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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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哈政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的通知(哈政发〔201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关于“以改善民生为根本”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全市低收入困难群众的救助水平,市政府决定,从2010至2011年度供暖期开始,对认定的市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实施供暖救助。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救助范围及标准(一)救助范围。

各供暖周期上年度(如2010至2011年度供暖期的上年度为2010年)被认定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已享受职工单位或政府政策性供暖补贴的家庭除外)。

(二)救助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供暖救助标准按照省确定的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的80%实施,低收入家庭的供暖救助标准按照省确定的低保家庭供暖补助标准的50%实施。

二、发放方式及时间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供暖补助均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

发放时间为每个供暖期上年度的年底前。

三、资金来源供暖救助的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承担。

四、有关要求(一)严肃做好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要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哈政发法字〔2008〕14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哈政办综〔2009〕82号)要求,做好各年度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的申报、认定工作,确保审批程序规范、标准执行严密,做到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二)确保供暖补助资金及时筹措、发放到位。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统筹运作,切实做好供暖救助的各项工作。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是指政府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家庭的收入水平进行认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享受相关扶助政策的资格。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制定,旨在帮助那些经济困难的家庭获得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

本文将介绍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和适用这一政策。

首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核心是收入水平。

政府通常会根据家庭的人均收入、家庭总收入以及家庭负担等指标来进行认定。

一般情况下,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或者家庭的总收入低于一定的贫困线,都可以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此外,政府还会考虑家庭的负担情况,比如是否有长期患病的家庭成员、是否有残疾成员、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等,这些都会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产生影响。

其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会因地区而异。

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也会因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一线城市和发达地区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会相对较高,而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认定标准会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城市生活成本高,家庭的基本生活支出相对较大,因此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也会相应提高。

再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会不断地对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调整和修订。

这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更好地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合法权益。

因此,家庭需要定期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最新认定标准,以便及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福利。

最后,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

除了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扶助和救助政策外,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还会影响到他们在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权益。

因此,家庭在经济困难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政府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便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

总之,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家庭经济状况、社会福利政策等多方面内容的重要政策。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
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是指针对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旨在帮助
农村贫困家庭度过困难时期,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黑龙江省对农村低保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黑龙江省对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是按照家庭人均纯收入和生活困难
程度来确定的。

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且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此外,黑龙江省还对低保对象的认定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农村五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孤儿、空巢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其次,黑龙江省对农村低保标准的发放金额也进行了规定。

根据当地的经济发
展水平和物价水平,黑龙江省对农村低保金的发放标准进行了科学测算,确保低保金能够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黑龙江省还对低保金的发放方式进行了规定,一般采取定期发放或者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以确保低保对象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此外,黑龙江省还对农村低保对象的享受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低保对
象有权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医疗救助、教育资助、临时救助等各项优惠政策,同时也有义务配合政府做好相关的审核和报告工作,确保低保金的合理使用。

总的来说,黑龙江省农村低保标准的出台,对于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黑龙江省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加大对农村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低保标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为农村贫困人口提供更加有力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能够让更多的农村贫困家庭受益,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哈政发法字[2008]1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8]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确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市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非农业户口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确定的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的审查工作。

社区服务工作站受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未成立社区服务工作站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承担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的城市居民,均可依据本规定申请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资格,经认定后享受相应的困难补助。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中的高等院校学生(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监外服刑人员计入家庭人口。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哈民政规〔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19〕12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救助政策,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黑政办规〔2018〕3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民规〔2017〕6号)、《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19〕6号)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乡低保救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工作(一)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家庭,可申请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救助: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因病、因学或遭遇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家庭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二)家庭刚性支出包括以下三项费用:1.因病支出。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已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应由个人承担的自付和自费部分的医疗费用总和。

【民政办法】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引言为了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管理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哈尔滨市民政部门制定了《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和惠民政策,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一、总则1. 为了便于管理和规范认定工作,哈尔滨市将低收入家庭认定分为初次认定和定期复核两种情形进行。

