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龙岩市2013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龙政办[2013]158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07【实施日期】2013.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龙岩市2013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3〕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龙岩市2013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7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龙岩市2013年度实施方案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14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福建省2013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组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大气污染防治现状分析(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2012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仍保持优、良水平,五县一市一区城市空气质量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达标城市(县城)比例为100%,与上年持平。
中心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优良(二级)以上天数为365天,占99.73%,比2011年增加6天,同比上升1.33个百分点。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为0.028毫克/立方米,二氧化氮年平均浓度为0.014毫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为0.076毫克/立方米,降尘年平均浓度为8.82吨/(月·平方公里),主要环境空气质量指标浓度水平与上年基本相当。
详见表1。
表1 中心城市主要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平均浓度(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现状2012年度,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3.3377万吨,比上年下降1.72%;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5.6074吨,比上年下降2.01%;全市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9153.7吨。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9.25
•【字号】龙政办〔2022〕55号
•【施行日期】2022.09.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龙政办〔2022〕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并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龙政办[2007]273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07〕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学校:《龙岩市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龙岩市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全市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全市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任务,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立龙岩市节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单位1、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市经贸委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发改委、科技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教育局、广电局、国资委、统计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工商局、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电业局、气象局、人行龙岩中心支行、总工会、团市委、科协、无线电管理局。
二、联席会议工作任务1、分析能源形势,研究节能政策与工作落实情况。
针对节能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阶段性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和重点,决定节能重大行动,提出节能立法、产业政策有关建议。
2、研究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审查全市性节能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3.10.23•【字号】龙建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建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岩市公安局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岩市交通运输局龙岩市商务局龙岩市应急管理局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龙岩市城市管理局龙岩市消防救援支队2023年10月23日龙岩市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有关要求,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全面压实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顽疾,防范和化解瓶装液化石油气各环节安全风险,健全完善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和事故防范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用2个月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4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标准体系,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龙政综〔2018〕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做好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51号)的要求,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经2018年9月2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市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9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龙岩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93件)序号文件标题文号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三农”综合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龙政办〔2016〕91号2龙岩市利用境外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龙政〔1998〕综491号3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8〕109号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1〕262号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龙岩市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1〕334号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2〕565号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5〕308号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2010〕3号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试行)的通知10关于进一步加强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龙政综〔2004〕23号11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72号1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09〕266号1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府办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龙政办〔2010〕241号1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82号15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龙政综〔2014〕65号1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97号1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0〕132号1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82号1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6〕210号2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3〕469号2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9〕364号2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稀土资源勘探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0〕389号2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淘汰落后砖瓦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1〕393号2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飞地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3〕87号2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工业企业“降成本”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28号2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环卫保洁服务项目一体化市场化运营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47号2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258号29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30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05〕46号31关于转发《龙岩市煤炭准运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5〕53号32关于印发《龙岩市煤炭经营管理稽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5〕67号3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经营监管的通知龙政办〔2009〕32号3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龙岩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机制的通知龙政办〔2016〕331号3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303号3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关于2017年龙岩市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7〕136号3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7年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7号3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符合低保条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排查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3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0号4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7〕116号4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的通知龙政综〔2013〕281号4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146号4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