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
我是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香港股票的交易可以是t + 0逆转交易,可以在当天买进,当天卖出。
2。
实际交货时间为交易日后第二个工作日(t + 2) ,在t + 2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和已购股票的过户托管。
香港股票不受每日价格限制。
3。
香港股票可以卖空。
不过,根据香港交易所的规定,投资者只有在被列为“指定可卖空证券”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卖空操作。
认股权证及债券不包括在卖空名单内。
第二,香港股票市场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交易时间如下:。
开放前时段: 上午9时至9时30分上午9时至9时15分(竞投买卖时段)上午9时15分至9时20分(市场前时段)上午9时20分(柜台时段)上午9时20分至9时30分(暂停时段)2。
持续交易时段: 早盘: 上午9:30。
中午市场: 下午13:00至下午16:08-16:10(随机关闭)圣诞节前夕、除夕或农历新年前夕,下午交易将不会进行。
香港联合交易所每年编制一份封闭日历,该日历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的网站上找到。
香港股市早上10点开市,每个交易日中午12:30休市,下午14:30开市。
16点关门。
这明显不同于a 股的交易时间。
此外,股指期货的交易时间比股票市场的交易时间长30分钟,股指期货早上9:45开始,下午16:15结束。
一般指香港证券交易所。
香港有四个证券交易所,分别是远东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金银证券交易所及九龙证券交易所。
1986年,四家证券交易所合并成为香港证券交易所,亦称香港证券交易所。
香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是证券监管办公室,这是根据1973年《证券条例》成立的法定监管机构。
1973年《证券法》还规定设立证券事务委员会,负责证券相关决策工作。
香港是举世闻名的自由贸易港和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
银行业、房地产业和加工业十分发达,股票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
重要指数恒志服务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是恒生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负责编制及管理恒生指数及一系列其他股票市场指数: 选择类别: 成分股是首次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中选出。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 权益披露)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 –披露權益目錄條次頁次1. 引言1.1 概覽3 1.2 我可以在何處取得披露權益表格,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3 1.3 我可以在何處閱覽已根據第XV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資料?41.4 界定用語42. 大股東的責任2.1 何謂股份 “權益”?5 2.2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6 2.3 何謂衍生權益及 “相關股份”?7 2.4 何謂 “好倉”及 “淡倉”?9 2.5 假如我持有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9 2.6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股份權益的百分率數字?10 2.7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13 2.8 當《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我會有任何披露責任嗎?14 2.9 何謂 “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16 2.10 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18 2.11 何謂我持有股份的 “身分”?20 2.12 豁免及不須理會的權益20 2.13 證券借貸35 2.14 受控法團422.15 法團所送交存檔的通知的特色433.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責任3.1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需披露哪些權益?44 3.2 何謂 “相聯法團”?45 3.3 何謂股份 “權益”?46 3.4 何謂 “債權證”?48 3.5 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48 3.6 何謂衍生權益及 “相關股份”?483.7 何謂 “好倉” 及 “淡倉”?48 3.8 假如我持有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49 3.9 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49 3.10 當《證券及期貨條例》生效時,我會有任何披露責任嗎?53 3.11 何謂 “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54 3.12 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股份權益的百分率數字?54 3.13 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55 3.14 何謂我持有股份的 “身分”?57 3.15 豁免及不須理會的權益583.16 證券借貸594.送交通知存檔的期限及須使用的表格4.1 作出具報的時間59 4.2 須使用的表格60 4.3 修改或改編有關表格62 4.4 表格內所使用的代號62 4.5 身為董事的大股東必須使用表格3A 63 4.6 送交通知存檔的途徑64 4.7 有關填寫訂明表格的常見提問655. 雜項5.1 境外的法律效力68 5.1 罪行68 5.3 一致行動人士協議69 5.4 由法團對股東進行調查72 5.5 大股東權益及淡倉登記冊73 5.6 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權益及淡倉登記冊74 5.7 將披露資料公開75 5.8 調查及對股份施加限制的命令等75本概要於2003年8月6日新增或修訂的段落一覽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 –披露權益本概要旨在就在何種情況下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第XV部”)送交通知存檔,提供實用的指引。
香港联交所 企业管制守则
香港联交所企业管制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HKEX)是香港的主要证券交易所,它是香港金融市场的核心和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个国际化的交易所,HKEX的企业管制守则对于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至关重要。
企业管制守则是制定在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通过监管企业的行为来确保市场运作的正常和合法。
本文将对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企业管制守则进行全面分析,探讨其对市场的影响和作用。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企业管制守则可以分为多个方面,包括公司披露、股东权益、董事会治理、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等。
这些方面都是企业运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守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司披露是企业管制守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守则,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定期披露财务和业务运营情况,确保市场参与者和投资者能够获取到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
这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其次,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是企业管制守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守则规定了股东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公司需要在决策和治理中充分考虑到股东的合法权益。
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董事会治理是企业管制守则中的核心要素。
守则规定了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管理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以及董事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减少公司内部决策和管理中的潜在风险。
此外,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也是企业管制守则的重要内容之一。
守则规定了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制定和披露财务报告,以及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这有助于保障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防范公司内部管理和财务风险。
总的来说,香港联合交易所的企业管制守则是对上市公司行为的规范和监管,其目的在于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投资者权益,减少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企业需要严格遵守守则的规定,加强内部治理和控制,确保市场的正常运作和有序发展。
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整理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1. 《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一般披露责任《上市规则》第13.09条: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
