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政法的⽐较经济法与⾏政法的区别⼀、概念的界定1、⾏政法是调整围绕⾏政活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政权,确认和保障⾏政相对⼈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个独⽴的法律部门,与⾏政法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产⽣背景不同1、⾏政法——“控权论”“现代⾏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的限制,是与⾏政国家的发展密切联系在⼀起的”。
⾏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其核⼼内容市⾏政职权的赋予、⾏使及违法⾏使⾏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政法学家施⽡茨精辟的论述道:“⾏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利的补救,并回答——⾏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这些权⼒有什么限度?⽤什么⽅法把⾏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2、经济法【经济基础】市场失灵背景下的国家⼲预;从“⼩政府”“守夜⼈”“契约⾃由”的⾃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中,通过⽴法授权,政府以强有⼒的⼲预发挥了重要作⽤,此乃⾃由主义经济向政府⼲预转变的⼀个重要⾥程碑。
【思想基础】同⼀时期国家⼲预经济的理论;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以政府⼲预为基础的就业⼀般理论及政策措施,他认为,“......只有政府采取⾏动削减税收或增加本⾝的开⽀,才能使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的状态。
”【法律基础】既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完全容纳由国家⼲预⽽产⽣的新的经济关系。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罗斯福新政中《农业调整法》、《产业复兴法》等宏观经济领域⽅⾯的法律。
(⼆)调整对象不同1、⾏政法⼀是⾏政关系;⼆是⾏政法制监督关系。
2、经济法可以概括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两个⽅⾯。
⼀是宏观调控关系,包括:税收关系、财政关系、货币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外贸管制关系、产业调控关系等;⼆是市场监管关系,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融市场监管关系、产品质量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国有资产监督关系等。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影响,彼此间存在着衔接点和共同目标,但也会出现冲突与协调的情况。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发展中呈现出趋势,表现为密切关系、互补性和综合运用的特点。
深入探讨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密切关系进行分析和思考,可以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和行政管理需求,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研究和应用,促进二者的融合发展,对于完善法治体系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相互影响、衔接点、冲突、协调、共同目标、发展趋势、密切关系、互补性、综合运用。
1. 引言1.1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主要包括市场秩序的规范、经济主体关系的调整等内容。
而行政法则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活动的法律规则,包括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等。
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虽然各有侧重,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经济活动离不开行政管理的支持和监督,行政管理也需要遵循经济规律进行。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常常相互交织、相互互动,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涵盖了对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规则,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在当今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作用与地位日益凸显,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经济法和行政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在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上。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
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
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
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
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A.一般区别与联系。
1、调整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两法共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这是其连接点,但经济法侧重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侧重从形式上;同时行政法相对稳定,而经济法多变。
2、调整方式的区别与联系。
a.直调与间调。
行政法以直调为主,经济法…b、弹性调整与刚调。
行政法以刚调为主,经济法…c、共性调整与个调。
经济法以个调为主d、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经济法以实调为主。
B.深层区别。
1、观念与方法论区别。
行政法的观念与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个体本位法;而经济法的观念和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积极防止个体对整体利益的侵害,是社会本位法。
2、精神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强调科学精神,行政法有浓厚的人文精神,这种精神上的差异对两法其他方面也有影响,具体表现在a、国别异同方面b、理性程度方面。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A.二者联系。
都属于广义的社会法,都是因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而产生,有以下共同点:a、方法论,都秉承整体主义方法论,抱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间关系看作有机的相互依存关系b、法本位。
都认为任何个体都富有社会责任,同时社会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负有责任c、法益,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d、功能互补,都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B.二者区别。
a、干预范围,社会法主要对劳动关系及社会再分配领域的一些关系干预,而经济法对整个社会经济各领域进行干预。
b、干预宗旨。
社会法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经济法则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结构合理,市场竞争有序,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人民福利的不断提高。
C、干预手段。
社会法手段相对单一和固定,经济法则相反。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A.二者区别。
1、表层区别。
a、主体意思的限度.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对意思自制有所限制,法律层授权或依法设立某种经济规制或调控机关,使其行使社会权利限制个人自由而争取社会整体自由。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经济法独立性[论文摘要]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导致人们对它的存在价值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现在尤其是与行政法)的区别产生了困惑。
但通过对行政法的理论考察及对部门法划分标准的反思,我们应有理由相信经济法是能够独立存在的。
上世纪初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使得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依靠单纯的市场调节去配置社会资源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
故而国家行政手段的作用逐渐强化,成为与市场调节并重的调控措施。
经济生活中的这一变化,表现在法律部门的发展上,首先是行政法的变化。
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全新的社会公共事务层出不穷,使得政府职能也随之急剧膨胀。
而这时的行政法为适应这一趋势,从传统的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转向在控制权力的基础上同时注重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及行政效能的提高。
其次,在行政法发生变化的同时,从传统的法律部门中又异化出一个新的部门法—经济法,它的出现同行政法的转变具有相同的社会背景。
在经济法产生的早期,大多单纯借助行政法的外衣生存,存在着大量的非经济因素,经济政策、目标的制定以及市场管理大多是为了应付国内外的紧张局势或为了满足统治者独裁统治的需要,二战中德、日两国的大量经济立法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因此,.这一时期中的经济法虽具其名,但与其本质要求却差距甚远。
在二战之后,随着战争阴霆的消除,各国都急于恢复自己的国民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正是通过选择适宜的国民经济政策,运用恰当的经济杠杆才使得战后各国的经济得以迅猛的发展。
因而,在这一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中,单纯的行政管理色彩已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效率提高为最高价值取向的崭新调整手段—经济法。
