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抗诉制度及抗诉的条件与程序
民事案件抗诉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民事案件抗诉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第二百一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2)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3)第二百二十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是一部刑事法律,但其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中,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抗诉有理的,应当裁定再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第四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1)第一百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论民事案件的抗诉
申请抗诉的条件
申请抗诉的条件如何申请抗诉?申请抗诉是指对一些法律判决或行政处罚不服,希望得到改变的程序。
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申请抗诉是很重要的一环,有时甚至能够改变一个人的命运。
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可以申请抗诉,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够进行。
首先,申请抗诉的人必须是一个合法的当事人。
这里的合法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等在案件中有一定地位的人。
如果你是一个外界的人物,没有直接与案件相关的利益,那么你是不可以申请抗诉的。
因为法律规定了在一个案件中,“没有利益不受损害,不享有利益”的人无权干涉案件,更不能要求进行审查和改变判决。
其次,申请抗诉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这个理由应该明确而有力,不能半信半疑,也不能只是嘴上说说而已。
理由必须是合法的、客观的、充分的,可以说服裁判者改变原本的判断。
如果理由不足够充分,那么抗诉很有可能是无效的。
第三,申请抗诉必须是按照程序进行。
这里的程序指的是申请抗诉的时间、方式、文书等等。
如果你不按照正确的程序进行申请,就有可能被拒绝。
因此,在申请抗诉之前,要先了解相关的程序和法规,确保自己的抗诉能够成功。
最后,申请抗诉必须是有良好的道德和背景的人。
一个品行不端的人,就算申请抗诉的理由很充分,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支持。
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背景和影响力比理由更加重要。
如果你没有良好的背景和声誉,那么就需要更多的实践和努力才能够申请到抗诉的权利。
总之,申请抗诉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够进行申请。
如果你认为自己有抗诉的理由,在申请之前要先了解法规和程序,确保自己的申请能够获得成功。
如果你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抗诉,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民事检察抗诉的认识
定) 以下 简称Ⅸ 改 决定》 。本 文针对 新修 改后 的民事诉 讼法 中的 民事检 察抗诉做 了简要 的分 析 。 ) ( 修 )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3
《 于修 改 ( 关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诉 讼法 ) 决 定》 的 总结 了 民诉 法 权力偏大, 而不受限制 的权力必然 导致腐败 , 在诉权 与审判权 火衡的 实 施 1 来 的 民事 审 判 实 践 经 验 , 6年 I 了 司法 实 务 部 门 平 专家 的 建 吸收 ¨ 议 , 点对 审判 监 督 程 序 羽I 行 程序 做 了修 改 。 其 巾 , 审判 监 督 程 重 执 对 环境 中加 进 强 有 力 的第 三 者 的 法律 监 督 完 全 是 必 要 的 , 此 , 察 院 因 检 的 民事 抗 诉权 在现 阶 段 是 不 能取 消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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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妮
摘 要
关键 词
第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于2 0 07年 l 2 通过了《 O月 8日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决
民事诉讼 法 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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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活 动实 施 全 面 的监 督 , 不仅 包 括 审判 监 督程 序 的抗 诉还 应 当包 括
( ) 二 “ 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成为检 察院抗诉理由 之前 。两高” “ 多个司法解释都载有的“ 未经 开庭审理而作 出判决
裁 定 的 ” 再 审 中诉 和检 察 院抗 诉 理 由 。 为 未经 开庭 审 理 肯 定 足 剥 夺 当 事 人 的辩 论 权 利 的 ,此 次修 改 使 其 将 外 延扩 大 。就 是 说 虽 然 开 庭 审
民事案件抗诉的程序是怎样的?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案件抗诉的程序是怎样的?导读: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一、民事案件抗诉的程序1、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来源包括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机关转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2、立案。
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
立案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3、审查。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应当进行调查。
4、提请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5、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浅析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抗诉
、
主要 有 以下 两 个 方 面 : ( ) ~ 将抗 诉 事 由进行 了细 化 , 与 当事 人 申 诉 的再 审 事 由统 并 起 来 了 根据 修 改决 定 , 诉 事 由 只要 有 1证 据 类 的事 由 : 可抗 、 有 新 的 证 据 的 、 裁 判基 本 事 实缺 乏证 据 证 明 的 、 要 证 据 是 伪 造 原 主 的; 主要 证 据 未 经 质证 的 、 面 申请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而 未 调 查 收 集 书 的 2法 律适 用 类 : 判 决 、 适 用 法 律确 有错 误 的 。3 诉 讼 、 即原 裁定 、