2. 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一定收入标准以及其他特定条件的家庭户口单位。

二、初次认定1. 低收入家庭初次认定由居住地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

2. 低收入家庭初次认定的条件包括:- 家庭的经济收入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成员不具备劳动能力或者就业机会有限;- 家庭所拥有的财产和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3. 初次认定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居民联系明;-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房产证明;- 车辆登记证明等。

4. 民政部门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出具初次认定结果通知书。

三、定期复核1. 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具有时效性,需要定期复核。

定期复核周期为两年。

2. 定期复核的主体责任由低收入家庭本人承担,同时也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3. 定期复核时,低收入家庭需要更新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收入证明;- 财产和资产证明;- 家庭成员变动证明等。

4. 民政部门将根据低收入家庭提供的证明材料,重新进行审核和认定,如发现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将及时取销其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调整。

四、管理和保障1. 哈尔滨市将建立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认定数据的集中管理、共享和动态管理。

2. 民政部门将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服务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政策宣传,让低收入家庭充分了解和享受相关惠民政策。

3. 对于低收入家庭认定结果存在争议的,可以向民政部门进行申诉,民政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复核并及时处理。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哈民政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哈民政规〔2021〕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2021年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方案,现就做好此次提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城乡低保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783元/人月;县(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37元/人月;全市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812元/人年。

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市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12216元/人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12792元/人年、半护理13392元/人年、全护理13992元/人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5304元/人年、半护理5904元/人年、全护理6504元/人年。

县(市)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9948元/人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8748元/人年、半护理9348元/人年、全护理9948元/人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3144元/人年、半护理3744元/人年、全护理4344元/人年。

全市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执行6264元/人年。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4680元/人年、半护理5280元/人年、全护理5880元/人年;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执行全自理1404元/人年、半护理2004元/人年、全护理2604元/人年。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1997]5号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1997]5号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1997〕5号1997年2月1日)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郊区)持城市常住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日常工作。

财政、劳动、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四条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政府承担,适当救济,属地管理,公开发放,有劳动能力者自食其力的原则。

第五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市统计、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六条凡市区居民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均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按户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按月发给保障金。

第七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社会孤老人员,在保障线标准基础上加发10%保障金。

第八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家庭中,有重残疾人的,在原保障线标准基础上为一名重残疾人加发5%保障金。

第九条家庭成员的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规定确定。

第十条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的所有收入,包括各类工资、奖金、津贴、物价补贴及其他收入;无固定职业人员和职工另谋职业劳动所得的所有收入;家庭成员在技校、大(中)专院校读书或学徒得到的奖学金、生活津贴等收入;依法接受亲属的赡养费、扶养费及遗产、遗款;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失业保险金;接受的馈赠。

黑龙江省低保标准

黑龙江省低保标准

黑龙江省低保标准黑龙江省低保标准是指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救助的标准和政策。

低保标准的制定,旨在帮助生活困难的家庭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根据黑龙江省的相关政策规定,低保对象主要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生活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和临时遇困的群众等。

具体来说,低保对象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灾致贫等原因生活困难,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二、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自行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包括孤儿、残疾人、重病患者等。

三、临时遇困的群众,指因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

针对不同的低保对象,黑龙江省制定了相应的低保标准和救助政策。

具体来说,低保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活补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金,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医疗救助,对特困人员和重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包括医疗费用补助、住院费用报销等。

三、教育资助,对低保家庭的子女提供教育资助,包括学费减免、助学金发放等。

四、临时救助,对临时遇困的群众提供临时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黑龙江省还建立了健全的低保救助机制,确保救助对象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救助。

同时,还加强了对低保对象的帮扶和管理工作,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重新走上正轨。

总的来说,黑龙江省低保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能够进一步完善低保救助制度,让更多的困难家庭受益,共同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哈尔滨低保标准

哈尔滨低保标准

哈尔滨低保标准哈尔滨市作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是东北地区的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

在城市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社会问题,其中包括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

为了帮助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改善生活,哈尔滨市实施了低保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低保标准。

