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导则。

1.2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3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档案等的管理,具体包括:

(一)楼盘表管理;

(二)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包含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

(三)存量房转让管理,包含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

(四)房屋抵押管理;

(五)房屋租赁管理;

(六)房屋面积管理;

(七)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

(八)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九)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

(十)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

(十一)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1.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业务之间应有效关联,并与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业务有序衔接,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对于能够通过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章楼盘表管理

2.1各地应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中建立楼盘表,并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

房屋唯一编码,通过楼盘表对房屋交易与产权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2.2楼盘表应记载以下信息:

(一)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包括地理数据、丘数据、幢数据、户数据、数字格栅图等;

(二)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抵押信息、查封等限制信息、权利人信息以及交易状态等;

(三)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业务数据、统计数据以及发布数据等。

房屋物理状态信息可通过房产预(实)测绘等获取,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信息及其它应记载的信息应通过各项交易业务获取并实时更新。

2.3新建商品房实行预售的,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完成楼盘表建立;新建商品房实行现售的,应在办理商品

房销售备案前完成楼盘表建立;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应补建楼盘表。

2.4楼盘表应按《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T 155-2007)等标准建立,按项目、楼幢和套(间)进行层级管理。

2.5建立楼盘表一般程序:

(一)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等相关信息;

(二)采集测绘成果信息及相关电子图表;

(三)构建楼盘表,实现相关信息关联。

3.1商品房预售许可

3.1.1实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

3.1.2商品房预售许可一般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三)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公示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和该预售许可对应的楼盘信息。

3.1.3房产管理部门应将预售许可的信息在楼盘表进行标注,并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1.4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加强预售管理。

3.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3.2.1各地应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制定本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

3.2.2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商品房预售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加强预售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3.2.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一般程序:

(一)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三)按建设进度核拨预售资金;

(四)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3.3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3.3.1各地应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3.3.2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一般程序:

(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

(三)完成合同备案,生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表;

(四)将合同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3.3.3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核验网签房源并对商品房购房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对于无查

封等限制转让情形、符合交易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可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3.3.4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源已预售信息对外公示。 3.4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

3.4.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商品房进行现售的,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3.4.2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一般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三)将现售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四)公示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结果和现售备案对应的楼盘信息。

3.4.3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更新楼盘表房源交易状态。

3.4.4已经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转为现售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产预测绘数据和实测绘数据对接,并将有关信息关联到楼盘表中。

3.4.5对于新建商品房待售量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推行商品房现售。

3.5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参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3.6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与登记信息共享

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预售许可信息、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信息、现售备案信息,以及查封、抵押甲等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房屋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第四章存量房转让管理

4.1各地应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实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管理。

4.2存量房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办理网签资格。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

(一)买卖双方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

(二)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三)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

(四)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

(五)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4.3存量房自行成交的,转让合同网签一般程序:

(一)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

(二)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

(三)完成合同网签,生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信息表;

(四)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4.4各地应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交易资金监管一般程序:

(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二)按协议内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三)交易完成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完成交易资金拨付。

4.5完成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存量房转让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将登记簿记载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实现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4.6通过赠与、互换等其他方式转让房屋的,各地可参照本导则制定具体业务办理流程。

第五章房屋抵押管理

5.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i甲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

(三)生成在建工程抵押信息备案表;

(四)将在建工程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

(一)买受人提交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

(三)生成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备案表;

(四)将预购商品房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4存量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

(一)抵押当事人提交存量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二)核对抵押主体和抵押客体是否存在禁止抵押情形;

(三)生成存量房抵押信息备案表;

(四)将存量房抵押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5.5完成在建工程抵押、预购商品房抵押、存量房抵押业务办理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信息以交易告知单的方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结果反馈至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抵押登记结果记载至楼

盘表中。

5.6房屋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房屋的相关转让业务。

5.7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

第六章房屋租赁管理

6.1各地应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强化管理和服务,努力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6.1.1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提供租赁房源信息、租赁需求信息发布服务;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公布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

6.1.2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鼓励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推进住房租赁专业化、规模化经营。

6.2各地应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积极推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

6.2.1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6.2.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般程序: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或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租赁合同备案;

(二)核验房源是否存在禁止租赁情形;

