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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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8〕8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区、县(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审核审批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三条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居民家庭,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分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公布。

人均收入超过城乡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中,人均收入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的家庭认定为城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七条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提供相关人员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接受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查。

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服务工作站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收入家庭资格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

(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应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地房产情况和现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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