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
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代理词
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代理词来源:杨静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4月24日浏览:19175次借贷纠纷其他民商拆迁安置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抵押担保尊敬的审判员:本代理人就本案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赔偿计算适用标准等相关事实及理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
一、本案受害人滕召才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本案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的特征明显,主要表现在:双方没有隶属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随时中断劳务关系,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受害人滕召才没有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处分权。
在本案中,受害人滕召才不定期通过第一被告被告法人陈豪、工友谭顺平、第二被告的办公室主任柳玲芬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绿化业务活动,并临时才知道绿化地点和绿化的范围,报酬按照市场价及双方临时达成的协议确定,完成工作任务后随时结算报酬,也可随时不来做或到别的地方做。
受害人滕召才可以随时选择任意一家物业公司做绿化,而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也可以任意选择其他绿化工人来为自己完成绿化活动。
该事实详见证据目录第13页至第53页,受害人滕召才的工友谭顺平、李勇、滕建发、房东戴瑞春、绿化承包人毛克华等证人证言、受害人本人2012年至2013年一年多在温州市区做绿化工作的日记本书证予以证实。
本案受害人2013年12月24日上午受伤发生于第二被告物业小区时,其绿化业务也是2013年12月14日第二被告的办公司主任柳玲芬用座机0577-865xxx于下午14点29分59秒主动联系受害人滕召才的工友谭顺平手机158xxxx928(该手机是用其妻子洪章菊身份证购买,多年来一直是谭顺平用该号码接受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安排的绿化工作),接到绿化业务后,谭顺平及时于2013年12月14日下午15点26分47秒将此业务请示第一被告负责人陈豪1375xxxx70,安排谭xx平去完成该绿化任务,接到任务后需要人手于是谭xx平即日下午17点42分34秒三次联系受害人滕召才1309xxxx82,并告知2013年12月18日至24日到第二被告处进行绿化工作,详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35页第117次至第121次的通话明细,该通话内容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16、17页谭顺平的证人证言予以相互佐证。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范文最新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词范文最新(中英文实用版)English:In the matter of labor受害liability disputes, it is crucial to understand the rights and protections available to the provider of services.As a leading legal counselor in this field, I am committed to advocating for the interests of the affected parties.It is essential to recognize that every case is unique and requires a tailored approach to achieve the most favorable outcome.中文:在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了解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保护至关重要。
作为该领域的资深法律顾问,我致力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我们必须认识到,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为实现最佳结果,必须采取量身定制的策略。
English:The first step in navigating these complex disputes is to conduct a thorough investigation to gather all relevant evidence.This may include interviewing witnesses, reviewing documentation, and consulting with experts.By meticulously building a strong case, we can effectively argue the cause of the injured party and seek fair compensation for their losses.中文:在处理这些复杂纠纷时,首要做的是进行彻底的调查,搜集所有相关证据。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咱今天站在这儿,为这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子来说几句。
我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觉得有好多事儿得跟法庭好好唠唠。
首先呢,我得说一下,这个案子可不像原告说的那么简单。
原告把责任一股脑儿都推到咱被告身上,这可不行啊。
咱得根据事实来,是吧?从我的经验来看,在这种案子里,很多时候原告都容易夸大自己的受害情况和被告的过错。
就像现在这个案子,原告说他受伤完全是因为被告的疏忽,但是呢,咱们仔细看看事情的经过,就会发现这里面其实另有隐情。
咱先说说这个劳务关系本身吧。
我觉得在阐述这部分的时候,一定要把双方当时约定的内容讲清楚。
比如说,双方对于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安全注意事项等等到底是怎么约定的。
这可重要啦!如果能证明原告是清楚知道相关风险并且接受了这些条件的话,那对咱们被告可是相当有利的。
这部分其实还蛮简单的,但别忘了前面提到的几点哦。
再讲讲事故发生当时的情况吧。
我认为这种表达更有力:把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还有每个环节发生了什么,按照顺序有条理地说出来。
这就像是在给法官和陪审团(如果有的话)描绘一幅画,让他们能清楚地看到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
您想啊,如果按照这个思路来,法官是不是就能更好地理解整个事件的全貌呢?这是不是让你有种豁然开朗的感觉呢?当然啦,关于原告受伤的情况咱们也不能忽视。
