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侦查制度(英)

合集下载

检察制度发展史

检察制度发展史
0 5 13世纪,“巴列门”成为最高审 判机关;
0 7 16世纪,以成文法明确规定检察 制度;
0 2 12世纪末,国王设代理人,代办 私人事务;
0 4 (与封建王权追究犯罪相不容) 0 6 14世纪,腓力四世设置代理官,
检察制度的发端; 1670年路易斯十四世,颁布敕令, 0 8 在审判机关内设。
01 英、法两大检察制度比较
1
1164年《克拉 灵顿诏令》提 出12个陪审官
2
1166年《克拉 灵顿诏令》赋 予陪审官控告 权
3
1352年爱德华 三世诏令,大 陪审团专司起 诉权
4
英国检察长和 副检察长来源 于国王律师
法国检察制度的起源
0 1 12世纪以前,刑事诉讼采自诉原 则;
0 3 13世纪,控诉式诉讼下当事人诉 讼风险大,选择不诉;
新民主主义革命Leabharlann 期审检合署制新中国检察制度初创阶段
一. 创设
1. 首次提出 2. 确立文件 3. 第一个单行法规
初步发展:
一.两部法 二.发展变化
波折
1957-1966年:反右斗 争、大跃进
4. 中断和恢复重建阶段
1. 七五宪法废除 2. 七八宪法重建
检察引导侦查制度。
主办检察官办案责 任制;
试行量刑建议制度;
改革和纵 深发展阶 段
外部监督+内部监 督的完善;
设立和执行检务公 开;
完善对犯罪嫌疑人 权利的保障;
发展规律
保守到开放; 粗放型到集约型。
02 一.法律渊源不同导致职
能不同:
判例法 (法官造法)VS 成文法 (监督实施)
03 二.诉讼模式差异造成诉
讼地位不同:
当事人主义 VS 职权主义

中国政法大学辅修培养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辅修培养方案

目录法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2)侦查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5)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7)国际政治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10)行政管理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13)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16)工商管理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19)经济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22)国际商务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范例 (24)汉语言文学专业辅修本科培养方案 (27)哲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范例 (30)新闻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33)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36)社会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38)应用心理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 (41)法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一、学分要求总学分为53,全部为课堂教学学分,其中专业必修学分35学分、专业选修学分18学分。

二、结业证书与学位授予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学分,经审查合格可授予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的,经审查合格,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课程设置选修课程系列表侦查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一、学分要求辅修侦查学专业要求修满专业课课堂教学58学分,其中专业必修课须修满36学分,专业选修课程须修满16学分。

二、结业证书与学位授予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学分,经审查合格可授予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的,经审查合格,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课程设置选修课程系列表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辅修培养方案一、学分要求政治学与行政学辅修专业共需修满56学分,其中专业必修课由13门课程组成,共38学分;专业选修课由21门课程组成,应修满18学分。

二、结业证书与学位授予修满主修专业规定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经审查合格可授予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撰写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的,经审查合格,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证书。

三、课程设置2、主修专业已修的选修课,辅修专业不得重复选修。

侦查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外对比

侦查制度与人权保障中外对比

资料一:恐怖主义犯罪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一.美国(一)公民信息调查获取及其制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 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会不得指定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令”。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障,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是相关联的,对隐私权的侵犯也会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公民言论自由、行动自由的侵犯。

1.公民信息调查获取基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侦查,美国《爱国者法案》对公民的隐私权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侵犯,一定意义上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爱国者法案》第215 条规定:“为调查外国情报和国际恐怖主义而获取某些商业记录,联邦调查局长或其指派官员可以向指定的法院的法官申请批准,调查任何有形的物品,包括公民在图书馆、书店借阅、购买书籍,公民的教育、医疗、投资、信用等各种信息和档案记录,任何人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联邦调查局已经追踪和获取的本条规定的有形物品。

