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政策解读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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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1.11.08
•【字号】闽公综〔2021〕275号
•【施行日期】2021.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
定》的通知
闽公综〔2021〕275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省厅结合我省近年来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经2021年11月8日省公安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同时废止。
接通知后,请即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宣传,及时调整窗口服务办理须知、服务
指南等,确保落地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治安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8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35f7a13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81.png)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闽民建〔2015〕81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民建〔2015〕81号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为有效指导各地依法有序开展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并已征求省人大内司工委、法制工委和省委组织部、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等部门意见。
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2015年3月27日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具体数额由区(市、县)选举工作机构根据社区规模大小确定,一般应为单数。
多民族居住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归侨侨眷多的地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有归侨侨眷的成员。
第三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及时换届,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社区的基层组织,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支持和保障社区居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七条区(市、县)、街道(乡、镇)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2023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影响
![2023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3897ca5c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bf.png)
2023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影响2023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影响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口高流动性特征愈发明显,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了人口、人才和城镇的“双向奔赴”。
那么今天在这里给大家整理一下深化户籍制度相关知识,我们一起看看吧!多数城市放开放宽落户限制“以前一个人住在出租屋里,始终感觉漂泊不定。
”5年前,四川小伙陈令涛来到福建泉州打工。
回想刚来的日子,他很感慨。
后来,他练就一手过硬的修车本领,逐步在这个城区人口100多万的南方城市里站稳脚跟,不仅成家生子,还把父母接来一起生活。
眼看着孩子快上学、父母户口还在老家,陈令涛开始发愁户口问题。
去年初,他听朋友介绍泉州推出落户便利化措施,像他这种情况可以自由落户。
他立刻拿着劳动合同到当地人社局办理了落户手续。
如今,女儿在家附近的幼儿园上学,父母户口也迁入泉州。
“我现在真正感受到泉州就是我的第二故乡。
”陈令涛说,他打算开个修车铺,把老家几个堂兄弟也带到泉州发展。
近年来,不少像陈令涛一样的年轻人在城市扎根。
随着《“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发布,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越来越多人将能在城市落户。
根据《方案》,全面取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的城市落户限制,确保外地与本地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标准一视同仁。
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的Ⅰ型大城市落户条件。
完善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鼓励取消年度落户名额限制。
记者查询住建部发布的《2020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发现,目前城区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有上海、北京、深圳、重庆和天津5个城市,城区人口在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有成都、广州、南京、西安和武汉5个城市,这些城市下一步将完善积分落户政策。
城区人口在300万至500万之间的城市有济南、沈阳、青岛、郑州、杭州、昆明、长沙、哈尔滨、长春、大连、石家庄、太原等,将全面放宽落户条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4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b7b7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8e.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17〕4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中央驻闽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以群众和企业办事“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为目标,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现就我省推行“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事清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趟不用跑”事项是指可以全流程网上办理的事项,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办结全部实现网上通办。
“最多跑一趟”事项是指最多需要一次到窗口申请或取件的事项,包括:即办事项,通过网上预审或受理、窗口领取证照或批文时核验材料的事项,其他可以通过简化优化流程实现“最多跑一趟”办理的事项。
各级各部门(含乡镇、街道)要按照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事“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为目标,全面梳理公布本级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以及相关便民服务事项,对符合“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办理要求的事项,成熟一批、公布一批。
对暂时达不到要求的事项,应研究提出进一步简化优化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的具体措施。
——坚持“马上就办”。
按照“能简则简、能快则快”要求,大力践行“马上就办”,建立健全“审批手续最简、办事效率最高、服务质量最佳”的政务服务工作机制。
朱存清、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福建理工学校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朱存清、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福建理工学校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82462436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04.png)
朱存清、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福建理工学校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闽01行终2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审理法官】王小倩郑鋆张厚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存清;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福建理工学校【当事人】朱存清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福建理工学校【当事人-个人】朱存清【当事人-公司】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福建理工学校【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朱存清;福建理工学校【被告】福州市公安局建新派出所【本院观点】对于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系法定的户口登记机关,其负有登记户口的法定职责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经常居住地第三人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原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系法定的户口登记机关,其负有登记户口的法定职责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原审第三人于1999年11月20日对上诉人作出《退学决定》的事实,已经本院作出的生效(2019)闽01行终207号行政裁定予以确认。
本案中,因建新派出所拒绝为上诉人办理出具户口单页材料,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于2016年9月19日收到上诉人提出的开具户口单页材料办理的事项,于同年10月12日作出信访答复意见书,告知其只能办理户口迁出业务,对于迁出以外等有关证明等业务均无法办理。
该信访事项经过福州市福建省公安厅复查、复核,均维持了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书。
福建省公安厅在2017年1月对上诉人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答复:“……按照《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某某)规定,‘户口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省外生源学生退学,地,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凭学校批准文件签发《户口户口迁移证》校户口户口迁回原籍’你已退学,应当办理退学户口户口迁移手续,籍落户。
户籍管理条例
![户籍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7267cfcf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c8.png)