不过呢,这里面可能存在原告自身的一些因素导致受伤。
比如说,原告是不是没有按照之前约定的安全操作流程来做事情呢?这一点很关键呀!如果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那咱们被告的责任肯定会减轻不少。
我见过好多类似的案子,都是因为抓住了这个关键点,最后结果就大不一样了。
在论述这些观点的时候,咱也不能太啰嗦。
长句子用来详细解释,短句子就用来点明重点,像“被告无主要过错!”这样的短句多有力量。
而且呢,句子与句子之间要连贯,像“因此”“但是”“不过”这些词儿该用就得用,这样文章读起来才顺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党某某、李某兵、李某某、李某刚的委托,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为便于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予以参考:一、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由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足以证明,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且李天录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天录死亡于其他任何原因。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天录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据已清楚的证明:李天录受雇于第一被告某林,双方实际为雇佣法律关系。
2009年3月,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以个人名义与本案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的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某林。
该协议签约后,第一被告李天录就在该工地从事安全警戒工作。
2009年12月26日下午6时左右,第一被告某林承包的鑫源煤矿工地实施放炮作业,爆破作业实施完毕后,发现当天正常上班做安全警戒工作的李天录没有回到工地住地。
后经该矿矿长及相关人员寻找,发现李天录在其警戒的路口上躺着,眼睛紧闭,满脸是灰,且不说话。
此时,该工地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进行任何的抢救工作,而是将李天录拉回了鑫源煤矿的工地住地。
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避免给其本人及该煤矿带来任何不利影响,并达到免遭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未选择就地治疗,而是将李天录送往宁夏平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代理词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被告主张减轻责任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上海F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与Y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现结合本案争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原告与被告的劳务关系及事故责任的界定1、原告与被告属于劳务关系,其社保由其他途径缴纳,故双方关系并不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原告作为劳动者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
本案中,案涉人员某某并未依照用人单位规定处理维修业务,而是私自接受,并存在被告员工某某私自收取费用的问题,故原告所承接的维修业务并非是用人单位指派的任务,其受伤的结果不是用人单位指派所造成,其受到的伤害并非其履行工作职责导致,之间不存在有因果关系,故并不是工伤。
2、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的指示、命令且在用人单位授权处理的事务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才能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人员为更好的实现有用人单位所希望实现的利益而对其活动加以调整时,此活动可认定为执行工作任务,本案中,案涉人员某某私自接受维修作业,亦未按规定报备维修程序,原告知情的情况下,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已经明确的命令制度,同时某某的行为并非为更好的实现用人单位所希望实现的利益,且案涉人员私自收取费用影响了用人单位利益的实现,其行为未经被告公司的有效授权,某某行为不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二、如果认定被告存在责任,关于责任比例的划分。
根据非个人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处理原则,尽管用工单位在一般情况下应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原告作为维修工,在使用具有危险性的工具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未做好自身防护措施,导致损害的发生,原告自身亦存在过错。
因此,在责任划分上,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如果法庭X公司存在责任,代理人认为原告的人身伤害损失应由被告承担50-80%的责任,原告自负20-50%的责任。
代理词见义勇为受害人补偿纠纷十
代理词见义勇为受害人补偿纠纷十代理词见义勇为受害人补偿纠纷是指,代理人因援救他人而受到损害,受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纠纷。
该纠纷源于我国的代理法和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
代理法规定,代理人代表他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由代理人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
而侵权责任法中则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来说,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发生了意外并受到了损害,那么受害人是应当负责赔偿的。
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代理人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当代理人因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时,有时受害人拒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为代理人只是出于良心才行动,受害人并不应该为此负责。
这时,代理人就需要寻求法律维权。
在此,应关注到的是代理人作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表现。
