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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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基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宁大政(2008)1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基建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国家利益,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宁波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教计[2008]78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宁波市招投标中心招标:
(一)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
前款规定的项目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在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校招投标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审议,报分管校长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
(二)投资较小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市招标办规定可以由业主直接发包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
(五)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因学校工作需要在短时间内必须完成的,经相关主管校领导同意的;
(七)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急需抢修的;
(八)涉及师生基本生活及教学科研正常秩序的水电管线等,便于及时维护管理的;
(九)其他经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认为有必要的。
前款规定的不进行招标的,总投资估算价超过30万元的,需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总投资估算超过50万元的还需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项目直接发包实施细则由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条基建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故阻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由学校组织的基建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校内招标一般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在校园规划与建设处网页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确定被邀请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投标单位数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招标。
第七条凡需招标的基建项目,在立项已获批准后,首先由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包括工程范围、要求等,并配合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做好招标的准备工作。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集体研究确定评标的标准和方法,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地址及工程概况;
(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
(三)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单位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
(三)施工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
(四)投标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
(八)竣工、交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投标单位应当提供的有关专业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十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格式;
(十二)其他相关要求。
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对于售出的招标文件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承建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单位的其他内容。开标前,参与招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必须严格对标底保密。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不得少于5天。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通告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内容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可以在开标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考察或召开答疑会。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发出前必须经过基建招投标办公室审定并报校监察审计处备案。投资估算在3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的招标文件发出前必须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基建工程招标的一般程序(具体实施时可视工程项目大小和复杂程度相应增减某些程序):
(一)使用单位向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提交《宁波大学基建工程项目招标申报审批表》;
(二)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集体讨论确定招标方式和拟邀请投标单位;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信息;
(五)接受报名,发出标书;
(六)收取投标文件;
(七)考察报名单位资质,对邀请投标单位进行备案核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举行开标会议,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校监察审计处派员监督;
(十)中标单位报校招投标委员会和分管校长审定;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草拟合同文本,报校监察审计处审核;
(十三)签订合同。
第三章投标
第十四条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的建筑企业必须在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由宁波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基建项目招标,需要我校推荐投标单位和评标专家的,先由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确定被推荐单位和人选,报分管校长审批。投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推荐参与我校新建项目的投标:
(一)投标单位在校内已有2个及以上项目在建(项目投资在50万元以上),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二)投标单位在校内承建过项目有不良纪录的;
(三)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投标单位有行贿以及其他严重的与诚信有关的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校基建招投标办公室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启封。
第十八条投标单位在投标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任何违约分包,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