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须遵守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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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纪律与惩戒

地方政府;201127920204;17号;陈亦伊

一、公务员纪律的内容:

纪律各国都有,只是内容不同而已。概括起来,世界各国公务员纪律的内容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治纪律。主要是要求公务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英国公务员纪律规定,禁止文官参加政治活动,其内容包括文官不得兼任议员,不得作为议员候选人或为议员候选人从事竞选活动,不得参加政党,不得参加职工大会及其组织的活动,不得就全国性政治争论发表谈话,不得发表批评政府政策与措施的意见,任何时候都必须对政治问题保持缄默,要为当时的政府服务而不应强调自己的政治见解。美国公务员纪律规定,公务员不得参加政治竞选活动,不得担任政党候选人,不得与工作联合组织团体采取共同的集体行动,不得为政治目的而进行金钱或有价值物质的接受。日本公务员纪律规定,公务员不得为政党或政治目的的谋求或者接受捐款及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这些行为;不得担任政党或其它政治团体的负责人,政治顾问或其他有同等作用的职务;不得担任公职候选人。

二是工作纪律。英国要求文官必须遵守纪律,忠实执行职务;服从上级命令,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从事营利事业、不做和地位不相称的行为。美国公务员纪律规定公职人员必须遵守服务规程,服从长官命令和指挥,不得虚报成绩,不得弄虚作假。日本规定,公务员必须为公共利益进行工作,工作要竭尽全力,专心致志;必须把工作时间和职务上的注意力全部用于完成本职工作。

三是廉政纪律。日本规定,人事官在退职后一年内不得被任命为人事院官职以外的职务;人事官及事务总长不得兼任其他官职;公务员不的泄露工作上所知道秘密,退职后也不得泄露;不得在商业、工业、金融业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企业兼任任务,不得自办营利性企业;离职未满两年不得接受或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期间任职的由人事院规则规定的与国家机关要密切关系的职务;不得在考试、选拔、任用和人事记录方面搞虚伪的或不正当的陈述记录、证明、评分、裁决或报告,等等。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的纪律与14条。公务员不得以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5)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6)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7)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8)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9)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10)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12)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13)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商活动。(14)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纪律可以分为下述五个方面。

(1)政治纪律

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是公务员在政治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务员必须拥护国家的法律与政策,与国家的行为保持一致。有关公务员的政治员的政治纪律的规定在《公务员法》五十三条第一项与第二项之中,即公务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2)工作纪律

公务员的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履行职务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遵守工作纪律,是公务员有效执行公务,提高办事效率的保证。公务员的、工作纪律体现在《公务员法》第五十条第三、四、五、六项。具体包括:

①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②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至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违法错误,公务员应如何处理问题,《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作了规定。应当注意到是,根据《公务员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对法官、检查官的义务、权利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官、检查官执行服从纪律,要适用《法官法》、《检查官法》。

③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第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权利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公务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自觉听取人民群众或者下级公务员的批评意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而不能打击报复。

④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公务员应当作风正派,忠诚老实,实事求是。(3)廉政纪律

①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②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③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利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禁止公务员兼任一切营利性组织的职务,但是并不一律禁止公务员从事经济行为,只是严格限制公务员参与经意活动。

(4)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纪律

①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③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④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⑤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5)公务员不得有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务员纪律是对公务员义务的具体化,与公务员义务无法完全列举一样,对公务员纪律也无法全部列出,国家法律与规定中对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作出其他要求的,公务员也应当遵守。

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2010年8月23日颁布人社部发〔201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监察厅(局)、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纪检监察、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处分的实施

(一)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不再降低级别,根据有关规定降低级别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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