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方案】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临海市古城花街村安置房分配方案公示
临海市古城花街村安置房分配方案公示
连农带农是一种在我国农村地区广泛实行的农业生产模式。
它指的是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农作物,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农产品的产量。
这种模式既包括不同作物之间的轮作,也包括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的间作。
连农带农可以根据作物的不同进行分类。
按作物分类,可以分为粮食作物连农带农、经济作物连农带农、蔬菜作物连农带农等。
按地区分类,可以分为南方地区连农带农和北方地区连农带农。
连农带农的意义重大。
首先,它可以提高农民的收入。
通过连农带农,农民可以在同一块土地上种植多种作物,从而增加收入来源。
其次,它可以保障粮食安全。
通过连农带农,可以提高土地的生产力,增加粮食产量。
最后,它可以促进农业现代化。
通过连农带农,可以推动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
我国政府对连农带农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
首先,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提供财政支持和物资补贴。
其次,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农民种植高效益的农作物。
再次,推广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的
生产效率。
最后,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
展望未来,连农带农的发展趋势良好。
一方面,连农带农将向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以进一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另一方面,连农带农将向绿色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以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
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序号:001一、引言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是指在临海市进行房屋重置价评估时所参考的标准和指导原则。
房屋重置价评估是在城市发展和更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它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对于保障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的概念、重要性和现状入手,探讨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的制定意义和应遵循的原则。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的分析总结,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旨在进一步完善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保障评估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二、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的概念和重要性2.1 概念房屋重置价评估是指在城市土地使用权变更、房地产项目更新改造等情况下,对相关房屋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合理的市场交易价格的过程。
它不仅涉及到土地、房屋等资产的价值,还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和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
2.2 重要性房屋重置价评估在城市发展和更新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它直接关系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涉及到巨额的资金投入。
准确评估房屋的价值可以为土地的流转和开发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房屋重置价评估也关系到建设主体的权益。
如果评估不准确或不合理,可能导致土地主体和项目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影响房地产的正常开发和交易。
建立科学合理的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对于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建设主体的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三、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的制定意义3.1 规范行为制定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有助于规范评估行为。
评估师在进行房屋重置价评估时,应该按照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操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只有建立统一的评估参照标准,才能减少评估师主观意见的干扰,确保评估结果具有较高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2 维护公共利益临海市房屋重置价评估参照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
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总则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临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第一章 规划总则 .......................................... 3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规划目的.............................................. 3 规划依据.............................................. 3 规划原则.............................................. 4 规划期限.............................................. 5 规划范围.............................................. 5 规划基础数据.......................................... 6
县级附表 ................................................ 72
表 F1 临海市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变化情况表..........................72 表 F2 临海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73 表 F3 临海市规划指标分解落实表.................................74 表 F4 临海市耕地保有量规划平衡表...............................76 表 F5 临海市各类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表.............................77 表 F6 临海市分乡镇城镇人口、用地规划表.........................78 表 F7 临海市分乡镇农村居民点人口、用地规划表...................80 表 F8 临海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规划表.........................81 表 F9 临海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规划项目表...................84 表 F10 临海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一览表..................85 表 F11 临海市土地用途分区调整前后对比表........................89 表 F12 临海市分乡镇土地用途分区汇总表..........................90 表 F13 临海市重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用地扩展边 界规划表 .......................................................91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5号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
安置方案公告
[2007]5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C[2006]-0267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收村征收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制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法
采用货币安置、调整承包田安置。
四、其它
