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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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杭政办函〔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26日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五)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负责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拟定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产权份额。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杭房局[2017]148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08.15【实施日期】201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的通知(杭房局〔2017〕14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函保字〔2015〕3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物价局2017年8月15日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健全和完善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查处制度,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函保字〔2015。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杭房局[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房局[2007]6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更好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杭州市房产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具体负责杭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四条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查询他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须经房屋权利人同意。

第六条原始登记凭证应依据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其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杭房局〔2021〕131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21〕1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杭州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1年11月3日杭州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杭物管〔202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年代较早、难以按照《物业管理区域确认工作操作流程》(杭房局〔2014〕69号)划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老旧小区,适用本操作规程。

老旧小区已划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但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及本操作规程实施。

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及调整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相关具体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及调整的具体工作。

四、物业管理区域的确定及调整,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范围,并结合历史沿革、管理现状、社区建设、居民意见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方便管理的原则。

零星、单幢住宅或面积较小、不便单独进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应尽可能与周边区域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一、房屋交易1.1 前期准备房屋交易前需要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清晰了解房产的拥有者、所在区域以及房屋性质 - 仔细阅读、理解房屋证书、土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谈判,并制定出合理的交易方案1.2 签订合同在确定房屋交易方案后,需要签订详细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合同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 房屋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地址、使用面积、产权证书编号等 - 交易价格和款项支付方式 - 交易截止日期和违约责任1.3 过户手续在签订合同后,需要进行房屋过户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 到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包括办理房产证、土地权证等证件 - 缴纳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 - 修改房屋相关的水、电、气、热等账户二、产权管理2.1 产权登记产权登记是指将房产权利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彻底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产权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提供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等证明材料 - 现场核查房屋情况、土地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 缴纳产权登记费用2.2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维护、保养、清洁等综合管理服务。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安排房屋清洁、保养等工作 - 维修和维护房屋、设备等 - 安排安全检查、火灾检查等2.3 租赁管理房屋租赁是指将房屋出租给他人,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租赁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制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 定期维修房屋设备,确保房屋安全、卫生等问题 - 对租赁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管理三、本文从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两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整个工作流程和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的相关知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提高房地手续办理质量。

此导则是政府实施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依据,有助于改善交易市场环境,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序发展以及提高行政效率。

一、实施人民房地产市场价格调控政策,科学规划建设用地和均衡土地供应。

二、坚持房屋买卖双方自愿、安全、规范的原则,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实行买卖双方谈判制度,保护买卖双方权益。

四、保护房屋交易者可以公平安全地完成住房交易。

五、建立房屋买卖信息登记制度,确保房屋买卖过程安全、可靠、便捷。

六、推动资金结算机制变革,加强房屋买卖过程中资金监管和结算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七、完善房屋买卖的担保机制,提高客户信心及公平公正的服务水平。

八、提供安全可靠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技术保障,保证行政审批流程简便高效。

九、强化行政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推进房地产市场改革创新,改进房屋交易及产权管理工作的服务体系。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7.19•【字号】•【施行日期】2016.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函房字〔2016〕499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在杭州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取得及信息变更情况。

(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信息公示情况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交易资金监管方式;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分支机构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经纪执业规范情况1.房地产经纪机构全部房屋买卖经纪行为,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指派两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配合开展检查,并提供本公司2016年6月1日以来代理的所有房屋买卖业务台帐,抽查不少于5个以上房屋买卖业务记录。

被抽查的每个房屋买卖代理业务,应附有以下资料:(1)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合同》;(2)房地产经纪人实地查看后制作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房屋基本情况”;(3)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4)委托人的身份证明;(5)书面告知(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6)《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房屋居间协议》;(7)《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状况说明书”或“房屋基本情况”,应实地查看房屋后,载明产权证号、建筑面积、户型、装修程度等基本信息;“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核查房屋的出售的合法性;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核查买卖相关情况。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杭房局〔2021〕150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房局〔2021〕15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1年12月6日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我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开展安全鉴定活动及监督管理。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排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依照违法建筑处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处置前,违法建筑当事人应当遵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关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职责分工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房屋安全鉴定信息平台和鉴定单位名录;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申报信息进行备案,对本辖区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进行备案,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鉴定的信息公开和投诉纠纷查处;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地局):为进一步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我部在总结地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导则》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则完善、职能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制度,是保证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房产管理部门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全面、准确领会《导则》要求,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不断提升业务管理水平。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导则》内容,完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切实加强楼盘表管理、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房屋面积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确保各项业务有序衔接。