)2.对信息调查权的制约在第215 条这一法案中并没有对警察的调查活动做过多的限制,仅仅规定经过法官的批准就可任意的调查,在司法审查和监督方面没有规定。

这一规定势必对公民的隐私权和自由造成侵害,造成政府权力的滥用。

(二)搜查与扣押1.电子证据搜查令、地区搜查令全国适用第220 条对电子证据搜查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同样将只能在某一地区当地使用的电子证据搜查令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全国适用,也避免了其他地区司法机构的介入。

搜查令适用范围的扩展固然有利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但是也存在着侵害公民合法权利、警察权力滥用的风险,因为每一个地区对公民权利保护程度不同,如不经过他地法官签发搜查令即对他地公民进行搜查,则势必造成他地公民权利不受其地区的保护性,搜查缺少了他地的审查和监督。

2.搜查令有效期延长《爱国者法案》将搜查令的有效期限由原先的45 天延长至90 天,对于外国间谍不得超过 1 年。

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

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

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的特点及其成因作者:侯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摘要不了解一门学科的历史就很难全面地认识这门学科的现状;不知道一门学科的过去,就很难准确地预测这门学科的未来。

本文列举了一些我国古代侦查制度的特点,并对这些特点进行浅析,作为日后研究我国整个侦查制度的基础。

关键词中国古代侦查制度特点作者简介:侯铮,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助理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31-02不了解一门学科的历史就很难全面地认识这门学科的现状;不知道一门学科的过去,就很难准确地预测这门学科的未来。

在侦查学领域,有关历史沿革的研究一直是个薄弱环节。

而每个国家现存的侦查制度和它的历史沿革息息相关。

因此,我们在研究我国现在使用的侦查制度时有必要认真考察其产生和发展的特点以及这些特点的成因。

一、法律出自于君王,皇权高于法律在我国古代由于“君权神授”、“纲常”思想的影响及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现实需要,中国传统的权力结构大致上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国家统治机关,这些权力机关中与刑事侦查活动有密切关联的机关主要是刑部、监察院、大理寺等国家机关(当然不同的王朝机构名称不尽相同);二是皇帝,皇帝永远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他不仅是国家最高的统治者,也是国家最高的行政首脑,同时也是国家的最高司法官,是司法的最高审级。

因而,在侦查活动实践中,常常是皇权高于法律,并通过皇帝的“御笔断罪”及“制诏”等形式表现出来。

(一)“御笔断罪”魏神龟年间,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与河阴县人张智寿之妹容妃、陈庆和之妹惠猛奸乱,殴主伤胎,刘辉在事发之后因恐惧而逃。

皇帝下诏曰:“容妃、惠猛恕死,髡鞭付宫。

馀如奏。

”主审官崔纂对于皇帝如此的“御笔断罪”不以为然,但皇帝仍然坚持其“御笔断罪”并且“厚赏悬募”在全国范围内追捕刘辉,并坚持了对张智寿、陈庆和施以连坐之刑。

对于此案驸马刘辉因奸而殴伤公主,致使胎儿伤堕。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

中外检察制度比较

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法学0903班王同学检察制度是指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就其本质而言,它是诉讼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体现了制衡和监督思想在国家法律制度中的应用。

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因素存在诸多差异,世界各国检察制度又各具特色。

中国作为检察制度逐步成长的重要实体,比较中外检察制度,在世界法制发展大潮中求同存异,兼收并蓄是其成长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性质不同。

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被定性为公诉机关,或是被冠以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之名,却只有公诉机关之实。

具体表现在职权范围上相对狭窄,即代表国家作为刑事诉讼原告参与实施诉讼行为。

例如英国检察机关并无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而美国检察机关虽有权领导刑事侦查活动,但在法庭上无权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不能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不能有效监督判决执行,实质是附属于司法或行政系统。

另外,俄罗斯检察制度有其独特性。

国家检察机关依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和司法体系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既不是立法权力机关、执行权力机关,又不是司法权力机关。

它独立于三权体系之外,是一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在俄罗斯联邦被称为是一种护法机关。

其目的在于,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保障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以及保障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相比而言,中国检察制度则更大程度上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但我个人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并非行使完整的法律监督权。

我们更多的看到检察院行使司法监督权,而较少看到对立法、执法机关的监督,这也是我们说,从广义上我国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的一个表现。

