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0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1•【字号】龙政综[2009]417号•【施行日期】200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龙政综〔2009〕41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企事业单位:《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龙岩中心城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城乡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实施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龙岩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必须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规划引领,高起点制定城市规划;坚持聚集带动,着力构建城市经济发展支撑;坚持科学管理,保障城市体系运转高效;坚持彰显特色,不断提升中心城市品质;努力把龙岩中心城市建设成为闽粤赣边联接沿海、拓展腹地的生态型经济枢纽、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增长极,努力打造山水园林和生态宜居城市。
第四条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历史和城市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城市绿紫黄蓝四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紫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2010.12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2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4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2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16第六章建筑间距24第七章建筑退让26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29第九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30第十章建筑绿地控制31第十一章“三区五线”控制32第十二章市政工程管理33第十三章附则43附录一:名词解释44附录二:计算规则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龙岩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龙岩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中央子午线117°,低偿面高程为350米);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5、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6、环境保护;7、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规划;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及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及通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2009-05-06 字体显示:大中小龙政综〔2009〕14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为适应龙岩中心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以下统称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推进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社区用房设置规划及建设途径(一)编制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
新罗区政府应统筹考虑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功能区划,并根据社区的发展现状及历史传统,编制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
社区居委会的管辖范围一般以2000—4000户或实有人口6000—12000人为宜。
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规模较大的小区也可划分为若干个社区。
今后新罗区政府在审批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时,应严格按规划进行,并依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编制社区用房的设置规划。
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服务群众所需的办公和服务用房。
社区办公用房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群团组织办公、社区警务、劳动就业、社会救助和社区党员、离退休职工管理等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包括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娱乐等用房。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12.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经我局党组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12月1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第三章总体城市设计控制引导要求第四章审查与审批第五章实施第六章附则龙岩中心城区主城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彰显龙岩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心城区主城区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位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风貌的有效手段,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第四条工作原则开展城市设计,应当以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
第五条职责划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工作,负责组织总体城市设计和重要区域城市设计的组织编制,其他区域的城市设计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重要区域的范围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划定。
第二章编制第六条编制层级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片区城市设计和地块城市设计。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合理组织开放空间体系与特色景观风貌系统,分区引导城市特色风貌。
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龙岩特色的山水园林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龙岩市城市规划区及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湿地、林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经济、生态、美观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兼顾环境保护、文化传承、休闲游憩、防灾避险等功能。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逐年加大对城市园林绿化经费的投入,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和养护所需资金。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绿化活动】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鼓励开展创建园林小区、园林单位等城市园林绿化活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范】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苗木选择、质量验收、养护管理等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八条【鼓励措施】鼓励和支持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九条【绿化保护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
城市五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地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b5E2R。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地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地直辖市、市、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三条城市绿线地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地监督和管理工作.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地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地绿线.p1Ean。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地具体坐标.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地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八条城市绿线地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地规定进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九条批准地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地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地权利.DXDiT。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地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RTCrp。
城市绿线管理方案(二篇)
城市绿线管理方案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县城(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县县城及建制镇规划控制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线与城市用地红线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县县城(经开区)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区规划部门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___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共同___实施。
第四条居住区园林绿化、单位园林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应当符合《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见附件)的标准。
其他集镇以及不在城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工矿企业的园林绿化参照《县城市各类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区规划和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范本)管理。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用地图则、提出的不同类型的用地界限、规定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是城市绿线的划定依据。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源泊、水塘、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1、捞刀河及松雅河、浏阳河两岸堤脚起各___米。