见义勇为,在我国的法律中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了见义勇为的权利与义务:“遇见紧急情况,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且必须立即采取行动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但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报告。
”显然,代理人因为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代理人的行为需要符合侵权法中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在代理人因见义勇为而发生受害情况时,必须证明他的行为符合侵权法中的规定。
在代理人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时,如果代理人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侵权法中规定的具备紧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报告等一系列因素,那么此时受害人需要负担对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所以,代理词见义勇为受害人补偿的纠纷应该先考虑代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代理人是因为见义勇为而受到损害时已经符合了侵权法中规定的具备紧急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报告等一系列因素,那么此时受害人需要承担对代理人的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代理人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法的相关规定,那么代理人就无法从受害人处获得赔偿了。
在实际操作中,代理人可以选择寻求法律帮助,向法院提出起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党某某、李某兵、李某某、李某刚的委托,指派马晓明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为便于法庭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本案,代理人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评议时,予以参考:一、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由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足以证明,李天录与第一被告某林之间系雇佣法律关系,且李天录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发生死亡结果的,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天录死亡于其他任何原因。
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李天录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并致死这一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被告某林亲自书写的《事情经过》、《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等证据已清楚的证明:李天录受雇于第一被告某林,双方实际为雇佣法律关系。
2009年3月,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以个人名义与本案第二被告签订了一份《鑫源煤矿灭火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本案第二被告将鑫源煤矿的灭火剥离施工工程发包给第一被告某林。
该协议签约后,第一被告李天录就在该工地从事安全警戒工作。
2009年12月26日下午6时左右,第一被告某林承包的鑫源煤矿工地实施放炮作业,爆破作业实施完毕后,发现当天正常上班做安全警戒工作的李天录没有回到工地住地。
后经该矿矿长及相关人员寻找,发现李天录在其警戒的路口上躺着,眼睛紧闭,满脸是灰,且不说话。
此时,该工地相关工作人员并没有及时报案或者进行任何的抢救工作,而是将李天录拉回了鑫源煤矿的工地住地。
本案第一被告某林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为避免给其本人及该煤矿带来任何不利影响,并达到免遭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未选择就地治疗,而是将李天录送往宁夏平罗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代理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被告XXX有限公司委托,担任XXX诉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查找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参与了本案的庭审。
现围绕致伤原因、主观过错、举证责任三个焦点问题,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陈述其在被告工地摔倒导致脑出血与事实不符,实际上原告是晕倒在地,倒地是其发病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原告在2013年3月18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从台子上摔到下面”,又在2013年4月28日的起诉状中陈述“原告到工地巡查,当走到门卫花坛边,因地面不平,灯光又不好,便摔倒在地”,前后陈述自相矛盾。
该花园是被告工地大门内的景观设施,并不是原告的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原告倒地的地点在门卫房外的水泥马路上,也不存在地面不平、灯光不好情况。
司法鉴定意见分析:“据入院查体、颅脑CT检查及开颅血肿清除术所见,均未见头皮血肿、脑挫裂伤及颅骨骨折,且术中出血情况由内而外逐渐减轻”,实际上排除了摔倒等外伤原因导致原告脑出血的情形。
司法鉴定意见“在开颅血肿清除术中清除了血肿及大量坏死脑组织,无法排除患者脑出血前存在脑血管畸形、动脉瘤等因素”,与原告提供的病例载明“患者约4小时余前,患者突然出现感觉头疼头晕后摔倒”相互印证,说明原告倒地是因为自身因素晕倒而不是摔倒,倒地是原告发病的一种结果,而不是引起原告脑出血的原因。
二、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被告对原告患病不存在过错,对原告患病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其因工作过度劳累导致摔倒不符合事实。
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本案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安排原告“两班倒”值班并未违反劳动法规。
“两班倒”是工地门卫工作的行业惯例,能够保障值班人员有充分的休息时间。
原告和另一名门卫白班、夜班轮流值班,并未固定由原告值夜班。
提供劳务者受害代理词