中外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比较研究

中外检察机关侦查权之比较研究

【内容摘要】侦查权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职权之一,由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传统等原因,各国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的范围、程度等又不尽相同。

本文旨对英、法、美、德、日、意等西方国家和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作比较评析,通过对其侦查权设定的研究以及其制度价值的分析,探究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构建的设想。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权价值基础构建一、外国检察机关侦查权之介绍(一)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法国,检察官兼具司法警察的所有职权,并有权指挥司法警察的一切侦查活动;对现行犯,如果检察官在现场,则由其执行司法警察的职务,并有权调集警力。

《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应当进行或使人进行一切必要的行动,对触犯刑法的罪行进行追查和起诉。

为此,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管辖区内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活动”。

这表明在法国共和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侦查,即共和国检察官具有独立的侦查权和侦查监督权。

1在德国,检察机关既可自行侦查,也可领导和指挥警察进行侦查,警察机关进行侦查时负有迅速向检察官报告侦查结果的义务。

“检察院可以要求所有的公共机关部门提供情况,并且要么自行,要么通过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进行任何种类的侦查。

警察机构部门及官员负有接受检察院的请求、委托的义务。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中等严重程度以下的刑事案件,均由警察独立进行侦查,案情基本确定之后,才移交给检察官,只有在某些重大、特殊的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才直接参与侦查,但至少可以说明德国检察官的侦查权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必要时可随时介入侦查以保证控诉的有效实现。

2在意大利,初期侦查阶段由侦查官领导侦查工作并直接调动司法警察。

在侦查人员将初步收集的犯罪材料移送检察官后由检察官在犯罪消息簿中予以记载,即开始由检察官负责领导司法人员进行正式侦查。

(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英国,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由司法警察行使,检察机关只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英美检察制度与我国检察制度的价值取向比较

英美检察制度与我国检察制度的价值取向比较

分, 不同的政 权组 织 形式 对检 察 制度 有着 直 接 的规定 和影 响 。我 国实行 人民代 表大 会制度 , 在这 一 根本制 度下 , 检察
机关 的法律地位 、 组织形式 、 组织原则和 领导关 系, 必然与 三
在权力 职能结构暂时维持 不变 的 况下 , 之初 的皇 情 设立
家检察机构 一直 条理 不清。有 的检察署是 针对地 区设置 的 , 而有的则是 法院的附属 , 这种设置使其 职能作用根本 得不到

各国。然而 , 在检察制度 的演 进 、 过程 中 , 发展 因各国具体的
政治制度 、 历史文化传统等不 同, 映出不 同的特点 , 而构 反 从
成不同类 型的检 察制 度。从根 本上 讲 , 国①、 国的检 察 英 美
制度是英美法 系的典型 代表 , 在基 本 的价 值取 向上 , 中 国 和 的检察 制度有着很 大 的区别 。尽 管现 代各 国在 司法改革 中 不断地相互吸收和借鉴对方 的先进经 验 , 是表现在检察 机 但
全垄断 , 防止刑事案件侦查机关 既担任侦查又具 有起诉 为了
职能 , 以避免处理证据不足案件 的主观性而设立 的英 国检 难
不 同于联邦等复合 制国家 , 反映着不 同结构形式 国家的 中央
和地方 的分权关 系。检察机 关本 身就是 国家 机关 的组成部
察机构 , 缺乏核心 的独立 性而 又只具 备一种 程序性 权力 , 实 践 中并没有发挥出有效的监督制约 职能。因此 , 国社会对 英 进一步改造检察机构一直呼声很高。
察制度与我 国检察制度的价值取 向进行 比较研 究, 趋利 除弊 , 合理借鉴 , 对我 国检 察制度改革和发展 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 : 美检察制度 ; 国检察制度 ; 英 我 价值取 向 中图分类号 : 98 D 1 .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编号 :0 8—65 ( 06 0 0 2 D 0 ;963 A 10 9 1 2 0 )5— 12—0 5

英国诱惑侦查制度的评析与借鉴

英国诱惑侦查制度的评析与借鉴
对于 圈套取 得 的证 据 的普 遍 的许 容 性 。 在长 达 两 百
之后 , 国开 始 了对诱 惑 侦 查 的 法律 规 制 的探 讨 , 英 在
① 据考证 ,74年 的一起案件 可能是 英国把政 府引诱作 为一 17 种罪行抗辩 进 行考 虑 的第 一 起案 件 。( odn C s ,Fs.Ci N re ae ot r m.

