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

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岩委〔2010〕28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岩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抢抓中央和省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的历史性机遇,围绕打造“宜居城市综合体”目标,按照“城乡规划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要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经济社会基础良好、区位优势明显、交通设施便利、人口聚集度高、资源环境承载力强等标准和要求,按照区域统筹、布局合理、突出特色的原则,决定从2010年起,将列入全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上杭县古田镇、永定县高陂镇、新罗区白沙镇等3个镇和新罗区东肖镇,永定县下洋镇、湖坑镇,上杭县南阳镇、蛟洋乡,武平县十方镇,长汀县河田镇、新桥镇,连城县朋口镇,漳平市永福镇、西园乡等11个乡镇确定为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

二、支持政策

(一)规划指导方面

规划、建设部门安排专门人员并聘请有经验专家,组成试点小城镇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审查专家组,指导试点镇编制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近期实施区域控制性详规、重点地段修建规划设计工作等。发改、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试点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二)项目建设方面

1、对已列入试点镇规划、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和省里的资金补助,进一步加强试点镇交通、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市政公用事业、农业、水利、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抓好试点镇道路网络建设,实现与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及铁路的有机连接,快速通达中心城市及周边地区。安排配套资金时,市、县两级在资金规模及配套比例上均给予一定倾斜。

2、指导试点镇对接国家、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跟进拓展国家支持原中央苏区政策,在各个领域策划生成和推进一批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大力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推动形成与中心城市相协调的产业集群,壮大城镇经济实力,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提高承载能力。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全市产业布局、试点镇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绿色通道,从简从快办理;特别是对前期工作较成熟、上报国家或省里争取资金的项目和报请国家或省里核准的项目给予先行报批,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列入试点镇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4、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特色明显的要求,每个试点镇建设1-2个示范住宅小区,通过住宅小区板块建设,以点带面,提升城镇建设整体水平。

(三)财税支持方面

1、建立小城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试点小城镇建设。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的经费投入,以所在县(市、区)投入为主。从2010年起至2012年,市级财政对试点镇建设按各县(市、区)财政实际投入资金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2、各县(市、区)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试点镇建设和发展,重点支持试点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示范住宅小区等项目建设。

3、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试点镇先行先试“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对试点镇2010-2015年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留。

4、从2010年起至2012年,市级财政对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给予贴息,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5、企业在试点镇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级次全额拨补前三年所取得的建筑安装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6、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新入驻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四)土地利用方面

1、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约的情况下,用地给予先行报批,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规模限制上适当放宽。

2、鼓励试点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除应缴国家、省里外的部分收益,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助给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乡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3、加强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4、农村村民或造福工程的村民向试点镇镇区集聚,统一建设住宅小

区需使用本村集体以外的其它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换或转移户籍的方式办理。

5、对试点镇一户一宅拆旧的农村村民,可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旧住宅用地处置合同期限内自行拆除住宅并把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经县(市、区)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以拆平为准),拆除的房屋按土木30元/平方米、砖木50元/平方米、砖混60元/平方米、框架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承担。拆除住宅后又自己复垦为耕地的,其经营权仍归该户村民使用。

6、试点镇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依法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

7、各县(市、区)从土地出让金收益和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试点镇的空心房等拆除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五)投融资方面

1、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引进投资主体等办法,充分发挥工贸、交通、城市发展三大集团公司融资功能,按照公司化运作模式,多渠道筹措试点镇建设资金。

2、探索组建政府主导的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统一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融资和经营管理。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试点镇建设,鼓励采用BOT、B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形式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出让成本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支持试点镇发展多元化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合作。继续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5、支持试点镇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共同完善试点镇金融服务,为试点镇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

6、扎实做好就业信贷支持工作,加大对试点镇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重点就业人群的金融帮扶工作。

7、加大对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支持工业区和商业地产建设项目。

(六)房地产开发方面

1、积极培育和发展试点镇房地产市场,鼓励引进有实力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

2、推进城市房产开发政策向试点镇延伸,切实保障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的用地供应,支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因地制宜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3、减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对试点镇可采取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等方式支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比例最低为20%。

