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纠纷--北京四中院法官讲座--20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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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方在此就原告XX银行与被告XX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

一、答辩事实和理由1.被告XX公司于2019年1月1日与原告XX银行签订了一份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2.被告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向原告XX银行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并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合同到期后,被告XX公司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还款。

原告XX银行于2020年1月1日向被告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但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4.原告XX银行在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20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被告XX公司认为,其未能按时还款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且在合同到期后,已积极与原告XX银行协商还款事宜,但原告未予理睬。

6.被告XX公司在此答辩中请求法院依法审查案件事实,公正判决。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证据1.原告提供的金融借款合同及其附件。

2.原告提供的书面催收通知。

3.被告提供的不可抗力因素证明。

4.被告提供的与原告协商还款的录音资料。

四、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公司归还原告XX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

2.判令被告XX公司支付原告XX银行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敬请法院依法审理,并公正裁决。

被告XX公司日期:2020年3月1日其他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的示例,供您参考。

如有需要,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尊敬的法官:我方在此就原告XX银行与被告XX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精选3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精选3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精选3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篇1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答辩请求:_________________一、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复息部分的主张;二、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第二项诉讼请求;三、由被答辩人承担驳回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一、被答辩人已以罚息利率主张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再主张复息要求答辩人承担双重违约责任于法无据,请法院驳回。

被答辩人主张的复利和罚息均具有惩罚性,属违约金范畴,被答辩人通过主张罚息已足够弥补其损失,再要求答辩人支付复息属于双重处罚,请法院驳回复息部分的请求。

二、被答辩人就本案约定的律师费标准过高,且律师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请法院驳回。

1、涉案标的不足20万,按_____________省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约为10000-15000元的标准,本案案情简单,被答辩人约定的律师费标准过高,请法院进行调整。

2、被答辩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律师费自一审开庭之后支付(调解和撤诉也按此标准),是附条件的支付,但本案亦有可能庭外和解不开庭,关于未开庭情况下律师费支付的时间、条件、标准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未有约定,被答辩人以未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求答辩人进行给付,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驳回。

综上,请法院支持答辩人的请求,驳回被答辩人上述诉讼请求。

另本案答辩人并非恶意拖欠贷款不还,而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一次性不能凑齐20万,答辩人希望能延期还款,也已向被答辩人申请延期还款。

此致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答辩状篇2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金融借款纠纷相关问题(完整版)

金融借款纠纷相关问题(完整版)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 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 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 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2015年
77 16 49 0 8 11 3
2016年
86 15 37 0 12 18 5
2017年 5月9日
26
原告情况统计
1、国家开发银行有限公司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X街支行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9、中商荣盛贸易有限公司 10、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区支行 13、中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14、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北京昭阳信邦投资有限公司 16、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7、中国广大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 18、中国民生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二、跨地区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 安全案件。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XX年x月x日)全市法院受理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明显增长,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原则,正确处理案件,经过对审判实务问题的深入调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本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是指法院受理的受托人和委托人为实现一定利益,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类资产根据合同约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资本市场上从事*、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管理活动所引发纠纷而诉之法院的民商事案件二、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客户资产管理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应当认定有效三、下列主体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1.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国家*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境外机构作为委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2.未取得特许经营资质的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3.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其他非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 4.其他主体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四、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原则上不予以保护对于履行此类合同发生的损失,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五、监管人没有承诺保证的监管纠纷,应当根据监管人进行监管的依据,区分不同情况,列明诉讼主体:1.委托人根据其与受托人、监管人三方共同订立的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单独起诉监管人的,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增加被告或第三人,并根据释明后的情形,决定是否将受托人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 2.证券公司作为监管人一方与受托人和委托人作为被监管人一方订立监管合同时:委托人依据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起诉受托人,又依据监管合同起诉证券公司的,为了便于查明事实,正确认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委托人依据监管合同单独起诉证券公司的,依据监管合同独立性的原则,法院不主动追加受托人进入此诉讼;证券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书面请求法院追加受托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受托人作为第三人进入此诉讼3.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通过授权委托函授权证券公司从事监管事务,委托人或受托人单独起诉监管人的,应当准许六、委托人以受托人法人分支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同时将该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列为共同被告,应当准许;委托人仅起诉法人分支机构的,法院不主动追加其所属的法人机构为当事人七、监管人在订立监管协议时,明知被监管的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所有或者保证金账户资产并未达到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额度,仍以监管人身份订立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或者监管协议的,监管人对委托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八、监管人在履行监管协议时,知道受托人在证券业机构非实名开户或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证券交易账户而未予提示的,监管人此行为构成对法律禁止性义务违反;监管人对委托人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九、监管人存在挪用委托金融类资产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划转委托资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十、监管人违反监管合同约定,未履行及时平仓止损等监管义务造成委托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当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十一、监管人与受托人因恶意串通共同欺诈委托人、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价格等不正当交易行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对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二、监管人在监管合同中约定为受托人履行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提供担保的,其在受托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向委托人承担担保责任;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十三、资金账户人诉证券经营机构要求返还资金账户内资金,在证券经营机构提出相反证据时,应当根据双方的证据确认资金的权属在争议资金账户下的资金来源多元化混同的情况下,应当按比例确定实际入资人对资金账户中资金享有的取回权十四、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内部试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三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三篇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

