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执法着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各级派出所、分局、支队等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岗位职责和形象要求,维护执法权威,树立良好的警务形象。
第四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体现公正、严肃、威严、规范的特点。
不得穿着衣着不整、领带不整、衣领外翻、领口敞开等不符合警容要求的服装。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着装宣传、示范、考核制度,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着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执法人员着装的宣传教育、例行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群众交流互动,听取民意,及时了解社会上对执法人员着装的看法和建议,不断改进着装管理工作。
第八条对于有违反着装管理制度的执法人员,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梳理,可以适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十条执法人员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安部门的着装要求,包括制服、配饰、个人形象等方面。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件,佩戴警徽标志。
不得私自更换、涂改、破损、遮挡标识。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的整洁,不得穿着脏、破损、褪色的制服。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统一佩戴警衔、警衔标志,并按照规定佩戴相关配饰。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着装应当与岗位职务相适应,不得穿着与执法岗位不符的服装。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使职权时,应当穿着制服,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着装标准及配饰,不得擅自更换。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凭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可着便装执勤,但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影响警容警纪。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树立良好的仪容仪表,保持身体清洁,面容端正,不得穿戴有损警容、影响警务形象的服饰。
第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执法人员,可适当配戴当地特色的头饰、领巾等服饰。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标志使用,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现予公布。
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式服装的设计
(一)制式服装应当具有明显的行政执法特征,设计简洁、大方、实用,适合岗位。
(二)制式服装颜色一般为深色,应当以黑色、藏蓝色为主,造型应当符合人体工学原理。
二、制式服装的管理
(一)所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配备制式服装,在工作中必须穿着制式服装。
(二)制式服装必须经过专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擅自裁剪、加工。
(三)每年至少应当配发2套制式服装,着装卫生整洁。
三、标志的使用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制定的标志。
(二)标志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颜色,并采用过渡自然的色彩过渡,直观明了,便于识别。
(三)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标志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变换。
四、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等情况。
(二)严禁将制式服装和标志用于非法活动。
(三)制式服装和标志专项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核发。
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市场监管着装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着装管理制度
市场监管着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制式服装管理:市场监管人员应穿着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
夏装等。
制式服装应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整。
不同制式服装(含皮鞋)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
着常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2.标志管理:市场监管人员应佩戴规定的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
胸号、领带、腰带等。
标志应佩戴在规定的位置,不得随意更改或挪动。
3.帽子管理:佩戴制式帽子时,应按照规定佩戴,不得斜戴、歪戴。
男性执法人
员大檐帽的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卷檐帽的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
4.鞋子管理:着制式皮鞋时,应配穿深色袜,女性执法人员可配穿肤色袜。
鞋子
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得随意搭配其他鞋子。
5.仪容管理:男性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市场监管
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不得穿着破损、污浊、不洁的服装和标志。
此外,市场监管人员在参加重要会议、重大集体活动时,应着制式服装。
在执行执法检查任务时,必须按标准着装。
着装人员应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和标志,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并更换。
总之,市场监管着装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市场监管人员的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执法效率和公信力。
着装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为市场监管工作做出贡献。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统一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进一步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加强正规化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规定统一配备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识有:帽徽;领花;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第四条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编、在职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定,在工作时间着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
