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因市场的缺陷而要求由国家恰当干预的法律规范总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的利益,是陪伴着国家權力而产生的。
可见这两个部门法都与政府这个特殊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在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规定也是法学理论研究中争议不休的话题。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引发的争议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他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和不同之处,理论界对此也有着各种各样不一样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作为行政法底下的一个部分,经济法不具有单独成立法学学科的地位。
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的特点,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很大的行政干预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形式,故而会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体现了其行政性,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但大多数学者是支持其应当以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或者法律部门来对待的。
其具有的国家干预性是经济法的独特特点,并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而否认其作为一门独特法律部门的地位。
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争议也渐渐达到了趋同。
主要是对于两者区别还存在不同的声音,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国家干预经济说”、“国家经济调节说”、“经济协调关系说”。
这三种学说各有优点,笔者赞成第一种学说,本文将从国家干预经济说的观点出发,讨论两者的异同。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异同(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首先主体不同,行政法调整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其次调整对象不同,经济管理关系是由经济法主要调整的,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
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
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
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
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经济法独立性[论文摘要]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导致人们对它的存在价值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现在尤其是与行政法)的区别产生了困惑。
但通过对行政法的理论考察及对部门法划分标准的反思,我们应有理由相信经济法是能够独立存在的。
上世纪初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使得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依靠单纯的市场调节去配置社会资源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
故而国家行政手段的作用逐渐强化,成为与市场调节并重的调控措施。
经济生活中的这一变化,表现在法律部门的发展上,首先是行政法的变化。
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全新的社会公共事务层出不穷,使得政府职能也随之急剧膨胀。
而这时的行政法为适应这一趋势,从传统的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转向在控制权力的基础上同时注重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及行政效能的提高。
其次,在行政法发生变化的同时,从传统的法律部门中又异化出一个新的部门法—经济法,它的出现同行政法的转变具有相同的社会背景。
在经济法产生的早期,大多单纯借助行政法的外衣生存,存在着大量的非经济因素,经济政策、目标的制定以及市场管理大多是为了应付国内外的紧张局势或为了满足统治者独裁统治的需要,二战中德、日两国的大量经济立法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因此,.这一时期中的经济法虽具其名,但与其本质要求却差距甚远。
在二战之后,随着战争阴霆的消除,各国都急于恢复自己的国民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正是通过选择适宜的国民经济政策,运用恰当的经济杠杆才使得战后各国的经济得以迅猛的发展。
因而,在这一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中,单纯的行政管理色彩已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效率提高为最高价值取向的崭新调整手段—经济法。
因此经济法自它产生之时起,就与行政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的相似性及相互交叉使得人们又对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界线发生疑问。
因此,有必要对它们的异同做进一步的澄清。
首先,从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发展过程及其自身体系结构来看,近代行政法之所以出现,即是通过法律形式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与扩张,以维护“主权在民”的政治体制及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苏伟鸿法学0911 2009952027 (一)行政法是落实经济法的保障法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关系,国家设定了个体的行为模式,从而对经济进行调控,以保证国民经济有序运行,协调发展。
但由于国家是一个虚拟的法人,国家本身无法亲自实施干预行为,只有通过其执行机关——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来落实国家的规定,导致人们误认为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是政府。
有时候国家的调节并不能有效的得到实施。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政策的查边球”、“绕着政策走”等耳熟能详的口头禅就是形象的体现。
为了约束政府的行为,防止它越位或不到位,就必须有经济行政法。
所以,经济法的落实依靠经济行政法。
刑法是调整国家主权用刑罚手段干预社会秩序的法,形成的是国家和个体(罪犯)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中,国家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每种犯罪所应受的刑罚后果。
经济法和刑法一样,规范的也是国家主权行为,形成的是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和刑法一样,国家并不是亲自落实自己的权利义务,而是授权政府中的经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来执法,由于经济法设定的事务庞杂,如果像刑法落实,都由执法机关提请法院裁决,法院无力担当此任,而且,当个体没有涉嫌犯罪时,行政处罚的后果并不严重,所以,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己先做出有执行效力的行政决定,可以依法自己执行或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行政相对方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或法院来裁决,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解决行政争议。
(二)两者的目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不清楚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在当今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门非常重要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相互独立又相互,共同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经济法涵盖了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经济法体系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不断演变,为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行政权力、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法体系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不断健全,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重叠部分。
例如,在市场监管领域,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而行政法则规范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
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公平竞争,而行政法则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主体权利。