论・
英 国诱惑侦查制度 的评析 与借 鉴
杨 志 刚
( 四川 大学 法学 院 , 四川 成都 604 ) 10 1
摘 要 :0世 纪 8 2 0年代 以后 , 英国法上发展 出了在某些 圈套案件 中排 除证 据或 终止诉讼 的救 济措施 。在 判断
诱 惑 侦 查 合 法 性 方 面 , 成 了一 种 兼 顾 多种 相 关 因素 、 点 关 注 警 察 行 为 、 重 利 益 权 衡 、 诸 自由 裁 量 的 判 断 模 形 重 注 诉
讼 法 专 业博 士 生 。
v mb r2 0 e e 0 0)
l6 8
维普资讯
杨志刚: 国诱 惑侦查制度 的评 析与借鉴 英
制定 法 和普通 法上 都取 得 了重要 的进 展 。 第 一 , 制定 法方 面 , 展 出 了在 某 些 案件 中排 在 发
查 法理 与实 务 的 比较 法 考 察 , 图从 中 引 出一 些 有 力
益 的启 示 , 以为 我 国构 建诱 惑 侦查制 度之 借鉴 。
英 国对 于诱 惑侦 查 的法律 规制
的 侦查方 法 。早在 1 8世 纪 , 国就 已经将 诱 惑 侦 查 英
方法 大量 运用 于刑 事 侦查 中 。 在一 些 判例 中 , 惑 ① 诱
Poi i g l n ,Crmi a a s c a in L c u e C n r lCrmi a o r 1 N — c i n l rAs o ito e t r e t i n lC u 4 o b a t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25
(3)保释权
26
(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27
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28
四、中国刑事侦察制度
(一)中国与西方侦察制度的关联
29
(二)我国现行侦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30
第四章 检查制度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 氏族社会——私力救济,“习惯调节”
• 社会发展,出现尖锐的阶级对立与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私力救济无法解决
• 国家出现: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把冲突保持在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 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虽然实质上是经济上占 支配地位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但是表面上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 力的出现使得“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原有的一些习惯在国家认可之后成为法律(习惯法),逐 渐“法律调节”取代了“习惯调节”。
2. 控制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必然要求
3. 基于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其公共权力比较强大,政府的作用广泛和积极,公众对社会安全和秩 序的需要非常强烈为了获得更多的保护,宁愿给予政府当局以更大的权力。而且大陆法系国 家的法律一般没有明确地限制侦查人员的错误侦察活动,甚至某些国家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 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依据,当然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基本要求的。
20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

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西方与中国检察制度的起源比较从认识论角度看,要认识事物的性质必须首先了解它的历史渊源。

据《资治通鉴·唐纪八》记载,唐太宗李世民谓黄门侍郎王圭曰:“国家本置中书、门下以相检察,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行驳正。

”其中的“检察”就具有一般监督的意义,目的在于保证皇帝下达诏书的正确性。

这里“检察”的主要含义当指法律监督。

在我国,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检察”一词,是清朝末年司法改革时从西方引进的。

因此,考察西方和我国检察制度的历史对于我们理解检察制度的本质以及完善我国现有的检察制度是有裨益的。

(一)西方检察制度的产生(1)检察制度首先产生于法国。

法国在封建割据时期,国王法院只管辖王室领地内的案件;封建领主、教会领地和城市分别设有法院,对领地居民行使司法权。

国王为了维护王室利益,于12世纪设置“国王代理人”,代表国王参加诉讼活动。

随着王室领地的扩大和政治势力的加强,国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集权。

13世纪,路易九世改革了司法制度,将领主的司法权置于王室法院管辖之下,对教会法院和城市法院的审判权也作了一定限制。

腓力四世(1285 年—1314 年)在位期间,将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改革为纠问式诉讼。