2、高速公路两侧各___米,省道、县道两侧各___米。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绿、亮、美”工程建设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绿、亮、美”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龙政综[2008]242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9【实施日期】2008.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绿、亮、美”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8〕242号)新罗区、永定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岩企事业单位:现将《龙岩中心城市“绿、亮、美”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龙岩中心城市“绿、亮、美”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为落实市委关于中心城市建设“规划、集聚、管理”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全力推进三大板块建设,努力实现中心城市绿化、亮化、美化三大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围绕中心城市“绿、亮、美”要求,坚持规划先行、项目带动、分步推进、政策引导、市区联动的原则,选择确定一批有利于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推动城市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位,树立城市形象的项目,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建设,把中心城市建设成为绿树繁荫、灯光璀璨、蓝天碧水、整洁有序的山水园林生态宜居城市和闽东南沿海“后花园”,全力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国家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卫生城市。
二、主要工作和项目安排(一)城市绿化1、改造登高山公园、莲花山公园。
其中莲花山公园按3A级旅游景区目标建设,2008年完成北大门建设;2009年实施南大门、东大门、西大门及旅游步道建设;2010年5月全面完成。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2、2009年完成旧城区滨河拓宽改造工程,2010建成中心城市新区华莲路至体育公园滨河绿化风光带和莲滨公园。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新罗区政府3、2008年完成人民广场、行政中心周边的绿化建设;2009年6月底前完成博物馆、会展中心周边的绿化建设,年底完成一期商务板块滨水西路绿化及中心绿地建设。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试行)(含五篇)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试行)(含五篇)第一篇: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容积率规划核实和房屋产权面积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容积率规划核实计算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因容积率规划核实与房屋产权面积计算依据不同而产生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等规定,参考外地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整治保护工程、城市雕塑、广告和夜景工程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规划核实面积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房屋产权测绘面积计算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建筑面积实测制度。
非经营性项目参照实行建筑面积实测制度,也可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意愿实行建筑面积预测制度。
(一)建筑面积预测制度1、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规划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规划总平面图、经施工图审查机构盖章认可的建筑施工图及相应的设计资料光盘,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产测绘单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规划指标,出具《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其中报告书中的计容建筑面积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相关规定计算。
2、《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书》必须对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以及按房屋使用功能分项建筑面积等予以准确分类及说明;以幢为单位的房屋产权预测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楼层层数、套(间)数、套(间)内面积、公摊面积、套(间)建筑面积等。
城市绿地建设导则
城市绿地建设导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月编制说明本导则参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CJJ75—97)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参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关于加快城乡绿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 290号)、《福建省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2)》等文件,以及各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福建省道路绿化树种调查研究》等国内外相关成果及文献资料,结合本省的地域特点及城市绿地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编制,并侧重于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以促进本省的城市绿地建设。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适用范围进行解释,由编制单位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导则由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已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由于本导则为初次编制,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漏,希望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园林景观所(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88号,邮政编码:35000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01月目录1.总则 ................................................................................................................................................... - 1 -2.城市绿地的定义和分类.................................................................................................................... - 1 -3.基本规定............................................................................................................................................ - 2 -4.规划设计内容和程序........................................................................................................................ - 3 -5.公园绿地............................................................................................................................................ - 4 -6.生产绿地............................................................................................................................................ - 6 -7.防护绿地............................................................................................................................................ - 7 -8.附属绿地............................................................................................................................................ - 8 -8.1.居住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 - 8 -8.2.道路广场绿地........................................................................................................................ - 9 -8.3.林荫景观道.......................................................................................................................... - 13 -9.城市绿地设计要点.......................................................................................................................... - 13 -9.1.种植设计.............................................................................................................................. - 13 -9.2.地形水体.............................................................................................................................. - 16 -9.3.园林建筑与小品.................................................................................................................. - 18 -9.4.园路铺地与桥梁.................................................................................................................. - 20 -9.5.市政基础设施...................................................................................................................... - 21 -9.6.防灾避险设施...................................................................................................................... - 23 -10.城市绿地的建设管理.................................................................................................................... - 25 - 附录一本导则用词说明.................................................................................................................. - 26 - 附录二城市绿地设计程序及内容要求.......................................................................................... - 27 - 附录三福建省植被区划图.............................................................................................................. - 29 - 附录四福建省城市绿地主要植物名录表...................................................................................... - 30 -1.总则1.1.为加强对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福建省实际,制订本导则。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最终稿)01216
