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抢劫罪
刑法案例分析
牵连犯从重处罚,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特殊邢优于一般邢,重法优于轻法,1.甲,男,31岁,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
乙,女,29岁,199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
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
数日后甲、乙被抓获问题(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试分析:(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1.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
为使抢劫顺利,甲首先盗窃军用手枪1支,子弹10发。
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
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
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的行为属于罪数形态中的何种犯罪形态?(2)该犯罪形态的处断原则是什么?(3)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答:(1)甲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牵连犯。
博士入学考试历年试题
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入学考试历年试题(1999-2009)编者按许多人咨询我考武汉大学刑法博士应该看哪些参考书目,历年来都考了哪些题目,应该如何准备复习。
于是,我就将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10年来的博士入学考试的真题进行汇编,并传到我的个人博客,希望对那些有志于成为武汉大学马家军弟子的考生有所帮助。
当然,为了能够顺利考上刑法学博士生,单纯复习这几本刑法书是远远不够的,希望各位朋友能够认真阅读《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等中国一流法学期刊上近三年发表的一些刑法学术论文、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导以及赵秉志教授、陈兴良教授、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等刑法学权威的著作和学术论文。
吴情树整理于华侨大学法学院2009年3月25日2009年一、中国刑法1、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基础2、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3、组织卖淫罪二、外国刑法1、论共犯的本质2、论遗弃罪三、西方刑法学说史1、论贝卡里亚的刑法观2、论宫本英修不作为犯罪的思想2008年一、中国刑法1、未遂犯的成立条件2、我国刑法中的减刑3、我国刑法中的受贿罪二、外国刑法1、日本刑法中的共谋共同正犯理论2、德日刑法中的单纯赌博罪和常习赌博罪三、西方刑法学说史1、费尔巴哈的刑罚理论2、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2007年一、中国刑法1、论犯罪的基本特征2、论刑罚的目的3、结合刑法分则的规定,论述法条竞合的概念、表现形式以及法律适用的原则。
二、外国刑法1、论述西方刑法中的不作为犯2、论述日本刑法中的受贿罪类型三、西方刑法学说史1、简述李斯特的犯罪观2、简述日本新派与旧派的刑法理论之争3、简述团藤重光的死刑废止论2006年一、中国刑法1、想象竞合犯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2、论我国的刑罚消灭制度3、论绑架罪以及与非法拘禁罪的界定二、外国刑法1、论西方刑法中的行为理论2、评短期自由刑3、论日本刑法中的放火罪三、西方刑法学说史1、西方刑法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2、李斯特的刑罚目的观3、新社会防卫论的主要观点2005年一、中国刑法1、论中止犯2、论罚金刑3、诈骗罪二、外国刑法1、论违法性本质2、赃物罪三、西方刑法学说史(空)2004年一、中国刑法1、论教唆犯2、论数罪并罚原则3、论交通肇事罪二、外国刑法1、论共犯的本质2、同意杀人三、西方刑法学说史1、费尔巴哈的刑法思想2、植松正的刑法思想3、安塞尔的刑法思想2003年一、中国刑法1、论犯罪对象2、论追诉时效的计算3、论绑架罪二、外国刑法1、论违法性的本质2、论自由刑的统一化3、论遗弃罪三、西方刑法学说史1、比较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异同2、比较贝林格与小野清一郎的构成要件理论2002年一、中国刑法1、论犯罪对象2、论立功制度3、论诬告陷害罪二、外国刑法1、因果关系论2、短期自由刑以及存废3、论背信罪三、西方刑法学说史1、启蒙思想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之演变2、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3、菲利的犯罪三原因论4、牧野英一的犯罪征表说5、论贝林格的构成要件理论6、论团藤重光的人格行为论、人格责任论及构成理论2001年一、中国刑法1、论防卫过当2、论时效制度3、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二、外国刑法1、论原因自由行为2、论罚金刑3、论抢劫罪三、西方刑法学说史1、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2、李斯特的刑罚观3、宫本英修的犯罪未遂论2000年一、中国刑法1、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2、论刑罚权的根据3、论挪用公款罪二、外国刑法1、论过失学说2、论外国刑法中刑罚权的根据学说3、论德日刑法中的脱逃罪三、西方刑法学说史1、论贝卡利亚的刑罚适用原则2、牧野英一的目的刑论3、后期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1999年一、中国刑法1、论特殊主体2、论假释制度3、论故意杀人罪二、外国刑法1、论德日刑法中的法益2、论外国刑法中的前科消灭制度3、论德日刑法中的强奸罪三、西方刑法学说史1、试论贝卡利亚的死刑废止观2、论小野清一郎的构成要件理论3、试述近代学派刑法理论考试指定参考书目:中国刑法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模拟试题及详解(二)一、概念题(每题5分,共30分)1.抽象危险犯2.想象竞合犯3.累犯4.空白罪状5.绑架罪6.受贿罪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不作为犯罪义务的来源。
2.简述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3.简述票据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1.试论共同犯罪的形式。