征收土地后各承包户之间土地调整由被征收村村委会组织调整。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7年2月11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
联系人:包兆忠联系电话:5112057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临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二月一日。
临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临海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6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集体所有土地基本被征用(土地征收后,被征地村集体人均土地占有量在0.08亩以下,并经市政府批准撤村改居的,以下简称“改制村”)和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
(二)适用对象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村集体土地被批准征收之日起,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成员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二、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的计算属于改制村的,以撤村改居的基准日为时点,凡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全部村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并以村为单位实行整体参保;村集体土地部分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和数量确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具体为耕地、园地按2人/亩计算,其它地类按1人/亩计算。
三、参保程序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征收证明和核定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被征地农民参保时以村集体为单位统一办理,村集体或个人决定选择一个参保档次,缴费标准与享受待遇标准相对应,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具体参保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必须附公示、确认等相关材料)。
四、资金的筹集(一)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照个人、村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村集体和参保个人承担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对部分土地被征收的行政村,政府补助的资金耕地、园地按4.6万元/亩;其它地类按2.3万元/亩列入土地成本组价。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准备金制度。
临海市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临海市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宅基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点工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规范临海市宅基地的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管理目标1.确保宅基地合理利用,保障农民住房需求。
2.加强宅基地管理,防止违法违规现象。
3.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主要措施1.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1)编制宅基地规划:根据农村环境、农民需求等因素,编制宅基地规划,明确宅基地用途、规模、位置等要求。
(2)严格控制批地数量:根据农村人口、土地资源等情况,合理控制宅基地批准数量,防止过度开发。
(3)保护宅基地集聚区:将宅基地集聚区划定为重点保护区域,加强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2.规范宅基地使用管理(1)严格宅基地使用权限: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户享有,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确保宅基地使用符合规定。
(2)加强宅基地建设管理:按照规划要求,严格审批宅基地建设项目,确保建设合法、合规。
(3)完善宅基地权属登记:统一登记宅基地权属,健全宅基地产权保护机制。
3.加强宅基地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宅基地管理部门,负责宅基地批准、规划、监督等工作。
(2)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宅基地使用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宅基地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3)加强宅基地信息化建设:建立宅基地信息平台,提高宅基地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四、政策保障1.提供政策支持:加大对宅基地管理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民依法合规利用宅基地。
2.制定宅基地相关政策:出台宅基地相关政策,明确宅基地使用、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加强宅基地培训:组织相关培训,提高宅基地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地实施,预计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规范宅基地管理,减少违法违规现象。
2.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保障农民住房需求,提升农民生活质量。
【国土方案】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国土方案】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国土方案】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上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临海市房屋征收估价报告
临海市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一、引言本报告旨在对临海市房屋征收估价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通过对临海市房屋征收的背景、目的、方法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准确的估价依据,以保障公平、合理的征收程序。
二、背景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并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相应的征收补偿。
临海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地区,房屋征收成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因此,对于临海市房屋征收的估价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三、目的估价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征收房屋的合理补偿金额,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考虑到政府的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设的需要。
通过科学、客观的估价,可以避免因补偿金额不合理而引发的纠纷和社会不稳定。
四、方法估价的方法是通过对房屋的市场价值、土地价值、建筑物价值、附属设施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合理的征收补偿金额。
具体的方法包括:4.1 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对市场上类似房屋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
通过收集和分析市场上的房屋交易数据,可以得出一定的参考价值。
4.2 收益法收益法是通过对被征收房屋所能产生的收益进行估算,来确定其价值。
这种方法适用于商业用途的房屋,通过分析租金收益和未来增值潜力等因素,可以得出合理的估价。
4.3 成本法成本法是通过对房屋的建造成本进行估算,来确定其价值。
考虑到建筑物的折旧和维护费用等因素,可以得出合理的补偿金额。
4.4 综合法综合法是将以上几种方法综合运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调整,得出最终的估价结果。
综合法可以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得出更加准确的估价。
五、影响房屋征收对于房屋所有权人和政府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5.1 经济影响房屋征收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征收补偿的合理性对于保障所有权人的经济利益至关重要。