4、完善住房按揭和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政策,对个人在试点镇首次购房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其他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按1.5%征收;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购房款总额1%的财政补贴(期限为2010—2015年);为盘活二手房市场,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让交易手续费免收;对个人首次申请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七)户籍管理和就业方面

1、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居住在试点镇建成区内,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申报城镇居民户口;购买试点镇商品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户口,在子女就学、医疗、社保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2、选择在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

3、推进城市劳动就业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向试点镇延伸。以政府提供适当补贴的方式,根据城镇就业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集中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及劳务输出等相关服务。整合“阳光工程”、劳动力转移、农民创业等培训资金,建立试点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八)社会保障方面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符合试点镇特点、城乡衔接的基本医疗、养老、生活和住房等保障制度,并逐步提升居民各类保障水平。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组织保证

成立市级统筹、县级主体运作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县(市、区)党委、政府具体负责14个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市级重点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落实政策、用活政策,形成推进小城镇试点建设的强大合力。

四、附则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等四份文件中,属于市级政府权限范围内支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适用于上杭县古田镇、永定县高陂镇、新罗区白沙镇等3个省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同时,均适用于新罗区东肖镇,永定县下洋镇、湖坑镇,上杭县南阳镇、蛟洋乡,武平县十方镇,长汀县河田镇、新桥镇,连城县朋口镇,漳平市永福镇、西园乡等11个市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乡镇。

2、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关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办事程序另行制定。

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 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1]9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96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在征求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办公厅和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已经第10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加强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是机关后勤保障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提高机关效能,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有限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具有重要意义。针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实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促进机关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研究省直单位办公用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01〕12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工作思路 从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出发,从理顺关系、归口管理、协调整合、规范运作入手,用好新增有限财力,盘活现有存量资源,统筹安排,合理分配,逐步解决现有办公用房“苦乐不均”问题,改善省直单位办公条件,并妥善处理“半拉子”工程等基建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 省直单位(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由省财政供给和补助的事业单位,下同),办公用房以及业务用房和培训中心等用房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艰苦奋斗、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方针,并实行“六统一、六结合”的原则。 “六统一”是:统一受理要求、统一规划立项、统一拼盘资金、统一组织建设、统一调整分配、统一管理资产。 “六结合”是:新建办公用房与改造旧楼、盘活地产、异地置换相结合;统一建设办公用房与少数特殊用途用房自行组织设计施工并纳入统一管理监督相结合;统一组织建设与推行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制度相结合;合理安排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省级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龙政办[2013]253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06 【实施日期】2013.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 (龙政办〔2013〕2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各级政府及市属部门(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3〕1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范和加强债务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关系政府信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保持地方财政收支平衡

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长远发展出发,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处理好建设与举债、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的关系,强化“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约束机制,完善制度,严格管理,量力而行,适度举债,落实偿债资金,积极稳妥解决债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债务管理职责 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债务管理,并指导下级开展债务管理工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本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及其公用事业单位(指水、热、电、气、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其他单位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具体工作。举借政府性债务应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相关规定,并纳入经批准的债务收支计划,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严格界定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举借的政府性债务只能用于城乡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农林水、教科文卫、环保、扶贫等基础性、公益性领域项目以及借新还旧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举债单位应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强化偿债意识,认真做好到期债务偿还工作。对用于基础性、公益性建设而又确实没有还贷来源的债务项目,应及时将偿债支出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严控债务违约行为。发改、人民银行、银监、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性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落实债务管理人员,确保债务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实行债务年度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应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经济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30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创新型省份的重要手段。为推动我省创意产业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创意产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发展创意产业重点领域 近中期以加快发展创意设计为核心,培育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实施创意产业发展工程(重点企业扶持壮大工程、储备项目滚动工程、人才培育工程),力争创意产业总体发展水平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重点发展下列领域: ──创意设计。重点发展工业设计、新材料应用设计、工艺美术研发设计、建筑设计、室内设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 ──数字服务创意。重点发展动画动漫及网络游戏、软件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数字化内容制作、传播能力设计、数字移动多媒体服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厅、信息化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文化创意。重点发展文化旅游创意、广播影视制作、广告企划服务、传统文化民俗艺术传承与提升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旅游局、文化厅、广电局等部门负责)。 ──时尚设计及咨询服务创意。重点发展时尚设计、形象设计、管理及咨询服务等领域(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文化厅等部门负责)。 二、重点培育一批省级创意产业园区(基地)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境内上市 【发文字号】龙政综[2009]350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23 【实施日期】2009.09.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9〕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推动更多的企业改制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为我市经济建设服务,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 (一)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发展前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净利润超过500万元的;或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建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等称号之一的。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程序:企业自愿申报,经所在县(市、区)、龙岩经济开发区上市办推荐,市上市办(设在市发改委)审核,并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为龙岩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列入龙岩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应定期向市上市办报告企业上市进展情况,财务年报同时抄送市上市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07]6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16 【实施日期】2007.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通知 (闽政办[2007]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技术研究和应急管理理论研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大力推进公共安全学科建设,加快应急管理人才培养,根据《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第一批专家组成员26名,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4大类。现将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成员(每一类别专家按姓氏笔划排序,括号内为其主要研究领域): 一、自然灾害类(10名) 丁学仁省地震局科技委主任、研究员(地震预测预报、工程地震)