(三)符合要求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四)将备案相关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6.3各地应加强房屋租赁中介行为监管,规范房屋中介机构的房源信息发布、服务合同签订、服务佣金收取等经纪行为。

6.4各地应加强租赁押金监管,提供租赁押金监管服务。

6.5各地应建立房屋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定期发布房屋租赁价格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房屋租赁价格监管。

第七章房屋面积管理

7.1各地应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建立房产测绘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房产预测绘工作。

7.2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进行房产预测绘。一般程序:

(一)采集规划许可和土地的位置、幢、层、面积、性质等信息;

(二)根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CJ/T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

(三)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测算分摊各产权单元的面积;

(四)形成房产预测绘成果报告。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十甲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非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押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

7.3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完成房产测绘。一般程序:

(一)采集规划许可和土地的位置、幢、层、面积、性质等信息;

(二)实地勘测;

(三)根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CJ/T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

(四)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按实际测量结果,测算分摊各产权单元的面积;

(五)形成房产实测绘成果报告。

非商品房房产测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7.4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一般程序:

(一)当事人提交房产测绘成果资料;

(二)对符合规划、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定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予以备案;

(三)将测绘成果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

(四)将经过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归档、入库。

7.5因规划、设计变更,或依法进行的房屋分割、合并、翻建、改建、扩建等导致房屋面积变化的,建设单位或权利人应申请变更测量。

7.6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包括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内容与形式,应符合房产管理部门备案要求。房产测绘机构对房产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章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

8.1各地应制定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资料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

安全和有效利用。

8.2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应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同时采用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归集的,两者应保持一致。

8.3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主要包括:

(一)房屋测绘成果资料;

(二)预售许可、现售备案资料;

(三)资金监管资料;

(四)房屋转让资料;

(五)房屋抵押资料;

(六)房屋租赁资料;

(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形成的电子资料及其他档案资料。

8.4采用纸质形式保存的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

8.5鼓励各地按《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DA/T31—2005)进行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数字化管理。电子形式的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按件建立,一次交易为一件。

按件建立的电子目录,应通过房屋编码实现档案关联。

8.6房产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8.7房产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交易和登记业务时,需要查询登记簿等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的,应相互配合。

第九章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9.1各地应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进行监管,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9.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管理部门应通过楼盘表,实现业务管理、数据共享与应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子系统包括:

(一)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管理子系统;

(三)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系统;

(五)存量房网签管理子系统;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

(七)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子系统;

(八)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子系统;

(九)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9.3各地应加强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管理,建立权限管理制度,设置不同层级和范围的权限,确保信息使用安全。

9.4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现对接:

(一)建立房屋交易与登记统一平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为基础搭建房屋交易与登记管理平台,房产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同一平台上办理业务,统一数据库。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间设置前置数据交换机(或中间交换数据库),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共享信息写入前置数据交换机(或中间交换数据库),供双方办理相关业务使用。

(三)将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和不动产登记管理信息纳入地方政府“智慧城市”、“云计算”、“互联网+”等城市公共资源管理,利用既有网络、技术和数据成果实现交易、登记信息交互和共享。

9.5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实时共享以下数据:

(一)房屋权利人数据;

(二)房屋物理状态数据;

(三)房屋交易与权利状况数据;

(四)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数据;

(五)其他应共享的数据。

9.6房产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交互共享数据的使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使用。

9.7房产管理部门应推进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税收、公安、民政、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互和系统衔接。

第十章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

10.1各地要按便民利民原则,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合理配置交易与登记服务场所,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

10.2鼓励各地房屋交易和登记在一个服务大厅合署办公,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在房屋交易大厅统一设置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实行交易、登记业务合并办理制度。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分设的,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互设部分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事。

10.3房产管理部门应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沟通,做好业务衔接,制定相关业务办理流程,业务办理流程应在服务大厅公示。

10.4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建立会商机制,对房屋交易与登记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一章附则

11.1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11.2各地可参照本工作导则,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1.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1.1. 应用系统建设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楼盘表,实现业务管理、数据共享与应用。省级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子系统包括: (一)测绘及成果管理子系统;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管理子系统; (三)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子系统; (五)存量房网签管理子系统;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 (七)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子系统; (八)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子系统; (九)统计分析与信息发布子系统。 (十)房屋抵押备案管理子系统。 为加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交互共享数据的使用管理,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结合房屋交易、管理和产权登记实际情况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设置前置数据交换机(或中间交换数据库),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共享信息写入前置数据交换机(或中间交换数据库),供双方办理相关业务使用。 1.2. 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信息共享 1.2.1.信息共享原则 依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业务管理、数据共享与应用协同。 实时性原则