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是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

各地要加快推进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

要积极建立以楼盘表为基础的数据组织和管理模式,抓紧完成存量房楼盘表的补建,加快推进历史档案数字化,进一步完善各业务子系统,实现各业务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全面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以落实(导则》要求为契机,进一步推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范化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切实加强服务大厅管理,强化服务窗口建设,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5年9月28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
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8.13
•【字号】杭房局〔2020〕99号
•【施行日期】2020.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租赁资金
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
杭房局〔2020〕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落地实施,稳妥有序推进风险防控金缴交工作,同时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确保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19〕21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8月3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房屋委托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及向房屋承租人收缴的租金、押金和利用“租金贷”获得的资金等租赁资金均应缴入租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2020年9月30日前,“托管式”住房租赁企业对2020年新增委托房源,应将对应房源的风险防控金缴交到位;对存量委托房源,应缴交风险防控金30%,剩余风险防控金缴纳时间按规定顺延执行。

三、对未按本规定做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住房租赁企业,将按《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8月13日。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是指在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过程中,对房屋产权的合法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工作。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背景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促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导则,以便相关从业人员和公众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规定进行操作,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公平公正原则,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中,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保障交易双方的公平交易权利。

3.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杜绝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

1.房屋交易流程管理,包括房屋买卖、租赁、抵押等各类交易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交易程序合法合规,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2.产权证书管理,对房屋的产权证书进行管理和登记,保障产权证书的真实有效,防止伪造和篡改。

3.房屋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房屋市场信息、价格走势等相关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房屋交易的公平公正。

4.纠纷处理和调解,对房屋交易中出现的纠纷进行及时处理和调解,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5.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强对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1.政府部门,加强对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的监管和指导,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维护市场秩序。

2.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专业素养,增强服务意识,为客户提供诚信、专业的服务。

3.交易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要遵守合同约定,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共同维护交易的合法权益。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 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 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 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杭州市直属的政府行政机构,全面负责杭州市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

该局的职责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杭州市全面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部门之一,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通过财政补贴、住房保障公租房建设等多种手段,保障市民的基本住房需求。

具体而言,该局的住房保障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住房保障政策的起草和制定,包括新建公租房和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制定和更新。

2. 公租房管理,包括房源分配、租赁合同管理、维修管理等。

3. 对住房保障领域违规行为的查处和管理,比如非法转租、虚假申请等。

4. 建立住房保障库,及时更新住房保障数据,提供科学的住房保障决策和服务。

二、房地产市场管理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还负责管理和监管杭州市的房地产市场。

该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租赁等各个环节的监管政策。

2. 对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建设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管,从而保障市场的规范运行。

3. 对二手房交易进行管理和监管,打击房地产市场的黑中介,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4. 协调各类房屋拆迁事宜,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权益。

三、房地产信息管理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还负责管理和维护杭州市的房地产信息。

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统计和管理杭州市的房地产信息,为市民提供及时、准确、丰富的房地产市场信息。

2. 统计和管理房屋权属、土地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在国家和地区范围内建立健全不动产信息系统,为市民提供更为方便的房产办事服务。

3. 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分析,提高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效率,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四、法律事件管理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还负责处理房地产法律事件,并在执法中注重规范程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一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购房资格审核、房屋交易确认全程网办的通告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购房资格审核、房屋交易确认全程网办的通告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购房资格审核、房屋交易确认全程网办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3.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购房资格审核、房屋
交易确认全程网办的通告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提升房产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实行购房资格审核、房屋交易确认全程网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19年4月1日8:30起,实行购房资格审核、房屋交易确认全程网办,企业群众无需至各办事点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办理。

二、实施范围
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先行实施。

三、办事流程
将原“购房资格审核、签订合同、办理网签、交易确认”四个环节整合归并为“房屋网签备案”一个环节办结,并对网签合同予以备案赋码。

购房人凭备案赋码
合同办理缴税、不动产登记。

因系统调整需要,2019年3月30日17:00起暂停网签服务,4月1日8:30起恢复办理。

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3月29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杭政办函[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简称市住保房管局)。

市住保房管局是主管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划入原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