因此经济法自它产生之时起,就与行政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的相似性及相互交叉使得人们又对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界线发生疑问。
因此,有必要对它们的异同做进一步的澄清。
首先,从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发展过程及其自身体系结构来看,近代行政法之所以出现,即是通过法律形式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与扩张,以维护“主权在民”的政治体制及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相互区别的一面:(1)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重要功能。
(2)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①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以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②法律属性不同。
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的积极性及创造性。
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③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1、经济法与行法的联系: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1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剂,必要时也采取行政手段。
要实事求是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联系,否则也无助于经济法理论的建立。
同时也必须看到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1)、经济法所调剂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1种物资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和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动和经济活动都是寻求1定的经济目的,即寻求1定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领域。
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补的关系,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很多的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功能、法律规范、实践中的问题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经济法是指以规范经济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财法、信用法、劳动法、民商法等。
它是指在社会分工情况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规范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在实践中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行政法是指以规范行政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二者之间具有互为条件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一定条件下,经济法和行政法可共同发挥作用,为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和互补的关系。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行政法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主流,经济法规定了在市场经济中活动所需要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包括资金流通、商品交易、企业组织结构、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则有助于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和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稳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并对市场上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2.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经济法规定了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商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则落实了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管理职责,并且鼓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服务于政府决策和治理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服务于政府决策和治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法学研究中,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的话题。
这两者都涉及到了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和调控,但在具体的目的、手段和后果上却有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些启示。
一、经济法的起源与目的经济法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经济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以实现经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的典型代表,它们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行政法的起源与目的行政法起源于封建社会,它是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行政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都是行政法的典型代表,它们旨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与区别1、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和调控,它们在某些方面是相互的。
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政府可能会运用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关系,如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物价等。
此外,在经济法和行政法中都涉及到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进行罚款等。
2、区别尽管经济法和行政法有,但它们的目的、手段和后果却有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主要的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和调节,而行政法则主要的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规范。
其次,经济法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经济调节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而行政法则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强制手段,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最后,经济法的实施后果主要是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和调节,而行政法的实施后果主要是影响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规范。
四、结论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却有着密切的和区别。
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深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的职能和作用,从而为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制建设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活动的规范与管理,而行政法则主要关注政府机构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性质和定义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其目的是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其核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政府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并限制政府行为的权限和程序。
行政法的核心是合法行政的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影响1. 经济法对行政法的影响经济法对行政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经济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这直接影响了政府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其次,经济法对行政许可和监管程序提出了要求,要求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时依法行使,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与公平。
最后,经济法对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对经济法的影响行政法对经济法也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权限和程序,保证了政府机关在经济活动管理中的有效执行。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执法等程序,这些程序对经济主体的合法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实践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往往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密切合作和协调配合。
