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两篇)2024
引言概述:经济法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对于现代社会的经济运行和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的出现是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的基本任务是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围绕经济法的认识与理解展开讨论,分别从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经济立法的原则、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发展经济法的对策等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1.经济法的概念与内涵2.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二、经济立法的原则1.立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2.立法程序和决策机制3.立法的适用和修订原则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3.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4.经济法与国际法的关系5.经济法与其他专门法的关系四、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2.经济法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方面的作用3.经济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五、发展经济法的对策1.加强经济法的科学研究与立法研究2.建立健全经济法的宣传教育体系3.完善经济法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5.不断完善经济法的体系,适应经济发展新需求总结:经济法作为现代经济运行和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们应该认识到经济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立法目标和原则,加强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关系,充分发挥经济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与国际接轨并吸收借鉴国外经济法经验,不断完善经济法体系,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和进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挑战,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引言概述经济法是指规范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经济法律关系
第四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特征经济关系、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要素,构成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对象。
在这几种现象中,经济法律关系处于核心位置: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条件和原罪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重要保障。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相应的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的联系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经济关系经由一定的经济法律规范调整成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是经济关系经其他法律规范调整而成为其他法律关系。
三是经济关系没有受到经济法律规范调整,也未受到其他法律规范的调整,仅是事实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具有双重性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在结构上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由于经济法律关系不是平权型关系,因此,其内容坠子包括权利与义务之外,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
第二,内容上形成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相结合的结构。
双重结构性:经济法律关系中,形成了国家干预关系与主体间平等关系的双重结构。
平等主体单开砀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是平权型的法律关系,而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的以干预和被干预为内容的关系,则属于五香管制型的社会关系。
(三)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明显的国家意志性的社会关系第一,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经济法律规范是由立法者根据其意志制定出来的,因此,立法者或国家的意志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其具体内容;第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实现受人们的价值、观念、认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种认识有一定局限性,虽然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存在、内容与实现都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但经济法律关系一旦在现实中存在,法律规范只是将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加以确认而使其成为法律关系。
《经济法学》课件
总结词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详细描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它规定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等。
总结词
保障消费者权益
详细描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还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减少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使消费者能够更加理性地做出消费决策。
总结词: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详细描述:经济法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详细描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动态表现形式。
1.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而形成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一定的经济法律事实而使原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2. 经济法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
总结词:经济法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04
经济法法律责任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总结词
经济法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义务、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权力而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它具有法定性、社会性、经济性和补偿性等特征。
详细描述
总结词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详细描述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经济合同或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经济法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刑事责任是指因严重违反经济法规定而构成的犯罪行为,需要受到刑事制裁。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管理者管理之法,管理管理者之法”经济法是部门法,是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为专章论述。