刘爱鸣省气象台副台长、正研级高工(天气预报) 陈以确省水利厅总工程师、高工(江海堤防、水库大坝) 张闽生省水利建设中心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水利、围海工程) 林庆源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站长、教授级高工(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测报) 周秋麟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研究员(海洋生态、海洋管理) 黄建福建农林大学植物保护学院院长、教授(植物保护、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黄金水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所长、教授级高工(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技术) 黄毓明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勘查处副处长、高工(环境地质) 潘沧桑厦门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植物线虫及其生物防治) 二、事故灾难类(9名) 王玉宝福建海事局危管防污处副处长、教授级高工(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 边归国省环保局总工程师办公室调研员、高工(反化学和生物恐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 杨圣云厦门大学海洋与环境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海洋生态、海洋管理、海洋渔业资源) 沈斐敏福州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院长、教授(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系统工程)陈榕光福建永安化工厂副厂长、高工(民用爆破器材技术安全) 郑忠惠省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高工(采矿安全技术管理) 游仁敏省电力有限公司安监部主任、高工(电力系统安全生产) 董声雄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化学工艺、功能高分子材料、膜科学技术)魏木水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辐射防护剂量与安全、放射诊疗技术准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 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4 【实施日期】201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4日龙岩市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加快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难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龙岩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投资新建及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三条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有偿提供停车服务的露天或室内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龙岩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服务中心为公共停车场的具体建设和经营管理单位。 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人防、财政、消防、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龙岩中心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龙岩中心城市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2年第1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闽政〔2011〕105号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的我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74项),现予以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福建省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共计74项) 一、新增项目(共52项) 序号项目类别项目名称申报地区或单位 1 Ⅰ 民间文学洛阳桥传说 泉州市洛江区 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2姑嫂塔传说石狮市 3江梅妃传说莆田市荔城区4妈祖传说莆田市 5福州诗钟福州市鼓楼区6福建土楼楹联(永定)永定县 7 Ⅱ 传统音乐莆仙十音八乐(涵江、仙游) 莆田市涵江区 仙游县 8将乐食闹音乐将乐县

