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肽类激素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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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肽类激素通知

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省、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及《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麻黄碱的管理

(一)药品批发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以下同)时,应认真核实购买方资质、查看采购人员本人身份证,并登记身份证号,采购员应是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书的委托人,对非委托人,不得进行交易。

(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麻黄碱复方制剂时,要对购买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并建立销售记录,记录每一笔销售情况。

(三)药品批发企业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时,应报请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协助核查。

二、加强曲马多等特殊药品的管理

(一)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年版)曲马多(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和氨酚氢可酮片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自20**年1月1日起,凡是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经营曲马多(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和氨酚氢可酮片。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年版)请到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二)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企业对原有库存相应品种应按照原购进渠道退回,对不能按照原购进渠道退回的库存品种应在3日内通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监督销毁。

三、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管理

(一)严禁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经营除胰岛素之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二)对未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格从事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销的药品批发企业,按超范围经营依法查处。

根据市局部署,我局将开展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工作,对不按通知要求,从事非法经营行为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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