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含皮鞋)不得混穿。
(一)春、秋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内衬衣,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季制式帽,春秋常服佩戴领花、硬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臂章。
2、着执勤服时,佩戴春秋执勤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二)夏季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长(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裙)内,并扎制式腰带,第一粒扣子不扣,不系领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2、参加重大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按照上级部门或主办方要求统一着装。
着制式长袖衬衣时,应系领带,佩戴领带夹,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三)冬季制服着装规定1、着制式内衬衣,制式毛衣,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冬季制式帽,冬常服佩戴硬肩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臂章;2、着多功能服时,着冬季制服裤子,戴春秋冬季制式帽,佩戴软肩章、丝织胸徽、丝织胸牌号、臂章。
(四)执勤服着装规定执勤服穿着时机、场合,由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决定。
通常情况下,可做日常执法工作时穿着,也可在参加市、区两级统一组织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整治行动时,在市、区两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组织的集训或其他特殊情况时穿着。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全黑色皮鞋(女同志夏季裙装可着全黑色凉鞋;男同志夏季可着全黑色包头包跟皮凉鞋)。
深圳执法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树立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各级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
第三条执法服是执法人员的标志,是执法权威的象征。
执法服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范原则:执法服的设计、制作、发放和使用应当统一规范,体现执法部门的特点和权威。
(二)严肃规范原则:执法服的穿戴和使用应当严肃规范,不得随意更改、滥用。
(三)节约高效原则:执法服的采购、保管和使用应当注重节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执法服的设计与制作第四条执法服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体现执法部门的特点和形象;(三)具有辨识度高、穿着舒适、便于执法的特点。
第五条执法服的制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质量合格。
第六条执法服的材质、颜色、款式、标识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三章执法服的发放与管理第七条执法服的发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岗位需求和工作性质发放;(二)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发放;(三)保证执法服的完好和数量。
第八条执法服的发放对象为正式在职的执法工作人员。
第九条执法服的发放应当由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发放。
第十条执法服的保管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执法服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一条执法服的损坏、丢失或者需要更换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执法服的穿戴与使用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穿戴执法服,不得随意更改、滥用。
第十三条执法服的穿戴应当整洁、得体,不得污损、皱褶。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外出执法或者参加执法活动时,应当规范穿戴执法服。
第十五条执法服不得用于非执法活动,不得作为个人物品使用。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将执法服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章执法服的回收与处理第十七条执法人员离岗、退休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时,应当将执法服收回。
城管制服穿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树立城管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城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包括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城管执法大队等各级城管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以体现城管队伍的整齐划一和权威性。
(二)实用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舒适、方便地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现城管队伍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四)美观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简洁大方,符合城管队伍的职业特点。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分为常服和制式服两种。
第五条常服要求:(一)颜色:常服为深蓝色,寓意城管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二)款式:常服为春秋款,包括外套、衬衫、裤子等。
(三)配饰:常服配备腰带、皮鞋等。
第六条制式服要求:(一)颜色:制式服为深蓝色,与常服保持一致。
(二)款式:制式服为夏款和冬款,包括外套、衬衫、裤子、腰带、皮鞋等。
(三)配饰:制式服配备领带、肩章、警衔等。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整洁:着装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渍、破损等。
(二)规范:着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款式、颜色等。
(三)整齐:着装应当整齐划一,符合城管队伍的形象要求。
(四)得体:着装应当得体大方,符合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特点。
第三章着装佩戴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佩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外套:外套应当拉链拉好,纽扣扣齐,不得敞开。
(二)衬衫:衬衫应当塞进裤子内,袖口扣好,领带系紧。
(三)裤子:裤子应当拉直,扣好纽扣,裤脚不得卷起。
(四)腰带:腰带应当扣好,松紧适度。
综合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树立行政执法形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执法队伍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队伍。