2.划入原市建设委员会承担的政府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职责。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原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的经济租赁房、危改房(成片重建)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相关职责划给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城乡住房保障职责,加快建立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房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和依法开展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并实施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房产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下放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住建局:根据市政府“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简政放权”的精神及《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4〕117号)通知要求,我市涉及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审批及管理权限于10月份直接下放至各城区住建局。

现就下放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及管理权限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审批及管理权限除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投资建设项目、西湖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的项目外一律下放各区住建局。

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审批权限包括预售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预留确认、竣工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缴交确认和单一产权物业管理用房暂缓缴交审批。

物业管理用房的相关管理权限包括:物业管理用房档案的管理、物业管理用房政府信息公开和物业管理用房相关的政策咨询、行政处罚、纠纷协调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诉等。

二、各区住建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市住保房管局SOAR系统完成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批工作,包括受理、初审、复核、签批、发单等各项流程,其中:预售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预留确认和单一产权物业管理用房暂缓缴交审批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竣工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缴交确认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

物业管理用房审批工作完成后出具的确认单上应正式加盖审批单λ的公章。

三、规划设计分期开发的项目,2014年10月1日以后需办理剩余期数预售商品房物业管理用房预留确认或竣工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缴交确认手续的,直接由项目所在区住建局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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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一)楼盘表管理;(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四)房屋抵押管理;(五)房屋租赁管理;(六)房屋面积管理;(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2.4楼盘表应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55-2007)等标准建立,按项目、楼幢和套(间)进行层级管理。

2.5建立楼盘表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等相关信息;(二)采集测绘成果信息及相关电子图表;(三)构建楼盘表,实现相关信息关联。

3.1商品房预售许可3.1.1实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3.1.2商品房预售许可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三)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公示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和该预售许可对应的楼盘信息。

3.1.3房产管理部门应将预售许可的信息在楼盘表进行标注,并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1.4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加强预售管理。

3.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3.2.1各地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

3.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预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3.2.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般程序:(一)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二)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三)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四)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3.3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3.3.1各地应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3.3.2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备案,生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表;(四)将合同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3.3.3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核验网签房源并对商品房购房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

对于无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符合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3.3.4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源已预售信息对外公示。

3.4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3.4.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进行现售的,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3.4.2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三)将现售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四)公示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结果和现售备案对应的楼盘信息。

3.4.3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4.4已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转为现售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产预测绘数据和实测绘数据对接,并将有关信息关联到楼盘表中。

3.4.5对于新建商品房待售量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推行商品房现售。

3.5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参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3.6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与登记信息共享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现售备案信息,以及查封、抵押甲等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房屋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四章存量房转让管理4.1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

4.2存量房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办理网签资格。

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一)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二)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三)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四)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4.3存量房自行成交的,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四)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4.4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交易资金监管一般程序:(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二)按协议内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三)交易完成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完成交易资金拨付。

4.5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4.6通过赠与、互换等其他方式转让房屋的,各地可参照本导则制定具体业务办理流程。

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5.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i甲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在建工程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买受人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4存量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一)抵押当事人提交存量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三)生成存量房抵押信息备案表;(四)将存量房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5完成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业务办理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结果反馈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登记结果记载至楼盘表中。

5.6房屋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房屋的相关转让业务。

5.7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

第六章房屋租赁管理6.1各地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强化管理和服务,努力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6.1.1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提供租赁房源信息、租赁需求信息发布服务;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布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

6.1.2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鼓励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推进住房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6.2各地应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积极推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

6.2.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6.2.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般程序:(一)房屋租赁当事人或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租赁合同备案;(二)核验房源是否存在禁止租赁情形;(三)符合要求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四)将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6.3各地应加强房屋租赁中介行为监管,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房源信息发布、服务合同签订、服务佣金收取等经纪行为。

6.4各地应加强租赁押金监管,提供租赁押金监管服务。

6.5各地应建立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定期发布房屋租赁价格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房屋租赁价格监管。

第七章房屋面积管理7.1各地应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房产预测绘工作。

7.2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进行房产预测绘。

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和土地的位置、幢、层、面积、性质等信息;(二)根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CJ/T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三)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测算分摊各产权单元的面积;(四)形成房产预测绘成果报告。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十甲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

非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押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

7.3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完成房产测绘。

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和土地的位置、幢、层、面积、性质等信息;(二)实地勘测;(三)根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CJ/T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四)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按实际测量结果,测算分摊各产权单元的面积;(五)形成房产实测绘成果报告。

非商品房房产测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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