提供劳务者受害代理词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湖北施南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戴卯元的委托,指派田凤、邓仕周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一、关于原告在杨菊生建房工地上伤害、住院、定残等级等基本事实。
2013年11月20日,原告戴卯元受被告洪亮雇佣为被告杨菊生修建房屋时,从约3米多高处坠落,致头颈部受伤,当即送往鹤峰县人民医院进行相关检查,后转入恩施州中心医院住院住院治疗,共计28天。
原告戴卯元伤残程度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依赖赔付比例为100%。
二、关于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本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事故中的雇员受害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严禁非法发包、分包、转包或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方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结合本案情况,要确定原告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前提是要确定原告的雇主以及雇主是否有相应资质和导致原告人身损害的房屋建设施工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
本案原告受雇没有签定书面雇佣合同,但理应属于事实雇佣关系。
根据事实雇佣关系判断标准(雇员提供劳务是否由雇主选任、监督;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主是否支付报酬,并且两者之间是否形成对价关系;雇员是否是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动力,完成一定的工作),被告洪亮与原告构成事实雇佣关系是毫无疑问的,也就是原告的直接雇主,应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受害人代理词范文
受害人代理词范文# 受害人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受害人姓名]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就像为一个在黑暗中独自挣扎许久的朋友呐喊助威,我要让真相大白于天下,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这起案件的每一个角落。
咱们先来说说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吧。
我的当事人,也就是受害人,那可真是倒了八辈子霉才遇上被告这号人。
就像一个好好走在路上的人,突然被不知道从哪儿冒出来的石头给绊倒了,而且这石头还是有人故意扔出来的呢。
受害人原本过着平静的生活,每天按部就班地工作、生活,没招谁没惹谁。
可被告呢,就像是一场毫无预兆的暴风雨,闯进了受害人的世界,把一切都搅得乱七八糟。
咱们来具体看看被告的所作所为。
被告的行为啊,就好比是一个调皮捣蛋的小孩,在别人家的花园里横冲直撞,把人家精心培育的花朵都踩得不成样子。
被告对受害人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这可不是什么小打小闹的事儿,这是对受害人权益赤裸裸的侵犯啊!这就好比有人闯进你的房子,把你的东西砸得稀巴烂,你能不生气吗?我的当事人当时那是又惊又怕又愤怒啊。
这种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那可不仅仅是身体上的疼痛或者财产上的损失这么简单。
就像一个石头扔进水里,泛起的涟漪会一圈一圈地扩散出去。
受害人的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折磨,每天晚上睡觉都睡不好,老是做噩梦,梦到被告那副凶神恶煞的样子。
白天也没办法安心工作,整个人就像丢了魂儿似的。
这种精神上的痛苦,就像一团看不见的乌云,一直笼罩在受害人的心头,怎么都散不去。
而且啊,因为被告的行为,受害人还遭受了周围人的指指点点。
这就好比本来是受害者,却被当成了做错事的人一样,你说这冤不冤啊?受害人感觉自己就像是一只受伤的小鸟,本来就已经很脆弱了,还被周围的人不断地驱赶。
咱们再来说说证据这回事儿。
我们可不是空口无凭在这里瞎嚷嚷的。
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就像一个个坚实的砖块,能筑起一座证明被告有罪的高塔。
从[列举证据一],这就像是一把能打开真相之门的钥匙,清楚地表明被告的行为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本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代理词范本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原告XXX(姓名),就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法庭提
起诉讼。
本案中,原告为劳务者,与被告(单位/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
然而,在履行劳务合同的过程中,被告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务者权益的保护规定,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事实上,根据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务者享有被雇佣单位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支付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遵守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等基本权益。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违反安全生产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设施,导致原告遭受工伤事故,并承担了医疗费用和伤残的损失。
2. 恶意拖欠工资:被告未按时支付原告的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 违反劳动时间制度:被告强迫原告超时工作,违反了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假制度。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请求法庭判决以下内容:
1. 被告支付原告的工伤医疗费用、伤残补偿金和精神抚慰金,总计xxxx元。
2. 被告支付原告尚未支付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总计xxxx元。
3. 被告赔偿原告因违反工伤及拖欠工资等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自行决定。
4. 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此呼吁法庭能够审慎、公正地判决本案,保护劳务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感谢法庭的审理!
