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员管理条例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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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法律案例(3篇)

导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旅游来放松身心,享受生活。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旅游纠纷时有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导游与游客之间的法律纠纷展开,旨在分析旅游纠纷中导游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9年8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海南五日游。

游客小王(化名)通过旅行社报名参加了此次旅游。

在旅行过程中,小王发现导游小李(化名)存在以下问题:1. 小李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误导,未提前告知游客部分景点门票已包含在团费中。

2. 小李在行程中强制游客购物,要求游客购买价值不菲的纪念品。

3. 小李在讲解过程中,态度恶劣,对游客提出的问题不耐烦。

4. 小李在行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未安排游客入住五星级酒店等。

小王和其他游客对小李的行为表示不满,遂向旅行社投诉。

旅行社在核实情况后,决定退还小王等游客的团费,并对导游小李进行了处罚。

然而,小王等游客认为旅行社的处理结果未能弥补其损失,遂将旅行社和导游小李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导游的法律责任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导游在旅游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法律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

(2)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

(3)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误导旅游者。

(4)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在本案例中,导游小李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误导游客,未提前告知景点门票已包含在团费中。

(2)强制游客购物,要求游客购买价值不菲的纪念品。

(3)态度恶劣,对游客提出的问题不耐烦。

(4)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如未安排游客入住五星级酒店等。

因此,导游小李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旅行社的法律责任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在旅游过程中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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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 品 ! 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 旅游者索要小费 "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 ! 不得欺骗 # 胁迫旅游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 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 # 胁迫旅游者消费 " 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 责令改正并 予 以 公 告 ! 处$ 有 % %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 私自承揽或者以 进行导游活动的 ! 由旅游行 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 政部门责令 改 正 ! 处$ 有违法 % % %元 以 上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所得的 ! 并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 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 民 族 尊 严 的 言 行 的! 由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情节严重 的!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旅 游 行 政 部 门 吊 销 导 游 证 并予以公告 ’ 对该导游人员 所 在 的 旅 行 社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责 令 停业整顿 "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的! 由旅游行 政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拒不 改 正 的! 处( % %元 以 下 的 罚款 "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旅游行政 部门责令改正 ! 暂扣导游证 &至 )个月 ’ 情节严重的 ! 由省 # 自 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导游行业,保障游客权益,提高导游服务质量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在条例实施细则中,针对导游人员的资格认定、责任义务、行为规范、奖惩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内容。

第一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导游服务水平,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

第二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导游行业的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高尚的品德,以身作则,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应的资格认定程序,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资格认定程序包括考试、培训和实践三个环节,导游人员需要通过这些环节进行专业的学习和实践才能取得资格。

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丰富的行业知识和相关旅游资源的了解。

导游人员需要了解所在地的历史文化、地理环境、风土人情等,为游客提供全面深入的解说服务。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与游客进行良好的交流和互动。

导游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为游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解答游客提出的问题。

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危机管理能力,能够在紧急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应对措施。

导游人员需要进行相关的培训,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保障游客安全。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积极宣传国家文化,传播正能量,不得有偏颇的言论和行为。

导游人员应当保护环境,不得破坏旅游景点的卫生和秩序。

第八条:对于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行为,旅游管理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导游工作、提供虚假导游信息、违反导游行业的操守和职业准则等。

第九条:导游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对导游人员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估。

导游证考试罚款总结

导游证考试罚款总结

导游证考试罚款总结1、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有虚假内容或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处罚。

2、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违反《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违反《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旅行社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处罚。

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旅馆未按照《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7、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 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违反《自然保护区条例》,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10、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现行有效国务院国务院令第687号发文日期:2017年10月07日生效日期:2017年10月0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游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志的
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的 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的
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求助的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 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 情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 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旅游政策法规与职业道德
二、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
年审的方式以考评为主。 年审的内容为:当年从事导游业务情况;扣分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游客反映情况等。考评等级分三种:通过 年审;暂缓通过年审;不予通过年审。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核消其遗留分值,重 新输入初始分值。

导游政策法规考试罚款表格汇总

导游政策法规考试罚款表格汇总

科目一罚款汇总一、旅行社情形责任承担1.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以下罚款。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或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4.①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②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③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旅行社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6.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奖惩措施

旅行社导游服务管理条例以及奖惩措施

导游服务质量监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中一切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重;积极维护公司形象,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下,不得做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情;2、服务好公司派出的每一个旅游团队,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素质,严守导游职业道德;3、严于律己,宽与待人,加强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在任何情况下,保持平和的心态,不与客人发生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将公司的服务理念传达到每一个客户;4、通过自身的工作,树立公司的服务品牌,不做有损公司形象和导游形象的事情;不讲黄色笑话、政治笑话,充分扮演好公司宣传员的角色;5、大通导游分为转证专职导游和非转证兼职导游。