2.试论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甲、乙预谋修车后以假币骗付。
某日,甲、乙在某汽修厂修车后应付款4850元,按照预谋甲将4900元假币递给乙清点后交给修理厂职工丙,乙说:“修得不错,零钱不用找了”,甲、乙随即上车。
丙发现货币有假大叫“别走”,甲迅即启动汽车驶向厂门,丙扑向甲车前风挡,抓住雨刮器。
乙对甲说:“太危险,快停车”,甲仍然加速,致丙摔成重伤。
问题:(1)甲、乙用假币支付修车费被识破后开车逃跑的行为,应定的罪名是什么?(2)对于丙的重伤,甲和乙的罪过形式是什么?(3)最终对甲、乙应该按照何罪处理?2.林某因自己的摩托车被盗而心情不好,便于2006年6月5日晚约来自己的好友王某、陆某等一起到大排档喝酒。
其间,林某因有事要外出一下,便向王某借用了摩托车,在返回途中,林某心生邪念,想要非法占有王某的摩托车(价值一万多元)。
之后,林某便将王某的摩托车直接骑到某停车场藏放。
而后返回大排档,将车钥匙返还给王某,并说车已停放在原位置。
吃完饭后,王某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便问林某怎么回事。
林某却说:我回来的时候已将车锁好,一定是被偷了,并敦促王某报警。
后林某被抓获。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2)简述理由。
(3)本案中,林某在王某问起摩托车的去向时欺骗王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4)简述侵占罪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本质区别。
参考答案:一、概念题(每题5分,共30分)1.抽象危险犯答:抽象危险犯,其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都不作具体性规定,它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就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
刑法教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案课程名称: 刑法学适用专业: 法学专业****: **课程所属院系:文法学院法学系相信自己,面对现实,加油!刑法学分论部分逐章重点: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死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状况。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特征;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概念和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和认定。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走私罪的各罪名及变相走私、间接走私、走私共犯和武装掩护走私的规定;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概念和特征;证券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和特征;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特征;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征;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认定。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的认定与处罚;诈骗罪的概念及与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的区别;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及处罚原则;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的概念与特征;窝藏罪与包庇罪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本章简单掌握。
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受贿罪的概念与认定和处罚;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贪污贿赂罪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第二十九章:渎职罪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的特征。
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本章简单掌握。
本课程难点:1、罪过形式中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等罪过形式的判断。
2、正当防卫的认定。
3、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4、刑罚制度中的刑期计算。
5、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变更。
6、数罪并罚原则适用。
7、具体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
8、近似犯罪的界限。
4、避险过当的认定本章重点: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防卫过当的认定与处罚本章难点:正当防卫的认定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理论界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行为等。
浅析抢劫中的胁迫方法
.Le ga l Sys t emA nd Soci et y 藿鍪翟曩囫隧霞良竺旦里堕f叁垒!查塾金浅析抢劫中的胁迫方法黄荣文摘要胁迫方法是抢劫罪中最重要的手段行为之一,其在司法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如胁迫需要达到何等程度,不作为的胁迫是否能构成抢劫,抢劫中的胁迫同敲诈勒索等罪中的胁迫有何不同等等。
本文试从这些问题入手,对抢劫中的胁迫方法作初步探讨,以便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抢劫罪。
关键词胁迫方法抢劫罪敲诈勒索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56-02一、抢劫罪中胁迫方法的认定(一)胁迫方法具有暴力性我国刑法中对此并没有作明确规定,而将它留给了理论解释。
于是,对于抢劫罪中胁迫方法的定义,理论界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抢劫罪中的胁迫方法,是指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便当场占有其财物,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