蒲鲁东(Proudhon)是法国小资产阶级思想家,他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说:“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要产物”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使用过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他将有关经济法制和保护、监督卡特尔的法律称为经济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建立起来的魏玛共和国,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煤炭经济法》和《钾经济法》;1922年到1924年在德国出版了以经济法为题的《经济法概念》和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应该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经济法是部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是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因此可以简单的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的必然产物,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因此了解经济法的产生必须从经济关系、国家职能及法本身三个基本要素着眼,从他们的发展变化中寻求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对经济进行组织协调的产物。
(二)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并形成相应经济学说的结果。
(一)社会化大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生产社会化导致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入(三) “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同作用(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结果(三)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轨迹1.战时经济。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经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行政法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宪法诉讼内容提耍:虽然在表述上存在分歧,但经济法学者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上已取得了一致意见。
同时由于经济法学者在论述的时候没有将国家和政府区别开来,导致经济法学者无法清晰地论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以致行政法学者将经济法界定为经济行政法,代表就是王克稳教授,其在《中国法学》1999 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
笔者以国家和政府的区别为逻辑前提,从两者规范的权力、调整的对象、形成的法律行为的性质和涉及的救济途径四个方面论证了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区别,同时,从经济行政法是保障经济法落实的法和两者具有相同的目的两个方面论证了两者存在紧密联系。
落实经济法要加大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察。
王克稳教授在《中国法学》1999年第四期发表了《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一文(以下简称王文),王文认为经济法学界“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于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在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所以,“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
”王文所指出的经济法学界研究中存在的问题是存在的,但由于王文对经济法学理论存在误解和对行政法本身的界定存在问题,从而导致王文的结论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经济法不是经济行政法,两者之间存在本质区别,当然,两者之间也存在紧密联系。
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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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应 3 科斯定理在经济 法研 究上 的运用
结合我国的经济币法律 的理 沦与实践 , ¨ 把科斯 定理 和法律经 济 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运用十经济法学研究 ,是很有 意义的 ,
31 经 济法存在 的必要性 经 济法的 独立存在涉 及到 与其 他 部门法的关系和 界定 f题 、 u J 在仅局限 f法 规的注释 ._孤立 的 、微 } } j 观的观念 方法来研究经济法 的情况下 . 确是个棘 手的 、难以澄 I 这 清的f题 .有人 曾以某些经 济法规 中含有 大量的行政 、民事规范为 u . J 由而否 认经济法的独立存在 : 也有 人为这些 经济法规究竟归属十民
及其他 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 、 研究法律币法律制度 的形 成 . ¨ 结 构、 过程 、效果 、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就是法律经济学 法律经 济学运 片的是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是 以经济分析方法为 主要手段 , j 以经济学的内容为前提。法学和经济学的发展 坐i叫 .法学的研究 兑 离不)经济 学 ,经济学的发展也 离不J法学 .对经济学 科法学 的交 F F . I 义研究使得无 沦是法学还 是经济学 ,部拥 有了一种崭新 的视 角 本 文从法律经 济学与经 济法学的比较来对其进行 全 的理解
法律经济学 ,又称经济学法学或经 济分析法学 ,是以经济 学的 理 论和方法 为方法 沦来研究法律的 成长 、 结构 、 效率 及创新的 边缘 学科 。它既 是法学 的一个分 支学 科和法理 学法哲 学的 重要 新 兴流 派 ,也是经 济学的 重要分 支学科 。法律经 济学 的核心思 想是 “ 效 益”。它 认为法的宗 旨是通过价值 得以檄大化 的方式 来分配和 使 资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 活动 部是以有效地 利片资源 . 大限度 { 最 地增J社会 财富为 H的 它 尤其主要运 用微观 经济学 的方法 币观点 J u ¨ 来分析和评价法律 的功能和 实效 ,并力 以效 益最大化为 爿 来改 标 革法律制度 。作为经 济法学 研究的新视 角 .其理沦和方法可 大有 掸益。 经济法 应是最主要的以交易成本最低化为 H的的法 律 对经济 法名称中的 “ 经济 ”一词应 作狭义理解 ,这是长期以来为学昔所忽 视 的 。在这 里 , “ 经济” 一 洞的含义应 是 ,节 约 ,即 节约 交易成 奉 .节约资 源消耗 ,节 约权利配 置的 费用 经济法 需通过这 些成 本 、赞川的节约来提 高经济 运行 的效益 ;指用较小的投 入获得较大 的产出 , 核心是效 益;指经 济手段而非皓事 、刑事 、行政 手段 . 其 包括税率 、利率 、价格 、工资等 ,亦可 称为”效益手段” .这些手 . 段引导人们向趋 利避 害的方 向努力 ,符合有理 性的经济人想得到某 种效用的和 利益的愿望 ,能 产生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 , 此 ,它能 产生效益 .效益手段 与行政 命令手段和平等协商手段不同 行 政命 . , 令手段违背 价值规律 ,并 不能真正降低交易成本 ;平等协商手段在 降低交易成本方嘶也并非总 能奏 效并会导致市场失灵 I此 ,必须 , 用效益手段来弥补两种传统 手段 的缺欠 ,
阐述经济学对经济法的重要性.doc
阐述经济学对经济法的重要性阐述经济学对经济法的重要性导读:引言:法学从来就不是一个孤立存在和发展的学科,法学离不开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等其他学科的支撑。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研究相结合可以相互推动、共同发展。
其中经济学对法学的影响尤甚,为法学的研究带来了一场新的理论革命。
对此,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就曾说过:“近年来,最雄心勃勃而且可能是最有影响的努力是法律与经济学的交叉领域。
①经济法,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其与经济学的联系更是千丝万缕。
现代作用上的经济法是一种调整和规范一国经济生活中经济关系的制度安排,其依据的理论可以追溯到凯恩斯主义的宏观经济学。
经济法的具体内容涉及很多经济学理论知识,而经济法学家在研究经济法时必须借助的一定的经济学工具,否则对于经济法的认识往往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层面上。
具体说来,经济学于经济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经济学是经济法的产生基础之一经济法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定结果,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政治、哲学理由。