2〕226号4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城镇化“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5〕27号4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2018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186号46关于印发《龙岩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龙政〔2001〕综12号4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龙政综〔2017〕145号4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4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贯彻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0〕504号5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补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70号5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龙岩中心城区实施肉制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监管的通告通告〔2010〕5号5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流通业发展的通知龙政综〔2010〕401号5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81号5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6〕123号55关于转发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调整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08〕163号5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江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0〕248号5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河道巡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7〕246号58关于运用法律服务手段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若干意见5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赣龙铁路扩能工程(上杭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龙政综〔2010〕356号60关于印发《龙岩市华侨捐资兴办公益事业表彰办法》的通知龙政〔2001〕综464号6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龙政办〔2016〕155号62关于加强光缆管线铺设管理的通知龙政办〔2001〕74号63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13号6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5年高标准基本烟田土地整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5〕108号65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规定龙政〔2000〕综350号6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县以下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1〕148号6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周转金制度的通知龙政办〔2016〕196号68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7〕268号6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邮政快递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龙政综〔2015〕7号7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加强认证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0〕222号7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龙政综〔2012〕472号72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8〕273号7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4〕53号7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划分征收类区的通知龙政综〔2014〕303号7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审核配租配售和后续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龙政办〔2015〕257号76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刚需购房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龙政综〔2016〕142号77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房地产库存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6〕169号78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安置政策鼓励货币补偿的通知龙政综〔2016〕276号79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7〕24号80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渣土处置违法行为的通告通告〔2017〕3号81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通知龙政办〔2017〕135号82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94号83关于进一步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08〕147号8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17〕156号85关于取消、下放、简化部分审批项目的通知龙政〔2000〕综337号86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二批取消、下放、简化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41号87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简化、下放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龙政〔2001〕综162号88关于公布第四批市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简化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2002〕综28号89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第五批取消、下放或改变运作方式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3〕163号90关于向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放部分市级管理审批(核)权限的通知龙政综〔2003〕26号91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各县(市)经济社会管理审批权限的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04〕70号9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六批市级部门审批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0〕362号9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审批服务的通知龙政办〔2011〕24号——结束——。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4•【字号】龙政办[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龙政办〔2013〕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全国、全省发生的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省政府闽政办发明电〔2013〕69号、市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13年7月,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联合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要求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要求,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燃气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燃气安全生产隐患,堵塞燃气安全监管漏洞,强化燃气安全生产措施。
通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我市燃气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燃气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增强全社会燃气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燃气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检查内容(一)各县(市、区)部门、企业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市领导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责任,开展“打非治违”,强化燃气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是否把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来抓,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是否清晰、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龙政办[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08〕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龙岩市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十八日龙岩市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全市政府机构落实节能工作,确保政府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进行,建设节约型政府机构,实现我市“十一五”政府机构节能目标,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和《龙岩市“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中政府机构是指靠公共财政运行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一、政府机构节能的重要意义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政府机构节能,是加强政府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客观要求,也是发挥政府机构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的必然选择。
全市政府机构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政府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带头厉行节约,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全社会做好能源节约工作,为加快推进生态型经济枢纽建设贡献力量。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紧紧围绕我市“十一五”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以提高政府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设节约型政府机构为目标,加强宣传、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抓好示范,充分发挥政府机构在构建节约型社会中的带头作用。