同时,房屋征收也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临海市的经济增长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临海国庆拆迁补偿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改善市民居住环境,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二、补偿范围本补偿方案适用于临海市范围内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土地储备等原因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项目。
三、补偿原则1. 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2. 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 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4.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原则。
四、补偿标准1. 补偿方式:本次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2. 货币补偿标准:(1)被征收房屋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补偿标准为人民币XX元;(2)被征收房屋附属物、装修及附属设施按相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3. 房屋产权调换标准:(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和房屋价值进行等价置换;(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①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购买;②调换房屋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③调换房屋价值超出被征收房屋价值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差。
五、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置地点1. 安置地点为征收范围内的原址或征收部门指定的安置房小区;2.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小区由征收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其他补偿1. 搬迁费用: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完成搬迁的,征收部门给予搬迁费用补贴;2. 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征收部门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3. 附属设施、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按相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实施程序1. 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地点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予以公告;2. 被征收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向征收部门提出补偿方案意见;3. 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告;4.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5. 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关于临海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调研报告
2 0 年 ,根据 省政 府 《 于加强 和改进 征地 工作 03 关
的 通知 》 ( 浙政发 [ 0 2 2 号 ) 神 ,我市 制定 了 20 ] 7 精
《 关于在全市规划建城区范围内征用土地实行区片综合
价 的通知 》 ( 政 发 [ 0 3]1 8 )。2 0 年 6 临 20 9号 0 8 月
生活保障两大功能。也就是说 ,农民失去土地后 ,给予 农民的补偿 ,必须能够替代这两大功能。如果给农民的 补偿不足 以满足这两点 ,不仅严重侵害 了农民权益 ,而 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由于现行体制对地方政府的 GD 考核 和招 商引资 的考核 等 因素 ,各 地普遍 存在 低 P
的 合法权 益 ,积 极探 索新 形势 下征 地补 偿安 置 的新 途 径 。据统计 ,2 0 年 以来 ,我 市经省 人 民政 府批 准征 09
地 总面 积5 2 8 2 顷 。其 中 :耕地 3 6 0 2 顷 , 2. 4公 8 1. 6公 7
林 地43 4 公 顷 ,园地 及其 他农 用地 1 70 4 公 顷 , .5 0 4 .7 2
地类综合补偿标准 。
2 、严 格 程序 。依 法 征 收 土地
位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 民合 法权 益。实施 征前告知、确 认 、听 证和 “ 二公 告一登 记 ”制度 ,对 申请要 求听 证 的,依 申请组织听证 ,广泛 听取被征地农 村集体 经济组 织和农 民的意见 。二是严格 审查 征地补偿 工作 ,健 全征 地工作 的日常监督和责任追究机 制 ,充分保 障被征地 集 体经济组织和农 民的知情权 、参 与权 、监督权 、生存权 和发展权 ,实行依法征地 、规范征地 、透 明征地 、和谐 征地 ,切 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是 建立健全 征地 补偿 标 准争议 协调裁 决机 制 ,畅通 征地补 偿争 议 的救 济 渠
临海市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
临海市宅基地管理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海市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宅基地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规办理宅基地手续。
2. 公平公正:宅基地分配和管理要公平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利益均衡:兼顾农民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保障集体经济和农民权益。
二、宅基地管理的具体措施1. 宅基地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依法审核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确保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得到合法审批。
2.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对已有宅基地的农民,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明确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
3. 宅基地流转管理:对宅基地的流转行为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流转行为合法合规,不损害农民利益。
4. 宅基地规划管理:根据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宅基地的位置和数量,确保宅基地利用合理、规范。
5. 宅基地监督检查:建立宅基地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宅基地管理的保障措施1. 法律法规保障:依法制定宅基地管理相关法规,加强对宅基地管理的法律保障。
2. 政策扶持:加大对宅基地管理的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管理便利和支持。
3. 宣传教育:加强对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宅基地管理的认知和遵守度。
四、宅基地管理的落实机制1. 落实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明确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的责任制度。
2. 加强协作:建立宅基地管理的协作机制,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推进宅基地管理工作。
3. 完善制度:不断完善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制度,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宅基地管理的监督评估1. 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宅基地管理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 推进透明化:加强宅基地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接受社会监督。
六、宅基地管理的效果评估1. 定期评估:定期对宅基地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
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
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04/04/07【颁布单位】第23号【失效日期】《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二○○四年四月七日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海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范围内农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用地。
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民建房宅基地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农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