原告代理人:XXX(律师姓名)
日期:XXX年XX月XX日。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被告代理词范文大家好,我是被告的代理人,今天非常荣幸能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
说实话,今天这个案子真的不算简单,一看就能让人皱眉头,谁会想到劳务纠纷背后竟然有这么多的曲折和波折。
也许有些人会觉得“这类案子不就是你情我愿的事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可是,往往这种看似简单的事情里,藏着的却是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意外的责任问题。
这种事儿,谁能想到呢?咱们的案件,就是一起劳务受害责任纠纷。
我的当事人,老李,就是个典型的“吃苦耐劳”的好人,打工多年,兢兢业业。
可这次,运气不好,出了点小意外。
话说回来,世事难料,谁能想到在干活的时候,突然就会出现危险,弄得一身伤,连工作都做不了了。
这事一发生,第一时间大家都着急了,但这责任,真不是他一个人能背的。
如果咱们仔细看看,这事情背后有很多细节,完全没法一口咬定谁对谁错。
这里面也有我们大家常说的“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悲剧。
先说说事故发生的情况。
老李这次受伤,是在帮别人做活,大家都是朋友,没想到居然会发生意外。
这种事不难理解,谁都知道工地上活儿多,脏活累活多,安全措施也有时跟不上,差点的事儿其实每天都在发生。
问题是,谁敢保证不出个问题?大家都看见过,起早贪黑的工人,踩高压线的,或者扛个重物磕磕碰碰的。
这种事情,谁敢保证百分之百安全?就算是最小的疏忽,结果都可能严重。
要真说有责任,我倒是觉得,谁都难以全身而退。
责任这东西,可能也得分清楚,不能把老李一个人推到风口浪尖上。
再说了,老李确实是个勤劳的人,但也不能因为勤劳就意味着可以一肩挑所有责任吧?事情发生之后,很多人都觉得他是“自找的”,可真要这么看,这又是不公平的。
大家知道,工地上不是“我累就没事”的地方,有多少次,大家都能看到那些所谓的“规章制度”压根没人管,安全措施也不见得到位。
这些人啊,拿着“钱”就像拿着命,明明知道安全问题不小,但就是睁只眼闭只眼。
老李并没有意识到那天的工作有那么大的风险,要是知道,谁会选择继续干下去?这不就是跟拍电影一样,前面拍得好好的,突然一场车祸,啥也没预料到。
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
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男,汉族,1968年5月5日出生,住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河西袁村121号,身份证号:被答辩人:***,男,汉族,1963年1月5日生,住尉氏县门楼任乡东周村二组。
身份证号: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答辩如下:请求事项:依法判令由雇主***及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无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2022年9月10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受雇于***为***盖房,约定工程完工后,***要求为其上楼板,***同意并指示答辩人为其免费帮工。
期间,答辩人负责操作吊车并抬升吊板机到指定位置,而被答辩人负责敲吊板机。
施工时,答辩人按照被答辩人的指示将吊板机升到指定位置后停车熄火并不再做任何操作,以便被答辩人完成工作。
事发当时,被答辩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施工措施,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被答辩人本人不慎、操作出现重大失误所致,答辩人在施工时已尽安全施工义务,至于事故之发生,实与答辩人无关。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受雇于***,事故发生时,答辩人正履行雇佣义务,为***帮工。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雇工及帮工人的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及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二〇二二年*月**日相关法律法规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代理词范文
受害人代理词范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受害人姓名]的代理人,今天站在这里,就像一个为朋友两肋插刀的侠客,要为我的当事人讨回公道。
咱们先来说说这事儿的来龙去脉。
我的当事人,那可是个本本分分的老实人。
[描述受害人正常的生活状态或者事发前的情况,比如每天按时上班,下班就回家照顾家人,是个心地善良、从不惹事的人]。
可谁能想到,一场无妄之灾就这么突然降临到他的头上。
我当事人当时就懵了,他还没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呢,被告就变本加厉。
[继续阐述被告的恶劣行为,例如动手打人,把我的当事人打得鼻青脸肿,眼镜都飞出去老远]。