户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本市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户口管理是指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户口证件的申请、签发。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本市、劳教系统所属的皖南、苏北4个农场)办理户口登记,户口迁移,以及申请、签发《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籍证明》等户口证件,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签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治安支(大)队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七条户口登记应当按照《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所列项目如实填写。
第八条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927367e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79.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闽政办〔2016〕96 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分类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一)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1.国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以《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作为常住户口登记依据,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先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以下称亲子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先向拟落户地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机构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再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婚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国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
属华侨身份的无户口人员,按福建省侨办、公安厅、外办《关于印发〈华侨来闽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侨侨政〔2013〕32号)规定办理。
漳州市新制定11项户口迁移落户准入条件
![漳州市新制定11项户口迁移落户准入条件](https://img.taocdn.com/s3/m/951a201b964bcf84b9d57b5e.png)
漳州市新制定11项户口迁移落户准入条件3月19日开始,我市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有: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
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省政府对我省范围内户籍管理制度的大改革,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对户口迁移管理政策作出最新调整。
制定了11项户口迁移落户的准入条件,凡符合这11项条件者,均可落户漳州。
一、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新生婴儿(包括非婚生、超计生)可随父或随母落户。
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需提供法院判决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
二、收养弃婴、孤儿的户口登记弃婴、孤儿户口登记凭《收养证》办理。
对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事实收养、至今无法办理《收养证》的弃婴或孤儿,需要申请落户的,可继续按闽公通[2000]301号文件办理。
三、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未婚子女需要投靠父母生活的,可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四、夫妻投靠的户口迁移夫妻结婚登记后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五、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父母需投靠子女的,可向其任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六、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集资建房和购买店面的公民的户口迁移1、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或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产权人已故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在现住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2、在城市或城镇购买店面的业主(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现住地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七、放开市区新区、23个重点(卫星)城镇的户口迁移限制属中国公民,凡本人愿意都可在市政府确定的市区新区、市委确定的23个重点(卫星)城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区办理户口落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迁入地的居住或暂住证明。
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6223267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ce.png)
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民户口登记管理,保障公民户口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居民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公安机关是本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户口登记第五条居民户口登记包括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登记、变更登记等。
第六条出生登记应当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
第七条死亡登记应当在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由其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
第八条迁入登记是指居民因工作、学习、居住等原因,需要将户口从原户籍所在地迁至新的户籍所在地。
第九条迁出登记是指居民因工作、学习、居住等原因,需要将户口从新的户籍所在地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变更登记是指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需要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
第三章户口迁移第十一条居民户口迁移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户口迁移政策。
第十二条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对迁入居民的户口迁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对迁出居民的户口迁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迁出登记。
第四章户口变更第十四条居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登记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事项的变更。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国家户口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df2688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4f.png)
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2019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采集第三章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第四章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在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平对待、保障服务、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服务保障和管理工作,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管理、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的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管理、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和发放等工作,核查流动人口信息、居住登记情况和有关证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开展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和发放等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福州可否凭购房合同入户
![福州可否凭购房合同入户](https://img.taocdn.com/s3/m/05eb2227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fe.png)
首先,根据福州市的购房落户政策,购房者确实可以通过购房实现入户。
但这一政策并非适用于所有购房行为,而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1. 购房落户的条件:- 每套房产只能落户一次:这是福州市购房落户政策的核心原则。
也就是说,一套房产只能用于一次落户,且每25平方米可以落户1个人。
- 二手房落户限制:若前房主已经落户,则该房产无法再享受落户待遇。
因此,在购买二手房前,购房者需要查询房屋的落户情况,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 首套房政策:对于通过贷款形式购买新房,如果是首套房,购房者可以选择迁户口或不迁户口。
但若选择迁户口,必须出示房产证原件并留复印件。
2. 购房入户的办理流程:- 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如购房合同、房产证等)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3. 购房合同在入户中的作用:-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办理入户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办理入户过程中,购房者需提供购房合同以证明其购房行为。