三、着装要求1、服装(1)男性执法人员着装:着黑、深蓝或灰色西装,搭配领带,衬衫颜色为白色或浅蓝色,皮鞋颜色为黑色。
(2)女性执法人员着装:着黑、深蓝或灰色西装,搭配衬衫,或着黑、深蓝或灰色裙装,皮鞋颜色为黑色。
2、携带物品(1)佩戴执法证件、执法工作证件等标志;(2)携带便携执法工具,如手持电子记录设备、测速仪、摄像机等。
四、着装管理1、着装的统一采购、配发(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在经费允许范围内,统一采购执法队伍着装,确保着装品质、尺寸适中;(2)着装在新队员入职时进行配发,老队员如有着装破损、尺寸不合适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2、着装的统一穿着(1)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执法队伍进行着装检查,确保着装的整齐一致;(2)着装不整齐、不符合规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整改。
3、着装的个性化要求(1)执法人员在着装的基础上,可以佩戴执法部门授予的荣誉奖牌或者个人标志。
(2)执法队伍在着装的基础上,可以佩戴执法部门颁发的警用装备。
五、着装权利与义务1、执法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超出着装规定范围的要求;2、执法人员有义务按照制度要求,合理搭配着装,维护执法部门形象。
六、违规处罚对于严重不整齐着装、擅自变动着装标准等情况,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等处罚。
七、着装经费保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着装统一标准,合理划拨经费,保障着装的采购、配发以及着装管理的正常运行。
八、其它对于本制度所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
以上为本市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执行。
望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积极宣传、贯彻执行,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和着装工作的规范有序。
以上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经该部门领导讨论通过,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执法机构队容风纪规定(参考范本)
执法机构队容风纪规定(参考范本)一、着装规定1、执法人员上班(上岗)、参加集体活动,必须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2、衣着必须整洁、配套.四季服装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不得披衣、挽袖、卷裤、敞怀等.3、应当规范缀钉、佩戴帽徽、领花、肩章、臂章、胸牌等专用标志,不得佩戴与执法人员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4、上岗执勤应当戴制式帽,骑执法摩托车戴专用头盔.戴帽时,男队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队员帽稍向后倾.室内可脱帽,并放置固定位置.5、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以保持队容一致.6、身躯有明显伤疾及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当着便装.7、非工作需要不得穿制服进入酒店、发廊或其他娱乐场所.二、仪容规定1、仪表端庄、姿态良好.队员不得染黄、棕等杂色头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2、执勤时,不得浓装艳抹,不得围围巾,不得佩戴饰品,不得在武装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3、男队员不得蓄长发、大鬓角、小胡子或剃光头;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三、举止规定1、着装或执行公务时应精神饱满,举止文明.不得背手、袖手、叉腰、插兜、勾肩搭臂;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区烟场所吸烟,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在执勤车辆内也应保持姿态良好,精神振作.2、执勤中,步行应二人成行、三人成列、四人成方.坐岗时不得斜靠坐凳、跷脚、看书报、打瞌睡.驾驶执法专用摩托车时,后座不得乘坐无关人员.3、纠正、处理违章时,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严禁语言粗鲁、行为野蛮.4、队员参加集体活动时,队列要迅速、整齐,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位,遵守纪律、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活动结束后,依次退场.5、站、坐、行、待人接物都要与执法人员身份相符,注意形象.在办公室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6、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形象和声誉.四、礼节规定1、遇到上级领导时,应当敬礼,领导着制服时应当还礼.2、遇到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执行勤务交接时,要互相敬礼.3、与非执法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敬意;纠正违章前,必须向当事人敬礼.五、来电来访接待规定在接群众报案或救助时,应文明用语,规范用语;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微笑服务,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不出现“冷、硬、横、推”现象.1、拨出电话执法人员向外打电话时,应礼貌问一声“您好”,报清单位和姓名,通话结束时应道声“再见”.2、接听电话听到电话铃声后,应在铃响三次内接听,拿起话筒主动问一声“您好”,随即报出单位名称.对于对方询问应尽量给予耐心的答复,如对方有事转告他人,应按照来话时间,来话人姓名、单位及职务,电话号码,来电内容认真记录. 3、使用行政执法“窗口”文明用语1)常用文明礼貌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2)服务文明用语您好,这里是行政执法大队,请讲;(如没听清楚,可以说:“对不起,我没有听清楚,麻烦您再说一遍.”)请问您贵姓,电话号码是多少,请把地址留下来; ?对不起,请您再讲详细一点;我们马上派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对不起,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不在,请留下您的姓名、地址、电话,以便联系;对不起,您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我们执法范围,请与某某单位联系,或由我们替您转达;我们正执行公务,请您协助;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谢谢您的来电;请您按规定缴纳罚款(相关费用).4、“窗口”服务忌语※带有蔑视性的称谓,如:老头、老太婆、神经病、乡下人等. ※不知道.※少废话.※快点讲.※你管不着.※喂,叫你呢.※不关我的事※急什么,还没上班呢.※找别人去,我不管的.※墙上贴着,自己看.※就你急,怎么不早来.※给你讲过了,还不懂.※急什么,没看到我正忙着吗.※你能怎么样,有意见找领导去.※没看到快要下班了吗,你怎么不早来.※不行就是不行,我就是这个态度.※这么晚了你还来干什么,明天再来.※你问我,我问谁.※这事我管不了,你去找我们领导.※你这人是不是有毛病,※你这人真是罗嗦.※你找谁,他不在,跟你说过了,他不在,你耳聋啦, ※你没错,难道是我错了,※听你的,还是听我的,※叫什么,等一下.※我就这种态度,怎么了,※不是我管,我不晓得.※就罚你了,怎么着.※你自己错了,还凶什么,你有理呀.※处罚办法就么定的,你不服找定政策的人去.六、队容风纪检查1)队容风纪检查由大队督察室负责,经常及时组织队容风纪检查.2)大队建立队容风纪检查制度,中队每天、大队每周都要进行检查.3)大队督察室发现违反队容风纪规定者,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队容风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带回大队,并通知中队负责人领回,并给予其20元的处罚.