于 上世 纪 9 代 初 开始 实 施 的我 国 民事诉 讼 法 ,随 着 经 济 0年 社会的发展, 其诸多“ 先天性不足” 后天性 缺陷” 与“ 都暴露无遗 , 给 民诉 实践 直接 造成 了很 多程 序 瑕疵 甚 至有 完 全 的程 序 缺位 。 为 消 除实 践 中 的混 乱状 态 , 护 当事 人 的合 法 权益 , 0 7 出炉 了 保 20 年 《 于修 改 ( 关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事 诉 讼 法 ) 的决 定 》 以下 简称 《 ( 修 改决 定 》 , )但这 只是 稍 微 平 息 了争 议 , 远 没有 满 足 现 实社 会 的 远 需要 , 对 民事 诉讼 法 全 面修 改 的 呼声 也 更大 了。 而 有 关 民事 抗 诉 的修 改 内容 《 改决 定 》 共 有 1 条文 , 修 一 9个 主要 针 对 司法 实 践 中存 在 的 、 社 会 关 注 程度 普 遍 较 高 的 “ 申诉 难 ” “ 行 难 ” 题 进 行 了局 部 和 执 问 完 善 . 8条 和第 9条是 有 关 检察 机关 抗 诉 。与过 去 相 比 , 变 化 第 新
浅析如何完善我国民事抗诉制度
于 地 方 保 护 主 义 、人 情 关 系 造 成 的 , 者 是 经 审 判 委 员 会 认 或 可 作 出的 , 这 种 情 况 下 , 在 由原 终 审法 院 再 审难 以纠 正错 误 , “ 因为 由原审法 院纠 正 自己的错误就如 同由病人 自己切 除 自己身上的病 灶一 样困难,这是非常朴素的道理 ”。 。 最后,民事抗诉再审的应以一次为限。现行 民诉 法并 未
约 成 了当前 十 分 迫切 的 问题 。 而为了保 障当事人 的处分权 ,节省司法 资源 , 有,据 笔者对 司法实践 的了解 中, 这种缺失造成的后果便是检察院提 出抗 诉而法 院作出维 持原裁 判的判决和裁 定后,检察院往往会 再次提 出抗诉 ,如 果法 院受理原抗诉机关再 次提 出的抗诉 , 免会 使已发生法 难 律效力 的判 决、 定处 于不 断受到质疑 的境地 , 裁 这势必会影 响法院裁判 的稳定性和权 威性 。如 果法 院不接 受再次的抗 诉 ,又违 反了法律 的规 定。从维护 法院裁判 的稳 定性和权威 性来考量 ,以及 实现 诉讼 制度 的效益价值 ,抗诉 不宜 一而再 再而三 ,笔者认为 ,应 以一次 为限。 ( )改革 民事抗诉 的结案方式 三 首先 ,调解 结案和准予撤诉应该被准许 。 合法 自愿的调 解 , 民事诉讼 中当事人处分原则 的体现 , 是 反对和限制法院 调解会影响 当事人对权利 的 自主行使 。 而撤诉也是 当事人行 使 自己诉讼权利的重要方式 。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提到 , 民事抗诉针对的是法院的审判权 , 当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检 察院行使监督权的职责就应停止, 而不干涉到当事人之问的 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 , 在此情况下 ,当事人 自愿调解和撤诉
新 证 据 使 用 ,是 一 处 分 权 的体 现 , 当予 以允 许 ;2 “ 种 应 . 原 判 决 、 定认 定事 实 的主 要 证 据 未经 质 证 的 ” 此 情 况 下 , 裁 ,在 若当事人不愿进行再审 , 视为对未 经质 证的主要 证据 放弃其 质证 的权利 , 认对 方当事人 的证据 ; . 据 以作出原判决、 承 3“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民事诉讼是一种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其中包含了一些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展开论述。
一、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公正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原则。
法庭要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来处理案件,保证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法官应当依法公正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2. 等诉权原则等诉权原则是指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任何一方都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诉讼机会和权利。
法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避免强权对弱势群体的不公平对待。
3.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是否进行诉讼自由选择,没有强制参与诉讼的要求。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同时也可以选择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4. 禁止滥诉原则禁止滥诉原则是指禁止当事人以恶意、虚假的目的大量提起诉讼,扰乱社会秩序。
法院有权拒绝受理滥诉案件,并对恶意滥诉行为进行制裁。
二、诉讼程序1. 起诉阶段起诉是民事诉讼的首要步骤。
起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赴法院进行口头申诉。
起诉阶段法院将对起诉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将受理案件。
2. 审理阶段审理阶段是诉讼的核心阶段。
审理包括事实调查、证据收集、证据质证、辩论等环节。
法庭将组织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据、陈述意见,并进行适当的调解、调查取证等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将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进一步审理,对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
3. 判决阶段判决阶段是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做出最终判决的阶段。
法院将对争议事项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法院的判决是对案件争议的解决结果,具有法定的效力。
4.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将判决结果付诸实施的阶段。
一旦判决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执行阶段包括执行申请、财产查控、强制执行等程序,以确保判决的有效执行。
新《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_规章制度_
新《民事诉讼法》抗诉条件新敏思诉讼法在2019年的时候就开始实施,由于经过修订,所以内容也发生一些改变,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讲讲新《民事诉讼法》的抗诉条件由哪些。
2019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
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准三审”的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具有实践的可操作性,意义十分重大。
一、关于增加对调解书监督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