其中,经济学的发展对经济法的产生起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学者普遍认为,经济法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在资本主义自由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资本主义国家占据主流地位,该理论提倡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将其看作一只“看不见的手”支配着社会经济活动;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生活,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只要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就好。
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限制竞争、阻碍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日渐显现,尤其是1929年资本主义社会爆发了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情况充分暴露出来,这表明只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很难维持国家经济均衡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广泛、大规模地干预和调节经济,以保证再生产的正常进行,缓和矛盾,保障就业等等。
在此背景下,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成了该时期主流经济学说。
他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中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各种经济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功能1、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2、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3、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法通过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保障劳动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1、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2、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而经济法则主要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其监管。
3、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都涉及到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但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四、经济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经济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经济法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是指对经济活动进行法律调整和规范的一种法律体系,它以经济活动为对象,包括了经济组织、经济行为和经济关系等方面。
经济法学则是对经济法的研究和探讨,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法律调整的对象:经济法主要以经济活动为调整对象,旨在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正常运行。
而经济法学则是对经济法进行研究和理论探讨,旨在深入了解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为实践提供指导。
2.法律体系的构建:经济法是一种法律体系,包括了大量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经济法学则是对这一法律体系进行研究和总结,通过分析经济法的特点和规律,提出相应的理论观点和建议,为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3.研究方法和工具: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具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和工具。
它主要运用法学的研究方法,如文献调查、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以及分析、比较、逻辑推理等思维工具。
这些方法和工具能够帮助经济法学家深入理解经济法并提出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4.影响力和作用范围: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作用范围。
它既涉及到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立法,也涉及到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
而经济法学则通过对经济法的研究和探讨,能够提供相关经验和理论指导,为经济法的实施和完善提供支持。
总之,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密切相关,相互依存。
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实践基础,经济法学则通过对经济法的研究和总结,提供经验和理论指导,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
在当今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研究和实践变得尤为重要,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学大一知识点
经济法学大一知识点经济法学是经济学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它涉及到了法律与经济的交叉领域。
在大一学习经济法学时,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础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对于我们理解和掌握经济法学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经济法学大一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律与经济关系的基本概念法律与经济是紧密相连的,它们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
经济法学研究的是法律和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法律对经济发展的规范和经济活动对法律的需求等。
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是相互适应、相互推动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融合。
二、经济法的基本分类经济法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领域,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进行分类。
在大一学习经济法学时,我们需要了解一些基本的分类。
1. 民商法民商法是经济法的基础,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了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2. 行政法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管理法》、《行政诉讼法》等。
学习行政法,可以了解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3. 经济特区法经济特区法是规范特定地区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深圳特区法》、《上海浦东新区法》等。
学习经济特区法,可以了解经济特区的发展和经验。
4. 金融法金融法是规范金融行业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学习金融法,可以了解金融市场的运作和监管。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它包括主体、客体和业务内容三个要素。
1. 主体主体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各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 客体客体是指经济活动中涉及到的物、财产和其他利益。
客体是主体之间进行交换的对象,它包括货币、产品、劳务等。
3. 业务内容业务内容是指经济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买卖、租赁、服务等。
业务内容是主体之间进行交换的方式和方式。
四、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概论