9Ⅲ 传统舞蹈灯舞(五夫龙鱼戏)武夷山市 10竹马(福鼎前岐马灯)福鼎市 11 Ⅳ 传统戏剧 平讲戏(福安)福安市 12Ⅴ曲艺闽北南词(将乐)将乐县 13 Ⅵ 传统体育、 游艺与杂技六合门福建华夏武术发展中心 14南少林武术(莆田)莆田市城厢区 15张三丰原式太极拳心武自然门武术研究院16漳州太祖拳青龙阵漳州市 17俞家棍泉州市洛江区 18 Ⅶ 传统美术彩扎(诏安彩扎技艺)诏安县 19木雕(潘山庙宇木雕)晋江市 20根雕(福安、蕉城) 福安市 宁德市蕉城区21灯彩(长汀童坊镇彭坊刻纸龙灯)长汀县 22泥塑(莆田神佛泥塑)莆田市荔城区23翔安农民画厦门市翔安区 24 Ⅷ 传统技艺漆线雕(泉州)泉州市 25剪瓷雕工艺(诏安)诏安县 26珠光青瓷烧制技艺(同安汀溪)厦门市同安区27竹藤编技艺(安溪)安溪县 28湛卢宝剑铸造技艺松溪县 29木活字印刷术(宁化、光泽) 宁化县 光泽县 30漳州水仙花雕刻技艺龙海市 31铜雕技艺(莆田)莆田市秀屿区32传统木结构营造技艺(仙游)仙游县 33“金镶玉”、“玉镶金”传统技艺莆田市涵江区34壶山砂花传统技艺莆田市荔城区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 闽政…2009?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为,实现矿产资源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有效的矿产资源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一)加快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市、县政府要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抓紧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相关规划相互衔接,要科学划定禁采区、限采区和可采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把建筑石料、饰面石材、砖瓦粘土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按照“集中开发、规模开采”的原则,

明确矿业权投放时序,合理控制矿山数量,优化开发布局。 (二)科学编制实施矿产勘查专项规划。严格执行《福建省省级煤炭资源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福建省重要成矿带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专项规划》,设立金属矿勘查预留区,将成矿条件较好或列入国家储量表且探矿权、采矿权灭失的金属矿成矿区带划入金属矿勘查预留区。省级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区和金属矿勘查预留区使用省级地质勘查专项资金进行前期勘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必须依据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禁采区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热、矿泉水除外),已设置采矿权的矿山,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关闭,关闭后采矿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已设置的探矿权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限采区不得新设置露天开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数,下同)金属矿采矿权和中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不得新设置地下开采的零星分散金属矿采矿权和小型以下非金属矿采矿权;已设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采矿权,期满不予办理延续。可采区应认真执行新建和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的有关规定,按照一个井田一个矿山、一个矿山一个开采主体和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力度。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一)规范探矿权出让。新设置探矿权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以下2种情况除外: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龙政综[2008]74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0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8〕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建设的工作意见

为坚定不移地实施项目带动,围绕“四谋发展”实践主题,坚持“四个重在”实践要领,落实“四个关键”实践要求,朝着“四求先行”实践方向,加快构建产业、基础设施、城市三大体系,着力做大做强“10+3”产业,充分发挥重点建设在项目带动中的率先作用、在产业支撑中的骨干作用、在海西建设中基础作用、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持续和提升作用,应在继续深化“二三四五”项目工作思路和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一、健全重大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机制 重大项目的不断策划生成是实现项目带动的前提和基础,解决重大项目策划储备不足,是关系到能否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问题,这是当前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扎实推进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明确工作目标 项目建设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只有不断促进项目的滚动推进,才能保持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的合理稳步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使我市重点项目建设保持一定的常量和增量,提出以下目标要求: 1、按产业划分 在切实抓好基础设施、城市体系重大项目滚动推进的基础上,突出抓好“10+3”重点产业,进一步培育发展各产业的龙头项目,原则上要求: ①机械、冶金(铜、钢铁及其它有色金属)、纺织、医药化工等产业,每个产业每年应新增列6个以上的市重点项目,其中省重点4个以上。 ②建材、电子信息等产业,每个产业每年应新增列5个以上的市重点项目,其中省重点3个以上。 ③农副产品加工、现代物流、旅游等产业,每个产业每年应新增列2个以上的市重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3]7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福州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3.06.19 【实施日期】2013.06.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 知 (闽政办〔2013〕7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提升机关效能建设及电子政务应用水平,省政府办公厅、省效能办和省数字办联合制定了《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省政府办公厅林克武87802414,省效能办郑明艳87832946,省数字办陈晓东8706323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及省直单位电子政务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一)考核内容 设区市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化应用及安全保障等;省直单位绩效考核内容包括政府网站、信息化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安全保障等。 (二)考核对象 参加设区市绩效考核的包括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加省直单位绩效考核的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民族宗教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外经贸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公务员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粮