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XX,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____市____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

住所地:____省____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山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X。

住所地:____省____市迎泽大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尚X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该行员工。

再审申请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X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XXX(以下简称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

(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

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起诉XXX,XXX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________年自动撤回起诉。

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又向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年12月27日)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范自由裁量,统一裁判尺度,市高院民二庭分别召集三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先后召开了四次专题研讨会,并征求了市高院相关庭室的意见,就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第一条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

第二条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在起诉时仅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信息,依据上述信息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地址包括当事人本人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在法院正在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

第四条自然人作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其授权委托的真实性。

第五条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

贷款人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无卡存款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办理业务的银行所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贷款人通过电子银行和银行自助终端设备采取汇款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贷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贷款人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贷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

第六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贷款人未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

法律小讲堂金融案例分享(3篇)

法律小讲堂金融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金融法律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公众的金融法律意识,本篇将结合一个典型的金融案例,为大家进行法律小讲堂,分享其中的法律要点。

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金融业务的民营企业,主要从事贷款、担保等业务。

近年来,甲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加大了对金融市场的投入。

然而,由于管理不善和风险控制不到位,甲公司陷入了一系列金融纠纷。

二、案例简介2018年,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8%。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乙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与借款合同中所述不符,存在虚假陈述;2. 乙公司在借款期间,将部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涉嫌违法犯罪;3. 乙公司存在多处财务造假行为,导致甲公司无法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

三、法律分析1. 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借款合同有效。

2. 乙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存在虚假陈述,导致甲公司损失,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乙公司非法活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胁迫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乙公司在借款期间,将部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4. 乙公司财务造假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本案中,乙公司存在多处财务造假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四中院推进落实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北京四中院推进落实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北京四中院推进落实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实践与探索文/吴在存北京四中院成立一年以来,牢牢把握跨区法院定位,探索构建扁平化管理模式,优化配置各类审判资源,健全完善责权利一体化机制。

完善三类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强化法官主体地位,调整转变院庭长行权方式。

四中院不断探索创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项改革部署,认真开展试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初步实现了运行平稳、开局良好的改革初衷。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正式挂牌,现已履职满一年。

成立以来,北京四中院在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委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悉心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锐意进取,改革创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项改革部署,认真开展试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初步实现了运行平稳、开局良好的改革初衷,执法办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初见成效。

中央批准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初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不难看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是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旨在强化中央司法权统一行使,排除地方干扰。

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具有国家权力属性。

但从现行司法体制来看,我国地方法院的设置,除专门法院外,绝大多数都对应或依附于相应的行政区划,法院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经费保障都依赖和受制于地方,不但未能充分体现司法权的中央属性,而且在一些案件的立案审理中,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

法律金融纠纷调解案例(3篇)

法律金融纠纷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被告: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案由:金融纠纷基本事实:某企业于2015年10月向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贷款到期后,企业未能按时归还本金及利息,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诉讼过程复杂、成本高昂,且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为了尽快解决纠纷,减少损失,双方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调解过程1. 调解组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组织。

2. 调解员某市人民调解委员会指派两名调解员负责本案的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1)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在贷款纠纷中的诉求。

(2)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件事实,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看待问题。

(3)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提出调解方案,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的偿还方式、还款期限等。

(4)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5)调解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调解方案进行修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 企业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归还银行贷款本金500万元。

2. 企业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归还银行贷款利息25万元。

3. 企业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归还银行贷款利息25万元。

4. 双方当事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案调解结束后,不再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金融纠纷调解案例。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以下作用:1. 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看待问题,避免情绪化。