执法大队“四项禁令”一、严禁酒后上班执勤.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二、严禁赌博行为.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三、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四、严禁执法时动手打人、骂人.违者一经查实,正式在编人员待岗三个月,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执法队员上岗执勤规定一、执法队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岗执勤.二、上岗前列队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一证一牌”(即执法证、工号牌),明确任务,提出要求.三、执勤时按规定着装整齐,举止端正,带齐行政执法文书和票据.文明执勤,做到“三理”(纠正违章要有理、宣传教育要讲理、执罚尺度要合理);“四心”(调查核实要细心、说服教育要诚心、对方不服要耐心、纠正违章要公心);“四不准”(不准打人、不准骂人、不准搜身、不准体罚).四、遵章守纪,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做与执勤无关的事.五、工作细致、认真,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的有关法规.六、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程序.执行公务要有二人以上,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纠正.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纠违,先亮证后处理.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讲明道理,文明执法.七、指定专人领取、保管、填写大队统一发放的罚没票据,规范填写各项执法文书,严禁使用其他票据.八、罚没现金或实物按规定及时上交,不得延误、挪用和擅自处理.九、爱护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加强维护保养,不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不用通讯工具聊天,保持联络畅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十、执勤中,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不准在当事人面前表露不同意见,对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事后向领导反映.遇有重大或复杂的违章案件,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不得超越职权和法律规定擅自处理.十一、下岗后列队小结讲评,文书规范归档,装备整理入库.执法大队证件管理规定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一、持证范围: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二、持证规定:行政执法证件在工作时间内应随身携带,执法时必须先出示证件.三、执法人员调离所在部门,以及退休人员办理手续的同时,应将行政执法证件交还执法大队.四、按规定所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只限于本人在工作时间内使用,不准借送他人,违者将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执法大队立案调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执法证件,遗失执法证件的,应在三日内向上级报告,并写出书面检查.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制服、标志管理规定一、加强制服、标志的管理、使用,制定本规定.二、大队发放的制服、帽徽、肩章、臂章等衣着标志均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专用装备,每个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赠送、转借或出售给他人.不得随意改裁制服.三、因公损坏或遗失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大队领导签署意见,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补发.四、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经大队领导签署意见,报局办公室,按原价个人交款后,方予补发.五、所有离队人员,都应在办理离队手续前缴回大檐帽及标志.离职人员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应缴回全部制服及标志.六、凡调离执法局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办公室办完大檐帽、标志缴交手续后,有关部门才予办理调动手续.七、制服发放标准:冬、秋服每两年发放一套,标志每两年发放一套,冬、夏帽每两年发放各一顶,衬衣每两年发放两件,夏服每年发放一套,皮鞋每年发放一双.。
安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财政局、监察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统一行政执法工作服装(以下简称“执法服装”)”的通知》(X 政法制[2005]12号)的有关要求,现对安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如下: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穿执法服装1.在机关上班时应着装;2.执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时必须着装(特殊情况除外);3.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正式会议或需要统一着装的集体活动;4.担任对外接待任务时。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穿执法服装1.业余时间或没有统一着装要求公出时;2.在宾馆、饭店等营业性休闲娱乐场所娱乐时;3.办理其他非执行公务事情时。
三、着装要求1.着执法服装时应按规定和要求,佩戴胸章、臂章,穿黑色皮鞋。
2.胸章应佩戴在左前胸、臂章应佩戴在左臂袖中位置。
3.执法服装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与其他便装混穿,不得佩带任何饰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着春秋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衬衣下摆扎于裤内。
安全监管人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4.着执法服装时要举止端正,落落XX,不得随随便便,打逗嬉笑。
5. 着执法服装时,不得从事与执法、行政无关的事宜。
四、着装督查市安监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全市安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督查,各区县安监局法规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安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督查。
行政执法人员调离一线执法岗位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标志由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统一收回,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备案。
路政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路政人员着装,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路交通秩序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路政人员,包括路政巡查员、路政执法人员、路政技术员等。