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13.10条: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
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
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1) 监管目的: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a 普通股;b 优先股;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a配售(《上市规则》第7.09条至第7.12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14A.92(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c 供股(《上市规则》第7.18条至第7.22条)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7.23条至第7.27条)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香港证券条例
章:333 证券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附注:本条例由2002年第5号第406(1)条废除。
相关的保留条文,及过渡性及补充安排,见载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0第1部。
条: 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 2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 3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 4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 5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 6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第II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7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8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9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10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11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12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条:13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14 规则(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5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6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17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18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19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20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2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22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23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24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25 (由1985年第58号第42条废除) 30/06/1997 条:26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27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28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29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30 (由1985年第58号第44条废除) 30/06/1997 条:31 (由1985年第58号第45条废除) 30/06/1997第IV部条:32 (由1985年第58号第45条废除) 30/06/1997 条:33 (由1985年第58号第45条废除) 30/06/1997 条:34 (由1985年第58号第45条废除) 30/06/1997 条:35 (由1985年第58号第45条废除) 30/06/1997 条:36 (由1985年第58号第45条废除) 30/06/1997 条:37 (由1985年第58号第45条废除) 30/06/1997 条:38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第V部条:39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40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41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42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43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条:44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45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46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47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第VI部条:48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49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49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49B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49C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49D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50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50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5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51A (由1989年第58号第9条废除) 30/06/1997 条:52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52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53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53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54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54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55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56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57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58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59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60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6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62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63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64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65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65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65B (已失时效而略去)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条:65C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65D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66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67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68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69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70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7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72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73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74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75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75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76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77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