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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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路晓[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关系正文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

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

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

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

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

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

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

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比较

经济法与⾏政法的⽐较经济法与⾏政法的区别⼀、概念的界定1、⾏政法是调整围绕⾏政活动⽽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政权,确认和保障⾏政相对⼈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

2、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作为⼀个独⽴的法律部门,与⾏政法存在较多区别,具体如下:(⼀)产⽣背景不同1、⾏政法——“控权论”“现代⾏政法起源于对政府权⼒的限制,是与⾏政国家的发展密切联系在⼀起的”。

⾏政法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其核⼼内容市⾏政职权的赋予、⾏使及违法⾏使⾏政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此,美国⾏政法学家施⽡茨精辟的论述道:“⾏政法的对象仅限于权利的补救,并回答——⾏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这些权⼒有什么限度?⽤什么⽅法把⾏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2、经济法【经济基础】市场失灵背景下的国家⼲预;从“⼩政府”“守夜⼈”“契约⾃由”的⾃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导致经济危机,罗斯福新政中,通过⽴法授权,政府以强有⼒的⼲预发挥了重要作⽤,此乃⾃由主义经济向政府⼲预转变的⼀个重要⾥程碑。

【思想基础】同⼀时期国家⼲预经济的理论;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提出了以政府⼲预为基础的就业⼀般理论及政策措施,他认为,“......只有政府采取⾏动削减税收或增加本⾝的开⽀,才能使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的状态。

”【法律基础】既有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完全容纳由国家⼲预⽽产⽣的新的经济关系。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罗斯福新政中《农业调整法》、《产业复兴法》等宏观经济领域⽅⾯的法律。

(⼆)调整对象不同1、⾏政法⼀是⾏政关系;⼆是⾏政法制监督关系。

2、经济法可以概括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两个⽅⾯。

⼀是宏观调控关系,包括:税收关系、财政关系、货币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外贸管制关系、产业调控关系等;⼆是市场监管关系,包括: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融市场监管关系、产品质量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国有资产监督关系等。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影响,彼此间存在着衔接点和共同目标,但也会出现冲突与协调的情况。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发展中呈现出趋势,表现为密切关系、互补性和综合运用的特点。

深入探讨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密切关系进行分析和思考,可以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和行政管理需求,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研究和应用,促进二者的融合发展,对于完善法治体系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相互影响、衔接点、冲突、协调、共同目标、发展趋势、密切关系、互补性、综合运用。

1. 引言1.1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主要包括市场秩序的规范、经济主体关系的调整等内容。

而行政法则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活动的法律规则,包括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等。

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虽然各有侧重,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经济活动离不开行政管理的支持和监督,行政管理也需要遵循经济规律进行。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常常相互交织、相互互动,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涵盖了对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规则,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在当今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作用与地位日益凸显,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经济法和行政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在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上。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其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和对象:经济法是指以调整和规范经济生活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监管;而行政法则是以规范和规定政府行为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关注政府权力的行使和制约。

2. 研究内容:经济法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包括市场经济的规则、商业合同、公司法、劳动法等;行政法主要研究政府组织、行政权力、行政程序等与政府行为相关的法律问题。

3. 发展动力:经济法主要受到市场经济的需求和发展动力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也不断发展和完善;而行政法主要受行政管理和治理的需求和发展动力的影响,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行政法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4. 目的和职能:经济法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行政法的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并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经济法注重经济生活的规范和监管,以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市场秩序为主要目标;行政法注重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制约,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A.一般区别与联系。

1、调整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两法共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这是其连接点,但经济法侧重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侧重从形式上;同时行政法相对稳定,而经济法多变。

2、调整方式的区别与联系。

a.直调与间调。

行政法以直调为主,经济法…b、弹性调整与刚调。

行政法以刚调为主,经济法…c、共性调整与个调。

经济法以个调为主d、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经济法以实调为主。

B.深层区别。

1、观念与方法论区别。

行政法的观念与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个体本位法;而经济法的观念和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积极防止个体对整体利益的侵害,是社会本位法。

2、精神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强调科学精神,行政法有浓厚的人文精神,这种精神上的差异对两法其他方面也有影响,具体表现在a、国别异同方面b、理性程度方面。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A.二者联系。