”并同时提出,“刑法典第263条抢劫罪中的‘胁迫’,宜在今后修改法律时改为以‘暴力相威胁’,以明确和限定胁迫的内容。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明确了抢劫中的胁迫方法的暴力性。
我比较赞同这种观点。
我国的刑法中规定的抢劫罪中的方法比其它国家更广泛,不但包括“暴力”、“胁迫”,还包括有“其他方法”。
抢劫罪属于暴力型财产犯罪,是以“暴力”为基础成立的,这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的共识。
所以抢劫中的胁迫是直接侵犯人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不同于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中的胁迫。
而司法实践中,胁迫往往也是以暴力胁迫为内容。
由此可见,为了使司法实践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更严谨、协调和避免理解中的歧义,明确胁迫方法的暴力性是必要的。
(二)胁迫方法具有程度性作为抢劫罪的胁迫方法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昵?对此,有些国家刑法有明文规定。
如《瑞士刑法》第J39条规定,只有“加暴行于人,使其生命身体受急迫危险或以其他方法使不能抗拒者”,才构成犯罪。
日本的判例通说则认为抢劫中的胁迫是作为强取财物的手段而使用的,因此,是指最狭义的胁迫,它必须达到“足以抑压对方反抗的程度”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也认为抢劫中的胁迫也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点中抢夺罪问题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点中抢夺罪问题司法考试刑法常考点中抢夺罪问题:王某见杜某从银行出来,猜想其钱包肯定有钱,便一路尾随杜某,寻找下手机会。
后见某处人烟稀少,便猛的上前夺其背包并转身就跑,但因用力过猛导致杜某摔倒在地,经鉴定为重伤。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B.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择一重罪处断C.以抢夺罪论处D.以抢劫罪论处【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抢夺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学员问:抢劫罪与抢夺罪如何区分?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抢劫罪与抢夺罪的主要区别是:1、客体要件不同。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
但由于抢劫罪与抢夺罪同属侵犯财产的犯罪,彼此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比如:(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但有时也会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
暴力和强力性质不同,但从一定意义上说,暴力也是一种强力。
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不仅行为方式有相似之处,而且危害结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条件下,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
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
试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试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携带凶器抢夺”院系:专业: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教授/副教授/讲师)二〇一年月学术诚信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均真实可靠。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
对本论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毕业论文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培养单位。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本人签名:日期: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为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般认为该规定为技术性规定而非注意性规定,而对该规定的认定还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讨论:携带行为认定、有关凶器的理解、携带时主观意志的认定。
因此对此司法实践认定中存在较大的困难,所以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对此作初步探讨。
关键词:犯罪构成性分析;凶器;抢夺;定罪目录第一章概述/引言 (5)1.1何为“携带凶器抢夺” (5)1.2司法实践中认定“携带凶器抢夺”问题的描述 (5)1.3本文的工作............................................................................................................... .61.4论文结构简介 (6)第二章“携带凶器抢夺”综述 (6)2.1 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罪构成性分析………………………………………..2.2关于携带的理解......................................................................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关于凶器的理解...................................................................... 错误!未定义书签。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抢劫罪》
抢劫罪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益: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
(一)行为结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手段行为;强取公私财物,是目的行为。
1.手段行为: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暴力内容: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杀害被害人的情形(彻底压制对方反抗)。
暴力对象: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
