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遭拒后,外出办了一个假房产证,并雇人假扮父母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

关于此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A.魏某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B.魏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若构成犯罪,可以被迫究刑事责任C.办理委托公证时,公证员只需对材料进行审核,无须进行进一步的核实D.若因公证员对材料审查不严、未进行核实,给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考查公证制度。

问题:[多选]某市公证处公证员李某为一对王姓夫妇办理"爱情忠贞协议"公证时,协议中有"女方不得和其他男子讲话"等内容。

公证员李某未经审查就在协议上签名并加盖了公证处公章。

对此公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或者哪些选项?()A.对王姓夫妇的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B.李某所在省的公证员惩戒委员会应该对李某给予惩戒C.因为是双方自愿拟定的协议,李某为其办理公证并没有违法D.王姓夫妇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公证法》第3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故AD选项说法是正确的,C选项说法错误。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2条规定,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5条规定,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公布日期:1985年7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的精神,结合司法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了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维护和加强纪律,防止工作人员的失职或违法乱纪,保障各级机构有秩序,高效率地完成司法系统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自觉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刚直不阿;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努力钻研业务,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实行奖惩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和加强纪律的重要手段。

实行奖惩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赏罚分明。

依照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当予以奖励:一、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象。

不拘私情,不谋私利,不畏艰苦,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二、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勇于改革创新,对开创工作新局面做出较大贡献者;三、努力学习文化科学知识,钻研业务,有理论突破,有发明创造,勇于改革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有较大贡献者;四、一贯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敢于向违法乱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作斗争,事迹突出者;五、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在艰苦环境下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者;六、积极参加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宣传法制,调解纠纷,改造劳改犯、劳教人员,帮教失足青少年,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七、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者;八、保护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有较大贡献者;九、其他方面成绩显著,应予以奖励者。

公证处公证员奖惩制度

公证处公证员奖惩制度

公证处公证员奖惩制度一、为加强对××公证处的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管理制度,激发公证员从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证处公证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三、司法局针对××公证处公证员实行奖惩制度,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员,应当给予奖励:1.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各方面成绩显著的;2.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积极开拓新的公证业务领域,积极办理公证业务、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3.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化解社会重大群体性案件或纠纷的;4.其他表现突出,经司法局认可的。

五、对公证员的奖励分为:表彰、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等。

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公证员一次性奖金。

六、对公证员个人的奖励由××公证处主任向司法局提出,由司法局党组会议决定。

奖励记入公证员本人档案。

七、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员,应当给予处罚:1.违反公证机构规章制度,不服从公证处管理的;2.违反《公证程序规则》的;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4.对上级部门要求完成的工作拖沓,迟延,情节严重的;5.有其他不良表现,应当给予处罚的。

八、对公证员的处罚分为:处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不予注册等。

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九、对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不予注册等处分的公证员,区司法局公律股做好备案登记。

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公证员,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十、处罚权限和程序同奖励的规定,处罚记入个人档案。

十一、处罚决定公布后,受处分者如不服,可向公证处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区司法局申诉。

十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司法局。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维护公证机构的声誉和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行为。

第三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纪律处分制度,加强对公证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公证法律法规,履行公证职责,依法接受公证监督,保证公证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听取涉及公证员违规行为的申诉和控告,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本规则进行惩戒。

第二章违规行为第六条公证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惩戒措施给予处分:(一)不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滥用公证职权,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私自泄露公证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违反保密义务的;(三)接受请托、索取财物,牟取私利的;(四)故意编造、篡改公证书面材料,伪造、涂改公证书面材料的;(五)违反公证费收费标准,乱收费、多收费或者少收费的;(六)索取费用后,不履行公证职责,不提供公证服务的;(七)违反公证记录保存规定,超过规定期限不予删除或者销毁的;(八)故意隐匿公证业务的重要信息,拒绝接受公证监督的;(九)其他违反公证法律法规、公证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员的违规行为情节、性质和后果,依据本规则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八条公证机构在对公证员进行处分前,应当依法听取公证员的申辩意见,并依法查明事实,保证公证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处分措施第九条对于违规行为较轻、情节较轻的公证员,可给予以下处分措施:(一)警告;(二)批评教育;(三)诫勉谈话;(四)限期整改。