都属于广义的社会法,都是因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而产生,有以下共同点:a、方法论,都秉承整体主义方法论,抱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间关系看作有机的相互依存关系b、法本位。

都认为任何个体都富有社会责任,同时社会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负有责任c、法益,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d、功能互补,都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B.二者区别。

a、干预范围,社会法主要对劳动关系及社会再分配领域的一些关系干预,而经济法对整个社会经济各领域进行干预。

b、干预宗旨。

社会法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经济法则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结构合理,市场竞争有序,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人民福利的不断提高。

C、干预手段。

社会法手段相对单一和固定,经济法则相反。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A.二者区别。

1、表层区别。

a、主体意思的限度.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对意思自制有所限制,法律层授权或依法设立某种经济规制或调控机关,使其行使社会权利限制个人自由而争取社会整体自由。

行政法、经济法

行政法、经济法

行政法、经济法
行政法和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分支。

行政法是研究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体系,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内容。

经济法则是研究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包括市场经济、企业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知识产权等方面。

行政法和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政府管理和经济发展两个方面。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可以帮助政府机关处理各种行政纠纷,保证政府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经济法则可以帮助企业和市场各方面处理各种经济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在实践中,行政法和经济法不仅有很多理论研究,也有很多实际应用。

政府机关需要遵守行政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同时也需要在经济活动中遵守经济法规定的法律制度。

企业和市场参与者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

因此,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研究和应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们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现代法律体系,同时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和发展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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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比较经济法和行政法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它们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

1.调整对象:经济法主要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调控等,而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关系,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

2.主体: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而行政法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部门,另一方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3.调整方法:经济法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来调整经济关系,包括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而行政法则是采取单纯的强制性的办法调整社会关系,具有命令和服从的特点。

4.作用:经济法主要是巩固与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而行政法着重巩固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为政治体制改革服务。

总之,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方法、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领域。

1.3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1.3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1)调整范围有所交叉在对一些对整体利益有害的微观经济关系进行调整时,二者范围存在交叉。

(2)功能互补民法商法注重维护市场自发秩序的存续与生成,经济法在尊重市场调节的基础上,注重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发挥市场和政府各自的功能。

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l民法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l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主体不同l参与民事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私主体,它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l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是社会公共性机构或国家职能机构,经济法主体在参加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关系时,国家主体与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3)法律属性不同民法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

(4)调整方法不同l民法商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l而经济法则通过公权介入与私权介入两种方法进行调整。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联系(1)主体方面经济法的执法主体在形式上主要是行政机关(2)调整范围方面二者均调整经济关系,调整范围交叉2.区别(1)调整对象不同l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多数情况下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l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纵向调整和微观调整;l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既有纵向调整,又有横向调整,既有微观调整,更有宏观调整。

(2)调整侧重点不同l行政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侧重从形式上调整;l而经济法主要规定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介入和参与经济关系的实体内容和具体程序。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l行政法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机关,经济法中的行政机关主要是政府及其经济主管机关。

l权力机关、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和生产组织不是行政法的主体,但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

对经济法的认识和理解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调节市场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以及经济法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对经济法进行深入的认识和理解。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各种经济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功能1、规范市场主体:经济法通过规定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序。

2、维护市场秩序: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3、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法通过规定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保障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保障劳动者权益:经济法通过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劳动关系的和谐。

三、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1、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2、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行政法主要调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而经济法则主要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及其监管。

3、与商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商法都涉及到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但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涉及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

四、经济法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经济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经济法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未来,经济法将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监管力度,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探究概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

然而在理论上关于其是否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尤其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各自站在不同立场阐述着各自的观点。

正确认识两法的关系是深入研究两者的前提,更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

下面笔者将在此对我国及西方学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观点简要介绍。

一我国学者对两者关系的认识1.承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相互独立的部门法。

但即使在这一前提下,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的认识仍不能达成一致。

1国家干预经济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一般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体现权力从属关系。

第二种是国家经济调节说,认为行政法不只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部分经济关系,但主要是微观管理。

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总体和宏观角度,注重社会总体效益。

如漆多俊教授认为,一般行政管理大量发生在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涉及许多经济领域。

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对于两者均涉及的经济领域,其所涉及的程度和内容也不同。

第三种是经济协调关系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如史济春教授认为,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而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和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最终将纯化为政府组织人事法和行政救济法,其基本宗旨在于依法行政,实现廉洁高效。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法学研究中,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一个备受的话题。