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 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岩委〔2010〕28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岩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抢抓中央和省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的历史性机遇,围绕打造“宜居城市综合体”目标,按照“城乡规划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要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经济社会基础良好、区位优势明显、交通设施便利、人口聚集度高、资源环境承载力强等标准和要求,按照区域统筹、布局合理、突出特色的原则,决定从2010年起,将列入全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上杭县古田镇、永定县高陂镇、新罗区白沙镇等3个镇和新罗区东肖镇,永定县下洋镇、湖坑镇,上杭县南阳镇、蛟洋乡,武平县十方镇,长汀县河田镇、新桥镇,连城县朋口镇,漳平市永福镇、西园乡等11个乡镇确定为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 二、支持政策 (一)规划指导方面 规划、建设部门安排专门人员并聘请有经验专家,组成试点小城镇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审查专家组,指导试点镇编制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近期实施区域控制性详规、重点地段修建规划设计工作等。发改、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试点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二)项目建设方面 1、对已列入试点镇规划、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和省里的资金补助,进一步加强试点镇交通、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市政公用事业、农业、水利、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抓好试点镇道路网络建设,实现与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及铁路的有机连接,快速通达中心城市及周边地区。安排配套资金时,市、县两级在资金规模及配套比例上均给予一定倾斜。 2、指导试点镇对接国家、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跟进拓展国家支持原中央苏区政策,在各个领域策划生成和推进一批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大力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推动形成与中心城市相协调的产业集群,壮大城镇经济实力,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提高承载能力。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 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 闽政〔1999〕文178号 (1999年10月13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请示》(榕政综〔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尽快予以公布,并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由你市政府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 二、要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按照资金到位情况,抓紧发放住房补贴,促进个人住房消费。由财政统筹的住房补贴资金,要设立住房补贴专户,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于《方案》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你市政府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及时协商,妥善解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省房改办要加强指导和协调。 附件: 一、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二、福建省省城行政带来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三、关于福建省省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一: 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近期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近期目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 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5]1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04 【实施日期】2015.0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5〕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闽政办〔2008〕114号)中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福建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依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的工作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将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规范格式的申请表。已设立政府网站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网络申请服务。 第五条行政机关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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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综[2009]79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2009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2009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龙岩市2009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 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落实《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提出的目标,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闽教基[2007]70号)的精神,在总结2008年中考改革的基础上,对我市2009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以期建立一个能够促进学生不断发展的评价体系与招生制度,以减轻学生、教师和学校过重的考试压力,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保证课程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要求与个体差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试评价促进发展的功能,在实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注重学生的个性和潜能发展,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发展,推动中小学课程改革的实施。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改革、发展与稳定、继承的统一,充分发挥各地与学校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 (三)评价方法多样化与评价主体多元化的原则。突出过程性评价和情意目标考查,改革单纯纸笔测试的考试方法,充分发挥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在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评选2006年抗洪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今年5月以来,我市连续遭受了今年第一号强台风“珍珠”、“5.23”、“5.26~6.8”等几次暴雨洪水袭击,全市各地普遍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特别是5月31日至6月8日期间,我市持续暴雨到大暴雨天气,造成山洪暴发、河水猛涨、水库溢洪、山体滑坡、桥梁冲毁、民房倒塌、大片农田受淹被毁,交通、农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给全市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据统计,“珍珠”台风至今全市因洪灾直接经济损失20多亿元。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带领全市人民积极应对,广大军民奋力抗灾抢险,特别是基层的党员、干部在抗灾斗争中,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日夜巡查、及时组织转移人员、安置受灾群众,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取得了抗洪救灾工作的阶段性胜利,涌现出一大批抗洪抢险救灾的模范人物和先进集体。为弘扬他们顾全大局、不畏艰险、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的精神,促进我市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结合建党85周年“七一”活动对抗洪救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抗洪救灾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抗洪救灾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条件如下: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抗洪救灾先进集体: 1、制订严密的防洪预案,当灾情发生时,能及时启动预案; 2、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中,组织严密,指挥有力,防守得力,出色完成任务; 3、坚持巡堤、巡路、巡线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 4、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疏散转移人员,抢救群众有功; 5、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成效显著; 6、气象、水文预测、预报及时准确,情报传递迅速,为减轻洪涝灾害损失作出重大贡献; 7、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 8、加强工程管理,搞好科学调度,发挥工程效益,为避免或减轻灾害作出贡献; 9、在抗洪救灾中,为保证防汛用电、交通运输、通讯畅通作出重大贡献; 10、在安置灾民,维护灾区治安,修复交通、水利、通讯、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发文字号】龙政办[2018]99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5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龙岩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按照“择优培育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坚持企业改制上市挂牌与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加大服务创新,强化要素保障,加大政策扶持,努力促成一批优质企业上市挂牌。 二、工作目标 力争全市每年新增上市企业1家、改制辅导企业10家、培育重点后备企业45家以上;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每年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1家以上。 三、建立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 进入重点后备企业资源库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龙岩,依法成立且存续期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合法合规,信用记录良好,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成长性好。 3.企业有明确的上市或挂牌计划,已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或未来两年内可完成股份制改造。 4.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800万元,或最近三年平均纳税额原则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龙政办[2008]72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4.15 【实施日期】2008.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的通知 (龙政办〔2008〕72号) 市政府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副调研员,是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的参谋、助手,围绕市政府决策和决策的实施参与政务、管理事务、做好服务。 (三)在业务工作上接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指导。 二、职责 (一)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度。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二)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秘书长外出期间,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三)其他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对应协调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日常工作,负责处理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四)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政府服务的要求,加强决策调研、综合协调、督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应急管理和日常运转等工作,提高参谋服务水平。 (五)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应主动加强与市政府各工作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情况,为市政府决策和决策实施服务。 (六)领导和指导所分管的办公室内部科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三、会务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精简会议、提高效率的原则。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领导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的组织工作。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召集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会议。 (二)根据市政府的工作安排或市长、副市长的指示要求,对经办科室提出的市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龙政办[2012]274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04 【实施日期】201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12〕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古蛟、永丰、龙雁新区管委会,永福台湾农民创业园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2〕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前期,夯实基础 (一)做好项目策划储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结合新农村建设、“三农”综合示范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认真策划储备一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立健全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更新,适应项目立项需要,年度计划