第一章;经济法本体论第一节;经济犯的概念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
何谓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 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
(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
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何谓“市场失灵”???•对经济学家而言,市场失灵,这个词汇通常用于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时,或非市场机构较有效率且创造财富的能力较佳时。
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
故此,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
•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2.公共资源过分消耗;• 3.垄断、不正当竞争现象突出;• 4.经济信息的不对称;• 5.失业问题严峻;• 6.贫富悬殊;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
法与经济之学_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
当代法学(双月刊)2011年第2期(总第146期)法与经济之学: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丛中笑(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摘要]在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存在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二门交叉的边缘学科。
从学科的角度,法经济学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的理论法学;经济法学是研究因为存在市场失灵而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现代法学体系中的部门法学。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虽各有研究目的和学科定位,然二者同为经济学与法学相融合的产物,亦有共通之处,通过分析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特质及进路殊同的基础上,提出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作为法与经济视界之学在研究中相互借鉴、相互兼容与相互渗透的互动路径,最终的目的是寻找法律与经济的合力,促进经济和法律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法学;经济学;法经济学;经济法学[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781(2011)02-0105-8[收稿日期]2010-10-20[作者简介]丛中笑(1970-),女,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经济学与法学的学科划分后,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同样关注经济与法这两种社会现象及关系研究,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视角,一是从经济学视角,把法律现象等非市场领域问题纳入经济学研究的视野,进行解释。
另一个视角就是从法学视角,把经济关系尤其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引入到法学研究视域,扩展法学研究的视野,拉近法学研究与现实经济运行的距离。
由此,在经济学与法学之间出现了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二门交叉的边缘学科,前者关注的是法律的经济意义,或者说是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法律现象;后者强调是对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者说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经济关系。
一、经济与法之学———经济学抑或法学?(一)经济学视野中的法律现象经济学以所谓“帝国主义”的姿态进入社会科学其它领域,造成重大的冲击,开拓了全新的视野,在国外,经济学大举“入侵”法学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探析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探析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都属于法学的概念范畴,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和传统的法学不一样,因为法经济学是从经济学的探究体例角度出发,运用的是微观经济学的系统实证法和范例体例法,最终的目的是要实现对法律制度的拟定、发展和实行结果进行研究。
可以说,法经济学是一门交叉性特别强烈的学科。
从经济法学的角度来看,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干预经济产生的具有法律关系的协调对象,而且经济法学的主要目的就是进行规范合理的部门法的制定。
从概念上进行分析,发现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发展存在着关联性,这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成为了研究的重点。
本文就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进行分析,旨在明确的认识二者,以便于更好的对其进行运用。
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同属于法学概念的范畴,所以二者在很多层面具有相似性,但是又因为二者一个强调“经济”,一个强调“法”,所以二者又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
从研究实践来看,经济法学和法经济学二者互相渗透,以对方的发展来发展自己的趋势比较明显。
目前,研究这二者关系的学者为了就二者有更加清楚的认识,分别从经济学的角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从研究来看,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交叉的产物,所以二者既有了法学的特征,也有了经济学的特质,但是由于二者的侧重点不同,所以差异性也比较显著。
一、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概念比较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研究首先要从概念上来进行区分,首先,法经济学这门学科在进行法律现象和问题研究的时候,利用的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和方法。
波斯纳作为最著名的法经济学研究专家,他在研究法经济学的时候,将其形象的分析为“法律的经济学”,所以西方的理论当中,对于法经济学又习惯称之为“法学与经济学”。
从这个层面来讲,说明法经济学研究的内容正好就是法学和经济学进行融合之后形成的法律体系。
其次,经济法主要指的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之下,政府为了对具有盲目性的市场经济进行调整,充分的使自己经济管理的职能得到发挥,进而实现对生产和市场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关系要明白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之间的关系。
要先理清楚三对关系,即1,经济和经济学的关系;2,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关系;3,经济学和经济法的关系;1,经济和经济学的关系经济的运行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贸易的密集化,商业的区域化发展到全球化而自动的成为与人类发展同步的现象。
经济学是人们针对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进行科学的总结和探究,努力地发现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以更好的适应经济的需求和发展。
经济学的十大原理是如此科学地反映了经济运行的规律:1,人们面临权衡取舍;2,某种东西的成本是为了得到它所放弃的东西;3,理性人考虑边际量;4,人们会对极力作出反应;5,贸易能使每个人状况更好;6,市场通常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一种好方法;7,政府有时可以改善市场结果。
8,一国的生活水平取决于它生产物品与劳务的能力;9,当政府发行了过多货币时,物价上升;10,社会面临通货膨胀与失业之间的短期权衡取舍。
2,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作为调整、规制、管理经济关系和经济现象的法律,在除了法律自身共有的性质之外,还存在着其特殊性。
经济法学就是在研究这些特殊性,以求经济法能更好的适应经济的需求和发展,对不良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能有效管理规制。
经济政策在施行当中不可避免地要寻找与经济政治原理相对应的法律理念。
经济法并不是单纯地把经济政策所希望的,转换成一定的法律规则,而是法律秩序整体中的一部分。
所有的法律秩序都是由与一般原理相一致的人鱼人之间关系的规定而形成。
发的目的是实现正义与建立秩序。