79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0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0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0B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0C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1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1B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2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3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4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5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6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7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7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88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9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89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90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9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92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93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94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95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96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97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98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99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00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0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03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04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05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06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07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08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09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10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1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12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13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14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15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16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17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19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0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B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C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D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E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F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G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H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I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J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K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AM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N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O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P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Q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R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S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T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U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V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W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X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Y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AZ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B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BB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BC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BD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BE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BF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BG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C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D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E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F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G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H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I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J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条:121K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M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N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O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P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Q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R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S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T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U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V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W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X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Y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1Z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2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第XI部审查和调查审查条:123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124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125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条:126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7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8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29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30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3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32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33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34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35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36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37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39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40 (由1978年第8号第7条废除) 30/06/1997 条:14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41A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第XIIA部条:141B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 条:141C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 条:141D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 条:141E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 条:141F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 条:141G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 条:141H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 条:141I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 条:141J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 条:141K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 条:141L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第XIII部条:143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44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01/04/2003条:145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46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46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47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48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48A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49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条:150 (由1989年第10号第65条废除) 30/06/1997 附表: 1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附表: 2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附表: 3 (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 30/06/1997(由1990年第62号第40条废除)附表: 4 (由2002年第5号第406条废除) L.N. 13 of 2003 01/04/2003。
香港证券市场简介及主要交易规则
•家族权益 - 即董事或行政总裁因其配偶或未满18岁的 子女拥有证券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条文被视为或假设拥 有的证券权益。
•公司权益 - 即董事或行政总裁因其有权行使或控制行 使某间公司股东大会上三分之一或以上的投票权,或其董事通 常按其指示或指引行事而根据披露权益条例被视为或假设拥 有的证券权益。
•其他权益 - 即登记于权益名册而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 的证券的权益,例如购买股份的购股权。
(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在《上市规则》中的不少章节都有涉及信息披 露制度的条文,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第14 章“各项须予公布的 交易”。以下类别的须予公布的交易,透过比较交易的规模与
(7)《证券及期货条例》将上市公司可查询本身股份权益 的权力引伸至上市公司不仅可调查其股份中的“长仓”权益, 亦可调查其股本中的任何短仓权益,以及因于任何股本衍生工 具中拥有权益而产生的股份权益。
(8)目前的“上市规则”第5项应用指引指出,公开权益 持有人名册所记录的资料如不作进一步分析,或许未能为股东 及投资者就有关权益的性质提供充足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 仍难以理解,故希望联交所会保留该项应用指引第3段规定, 任何载列董事及行政总裁权益的陈述必须列出各董事及行政 总裁拥有权益的证券的数目或数量总额,一如发行人的权益持 有人名册所记录者,然后将该等权益拨归入下列任何类别:
(五)基金产品 香港市场的基金产品包括交易所买卖基金(ETF)和房地 产信托基金(REITs),也是香港证券市场较受投资者关注的 投资产品。交易所买卖基金与股票类似,可以在交易所买卖, 是一种追踪指数的集体投资计划。房地产信托基金是通过集 中投资房地产项目,获得稳定收入的集体投资计划。 四、香港证券市场主要交易规则 (一)香港交易所交易时间 早市:上午 9:30-下午 12:00 午市:下午 1:00-下午 4:00 注:在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将没有 午市交易。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99(1)條的規定,於附表刊登《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的申報規定指引》,以供備知。
該指引自2007年12月21日起實施。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委員及執行董事雷祺光2007年12月21日附表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的申報規定指引1.引言1.1.《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該條例”)第35(1)條賦予證監會訂立規則的權力,以便(i)訂明任何人可持有或控制的期貨合約1或期權合約2的數目上限;及(ii)規定持有或控制某須申報的持倉量的人向認可交易所或證監會提交通知3。
1.2.證監會根據該條例第35(1)條訂立《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該規則”),以便訂明適用於在認可交易所買賣的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的有關上限和須申報的持倉量。
1第35(1)(a)條2第35(1)(b)條3第35(1)(c)條1.3.本會希望透過發出本指引,協助市場參與者更深入地了解該規則的預期實際運作情況,並解釋該規則在法規遵守方面的規定。
1.4.本指引並沒有法律效力,旨在釐清證監會就業界提出的問題所持守的政策意向和立場。
證監會將於日後因應市場的發展修訂本指引,從而釐清其有關立場及配合相關的法例修改。
2.期貨合約和股票期權合約的訂明上限訂明上限2.1.該規則第4(1)條限制任何人可以持有或控制的期貨合約或股票期權合約的數目上限。
該規則的附表1和附表2分別指明期貨合約4和股票期權合約的訂明上限。
2.2.除指數期貨及指數期權合約外,該規則附表1指明任何人在任何一個合約月或系列可持有或控制的期貨合約的數目上限。
換言之,附表1的訂明上限適用於個別的合約月或期權系列。
例如,任何股票期貨合約的訂明上限是在任何一個合約月5,000份合約。
如某人持有3,000份在9月到期的期貨合約的長倉,以及2,000份在10月到期的期貨合約的長倉,則該人所持有的合約數目便未達到該期貨合約的訂明上限。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资格考试-温习手册整理版-HK
温习手册卷一基本证券及期货规例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纲要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1 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2 监管机构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第2章:有关的香港法例的原则及《公司条例》1 香港法律制度概述2 《公司条例》及有关事宜_ 公司架构_ 股本及债权证_ 会议及程序_ 股东、董事及高级人员_ 审计与调查_ 清盘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1 制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背景2 第I部—导言3 第II部—证监会—其架构、目标、职能、权力及责任4 第III部—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5 第IV部—投资要约6 第V部—发牌及注册7 第VI部—关乎中介人的资本规定、客户资产、记录及审计8 第VII部—中介人的业务操守9 第VIII部—监管及调查10 第IX部—纪律11 第X部—干预的权力及法律程序12 第XI部—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13 第XII部—对投资者的赔偿14 第XIII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第XIV部—关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的罪行15 第XV部—权益披露16 第XVI部—杂项条文17 第XVII部—废除及有关条文第4章:发牌及附属条例1 证监会的发牌制度2 资本规定_ 《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3 