2. 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3. 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提高调解效率。

4. 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实现案结事了。

本案的成功调解,得益于以下因素:1. 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认可和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8.19•【字号】京高法发[2009]373号•【施行日期】2009.08.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373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已于2009年8月17日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当前,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北京的经济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给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为了有效应对,维护首都金融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发展,平等保护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就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对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

在充分认识金融危机对首都经济发展的影响,结合北京市总部经济特点进行评估预测的基础上,对金融危机背景下诉到法院的各类商事案件,要在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突出司法审判“疏导”和“保障”之功能,既要有效保护金融债权,又要努力维护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既要全力保障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又要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发展,全力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提供司法保障。

要增强大局意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在商事审判工作中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调解解决纠纷,多做矛盾化解工作,力争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防止引发群体性纠纷。

要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判要点—授课PPT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审判要点—授课PPT

3、与金融借款相关的案由
第一,金融不良债权的受让人, 基于受让的金融不 良债权而起诉原借款人的,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 纷;
第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因 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为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纠纷;
第三,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之间因借款合同的履 行发生争议的,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此类信托贷款合同,即便使用“委托贷款”的字样, 也属于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所规定的自营贷款, 发生争议的,应由信托机构和借款人作为诉讼的当 事人。
4、合同首部未列明某当事人地位,但该当事人在合同尾部签字 的,如何确定诉讼地位?
合同首部未列明其地位,但在合同尾部签字的,应根据其具体 情形认定其法律地位。
如:当事人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审查认定案由应当确定 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处理,不能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更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为什么不宜判驳——我们审的是诉讼请求,当事人的义务,在 于按照民诉法,在于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至于在该事实与诉讼请求之间,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得出 某个结果,是法官的职责,不是当事人的义务。
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 解读——须牢记,告谁,是原告的权利,除
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存法院认为“你 该起诉谁 ”之说。如:民诉司解第五十七条: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 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所谓被告不明确,是指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 主体。如原告起诉被告“张三”,却无法认 定是哪一个“张三”,裁驳。
适用本法——究竟有哪些是“不一致的规定”,整个一笔糊涂账。 7、民法总则及有关司法解释(如诉讼时效司解); 8、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如民诉司解、证据规定); 9、刑法(如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 10、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1、其他司法解释(如最高法院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犯罪嫌疑的规定、商品房

“审判宝典”是如何炼成的?

“审判宝典”是如何炼成的?

“审判宝典”是如何炼成的?作者:刘瑜来源:《民主与法制》2018年第05期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以来,民事审判庭负责集中审理全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的大标的金融借款案件和保险纠纷案件。

三年来,该庭立足商事审判实践,积极回应金融改革创新的实际需求,不断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非诉衔接机制建没,拥有丰富的金融案件及保险案件审判经验。

不断论证促成“规范”的编写北京四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说:“2017年,是我庭法官感觉最累的一年,但也是硕果累累的一年。

”2017年年初,北京四中院开始编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办理规范》和《保险合同纠纷办理规范》两份办案规范化文件。

民事审判庭(以下简称“民庭”)的法官们除了要进行日常办案,还有调研和编写文件的工作。

马军介绍,2017年全年,民庭的案件量比2015年和2016年两年的总和还要多。

在这样的工作强度之下,民庭法官全员参与了这两份《规范》的编写。

据了解,北京四中院民庭的法官平均“法官年龄”都在15年以上。

“这些法官天天在案子里摸爬滚打,把他们的经验和思考总结出来,价值和含金量都很高。

”马军说,“办案规范体系化的研究,最终要达到所有法律人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在进行裁判的时候该怎么去思考问题?”他借用了冯友兰的一句话: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对人生进行反思,至于作系统反思的人就更少。

一个哲学家总要进行哲学思考,这就是说,他必须对人生进行反思,并把自己的思想系统地表述出来。

马军认为,此观点借鉴到法官这里也是一样,作为裁判者,也需要对裁判进行反思,并把自己的裁判思维系统地表述出来。

“法官办案,一个案子办完就结束了,如果我们能把它进行一种系统的总结和反思,就能得出规范化的标准。

”但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马军介绍,比如在保险案件中,从财产保险的损失、责任、信用等险种到人身保险的人寿、健康、意外伤害等险种,从签订合同到告知说明义务,从保险被保险人到受益人再到其他权利人等等。