第十条对于违规行为较重、情节较重的公证员,可给予以下处分措施:(一)暂停执业,限期整改;(二)暂停执业,限期接受培训;(三)撤销职务。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伪造或篡改公证书面材料、索取财物等涉嫌犯罪行为的公证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在本机构内暂停执业。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

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2021《公证执业违规行为惩戒规则(试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21年发布的一项规定,旨在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该规则共分为六章,包括总则、违规行为的种类及认定、惩戒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维护公证行业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诚信、勤勉、高效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种类及认定第四条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业务;(二)未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办理公证业务;(三)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证信息;(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对于涉嫌违规行为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第三章惩戒措施第六条对于违规行为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改正;(三)暂停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于受到惩戒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记入档案,作为今后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对于构成犯罪的违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证员惩戒规则》 20040401施行

《公证员惩戒规则》 20040401施行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惩戒的措施第十一条对公证员的惩戒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罚款;(四)记过;(五)暂停会员资格;(六)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公证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公证员奖惩制度审批

公证员奖惩制度审批

公证员奖惩制度审批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保障公证活动公正、合法、有效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公证员的行为,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公证员奖惩制度并进行严格审批是至关重要的。

一、公证员奖励制度(一)奖励的目的和意义对公证员进行奖励的主要目的在于激励公证员积极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奖励,可以激发公证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其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公证事业。

(二)奖励的类型1、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可以包括奖金、奖品、津贴等。

例如,对于在工作中表现出色,为公证机构带来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声誉的公证员,可以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作为奖励。

2、精神奖励精神奖励包括表彰、荣誉称号、证书等。

例如,授予“优秀公证员”“公证业务标兵”等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公证行业内进行通报表扬等。

3、职业发展奖励为表现优秀的公证员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晋升机会、参与重要业务的机会等,有助于公证员提升自身能力和职业发展空间。

(三)奖励的条件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2、公证业务水平高超,办理的公证案件质量高,无错误或瑕疵。

3、在公证工作中有创新举措,提高了工作效率或服务质量。

4、积极参与公证行业的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5、对公证理论和实践有深入研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四)奖励的审批程序1、推荐由公证员所在的公证机构根据奖励条件进行初步筛选和推荐,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公证员的工作表现、业绩成果、突出贡献等方面的详细说明。

2、审核公证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公证员的事迹和表现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查阅工作记录、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等方式进行。

3、评审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由公证行业的专家、学者、资深公证员等组成。

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审核的公证员进行评审,根据奖励的类型和条件,确定拟奖励的人员名单和奖励等级。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惩戒的措施第十一条对公证员的惩戒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罚款;(四)记过;(五)暂停会员资格;(六)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公证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1767篇)

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复习题集(第1767篇)

2019年国家法考《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据报道,2012年3月,古律师接手了一起案件,主要内容是委托当事人在购买当地一家地产公司的商品房后,由于迟迟办不下房产证,质疑后者存在欺骗行为,希望通过诉讼来解除合同:然而,古律师接下来多次去西安市莲湖区法院申请立案,均被告知凡是起诉该地产公司的案子都不能立。

“今天早晨我和助理又去法院立案,还是不行。

”古律师对记者称,1月30日上午他又去莲湖区法院申请立案时,依然被拒,而这次得到的具体理由是,被告是法院的“关系户”,法院一直用着其提供的停车场。

关于这一事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的做法与法律规定不符B、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与司法效率有关C、法院拒绝立案的理由与司法公正有关D、法院拒绝立案的理南与司法独立有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节>司法公正【答案】:A【解析】:考查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等。

2.甲病危,欲将部分财产留给保姆,咨询如何处理。

下列哪一意见是正确的?(2011年卷一50题,单选)A、甲行走不便,可由身为公证员的侄子办理公证遗嘱B、甲提出申请,可由公证机构到医院办理公证遗嘱C、公证机构无权办理甲的遗嘱文书及财产保管事务D、甲如对该财产曾有其他形式遗嘱,以后公证的遗嘱无效>>>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5节>公证程序和公证效力【答案】:B【解析】:《公证法》第2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所以A选项错误。

我国公证法没有对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地点作出限制性规定,所以B选项正确。

《公证法》第2条规定,公证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遗嘱行为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机构有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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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公证员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戒工作,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国公证员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应根据本规则给予惩戒。

第三条对公证员的惩戒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义务执行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
第五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公证员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是对公证员实施惩戒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惩戒委员会由同级公证员协会领导,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若干人。