(一)关于“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书的再审进行了完善,第198条新增了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对所有确有错误的调解书启动再审,第201条保留了当事人对有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或违反法律的调解书”的再审申请权利(第202条亦增加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同时第208条新增了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调解书的监督。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对于“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调解书,人民检察院能否提起抗诉?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第208条明确规定,检察院法律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至于对其他的生效调解书提起抗诉并无法律依据;第二,调解作为我们国家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特有的审理方式,法律虽然要求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既然是调解,就不可避免的要互谅互让、作出让步,是否违反自愿原则,往往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
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民事案件抗诉、申诉的法律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 (6)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3.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 (9)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125.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14)6.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28)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3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4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修正) (41)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3)20. 《民事诉讼法》 (44)2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7)22.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年11月5日法[2001]164号) (51)23.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51)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5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6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62)27.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63)2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20日法函[2004]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因审查当事人申诉而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的请示》(云高法[2003] 9号)收悉。
民事诉讼中抗诉程序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抗诉程序是怎样的在民事诉讼中,抗诉程序是当一方对于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法院请求复审的一种法律程序。
抗诉程序的设置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抗诉的适用条件抗诉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 对于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结果,一方认为法律应当适用错误;2. 对于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结果,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3. 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结果,违反了法律程序,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
二、抗诉的提起程序一方希望提起抗诉程序,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结果作出后十日内向上级法院提交书面抗诉申请;2. 抗诉申请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抗诉请求、理由及相关证据等;3. 抗诉申请应经过当地法院的受理并办理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进入抗诉程序;4. 上级法院收到抗诉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三、抗诉程序的审查与审理1. 审查程序:上级法院对抗诉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当事人的基本资料的核对、对申请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等。
审查结果分为两种:(1)受理抗诉:上级法院认为抗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并有足够的理由支持抗诉请求,即可受理抗诉;(2)不受理抗诉:上级法院认为抗诉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没有足够的理由支持抗诉请求,即告知当事人申请不予受理。
2. 审理程序:如果抗诉申请被受理,上级法院将进入抗诉程序的审理阶段。
在审理过程中,上级法院将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等。
如上级法院认为需要重新审查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可以追加调查,进行庭审,并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新的裁定、判决结果,以替代原先的结果。
四、抗诉结果的效力1. 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结果作为抗诉结果,在法律上具有同等于一审结果的效力;2. 一旦上级法院作出抗诉结果的判决、裁定、调解,即可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 对于上级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继续向上级法院请求抗诉,直到终审法院。
民事抗诉的程序是什么
民事抗诉的程序是什么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双⽅当事⼈对⼈民法院所作的⼀审判决不服的,是可以向⼈民法院提出上诉,从⽽会启动⼆审程序的。
如果⼈民检察院认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
那么,民事抗诉的程序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民事抗诉的程序是什么(⼀)抗诉的提出抗诉的提出是指哪⼀级别的⼈民检察院对哪⼀级别的⼈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哪⼀级别的⼈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已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不得直接提出抗诉,只能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抗诉的⽅式抗诉的⽅式是指⼈民检察院对⼈民法院的⽣效裁判提出抗诉采取的⽅式。