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假设某市一家餐厅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在这个案例中,经济法调整餐厅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同时保护餐厅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法则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法律责任。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本案中共同发挥作用,保障了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未来,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两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制建设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活动的规范与管理,而行政法则主要关注政府机构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性质和定义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其目的是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其核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政府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并限制政府行为的权限和程序。
行政法的核心是合法行政的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影响1. 经济法对行政法的影响经济法对行政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经济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这直接影响了政府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其次,经济法对行政许可和监管程序提出了要求,要求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时依法行使,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与公平。
最后,经济法对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对经济法的影响行政法对经济法也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权限和程序,保证了政府机关在经济活动管理中的有效执行。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执法等程序,这些程序对经济主体的合法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实践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往往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密切合作和协调配合。
在立法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可以进行集成立法,通过法律的整合和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和冲突。
在执行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相互配合,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经济法与行政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他们分别规范了经济活动和行政行为,为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特点以及应用案例等方面展开,以探讨这两个领域在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了商法、金融法、税法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它是以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为基础,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其次,经济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它与其他法律学科有所区别。
再次,经济法的内容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密切相关,因此需要不断适应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应用案例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例如,某国某地区存在一家垄断企业,垄断企业利用其垄断地位,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2. 金融法金融法是指国家对金融体系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某国某地区,发生了一起银行违规操作的案件。
根据金融法的规定,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对涉事银行进行处罚,并采取措施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行为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政府的组织、权力和行为。
行政法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是以政府行为为研究对象,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行政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它与行政实践的紧密联系使其具有针对性和适应性。
第三,行政法的内容涉及公共权力行使,因此其法律关系常常是不对等的。
四、行政法的应用案例1. 行政许可在某国某地区,一家企业需要获得政府的行政许可才能开展某项经营活动。
浅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对于经济法性质的探讨,一直以来都没有停息过。
我国的经济法经历了从“学科经济法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到“经济管理法说”、“宏观调控法说”和“纵横统一说”的过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被逐步确定和认可。
但对于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二者关系的讨论却涉及较少,或者仅仅只对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了简要说明。
另外鉴于我国对经济行政法这一概念的使用并不像国外那样频繁,所以我们只能参考国外对于经济行政法这一概念的论述来分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的经济法理论,对于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同一型”关系、“包含型”关系以及“分立型”关系。
一、“同一型”关系“同一型”关系是指将经济法视为是“经济行政法”,二者是“同一”的关系。
即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经济行政法,区分二者没有实际作用。
这种观点的要旨是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并且尽可能避免使用“经济法”这一措辞,以免造成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错觉。
最早提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经济行政法的是苏联民法学家C.H.勃拉图西,他于1963年提出“经济行政法”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不能将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在“经济法”的名下混为一谈。
“同一型”关系为前苏联所长期倡导。
但此观念往往是受制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思维模式: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二元结构,认为社会关系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义务,平等和不平等的,前者也称之为权力关系,后者也称之为交易关系;任何法律关系无非都由这两种因素之一构成,分别应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整,也分别对应着自愿和强制。
这种观点在经济法学界也有所体现,比如有德国经济法学者进一步将经济法分为经济公法和经济私法,我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关系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经济法中包括行政合同等等。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是以组织、企业等为中心的现代社会组织中的权力关系不能用行政法来调整;二是政府主导、参与经济活动或市场活动,比如国有企业、公共建设、政府投融资等不是简单的权力行使;三是组织内的经济活动既有交易的因素也有管理的因素。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时间: 2009-10-30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
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
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
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
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一、引言经济法、民商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分支,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规范。