这两者都涉及到了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和调控,但在具体的目的、手段和后果上却有着显著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些启示。

一、经济法的起源与目的经济法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它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经济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以实现经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的典型代表,它们旨在防止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行政法的起源与目的行政法起源于封建社会,它是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出现和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行政法的目的是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都是行政法的典型代表,它们旨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与区别1、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和调控,它们在某些方面是相互的。

例如,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政府可能会运用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关系,如通过税收政策来调节物价等。

此外,在经济法和行政法中都涉及到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如对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进行罚款等。

2、区别尽管经济法和行政法有,但它们的目的、手段和后果却有着显著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主要的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和调节,而行政法则主要的是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规范。

其次,经济法所采取的手段主要是经济调节手段,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而行政法则主要采取的是行政强制手段,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最后,经济法的实施后果主要是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和调节,而行政法的实施后果主要是影响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规范。

四、结论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它们之间却有着密切的和区别。

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深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的职能和作用,从而为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制建设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活动的规范与管理,而行政法则主要关注政府机构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性质和定义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其目的是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其核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政府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并限制政府行为的权限和程序。

行政法的核心是合法行政的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影响1. 经济法对行政法的影响经济法对行政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经济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这直接影响了政府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其次,经济法对行政许可和监管程序提出了要求,要求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时依法行使,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与公平。

最后,经济法对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对经济法的影响行政法对经济法也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权限和程序,保证了政府机关在经济活动管理中的有效执行。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执法等程序,这些程序对经济主体的合法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实践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往往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密切合作和协调配合。

在立法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可以进行集成立法,通过法律的整合和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和冲突。

在执行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相互配合,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因市场的缺陷而要求由国家恰当干预的法律规范总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的利益,是陪伴着国家權力而产生的。

可见这两个部门法都与政府这个特殊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在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规定也是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中争议不休的话题。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引发的争议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他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和不同之处,理论界对此也有着各种各样不一样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作为行政法底下的一个部分,经济法不具有单独成立法学学科的地位。

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的特点,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很大的行政干预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形式,故而会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体现了其行政性,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但大多数学者是支持其应当以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或者法律部门来对待的。

其具有的国家干预性是经济法的独特特点,并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而否认其作为一门独特法律部门的地位。

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争议也渐渐达到了趋同。

主要是对于两者区别还存在不同的声音,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国家干预经济说”、“国家经济调节说”、“经济协调关系说”。

这三种学说各有优点,笔者赞成第一种学说,本文将从国家干预经济说的观点出发,讨论两者的异同。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South Forum 南风论坛south wind 南风 135精准扶贫工程顺利实施。

严格考核。

建立精准扶贫考核机制,制定精准帮扶、人才培养、产业壮骨、生态搬迁、金融扶贫、“领头雁”培育等行动专项考核办法,以贫困村、贫困户年度稳定脱贫为主要考核依据,严格进行考核,纳入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使得扶贫机制更有保障,扶贫结果更为精准。

4 “三变”改革有利于精准扶贫措施实施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精准扶贫机制在于把农产品就地转化为附加值较高的消费品及特色服务性产品,大幅度提高农业产出效益,使受到各种因素制约长期处于贫困的农业人口在原有生计技能不需要大幅度转变前提下实现脱贫目标。

“三变”是一种“找问题、找差距、找目标、找路径”改革模式,主动“转思路、转作风、转路径”,在总结基层创新实践的基础上,立足农村资源分散、资金分散、农民分散的实际,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龙头,以产业为平台,以股权为纽带,以农民为主体,以小康为目标,聚焦贫困群众、产业发展、资源整合、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探索开展了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

具体来说,从“三变”改革以及农村脱贫致富的角度来讲,首先是针对村集体的资源,其中包括土地资源、林地资源、水利资源、历史文化资源、民族文化资源,以及我们的一些生态资源,比如古树、自然风光,也包括一些小区域气候。

我们把这些资源普查好,把这些资源变成一种资产,再通过这种资产形成一种股权形态,入股到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或者说把这些资源整合起来培育成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再一个就是把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农民个体的资金,还有社会资金通过一种方式整合起来,作为“三变”改革的推动力。