- 购房合同中应包含房屋基本信息、交易价格、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有助于确保入户过程的顺利进行。
4. 购房合同入户的特殊情况:- 对于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购房合同不仅是入户的重要依据,还需关注前房主的落户情况,避免因前房主已落户而无法享受购房入户政策。
- 对于部分区域,如福州市国货路小学周边,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新购房产需落户三年方可入学的政策。
这意味着购房者需在购房后等待三年才能享受子女入学资格。
综上所述,福州市的购房合同入户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购房者提供了便利。
然而,购房者在办理入户过程中需注意相关政策、条件和限制,确保入户过程顺利进行。
同时,购房合同在入户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购房者需妥善保管相关证明材料,以便顺利完成入户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3e88212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11.png)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2016年10月21日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户口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包括登记、注销、迁移、项目变更、更正。
第三条公民户口以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民族宗教、侨务、司法行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户口登记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调查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如实签发、出具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文件或者鉴定文书。
公民因申报户口登记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或者换发、补发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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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闽政[2001]48号关于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4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为了适应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要,不断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促进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要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因地制宜,使户籍管理工作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要充分考虑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1、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实行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2、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职业、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户口迁移落户依据,以准入条件取代进城人口控制指标,实行优化结构的人口政策。
三、具体准入条件1、已在榕就业或有意向来榕就业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学历(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者,留学生,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申办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指18周岁以下子女,含已超过18周岁的普通中专、高中在校学生,下同)可以随迁。
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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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办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公安厅2018年9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和福建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办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暂住登记、居住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是在本省设区的市所辖各区跨区居住的除外。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签注和补换领等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区)范围内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管理、居住证签发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证窗口,做好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则,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被委托受理机构)办理暂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被委托受理机构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窗口的软硬件配备标准和服务标准应当参照公安派出所执行,公安派出所应当指定所领导负责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不得停止公安派出所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受理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按照“谁受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接责任制、终身责任制。
违反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对责任民警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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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号1985年3月15日)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组织工作,统筹安排人力、物力,保证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83)23号文件和国务院国发(1984)52号、53号文件的部署,一九八四年开始将在全国范围内逐步颁发居民身份证。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户口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
公民有了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办理公证事宜,有利于公安机关严密治安管理,查验流动人口,特别是加强暂住人口管理,限制流窜犯罪;还便于有关部门办理涉及公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事务方面的工作。
颁发居民证工作牵动千家万户,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还需解决人、财、物、技术等问题。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一、发证的范围和步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凡常住户口在城市的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颁发《居民身份证》。
居住在城市而户口待定的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颁发《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武警和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不颁发居民身份证。
按公安部安排:福州、厦门两市(不含市辖县)拟于一九八五年下半年开始发证,最迟也应在八六年底完成。
其他八个市(不含市辖县)要在一九八八年前分期分批发证,如果条件许可争取提前完成。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新办法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新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77c7d52f90f76c660371a4f.png)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新办法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内容是如何的呢?下文是收集的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户口登记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口登记,包括登记、注销、迁移、项目变更、更正。
第三条公民户口以在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一个公民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具有户口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民族宗教、侨务、司法行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户口登记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调查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依法如实签发、出具公民申报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文件或者鉴定文书。
公民因申报户口登记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出具或者换发、补发有关证件、证明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查看并如实登记新生儿父母身份信息,随父或者随母登记新生儿姓氏。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可疑《出生医学证明》进行鉴定,并在1个月内反馈鉴定结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本辖区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优先保障移送人依法收养或者接受寄养,并及时办理户口登记;督促殡葬服务单位按照规定落实火化登记并建立信息平台,与公安部门共享有关登记信息。
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指南
![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95e4a9f44431b90d6d85c7e6.png)