暴力的对方必须是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妨碍自己劫取财物的人。
案例小强想盗窃进入一住宅,看见一名牌包(驴牌),拿皮包的过程中,发现有一美女正在裸睡,于是想与其发生关系,美女奋力反抗,过了一会儿美女没有力气反抗,只是一双眼睛看着小强,完事之后,小强说,你的项链不错,借我带带吧!就这样离开了。
问;小强行为如何定性?答;盗窃中止,强奸,抢劫。
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武汉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法专业考博历年试题
2008北大刑法学博士生考试试题:中国刑法和外国刑法卷1、论法益的概念及其在刑法学体系中的作用。
2、论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机能的关系。
3、许霆案件的法理学分析。
犯罪学和监狱学卷1、试论古典犯罪学和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异同。
2、试论赫希的社会约束理论。
3、试论我国监狱分类制度及其完善。
2008年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考试试题中国刑法1、评析单位犯罪2、试论中国刑罚制度的完善3、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外国刑法1、大陆刑法的责任学说2、保安处分的含义与适用原则3、英美刑法中的非预谋杀人罪2007年北京师范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考试试题外国刑法1、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
2、试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共同正犯。
3、试论英美刑法中强奸罪的概念和特征。
中国刑法1、试评97刑法颁行以来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特点。
2、论酌定情节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3、论“雇凶杀人”案件的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历年考博试题中国刑法1、刑事违法性与犯罪构成的关系2、论量刑的酌情情节3、比较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外国刑法1、大陆法系刑罚权理论评析2、论英美刑法中的犯意3、论大陆法系刑法中的共同正犯中国刑法92: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及在定罪量刑中的意义身份犯和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的定罪关系分别论述在与受贿罪有联系的行为中应定一罪与数罪的情形91:试论定罪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我国刑罚种类的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敲诈勒索的定罪。
90:从宏观上简论我国刑法的完善问题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贪污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89:刑法为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刑罚个别化贪污罪主体的范围问题。
1994.修改刑法的必要性违法性认识对认定故意犯罪的意义中外合资企业贪污罪主体的认定与理由1995.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刑法分则“致人死亡”及其罪过形式1996.刑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刑罚个别化原则在量刑与行刑中的体现侵占罪1997.犯罪构成要件体系的学术分歧刑罚改革的基本思路受贿罪与商业受贿罪的主体界限1998.刑法司法解释如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对共同犯罪的修改新刑法分则体现的基本精神1999.犯罪客体论争死刑的理性分析与我国对死刑的适用分则体系的利弊得失2000.罪过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试论我国刑法中死缓制度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评析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理论争议2001: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及其与刑罚个别化的关系当代刑法的价值;事后受贿学术争议之评析;200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及其与犯罪集团的关系刑法修正案(三)述评受贿罪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界限2003:试论中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的关系问题(40分)评析我国刑法中的假释制度(30分)评述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的争议与司法认定(30分)2004:试论刑法立法解释的意义与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观点展示
刑法理论观点展示(背诵版)——张宇琛一、量刑规则与加重构成要件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分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究竟属于加重构成要件?还是量刑情节?观点一: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如甲来到金库欲盗窃数额巨大的黄金,但是只窃得数额较大的黄金,则甲同时构成盗窃数额巨大的未遂和盗窃数额较大的既遂,按想象竞合处理。
观点二:属于量刑规则,因而不存在未遂问题。
例如,在盗窃情节并不严重时,不能认定为盗窃情节严重的未遂。
在盗窃数额并非巨大时,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未遂犯,只能根据实际盗窃数额来定罪。
【注意】加重构成要件和量刑规则的争论同样适用于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等财产刑犯罪。
二、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分歧:共犯的成立是否要求共犯对正犯故意具有从属性?例如,教唆犯的成立是否要求正犯必须具有犯罪故意?对此,刑法理论上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
【例】甲教唆乙说:“丙是坏人,你将这个毒药递给他喝。
”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个土药递给他喝”,于是将毒药递给丙,丙喝下毒药后死亡,但乙没有杀人的故意。