与此相适应,原来的国王代理人改称检察官,普遍设置于各级法院。

检察官一方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罪犯进行侦查,听取私人对犯罪行为的告密,批准对被告人的起诉,参与法院的审判;一方面代表国王对地方行政当局进行监督,成为国王在地方的耳目。

到了17世纪,路易十四的法令又进一步明确了检察官的等级,并设立了总检察官。

从而,法国的检察制度基本形成。

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纠问式诉讼,彻底完成诉、审分立以后,检察机关才真正在刑事诉讼中充分发挥作用。

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官有权侦查一切犯罪,有权直接要求警察协助其执行任务,有权向法庭提起公诉,并在法庭上行使公诉方律师的职务,从而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

论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

论我国的技术侦查制度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

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我国技术侦查的法律困境1.现有立法位阶较低,不符合技术侦查行为的法律要求。

现有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且不公开,其规范的内容有涉及可能影响人身自由的侦查措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的要求,另外用国际人权公约所确定的准则来审视我国当前的技术侦查实践,我们可以发现秘密录像、电子侦控、秘密监听等一系列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技术侦查行为显然是与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相冲突的。

2.对技术侦查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内部规定虽然给侦查机关进行技术侦查提供了操作依据,但由于该规定的不公开性,造成公民对技术侦查行为监督的法律缺失。

除了社会公众和其他机关监督乏力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侦查权的运行无从监督,可能导致滥用。

二是技术侦查行为对象权利被侵害而无从救济。

3.技术侦查所获材料证据效力的缺失。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将技术侦查纳入,造成技术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合法性受到置疑,取得的证据效力也陷入困境,也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材料的运用难以有统一的做法。

技术侦查行为的域外立法考察一.关于技术侦查行为的专门立法; 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对监控型秘密侦查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及程序作了专门的立法, 为执法机关适用监听及其他通讯监控手段提供了法律授权依据。

(二)技术侦查行为实施的法律要求1.令状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般情况下,侦查主体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需要获得相应的司法令状。

超越许可期间的技术侦查行为同没有获得司法令状的技术侦查行为一样都是违法的。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没有时间申请司法令状的,也需要在规定的期间内补充申请相应司法令状.2.案件性质要求。

技术侦查作为一种易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手段,必须要与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不能为了追究轻微的犯罪而采取严厉的刑事侦查手段,这是侦查比例原则在技术侦查行为中的体现。

中国式检警关系问题改革与践行理路——以英国实践为参照

中国式检警关系问题改革与践行理路——以英国实践为参照
— —
以英 国实践为参照 刘仁琦
( 西北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 陕西 西安 70 6 ) 10 3

要 : 国的检警关 系模 式经常被学者 引用或作 为各 国司法改革 的参 照 目标, 英 但各 国法律制度的设计或者形成
都有其赖 已存在 的土壤和环境 , 以. 国的检警关 系模 式不一定适合 中国国情 , 所 英 但其运 行程 序的有效性、 科学性 仍然是探索我国检警 关系制度模 式的重要参照。
第3 O卷
第 1 删
大 庆 师 苊 学 院学 报
J RN L OF D QI OR L UNVEIrY OU A A NG N MA I I f S
Vo _ O No 1 I3 .
21年 t 00 月
J n ay 2 1 au r,00
口法 学研 究
中国式检警关 系问题改革与践行理路


英 国检警 关 系考察
的监 督 和 指 挥 , 变 成 为 具 有 独 立 起 诉 权 的 主 体 , 转 这 就 是 英 国 最 早 的 “ 诉 模 型 ” 这 种 模 式 实 行 的 公 。
英 国 是 英 美 法 系 的 发 源 地 , 法 律 制 度 、 律 其 法
文 化 源 远 流 长 , 有 个 性 与 特 色 , 国 的 检 警 关 系 富 英
多 和 警 察 机 关 权 力 的 不 断 扩 大 , 来 越 多 的 受 害 者 越
慢 慢 倾 向 于 警 察 代 他 们 起 诉 , 是 , 察 的 职 能 慢 于 警 慢 地 发 生 了 变 化 , 警 察 可 以 以 普 迎 公 的 身 份 对 即
主 的偏见 , 而很 难对证 据持公 正 的认识态 度 。其 因 实 , 于 以上 的 批 评 , 在 2 对 早 0世 纪 初 期 就 开 始 了 ,