全省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实时将房产交易相关信息推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业务时,应实时将不动产登记结果等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数据实时共享,保障交易安全及便民利民。 标准统一原则 为保障房产登记数据的安全和规范,依据本通知数据共享内容,制定全省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的信息共享标准,为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对接奠定基础,保障各地房产交易和产权系统与不动产登记系统顺利对接,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1.2.2.信息共享内容 1 房产管理部门共享内容 共享内容包括楼盘表信息和房屋交易信息。 自然幢信息:丘编号、自然幢号、建筑物名称、竣工日期、建筑物高度、幢占地面积、幢用地面积、期房建筑面积、实测建筑面积、建筑物基本用途、地上层数、地下层数、地下深度、X坐标、Y坐标、Z坐标等。 逻辑幢信息:自然幢号、逻辑幢号、门牌号、建筑面积、地下面积、占地面积、其他面积、建筑物名称、竣工日期、房屋类型、房屋建筑结构、建筑物高度、地上层数、地下层数、地下深度、建筑物状态、状态日期等。 层信息:层号、自然幢号、层建筑面积、层套内面积、层阳台面积、层公用面积、层分摊面积、层半墙面积、层高等。 户信息:逻辑幢号、户号、室号部位、户型、户型结构、实测绘建筑面积、实测绘套内建筑面积、实测绘分摊建筑面积、实测绘其它建筑面积、实测绘分摊系数、预测绘预测建筑面积、预测绘套内建筑面积、预测绘分摊建筑面积、预测绘其它建筑面积、预测绘分摊系数、共有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独用土地面积、房屋类型、实际层、名义层、实测绘地下部分面积、预测绘地下部分面积; 预售许可信息:许可证号、许可证类型、公司名称、项目名称、预计竣工面积、预计竣工套数、预计竣工日期、实际竣工面积、实际竣工套数、实际竣工日期、房屋类型、建筑类型、房屋结构、房屋幢号、层数、套数、总建筑面积、许可面积、许可套数、销售面积、销售套数、销售开始日期、销售结束日期等。 新建商品房交易信息:合同编号、房屋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坐落、合同签

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9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9号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4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王勇 2012年4月12日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国家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登记。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

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出资人分为以下五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者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不足100%的企业;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1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六条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进行管理,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第九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定期对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房产信息管理系统

房管局管理信息系统 系 统 介 绍

系统简介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我公司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提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依照《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出这套房产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其中包含楼盘表、产权登记、交易、抵押、其它登记(变更、预告、异议、查封)、档案管理、登记簿及综合、商品管理(开发商备案、项目备案、预售登记)、房屋测绘等房产系统内容的几乎所有业务模块,适用于各市县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使用本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的工作效率,缩短办证周期,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所以整个系统采用C/S模式,以满足用户所有环境运行,又要保证数据安全性,后台数据库采用SQL Serer 2000。 系统运行界面如下: 二、功能简介 1、楼盘表 1.1 建立楼盘表

建立楼盘表来方便以后对房屋的登记,对于一些独户,可以根据需要省去此步骤,对相应的信息(坐落,单元,总层数,坐向,房号,所在层数)填写保存后,可以生成楼盘表。 下面是生成的楼盘表,按照单元、楼层、房号分开,并显示产权人名称,十分直观,楼盘表一目了然: 2、产权登记 2.1 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公司在开发此软件的时候充分考虑到易用性,所设计的界面与登记簿上的信息尽可能做到明了,我们设计成表格式的登记界面以方便工作人员登记(我们在