⼈民检察院决定对⼈民法院的⽣效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抗诉书是⼈民检察院对⼈民法院的⽣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书,也是⼈民检察院⾏使检察监督权引起对抗诉案件再⾏审理的法律⽂书。
抗诉书中应载明:提出抗诉的⼈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民法院;抗诉案件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的编号及其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
有证据的,⼈民检察院向⼈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的同时,可以向⼈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来源。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民法院应当再审,即只要⼈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民法院就应当直接进⾏再审,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再审程序是⼀种补救程序,它不是每⼀案件都必经的诉讼程序,也不是⼀审程序、⼆审程序之外的三审程序,因此⼈民法院对抗诉案件进⾏再审不是增加了审级。
⼈民法院接受抗诉及对案件再审时的法院的审级,主要是指⼈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向哪级⼈民法院提出抗诉,由哪级⼈民法院接受抗诉并对抗诉案件进⾏再审。
民事诉讼抗诉都有什么样的条件
民事诉讼抗诉都有什么样的条件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
对于法律来说,相信⼤家⼀开始会觉得其圣神不可侵犯,对此很多⼈都不了解,并且在其利⽤上⾯也⽐较不明⽩,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民事诉讼抗诉都有哪些条件。
民事诉讼抗诉都有什么样的条件民事诉讼抗诉的成⽴条件由有抗诉权的⼈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民检察院才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能提出抗诉(⼀)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三)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民事诉讼抗诉的提起条件⼈民检察院对⼈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法律规定,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确有错误的民事、⾏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民检察院对⼈民法院就诉讼费负担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政诉讼法第六⼗三条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原判决、裁定适⽤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
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于不正确的判决,应当提出抗诉,也可以由当事⼈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那么,检察院抗诉流程是怎样的呢?⼈民检察院对⼈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必须依法定的程序进⾏。
⼀般来说,⼈民检察院抗诉要经过以下⼏个阶段:(⼀)⽴案审查作为⼀种事后监督,⼈民检察院主要通过以下⼏种途径发现⼈民法院裁判的错误:第⼀,当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申诉;第⼆,国家权⼒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第三,上级⼈民检察院交办;第四,⼈民检察院⾃⾏发现。
上述四种途径也就是⼈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的主要来源。
对于以上来源的民事案件,⼈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民检察院⽴案,进⾏是否提出抗诉的审查。
根据《⼈民检察院民事⾏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以后调(借)阅⼈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3个⽉内审查终结。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原判决、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诉条件,审查的主要⽅式是就原审案卷进⾏审查,⾮确有必要时,不进⾏调查。
(⼆)决定提出抗诉经过审查,⼈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
其中,对于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作出向⼈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决定;地⽅各级⼈民检察院对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抗诉。
有权直接作出抗诉决定的是最⾼⼈民检察院和作出⽣效裁判的⼈民法院的上级⼈民检察院。
地⽅各级⼈民检察院对于同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只能提请上⼀级⼈民检察院抗诉。
根据《⼈民检察院民事⾏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刍议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民事抗诉制度作 为我国检察监 督制度的构成部分之一, 是指立法 所规 定的由人 民检察 院对人 民法 院审判活动 以提 出抗诉的方式实施 法律监督 的程序制度 。“ 抗诉 , 是指人 民检察 院认为人 民法院 已经生 效的民事判决、 裁定 , 认为确有错误, 依法提请人 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 理的诉讼行为 。。 ” 依修改后的《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 以对各级法 院的生效裁判提 出抗诉; 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法院的 生效裁判提 出抗诉 。 对于检察院的抗诉 , 法院都应当 自收到抗诉书之 日起三十 日内做出再审的裁定 而且将抗诉的事由由原来的四项扩
L g l y t m d S c t e a S se An o i y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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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汉 我 国民亭执 坼制度 的完善
赵 丽 娟
摘 要 现 实生活中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将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诉讼 负累.本文指 出 民事诉讼法》 的修改对解决“ 申诉难” ‘ 、执行难” l 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 但对其它实践中长期 困扰的一些问题还是 未予以很好的规范,
改 变 原 判 结果 率达 7 . %; 0 2全年 全 国 检 察 机 关 共 受 理 民事 行 政 3 9 20 申诉 案件 7 4 8 , 判 改变 率 达 7 .% 。 38 件 原 52 帕
.