刑事侦查学侦查发展过程

刑事侦查学侦查发展过程

明朝
郡县设“郡尉”和“县尉”; 县以下设“亭”(刘邦);
锦衣卫 五城兵马司又被划作十坊,各坊 设有“司坊”负责本坊的捕盗
唐朝
和治安工作,“司坊”下又设 置了“捕役”的职位,他们负
左右金吾卫,捕快具体执行任务;
责在所辖地区捕盗、巡逻。 府州、郡县等收设有专职捕盗官
宋代
朝廷委派到地方捕捉盗贼的巡检司,维
明朝,明朝仅负责京师治安的 就有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和皇
安机构,亭的最高行政长官叫做“亭
帝随时委派的军队。五城兵马
长”,刘邦曾在其家乡作过泗水亭长, 司 又 被 划 作 十 坊 , 各 坊 设 有
亭长以下的“亭父”专门从事追捕盗 贼的工作。
唐朝,左右金吾卫是专门执掌京师治 安的两大中央机构。捕快是具体执行 任务的司法人员。
第四节 侦查的发展历程(P24)
一、侦查起源(P25) 侦查萌生于前国家时代的原始社会末期,随着
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萌芽而逐步得以“生 根发芽”,并随着国家的诞生而获得正式 “名份”。
二、奴隶社会的侦查制度变迁 (P25) (一)中国奴隶社会的侦查概览 (二)外国奴隶社会的侦查概览
1
三、封建社会的侦查发展(P28) (一)中国封建社会侦查的演变 (二)外国奴隶社会的侦查制度衍变 四、近代侦查制度的近代发展 (P32) (一)中国侦查体制的近代改革 (二)近代外国侦查制度的发展 五、现代侦查制度的发展探源(P38) (一)共和国时期的中国侦查制度发展 (二)外国侦查现代化发展
2
Chapter two “CI” in the prim(a)eval society
In the primeval, No crime,no “CI”.
原始社会中也会存在着盗窃 取财、故意杀人或其他危害 氏族组织和谐的争斗纠纷, 当然也存在着调查活动。

英国警察制度对我国警察权改革的启示

英国警察制度对我国警察权改革的启示

于不同部 门。法警在名称上近似于司法警察 , 但功能 仅是保障诉讼活动 的顺利 进行 ,所 以 不在本 文所探讨范 围内。行 政警察与司法警 察 的区分也就是警察治安 管理行 政权和刑 事 侦查权 的区分 问题 。近几年 ,公安机关在执 法 中将 治 安检 查权 等 同于 刑 事搜 查权 的现 象 ,引发了人权保障话题 的热议 。治安检 察 权和刑 事搜查权应 当是有 明确界限的 ,但要 区分公领域和私领域来讨 论 。目前通行 的观 点是,在公领域进行 治安检查应 当以保 障警 察执法 的效率为主 ,适用 宽松的法律控制 , 而在私领 域则应严格法律控 制, 以更好 的保 护公民权利 。很多 国家依此将警察分 为行 政 警察和司法警察 ,而我国 目前 尚未区分。 根据 陈兴 良教授 的观 点,我 国现行 的警 察权具有三个特征:1 . 垄 断性 。即警察权 由公 安机关垄 断行使 。2 . 广泛性 。警察权存在于生 活的各个方面 。3 . 重大性 。警察权涉及公民的 人身权 和财产权 ,并在特 定情况下可 以予以 剥夺,因此警察权 是一项十分重大 的权 力。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 型的大趋势下 ,不可 避免 的出现 了犯罪 高峰 ,警察的存在愈发重 要, 所以短期 内警 察权 不可能 出现 限权趋势 ,反 而有可能扩张 ,想 要在这种形势下 实现 公权 与私权 的平衡 ,只 能对警察进行分类 ,令其 各司其职 ,削弱权 力扩张趋势 ,并 同时实现 高效执法。 参考文献: [ 1 ] 陈新 良. 限权 与分权 : 刑事法治视 野中的警 察权[ J ] . 法律 科 学 2 0 0 2 ( 1 )
社 科 论 坛
英国警察制度对我国警察权改革的启示
席 婷
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 1 0 0 8 3