第三条路政人员着装应遵循整洁、规范、统一、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四条路政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穿着公司统一配发的制服,不得穿着便服、休闲装或奇装异服。
第五条男性路政人员着装要求:(一)春秋季节:着深蓝色制服外套,内穿白色衬衫,佩戴领带,下穿深蓝色裤子,黑色皮鞋,戴白色手套。
(二)夏季:着深蓝色制服外套,内穿白色衬衫,佩戴领带,下穿深蓝色裤子,黑色皮鞋,戴白色手套。
(三)冬季:着深蓝色制服外套,内穿白色衬衫,佩戴领带,下穿深蓝色裤子,黑色皮鞋,佩戴保暖手套。
第六条女性路政人员着装要求:(一)春秋季节:着深蓝色制服外套,内穿白色衬衫,佩戴领带,下穿深蓝色裙子,黑色皮鞋,戴白色手套。
(二)夏季:着深蓝色制服外套,内穿白色衬衫,佩戴领带,下穿深蓝色裙子,黑色皮鞋,戴白色手套。
(三)冬季:着深蓝色制服外套,内穿白色衬衫,佩戴领带,下穿深蓝色裙子,黑色皮鞋,佩戴保暖手套。
第七条路政人员着装应保持整洁,不得有污渍、破损、变形等情况。
如出现上述情况,应及时更换或清洗。
第八条路政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制服款式、颜色,不得在外衣内穿其他颜色或款式的衣物。
第九条路政人员应佩戴公司统一配发的胸牌、肩章等标识,不得私自更换或损坏。
第三章着装管理第十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路政人员制服的采购、配发、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路政人员应爱护制服,不得随意丢弃、损坏或借给他人。
第十二条路政人员离职时,应将制服交还公司,如有遗失或损坏,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三条路政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更换制服。
第十四条路政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如有违反,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补充和完善。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行为,提升执法形象,树立行业权威形象,特制定该规范管理制度。
第二章着装要求1. 执法人员着装应整洁、庄重、得体,服饰应符合行业规范和公司形象要求。
2. 衬衫颜色以白色或浅蓝色为主,领带颜色应搭配得当,不可使用过于花哨或浓艳的颜色。
3. 西服裤颜色应与外套相搭配,不可与衬衫颜色相同,裤脚不可过窄或过宽。
4. 鞋子颜色应与服装相协调,既舒适又大方,不得穿拖鞋或运动鞋。
5. 头发应整洁干净,不可过长或过短,发型要符合公司要求。
6. 佩戴首饰应谨慎,不可过分华丽或过于张扬,以简约为主。
7. 脸部不得涂有过多化妆品,针对女性员工,化妆应简单自然。
第三章着装管理1. 每位执法人员需定时打卡上班,未按规定着装或佩戴不得当将被扣除工资。
2. 每月进行一次着装检查,由人事部门负责,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者需立即整改,并将情况反馈至领导。
3. 对于多次违规者,公司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任追究、警告甚至辞退。
第四章着装守则1.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保持着装整洁,不得穿着脏乱或破旧的服装。
2. 执法人员应遵守着装纪律,不得私自更改规定的着装风格,必须统一着装。
3. 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时间内穿着不符合规定的服装,不得擅自加入个人化元素。
4. 执法人员着装需符合职业要求,不得过于随意或不加注意。
第五章着装宣传1. 公司将制作宣传海报、橱窗等形式,宣传公司着装要求及重要性,使员工明白着装的重要性。
2. 通过公司内部会议、培训等形式,不断强调着装规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3. 公司将在招聘广告中强调着装要求,吸引符合标准的员工加入公司,提升整体形象。
第六章结语着装规范管理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提升公司整体形象,更可以增加员工的自信心和工作积极性,为公司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做到形象与实力并重,共同努力,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行政执法局人员着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树立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区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下称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是指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春秋装、夏装、冬装、帽子、鞋及其他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标识是指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戴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胸牌号、臂章等。
第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制式服装:(一)执行特殊保障、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特殊工作不宜着装的;(二)工作期间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违法违规被停止执行职务的;(五)其他场合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工作变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行政执法局部门内部调动时,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供应标准以及调离单位出具的制式服装供应证明继续供应制式服装。
其中,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二)退休以及调离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
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行政执法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三)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当收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通常着制式服装。
一般情况下,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茄克式执勤服;夏季着制式短袖衬衫或制式长袖衬衫;冬季着冬常服,寒冷时可外穿防寒服;着春秋(冬)常服及执勤时,制服内必须穿制式长袖衬衫,并扎系配发领带。
在训练、拆除违法建设或劳动时可根据单位统一安排着作训服。
第七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得混穿。
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
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非制式服装不得外漏。
(二)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时,通常着作训服。
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执法队伍。
三、着装标准1. 上衣:男性行政执法人员应着背心或衬衣,并尽量选择深色系的衣物,以展现出庄重、稳重的形象。
女性行政执法人员应着短袖或长袖衬衣,颜色应以深色系为主,突出专业形象。
2. 裤子:男性行政执法人员应着马裤或西裤,女性行政执法人员应着职业裤装,裤子的颜色应与上衣相搭配,尽量选择合身的款式,以展现出整洁、专业的形象。
3. 鞋子:行政执法人员应着皮鞋或皮靴,颜色应与其他着装相协调,同时注意鞋子的整洁程度,以展现出整洁、规范的形象。
4. 头发和须发:行政执法人员头发和须发应整洁干净,男性行政执法人员应保持面部无须,女性应保持头发整洁并严禁染发。