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筛选。要进一步整合涉农部门项目,统筹规划,形成合力,集中力量建设精品工程、亮点工程、特色工程和民生工程。 (二)充实专家库。市农业综合开发办要在现有专家库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选择副高以上职称、熟悉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法规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专家学者,充实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更新,对公信力差、责任心不强、谋取私利的专家,及时解聘,保证评审科学、公平、公正。 (三)保证申报项目真实性。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和相关农口部门要做出有关书面承诺,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和相关农口部门要审核把关,严禁多头申报、虚报项目、以旧抵新、套取资金等行为。市、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的衔接,避免出现因重点建设、城市规划等用地需要造成项目难以实施或实施后项目区土地被征用等问题。 (四)提高项目材料编报质量。可研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提交的财务审计报告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户数以工商部门注册数为准。要注重各类基础设施的衔接配套,优化工程布局,突出农田水利设施等建设内容,加强农业“五新”成果推广和农民技术培训,合理安排各项措施投资比例。市、县农业综合开发、财政、和相关农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认证,避免实施过程中发生大的调整变更。项目评审要把好设计关,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和实际效果。 (五)尊重群众意愿。要坚持“一事一议”和项目与资金公示制度,广泛征求当地干部群众对项目勘察、设计等方面的意见,积极争取群众理解支持,提高项目透明度和群众满意度,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二、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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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政办…2008?153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08年龙岩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市属学校:党的十六大以来,全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市政府决定于2008年教师节期间,表彰一批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优秀教

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市政府决定表彰奖励“市教育系统先进集体”36个,“市优秀教师”和“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共100名。表彰名额原则上按评选范围学校数、在职人员数的比例进行分配(见附件2、3、4、5)。 二、评选范围 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其中,高等学校(含高职、党校,下同)的参评对象为内设二级机构,如院(系、所)、处、重点教学科研基地或团队等。 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上述三类人员不论是否兼课,均不得以专任教师身份参评)。学校党政正职领导不论是否兼课,均不得参评优秀教师。学校党政副职领导和职能处室的管理干部,可作为优秀教育工作者参评对象;达到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也可作为优秀教师参评对象。 已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学校、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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