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民住宅用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住宅以家庭人口数安排宅基建房的,其住宅高度在三层以下。
严格限制农民建造单户独立式住宅。
鼓励撤并自然村、行政村,向中心村、建制镇集聚。
第五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住宅的,实行住宅小区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多个行政村迁并建成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
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必须实行公寓化建房安置,积极向空中发展,建设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
农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六条农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要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地。
以行政划拨取得土地,农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
临海拆迁补偿政策
临海拆迁补偿政策
临海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港口城市,拥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遗产。
然而,近年来,临海正面临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方面的严峻挑战,为此,政府落实了拆迁补偿政策,旨在帮助当地居民得到更好的补偿和照顾。
临海拆迁补偿政策包括物业补偿、人文补偿、金融支持和后期社会救济等四部分内容。
其中,物业补偿是拆迁政策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政府将允许被拆迁家庭在政府允许的时间内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他们
现有的房屋,或者允许他们在一定时间内转移至政府拆迁安置房,同时补偿他们的租金成本。
人文补偿是指临海政府向拆迁家庭提供的文化补偿,例如在新家园的安置上提供文化和教育资源,包括赠送书籍、电影票、画册等,并向拆迁家庭提供相应的精神慰藉。
金融支持是临海拆迁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拆迁家庭将获得一定的临时金融支持,帮助他们在新家园安置后重新开始生活。
此外,政府还会为贫困家庭提供贷款,以提高他们的经济水平,并在拆迁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此外,临海拆迁补偿政策还包括后期社会救济,政府将为贫困拆迁家庭提供职业培训、定期医疗保健、养老补助以及政府拨款支持生活保障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从以上可以看出,临海拆迁补偿政策旨在帮助当地居民以最快的速度以最公平的方式获得合理的经济报酬。
相应的,政府应当加强拆
迁政策的预警检测,做好赔偿事宜,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利益,使拆迁过程顺利有序展开。
只有这样,拆迁才能真正体现出人道的精神,为临海的发展带来多重效益!
最后,希望临海政府在实施拆迁补偿政策时不忘初心,真正实现城市发展与居民发展的良性互动,共同建设一个更具有发展活力的临海新家园。
最新临海土地征收框架协议书范文
最新临海土地征收框架协议书范文甲方(征收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征收方):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征收目的)需要,拟对乙方位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位置)的土地进行征收,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土地征收事宜达成如下框架协议:第一条土地基本情况1.1 土地位置:乙方拥有的土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测量结果为准)。
1.2 土地权属:该土地为乙方合法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
1.3 土地现状:该土地目前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地上附着物及设施情况为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征收补偿2.1 补偿方式:甲方同意以货币补偿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
2.2 补偿金额: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补偿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
2.3 补偿金支付: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支付补偿金总额的______%作为预付款,剩余补偿金在土地交付后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 22号
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7] 22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C[2007]-0155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经对被征收村征收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制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及青苗补偿费二、青苗补偿费标准三、农业人口安置方法采用社会保险安置及调整承包田安置。
四、其它征收土地后各承包户之间土地调整由被征收村村委会组织调整。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8年1月8日前以村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临海市国土资源局用地科。
联系人:包兆忠联系电话:85112057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临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临海市征收集体土地
临海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行为,切实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青苗、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等货币补偿。
二、补偿内容及指导标准(一)集体土地上房屋。
按市政府现行的房屋重置完全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后补偿。
(二)集体土地房屋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
参照附件1指导标准按实给予补偿。
(三)地上青苗。
参照附件2指导标准按征地时实际种植作物的品种、树龄、管理水平等评估后给予补偿。
受各种原因影响,导致生产能力下降的,青苗补偿费按本补偿标准相对应档次下限给予补偿;如品种优、管理水平高的优质高效果、茶园,青苗补偿费可在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青苗补偿标准中树龄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被征收土地上的林木,可以由征收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能迁移种植的树木、花木等,所有者应在补偿后一个月内自行迁移处置,逾期视作自行放弃。
三、有以下情况的,其种植(养殖)物和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一)恶意抢种、抢栽、抢建的;(二)违法搭建的设施及建筑;(三)种植(养殖)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养殖)密度的部分;(四)其他不予补偿的情形。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2、青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说明:本表未包含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实评估后补偿。
附件2青苗补偿指导标准注:苗木,分为绿化苗木,造林苗木(现在多为容器苗),补偿费用都为按实评估,造林苗木迁移补偿费用,按市场评估价50%-70%确定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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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方案】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
细则
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出具委托书,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上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市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市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第九条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