经济政策所涉及的领域,显然存在利害关系和冲突。
法律并非只是评价抽象的厉害关系,而是要调整、平衡现实中的利害关系,当然这种调整和平衡应该是公正的。
经济法学研究的就是就经济政策所暴露出来的利害关系给予如何的关注并如何公正评价。
3,经济学和经济法的关系经济学所研究的规律和原则终究要上升到法律,经济法的作用就是在法治社会,使经济的运行有法律的依据,对经济运行中的不良的东西予以规制。
[全]《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经济法学-论述题
经济法学-论述题五、论述题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1)一方面,它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地调整。
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
经济法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
2)经济法当然也要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也要解决具体的经济争议和经济纠纷。
但它对经济关系是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的,是从头管到尾的,而且调整的重点是在引导参加者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在我国,就是要正确调处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而产生。
(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
在经济法出现并形成之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大力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手段,不断地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服务。
(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
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
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2、试论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答:(1)区别: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
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的。
(2)联系: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
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_辛星
Wide Angle | 广角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264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辛星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44摘要:法经济学不同于传统法学,它是从经济学的探究体例角度切入,应用微观经济学的系统实证和范例体例对法律制度的拟定、发展和实行结果的研究考查的交叉学科。
经济法学主要通过对国家干预经济产生的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进行规制的部门法。
因此,法学和经济学的发展是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
关键词:法经济学;经济法学;异同点理论学界在研究经济学和法学时出现了不同的两个角度。
一是从经济学角度,即通过运用经济学原理解释说明特定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
另一个是从法学角度,把经济关系纳入法学研究的范围,从而缩小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现实经济运行的差距。
由于二者的相互渗透,在经济学与法学之间自然而然的产生了交叉学科,即法经济学和经济法学。
二者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法经济学关注的是法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经济意义,经济法学着眼于在国家干预情况下产生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
一、二者的概念比较法经济学是通过运用经济学中的概念和方法去研究法律现象和问题的学科,著名的法经济学家波斯纳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即“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西方理论界习惯称之为“法学与经济学”。
这恰当的说明了其内容是一种法学与经济学融合形成的法律体系和法学流派。
经济法是指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政府为了弥补市场运行的缺陷,充分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长效发展,由此产生的与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依靠市场已无法解决日益复杂的经济关系和经济问题,为了达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迫切需要将法律手段纳入到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规制当中。
二、二者的相互关系(一)二者的相同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都涉及到法因追随心理而不得不放弃了旧的样式,加入到了流行的行列中。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是指为了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经济法学则是研究经济法的学科,旨在通过对经济法律规则的研究和分析,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建议,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
经济法是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经济交易的合法性和效力、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核心理念是市场经济原则,即自由、公平、竞争和公正。
经济法学作为经济法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指导,主要围绕着经济法的内涵、功能、原理和制度进行研究。
首先,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内涵,即经济法所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通过对经济法的内涵进行研究,可以深入理解经济法的基本要素和核心内容。
其次,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功能,即经济法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效果。
通过对经济法的功能进行研究,可以评估经济法的有效性和可行性,为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依据。
再次,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原理,即经济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基础。
通过对经济法原理的研究,可以揭示经济法制度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性。
最后,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制度,即经济法的组织和实施机制。
通过对经济法制度的研究,可以发现经济法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措施。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经济法是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实践领域,而经济法学则是经济法的理论支撑和学科建设。
经济法学通过对经济法的研究和分析,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建议,促进经济法的发展和完善。
同时,经济法作为一门实践法学科,也为经济法学提供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和实践案例,为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基础和支持。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是紧密相关的。
经济法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经济法学则为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实践建议。
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相互关系,推动了经济法的深入发展和完善,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得关系