《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4 《证券及期货(客户款项)规则》5 《证券及期货(备存记录)规则》6 《证券及期货(成交单据、户口结单及收据)规则》7 《证券及期货(帐目及审计)规则》第5章:业务操守及客户关系1 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2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3 企业融资顾问操守准则4 股份登记机构操守准则第6章:业务运作及实务1 适用于证监会的注册人和持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2 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_ 证监会就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发出的指引3 互联网交易及顾问服务4 自动化交易服务5 除《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外的卖空规定6 未获缴约的造访_ 证券及期货(未获邀约的造访—豁免)规则7 中介人的承保范围_ 证券及期货(保险)规则第7章:证券、期权及期货1 证券交易_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业务_ 证券保证金融资2 在联交所买卖的期权3 在香港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合约买卖4 就证券及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8章:其它证监会规管活动1 机构融资及机构融资顾问_ 联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_ 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2 资产管理_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_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3 杠杆式外汇交易第9章:市场失当行为、不当交易行为及遵守法则1 《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述的市场失当行为_ 《证券及期货条例》对市场失当行为的定义_ 内幕交易_ 虚假交易_ 操控价格_ 操纵证券市场_ 披露关于受禁交易的资料_ 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_ 不构成市场失当行为的操守(安全港守则)_ 欺诈及欺骗2 不当交易行为3 投资者赔偿安排4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5 遵守法规与有关问题_ 企业管治_ 高级管理层、董事及少数股东第1章:香港金融业监管概览目录本章概览1学习重点11 金融产品与服务及其监管制度3引言 3香港监管机构的宗旨 3过往的监管问题 52 监管机构6政府各级的角色 6香港的金融监管机关 8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12监管职能及架构 12董事会、委员会、审裁处及工作小组 14证监会营运部门的职能 16纪律处分权力、纪律行动、纪律处分程序及惩罚 18与政府、地方及境外监管机构及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相互作用 194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215 香港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及中介人22概要 25要点 25本章概览本章向读者概述香港金融服务业及其监管制度:●本章先简单介绍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以及必须实施监管的原因。
香港《证券与期货条例》
章:571 《證券及期貨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 E.R. 2 of 2012 02/08/2012本條例旨在綜合和修訂關於金融產品、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的法律、關於規管與金融產品、證券期貨市場及證券期貨業有關連的活動及其他事宜的法律、關於保障投資者的法律,以及關於附帶或相關事宜的法律,並就有關連的目的訂定條文。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號法律公告 (略去制定語式條文—2012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本為2002年第5號)部:I 導言 E.R. 2 of 2012 02/08/2012(*格式變更─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 第I部的格式已按現行法例樣式更新。
條: 1 簡稱 E.R. 2 of 2012 02/08/2012(1) 本條例可引稱為《證券及期貨條例》。
(2) (已失時效而略去—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條: 2 釋義 E.R. 2 of 2012 02/08/2012(1) 附表1所載釋義條文,按其內容適用於本條例。
(2) 本條例各部及各條文所載釋義條文的適用範圍,按該等釋義條文的內容而定。
(3) 證監會可藉憲報公告修訂附表1第2、3、4及5部。
部:II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E.R. 2 of 2012 02/08/2012(*格式變更─2012年第2號編輯修訂紀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註:* 第II部的格式已按現行法例樣式更新。
部:分部:II1證監會L.N. 12 of 2003 01/04/2003條: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E.R. 2 of 2012 02/08/2012(1) 儘管《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第24章)根據第406條被廢除,該條例第3條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名稱設立的團體,仍以原來的名稱持續作為法人團體存在,並可以該名稱起訴及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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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在2002年7月1日实施部长问责制之前及之后,财政司司长对证监会均具有全部有效权力。财政司司长可要求证监会向其提供有关证监会为实践宗旨及履行职能而采用的原则、规定及政策方面的资料。《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证监会可就证券期货业的事务向财政司司长提出意见及提供资料。证监会须向财政司司长汇报有关其预算案、年度财务报告及借款要求等所有财经事务,以待审批。就公司而言,如发生事故,财政司司长可于必要时委任审查员及调查员加以处理。
_公司架构
_股本及债权证
_会议及程序_Leabharlann 东、董事及高级人员_审计与调查
_清盘
第3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1制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背景
2第I部—导言
3第II部—证监会—其架构、目标、职能、权力及责任
4第III部—交易所公司、结算所、交易所控制人、投资者赔偿公司及自动化交易服务
5第IV部—投资要约
6第V部—发牌及注册
1.13随后在1973年3月发生的股灾亦同样刺激当局推出新的监管措施,即按公司法修订委员会的建议制定《证券条例》及《保障投资者条例》。《证券条例》建立了一个由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一政府机构及证券事务监理专员组成的监管架构。
1.14 1987年10月发生的全球股灾促使当局对监管架构作出进一步检讨,即委任由戴维森担任主席的证券业检讨委员会(「戴维森委员会」)负责检讨金融市场,并最终采纳其建议。
_鼓励开发新产品及服务;
_协助提高金融市场专业人员的质素及技能;及
hk投资管理制度
hk投资管理制度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之一,其投资管理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香港的投资管理制度不仅与其地位和发展息息相关,更体现了其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公平和透明的积极态度。
本文将深入介绍香港的投资管理制度,包括相关法规、监管机构、市场特点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法律与法规香港的投资管理制度是基于法律与法规的约束与规范之上,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香港证券期货管理委员会(简称SFC)是香港的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香港证券期货市场和相关参与者的监管和监督。
SFC的主要职责包括:规范和监管证券期货市场;监督证券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资本、行为和运营;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水平和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
香港证券交易所(简称HKEx)是香港主要股票和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所,通过自身的规定和制度,对香港市场的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督。
受到SFC的严格监管和规范,保证了香港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二、市场特点香港的投资管理制度有着独特的市场特点,如国际化、开放性和创新性。
作为全球最重要的投资者之一,香港投资管理制度不断吸引了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和资本的参与。
这股国际资本的涌入助推了香港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也提高了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的安全性。
同时,香港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较高,这也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选择。
三、未来发展趋势香港的投资管理制度不断朝着更加透明、规范和严格的方向发展,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
同时,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的创新性和国际化特点也将继续加深。
香港金融市场正在加速构建国际金融中心,在未来,将更多的向国际市场敞开大门,引进更多的金融工具和产品。
