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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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
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4
【实施日期】201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4日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加快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龙岩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投资新建及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三条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龙岩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为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
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人防、财政、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龙岩中心城市总
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充分利用立体空间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包括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加强与公共交通枢纽建设的衔接。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