委员会由公证员协会负责人、资深执业公证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组成。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选聘。

第八条惩戒委员会负责以下工作:
(一)受理投诉案件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四)制作惩戒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惩戒决定书;
(五)检查惩戒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惩戒案件一般由省级公证员协会的惩戒委员会受理,中国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认为影响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条各级惩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惩戒的措施
第十一条对公证员的惩戒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罚款;
(四)记过;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公证员有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定的公益性公证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的;
(三)在媒体上或者利用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对本公证机构或者本公证机构的公证员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公众或者社会舆论的;
(四)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的;
(五)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
(六)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
(七)公证书经常出现质量问题的;
(八)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但后果尚不严重的。

第十三条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重警告:
(一)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的;
(三)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声誉的;
(四)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公证当事人,干扰其他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的;
(五)给付公证当事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六)违反回避规定的;
(七)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的;
(八)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九)一年内连续出现2件以内错误公证文书的;
(十)受到警告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
(一)一年内连续出现3件以上5件以下错误公证文书的;
(二)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的;
(三)违反公证管辖办理公证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拒不改正的;
(五)受到严重警告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六)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较为严重的。

第十五条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暂停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
(一)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收受不当利益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三)一年内连续出现6件以上错误公证文书的;
(四)受到记过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
(五)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严重的。

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消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
(一)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国家或者公证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故意出具错误公证书的;
(三)制作假公证书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但非职务的过失犯罪除外;
(五)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后果严重的;
(六)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
(八)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特别严重的;
(九)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恢复会员资格12个月内,又有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
(十)其他违法违纪或者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十七条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惩戒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参加外事考察活动。

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的,3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参加各级公证员协会组织的外事及具有福利性质的活动。

第十八条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受到记过和暂停会员资格惩戒的,暂停办理涉外公证业务。

第十九条对于受到惩戒处理的公证员,将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第四章惩戒程序
第二十条中国公证员协会和省级公证员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惩戒委员会的投诉电话及投诉方式,惩戒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

第二十一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诉,受理投诉的惩戒委员会有权要求投诉人提出具体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

司法行政机关建议给予惩戒的,惩戒委员会应该受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投诉的案件,惩戒委员会应当填写登记表,进行初步审查,按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投诉材料事实不清的,通知投诉人补充材料。

投诉人无法补充的,可不予受理;
(二)认为违法、违纪的事实不存在,不予审理;
(三)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依照规定不需要实施惩戒,应予以结案,并通知投诉人或其代理人;对于需要批评教育的,将情况告知被投诉人所在的公证机构;
(四)认为有违法、违纪的事实,应当予以审理的。

第二十三条惩戒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15日内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负责人,并告知被投诉人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负责人到惩戒委员会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书面答辩材料。

第二十四条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

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接受调查的人应当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调查终结,惩戒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举证不足的,终止审理;
(二)情节显著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
不作惩戒处理;
(三)投诉属实的,予以惩戒处理;(四)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给予暂停会员资格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案件,惩戒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本人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负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不影响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惩戒决定由3名以上单数惩戒委员会委员共同作出。

给予记过以上惩戒的,由5名以上单数惩戒委员会委员共同作出。

惩戒案件审理过程应当制作审理记录,参与审理的委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审理记录应当存入惩戒卷宗。

第二十八条惩戒决定采用惩戒决定书形式作出。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惩戒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其所在公证机构;
(二)有关的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决定;
(四)不服惩戒决定申请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惩戒决定书应当加盖惩戒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九条惩戒决定书应当在15日内送达被惩戒人及其所在的公证机构。

惩戒决定应当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省级公证员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应当报中国公证员协会备案。

除直接送达外,惩戒决定书可以委托被惩戒人所在公证机构或所属司法行政机关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三十条被惩戒的公证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10日内,书面向作出惩戒决定的惩戒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三十一条复核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由5名以上未参与作出该惩戒决定的委员集体作出复核决定,参与复核的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复核决定应当于收到复核申请后2个月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复核所发生的费用,经复核后,维持惩戒决定的,由申请人承担;撤销或变更惩戒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证员协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对于中国公证员协会督办的案件,省级公证员协会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个月内将核实的情况和结果上报。

对无故拖延不予办理,且不向中国公证员协会报告的,中国公证员协会有权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证员协会其他会员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参照本规则予以惩戒。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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