结语香港的投资管理制度在全球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积极保障了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为香港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
在未来,香港证券和期货市场将继续保持其国际化、开放性和创新性的特点,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
香港证券与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一教材讲解第3章
第XI部: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
• 一位法官出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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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
第XII部:对投资者的赔偿
• 赔偿上限参照个别人士的情况而定,而并非参照经纪的情况。 • 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负责管理投资者赔偿基金。
第XIII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第XIV部:关于证券及期货合约交易等的罪行
• 第9章将讨论第XIII部及第XIV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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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
第V至VII部讨论关于中介人的规定。 第VI部:关于中介人的资本规定、客户资产、记录及审计
• 有关审计的条文不单适用于持牌法团(并非认可财务机构),也适用于中介 人的有联系实体; • 持牌法团(并非认可财务机构)须于财政年度终结后4个月内将经审计账目呈 交证监会,但如属停止账目,则须于停业日起计4个月内呈交证监会; • 持牌法团及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须于领取牌照或成为有联系实体后一个月内 委任核数师,并于委任后7个营业日内通知证监会。辞退或更换核数师须于1 个营业日内书面通知证监会; • 核数师须向证监会或金管局呈交书面报告的情况; • 核数师如辞职,或不获续聘或不再担任某持牌法团或中介人的有联系实体的 核数师,应书面通知证监会说明原因; • 证监会可委任核数师的条件; • 违法的干预审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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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与期货条例》架构
第V至VII部讨论关于中介人的规定。 第VII部:中介人的业务操守
• 没有遵守业务操守准则对中介人或中介人的代表的影响; • 守则已获半法律认可; • 禁止中介人或其代表以任何方式,作出他的能力或资格已获政府或证监会认 可或保证的表述; • 卖空不被禁止的条件;交易所参与者及他们的代表处理卖空指示的方法; • 关于期权买卖的规定; • 未获邀约的造访的定义;进行未获邀约的造访属违法;在如此造访下签订协 议后,撤销该协议的方法。
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
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香港作为全球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其上市市场的披露规范一直备受关注。
香港证券及期货委员会(SFC)和香港交易所(HKEX)共同为上市公司规定了一系列的披露要求,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并维护市场的公平、透明和有序运行。
在本文中,我将从多个角度对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进行深入探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一重要的主题。
1. 披露要求的背景和重要性在深入讨论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披露要求的背景和其重要性。
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其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内幕消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披露的目的是供投资者通过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披露要求的设立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维护投资者信心,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概述香港上市公司的披露规范主要由SFC和HKEX联合制定和监管。
这些规范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公司治理、财务报告、内幕消息披露等。
2.1 公司治理披露要求公司治理是指对公司内部运作机制和程序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实践。
在香港,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公司治理披露职责。
这包括披露公司的董事结构、独立董事的任命和角色、薪酬制度、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信息。
公司治理披露要求的设立有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2 财务报告披露要求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披露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主要渠道。
在香港,上市公司需要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披露要求的核心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可比性,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2.3 内幕消息披露要求内幕消息是指未公开披露的、与上市公司或其证券有关的信息。
在香港,上市公司需要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内幕消息披露要求,并及时、准确地披露任何可能对其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内幕消息。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章:571 证券及期货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L.N. 12 of 2003 01/04/2003本条例旨在综合和修订关于金融产品、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的法律、关于规管与金融产品、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有关连的活动及其他事宜的法律、关于保障投资者的法律,以及关于附带或相关事宜的法律,并就有关连的目的订定条文。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本为2002年第5号)条: 1 简称L.N. 12 of 2003 01/04/2003第I部导言(1) 本条例可引称为《证券及期货条例》。
(2) (已失时效而略去)条: 2 释义L.N. 12 of 2003 01/04/2003(1) 附表1所载释义条文,按其内容适用于本条例。
(2) 本条例各部及各条文所载释义条文的适用范围,按该等释义条文的内容而定。
(3) 证监会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第2、3、4及5部。
条: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L.N. 12 of 2003 01/04/2003第II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第1分部—证监会(1) 尽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根据第406条被废除,该条例第3条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名称设立的团体,仍以原来的名称持续作为法人团体存在,并可以该名称起诉及被起诉。
(2) 在本条例条文的规限下,证监会的法团身分,以及属于证监会的或属于其他人士而与证监会有关的权利、特权、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不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根据第406条被废除而受影响。
不论在任何条例中,或在任何文书、纪录或文件中,或在任何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的程序或作出的协议或安排中,或为任何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的程序或作出的协议或安排的目的,凡提述证监会之处(不论是否以提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的方式提述),均须据此解释。
(3) 证监会的收入无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课税。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章:571 证券及期货条例宪报编号版本日期详题L.N. 12 of 2003 01/04/2003本条例旨在综合和修订关于金融产品、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的法律、关于规管与金融产品、证券期货市场及证券期货业有关连的活动及其他事宜的法律、关于保障投资者的法律,以及关于附带或相关事宜的法律,并就有关连的目的订定条文。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本为2002年第5号)条: 1 简称L.N. 12 of 2003 01/04/2003第I部导言(1) 本条例可引称为《证券及期货条例》。
(2) (已失时效而略去)条: 2 释义L.N. 12 of 2003 01/04/2003(1) 附表1所载释义条文,按其内容适用于本条例。
(2) 本条例各部及各条文所载释义条文的适用范围,按该等释义条文的内容而定。
(3) 证监会可藉宪报公告修订附表1第2、3、4及5部。
条: 3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L.N. 12 of 2003 01/04/2003第II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第1分部—证监会(1) 尽管《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根据第406条被废除,该条例第3条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名称设立的团体,仍以原来的名称持续作为法人团体存在,并可以该名称起诉及被起诉。