产权登记管理自查报告

湖州旅游发展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自查 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湖州旅游发展集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市国资委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2013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和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的通知》(湖国资委[2014]18号)要求。现将我单位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制度健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职能部门、人员配备齐全。湖州旅游发展集团是在原有湖州国有旅游企业的重组整合基础之上组建而成,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集团领导一向高度重视。总体来说,2013年湖州旅游发展集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是稳步推进的。集团专门配备经营管理部、计划财务部配合来作为集团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并制定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集团和子公司也都设立专职部门,召开过专门会议,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建立健全了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妥善保管产权登记档案,确保了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二、产权登记工作落实到人,上报数据及时、准确。1.我集团严格按照“应登即登”的要求,认真开展产权登记工作。2.在办理工商登记后能及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更登记表上传系统报送(可插入2013年登记工作具体内容)。3.及时对所属企业在产权登记系统中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反馈。 三、产权登记数据情况:完整性、真实和准确。(可插入具体内容)旅游发展集团已按照规定的产权登记范围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进行了登记,不存在“应登未登”情形;二是根据对合规性资料目录所列资料的各项文件材料的核查,我集团在产权登记系统中严格按照实际情况填报有关数据,所填数据不存在不合理或逻辑错误等情形。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一体化管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与一体 化管理

八十年代末期,全国各地在房屋权属普查登记的基础上,相继建立房地产市场。有的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由一个部门管理,有的则分开运行。到1998年,建设部司在总结十几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地提出了在全国实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以下简称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的意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的产权处和市场处合并为一个处,部司先后三次召开全国性的专题现场会,推广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模式,并通过房地产行业的各种会议反复强调。建住房[2000]201号文件下发的《关于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程序的指导意见》又要求“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谢家谨在2002年2月4日的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又强调:“为进一步简化程序,推进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今年起部里将开展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在建设部司的部署下,上海、北京、南京等百分之八十的城市已实现了交易与权属一体化办公,其中福州、天津、哈尔滨、牡丹江等百分之六十的城市实现了交易与权属管理机构的一体化。从目前的形势来看,交易、权属管理机构完全合并,实现一体化管理,已成为发展的必然。 一、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是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现代化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管理方式的程序化、管理标准的规范化、管理组织的网络化和管理手段的自动化,交易与权属管理一体化模式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客观要求。首先从交易与权属管理自身特点来看,二者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权属管理是交易管理的基础,交易管理是权属管理的继续或者说是权属动态管理。一项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交易其前提是房产产权明确、数量准确、质量

xx公司产权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xx公司产权登记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权登记管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范围包括,集团及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公司(企业)以及集团及各级子公司(企业)投资参股子公司。 实际控制权,是指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不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章程、协议、董事会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且其他股东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第三条集团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审查并向省国资委报送产权登记资料,对集团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第四条各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专职负责股权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产权登记及相关产权信息的报送工作。 第二章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六条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通过集团产权管理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有关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加盖省管企业或省直主管部门的公章); 2、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四份; 3、企业填报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补充资料》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各一份; 4、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有关企业成立的证明(1990年以前成立的企业,提交企业演变过程的说明); 5、批准设立企业时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或其它会议纪要; 6、企业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9、最近一次的企业验资报告; 10、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有关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1、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资料、文件; 12、企业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时,有产权变动行为的,需提交产权变动行为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13、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表、证复印件;

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

市城市房地产交易 管理制度

昆明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 9 9 9年9月2 3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1 9 9 9年11月2 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三章房地产抵押 第四章房地产租赁 第五章中介服务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 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维护房 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转让、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 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 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 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 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房地产转让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经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它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她人的行为。 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能够转让。