在立法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可以进行集成立法,通过法律的整合和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和冲突。
在执行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相互配合,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因市场的缺陷而要求由国家恰当干预的法律规范总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的利益,是陪伴着国家權力而产生的。
可见这两个部门法都与政府这个特殊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在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规定也是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中争议不休的话题。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引发的争议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他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和不同之处,理论界对此也有着各种各样不一样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作为行政法底下的一个部分,经济法不具有单独成立法学学科的地位。
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的特点,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很大的行政干预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形式,故而会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体现了其行政性,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但大多数学者是支持其应当以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或者法律部门来对待的。
其具有的国家干预性是经济法的独特特点,并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而否认其作为一门独特法律部门的地位。
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争议也渐渐达到了趋同。
主要是对于两者区别还存在不同的声音,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国家干预经济说”、“国家经济调节说”、“经济协调关系说”。
这三种学说各有优点,笔者赞成第一种学说,本文将从国家干预经济说的观点出发,讨论两者的异同。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4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一)两者规范的权力不同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主权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而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是经济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经济行为的干预。
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权,该法就是经济法,该权就是主权。
宪法第3章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该条明确规定了政府(狭义的)掌握的权力是行政权。
主权和经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
第一,两者归属主体不同。
国家主权属于一个国家全体人民。
有的西方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
例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序言部分这样写到:“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South Forum 南风论坛south wind 南风 135精准扶贫工程顺利实施。
严格考核。
建立精准扶贫考核机制,制定精准帮扶、人才培养、产业壮骨、生态搬迁、金融扶贫、“领头雁”培育等行动专项考核办法,以贫困村、贫困户年度稳定脱贫为主要考核依据,严格进行考核,纳入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使得扶贫机制更有保障,扶贫结果更为精准。
4 “三变”改革有利于精准扶贫措施实施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精准扶贫机制在于把农产品就地转化为附加值较高的消费品及特色服务性产品,大幅度提高农业产出效益,使受到各种因素制约长期处于贫困的农业人口在原有生计技能不需要大幅度转变前提下实现脱贫目标。
“三变”是一种“找问题、找差距、找目标、找路径”改革模式,主动“转思路、转作风、转路径”,在总结基层创新实践的基础上,立足农村资源分散、资金分散、农民分散的实际,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龙头,以产业为平台,以股权为纽带,以农民为主体,以小康为目标,聚焦贫困群众、产业发展、资源整合、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探索开展了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
具体来说,从“三变”改革以及农村脱贫致富的角度来讲,首先是针对村集体的资源,其中包括土地资源、林地资源、水利资源、历史文化资源、民族文化资源,以及我们的一些生态资源,比如古树、自然风光,也包括一些小区域气候。
我们把这些资源普查好,把这些资源变成一种资产,再通过这种资产形成一种股权形态,入股到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或者说把这些资源整合起来培育成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再一个就是把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农民个体的资金,还有社会资金通过一种方式整合起来,作为“三变”改革的推动力。
还有就是在老百姓自愿的前提下,把他们的土地经营权,引导到参股企业中去发展,把农民的技术、技能、房屋等用股权形态参股到股权中。
所以,“三变”使精准扶贫实施更加具体化,更有可操作性。
探讨现代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联
探讨现代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联导读:本文以现代经济法的特点和性质,职称论文对行政法在其中的产生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就二者存在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经济法的性质关于经济法的性质,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①而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在实体法的领域中,绝不能忽视施行着公法和私法的规制。
在这一限度内,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
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
”②法国的一本大百科全书中写道:“经济法不仅仅是国家在经济范畴里使用各种权力方式进行干预性措施的规则,因为这样过于狭隘的定义将使经济法成为公法的一部分了。
事实上,经济法包括更广泛的范畴。
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属于民法部门的商法,又涉及一些与经济事务有关的刑法和劳动法;同样也涉及关于经济规章制度的行政法、税务法;最后还涉及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③中国有的学者评述西方现代经济法的状况时指出:“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的法律。
”④在外国,有些学者提出,相对公法、私法两大法律因素领域,经济法已形成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领域或中间法律领域。
⑤在中国亦有学者主张:“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
”⑥者认为,现代社会经济法应该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既体现国家意志、同时又尊重当事人意志,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去处理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
这就显示出了它的根本特征:社会公共性。
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主要立足于保护当事人个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发展、综合应用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心环节。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考察—从行政法律规范到经济管理法律规范王保树在创建经济法学的初期,人们曾初步探讨过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这对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立法工作部门把纵向经济关系的调整任务交给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二是行政法学近年有了新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进一步考察。
这种考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性;(2)两者的差别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领域之间总是存在着—定的联系,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尤为密切,主要是:(一)行政法是经济法形成中的一个渗透因素。
在考察经济法的形成过程之后,很多人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的需要,由行政法与民法渗透而成的。
我认为,这个判断是有道理的。
从历史上看,多数国家都是先有了民法、行政法,而后才在两者渗透中产生了经济法。
但这个渗透过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或者说,采用了不同的形式。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谓民法与行政法的渗透被称为“私法公法化”。
它所经历的过程,是伴随着国家对经济管理形式的变化而进行的。