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得关系?经济法学就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得法学学科。
第一,经济法学就是一门法学学科。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与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得经济关系得法律总称。
第一,经济法就是经济法律规范得总称。
第二,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第三,经济法调整得就是一定范围内得经济关系。
区别:(1)经济法就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就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得对象就是经济法本身。
(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得行为没有约束力。
(3)经济法得发展也会促进新得法律部门得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她法律得学习。
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得范围就是由经济法所调整得经济关系得特殊性决定得,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就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得经济关系得总与。
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得主体-企业所发生得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与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得特征、性质与功能瞧,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
二、怎样理解经济法得概念?经济法就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得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得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与调控得法律规范得总称。
经济法得概念就是经济法学研究得首要问题,也就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得基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得问题。
三、如何理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间得关系?1、经济法与其她部门法之间得关系不仅仅就是一个比较鉴别得问题,其更多得关系到经济法就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得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得大讨论。
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得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得理解上来。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
”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
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
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
从文化心理来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
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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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第一,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
第二,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总称。
第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区别:(1)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经济法学是一个法学分支,经济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本身。
(2)经济法作为法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经济法学作为学说,对当事人的行为没有约束力。
(3)经济法的发展也会促进新的法律部门的产生,学习经济法也能促进法律素养,促进其他法律的学习。
如何理解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是由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它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是体现国家协调意志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经济法除了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外,在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中,经济法调整企业外部和一部分内部经济管理关系;在市场运行中,经济法只调整市场管理关系;从社会保障关系的特征、性质和功能看,应当由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
二、怎样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概念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首要问题,也是经济法立法,司法等活动的基础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经济法现象在世界各国大量出现,经济法概念问题也成为经济法学界争执最多的问题。
三、如何理解经济法与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1、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个比较鉴别的问题,其更多的关系到经济法是否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存在,1980年代中期,在法学界就曾经有过民法与经济法的大讨论。
如今法学界一般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经济法的范畴也从“大经济法”理性回归到我们今天对经济法的理解上来。
2、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有着其特殊的理念、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式以及基本原则等内容。
社会本位就是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之一,基于国家、社会、个人的三元结构划分,经济法在社会层面担负起了重任,与行政法和民商法共同构成了现代性的法律体系。
3、经济法以其新颖性和活力形成了这样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可以用来突破法律部门之间旧有的疆界,并把从不同的传统规范、尤其是从传统的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各种原理重新组合一个整体。
这也是其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怎样理解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依据一般法理,一个部门法体系的构成主要取决于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这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也是适的。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由此使经济法规范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
(2)前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法,后一类法律规范可以总称为市场规制法。
(3)在把经济法规范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基分为础童,还可以根据各类规范的具体调整范围,作出进一步的分类。
(4)对经济法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进一步分类后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经济法的特征一、经济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统一性。
二、经济法在市场调节中的稳定性。
三、经济法在组成和内容上的综合性。
四、经济法在功能上的限制和促进的一致性。