转证导游和公司签定劳务合同,其津贴为120-180元/天,导游享受带团津贴晋级制度(浮动津贴考核参考导游带团质量考核等级制度)。

非转证导游的带团津贴为120元/天,其中70元为固定的,50元为浮动津贴,浮动津贴考核参考导游带团质量考核等级制度。

6、签署劳动合同的专职导游员根据自身工作的性质分成两类:第一类:经常为公司带团的,享受公司的定期培训,参加公司的导游津贴晋级的评定,享受差别津贴的对待;第二类:只是挂证在公司,基本不能带团的,如果不能每年保质保量的带好公司5个团以上的,一年缴纳300元的导游管理费;7、导游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团前佩戴好胸牌,正面朝外,衣着整洁,并且及时做好相关的出团准备(如:导游旗、旗杆、话筒、车贴、任务单等,详见《导游服务标准化》);如有丢失和损坏公司带团物品照原价赔偿。

8、接好团队任务后,没有特殊的情况发生不得推托和甩团,如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交情况说明书;9、准时参加公司通知的固定例会,积极配合参与公司的导游培训工作,并且修满20个培训课时;10、除公司派出的工作人员、跟团新导游以外(需持盖有公章的委派单),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其他人员上团,如有司机自行带人上团的,一经发现及时向公司计调汇报;11.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私自降低住宿与用餐标准;12、全程陪同游客游览景点,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全程陪同游览的,在征得领队的同意或者是所有组别散客家庭的同意的,并签字认可后,才可以请景点导游带领客人游览景点;13、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和司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如有异常情况发生影响到双方合作的,第一时间汇报公司,无论是个人的利益关系还是公司的利益关系,都不得在游客面前发生冲突;若司机服务意识差,或极为不配合导游工作的,第一时间汇报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导游人员的资格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3. 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4. 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

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1. 考试内容:导游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旅游政策、地方文化、外语等;2. 考试方式:笔试、面试;3. 考试合格标准:笔试成绩合格,面试成绩合格。

三、导游人员资格证书1. 证书颁发:考试合格者,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 证书有效期: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四、导游人员执业1.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后,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方可执业;2. 导游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3. 导游人员应接受旅行社的管理,按照旅行社的安排进行导游活动。

五、导游人员培训1. 导游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培训;2. 培训内容包括导游业务知识、法律法规、旅游政策、地方文化、外语等。

六、导游人员考核1. 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2. 考核内容包括导游业务知识、服务态度、职业道德等。

七、导游人员管理1. 导游人员必须佩戴导游证,不得伪造、涂改导游证;2. 旅行社应对导游人员进行管理,确保导游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行社规章制度;3. 导游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旅行社规章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的素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导游管理条例

导游管理条例

导游管理条例1、导游定义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2、从事导游的条件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3、不得颁发导游证的限制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4、导游证的期限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5、第十七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6、对导游人员的要求和违规处罚。

导游违法违规处理

导游违法违规处理

违法违规处理P114《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以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

旅行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P127《旅游法》第105条第1款规定,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P129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P17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P175《旅游法》第95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除依照以上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P176 《旅游法》第95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P176《旅游法》第1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条 例
2021年7月24日星期六
内容提要
导游的界定、分类 支付导游证的顺序 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内容 导游人员任务中的权益、义务
法律、法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证管理方法»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方法»
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
必需是私自中 止。
彻底中止。
«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则, 导游人员私自添加或许增加旅 游项目的,私自变卦接待方案 的,私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 旅游行政部门责令矫正,暂扣 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 并予以公告 。
导游人员的义务
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游览、 旅游进程中,应当就能够发作 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平安的 状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 和明白警示,并依照游览社的 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作的措施。
计分管理的其他规则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 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 位暂时保管其导游证,并出具 保管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 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和注销注册单位。正 在带团的,可持证明完成剩余 团队行程。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除扣除其相应分值外,依法给 予处分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行 政处分。
五、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无民事行为才干或许限制民事行为 才干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分的,过失立功的除外 被吊销导游证的
六、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 规则
<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则: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 自收到央求支付导游证之日起15日 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 五条规则情形的,不予颁发导游证 的,应当书面通知央求人。

导游证《政策法规》章节考点精讲: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证《政策法规》章节考点精讲:第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证《政策与法规》章节考点精讲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学习目标:1、熟悉导游人员的概念。

2、熟悉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条件。

3、掌握导游证的性质、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

4、熟悉临时导游证的申请领取条件及程序。

6、熟悉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7、掌握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年审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内容。