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信奉“看不见的手”(主要是价值规律、市场)的作用,以“干预经济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为信条。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限制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了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状况下,仅依靠看不见的手已很难满足调节经济生活的需要。
于是,出现了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换言之,近代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已不仅仅靠“看不见的手”,而是在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同时,积极以“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的干预作补充。
在这中间,“私法公法化”也呈现两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在渗透程度较低的基础上产生了商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中包含行政权(一)行政权不是行政法的必然产物,经济法中也有行政权行政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广义的行政权和狭义的行政权。
狭义的行政权,是指由行政法所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性权力。
广义的行政权,即并非必须由行政法加以规定的国家行政主体行使的国家事务的管理、规制权。
可见,狭义的行政权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专属研究对象,而广义的行政权不拘泥于行政法律部门的限制。
但是,有些行政法学者在接受了广义上的行政权定义后,没有意识到广义行政权和狭义行政权的区别,误以为只要是行政权就应该由行政法加以规制,才导致了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冲突。
(二)经济法中的行政权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既要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强行性规范,以保证国际经济管理的实现,又采用大量提倡性规范,以指导、鼓励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指令性的调整方法、指导性的调整方法、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其中指令性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介入对人们的行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可见,经济法学者都注意到了经济法调整手段中行政权的运用,可是由于经济法和行政法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法学者也尽量避免“行政权”这样字眼的出现,以免有“经济行政法”之嫌疑。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经济法中也包含对于行政机关赋予行政权的条款。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国家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虽然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是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管理关系。
(2)在渊源方面,法的渊源理论通常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意义上的和非正式意义上的两种,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如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区别
1、主体不同;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行业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组织和公 民个人; 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 部门,另一方面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Hale Waihona Puke 2、调整对象不同 、 经济法:国家为促进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和健康 发展,而对其进行管理和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 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性行政关系。 3、法律性质不同 、 经济法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方面内容, 兼具公私法性质,是社会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 向的法律关系,属于公法。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联系
1、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管理 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 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其调整经济管 理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内容中包括行政管理 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 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
2、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特点。 经济法大多通过行政途径实施,由行政机 关来执行,有时会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 政手段来实施。 3、都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谢谢!
4、调整方法不同 行政法采取单纯的强制性办法,而经济法 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如 5、调整程序不同 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 讼程序解决,而经济法则可能有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6、宗旨、功能不同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设定政府权力, 它主 要起着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效益的作用, 因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 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 它主 要是保证经济自由和行政相对人(市场主体) 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分割;对于引导、推 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1)调整对象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它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因而都属于公法的范围。
(2)独立地位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的学科。
(3)法律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范性文件。
(4)作用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2)主体不同经济法:国家机关、企业、个人、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国家机关、企业、个人(3)作用不同经济法: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行政法: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系:(1)调整对象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都可通用。
(2)独立地位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的学科。
(3)法律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范性文件。
(4)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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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
1、 经济法与行政法
首先,从法理学方面来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规范社会的法律关系而兴起的法律。从其本质上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达到法治的工具,都具有法律的相关特征。
其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的地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的,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来作出的。[1]显然,要实现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要有政府的参与,从而行政权的介入也成为必然。从行政法的调整角度来看,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法律,其必然地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交叉。
2)社会诉讼的成立条件特殊。其他诉讼往往是以原告业已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条件的,而社会诉讼则未必。由于经济法的违法损害范围的特殊性,即它包括“显露性损害”和“潜在性损害”两部分,故而提起社会诉讼可以不以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例如,一个虚假的广告,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现实之损害,由于它所侵害的是社会利益主体,任何一个看到虚假广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社会诉讼,只要有证据证明那广告确实是虚假的。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或者只是对法律关系探讨的一个方面,要从根本上认识各部门法律的适用问题,必须要对各部门法的熟悉和熟练才能够把握好方向。