(2) 在本条例条文的规限下,证监会的法团身分,以及属于证监会的或属于其他人士而与证监会有关的权利、特权、权力、义务及法律责任,不因《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根据第406条被废除而受影响。
不论在任何条例中,或在任何文书、纪录或文件中,或在任何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的程序或作出的协议或安排中,或为任何以书面或其他方式进行的程序或作出的协议或安排的目的,凡提述证监会之处(不论是否以提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的方式提述),均须据此解释。
(3) 证监会的收入无须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课税。
《证劵条例》(香港)
香港证券条例(1)来源:时间:2009-5-23 证券条例(第333章)目录条次第Ⅰ部导言1.简称2.释义3.若干交易的保留4.有连系机构的限定5.证券权益第Ⅱ部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6-13.(已废除)14.规则15.监察委员会得认可互惠基金公司和单位信托16-19.(已废除)第Ⅲ部证券交易所20.设立证券市场的限制21.使用“证券交易所”等名称的限制22.交易商不得在非联合交易所的证券市场进行证券交易23.进入和搜查等权力24.勒令关闭的权力25.(已废除)26.因失当行为等暂停交易27.因情况紧急等监察委员会得命令关闭联合交易所28.在宪报上公告指示或命令29.对指示等的上诉30.(已废除)第Ⅳ部31-37.(已废除)第Ⅴ部38-46.(已废除)第Ⅵ部交易商、投资顾问和代表等的注册47.第Ⅵ部的适用48.交易商的注册49.投资顾问的注册49A.交易合伙商行的注册49B.投资顾问合伙商行的注册49C.仅代表注册交易法团的交易董事49D.注册投资顾问的法团的监督董事仅为该等法团从事投资顾问业务50.代表的注册50A.合伙商行得注册为交易合伙商行或投资顾问合伙商行51.注册证明书的批准51A.(已废除)52.交易商注册前需缴纳保证金52A.根据第52条存放的金额帐目53.注册的拒绝53A.注册证明书条件的修订54.(已废除)54A.视为若干合伙商行的注册55.若干情况下注册证明书的撤销和暂时吊销56.关于失当行为的监察委员会权力57.撤销或暂时吊销注册的影响58-59.(已废除)60.豁免注册交易商61.豁免注册投资顾问62.为获得根据本部规定的注册证明书而作失实陈述的违法行为63.除代表以外的注册人等提供的资料64.监察委员会应保存交易商等的注册记录册65.注册交易商姓名等的公布第ⅥA部有关交易商的特别规定65A.注册为交易商的资格65B.对交易商资金的要求65C.未能遵守第65B条的规定65D.应要求出示簿册、帐目及记录第Ⅶ部记录66.第Ⅶ部的适用67.若干人士应保存证券注册记录册68.给予监察委员会的若干通知69.免责辩护70.监察委员会要求其提供某种资料的权力71.监察委员会提供注册记录册副本的权力第Ⅷ部证券贸易72.交易商出价73.注册交易商访问74.证券兜售75.成交单据的签发76.交易商不应从事买卖特权或远期交易77.交易商向客户提供的若干资料等78.禁止的若干陈述79.若干权益的揭示80.禁止买空81.证券文件的处置第Ⅸ部帐目及审计82.第Ⅸ部的适用范围和释义83.由交易商保存的帐目84.交易商接受的若干款项解入信托帐户85.信托帐户下的款项不得用于偿付债务等86.不受影响的索偿权及留置权87.交易商应委任核数师87A.交易商的财政年度87B.核数师更换的通知88.交易商提出核数师报告书89.在若干情况下核数师直接向监察委员会送交报告书89A.由核数师传达给监察委员会的报告书90.监察委员会委任核数师的权力91.监察委员会应客户申请委任核数师的权力92.核数师应向监察委员会作书面报告93.核数师的权力94.核数师和雇员传递若干事情的权利95.簿册、帐目和记录应按要求出示96.毁坏、隐匿或更改记录或将记录或其他财产递送香港境外的罪行97.委员会向交易所成员加于法律义务等权利不受本部影响第Ⅹ部赔偿基金98.释义99.赔偿基金的设立100.证券赔偿基金委员会101.构成赔偿基金的款项102.应存入银行帐户的款项103.基金的帐目104.交易所按成员交存保证金105.将银行帐户中的结余金额用于投资106.保证金在若干情况下的发还107.赔偿基金在若干情况下的补充108.基金的支付109.对基金提出的索赔请求110.监察委员会提高有关支付索赔款项的权力111.在基金方面善意合伙人的权利等112.对基金的求偿通告113.有关索赔请求的交易所委员会的权力114.交易所委员会得要求出示证券等115.设立就基金提出索赔请求的审判程序116.根据第115条提起诉讼的补充规定117.设立索赔请求的法院命令形式118.监察委员会对索赔人请求从基金中给付等权利的代位行使119.索赔仅从基金中支付120.凡基金不足以偿付索赔请求或凡索赔请求超出可支付的款项总额的规定121.交易所清盘时监察委员会在返还财产上的权力121A.监察委员会得在凡交易所委员会未能依法作为时行事第Ⅺ部检查和调查检查122-125.(已废除)调查126.为施行第127-134条的释义127.监察员的调查128.查问笔录129.监察员授权委托等130.监察员的报告131.免责通讯132.调查费用133.隐匿有关证券的簿册等134.监察委员会得作出某些命令第Ⅻ部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防止罪行135.虚假市场和交易136.诈欺或欺骗手段的运用等137.对确定证券价格的限制等138.有关证券的虚假或误导陈述139.有关第135-138条的罪行与处罚140.(已废除)侵权诉讼141.赔偿责任第ⅫA部(已废除)第XⅢ部杂项规定142.使用“包销人”名称的限制等143.投资顾问合约144.法院得作出若干指令145.各种罪行146.规例146A.由监察委员会订立的规则147.董事等的法律责任148.监察委员会就若干违反本条例行为提出检控148A.提起诉讼的期限149.附表的修订及若干特定的数额150.(已废除)附表1.关于出价购置证券应符合的要求附表2.关于出价脱手证券应符合的要求附表3.(已废除)第Ⅰ部导言1.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证券条例》。
香港期货交易条款及细则
⾹港期货交易条款及细则(中英⽂第2部分)9. Default违约9.1 The following shall constitute Events of Default: 以下事项将构成违约事件:i) if, in respect of any Client Contract, the Client shall fail: 如就任何客户合约,客户未能:(a) to provide Margin when called upon to do so; or 在要求下提供保证⾦;或(b) to make or take delivery of any Asset when required under such contract; or在该等合约要求下接收及交付任何资产;或(c) to pay any purchase price or other payment thereunder when due;于到期时缴付任何购⼊价或该等合约下的其它付款;ii) the death of the Client (being an individual); 客户(如为个⼈)去世;iii) the filing of a petition in bankruptcy or, as the case may be, winding up or the commencement of other analogous proceedings, or the appointment of a receiver, in respect of the Client;针对客户,破产呈请书的提交或视乎属何种情况⽽定,清盘或其它类似法律程序的展开或接管⼈的委任;iv) the levying of an attachment against the Account; 向账户以扣押⽅式征取;v) default by the Client in the due performance or observance of any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Agreement;客户未能妥善履⾏或遵守本合约的任何条款及细则;vi) any representation or warranty made in or in pursuance of this Agreement or in any certificate, statement or other document delivered to the Broker being or becoming incorrect in any material respect;按本合约或在本合约内订明的任何陈述或保证,或任何交付予经纪的证明⽂件、账户单据或其它⽂件,在任何重要⽅⾯,属于或变成不正确;vii) any of the consents, authorizations, approvals, licences, or board resolutions required from the Client to enter into this Agreement or any Client Contract being modified in a manner unacceptable to the Broker or being wholly or partly revoked, withdrawn, suspended or terminated or expiring and not being renewed or otherwise failing to remain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客户订⽴本合约或任何客户合约所须的任何许可、授权、批准、特许或董事局决议被修改⾄经纪不能接纳,或全部或部份被撤销、撤回、暂⽌或终⽌或届满但不获续发或在其它情况下未能保持⼗⾜效⼒及作⽤;viii) the Client being in breach, voluntarily or otherwise, of any of the conditions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or of the by-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any Exchange or Clearing House; and客户不论⾃愿与否,违反任何本合约内的细则或任何交易所或结算所的附例、规则及规例;及ix) the occurrence of any event which, in the Broker’s sole discretion, the Broker feels shall or might put in jeopardy the Broker’s rights or remedies under this Agreement.发⽣任何事件⽽使在经纪完全酌情决定下,经纪认为将会或可能危及经纪根据本合约的权利或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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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 订明了10 种類别的受规管活动,并就各類受规管活动加以定义:-第 1 類证券交易第 2 類期货合约交易第 3 類杠杆式外汇交易第 4 類就证券提供意見第 5 類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見第 6 類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見第7 類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第8 類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第9 類提供资产管理第10 類提供信贷评级服务9号牌照:提供资产管理企业架构:独资经营或合伙是不会获得接纳的业务架构1.你以个人身分为你的主事人(其为持牌法团)就任何以业务形式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