法律专家谈仲裁手段保障金融安全

法律专家谈仲裁手段保障金融安全

法律专家谈仲裁手段保障金融安全仅一【期刊名称】《国际融资》【年(卷),期】2017(000)011【总页数】5页(P44-48)【作者】仅一【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金融安全是保障实体经济、国计民生的命脉,保障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依据与仲裁手段。

在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的金融投资领域争议热点问题研讨会上,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总经理赵濛、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陶修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张雪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保玉围绕如何维护金融安全的话题分别阐述了自身观点,他们这样说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金融和投资案件的数量和标的在近两年已经超过了总案件数量的50%。

金融仲裁关系到国计民生,也是需要争议解决的重要领域。

随着金融交易手段越来越频繁和复杂,金融案件的争议内容也愈发复杂,比如没有银行牌照就进行信贷业务的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目前为止尚没有明确意见。

这说明金融和投资领域中的交易和传统的的交易规则、制度都有很多不同之处,尚需进一步研究。

应加强金融纠纷与仲裁机构的合作交流中国银行业协会财务总经理赵濛从银行从业者的角度分析了银行业应该如何利用仲裁手段维护交易安全。

他认为,首先银行业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融资纠纷调解与仲裁的优势,克服重诉讼轻仲裁的惯性思维,做好仲裁工作的责任。

应充分认识仲裁手段在解决金融投资争议热点中的独特优势,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都是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纠纷的有效手段。

中国法制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银行业必须探索多渠道解决金融纠纷机制健全的问题,基于仲裁解决金融纠纷能够满足银行业公正、廉洁、公平、合理裁决的基本诉求,能够尊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愿,保守银行业的商业机密,防范银行业的声誉风险,符合商业银行效率性的原则,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可以选择银行业最优秀的法律专家,来裁决案件等独特优势,成为解决银行业金融投资争议的必然趋势。

北京四中院《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1

北京四中院《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1

北京四中院《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并确认其法律责任,通过规范化、模板化的合同条款约束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1、明确在民商事合同中就送达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所作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效送达地址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2、建议合同条款明确约定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3、建议合同条款约定了当事人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的通知程序;4、建议合同条款提示以下法律后果: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5、建议该条款以明确醒目的方式进行了特别提示(条款字体加粗加重)。

对于上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被告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6、建议纠纷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仲裁同前);7、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采用传真、电子邮箱、移动通讯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满足上述地址送达条件,应当产生上述地址送达的同样法律效果。

采用电子通讯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当保留相应的备份材料及相关的视频截图;8、建议约定送达地址确认的当事人包括合同相对方及担保人等,在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时应与各方当事人均签订该条款。

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

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20)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李 有 程金华目次 一、导论: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的多重张力二、中国借款利率的“双轨”规制:规则、演变及冲突三、司法裁判的多种指向与不协调 (一)司法适用“双轨”规则的四种可能性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不同选择 (三)地方司法实践的冲突 (四)相同裁判不同理由四、规制冲突的解释 (一)法律技术的冲突 (二)规制架构的冲突 (三)规制理念的冲突五、结语:几点建议摘要 相较行政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司法权在金融规制中的作用未受到足够关注。

中国借款利率长期以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双轨”规制,在规则层面形成冲突。

实证考察发现,规则冲突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多种指向与不协调。

对于这种规制冲突,可以从法律技术、规制架构和规制理念三方面进行解释,具体包括各级各地法院法律技术的不统一、中央层面司法权与行政权在金融规制上的边界模糊和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对金融规制的理念差异。

未来应当更加尊重商事交易意思自治的规制理念,巩固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金融借款利率的规制架构,并确立优先调整利息构成而非总量的法律技术。

关键词 金融规制 司法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利率上限 实证研究一、导论: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的多重张力在中国,有关金融借款利率的上限研究,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根源。

中国高利贷资本起源·121·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很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已相当发达。

根据经营者的不同,高利贷资本可划为私营、官营两个部分。

〔1〕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金融借贷利率规则,由借贷双方自由商定利率抑或限定一个(合理的)法定利率上限,是一个始终贯穿中国历史的现实问题。

〔2〕在现代国家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利率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

