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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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
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岩委〔2010〕28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岩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抢抓中央和省高度重视小城镇建设的历史性机遇,围绕打造“宜居城市综合体”目标,按照“城乡规划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的要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步伐,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试点范围
根据经济社会基础良好、区位优势明显、交通设施便利、人口聚集度高、资源环境承载力强等标准和要求,按照区域统筹、布局合理、突出特色的原则,决定从2010年起,将列入全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上杭县古田镇、永定县高陂镇、新罗区白沙镇等3个镇和新罗区东肖镇,永定县下洋镇、湖坑镇,上杭县南阳镇、蛟洋乡,武平县十方镇,长汀县河田镇、新桥镇,连城县朋口镇,漳平市永福镇、西园乡等11个乡镇确定为全市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

二、支持政策
(一)规划指导方面
规划、建设部门安排专门人员并聘请有经验专家,组成试点小城镇规划编制成果技术审查专家组,指导试点镇编制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和近期实施区域控制性详规、重点地段修建规划设计工作等。

发改、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试点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二)项目建设方面
1、对已列入试点镇规划、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给予优先安排争取国家和省里的资金补助,进一步加强试点镇交通、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市政公用事业、农业、水利、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抓好试点镇道路网络建设,实现与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及铁路的有机连接,快速通达中心城市及周边地区。

安排配套资金时,市、县两级在资金规模及配套比例上均给予一定倾斜。

2、指导试点镇对接国家、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跟进拓展国家支持原中央苏区政策,在各个领域策划生成和推进一批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大力推动特色产业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推动形成与中心城市相协调的产业集群,壮大城镇经济实力,进一步完善城镇功能,提高承载能力。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产业导向、全市产业布局、试点镇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简化审批手续,提供绿色通道,从简从快办理;特别是对前期工作较成熟、上报国家或省里争取资金的项目和报请国家或省里核准的项目给予先行报批,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

列入试点镇规划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列为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4、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特色明显的要求,每个试点镇建设1-2个示范住宅小区,通过住宅小区板块建设,以点带面,提升城镇建设整体水平。

(三)财税支持方面
1、建立小城镇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试点小城镇建设。

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建设的经费投入,以所在县(市、区)投入为主。

从2010年起至2012年,市级财政对试点镇建设按各县(市、区)财政实际投入资金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2、各县(市、区)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专项资金支持试点镇建设和发展,重点支持试点镇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示范住宅小区等项目建设。

3、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试点镇先行先试“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对试点镇2010-2015年新增地方级收入实行全留。

4、从2010年起至2012年,市级财政对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给予贴息,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5、企业在试点镇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收入级次全额拨补前三年所取得的建筑安装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6、新入驻试点镇的大型商贸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交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新入驻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收入级次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

(四)土地利用方面
1、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约的情况下,用地给予先行报批,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规模限制上适当放宽。

2、鼓励试点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除应缴国家、省里外的部分收益,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助给试点镇用于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乡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3、加强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4、农村村民或造福工程的村民向试点镇镇区集聚,统一建设住宅小
区需使用本村集体以外的其它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换或转移户籍的方式办理。

5、对试点镇一户一宅拆旧的农村村民,可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在旧住宅用地处置合同期限内自行拆除住宅并把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的,经县(市、区)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验收合格后(以拆平为准),拆除的房屋按土木30元/平方米、砖木50元/平方米、砖混60元/平方米、框架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承担。

拆除住宅后又自己复垦为耕地的,其经营权仍归该户村民使用。

6、试点镇农村村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在办理有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依法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

7、各县(市、区)从土地出让金收益和耕地占用税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试点镇的空心房等拆除补助,补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五)投融资方面
1、建立扶持和激励机制,通过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引进投资主体等办法,充分发挥工贸、交通、城市发展三大集团公司融资功能,按照公司化运作模式,多渠道筹措试点镇建设资金。

2、探索组建政府主导的建设投资开发公司,统一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融资和经营管理。

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试点镇建设,鼓励采用BOT、B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形式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3、试点镇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出让成本及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必须保证的支出外,全额用于试点镇的发展,优先支持基础设施建设。

试点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垃圾处理费等税费,全部用于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4、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镇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

加快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

支持试点镇发展多元化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推进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合作。

继续探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5、支持试点镇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做好与惠农、惠民政策相关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共同完善试点镇金融服务,为试点镇居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

6、扎实做好就业信贷支持工作,加大对试点镇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发挥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重点就业人群的金融帮扶工作。

7、加大对自住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支持工业区和商业地产建设项目。

(六)房地产开发方面
1、积极培育和发展试点镇房地产市场,鼓励引进有实力的房地产开
发企业按照建设“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要求,进行房地产成片综合开发。

2、推进城市房产开发政策向试点镇延伸,切实保障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的用地供应,支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因地制宜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促进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3、减免房地产开发建设相关规费,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

对试点镇可采取降低项目资本金比例等方式支持试点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比例最低为20%。

4、完善住房按揭和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政策,对个人在试点镇首次购房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按1%征收,其他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按1.5%征收;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给予购房款总额1%的财政补贴(期限为2010—2015年);为盘活二手房市场,存量普通商品住房转让交易手续费免收;对个人首次申请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购房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贷款利率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七)户籍管理和就业方面
1、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居住在试点镇建成区内,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可申报城镇居民户口;购买试点镇商品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户口,在子女就学、医疗、社保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2、选择在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

3、推进城市劳动就业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向试点镇延伸。

以政府提供适当补贴的方式,根据城镇就业的实际需求有针对性地集中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及劳务输出等相关服务。

整合“阳光工程”、劳动力转移、农民创业等培训资金,建立试点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八)社会保障方面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符合试点镇特点、城乡衔接的基本医疗、养老、生活和住房等保障制度,并逐步提升居民各类保障水平。

大力发展以扶老、助残、济困、赈灾为重点的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建立健全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三、组织保证
成立市级统筹、县级主体运作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县(市、区)党委、政府具体负责14个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市级重点做好试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落实政策、用活政策,形成推进小城镇试点建设的强大合力。

四、附则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43号)等四份文件中,属于市级政府权限范围内支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在适用于上杭县古田镇、永定县高陂镇、新罗区白沙镇等3个省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的同时,均适用于新罗区东肖镇,永定县下洋镇、湖坑镇,上杭县南阳镇、蛟洋乡,武平县十方镇,长汀县河田镇、新桥镇,连城县朋口镇,漳平市永福镇、西园乡等11个市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乡镇。

2、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贯彻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办事程序另行制定。

中共龙岩市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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