在这种情况下,你必须是你所隸属的主事人的持牌代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14(3)及(4)条)。
2.如果你是该法团的执行董事,你亦需要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25(1)(a)条)3.就注册机构进行的任何受规管活动而执行任何受规管职能的有关人士(例如在证券交易部门工作的银行职员),均毋须向证监会領取牌照或在证监会注册。
然而,假如上述人士拟从事受规管活动,则其必须是名列于金管局备存的纪錄册的人士。
4. 每家注册机构的有关人士必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这是一项法定的注册条件。
为确保这项条件得以遵行,所有有关人士除须遵守其他条件外,亦须符合等同适用于持牌法团的持牌代表或负责人员(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胜任能力规定5.短期牌照持有人不得進行第3 類受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第7 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第8 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及第9 類受規管活動(提供資產管理)。
注册成立你必须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胜任能力你必须使证监会信纳你拥有合适的业务架构、良好的内部监控系统及合资格的人员,足以确保当你在进行详述于业务计划书中的拟进行业务时,能够适当地管理可能面对的风险。
有关这方面的详情,可以參阅由证监会发出的下列文件:-《胜任能力的指引》;《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负责人员1.就每類你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而言,你必须委任最少兩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你拟进行的有关活动。
2.就每類你所申请的受规管活动而言,你必须有最少一名负责人员可以时刻监督有关业务。
只要被委任者是适当的人选及有关安排不会造成角色冲突,同一个人可以获委任成为多于一類的受规管活动的负责人员3.你拟委任的负责人员当中,最少要有一名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的执行董事4.你所有的执行董事必须向证监会寻求核准,以成为隸属于你(身为法团)的负责人员5. 你须在递交你的牌照申请时,向证监会一并递交所有拟成为你的负责人员的核准申请,以供证监会考虑。
大股东等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你的大股东(请參阅第9.13 段)、高级人员、就或将会就你的申请所关乎的受规管活动而雇用的任何其他人,或就或将会就该類活动与你有聯系的任何其他人,都必须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适当人选的资格证监会在考虑申请人是否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以获发牌或获准注册时,除了可以考虑证监会认为相关的其他事宜之外,亦须考虑有关该申请人及(在适当情况下)该申请人的其他有关人士的下列事项:-财政狀况及偿付能力;学歷或其他资歷或经验,而在这方面的考虑必须顾及申请人拟执行的职能的性质;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财政资源你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就你所申请获发牌照的受规管活动類别,将你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维持在不少于《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所指明的有关金额。
假如你就多于一類的受规管活动提出申请,你应该维持的最低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将以你所申请的有关受规管活动的规定金额中的较高者或最高者为准。
表1 是持牌法团就每類受规管活动所须维持的缴足股本及速动资金的最低數额的摘要。
若你要申请成为持牌代表及核准成为负责人员充分授权1.你必须在你将会隸属的持牌法团内具有充分的权限,以监督有关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你不一定要是该持牌法团的董事。
然而,假如你是该法团的董事,并积极參与或直接监督该法团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你必须就有关受规管活动申请成为该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
胜任能力你必须具备合适的能力、技能、知識及经验,从而恰当地管理及监督有关法团的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基本上,你需要符合表2 所列的四项要求,方会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
表2:负责人员的胜任能力测试若你要申請成為持牌代表(非負責人員)勝任能力你必須證明你對將會投身的市場以及適用於該行業的法例和監管規定具有必需的基本認識。
證監會在評核你是否符合作為持牌代表的勝任能力時,將會考慮表3 列出的三項基本要求。
申請程序填寫申請表格1.有意申请牌照或注册的人士,必须填妥适当的申请表格及所需的补充文件。
我们强烈建议你透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https://portal.sfc.hk)递交申请,此举不单减低邮政及/或邮寄延误,还可能加快申请程序。
有关使用指引,可上网浏览用户指南,网上示范及常見问题。
2. 另外,如果你有意以纸张形式递交申请,可以从证监会的网站牌照申请及具报表格一欄下载申请表格遞交申請在网上(或以纸张形式)递交申请之前,请检查清楚你已提供了本会用以处理你的申请的所有资料。
尤其是,你应已:-回答申请表格及补充文件上的每条问题(除非另有指示);及根据申请表格及补充文件的指示提供所需的证明文件(建议,透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将夹附的电子文件递交);如果是网上递交,当我们接纳了你的申请后,你便会收到一个电子信息,要求你缴付所需的申请费用,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提供网上缴费功能。
如果是以纸张形式递交,请附上(連同申请文件)一张填上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为收款人、金额为有关申请费用的支票由拟获发牌成为代表及/或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的个人向证监会提出的申请,是由该名个人与其现时所隸属或拟隸属的持牌法团共同向证监会提出。
这是因为虽然个人申请人有责任确保为支持其申请而提供的资料并非虚假或具误导性,但就此作出正式核实及认可有关申请乃属持牌法团的责任。
由于要求获发牌成为代表或获核准成为负责人员的申请是与负责核实有关证明资料是否准确的持牌法团共同提出,因此证监会要求与持牌法团之间就任何该等申请进行直接沟通。
此举是为了确保向证监会提供的资料來自单一及固定的來源,以及避免个人申请人提供持牌法团并不知悉及没有机会核实或认可的资料。
因此,持牌法团有责任令个人申请人能够及时和充分地知悉有关其申请各方面的资料。
这表示持牌法团必须与个人申请人紧密合作,以确保他们全面知悉与证监会的所有通信内容,以及为支持该等申请而向证监会提供的资料并非虚假或具误导性。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例如当涉及属刑事或规管性质的事宜,而个人申请人有法律责任或权利将之保密,不向其现时所隸属或拟隸属的持牌法团作出披露,证监会才会与该名个人进行直接沟通。
你可透过下列方式以纸张形式递交申请:-亲自前往证监会办事处,或邮寄予证监会发牌科。
退回申请假如出现下列的情况,你的申请将会被退回:-你在递交的表格上未有回答所有问题或未在适当的地方注明不适用;你未有在相关表格(例如网上申请的声明表格及以纸张形式递交的申请表格)上签署及注明日期;你未有呈交所需的证明文件;或你未有缴付全部申请费用(就网上递交而言,你可以在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查阅申请一旦获得接纳后,你需缴付的费用总额及相关的每项收费;就以纸张形式递交而言,由于费用金额如有出入可能导致申请被退回,所以请确保费用金额计算正确)。
撤回申请你可以在证监会核准或拒绝你的申请前选择撤回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已缴付的申请费用将不会退还。
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本会处理一宗新加入行业參与者的申请,一般需时约:-7 个营业日(适用于臨时持牌代表的申请);8 个星期(适用于普通持牌代表的申请);10 个星期(适用于负责人员的申请);或15 个星期(适用于持牌法团的申请)。
处理申请所需的时间可能会受下列因素的影响而有所改变,例如:-申请是否通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递交;申请人拟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的類别;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完备;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在适用情况下)其他监管机关对本会就申请人提出的审查要求而作出响应的所需时间;在本会的评核过程中,申请人就提供任何进一步资料而作出响应的所需时间;及本会收到的申请的數量。
申請被拒絕假如你未能符合法定的规定,或无法使证监会信纳你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以获发牌或注册,本会将会拒绝你的申请。
本会在拒绝你的申请前,会给予你陈词的机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40 条),并且在我们做出最后决定前,会仔细考虑你可能作出的任何陈述。
假如本会拒绝你的申请,你仍可以在21 日内,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就本会的决定提出复核(《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7 条)。
请将有关复核的文件寄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 号入境事务大樓38 樓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秘书收批給牌照或授予註冊核准申請当申请人符合所有的规定及使证监会信纳其具备适当人选的资格后,本会会向申请人批给牌照或注册(视属何情况而定)。
申请人将会收到有关核准事宜的书面通知,并会收到以挂号邮件方式寄出的牌照或注册证明书。
你的牌照或注册证明书将会显示:-你的名称/姓名;你的中央编号18;你的牌照或注册证明书的生效日期;你获发牌或注册可以进行的受规管活动的類别;及证监会对你的牌照或注册所施加的条件(如有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