这哪是人干的事儿啊?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我当事人又没招他惹他,凭什么要遭受这样的对待?这就好比一个路人走在路上,突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砖头砸到,而且这砖头还是别人故意扔的,您说冤不冤?再看看我当事人受到的伤害。
身体上,那是伤痕累累啊。
[列举具体的伤情,像脸上的淤青到现在还没消下去,胳膊上有一大块擦伤,去医院检查还发现有轻微的脑震荡,每天头疼得厉害,晚上都睡不好觉,整个人都憔悴了好多]。
这身体上的伤痛只是一方面,更严重的是心理上的创伤。
以前开朗乐观的一个人,现在变得沉默寡言,时不时就会被突然的声响吓一跳,就像惊弓之鸟一样。
这对他的生活影响太大了,他工作的时候也不能集中精力,老是担心周围会不会突然又冒出个像被告这样的人来伤害他。
而被告呢?到现在都没有一点悔过的意思。
就像一个做错事还死不承认的小孩子,以为把头埋进沙子里就没事了。
在整个事情的处理过程中,被告没有对我的当事人表示过哪怕一点点的歉意,还试图找各种借口推脱责任。
一会儿说自己是喝多了,一会儿又说我的当事人先挑衅他的,这简直就是颠倒黑白嘛。
哪有这样的道理?喝多了就能随便打人吗?这不是理由,这是借口,是为自己的恶行找遮羞布。
而且,明明是他先动手的,现场有那么多双眼睛都看见了,他还想耍赖,这怎么能行呢?尊敬的法官们,我们生活在一个法治社会,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原告孙某、王某诉被告刘某、雷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开庭审理,本案经过质证程序后,本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对本案事实经过的分析。
经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基本清晰,被告家中煤气灶上的高压锅随时有爆炸的可能,而且开锁人也未能打开房门,以前该楼的住户也曾有过因取钥匙或安装空调,翻窗户从挑檐行走通过的先例。
因此,在这种情势危急时刻,翻窗户取钥匙可能是最为便捷的方式。
但是,在只有两个女人和两个男人的现场中,不可能让女人翻窗户,而付费干活的开锁人,在没有得到翻窗费用的允诺之前,是不会白白翻窗户的。
在开锁人离开之后,由邻居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是情理之中的结果。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经常帮助邻居的王某某,得到了家人和邻居的赞许。
虽然意外的发生是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既然已经发生,就要勇敢面对。
然而,被告却选择了冷漠和逃避,这不但伤害了家属,而且也无法给逝者交代。
在长时间找不到被告的无奈情况下,家属只能选择法律来讨个说法。
二、被告刘某对自己的陈述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之规定,作为被告,刘某对自己的陈述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本案被告刘某不但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而且还起到了协助翻窗户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刘某不但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而且还起到了协助翻窗户的作用。
帮工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帮⼯⼈⾝损害赔偿代理词⼀、帮⼯⼈⾝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1、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帮⼯受到⼈⾝损害,该如何赔偿对于⽆偿帮⼯中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处理上应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除物质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其受害⼈(精神受益⼈)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公平。
但在承担份额上,应实事求是地区分是意外事件的损害,还是当事⼈过错的损害,以及⾃伤等不同情况处理。
⼈⾝损害的赔偿和承担份额,⼀般取决于所负责任的⼤⼩。
⼈⾝损害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责任不同,承担的份额也不同。
侵害⼈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侵害⼈负主要责任的,承担90%⾄60%;侵害⼈和受害⼈负同等责任的,各承担50%;侵害⼈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20%;侵害⼈负轻微责任的,承担10%。
只有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合理的划分所承担的份额,最终公平处理此类案件。