观点一:肯定说,只有当被教唆者因为受教唆产生了实行犯的故意,并且着手实行犯罪,才成立教唆犯。
(甲不成立任何犯罪)观点二(命题人观点):否定说,教唆犯的成立不以被教唆者产生故意为条件,因此,只要使他人实施了正犯行为,即使该他人没有产生犯罪的故意,也具备了教唆犯的处罚根据。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三、诈骗罪的处分意识分歧:成立诈骗罪是否需要被骗人具有处分意思?观点一:否定说,诈骗罪的成立只要客观上具有处分行为即可,不以处分意思为必要。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9.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模拟试卷19一、名词解释1 侵犯财产罪2 职务侵占罪3 挪用资金罪4 挪用特定款物罪二、简答题5 如何理解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6 简述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界限。
7 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8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可能构成犯罪?9 胁迫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0 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1 试论“携带凶器抢夺”。
12 试论抢劫罪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的界限。
13 保险诈骗罪及与一般诈骗罪的相互关系。
14 某山区农民刘甲因左眼失明,容貌丑陋,年近40尚未娶亲。
刘甲经人介绍以5000元从人贩子手中买回一被拐卖的湖南籍妇女,当晚刘甲强迫该妇女拜堂成亲,并欲与该妇女发生关系。
该妇女誓死不从,刘甲遂将其推入柴房,用铁链将门锁死,并扬言:“不乖乖地听话做我老婆,就关你一辈子!”10天后,刘甲闯进柴房欲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该妇女奋力反抗,大声呼救。
声音招来刘甲弟弟刘乙,妹妹刘丙。
刘甲骂道:“笨蛋!看什么?还不赶快过来帮忙!”于是刘乙上前按住该妇女的脚,刘丙按住该妇女的手,刘甲对其实施了强奸。
两天后,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派民警前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
刘甲手持两把菜刀,堵在门口扬言:“女人是我花钱买回来的,不拿钱休想放人!”双方僵持中,刘乙趁人不备,翻墙到村里大喊:“公安局到我家抢人了!”纠集了数十人将民警团团围住,达5个小时之久。
民警无奈之下,只好撤回。
当夜刘甲与刘乙、刘丙商量,认为如果民警再来,很可能会人财两空,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被收买的妇女卖掉,刘乙、刘丙表示同意,于是刘甲与刘乙连夜将被拐卖的妇女转移到邻县,托人以3000元将其卖掉,因买主手头现金不足,当夜刘甲和刘乙只取回2000元,剩余部分由刘丙3日后取回。
问:刘甲、刘乙、刘丙三人的行为各构成什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其各自地位如何?15 农民赵某1987年与王某结婚后,王某一直未生育。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
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共6篇〕篇1:试论转化型抢劫罪试论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论处。
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适用条件及既遂与未遂的标准问题谈点看法:……一、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理解要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现行立法,是离不开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作为刑法的根本原那么,罪刑法定原那么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它当然也是我们正确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指针。
现行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所谓罪行法定原那么,简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
”对此我国刑法第三条有明确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按照法律定罪处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分。
”罪行法定原那么有几项根本要求:1、罪行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罪行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详细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明晰,意思确切,不能模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从刑法第269条看,该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消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分。
”刑法的上述规定符合“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的要求的,因此是符合罪刑法定原那么的。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1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均要求在到达期“数额较大”才构成上述三类犯罪,那么盗窃、诈骗、抢夺财物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是否也要求到达“数额较大”呢?有的认为前提条件是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到达“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有的认为刑法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到达“数额较大”,但也不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有的认为不应对先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到达“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施行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无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消灭罪证而当场施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应当按刑法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
