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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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劫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峻侵犯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法,因此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法相较,有一个显著特点: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乃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就组成了抢劫罪。因此,个别同窗以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方式,是超级危险的。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法形态不断显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点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它的特点以下几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财物和他人的人身。可是,关于抢劫犯来讲,他最全然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利用的一种手腕。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

当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躯体实施强制的犯法手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点,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敲诈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躯体施以冲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招架,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暴力必需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尽管利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是在劫取财物以后又出于其他动机损害被害人的,那么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组成犯法的应以他罪论处。固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本钱罪,那么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若是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便在行为实施进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饰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那么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专门严峻,情节加以考虑。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招架,致使被害人不敢招架或不能招架,从而劫取其财物。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躯体起到强制、冲击作用即可,并非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躯体健康甚或生命平安。将人损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样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冲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样主体。依本法第 17 条规定,年满 14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若是没有如此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本钱罪。若是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不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犯法对象

在刑法中,抢劫罪的犯法对象是公私财物。所谓财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操纵且能知足人的需要的物体。一样以为,有体物、动产、合法财物能够成为抢劫行为的对象,但对无体物、不动产、非法财物等可否成为抢劫行为的对象,那么有争议。

一、无形物,又称无形财产,是指所有权之外的不具有物理属性的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土地利用权等。无形物实质上是一种权利,具有不同于一样财物的特殊性。对无形物本身的抢占,损害的是无形物所有权人的期待利益,而不是现实利益,可不能致使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权利的无法行使或完全丧失。

二、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移动后就会使其价值减少或丧失的财物,如土地、衡宇、树木等。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式,当场占有财物。它以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操纵之下及财物能在空间上位移为必要。这一点,与侵占罪不同,后者不以财物能在空间位移上为必要,行为人只需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变成非法所有即可。因此,行为人即利用强力抢占他人的不动产,如衡宇,而且当场强行住进,也不可能像抢劫一样动产那样,当场实现对不动产的完全操纵和随意处置,且被害人完全能够通过控诉、揭发等公力救济手腕,收回自己的不动产,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

3、非法财物,是指行为人的前手用犯法手腕取得的财物或被用作犯法手腕的财物,如行贿物、走私物品、赌资等。非法财物可否成为抢

劫罪的对象,实践中争辩专门大。如案例:甲、乙二人赌博,甲输给乙1万元。甲以为乙采纳了作弊手腕才赢了这1万元,于是对乙以暴力相要挟,强逼其当场退还1万元。甲的行为是不是组成抢劫罪,意见不一。有的同志以为,赌博是非法的,赌资应收归国有,因此,甲再将输掉的钱抢回,就组成抢劫罪。另一些同志那么以为,赌博确实是非法的,赌资确实也应收归国有。但此刻甲的赌资并无收归国有,甲也并未从国家手中抢钱。在赌资被收归国有之前,乙对赌资的占有也是非法的,假设甲不把它抢回来,也可不能有人来把它收归国有。甲抢回的事实上是自己的钱,并非是乙的钱,也不是国家的钱,因此甲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组成抢劫罪。

4、关于人体器官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问题。

五、毒品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问题。

三、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要紧有两种形式。

一、带凶器的抢夺行为的转化。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

的,以抢劫罪定罪惩罚。《说明》第6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为了实施犯法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在适用上述规按时,必需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严格限制说明,避免不妥扩大其适用范围。第一,要明确凶器的范围。凶器,大体上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杀伤力,乃至是专为杀、伤人而制造,国家

禁止个人携带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二是通经常使用于日常生活或生产,不是用于侵害人身,但行为人却将其用于抢夺等犯法活动的器械,如剪子、管子、木棍、铁锹、水果刀、啤酒瓶等。第一类物品属于凶器较易认定,第二类物品由于具有两面性,既可用于杀人、伤人,又可正常利用,故是不是属于凶器,必然要结合具体案情查明行为人携带的目的是不是用于抢夺活动而定,不可一概而论。第二,要正确认定所携带的凶器在抢夺进程中有无发挥作用,行为人为进行违法犯法活动,不单单故意携带具有杀伤性的器具,而且在抢夺财物时以各类方式暴露或暗示其携带有该武器,尽管没有明确发生暴力要挟,可是已为被害人感知,事实上是已经对被害人起到胁迫作用。唯有如此,方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相反,若是行为人仅仅是持有可能成为凶器的器具,但其主观上没有利用该器具胁迫他人的用意,或非法携带枪支、匕首等管制刀具,但在抢夺时藏而不露的,被害人也未感知其存在的,那么不该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现在携带的器具对抢夺行为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第三,要注意转化后的正确适用。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一样情形惩罚;若是同时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那么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惩罚。

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的,以抢劫罪定罪惩罚,这是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在适用该条时,要正确把握以下几点:本条的适用条件有三:一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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