最新关于中国的侦查制度

最新关于中国的侦查制度

中国养老保险新制度新中国建立以来的首部《社会保险法》开始实施。

该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慧择网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或处3倍罚款《社会保险法》的目标:建立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无缝隙的社保制度,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其正式实施,标志着“全民社保”跨越设想,进入实施阶段。

缴费不足15年,两条途径可享受长期养老待遇“累计缴费满15年,是养老保险参保人领取养老金的的必备条件之一,”长期以来,那些退休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能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存储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他们的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此,《社会保险法》进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种途径都可以让参保人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

缴费满15年是享受长期待遇的“门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最低缴费满15年是参保人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必备条件。

省人社厅副厅长张瑞书介绍说,最低15年的缴费年限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首先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经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其次,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最后,从国际经验来看,实施缴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的侦查制度(英)
System Governing Investigations
This system governs investigations and other mandatory measures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law by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and procuratorates in handling cases. It consists of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nature and mission,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principles of activities and working procedures of investigation authorities.
Status and Nature of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overnment. They are both an administrative arm and a judicial organ since they are in charg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playing a unique role in cracking down on crimes and maintaining social security.
Criminal Police
Criminal police are a major force of the police.
1. Qual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Investigative Officers
Article 26 of the People’s Police Law provides that investigative officers should mee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Citizens at least 18 years of age;
Support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 c of China;
In good political, professional and moral standing;
In good health;
Have at least a senior high school education;
Willing to be a policeman.
Persons who have the following records should not be a member of the police:
Having received criminal penalty for committing a crime;
Having been dismissed from public office.
2. Promotions
Police are divided into 13 ranks in five categories:
Police Commissioner and Deputy Commissioner;
Police Superintendent Level 1, 2 and 3;
Police Inspector Level 1, 2 and 3;
Police Sergeant Level 1, 2 and 3;
Police Constable Level 1 and 2.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supervises the ranking and promotions of the police.
Investigations
1. Acceptance and Establishment of Cases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should immediately accept, inquire about, take notes of and hear cases of suspects turned in, reported or brought to the police by citizens or suspects who turn themselves in. Those that meet conditions should be accepted and filed as a case and for complicated and material cases, an investigation plan and, if necessary, necessary measures have to be taken.
2. Procedures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s
For criminal cases that already been filed with the police, investigations should be launched for a thorough and impartial collection of evidence that may determine whether the suspect is guilty or innocent and, if guilty, whether it is a felon or a misdemeanor. Depending on actual needs, various detective means and measures will be taken in strict compliance with statutory procedures.
3. Procedures for Detentions and Arrests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may proceed to detain criminals caught in the act or material suspects in accordance with statutory procedures; they may also seek approval from procuratorates for an arrest warrant for suspects for whom sufficient evidence of
incrimination exists and a sentence is likely, and for whom measures such as obtaining a guarantor in anticipation of trial out of custody and surveillance of residence is insufficient for ensuring social security and order.
4.Procedures for Case Transfer and Prosecution
Cases concluded by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for which the facts are clearly established, evidence is verified and sufficient, the nature of crime and name of felony correctly defined, legal procedures completed and for which criminal liabilities should be prosecuted, should be transferred to the procuratorate at the same level to determine whether public prosecution is warranted.
5. Procedures for Evidence Gathering
Detectives should strictly follow statutory procedures in collecting all kinds of evidence that can prove whether a suspect is guilty or not, or how serious the felony is. Extortion of confession through torture and collecting evidence through threat, inducement, deception or other illegal means are strictly forbidden.。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