只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调解等都可 以进行抗诉或 以
检 察 建 议 等 方 式 要 求 纠 正 。 而 法 院 方面 则 主 张 , 为 了保 障 审 判 权 的 ” “ 独 立 行 使 , 保 司 法 权 威 和 生效 裁 判 的 既 判 力 , 少 司法 资源 的 浪 费 确 减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提到抗诉,大部分人都会想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但是,不可忽略的是,民事诉讼中同样也有抗诉。
并且,民事诉讼中的抗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同样重要。
那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民诉中的抗诉与刑诉中的抗诉有何区别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为您介绍。
▲一、民诉中关于抗诉的相关规定1、关于民事抗诉的范围。
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监督应当主要是“事后监督”,即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而不是“事前监督”、“事中监督”或者“全程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条款,对调解书的监督也正式纳入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的范围2、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及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条件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编里面,共有三处提到了检察建议,其中两处为再审检察建议,如第208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以及第209条,另外一处为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检察建议,即第208条第三款。
抗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抗诉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抗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以下是对抗诉案件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抗诉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活动。
2. 性质抗诉具有以下性质:- 法律监督性质: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方式。
- 诉讼性质: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作为诉讼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的一种方式。
- 救济性质:抗诉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救济途径,有助于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
二、抗诉的范围1. 刑事诉讼中的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以下情形可以提出抗诉:-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
2. 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以下情形可以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 人民法院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
三、抗诉的程序1. 刑事诉讼中的抗诉程序(1)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
(2)受理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3)审理抗诉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判决、裁定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进行全面审查。
(4)作出判决: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后,应当作出维持原判决、裁定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的判决。
2. 民事诉讼中的抗诉程序(1)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
民事抗诉事由的解析
以启 动抗 诉 程 序 , 时法 院必 须予 以再 审 , 现 了抗 此 体 诉 的监督 性 ; 如果 并 不 存 在 抗诉 事 由 , 检察 机 关 必 须 作 出不抗 诉 决 定 , 以维 护 裁 判 的 既判 力 , 体现 了抗 诉
除 了裁判 不正确之外 , 还有 以下前提条件 : 重的程序瑕疵 、 严 与判 决或者判 决基础有 关的犯罪行为 、 有限范围 内找到新证据材料 。 在
《 青海检 察》 2 1 年第 1 00 期
青海检察 业务实践
的概括 性 和抽象 性 , 是成 文法 律 的特点 。 这 因此 , 践 实
外 在 的监督程 序 予 以纠正 , 这种 现 象在 德 国 民事诉 讼
对接 , 监督 权得 到真 正 回归 。 使
从 新 法第 19 的规定 看 ,抗 诉 事 由可 以分 为 以 7条
下 四个 方 面 : 是 认 定 事 实存 在 重 大 瑕疵 ; 是适 用 一 二
法 上 称之 为 “ 既判 力 的 冲破 ”① ,其是 由法律 追 求 的终 极 价值 目标所 决定 的。 民事 抗诉 制度 的设 计就 是要 在 维 护 生效 裁 判 的 既判 力 和 纠正 确 有 重 大错 误 的裁 判 这 两种 相互 冲突 的张力 之 问保持 平衡 。
序” 细化 为6 。抗 诉 事 由 的细化 , 仅 拓展 了抗 诉 监 项 不
督 的 范 围 , 强 了监 督 实 效 , 且更 注重 与司 法 审判 增 而
求 。但 另一 方面 ,基 于 司法权 力 也容 易导 致 滥用 , 因 此, 当生 效 裁判 确 实 存 在重 大 瑕 疵 时 , 当通 过 一 种 应
民事抗诉受理后的流程
民事抗诉受理后的流程一、检察院审查阶段。
检察院受理了民事抗诉申请之后呢,就开始仔细审查这个案子啦。
他们会把案件相关的材料都翻个遍,就像你找东西的时候把抽屉里的东西都倒出来查看一样。
检察官会看原审的判决书、裁定书,还有你提交的那些证据呀,申请书之类的材料。
这时候呢,他们可能还会去调查一些新的情况。
比如说,如果发现有些证人之前没被问到,或者有些新的证据线索出现了,他们就会去调查核实。
这就像是侦探在破案的时候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一样。
在这个审查过程中,检察院会判断这个案子到底符不符合抗诉的条件。
这个条件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满足的哟。
一般来说呢,如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就可能符合抗诉的条件。
不过检察官会非常严谨地去判断,不会轻易下结论的。
二、决定抗诉与否。
要是经过审查,检察院觉得这个案子确实有问题,应该抗诉,那就会做出抗诉的决定啦。
这就像是给这个案子开了一个重新审视的大门。
一旦决定抗诉,检察院就会向法院发出抗诉书。
这个抗诉书可重要了,就像是对法院说“这个案子有点不对劲,咱得再看看”的一封信。
抗诉书里会详细说明为什么要抗诉,指出原审判决或者裁定哪里有错误,依据是什么。
这时候,检察院就像是一个勇敢的纠错者,站出来为可能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一方说话。
但要是检察院审查后觉得不符合抗诉条件呢,就会做出不抗诉的决定。
这时候可能会有点让人失望,不过也说明在检察院的审查下,这个案子可能并没有那么大的问题。
而且检察院也会给申请人一个通知,解释为什么不抗诉,不会让你不明不白的。
三、法院再审阶段。
一旦检察院抗诉了,法院就得对这个案子进行再审啦。
这就像是游戏里重新开始一轮挑战一样。
再审的时候呢,法院会重新组建合议庭来审理这个案子。
这个合议庭的法官们会重新审视这个案子的每一个细节,就像第一次审理一样认真。
在再审过程中,之前的那些证据呀,证人呀,可能又要重新登场了。
民事诉讼法抗诉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抗诉的规定有哪些1、纯人身关系的裁决,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客观上已经无法进行纠正,但是因解除婚姻而导致的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仍可提起抗诉。
2、如上所述,对于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抗诉;但“违反自愿原则、协议书内容违法”的,不可以抗诉。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