五、经济法在作用上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六、经济法是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法律。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资源优化配置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三)社会本位原则;(四)经济民主原则;(五)经济公平原则;(六)经济效益原则;(七)可持续发展原则第四章•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权力机关•经济管理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规制受体•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在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经济法主体不是由调整对象决定的•第三部门能够成为经济法最重要的主体•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只有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主体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下列最不可能成为经济法调制受体的是•企业•国家经济机关•居民•消费者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一元结构•二元结构•单一结构•多重结构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是•对策行为•调制行为•合同行为•行政行为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从事的各类行为,属于•横向对策行为•纵向对策行为•合法行为•合作行为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属于•横向对策行为•纵向对策行为•规避行为•合作行为在经济法上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是•调制行为•横向对策行为•规制行为•纵向对策行为依据行为对象标准,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角色行为和非角色行为•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评价更为重要的是•政治评价•法律评价•道德评价•经济评价享有经济调制权的主体是•企业•社会团体•调制主体•调制受体在调制立法权方面,我国实行的是•由立法机关独享的立法模式•由行政机关独享的立法模式•由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享的立法模式•由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分享的立法模式以下关于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调制如有必要可以超越调制权•调制主体可以任意选择调制的方向和力度•调制主体的权力可以部分放弃•依法调制是调制主体的重要职责经济法上的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为•经济自由权•经营自主权•财产权•消费者权利从横向对策的角度来说调制受体的义务是•接受调制的义务•依法竞争的义务•接受规制的义务•遵从调控的义务关于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说法不正确的是•从权义配置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在规范分布方面看,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在主体分布上存在倾斜性•从权义的对应程度来看,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在规范分布方面看,权利规范的分布更趋于向调制受体倾斜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分为•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重大责任和一般责任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更主要地是•行政赔偿•民事赔偿•立法赔偿•司法赔偿在经济法领域,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调制主体•调制受体•民事主体•经济主体在中国,可以成为经济法的调制主体的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下列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包括•合伙•国务院•公民•律师事务所•个体工商户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表现在•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调制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调制受体的资格作出专门的限定•调制主体的资格,主要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特别是一些专门的组织法或体制法市场主体的纵向对策行为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平竞争行为•垄断行为•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从行为效果的角度,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单方行为•非单方行为•具体行为调制主体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调制权•不得弃权•不超越调制权企业的有效竞争包括•公平竞争权•过度竞争权•限制竞争权•排他竞争权•正当竞争权调制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在具体形态上,可能体现为•公平竞争权•消费者权利•经营自由权•纳税人权利•正当竞争权调制受体的主要义务是•履行合同•接受调制•依法竞争•打击犯罪•企业管理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本法责任•经济法责任•他法则任•违约责任•行政责任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经济性责任•非经济性责任•补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经济法责任包括•赔偿性责任•惩罚性责任•经济性责任•非经济性责任•非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国家赔偿•超额赔偿•行政赔偿•民事赔偿•司法赔偿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调制行为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市场对策行为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
横向对策行为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权义结构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他法责任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济自由权经济自由权是指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
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因实施了违法行为,侵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受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本法责任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简述我国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答: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它们之间的联系主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
在不同的主体组合中,主体的地位、权义、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因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角色是不同的。
简述我国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答: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1)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2)市场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
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
简述经济法主体的调制行为及其分类。
答:所谓调制行为,就是调制主体所从事的调控、规制行为,亦即在宏观上通过调节来控制,在微观上通过规范来制约,从而在总体上通过协调来制衡。
对于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还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多种分类。
例如,从调制行为的领域来看,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