还有就是在老百姓自愿的前提下,把他们的土地经营权,引导到参股企业中去发展,把农民的技术、技能、房屋等用股权形态参股到股权中。

所以,“三变”使精准扶贫实施更加具体化,更有可操作性。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考察—从行政法律规范到经济管理法律规范王保树在创建经济法学的初期,人们曾初步探讨过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这对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立法工作部门把纵向经济关系的调整任务交给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二是行政法学近年有了新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进一步考察。

这种考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性;(2)两者的差别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领域之间总是存在着—定的联系,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尤为密切,主要是:(一)行政法是经济法形成中的一个渗透因素。

在考察经济法的形成过程之后,很多人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的需要,由行政法与民法渗透而成的。

我认为,这个判断是有道理的。

从历史上看,多数国家都是先有了民法、行政法,而后才在两者渗透中产生了经济法。

但这个渗透过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或者说,采用了不同的形式。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谓民法与行政法的渗透被称为“私法公法化”。

它所经历的过程,是伴随着国家对经济管理形式的变化而进行的。

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信奉“看不见的手”(主要是价值规律、市场)的作用,以“干预经济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为信条。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限制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了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状况下,仅依靠看不见的手已很难满足调节经济生活的需要。

于是,出现了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换言之,近代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已不仅仅靠“看不见的手”,而是在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同时,积极以“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的干预作补充。

在这中间,“私法公法化”也呈现两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在渗透程度较低的基础上产生了商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联系
1、 经济法与行政法
首先,从法理学方面来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规范社会的法律关系而兴起的法律。从其本质上说,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为了达到法治的工具,都具有法律的相关特征。
其次,调整对象上有交叉的地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简而言之,也就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经济法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发挥作用的,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是通过政府来作出的。[1]显然,要实现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要有政府的参与,从而行政权的介入也成为必然。从行政法的调整角度来看,行政法是规范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法律,其必然地要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发生交叉。
2)社会诉讼的成立条件特殊。其他诉讼往往是以原告业已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条件的,而社会诉讼则未必。由于经济法的违法损害范围的特殊性,即它包括“显露性损害”和“潜在性损害”两部分,故而提起社会诉讼可以不以存在现实的损害为必要。例如,一个虚假的广告,即使未造成任何人现实之损害,由于它所侵害的是社会利益主体,任何一个看到虚假广告的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社会诉讼,只要有证据证明那广告确实是虚假的。
经济法与行政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或者只是对法律关系探讨的一个方面,要从根本上认识各部门法律的适用问题,必须要对各部门法的熟悉和熟练才能够把握好方向。
3)社会诉讼的诉讼目的特殊。原告提起社会诉讼不一定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社会诉讼的真正目的在于维护不特定个体的抽象的整体性的“社会利益”,制止侵害“社会利益主体”的行为。在社会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特定个体只是形式,他在实质上是代表“社会利益主体”,故胜诉时未必从败诉方得到利益,却可以从国家或社会获得一定的奖励,败诉要自己承担后果,国家或社会不予补偿。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一)两者规范的权力不同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主权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而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是经济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经济行为的干预。

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权,该法就是经济法,该权就是主权。

宪法第3章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该条明确规定了政府(狭义的)掌握的权力是行政权。

主权和经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

第一,两者归属主体不同。

国家主权属于一个国家全体人民。

有的西方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

例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序言部分这样写到:“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

”有的西方国家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但可以从表述中推理出这个结论。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既然宪法由人民制定,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力必然来源于人民。

我国宪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联系一、引言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各自承担着不同的法律功能和任务。

然而,这三者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和关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为了规范和促进市场经济活动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具有综合性。

经济法涵盖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市场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破产等,其内容丰富,综合性强。

2.经济法具有强制性。

经济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经济法具有灵活性。

经济法在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市场的变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经济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三、民法的概念和特点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民法具有平等性。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其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2.民法具有私法性。

民法主要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关系,其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都属于私法的范畴。

3.民法具有规范性。

民法规范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具有公法性。

行政法主要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其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都属于公法的范畴。

2.行政法具有强制性。

行政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行政法具有程序性。

行政法在规范行政行为的同时,也规定了严格的行政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五、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的联系经济法和民法、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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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时间: 2009-10-30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