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龙岩市城乡规划局二0一0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建筑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建筑退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建筑绿地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三区五线”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市政工程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
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发文字号】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5号【发布部门】龙岩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五号)《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2019年9月27日由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1月27日龙岩市城市绿化条例(2019年9月27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按照本条例有关城市规划区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公园、湿地、林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用地,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指导、监督、保护和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林业、水行政、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龙岩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则
龙岩市建设局文件龙政建[2008】综156号关于印发《龙岩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同意印发《龙岩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则》,请遵照执行。
原2 008年1月29。
日龙政建[2008]综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龙岩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则》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岩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个优美、舒适、健康的人居环境,把龙岩建设成为生态型现代化山水园林城市。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龙岩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绿地率审查、监督、管理和验收。
第三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福建省城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规程》要求的,方可验收。
第四条占建设用地进行绿化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有花坛、花池、树池墙的,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五条以绿化、景观为主的铺装小广场、水景、小品的, 绿地面积按100%确认。
第六条按屋顶绿化技术规范要求设计施工,实现永久绿化的,其绿地面积按实际屋顶绿化面积的_20%计算。
第七条嵌草铺装场地的绿地面积按以下计算确认公式:绿地面积=(嵌草铺装面积一嵌草砖硬化部分所占的总面积)×30%。
第八条硬地空间中乔木种植的行道树、列植树阵,绿地面积按以下计算方法确认:1、行道树、列植树株数在3株(含3株)以上的,且株距符合下列要求的:大乔木6—8米、中乔木4—6米、小乔木及棕榈类植物(头径25厘米以上的)3—4米,按1.2米宽乘以延长米,延长米两头量至树杆中心以外0.6米。
2、散植形式每株按1.2米×1.2米计算。
3、若树池尺寸大于1.2米时,按实际尺寸计算。
4、上述列植或散植的大、中、小乔木种植点距建筑物墙体的水平距离分别应不小于3.5米、2.5米和1.8米,否则不宜列入计算绿地面积。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控制区范围自然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的通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控制区范围自然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7•【字号】通告[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控制区范围自然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的通告(通告〔2009〕7号)为保护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森林资源,绿化和美化中心城市,改善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控制区范围自然生态环境管理和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控制区范围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范围是指城东的东宝山-翠屏山、城北的凤凰山--蜈蚣山、城西的西湖山-大锦山--黄邦山风景林地及环城山体视线可达的一重山范围之全部山体。
二、龙岩中心城市一重山控制区范围严禁下列行为1、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占地建设;不得擅自进行采矿、采石、取土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毁坏林木,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行为。
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一重山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已经确定的使用性质。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新建坟墓,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三、严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1、新罗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民政、林业、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查处一重山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2、对于非法占地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及非法采矿的行为,由国土、林业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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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中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来源:龙岩市园林局日期:2010-10-28 【字号:大中小】
第一条为严格实施龙岩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中心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中心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中心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以及其他需要划定绿线的区域,应当设定绿线管制,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与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绿线管理和检举违反绿线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中心城市下列区域应当划定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中心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划定为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市中心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仓储、商业中心等按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在厂区周边建立宽度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不低于30%;
(五)休疗养院、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六)园林景观路不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小于20%。
(七)旧城改造的道路、居住区、休疗养院、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可以将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中心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率低于本条规定指标的,应当制定绿地建设目标计划,采取相应措施,逐步达到规定指标。
第九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划定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线要求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
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未经审查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附属绿化工程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
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条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需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或缴纳异地绿化补偿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绿线内的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不得改变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二条在绿线范围内,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迁出;现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
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第十四条在绿线范围内,因规划调整、重点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绿线内的绿地,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的,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求当地居民和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向社会公示无重大异议,并在同类区域内落实补充绿地措施和经济补偿措施后,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在绿线范围内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地系统规划执行情况、绿线管理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政府。
第十七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依法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在绿线范围内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擅自改变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绿地的,由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