3)社会诉讼的诉讼目的特殊。原告提起社会诉讼不一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社会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个体的抽象的整体性的“社会利益”,制止侵害“社会利益主体”的行为。在社会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特定个体只是形式,他在实质上是代表“社会利益主体”,故胜诉时未必从败诉方得到利益,却可以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奖励,败诉要自己承担后果,国家或社会不予补偿。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法—经济法的产生市场经济是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经济、奴隶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后作出的一个聪明的选择。
它的核心思想是市场调节,让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由运作。
生产交换的过程通过契约来完成,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指令。
不可否认,这种“原始”的自由市场经济确实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早期的繁荣与昌盛,它使人们摆脱了小农经济的束缚,社会生产力水平因此获得了空前速度的发展。
然而,“无形之手”并非是永恒的和万能的,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市场调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即所谓“市场缺陷”。
事实上,这种缺陷从一开始就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广泛。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它所造成的最大弊端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极不均衡,经济发展的全部代价都落在了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身上。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的弊端也在日益扩大和日趋明显,其后果已经不仅仅及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而且波及了整个社会,包括竞争中的胜利者们。
市场调节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它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当外部条件发展成熟时,这些缺陷便会自然而然地暴露出来,不仅不能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市场混乱。
这种现象的产生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办法,期盼另外的某种力量来克服市场的缺陷,以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和发展。
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的适度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
”匡经济法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
国家之所以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而不是其他法律的形式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这一选择实非出于偶然。
经济法是伴随着政府干预市场的活动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法律形式,它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也区别于传统国家管理的行政法,在调整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经济法的特殊功能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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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A.一般区别与联系。
1、调整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两法共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这是其连接点,但经济法侧重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侧重从形式上;同时行政法相对稳定,而经济法多变。
2、调整方式的区别与联系。
a.直调与间调。
行政法以直调为主,经济法…b、弹性调整与刚调。
行政法以刚调为主,经济法…c、共性调整与个调。
经济法以个调为主d、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经济法以实调为主。
B.深层区别。
1、观念与方法论区别。
行政法的观念与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个体本位法;而经济法的观念和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积极防止个体对整体利益的侵害,是社会本位法。
2、精神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强调科学精神,行政法有浓厚的人文精神,这种精神上的差异对两法其他方面也有影响,具体表现在a、国别异同方面b、理性程度方面。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
A.二者联系。
都属于广义的社会法,都是因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而产生,有以下共同点:a、方法论,都秉承整体主义方法论,抱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间关系看作有机的相互依存关系b、法本位。
都认为任何个体都富有社会责任,同时社会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负有责任c、法益,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d、功能互补,都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B.二者区别。
a、干预范围,社会法主要对劳动关系及社会再分配领域的一些关系干预,而经济法对整个社会经济各领域进行干预。
b、干预宗旨。
社会法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经济法则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结构合理,市场竞争有序,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人民福利的不断提高。
C、干预手段。
社会法手段相对单一和固定,经济法则相反。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A.二者区别。
1、表层区别。
a、主体意思的限度.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对意思自制有所限制,法律层授权或依法设立某种经济规制或调控机关,使其行使社会权利限制个人自由而争取社会整体自由。
b、权利保护的特性。
民商法对所有主体平等保护,赋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因主体角色不同而给予不同对待,权利义务不同。
C、调整的经济关系层次,民商法注重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相反。
d、目标内容。
民商法主要重视当下个人的经济利益,而经济法更重视整体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历史中的人。
e、国际比较。
民商法国际间差异不大,全球趋同,而经济法极具本国特色。
2、深层区别。
a、对主体的认识和假设不同。
民商法的主体是有自由意志的、单个化的人,拥有“完全理性”;经济法的主体则是“社会人”,且假设市场主体间信息存在偏差,市场主体只有“有限理性”。
b、对社会构成的假设。
民商法认为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之和;经济法认为社会是有机体,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简单加总。
C、对政府与市场功能的假设。
民商法认为国家外在于市场,市场是一个功能自足的体系;经济法认为市场并非一个功能自足的体系,政府需与市场各自发挥其功能,经济才能正常进行。
B.二者联系。
1、调整范围交叉。
民商法主要调整围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涉及市场失灵的微观经济领域又涉及市场缺陷的宏观经济领域。
2、功能互补。
民商法主要功能是防止外来的人为因素对市场机制造成的破坏;经济法的功能不仅需要克服市场失灵和弥补市场缺陷,同时还要克服政府失灵,其功能具有互补性。
3、取向趋同。
二者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取向上有些趋同,都是为了把社会经济调整到较为理想状态,只是方法和路径不同。
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区别与联系
A.两者联系。
都是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理论,都涉及法学和经济学理论,都研究法律制度与经济运行相互之间的关系。
B.两者区别。
1、在研究对象上。
法经济学几乎涉及所有的部门法领域;而经济法学则仅以经济法这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
2、在研究方法上。
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理论方法来研究探讨法律理论和法律体制运行及其他具体的法律问题,研究方法具有独特性。
而经济法学运用法学理论方法研究特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它的研究方法和其他部门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样。
3、在理论基础上。
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学的准则和基本观念——效益,在词基础上又形成了一套理论体系:“一个基本假设”、“一个理论基础”及“四大定理”;而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法学的价值观念——公平和正义,并以此为核心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
4、在目的上。
法经济学的目的在于建立解释法律现实和法律现象的全新方法论体系提供从法律的价值等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制制度的分析工具,用来指导包括经济法制在内的整个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经济法学的目的在于解释经济法现象并发现其运行规律,协调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