三、雇⼯⼈⾝损害赔偿如何处理(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过失致⼈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范围内的⽣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职务或者与履⾏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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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孙某、王某诉被告刘某、雷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开庭审理,本案经过质证程序后,本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本案事实经过的分析。
经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基本清晰,被告家中煤气灶上的高压锅随时有爆炸的可能,而且开锁人也未能打开房门,以前该楼的住户也曾有过因取钥匙或安装空调,翻窗户从挑檐行走通过的先例。
因此,在这种情势危急时刻,翻窗户取钥匙可能是最为便捷的方式。
但是,在只有两个女人和两个男人的现场中,不可能让女人翻窗户,而付费干活的开锁人,在没有得到翻窗费用的允诺之前,是不会白白翻窗户的。
在开锁人离开之后,由邻居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是情理之中的结果。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经常帮助邻居的王某某,得到了家人和邻居的赞许。
虽然意外的发生是不愿看到的结果,但既然已经发生,就要勇敢面对。
然而,被告却选择了冷漠和逃避,这不但伤害了家属,而且也无法给逝者交代。
在长时间找不到被告的无奈情况下,家属只能选择法律来讨个说法。
二、被告刘某对自己的陈述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之规定,作为被告,刘某对自己的陈述应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本案被告刘某不但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而且还起到了协助翻窗户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刘某不但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而且还起到了协助翻窗户的作用。
首先,如果被告刘某不走进王某某的家中,王某某再翻窗户发生意外,就以推断与刘某无关。
或者说,如果在王某某翻窗户之前,刘某离开了王某某的家,也能说明刘某拒绝的态度。
当然,如果刘某不走进王某某的家中或者事先离开,王某某也不可能独自一人再翻窗户。
因此,在即将爆炸的危急关头,被告刘某从
自己的家门外走进王某某家的那一刻,刘某就已经用自己的行为表明,她同意翻窗取钥匙的方案,并为这个方案做好了心里准备。
其次,王某某在翻窗户之前,必须先取走晾衣架上的衣服,再卷上窗帘,分别打开一个木质窗子和一个铝合金窗子,还要清理窗前的杂物。
如果被告刘某明确拒绝,不让王某某翻窗户,那么,王某某怎么可能当着刘某的面,执着的在里屋清除几道障碍,然后再翻窗户。
在清除里屋障碍期间,被告刘某是否一起清理,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此时此刻刘某站在里屋内,就已经表明刘某是同意翻窗户的做法。
第三,根据某派出所对马某的询问笔录显示,王某某问刘某她家的窗户扣了没有,刘某说没有扣,这个回答就足以证明刘某同意让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
如果刘某想要明确拒绝,不让王某某翻窗户,刘某只需要回答说窗户扣住了,王某某就不可能再翻窗户了。
第四,根据现场邻居的陈述,刘某说:“把住窗子”,王某某说:“铝合金不安全,要把住木框子”,这就说明,在王某某翻窗户时,刘某不但没有拒绝,而且还协助王某某翻窗户。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可知,只有在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才不承担赔偿责任,是被帮工人请求帮工,还是帮工人主动帮工,在所不问。
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帮工,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即使刘某事后讲的“我没有让他翻,他自己要翻”是个事实,那也只能说明,刘某没有请求王某某翻窗户,是王某某主动要翻窗户,但是刘某并没有明确拒绝,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四、邻居马某的话不构成“明确拒绝”,不产生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根据邻居马某的陈述“王某某就要翻窗子,他当时穿的拖鞋,我说穿拖鞋不行,他说没事,我说要把鞋穿上,我说你块头大(较胖),让小王翻,小王说他才不翻呢,就走了。
王某某不听,光着脚,没有穿鞋,就翻窗子”,马某是原告和被告的邻居,并不是被帮工人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只有被帮工人本人明确拒绝,才能产生该条规定的法律后果。
况且,马某说穿拖鞋不安全,王某某也采取了光着脚的措施,根据生活经验,光着脚攀爬比穿着鞋更可靠。
综上,本案被告刘某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某翻窗户取钥匙,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希望法庭采纳原告代理人的意见,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