三、重要目标及部署通过实施政府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到2010年,全市政府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及人均能耗比2005年分别下降20%。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龙政办〔2016〕334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的通知龙政办〔2016〕3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岩市安委〔2016〕10号)文件精神,要求立即成立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检查组,就中心城区、县(市)城区、集镇的天然气场站、液化气储配站及液化气销售供应站等场所,重点区域、重点节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将事故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年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联合检查,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质监、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抽调相关技术骨干人员,组成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检查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为共同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等部门要根据文件精神,立即成立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检查组,落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派员协助配合。
请各单位于11月14日前将参检人员名单、联系电话报龙岩市住建局城建科。
(联系人:赖龙辉,联系电话:2281821,传真:2281921)附件:关于加强燃气管理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的方案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4日附件关于加强燃气管理深入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的方案按照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自即日起至2016年11月底,由市住建局牵头,市质监、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配合,抽调相关技术骨干人员,组成燃气安全隐患专项检查组。
专题会议纪要
龙岩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65号中心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管理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纪要6月1日下午,市政府黄庆辉副市长在市行政办公中心H902会议室主持召开中心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管理及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市政府办,市发改委、住建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执法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新罗区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龙岩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龙岩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住建局关于中心城市燃气行业管理情况及市工商局、质监— 1 —局、安监局、消防支队关于中心城市燃气安全生产领域履职情况汇报,并就中心城市燃气行业管理、燃气安全生产管理等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形成了一致意见。
现将会议主要精神纪要如下:会议强调,城市燃气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一旦使用不慎或管理不当,极易引起火灾和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原则,围绕“五到位”工作思路,切实加强中心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一要宣传到位,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及安全用气知识。
重点宣传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及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二要规划到位,从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项目。
燃气设施建设既要满足城市当前发展需求,又要符合远期城市规划,为未来城市发展留足空间。
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城市燃气规划,确保中心城区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要监管到位,坚持属地管理及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
安监、交通、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工商、城市管理、交警等部门要根据职能,认真履责。
新罗区政府、龙岩经开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燃气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及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属地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
四要执法到位,坚持常态化、无死角联合执法。
燃气安全管理涉及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业务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
各部门要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及《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闽常〔2007〕13号)等文件规定,加大执法力度,— 2 —严厉打击燃气未批先建、非法制售、储存、使用、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提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4•【字号】龙政办[2013]183号•【施行日期】201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3〕183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为推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市容市貌,营造良好宜居环境,现将《龙岩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4日龙岩市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面貌,建立健全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长效机制,营造良好的创业、发展和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中心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总体目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宜居宜业现代化城市,坚持“立足实际、以人为本、服务大局、服务大众”的原则,加大综合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
二、目标任务创卫范围内所有的住户、经营户、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解决目前中心城区存在的“脏、乱、差”现象,改善创建区域的市容市貌。
三、具体内容创卫范围内的住户、经营户、单位、小区要包环境卫生、包市容秩序、包绿化,重点对门前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停车、乱张贴、乱涂写、破坏门前绿化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四、实施范围龙岩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建成区范围主要包括“七街三镇”(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街道办事处,东肖镇、龙门镇、铁山镇),“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如下:1.城区内主次干道(含一类街道、二类街道)两旁的商铺、单位、小区。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龙政办〔2024〕31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24〕31号新罗区、永定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5日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2024年修订)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治理,持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4.《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龙政办〔2022〕55号);7.《福建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闽环保大气〔2023〕7号);8.《龙岩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二、适用范围龙岩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的适用范围为新罗区以及永定区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约150平方公里。
新罗区区划范围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的所有行政区范围及曹溪、铁山、东肖、红坊部分区域。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1.12
•【字号】龙政综〔2021〕3号
•【施行日期】2021.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或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
通知
龙政综〔20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36号)的要求,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需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结果经2020年12月28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
现将市本级废止或宣布失效的13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凡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33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日附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33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出入口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出入口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14•【字号】龙政办〔2016〕57号•【施行日期】2016.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出入口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5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龙岩中心城市出入口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14日龙岩中心城市出入口交通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龙岩中心城市出入口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建设生态宜居城市,经研究,决定对中心城市出入口交通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建设生态宜居城市为目标,进一步强化龙岩中心城市出入口规划、建设和管理,对城市主要出入口交通不畅、景观不美及环境脏、乱、差等现象进行全面整治,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管理水平,塑造城市门户形象,促进城市功能的不断完善和管理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总体目标从2016年3月起至2016年12月,按照“畅通、美观、整洁、配套”要求,对龙岩中心城市4个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景观建设、市容市貌等进行重点整治。
通过综合整治,使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更加畅通、绿化景观更加优美、面貌更加整洁干净、基础更加设施齐全,城市品位和服务水平有更大提升。
三、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加快推进。
要选准切入点,针对龙岩中心城市出入口交通不顺畅、乱搭乱建、占道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市政设施配套滞后等现象,分类别、分步骤推进城区出入口整治,打造有序、畅通、整洁、美丽的龙岩中心城市新形象。