试论“携带凶器抢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试论“携带凶器抢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摘要】“携带凶器抢夺”是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作为抢劫罪论处的行为。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对“携带凶器抢夺”作出司法解释,但司法界和理论界对其中的一些问题仍然是争论不休。
本文主要针对“何为凶器”、“携带的含义和认定”和“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理解”谈谈一些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携带凶器抢夺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抢劫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此规定,司法界和理论界有不同观点,本文也就此规定问题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如何认定凶器(一)认定凶器必须要研究的几个问题凶器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用于或可能用于杀伤他人的器具,根据此定义,某种器具要想成为法律上的凶器,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器具的杀伤性能的高低。
某种器具要成为法律上的凶器,必须具有能杀伤他人的性能。
某种器具的杀伤性能越高,被认定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大;反之,如果杀伤性能越低,则被认为凶器的可能性越小。
因此,行为人使用的各种仿制品,如儿童玩具枪、自动步枪、剪刀等,虽然在外观上与真实的凶器一样,但由于其杀伤他人的物理机能较低,甚至不能伤人,不能认定为凶器。
○1第二,器具供杀伤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
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所携带的凶器是否属于违法犯罪人用于违法犯罪的凶器,或者说,违法犯罪分子是否通常使用行为人所携带的这类器具杀伤他人。
另一方面,行为人所携带的器具在本案中被用于杀伤他人的盖然性程度。
第三,根据一般社会观念,该器具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性程度。
并非具有杀伤机能的器具都是凶器,器具的外观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刑法分则逐章解读:[11]因果关系
小试牛刀,简单的踢刹展现了我们的淡定。陈年往事,哥弟的称呼诠释了我们的年轻
第四,暴力致对方重伤或死亡,属于转化抢 劫罪中的伤害、杀害,加重处罚,不再单定故意 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两种抢劫的区分
例 1,甲盗窃乙的钱包,被乙发现,乙扭住 甲,甲为了抗拒抓捕,将乙打倒,迅速逃离。
例 2,甲盗窃丙的钱包,被丙发现,甲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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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要求具有当场的 联系性。当场包括时间上的当场和空间上的当 场,持续追捕现场属于当场。
例如,甲晚上在乙家盗窃到财物后,在乙家 阁楼上睡觉。早上,乙发现甲抱着自己的小保险 箱在睡觉,便抓甲。甲猛醒后将乙打倒在地逃跑。 虽然甲的暴力在空间上是当场,是盗窃现场,但 是在时间上已经过了一夜,已经不是当场,所以
继续取得财物,用刀威胁丙,丙被迫放弃财物, 甲取得财物。
例 l 中的抢劫属于第 269 条转化抢劫,例 2 中的抢劫属于临时起意、直接升级的抢劫。
二者相同点:第一,盗窃、诈骗、抢夺已经 着手实行,但尚未取得财物;第二,对人都使用 了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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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也没有离开现场,而是继续望风,则与甲 共同转化为抢劫罪。
②甲正在盗窃时或已经既遂后,乙在望风时 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甲对此不知情或知情 但明确反对。首先,乙虽然是帮助犯,但也可转 化为抢劫罪。其次,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甲、 乙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甲以盗窃罪论处,乙 以抢劫罪论处。如果甲对此知情但没有阻止,则
二者区分:第一,法律性质不同。直接升级 的抢劫,是由盗窃等轻罪犯意直接转化来的抢 劫,本身就应定抢劫罪,属于普通抢劫罪。事后 转化的抢劫,是由第 269 条法律拟制来的抢劫罪。 原本应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 罪(或故意杀人罪)第二,具体区分标准:使用 暴力的目的不同,直接升级的抢劫,行为人是为 了继续取得财物。事后转化的抢劫,行为人是为 了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或窝藏赃物,由于尚未取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二)[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
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
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
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
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
(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
(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
张飞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
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问题
怎样区分流氓罪与抢劫罪?
怎样区分流氓罪与抢劫罪?