与北京四中院商榷:不能混淆契约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作者为高院法官)法客帝国

与北京四中院商榷:不能混淆契约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作者为高院法官)法客帝国

与北京四中院商榷:不能混淆契约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作者为高院法官)法客帝国———与北京四中院商榷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作者|SUNNY[某高级法院法官]•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送达·延伸阅读:点击→ 法官说:旗帜鲜明地支持用阿里/淘宝用户数据辅助法院送达点击→ 典型判例:法院未穷尽直接送达手段即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属违法,应被撤销点击→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点击→ 民事诉讼送达程序有关50个重要问题指引(最新解释全文2015)点击→ 法官总结:法院文书送达的7种方式,技巧和利弊分析(2015)点击→ 法院以阿里/淘宝用户信息送达,到底合不合法?与蒋法官商榷点击→ 民事送达工作指南点击→ 北京法院新规:诉讼中可申请调查令,法院提供WIFI,实习律师可立案点击→ 北京法院:承认合同中关于'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附详细条文建议模板)阅读提示:法客帝国此前刊发的《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文对全国各地法院认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约定情况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目前福建、上海、江西、重庆和北京已经一定程度上认可)。

近日,北京四中院向金融机构发出的“司法建议”,冀能通过金融机构合同文本的完善,逐渐解决金融债权诉讼中的送达难问题。

法客帝国受权刊发北京四中院文件后,引起了一些同仁的讨论,也不乏争议。

本文就是这样一篇商榷文章。

附:本文作者SUNNY的其他文章:•法官说法:诚实信用和契约自由的缺失,导致了当前民商事审判的诸多乱象(2016)•法官之声:如何才能让司法精英化,并将精英留在一线?(以微创司法弥合社会矛盾)•法官说法:违约金数额不得超出守约方损失的30%,真的合理合法吗?(2016)[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在法律公众号中刷屏,引起法律圈共鸣,作为法官,笔者也经常受“送达难”问题困扰,因此,对于北京四中院关于解决“送达难”问题的积极探索精神表示赞赏,但对该司法建议中相关内容的合法性持有不同意见,因为它混淆了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与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特此进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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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
77 16 49 0 8 11 3
2016年
86 15 37 0 12 18 5
2017年 5月9日
26
原告情况统计
1、国家开发银行有限公司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 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分行 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城支行 9、中商荣盛贸易有限公司 10、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1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区支行 13、中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14、上海睿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北京昭阳信邦投资有限公司 16、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7、中国广大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光华路支行 18、中国民生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 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 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 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 全保障设施及其他民法院 关于指定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部分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京高法发[2012]387号)
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重大涉外(含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2)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19、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0、嘉兴鼎信智赢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2、石家庄诺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3、国民信托有限公司 24、奥地利奥合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5、国安第一城(香河)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26、天津硅谷天堂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28、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门支行 30、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北京星城亮马商务有限公司 32、天津广茂融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33、北京美瑞泰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四中院民商庭人员情况
目前有21人。 庭长1名。 法官7人(最初5名法官), 助理7人(最初5名助理), 书记员7人(最初2名书记员)。
结案情况。 2015年261件,一审案件129件,二审案件132件。 一审案件占49% 2016年432件,一审案件333件,二审案件99件。 一审案件占77%。 2016年全市法院一审金融案件58093件,同比增长 45.67%,涉诉标的额754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8月 1日实施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 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 务合同纠纷;
二、跨地区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 安全案件。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35、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36、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37、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8、北京农副产品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39、博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0、北京中邦源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1、珠海东兴中嘉城市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2、计华投资管理公司 43、荷兰开发金融公司 44、北京榆垡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45、绥中县大成华阳置地有限公司 46、北京岳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包括民间借贷、金融借款、信用卡、金融理财纠纷 等传统金融案件。
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增势迅猛,朝阳、石景山、。房 山、怀柔等收案7300余件,涉诉标的额超过40亿元。
近年来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审判概况、特点 (一)案件情况
司法年度
收案 旧存 判决 驳回起诉 撤诉 调解 移送
2014 年
94 0 73 2 3 16 0
金融借款纠纷相关问题
冀东
北京四中法院
北京四中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民商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 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
一、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 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清算责任纠纷、申请 公司清算、股权转让纠纷、加工合同纠纷、公司解 散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国际货物买卖纠纷、 股权转让纠纷、信用证欺诈纠纷、典当纠纷、民间 借贷纠纷、委托合同纠纷)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 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 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原告的基本情况分析:
有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如银行、投资公司。
委托(银行)贷款的。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最近,部分分行就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问题请示总行。经研究,现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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