首先,哈尔滨市对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家庭成员等因素。

对于城市居民家庭来说,低保对象包括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以及因病致贫、因灾致贫等特殊困难家庭。

对于农村居民来说,低保对象包括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以及因病致贫、因灾致贫等特殊困难家庭。

其次,哈尔滨市对低保标准的核定主要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是指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衣物、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医疗补助是指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包括住院医疗和门诊医疗两部分。

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核定,以确保其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得到保障。

再次,哈尔滨市对低保对象的监督和帮扶工作也非常重视。

一方面,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信息台账,定期对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及时更新和调整补助标准。

另一方面,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帮扶措施,包括提供就业援助、技能培训、医疗救助等服务,帮助其脱贫致富,摆脱贫困。

最后,哈尔滨市还注重宣传低保政策,加强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增强低保对象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同时,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低保工作,包括设立低保基金、开展扶贫济困活动等,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低保工作的良好氛围。

总之,哈尔滨市的低保标准不仅是一项社会保障政策,更是一项民生工程,是帮助困难群众温暖过冬的一道阳光。

通过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细致入微的核定工作、严格规范的监督管理和全社会的参与支持,哈尔滨市的低保工作将更加有力地帮助低收入家庭和特困人员渡过难关,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稳定。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7.16•【字号】哈民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民政规〔2020〕2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民规〔2019〕6号),为更好保障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政、人社、工会等多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完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主动发现的机制。

一是与人社部门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信息共享机制。

对人社部门提供的下岗失业人员人员信息数据进行交叉比对,提取疑似预警信息;对交叉比对出的疑似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预警信息,以及接到上级民政部门反馈的预警信息后,及时组织人员入户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摸排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给予相应的救助。

二是与工会组织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信息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与工会组织协同配合,做好困难职工家庭数据比对工作,推动困难职工帮扶信息与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形成对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救助合力。

二、严格落实低保救助政策认真落实低保救助政策,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一是按“三个基本条件”纳入低保。

对因下岗失业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的家庭(人员),及时纳入低保范围。

二是按“支出型”纳入低保。

对因病、因学或遭遇突发性灾难导致刚性支出较大,家庭收入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其家庭可按“支出型”政策纳入低保。

2023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2023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2023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2023年,我国将继续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情况,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本文将针对2023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收入标准2023年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的月均可支配收入。

具体标准如下:1.城镇地区: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农村地区:家庭月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60%。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也在逐年增加。

因此,2023年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相应提高,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家庭人口标准除了收入标准,家庭的人口状况也是低收入家庭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2023年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标准如下:1.单人家庭:家庭仅有一人的,按照单人家庭认定。

2.家庭人口不超过3人:家庭人口不超过3人的,按照家庭人口不超过3人认定。

3.家庭人口超过3人:家庭人口超过3人的,按照家庭人口超过3人认定。

通过合理的家庭人口标准,可以更好地衡量家庭的实际情况,确保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更加准确和公平。

三、其他补充标准除了收入和家庭人口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补充标准,如下:1.特困家庭: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按照特困家庭认定。

2.失业家庭:家庭成员中有失业人员的,可以按照失业家庭认定。

3.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中有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特殊困难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按照特殊困难家庭认定。

这些补充标准的设立,旨在更好地照顾特殊困境下的家庭,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四、认定程序和权益保障2023年低收入家庭的认定程序相对简单,主要由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

家庭可以通过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认定。

一旦家庭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将享受一系列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低保金、医疗救助、教育资助等。

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规范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工作,健全完善覆盖全面、分层分类、综合高效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公正,依据《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低收入人口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救助帮扶、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二)严格规范、高效便民;(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低收入人口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二)特困人员;(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四)支出型困难人口;(五)易返贫致贫人口;(六)其他低收入人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低收入人口审核确认和救助帮扶工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审核确认权限下放的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医保、人社、住建、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确认条件按照《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特困人员确认条件按照《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家庭,应确认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申请家庭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家庭人均收入扣除因病、因残、因子女上学、因灾、因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家庭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放宽到2倍;(二)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三)申请家庭拥有的机动车辆购买超过一年,且申请时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家庭成员名下无船舶、60马力以上农业机械;(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只有一套用于居住的不动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农村宅基地的不动产除外),或虽有两套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五)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哈尔滨市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国家和本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劳动能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业愿望且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一)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周岁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四)残疾人员;(五)失地农民;(六)军队退役人员;(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具体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做好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切实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状况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居民。

