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北京四中院法官讲座--20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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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6、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7、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8、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39、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北京中邦源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1、珠海东兴中嘉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2、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43、荷兰开发金融公司 44、北京榆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45、绥中县大成华阳置地有限公司 46、北京岳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包括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信用卡、金融理财纠纷 等传统金融案件。
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增势迅猛,朝阳、石景山、。房 山、怀柔等收案7300余件,涉诉标的额超过40亿元。
近年来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概况、特点 (一)案件情况
司法年度
收案 旧存 判决 驳回起诉 撤诉 调解 移送
2014 年
94 0 73 2 3 16 0
金融借款纠纷相关问题
冀东
北京四中法院
北京四中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民商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
一、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 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清算责任纠纷、申请 公司清算、股权转让纠纷、加工合同纠纷、公司解 散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典当纠纷、民间 借贷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2015年
77 16 49 0 8 11 3
2016年
86 15 37 0 12 18 5
2017年 5月9日
26
原告情况统计
1、国家开发银行有限公司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9、中商荣盛贸易有限公司 10、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区支行 13、中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14、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北京昭阳信邦投资有限公司 16、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7、中国广大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 18、中国民生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原告的基本情况分析:
有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如银行、投资公司。
委托(银行)贷款的。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最近,部分分行就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问题请示总行。经研究,现就
(2015年5月1号开始实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部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2]387号)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重大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19、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0、嘉兴鼎信智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石家庄诺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3、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24、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5、国安第一城(香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6、天津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2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 30、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北京星城亮马商务有限公司 32、天津广茂融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33、北京美瑞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四中院民商庭人员情况
目前有21人。 庭长1名。 法官7人(最初5名法官), 助理7人(最初5名助理), 书记员7人(最初2名书记员)。
结案情况。 2015年261件,一审案件129件,二审案件132件。 一审案件占49% 2016年432件,一审案件333件,二审案件99件。 一审案件占77%。 2016年全市法院一审金融案件58093件,同比增长 45.67%,涉诉标的额754亿。
二、跨地区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 安全案件。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 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 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 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8月 1日实施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 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 务合同纠纷;
35、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6、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7、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8、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39、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北京中邦源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1、珠海东兴中嘉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2、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43、荷兰开发金融公司 44、北京榆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45、绥中县大成华阳置地有限公司 46、北京岳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包括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信用卡、金融理财纠纷 等传统金融案件。
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增势迅猛,朝阳、石景山、。房 山、怀柔等收案7300余件,涉诉标的额超过40亿元。
近年来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概况、特点 (一)案件情况
司法年度
收案 旧存 判决 驳回起诉 撤诉 调解 移送
2014 年
94 0 73 2 3 16 0
金融借款纠纷相关问题
冀东
北京四中法院
北京四中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民商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
一、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 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清算责任纠纷、申请 公司清算、股权转让纠纷、加工合同纠纷、公司解 散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典当纠纷、民间 借贷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2015年
77 16 49 0 8 11 3
2016年
86 15 37 0 12 18 5
2017年 5月9日
26
原告情况统计
1、国家开发银行有限公司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9、中商荣盛贸易有限公司 10、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区支行 13、中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14、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北京昭阳信邦投资有限公司 16、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7、中国广大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 18、中国民生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原告的基本情况分析:
有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如银行、投资公司。
委托(银行)贷款的。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最近,部分分行就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问题请示总行。经研究,现就
(2015年5月1号开始实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部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2]387号)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重大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19、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0、嘉兴鼎信智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石家庄诺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3、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24、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5、国安第一城(香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6、天津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2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 30、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北京星城亮马商务有限公司 32、天津广茂融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33、北京美瑞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四中院民商庭人员情况
目前有21人。 庭长1名。 法官7人(最初5名法官), 助理7人(最初5名助理), 书记员7人(最初2名书记员)。
结案情况。 2015年261件,一审案件129件,二审案件132件。 一审案件占49% 2016年432件,一审案件333件,二审案件99件。 一审案件占77%。 2016年全市法院一审金融案件58093件,同比增长 45.67%,涉诉标的额754亿。
二、跨地区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 安全案件。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 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 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 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8月 1日实施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 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 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