(二)属地为主,部门配合。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龙岩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21〕2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龙岩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龙岩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2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2021年龙岩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2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龙岩市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全省城市和农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龙岩市城乡品质提升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为加快建设闽西南生态型现代化城市,打造有温度的幸福龙岩奠定基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任务(一)居住品质提升1.老旧小区改造。
全市完成7000户以上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提升改造,启动一批2000年至2005年建成且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小区提升改造工作,推动新罗区、连城县老旧小区连线成片试点改造,通过统筹实施,完善各类公共服务,打造“完整社区”。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1-31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2.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对结构安全等级低、整体环境差、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的棚户区(危旧房)及城中村,推动成片改造;全市计划新开工9个征迁安置房项目,通过国有企业主导建设安置房、商品房项目配建部分比例安置房等方式积极稳步推进安置工作;探索试行安置型商品房建设模式,完成省住建厅下达我市的3个安置型商品房建设任务指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龙政综〔2017〕129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的通知龙政综〔2017〕129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自2011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在龙岩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闽政文〔2011〕418号)以来,部分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生了变化。
为严格依法行政,更好地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现将调整后的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予以公布。
附件: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3日附件龙岩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依据内容说明:未列入的条款及同一条款【】内的有关权限仍由各有关部门行使,不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至38条(国务院第101号令,1992年6月28日颁布,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情况的通报-龙政办[2009]25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工作情况的通报(龙政办〔2009〕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报送系统开通以来,我市各公开单位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8]207号)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告工作,为及时、准确公开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打下良好基础。
但有个别县(市、区)、部门统计报送不认真,统计数据存在较大误差,影响了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现将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据统计,2009年1-9月,全市制作、获取政府信息2.65万条,累计主动公开信息1.48万条,占全省主动公开信息的10.3%,依申请公开信息4037条,不予公开信息数7713条。
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477条,占10%;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2577条,占17.45%;规划计划类信息695条,占4.7%;行政许可类信息797条,占5.4%;重大建设项目、为民办实事类信息1035条,占7%;民政扶贫救灾社会保障就业类信息818条,占5.54%;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保能源类信息894条,占6.1%;科教文体卫生类信息1426条,占9.66%;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类信息1366条,占9.25%。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1、申请数量全市各级各部门累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70件,其中,县(市、区)政府收到60件;各级政府部门收到310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8•【字号】龙政综[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09〕147号)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意见为适应龙岩中心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服务用房(以下统称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和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推进海峡西岸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及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龙岩中心城市社区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社区用房设置规划及建设途径(一)编制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
新罗区政府应统筹考虑社区的人口规模和功能区划,并根据社区的发展现状及历史传统,编制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
社区居委会的管辖范围一般以2000-4000户或实有人口6000-12000人为宜。
根据住宅小区规模的大小,可由若干个小区组成一个社区,规模较大的小区也可划分为若干个社区。
今后新罗区政府在审批社区居委会的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时,应严格按规划进行,并依法报市民政局备案。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管道【发文字号】龙政办[2017]328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2【实施日期】2017.1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328号)新罗区、永定区、上杭县、长汀县、连城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2日龙岩市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我市辖区中高压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突发事故,提高油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龙岩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事故分级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油气管道平稳运行和群众生活的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事件(Ⅳ级):(1)造成人员严重受伤事件;(2)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至100人;(3)造成管道设施损坏,油气管道泄漏、停输;(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下。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9•【字号】龙政办〔2017〕118号•【施行日期】201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118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龙岩中心城区供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9日龙岩中心城区供水应急预案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总则1.1编制目的为确保龙岩中心城区,水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东南洋自来水有限公司、新罗区水电发展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突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有序地进行,有效控制和减轻造成的影响,保障供水水质和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全面提高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本预案是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相关预案,结合龙岩中心城区供水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龙岩市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涉及的供水突发事件,是指在龙岩中心城区水发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各水厂及外购新区水厂、外购凤凰水厂以及龙岩东南洋供水发展有限公司和龙州开发区的新罗水电发展有限公司水厂等供水企业<水厂>突发重大设备故障或水源污染事件,严重影响城镇居民饮用水安全和对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天然气管网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天然气管网工程临时用地
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1.21
•【字号】龙政综[2012]566号
•【施行日期】2012.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天然气管网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
准的通知
(龙政综〔2012〕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发改委、省重点办要求,参照福建LNG总体项目一期工程补偿标准样本,经研究,确定龙岩市天然气管网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付:
1.属耕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
2.属经济林地、园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70%补偿。
3.属非经济林地、其它农用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40%补偿。
4.属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年产值的15%补偿。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当地核定的年产值按以下标准计付:
1.临时使用耕地1年以内的,青苗补偿费按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临时使用耕地超过1年且在2年以内的,按耕地年产值的2倍补偿。
2.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按征地时
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三、临时使用土地,需交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水田4000元/亩,旱地2000元/亩,其它土地500元/亩。
请你们按照补偿方案认真做好征地工作,并将征地补偿款及时发放补偿到位,以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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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居民生活用管
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龙政办[2018]53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8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龙岩中心城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龙政办〔2018〕53号)
龙岩市物价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
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城市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4〕349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规定精神,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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