滕传枢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1982(000)004
【摘要】无
【总页数】4页(P57-60)
【作者】滕传枢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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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抢劫罪抢劫罪是一种严峻侵犯公民人身平安和公私财产权益的常见多发的犯法,因此在刑法理论界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抢劫罪与其它侵犯财产的犯法相较,有一个显著特点:组成抢劫罪没有数额的限制,哪怕你只抢到一分钱,乃至一分钱都没抢到,但只要你是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就组成了抢劫罪。
因此,个别同窗以为抢点小钱小物没多大关系的方式,是超级危险的。
修订的刑法对抢劫罪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现实生活中新的犯法形态不断显现,司法实践在认定抢劫罪时候,存在了许多疑难处。
我试着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对抢劫罪的一些疑难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抢劫罪的概念和特点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它的特点以下几点: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
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类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可是,关于抢劫犯来讲,他最全然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利用的一种手腕。
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守护者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式,当即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当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躯体实施强制的犯法手腕,是抢劫罪的本质特点,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敲诈罪的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躯体施以冲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招架,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需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
尽管利用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是在劫取财物以后又出于其他动机损害被害人的,那么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组成犯法的应以他罪论处。
固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本钱罪,那么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
若是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便在行为实施进程中造成了人身损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饰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那么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专门严峻,情节加以考虑。
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招架,致使被害人不敢招架或不能招架,从而劫取其财物。
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躯体起到强制、冲击作用即可,并非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躯体健康甚或生命平安。
将人损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样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冲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样主体。
依本法第 17 条规定,年满 14 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若是没有如此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本钱罪。
若是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犯法对象在刑法中,抢劫罪的犯法对象是公私财物。
所谓财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为人所支配操纵且能知足人的需要的物体。
一样以为,有体物、动产、合法财物能够成为抢劫行为的对象,但对无体物、不动产、非法财物等可否成为抢劫行为的对象,那么有争议。
一、无形物,又称无形财产,是指所有权之外的不具有物理属性的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土地利用权等。
无形物实质上是一种权利,具有不同于一样财物的特殊性。
对无形物本身的抢占,损害的是无形物所有权人的期待利益,而不是现实利益,可不能致使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权利的无法行使或完全丧失。
二、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移动后就会使其价值减少或丧失的财物,如土地、衡宇、树木等。
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式,当场占有财物。
它以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置于自己实际操纵之下及财物能在空间上位移为必要。
这一点,与侵占罪不同,后者不以财物能在空间位移上为必要,行为人只需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变成非法所有即可。
因此,行为人即利用强力抢占他人的不动产,如衡宇,而且当场强行住进,也不可能像抢劫一样动产那样,当场实现对不动产的完全操纵和随意处置,且被害人完全能够通过控诉、揭发等公力救济手腕,收回自己的不动产,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
3、非法财物,是指行为人的前手用犯法手腕取得的财物或被用作犯法手腕的财物,如行贿物、走私物品、赌资等。
非法财物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实践中争辩专门大。
如案例:甲、乙二人赌博,甲输给乙1万元。
甲以为乙采纳了作弊手腕才赢了这1万元,于是对乙以暴力相要挟,强逼其当场退还1万元。
甲的行为是不是组成抢劫罪,意见不一。
有的同志以为,赌博是非法的,赌资应收归国有,因此,甲再将输掉的钱抢回,就组成抢劫罪。
另一些同志那么以为,赌博确实是非法的,赌资确实也应收归国有。
但此刻甲的赌资并无收归国有,甲也并未从国家手中抢钱。
在赌资被收归国有之前,乙对赌资的占有也是非法的,假设甲不把它抢回来,也可不能有人来把它收归国有。
甲抢回的事实上是自己的钱,并非是乙的钱,也不是国家的钱,因此甲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组成抢劫罪。
