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植物育种学——植物新品种登录、审定与保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十章植物新品种登录、审定与保护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1.理解品种登录、审定与保护的作用。
2.明确植物新品种登录、审定与保护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本章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植物新品种登录、审定与保护的必要性。
难点:植物新品种登录、审定与保护的程序和要求。
教学内容:
品种登录:发表育种成果
品种审定:鉴定新品种的各种性状
品种保护:保护育种者的权益
第一节植物新品种登录
一、园林植物新品种登录机构
国际园艺学会( ISHS )
国际命名与登录委员会( CNR )
登录权威( IRA ):
Tulipa --荷兰皇家球根种植者总会
Gladiolus --美国北美唐菖蒲理事会
Lilium --英国皇家园艺学会威利斯植物园
Tulipa --荷兰皇家球根种植者总会
Gladiolus --美国北美唐菖蒲理事会
Lilium --英国皇家园艺学会威利斯植物园
Paeonia --美国牡丹芍药协会
Dendranthema --英国国家菊花协会
Orchidaceae 、 Narcissus --英国皇家园艺学会
Rosa --美国月季协会
Camellia --澳大利亚国际山协会
Prunus mume --中国花卉协会梅花蜡梅分会
Osmanthus fragrans
二、品种登录的程序
1 .育种者提出申请
2 .登录权威审查
3 .颁发登录证书
4 .发表登录结果
三、品种登录的作用
1 .正式发表育种者的成果,学术界公认
2 .品种登录年报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
3 .有利于品种的合法流通
第二节品种审定
一、品种审定的概念
品种审定是指对新选育或新引进的品种由权威性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能否推广和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
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后,原则上只有经审定合格的品种,由农业行政部门公布后,才可正式繁殖推广。
二、品种审定机构
1 .农业部、省(直辖市、自治区):
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品审会),下设花卉专业委员会;
2 .地(市)级:设品种审定小组(简称品审小组)。
3 .林业部: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
品种审定机构通常由农业行政部门、种子部门、科研单位、农业院校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
品种审定机构的主要工作任务:
①领导和组织品种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
②对报审品种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能否推广和在什么范围内推广的决定;
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对良种繁育和推广工作提出意见。
全国品审会负责全国性的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适合于跨省(自治区、市)推广的国家级新品种;
省(直辖市、自治区)品审会负责本省(市、自治区)的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审定本省(市、自治区)育成或引进的新品种。
三、品种审定的程序
-)报审条件
1 .经连续 2-3 年的区域试验和 1-
2 年的生产试验,并达到审定标准,性状稳定一致。
2 .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品审会审定通过的品种。
3 .有全国品审会授权单位进行的性状鉴定和多点品比试验结果,并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某些特用农作物品种。
二)申报材料
1 .育成或引进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名称;
2 .作物种类、类型、品种名称;
3 .品种选育过程;
4 .适用范围及栽培技术要点;
•保持品种种性及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
•品种特征、特性的详细描述(照片和实物标本);
•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年终总结报告;
•下一级品审会(小组)审定通过的品种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1 .育(引)种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签章;
2 .育种者单位审核并签章;
3 .主持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单位推荐并签章;
4 .育种者所在地区的品审会(小组)审查同意并签章。
四)品种审定、定名和登记
审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小组)召开会议,对报审的品种进行认真的讨论审查,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决定是否通过审定,凡票数超过法定委员总数的半数以上的品种为通过审定,整理好评语,提交品审会正副主任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发给审定合格证书。
经全国农作物品审会通过审定的品种,由农业部统一编号登记并公布,由省级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厅统一编号登记、公布,并报全国农作物品审会备案。
新品种的名称由选育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议,由品审会审议定名,引进品种一般采用原名或确切的译名。
第三节品种保护
一、品种保护的概念与意义
植物品种保护又称“ 植物育种者权利” ,是授予新品种育成者利用其品种排他的独占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
保护新品种育成者的权益,对鼓励育种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将为育种经费的来源开辟一条补偿的途径。
二、品种保护的措施
通过立法手段从法律上维护育种者的利益。只有获得品种保护权的育种者,才有权繁殖、销售或转让该品种。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1961 年在巴黎签署, 1968 年生效; 1972 , 1978 , 1991 三次修订。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UPOV )
中国于 1997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共 8 章 46 条。
内容包括:授予新品种权的条件;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品种权的申请、受理、审查和批准;保护期限和处罚等。
定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申请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1 .申请授权的新品种应属于国家植物品种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种;
2 .申请授权的品种应具备新颖性、特异性、整齐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名称。
新颖性:指申请品种在申请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未超过一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林木、果树、观赏树木未超过 6 年,其他植物未超过 4 年。
特异性:指该品种应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植物品种。
整齐性:指该品种经过繁殖,除容许的变异外,其主要性状、特性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