个人工作总结 国资委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精品

个人工作总结国资委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一、20xx年主要工作情况20xx年,我们始终坚持监管不干涉,服务不包办的工作理念,立足我市国资监管现状,稳步推进国资产权监管工作. (一)强化监管,积极维护出资人的股东权利.一是赴省国资委办好了吉安路桥公司股东变更事宜,吉安路桥公司的控股股东由市生产基金管理处变更为市国投公司. 二是批复同意市城投公司下属的吉安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由两家变更为市城投公司一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三是认真市政府办转来的遂川县政府《关于要求协调江西省医药集团将其所持江西三越药业有限责任公司49%股份单独下放到市加快企业改制的请示》一文,向市政府提交了书面意见. 四是认真了市政府办转来的市卫生局《关于请求解决吉安市中医院遗留问题的请示》一文,向市政府提交了书面意见并积极参加了市政府副市长左继生组织的协调会,妥善地处理了该事.五是做好市产交所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市政府决定产交所的归属提供了参考. (二)创新思路,妥善做好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工作.20xx年因客运车辆清理挂靠,遂川、永新的客运车辆经营户多次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也曾几次到我们委里反映意见. 20xx年,省政府要求各地要坚决完成客运车辆挂靠清理工作,根据市政府的部署,我们委要承担起产权界定工作,但被界定对象却是我们参股的江西吉安长运公司,与我们休戚相关,在法律规定与省、市的要求之间有一定的冲突,这给我们出了个大难题:若我们不界定,势必给市政府的威信带来不利影响,若我们轻易界定,有些经营户已请了律师,稍有不慎,我们委会卷入有关诉讼中且将面临败诉.另外,在具体的界定过程中,若我们界定稍有不慎,不但会导致客运市场重新分化、公司林立、重新回到一个行政区域内多家公司抢班线、抢客源的无序局面,且国有资产将不可避免会流失,直接影响市政府的收入和我们的监管效果;但若将产权轻易界定给吉安长运公司,又极可能引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因此,分管领导带领我们开动脑筋,首先建议江西吉安长运公司与责任经营户多次协调沟通,化解积怨和矛盾.其次,建议江西吉安长运公司合同收购客运车辆,要求提交给我们界定的客运车辆的收购协议、收款收条、财务帐簿等齐全,

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机关编制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城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XX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XX年X月

目录 1 项目基本情况 (1) 1.1发展现状 (1) 1.2国家、省、市支持本项目建设的文件 (2) 2 系统设计依据 (4) 2.1房产管理类 (4) 2.2测绘类 (5) 2.3软件工程类 (6) 2.4数据标准类 (6) 2.5基础类 (7) 2.6信息安全类 (7) 3 建设原则 (8) 3.1先进性 (8) 3.2高性能 (9) 3.3高可靠性 (9) 3.4高扩展性及可推广性 (9) 3.5安全性 (10) 3.6开放性 (10) 3.7可管理性 (11) 4 现状及需求分析 (11) 4.1城市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化现状 (11) 4.2需求分析 (12) 1

5 建设目标及内容 (12) 5.1建设目标 (12) 5.2建设内容 (13) 5.2.1软件系统建设 (14) 5.2.2硬件网络建设 (15) 5.2.3数据整理转换 (15) 6系统长远发展思路 (15) 7 系统技术架构 (17) 7.1技术路线 (17) 7.1.1SOA技术 (18) 7.1.2组件化技术 (18) 7.2技术方法 (19) 7.2.1全面的SOA架构 (19) 7.2.2构建面向服务的房产信息共享服务中心 (19) 7.2.3基于工作流技术的流程性业务处理 (20) 7.2.4房屋交易审批流程全业务覆盖 (21) 7.2.5工作库、历史库、现状库三库分离的管理机制 (22) 7.2.6统一的权限配置和管理体系 (22) 7.3总体架构设计 (23) 7.4应用架构设计 (24) 7.4.1房产信息数据库 (24) 7.4.2支撑平台 (24) 7.4.3支持服务 (25) 7.5支撑平台设计 (25) 7.6数据架构设计 (27) 7.6.1数据库构成 (27) 7.6.1.1空间数据 (28) 7.6.1.2属性数据 (28) 7.6.1.3图片数据 (28) 7.6.2数据库分类与关系 (28) 7.6.2.1基础数据库 (28) 7.6.2.2业务库 (29) 7.6.2.3查询业务库 (29) 2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财政、税务、物价、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公开条件,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在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尚未确定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一个场所统一受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申请,并发放房地产权属证书。

设计实现房管局管理信息系统

房管局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简介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我公司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中提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依照《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开发出这套房产信息系统管理软件,其中包含楼盘表、产权登记、交易、抵押、其它登记(变更、预告、异议、查封)、档案管理、登记簿及综合、商品管理(开发商备案、项目备案、预售登记)、房屋测绘等房产系统内容的几乎所有业务模块,适用于各市县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使用本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管理的工作效率,缩短办证周期,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由于涉及的部门较多,所以整个系统采用C/S模式,以满足用户所有环境运行,又要保证数据安全性,后台数据库采用SQL Serer 2000。 系统运行界面如下:

二、功能简介 1、楼盘表 1.1 建立楼盘表 建立楼盘表来方便以后对房屋的登记,对于一些独户,可以根据需要省去此步骤,对相应的信息(坐落,单元,总层数,坐向,房号,所在层数)填写保存后,可以生成楼盘表。 下面是生成的楼盘表,按照单元、楼层、房号分开,并显示产权人名称,十分直观,楼盘表一目了然: 2、产权登记 2.1 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我公司在开发此软件的时候充分考虑到易用性,所设计的界面与登记簿上的信息尽可能做到明了,我们设计成表格式的登记界面以方便工作人员登记(我们在程序中专门引用了用友公司的Cell表格组件,使我们的程序更明了,更直观)。 2.2产权人信息登记 登记类型、房屋性质、房屋取得方式等基本上固定的我们都用下拉列表的方式实现。 2.3产权人证件

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

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 2019年预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第二部分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部门收支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基本支出预算表 七、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八、财政拨款支出明细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九、“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 十、市本级绩效目标表-1 十一、市本级绩效目标表-2 十二、市对下绩效目标表 十三、政府采购表 十四、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五、部门基本信息表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情况表

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 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房地产登记与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协助上级部门监督和指导房屋交易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负责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存量房转让管理、房屋抵押管理、政策性住房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其它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等工作。 3、负责主城五华和高新、经开、度假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度假)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及存量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切实维护交易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4、负责主城五华和高新、经开、度假三个国家级开发区(度假)区房屋租赁管理业务指导工作,积极培育和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建立执法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负责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办法及流程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办法及流程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相关规定,现制定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公司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控股及参股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当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上上级管理机关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所属公司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一部分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相关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参控股公司应当通过所出资企业即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二)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三)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该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由所出资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设计

房地产产籍与产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设计 目录 论文摘要 (2) 第一章引言 1.1研究背景 (2) 1.2研究意义 (2) 1.3可行性分析 (2) 1.3.1经济可行性研究 (2) 1.3.2技术可行性研究 (2) 1.3.3社会可行性研究 (2) 1.3.4运营可行性研究 (2) 第二章系统分析 2.1需求分析概述 (2) 2..2设计原则 (3) 2.3性能需求 (3) 第三章系统设计 3.1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流程 (3) 3.2房地产管理业务的主要数据流程图 (5) 3.3房地产管理业务流程主要模块详细设计 (5) 第四章系统实施 4.1实施策略 (8) 4.2实施特色 (9) 第五章结语 (9) 参考文献 (9)

摘要 本文的具体内容介绍了该房地产产籍与产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的系统分析、设计过程,以及设计中的一些具体考虑。 关键字:管理信息系统房地产 第一章引言 1.1研究背景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发展迅猛,势必需要现代化的房产管理与之相适应。房产作为房屋的社会经济形态,是人类活动的空间和重要的生产要素。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但也已充分认识到建立房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除了重视房产管理,将房产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外,我国一些房管部门也曾开发过房产管理信息系统,以实现房产管理工作的自动化。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所开发出的系统功能不全,且适用范围较小,所以未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1.2研究意义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发展中一个基本的生产要素,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它。它可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条件,可以改善人们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可以改善投资环境,可以通过综合开发避免分散建设的弊端,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可以为城市建设开辟重要的资金渠道,可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1.3可行性分析 1.3.1经济可行性研究 经济可行性分析主要是预估费用支出和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在费用支出方面,要考虑设备购置费、软件开发费、管理和维护费,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等。经济效益可以从两方面综合考虑:一是直接经济效益,二是间接经济效益。 1.3.2技术可行性研究 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现有技术条件能否顺利完成开发工作,硬、软件配置能否满足开发者的需要等。 1.3.3社会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业务涉及国家、集体、个人各个方面的利益。在传统的手工管理方式下,数据量大、数据繁杂,特别是房屋产籍产权的多次转移变更导致历史记录复杂,处理工作量大,查询困难。 1.3.4运营可行性分析 营运可行性分析主要是管理人员对开发信息系统是否支持,现有管理制度和方法是否科学,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原始数据是否正确等。企业各级领导积极支持该系统开发并打算针对新开发的系统重新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使新系统能够充分的发挥作用,系统操作简单,易于理解,员工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可以使用该系统。 第二章系统分析 2.1需求分析概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以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条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经批准的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委 托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占有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四)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 (五)企业投资情况; (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 (四)有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的。 第九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企业转让全部产权或者企业被划转的; (三)有国务院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8讲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上) 一、内容提要: 1、房地产交易管理概述 2、房地产转让管理 3、商品房销售管理 二、考试目的和考试要求: 本部分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的掌握程度。重点考察应考人员对房地产转让政策理解、熟悉程度和应用能力。本讲的考试基本要求包括: 掌握:房地产交易的内涵,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房地产转让的概念及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要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熟悉: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商品房现售的条件,商品房销售代理的要求,商品房销售中禁止的行为。了解:房地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及职能。 三、内容辅导: 第一节房地产交易管理概述 一、房地产交易的概念 1988年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城镇房地产交易,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抵押,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均属房地产交易活动管理的范围,其交易活动应通过交易所进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以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行使指导、监督等管理职能。它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交易包括()。 A.房地产转让 B.房地产开发 C.房地产抵押 D.房地产权属登记 E.房屋租赁 答案:ACE 解析: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登记不是房地产交易形式,因此ACE是正确的。