本文将探讨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1. 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主要涉及市场秩序、竞争规则、企业组织等方面;而民商法则是调整和规范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主要涉及合同、财产权利等方面。
2. 相互依存尽管经济法和民商法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但它们在现代社会中相互依存。
例如,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基础,而合同又是民商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同时,市场秩序也需要由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来保障,这就需要借助于经济法来实现。
3. 交叉影响此外,在实践中,经济活动常常涉及到多个领域的规范。
例如,在一个股权交易中,既需要考虑到企业组织的问题,也需要考虑到合同的问题。
因此,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也存在着交叉影响。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 定义行政法是调整和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等方面;而经济法则是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主要涉及市场秩序、竞争规则、企业组织等方面。
2. 政府调控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来引导和调控市场。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税收政策来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实现对市场的干预。
这就需要借助于经济法来确定税收规则,并借助于行政法来实现税收征收。
3. 经济活动监管此外,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还需要对企业进行监管。
例如,在某些领域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企业可能会出现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这就需要借助于经济法来制定相应规则,并借助于行政法来实现监管。
四、民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 定义民商法是调整和规范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民事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主要涉及合同、财产权利等方面;而行政法则是调整和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主要涉及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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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e will pierce the surface or youth, will be on the beauty of the ditch dug a shallow groove ; Jane will eat rare!A born beauty, anything to escape his sickle sweep.-- Shakespeare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利益(一)两者的背景不同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
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
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South Forum 南风论坛south wind 南风 135精准扶贫工程顺利实施。
严格考核。
建立精准扶贫考核机制,制定精准帮扶、人才培养、产业壮骨、生态搬迁、金融扶贫、“领头雁”培育等行动专项考核办法,以贫困村、贫困户年度稳定脱贫为主要考核依据,严格进行考核,纳入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使得扶贫机制更有保障,扶贫结果更为精准。
4 “三变”改革有利于精准扶贫措施实施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精准扶贫机制在于把农产品就地转化为附加值较高的消费品及特色服务性产品,大幅度提高农业产出效益,使受到各种因素制约长期处于贫困的农业人口在原有生计技能不需要大幅度转变前提下实现脱贫目标。
“三变”是一种“找问题、找差距、找目标、找路径”改革模式,主动“转思路、转作风、转路径”,在总结基层创新实践的基础上,立足农村资源分散、资金分散、农民分散的实际,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龙头,以产业为平台,以股权为纽带,以农民为主体,以小康为目标,聚焦贫困群众、产业发展、资源整合、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探索开展了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
具体来说,从“三变”改革以及农村脱贫致富的角度来讲,首先是针对村集体的资源,其中包括土地资源、林地资源、水利资源、历史文化资源、民族文化资源,以及我们的一些生态资源,比如古树、自然风光,也包括一些小区域气候。
我们把这些资源普查好,把这些资源变成一种资产,再通过这种资产形成一种股权形态,入股到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或者说把这些资源整合起来培育成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再一个就是把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农民个体的资金,还有社会资金通过一种方式整合起来,作为“三变”改革的推动力。
还有就是在老百姓自愿的前提下,把他们的土地经营权,引导到参股企业中去发展,把农民的技术、技能、房屋等用股权形态参股到股权中。
所以,“三变”使精准扶贫实施更加具体化,更有可操作性。
探讨现代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联
探讨现代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联导读:本文以现代经济法的特点和性质,职称论文对行政法在其中的产生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就二者存在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经济法的性质关于经济法的性质,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①而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在实体法的领域中,绝不能忽视施行着公法和私法的规制。
在这一限度内,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
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
”②法国的一本大百科全书中写道:“经济法不仅仅是国家在经济范畴里使用各种权力方式进行干预性措施的规则,因为这样过于狭隘的定义将使经济法成为公法的一部分了。
事实上,经济法包括更广泛的范畴。
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属于民法部门的商法,又涉及一些与经济事务有关的刑法和劳动法;同样也涉及关于经济规章制度的行政法、税务法;最后还涉及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③中国有的学者评述西方现代经济法的状况时指出:“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的法律。
”④在外国,有些学者提出,相对公法、私法两大法律因素领域,经济法已形成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领域或中间法律领域。
⑤在中国亦有学者主张:“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
”⑥者认为,现代社会经济法应该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既体现国家意志、同时又尊重当事人意志,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去处理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
这就显示出了它的根本特征:社会公共性。
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主要立足于保护当事人个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发展、综合应用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心环节。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中包含行政权(一)行政权不是行政法的必然产物,经济法中也有行政权行政权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广义的行政权和狭义的行政权。
狭义的行政权,是指由行政法所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性权力。
广义的行政权,即并非必须由行政法加以规定的国家行政主体行使的国家事务的管理、规制权。
可见,狭义的行政权是行政法法律部门的专属研究对象,而广义的行政权不拘泥于行政法律部门的限制。
但是,有些行政法学者在接受了广义上的行政权定义后,没有意识到广义行政权和狭义行政权的区别,误以为只要是行政权就应该由行政法加以规制,才导致了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冲突。
(二)经济法中的行政权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既要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强行性规范,以保证国际经济管理的实现,又采用大量提倡性规范,以指导、鼓励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指令性的调整方法、指导性的调整方法、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惩罚与激励相结合的调整方法。