5. 配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佩戴夸张、花哨的配饰,包括但不限于大耳环、大项链、彩色手表等,应尽量选择简约、素雅的配饰,以展现出庄重、专业的形象。
四、着装管理1. 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执法人员发放合适的着装,确保着装质量和数量。
2. 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着装标准出勤工作,并在公共场合、执法活动中保持整洁的着装形象。
3.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同事着装不符合规定,应及时纠正,确保整体形象一致。
4. 行政执法单位应定期组织着装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罚,并及时调整着装,以确保整体形象邦畲五、着装守则1.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保持整洁、规范的着装形象,严格遵守着装标准,不得穿着过于随便或不雅的服装出现在公众视线中。
2.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合理调整着装,确保着装整洁、庄重,以展现出专业、严谨的形象。
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意保养着装,定期清洗、熨烫,并妥善收纳,以延长着装的使用寿命,保持整洁的外观。
4. 行政执法人员在离岗之前,应当将着装整洁收纳,严禁在办公室或公共场所随意更换着装,以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范本
执法着装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着装,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提高执法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和执法风纪。
第四条执法着装应当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既要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又要便于执法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执法着装要求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穿着规定的制式服装,佩戴规定的标志标识。
第六条制式服装包括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防寒帽、常服、茄克式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大衣、皮鞋等。
第七条标志标识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领带、领带卡、腰带、标志扣等。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制式服装,按规定佩戴标志标识。
冬季着冬常服或冬季茄克式执勤服,寒冷天气可统一着防寒服,戴大檐帽或防寒帽;春秋季着春秋常服或春秋式茄克式执勤服,戴大檐帽;夏季着制式衬衣、单裤、女执法人员可着裙子,戴大檐帽(夏季)。
第九条着常服时佩戴硬肩章、硬胸徽和硬胸号,制服内应着配套的制式衬衣,系配发的领带、领带卡,着制式皮鞋;着茄克式执勤服、防寒服时,佩戴套式肩章、软胸徽、软胸号;着夏装制式衬衣时,佩戴软肩章、软胸徽、软胸号,扎制式腰带,着制式皮鞋。
第十条两名或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执法场所进行执法时,应着相同季节款式制服。
第三章执法着装管理第十一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加强对执法着装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着装和标志标识,不得擅自改动、损坏或丢弃。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非执法工作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执法着装和标志标识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整洁。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相关推荐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
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吐鲁番市城乡建设局的良好形象,根据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建设行政执法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除规定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任务的;(二)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怀孕后需着便装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男、女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夹克装除外)。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牌、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标志,系扎制式领带。
不得佩戴、系挂与建设行政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
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执法行为要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两、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棕、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不得穿拖鞋;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 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 厘米。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制度制度
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制度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执法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范围包括警察、特警、消防员、城管等执法人员的工作服装和相关配备。
第三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执法装备服装管理机构。
第四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由单位领导为主任,安全保卫部门、装备保障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制度。
第五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执法装备服装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以及对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应当合理安排执法装备服装的采购、保管、分配和更新工作,确保每位执法人员都能够有适合的装备和服装。
第七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服装的领用和退还制度,确保执法人员的装备和服装能够及时领用和退还。
第八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服装的清洗和维护制度,确保执法装备服装的清洁和良好状态。
第九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服装的库存和报废制度,确保执法装备服装的库存数量合理,及时淘汰报废的装备和服装。