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
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

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

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

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

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

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

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

但行政法反映控权理论,其调整对象的本质是行政关系这一社会关系。

行政法最为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

也就是说,行政法的核心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是否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四)功能差异
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

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

它本质是公法,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所谓行政法的维护,又称为行政法的积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保障作用和行政法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国家发展的推动作用。

所谓限制,又称为行政法的消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即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互相联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均以国家权力的形式出现于特定社会生活领域中
行政法是创设、规定行政权力之法。

它表现为国家对特定社会生活的直接强制的管理,要求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一方必须在国家设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内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往往不具有选择性和自由性,更多地则是以服从为特征。

就经济法而言,它虽不像行政法那样表现为鲜明强烈的“权力意识”,但国家为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健康和有序,仍将“政府之手”伸进经济关系中,对市场主体给予必要的限制、监督和引导,而不像民法那样国家尊重当事人意志,完全袖手旁观于外。

因此,经济法是因为解决新的经济问题的产物。

(二)两法的价值指向均为社会整体利益
现代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宗旨无一不是国家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所设之法,是社会在强有力的组织管理之下,实现人们对公平、正义、秩序、自由和和平的美好追求,抑制打击强势个体和群体对弱势个体、群体和社会的入侵,甚而要求社会成员牺牲个人利益以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以使每个社会成果获得应获得和可获得之利益和生存空间,实现一个社会可以保障的最低的基本权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虽晚于行政法,但却是在一个高的起点上出现于法律之林,即肇始的首要动机即以谋求社会经济的公平为己任。

它既是对民法的个人意思自治的限制,又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尊重。

其作用即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个体目标和行为运行在社会总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道之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的平衡、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

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以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

因而,不论是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在价值取向上均表现为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而非为某一个法律主体特别设定权利,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三)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质
管理职能是我国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而发挥这一职能的重要方式,就是授权经济管理机关,运用经济管理权对经济生活实施管理。

而在现代国家对经济实施管理均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

这种法律规范是确认具有行政权某些性质的经济管理权,调整带有行政关系特点的经济管理机关与企业、公民等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

正因为如此,经济管理法规范从其一开始就不能不具有行政法的某些性质。

或者说,行政法的某些性质必然反映在经济法某些规范上。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作用
(一)行政法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经济法
笔者认为,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中所依之法除行政法外,大量是依经济法;尤其是在经济管理领域,主要是依据经济法。

原因之一是经济法中有大量的关于行政职权内容、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行政救济的具体规定,较之行政法更富操作性;行政机关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必须遵循经济法中在这些内容的规定,行政相对人亦可依经济法的相应内容在其权利受到分割时获得救济,以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不滥用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在认定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和如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时的抗辩事由也需要依据经济法中的实体规定。

认识到依法行政在经济领域中所依之法主要是经济法在实践中意义重大,这一认识要求行政机关,除了要明了行政法中关于行政职权、行政程序的规定,也要关注经济法中对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尤为重要的是应对市场参加者实体权利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立法意图有透彻的了解和深刻的领悟,以在具体的执法中能辨是非,保护合法、制裁违法,实现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实现依法行政的法治目标。

同时,认识到经济法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也有利于立法者和执法者树立这样的观念:经济领域依法行政目标的最终实现有赖经济法的发达和完善。

(二)经济法自由秩序价值的实现离不开行政法
经济法的实施大部分属于行政权实施的过程。

离开行政权的实施,经济法所欲达到的经济秩序将无法完全实现。

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除遵循经济法的特殊规定外,尚需遵守行政法中关于行政权力设定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的一般规定。

离开行政法,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行为也会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行政组织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一般规定,既是经济法具体设定经济管理机关管理职权的依据,也是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权力、直接管理经济,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的法律依据。

同时经济法的价值并非只是秩序,经济法也要保障市场主体的自由。

经济自由是经济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反垄断法便是例证。

行政法对经济法的自由价值实现的作用体现在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及对相对人的救济上;尤其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一般方式和程序的严格设定,以保障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不受分割。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应该相互衔接
首先,行政组织法和经济法中有关经济管理机关职责权限的规定应当保护一致,经济法对经济管理机关管理职权的具体设定,应当符合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

其次,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行政程序规定上应相互配合,在行政救济上二者应当加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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