其中指令性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介入对人们的行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
可见,经济法学者都注意到了经济法调整手段中行政权的运用,可是由于经济法和行政法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法学者也尽量避免“行政权”这样字眼的出现,以免有“经济行政法”之嫌疑。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经济法中也包含对于行政机关赋予行政权的条款。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国家的经济管理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调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虽然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是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管理关系。
(2)在渊源方面,法的渊源理论通常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意义上的和非正式意义上的两种,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如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条约等;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如政策、道德和习惯等准则,还有权威性法学著作等。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区别
1、主体不同;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行业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组织和公 民个人; 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 部门,另一方面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Hale Waihona Puke 2、调整对象不同 、 经济法:国家为促进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和健康 发展,而对其进行管理和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 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性行政关系。 3、法律性质不同 、 经济法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方面内容, 兼具公私法性质,是社会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 向的法律关系,属于公法。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联系
1、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管理 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 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其调整经济管 理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内容中包括行政管理 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 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
2、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特点。 经济法大多通过行政途径实施,由行政机 关来执行,有时会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 政手段来实施。 3、都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谢谢!
4、调整方法不同 行政法采取单纯的强制性办法,而经济法 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如 5、调整程序不同 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 讼程序解决,而经济法则可能有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6、宗旨、功能不同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设定政府权力, 它主 要起着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效益的作用, 因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 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 它主 要是保证经济自由和行政相对人(市场主体) 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分割;对于引导、推 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摘要]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既是法理学界热门话题,也是实践活动中把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焦点问题。
法律体系的合理构建要求各部门法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形成良性互动,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法治的秩序才能井然有序从而为国家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文章于经济法律权力语境下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联系及如何构建良性互动关系三方面作肤浅的探析。
[关键词]区别;联系;互动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以经济法律权力为中心的识别(一)经济法律权力的述评与界定有关经济法律权力的述评:秦国荣“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认为,经济学的任务主要在于证明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法学则应从宪政、有限政府和控权理论出发,注意设定法律制度去防范和规制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不当干预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在赋予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在经济法授予政府行使市场监管职能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要遵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限权力、正当程序性和责任性等原则。
单飞跃《“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认为在经济法中,干预是一种最贴切的法律方法描述,描述了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动态关系特征,以及国家力量与私人力量相互制约、相互转换的过程与机制。
在社会需要不断提高、国家职能不断扩大的经济环境下,经济权力已成为相对独立于政治权力的一个活跃的权力要素,经济权力是社会成员与国家对公共经济事务安排的社会契约。
经济权力至少应当由议会、政府、专门性国家机关、社会成员所共享。
冯果《宪法秩序下的经济法法权结构探究》(甘肃社会科学。
2008年第4期)国家可以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对经济活动实施控制、引导,这就是国家经济调制权,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规制和调控的权力。
但其权力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程序和目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1)调整对象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它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因而都属于公法的范围。
(2)独立地位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的学科。
(3)法律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范性文件。
(4)作用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2)主体不同经济法:国家机关、企业、个人、企业的内部组织行政法:国家机关、企业、个人(3)作用不同经济法: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行政法: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系:(1)调整对象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都可通用。
(2)独立地位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的学科。
(3)法律渊源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范性文件。
(4)作用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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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探究概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
然而在理论上关于其是否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尤其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各自站在不同立场阐述着各自的观点。