第十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服装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件执法装备和服装都有清晰的档案记录。
第十一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执法装备服装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装备和服装的品质和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装备服装的安全防护培训制度,确保每位执法人员都能够正确使用和保护自己的装备和服装。
第十三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的制度,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与相关供应商的合作,确保执法装备服装的质量和价格都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执法装备服装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跟进和应对市场上新的执法装备服装,确保装备和服装的先进性和实用性。
公安着装管理规定
公安着装管理规定公安着装管理规定为维护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公安着装管理规定于2005年开始实施。
公安着装规定是公安机关对执法人员着装的要求和规范,下面是公安着装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执法人员公安制服的标准1. 公安制服颜色必须统一为蓝色,具有较好的色牢度,整齐、鲜明、显眼。
制服上要有公安机关的标识和标识字母。
2. 公安制服的款式要求简洁大方,不得过于夸张或花俏。
男性执法人员穿着统一,女性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款式。
二、公安制服的着装要求1. 公安制服必须整齐、干净、不得有破损或污渍。
2. 公安制服必须正确穿戴,不得随意更换或改动。
3. 公安制服的佩戴物必须规范,警徽和警衔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
4. 公安制服的领带必须整齐、不得有污渍或皱纹。
三、公安非制式着装的规定1. 公安非制式着装必须简洁大方,体现警察的职业特点,不得过于个性化。
2. 公安非制式着装的颜色和款式必须统一,不得随意更换或改动。
3. 公安非制式着装必须干净整洁,不能有皱纹、破损或污渍。
4. 公安非制式着装的佩戴物必须规范,不得携带与执法工作无关的物品。
四、公安着装的特殊要求1. 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组织穿着便服进行执法行动,但必须符合公安统一着装管理的要求。
2.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和指导,保证执法人员着装的质量和效果。
五、公安着装的检查和管理1. 公安机关必须定期检查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着装的管理,建立明确的责任分工,确保着装规范和合规。
通过公安着装管理规定,可以保证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权威,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效能。
同时,公安着装规定也是对执法人员着装的要求和规范,通过统一的着装标准,可以减少对执法人员个人品味和审美的干扰,使执法人员更专注于履行职责,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执法服装管理规章制度
执法服装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执法人员的着装,提高全警队形象,切实提高执法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执法人员着装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关于执法人员服装的相关规定,服从领导安排,保持整洁干净。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穿着统一的执法服装上岗执勤,不得私自更换服装,不得使用损坏变形的服装。
第四条执法服装的领用方式为集中统一领用,不得私自购买或调换。
第五条执法服装为单位统一配发,保管人员应落实到位,确保每人每件服装物品的完好性。
第六条执法服装的佩戴应符合规范,不得随意增减配饰,不得私自修改。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注意保持服装整洁,一经污染应及时清洗,并保证熨烫整齐。
第八条执法服装因工作需要而损坏、破损或丢失,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补赔。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参加各类活动时,应根据活动性质着装,不得穿着执法服装参与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休假期间应保存好执法服装,不得在社会活动中穿着执法服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纪律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服从领导,严守纪律,提高自身素质和形象,为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贡献。
以上为执法服装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望各执法人员自觉遵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执法工作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服装:
(一)上班;
(二)行政执法(含日常监督检查);
(三)参加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会议、培训或宣传等其它活动;
(四)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保障;
(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六)参加其他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
(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
(三)其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时。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各季制式服装。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佩带整齐,并严格遵守下
列规定:
(一)着夏装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
(二)着春秋、冬装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 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
(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除规范地着装外,还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应当言语文明,举止得体。
不得勾肩搭背,插兜叉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出言不逊。
第八条执法人员着装必须做到干净整洁、仪表端庄。
第九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执法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喝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以及
配套标志,不得变卖、拆改,不得赠送、转借;执法人员不得将自己的胸牌号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调离或退休时,由局办公室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标志。
第十二条局领导班子负责对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向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