重、难点:重点:(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及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的条件。

(2)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

难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年审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内容。

教学过程:导游人员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由上述导游人员的法定概念可见,导游人员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1)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

(2)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

(3)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1、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参加导游资格考试:第一,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二,学历条件——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

第三,健康条件——必须身体健康。

第四,基本知识和能力要求——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书。

”导游证制度《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证是从事导游活动的前提(一)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和程序《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导游违规赔偿标准

导游违规赔偿标准

3、必须身体健康。
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受守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导游证的。
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在紧急情形下,享有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
旅行社法律责任的分类: 来自1、因合同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3、因经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引起的行政责任。
旅行社减免法律责任的条件主要有:
1、遇到了来自自然和社会的不可抗力。
2、由于旅游者要求修改旅游内容和日程而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己承担。
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来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导游人员在带团活动中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时,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若没有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及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导游人员的职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及其雇主和经营者。

第三条定义导游人员是指在旅游服务中负责指引、解说、服务、保护及销售等工作的专业性服务人员。

导游服务是指导游人员向游客提供的从旅游产品的选择、购买、行程安排、出行指导、景区解说、语言翻译、客户引导、旅游意外变故以下的救援服务等一系列服务的过程。

导游销售是指导游人员推销、介绍旅游产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基本义务第四条导游服务要求导游人员在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导游服务、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和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合同和约定,提供游客所需的各项服务,向游客提供合理咨询和建议。

第五条导游人员管理导游人员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遵守旅游合同的约定,按照质量标准提供导游服务。

导游人员通过考试取得导游从业资格后,应当与所在的导游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导游人员言行规范导游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尽可能的保持专业的形象,不得与旅游产品销售有关。

导游人员应当正派且亲切,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游客,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歧义言论。

导游人员不得与未成年游客单独交往,不得与游客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行业技能第七条导游人员的专业知识导游人员应当熟知旅游景点的背景和历史文化,精通景区介绍、景点解说、历史记录等专业知识。

导游人员应该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积极参加各项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导游人员的语言能力导游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中文普通话,能够使用外语为外籍游客提供服务。

导游人员必须确保说话清晰、字正腔圆、熟悉与游客交流的礼仪,不得使用带有威胁、侮辱、挑衅的语言。

第九条导游人员的文化素质导游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文化素质,涵养高雅、形象良好。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尊敬的客户,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规范导游服务行为,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导游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和宣传展示本国和所在地区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和社会风情,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旅游目的地的全面、准确、及时、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资格条件第四条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热爱旅游事业,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三)具有从事导游工作必备的语言、交际和组织协调能力;(四)熟练掌握本国语言文字;(五)根据需要,具备熟悉外语和其他方面的专业技能;(六)通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七)最近3年内无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五条导游人员应当接受旅游行业职业素质培训,了解本国和所在地区的自然风光、历史文化和社会风情,并掌握向旅游者提供优质、安全、舒适、便捷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职业道德,谴责重商主义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公正、公平、和谐的秩序。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向旅游者说明行程安排、费用构成和行程中的注意事项,提醒旅游者加强安全防范,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和疑惑解答等服务。

第八条导游人员应当维护行业声誉,不得捏造或者歪曲历史、文化事实,不得播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音像制品,不得在导游过程中进行任何形式的营销。

第九条导游人员应当在旅游过程中,照顾、关心、帮助具有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身体状况的旅游者,营造和谐、互助的旅游氛围。

第十条导游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导游工作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旅行社或其他旅游服务企业以外的各类机构合谋欺诈游客。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如何处罚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如何处罚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如何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导游要带团出游的,需要取是导游证的,导游证可以通过考试取得,考试合格后与旅⾏社订⽴劳动合同后取得导游证,那么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怎样处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如何处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业组织注册的⼈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百零⼆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考导游证需要健康证吗健康证是指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证明受检者具备做从业规定的健康素质。

健康证主要涉及五个⾏业六种疾病,在很⼤程度上保护了从业⼈员和服务对象的健康。

考导游证需要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可以是体检表,可以是健康证,也可以只是医院开具的⼀张纸。

这个没有规定的格式,只要能证明都可以。

根据《⾷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管理条例》等法规从事⾷品⽣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次性医疗卫⽣⽤品等专业⽣产,有毒、有害、放射性作业,幼托机构保育这五⼤⾏业的相关⼈员必须拥有健康证。

健康证的有效期是⼀年的,超过⼀年则失效,健康证的费⽤包括两⽅⾯,⼀部分是体检费⽤,⼀部分是理论知识培训内容,还有10元钱的制卡费⽤,全国健康证的价格基本上应该是统⼀的。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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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
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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