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指南一、居住登记(一)受理材料。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填写《福建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
(二)受理方式。
(1)派出所窗口;(2)微信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福建省治安便民”;在办事大厅-用户注册登记本人信息;在办事大厅-户政业务办理选择居住登记;也可以直接微信扫描所住地址门牌或户室牌上的二维码,选择居住登记办理。
(三)办理时限。
窗口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应当场发放统一加盖单位公章的《福建省居住登记凭证》。
网上申办居住登记,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居住证办理(一)受理材料。
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户口簿),并按以下三种情形分别提交材料:1.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包括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2.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3.连续就读: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二)受理方式。
(1)派出所窗口;(2)微信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福建省治安便民”;在办事大厅-用户注册登记本人信息;在办事大厅-户政业务办理选择申领居住证;也可以直接微信扫描所住地址门牌或户室牌上的二维码,选择申领居住证办理。
(三)办理时限和进度查询。
受理成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居住证制作完成。
申领人可以进入“福建治安便民”公众号,在办事大厅-户政业务办理-居住证查一查,输入受理号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相关证件办理进度。
(四)证件领取方式。
(1)派出所窗口领取。
通过微信公众号受理的业务需要现场核实材料并直接在窗口领取证件;(2)邮政EMS快递送证。
通过派出所窗口现场受理的业务,可以在受理时填写委托邮寄快递送证。
公安部关于户口登记条例中几项条款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58]公治字第8号
![公安部关于户口登记条例中几项条款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58]公治字第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116fb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72.png)
公安部关于户口登记条例中几项条款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户口登记条例中几项条款具体执行意见的通知((58)公治字第8号1958年1月10日)各省自治区、市公安厅、局;省辖市公安局:(一)第十条二款“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的具体执行办法:(1)由城市(指县城以上城市,以下同。
)劳动部门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录用的农村人口,决定长期录用的,由城市区(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录用证明”(样式不做统一规定,但必须加盖区(县)以上劳动部门的公章),由被录用的人持至原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原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验证无误后,给予办理迁出手续,并在“录用证明”上加盖乡、镇人民委员会公章或户口专用章,由被招录的人连同迁移证件一起持至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录用证明”应当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缴销。
(2)被城市的学校(包括大、中、小学)录取的农村学生,凭城市的学校的“录取通知书”迁移户口。
具体手续与劳动部门招录的农村人口同。
但在办完迁入手续后,应在“录取通知书”上进行签注,退还本人或校方。
(3)一般公民要求由农村迁往城市的,应当首先向城市拟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入(可由在城市的亲友代办)。
城市户口登记机关根据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和国务院批发的“公安部关于各地执行劝止农民盲目流人城市和紧缩城市人口发生的问题及解决意见的报告”,以及有关政策精神和当地紧缩城市人口的具体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要求迁入的人符合迁入本城市的条件,即发给“准予迁入的证明”(样式暂不做统一规定,但需加盖户口专用章,县城关人民委员会无户口专用章,也可加盖公章);如果要求迁入的人是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职工的家属,要先由该单位出具证明,交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决定,同意后,由户口登记机关统一签发“准予迁入的证明”。
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b7fee06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66.png)
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22•【字号】闽政[1989]28号•【施行日期】1989.09.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二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28号发布)第一条为了正确做好使用管理居民身份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凡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为准。
法律规定不发给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涉及个人的权益事务时,可以分别使用户口簿、学生证和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身份。
第三条公安机关是居民身份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印制、换发、管理和查验。
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和地、市公安处、局制证所负责本省居民身份证的印制。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居民身份证的签发工作。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尚未成立公安派出所的乡,由乡人民政府指定专人代管。
第四条凡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申请补领、换领新证的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乡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履行申领、换领、补领新证手续。
第五条公民年满十六周岁,在从出生日起计算的三十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已满十六周岁,尚不能按期或无法申领居民身分证的公民,应到法定的机关领取临时身份证明。
第六条下列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在办理登记常住户口手续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一)经政府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二)在服役前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复员、转业的现役军人或武装警察;(三)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四)刑满释放或在解除劳动教养后,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五)其他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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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9号,以下简称“办法”),方便群众办理户口登记事项,省公安厅在《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闽公综〔2014〕447号,以下简称“规范”)执法实践三年多的基础上,结合国家部委、省政府有关户口登记的最新政策文件规定,整体修订形成了《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
对比原《规范》主要有四个新变化:
一、当事人查询对照条款更方便
《实施规定》在内容编排上相比原《规范》,更加贴近办事群众视角,更容易让办事群众理解和接受,更加突出户口登记工作“服务为先”的理念,是原《规范》的升级版。
二、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更有力
一是强调依法登记户口的权利。
《实施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和省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的通知》(闽公综〔2016〕326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婚生、非婚生等情形的出生申报户口规定,并且单独整合了“其他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部分(第二章-第二节-6),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婚嫁被注销户口人员等疑难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法保障公民登记户口的合法权利。
二是最大限度保障公民姓名权。
将原《规范》中变更名字必须符合规定情形的“条件式”要求调整为赋予公民根据本人或者监护人意愿变更名字的权利的要求(第一百四十条),同时明确不予姓名变更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二条),并在变更人(或者其监护人)变更名字书面承诺时作出警方提示:“姓名是公民身份信息的主要内容,变更后将可能对当事人社会、生活、公务应用等各方面造成不便,请慎重对待,后果自负!”(附件16)。
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法定地位更突出
根据《办法》第四章有关户籍证明的规定和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的规定,《实施规定》单列了一章“户籍证明”,进一步强调了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证明公民身份的权利(第一百九十二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的前提条件和出具户籍证明的具体情形(第一百九十三条)等等。
四、违反户口登记管理行为责任追究的情形更具体
明确了公安机关将在履行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开展对公民户口登记诚信行为的记录和评价(第三条)。
对拒不履行户口登记义务的行为明确了注销户口的措施(第九十五条),同时根据《办法》《治安处罚法》对伪造、变造、买卖、使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所需证件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二百一十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了3000元的罚款,对个人提供虚假自陈材料的行为规定了1000元的罚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