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员管理条例违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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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违规处罚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
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继续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原因漏接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使用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游览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
四接站未出示旅社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洁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留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第二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给予处罚;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