房屋销售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房屋销售信息管理系统 的设计与实现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房屋销售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摘要 随着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的日益发展,如何科学,全面,高效的对单位纷繁复杂的档案管理事务进行计算机的自动化管理是个热门话题,当前企事业单位为了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各单位都在定制和购买各项业务应用软件,运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作为房屋销售公司的管理者,希望能够对房屋销售事务管理的整个流程状态,信息资料的情况了如指掌,使其可以做出科学的决策。作为工作人员期望能够避免繁琐的手工操作,甩掉传统的手工记录方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个能够使其实现管理系统化、规范化、自动化的计算机系统就显得很有必要。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管理系的自动化,规范化就是这个问题最好的解决方法. 论文主要探讨“房屋销售管理系统”的理论基础和设计思想,根据系统的开发过程和系统的功能实现为主线来论述数据库管理软件的开发过程。主要阐述以软件工程理论作为系统开发的理论基础,以客户机/服务器模式的关系型数据库作为后台,以专业数据库开发语言作为实现手段的数据库管理软件的开发过程分析和理论研究。 本系统以JSP 和 SQL为开发工具,通过后台数据库的建立与设置,软件界面的设计与实现,程序的编写与调试等几个阶段来完成对房屋销售管理系统的开发。 本论文详细地介绍了开发系统的具体步骤,以及应用的技术,以配图例的方式详尽说明,并在文中对一些源程序作了详细的解释。 关键词:数据库管理软件房屋销售管理查询

Housing sales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Abstract As the basic tool of information age, computer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every part of modern life. With the increasing demands of IT specialist by the society, computer software ability examinations grow too. The application of “House Agenc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can greatly reduce registrants' workload , the high error rates caused by h andwork and avoid unnecessary repeating work. All these can make the register and statistic more convenient ,fast and efficient。 This dissertation mainly discussed the basic theory and designation of “House Agenc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and the d eveloping procedure according to system developing procedure and function realization. The essay also mentioned database management software's developing procedure analysis and theory study by using software project theory as the theoretic basis of system developing , the C/S model relating database as the background and the professional database as the developing language applying method. This System uses JSP and SQL as developing kit. By building and setting up background database, designing and applying software interface, programming writing and debugging, developed “House Agenc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This dissertation introduced the specific steps in developing the system ,as well as the technical skill applied, presented with graphics and specific instruction and some source code has been explained particularly Key words: database managed currency housing sales management query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初始)

房屋交易和产权确认书(初始) 塔市房交初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核实,予以确认产权。 房屋交易权属管理机构(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一、本确认书是交易当事人申请房屋初始登记的唯一合法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可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询。 三、除房产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确认书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四、本确认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发。

塔市房交转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核实,准予交易。 房屋交易权属管理机构(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一、本确认书是交易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唯一合法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可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询。 三、除房产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确认书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四、本确认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发。

塔市房交抵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核实,准予交易。 房屋交易权属管理机构(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一、本确认书是交易当事人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唯一合法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人、利害关系人可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询。 三、除房产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本确认书上注记事项或加盖印章。 四、本确认书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的,可申请补发。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9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23日建设部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2001年8月15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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