4、关于人体器官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问题。
五、毒品可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问题。
三、转化型抢劫罪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要紧有两种形式。
一、带凶器的抢夺行为的转化。
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惩罚。
《说明》第6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为了实施犯法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在适用上述规按时,必需对“携带凶器抢夺”进行严格限制说明,避免不妥扩大其适用范围。
第一,要明确凶器的范围。
凶器,大体上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杀伤力,乃至是专为杀、伤人而制造,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器械;二是通经常使用于日常生活或生产,不是用于侵害人身,但行为人却将其用于抢夺等犯法活动的器械,如剪子、管子、木棍、铁锹、水果刀、啤酒瓶等。
第一类物品属于凶器较易认定,第二类物品由于具有两面性,既可用于杀人、伤人,又可正常利用,故是不是属于凶器,必然要结合具体案情查明行为人携带的目的是不是用于抢夺活动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第二,要正确认定所携带的凶器在抢夺进程中有无发挥作用,行为人为进行违法犯法活动,不单单故意携带具有杀伤性的器具,而且在抢夺财物时以各类方式暴露或暗示其携带有该武器,尽管没有明确发生暴力要挟,可是已为被害人感知,事实上是已经对被害人起到胁迫作用。
唯有如此,方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相反,若是行为人仅仅是持有可能成为凶器的器具,但其主观上没有利用该器具胁迫他人的用意,或非法携带枪支、匕首等管制刀具,但在抢夺时藏而不露的,被害人也未感知其存在的,那么不该以抢劫罪论处,因为行为人现在携带的器具对抢夺行为没有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
第三,要注意转化后的正确适用。
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按抢劫罪一样情形惩罚;若是同时具有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那么按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惩罚。
二、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的,以抢劫罪定罪惩罚,这是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在适用该条时,要正确把握以下几点:本条的适用条件有三:一是行为人必需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但该行为是不是必需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呢?有的以为,刑法明确规定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依照罪刑法定原那么,行为人不仅要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需组成犯法。
有的那么以为,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非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组成犯法,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故意。
显而易见后一种观点是对的,即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所得财物数额大小,都可转化为抢劫罪。
这既有司法说明依据,又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转化型抢劫行为相吻合。
第一种观点是机械地明白得立法规定,因此并非可取。
二是行为人必需当场利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
所谓“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场所,和行为人在逃离作案现场、被人发觉后的整个被追捕进程的现场。
若是行为人作案时或在逃离作案现场时没有被及时发觉,在事后的其他地址被发觉,因此对他人利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的,那么不存在转化抢劫罪的问题。
如案例:某日下午3时25分左右,王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带李某到某村,毒死了村民孔某的一条狗,两人携狗逃离时被孔某发觉。
孔某当即追赶,未赶上。
两被告在邻村又盗窃一条狗后,于下午5时许返回盗窃现场,被守候在此的孔某发觉。
孔某驾摩托车追赶两人。
途中,王某驾三轮摩托车数次故意曲线行驶,使孔某不能超车。
当两车平行时,坐在后座的李某用左手猛推孔某,致其倒地,造成轻伤。
本案中,被害人通过了“觉察━追捕━守候伏击━再次追捕”这一系列不中断持续追捕的进程,被害人第二次追赶途中,应视为是作案现场的延伸,被告人李某对其实施暴力行为,仍应属于当场利用暴力,故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
三是利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若是不是出于这特定的三个目的中的其中之一,那么也不得转化。
如案例:张甲夜入某户行窃,正在翻找财物时,被户主觉察,张甲即拔出随身携带刀具,要挟正欲起床的户主说:“不准动,不然就杀死你。
”随后从写字台抽屉等处搜得现金一百多元逃离现场。
本案中,张甲先是实行盗窃行为,但当外界条件改变以后,其产生了新的犯意,即由盗窃的故意转化为抢劫的故意。
张甲持刀要挟的直接目的是非法占有财物,而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
因此,对张甲应直接依照刑法第263条定罪惩罚,不必适用第269条。
要正确认定转化后的抢劫罪的犯法形态。
抢劫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若是侵犯公私财产权,同时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行为人的要紧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人身权利的手腕是为这一特定目的效劳的。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当场利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当即抢走财物并实际占有财物的,才能视为抢劫既遂;不然,即便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未能占有公私财物的,只能组成抢劫未遂。
转化型抢劫罪是不是也有既遂未遂之分呢?实践中很少加以区分,一样均以既遂论处。
对转化型抢劫罪,也应正确界定既遂、未遂形态,以严格贯彻罪刑相适应原那么,正确判处刑罚、处惩和教育改造犯法人。
具体而言,只若是犯法行为人实施完毕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的,均以抢劫罪既遂惩罚;犯法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由于其本人意志之外缘故此未得逞,又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利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要挟的,均应以抢劫罪未遂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