那么关于▲民事诉讼法抗诉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抗诉的规定▲(一) 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含义1 、抗诉的含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一种诉讼活动。
2、再审程序的抗诉与上诉审程序抗诉的区别再审的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形式的一种,同上诉审程序的抗诉一样,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活动,其目的都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但是,二者也有区别:(1)抗诉针对的判决和裁定的性质不同。
上诉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
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的。
(2)启动抗诉的主体不同。
上诉程序的抗诉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
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权抗诉外,只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权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提出抗诉意见,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抗诉的期限不同。
上诉程序的抗诉,法律规定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
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有错误,不论判决和裁定是在执行中,还是已经执行完毕,均可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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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抗诉制度及抗诉的条件与程序
一、民事抗诉制度概述
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对确有错误并已生效的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审予以纠正的民事制度。
在民事诉讼的价值体系中,司法公正居于核心的地位。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力,但法官队伍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或审判权力受到其他因素干涉时会造成一些错误判决出现。
而审判机关又不能实现自我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创设了抗诉制度,由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民事抗诉制度。
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其特点就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以追求司法的公正性,贯彻了我国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司法理念,对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抗诉的主体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都可以提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抗诉的启动程序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错误,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但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
检察院对是否抗诉作出决定之后,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人民检察院主动提起
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监督权利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提起抗诉或移交其他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提起抗诉。
3、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机关转办的
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之后,或者在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转交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监督权力,落实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审查是否符合抗诉条件,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
四、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抗诉申请之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进行抗诉立案,然后组织人员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发现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具体包括以下8种情形: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具体包括以下6种情形:
1、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2、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3、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4、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5、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6、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具体包括下列4种情形:
1、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人民检察院不予抗诉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抗诉立案之后,通过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六、有关抗诉的其他问题
(一)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后的程序问题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有第六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8中清醒之一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行审理。
(二)抗诉无法定时限要求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但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只规定是事后监督,却没有期限上的约束,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就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抗诉不受民事裁判生效时间的限制。
(三)对生效调解书的抗诉条件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七、结语
民事抗诉制度是民事主体实施公力救济的最后一道保障,了解民事抗诉制度、正确运用民事抗诉制度,对预防、纠正司法实践中的错案,最大程度的实行司法公正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民事抗诉制度体系还不太完善,特别是对错误判决、裁定的涉案人员的惩罚方面依旧是立法空白。
民事抗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司法体制改革中必然要触及的一个重点课题,相信在法治建设的推进之下,民事抗诉制度逐渐走向快速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