正确认识两法的关系是深入研究两者的前提,更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
下面笔者将在此对我国及西方学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观点简要介绍。
(一)我国学者对两者关系的认识1.承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相互独立的部门法。
但即使在这一前提下,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的认识仍不能达成一致。
(1)国家干预经济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一般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体现权力从属关系。
第二种是国家经济调节说,认为行政法不只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部分经济关系,但主要是微观管理。
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总体和宏观角度,注重社会总体效益。
如漆多俊教授认为,一般行政管理大量发生在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涉及许多经济领域。
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对于两者均涉及的经济领域,其所涉及的程度和内容也不同。
第三种是经济协调关系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如史济春教授认为,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而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和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法—经济法的产生市场经济是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经济、奴隶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后作出的一个聪明的选择。
它的核心思想是市场调节,让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由运作。
生产交换的过程通过契约来完成,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指令。
不可否认,这种“原始”的自由市场经济确实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早期的繁荣与昌盛,它使人们摆脱了小农经济的束缚,社会生产力水平因此获得了空前速度的发展。
然而,“无形之手”并非是永恒的和万能的,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市场调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即所谓“市场缺陷”。
事实上,这种缺陷从一开始就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广泛。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它所造成的最大弊端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极不均衡,经济发展的全部代价都落在了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身上。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的弊端也在日益扩大和日趋明显,其后果已经不仅仅及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而且波及了整个社会,包括竞争中的胜利者们。
市场调节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它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当外部条件发展成熟时,这些缺陷便会自然而然地暴露出来,不仅不能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市场混乱。
这种现象的产生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办法,期盼另外的某种力量来克服市场的缺陷,以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和发展。
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的适度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
”匡经济法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
国家之所以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而不是其他法律的形式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这一选择实非出于偶然。
经济法是伴随着政府干预市场的活动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法律形式,它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也区别于传统国家管理的行政法,在调整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经济法的特殊功能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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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
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
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
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
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
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
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
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
但行政法反映控权理论,其调整对象的本质是行政关系这一社会关系。
行政法最为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
也就是说,行政法的核心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是否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四)功能差异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
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
它本质是公法,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所谓行政法的维护,又称为行政法的积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保障作用和行政法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国家发展的推动作用。
所谓限制,又称为行政法的消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即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互相联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均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于特定社会生活领域中
行政法是创设、规定行政权力之法。
它表现为国家对特定社会生活的直接强制的管理,要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一方必须在国家设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往往不具有选择性和自由性,更多地则是以服从为特征。
就经济法而言,它虽不像行政法那样表现为鲜明强烈的“权力意识”,但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和有序,仍将“政府之手”伸进经济关系中,对市场主体给予必要的限制、监督和引导,而不像民法那样国家尊重当事人意志,完全袖手旁观于外。
因此,经济法是因为解决新的经济问题的产物。
(二)两法的价值指向均为社会整体利益
现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宗旨无一不是国家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所设之法,是社会在强有力的组织管理之下,实现人们对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和平的美好追求,抑制打击强势个体和群体对弱势个体、群体和社会的入侵,甚而要求社会成员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以使每个社会成果获得应获得和可获得之利益和生存空间,实现一个社会可以保障的最低的基本权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虽晚于行政法,但却是在一个高的起点上出现于法律之林,即肇始的首要动机即以谋求社会经济的公平为己任。
它既是对民法的个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又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
其作用即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总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因而,不论是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均表现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而非为某一个法律主体特别设定权利,保障其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