这些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等。

本办法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符合认定标准的人员可以向所在社区或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将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给予相应的就业援助。

在就业援助方面,本办法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2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广亮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持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属地管理、公开发放、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负责民政部门委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人事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财政、统计、物价部门,按照维护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费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市、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相关项目,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保障金由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黑民规〔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6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已经省民政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及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未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执行,确认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六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均具有我省户籍的,可以由其中一名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其中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指导标准和认定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和审核等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市(地)、县(市)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0.20•【字号】黑民规〔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民规〔2021〕12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已经2021年10月20日省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2021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黑龙江省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20〕42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条件,精准认定;(二)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标准规范,高效便民;(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将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特困人员认定流程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执行,认定条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四)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五)市(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2哈尔滨低保标准是怎样的

2022哈尔滨低保标准是怎样的

2022哈尔滨低保标准是怎样的低保都是特别贫困的⼈才可以得到的,⽽且每个⽉都有那么点点,有的还有⾃⼰城市的财政补助的,加起来⼀个⽉也可以正常的⽣活了,那么哈尔滨低保标准是如何的。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哈尔滨低保标准是怎样的”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城乡低保标准、财政补助⽔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关⼯作的通知》(⿊民办〔2014〕139号),经哈尔滨市政府批准,正式提⾼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提⾼市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4年10⽉1⽇起,将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460元/⽉⼈提⾼到510元/⽉⼈,财政补助⽔平由320元/⽉⼈提⾼到335元/⽉⼈。

(⼆)从2014年1⽉1⽇起⾄2014年9⽉30⽇,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508元/年⼈提⾼到2700元/年⼈;从2014年10⽉1⽇起,将市区农村低保标准由2700元/年⼈提⾼到3000元/年⼈,财政补助⽔平由1812元/年⼈提⾼到2100元/年⼈。

(三)从2014年1⽉1⽇起,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年3660元/年⼈提⾼到5800元/年⼈;市区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年2570元/年⼈提⾼到4000元/年⼈。

⼆、提⾼县(市)(含双城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4年1⽉1⽇起,将县(市)城市低保标准由376元/⽉⼈提⾼到440元/⽉⼈,将财政补助⽔平由282元/⽉⼈提⾼到297元/⽉⼈;将农村低保标准由2181元/年⼈提⾼到2700元/年⼈,将财政补助⽔平由1483元/年⼈提⾼到1627元/年⼈;将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3660元/年⼈提⾼到5400元/年⼈,将分散供养标准由2570元/年⼈提⾼到3800元/年⼈。

三、提⾼城市低收⼊困难家庭和城乡低收⼊家庭标准(⼀)市区城市低收⼊困难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的1⾄1.2倍同步提⾼到510元/⽉⼈⾄612元/⽉⼈。

(⼆)市区城市低收⼊家庭标准按市区低保标准1.2⾄1.5倍同步提⾼到⽉⼈均612元/⽉⼈⾄7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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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办法】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8〕8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市)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审核审批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三条对持有当地常住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居民家庭,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分为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随低保标准进行调整、公布。

人均收入超过城乡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城乡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其中,人均收入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但未超过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的家庭认定为城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二)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低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章申请及受理
第七条申请低收入家庭资格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家庭成员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家庭成员及赡养、抚(扶)养人基本情况、家庭收入及财产申报单,提供相关人员户籍和身份证明材料,接受对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查。

受申请人委托,社区服务工作站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收入家庭资格申请及相关材料。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申请:
(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应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户籍地房产情况和现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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