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
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一、作者简介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
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著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著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著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的著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王先生的这部著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
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
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进行了系统的总结和规定,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首先,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人的尊严和权利的重要性。
在民法总则中,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和权利保障。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也要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其次,民法总则对合同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在民法总则中,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要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也要求他人认真履行合同,这样才能构建一个诚信、稳定的社会环境。
最后,民法总则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责任。
在民法总则中,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侵权行为对他人权益的侵害和社会秩序的破坏。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要更加注重保护他人的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求他人不得侵犯自己的权益,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对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将更加注重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也将更加珍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这样才能更好地融入社会,更好地发展自己,也更好地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值得阅读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让我对民法总则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认识。
首先,这本书的写作方式非常独特,它结合了法学理论和实践案例,将抽象的民法总则概念和规则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概念和规则的内涵和外延。
同时,通过案例的分析和解读,也能够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总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适用。
其次,这本书对于民法总则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例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物权、债权的关系、法律行为等重要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
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此外,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
在书中,王泽鉴教授不仅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也介绍了其他学者的不同观点和争议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客观的评述和评价。
这种写作方式不仅可以让读者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同时也能够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最后,这本书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不仅了解了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同时也学会了如何运用这些原理和概念来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这本书也为我后续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王泽鉴的《民法总则》是一本非常优秀的书籍,它不仅包含了丰富的民法总则理论知识,而且结合了大量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解读,使得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这些知识。
同时,这本书还注重对不同观点的梳理和评述,让读者能够了解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并培养读者的批判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
对于学习和研究民法总则的读者来说,这本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二
空玄清:王泽鉴民法总则读书笔记之二权利?都是权利吗?一、关于权利那点事对于权利是什么,可谓神有神说,鬼有鬼论。
流传在人世间的比较符合法律人的胃口是法益说,首先法律是一种利益,然后法律予以保护。
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上的之力。
通说的正确性在于听起来很有道理。
二、请求权权利人得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谓之请求权。
请求权不是独立的权利,是某权利的权能。
比如说债权的权能,物权也会产生权能,比如物上请求权,等等其他权利。
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与权利本身非属同一物,故请求权虽因时效完成而发生抗辩权,但权利本身仍然存在,只是无法发挥作用罢了!某教材都认为请求权属于权利,也是醉醉哒!三、抗辩权DATE:10月8日权利人行使权利时,相对人所得提出对抗权利人者,称之为抗辩。
此所谓之抗辩,包括狭义的抗辩以及抗辩权。
所谓狭义的抗辩,是指使请求权归于消灭的抗辩,抗辩权则是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时受到限制而已。
(一)狭义抗辩1、权利障碍抗辩权利障碍抗辩,是指权利人主张的请求权根本不发生。
例如:A.契约不成立、B.法律行为之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C.限制行为能力人自为法律行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D.法律行为违反强行规定、E.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F.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G.自始客观给付不能、H.无权代理人未得本人之承认。
2. 权利消灭抗辩权利消灭抗辩,是指权利人主张的请求权曾经一度存在,嗣后却归于消灭。
例如:债之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法律行为经撤销等。
(二)抗辩权在这里输(1) 永久性抗辩权:指经抗辩权人拒绝给付后,债权人之请求权永久不得行使。
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2) 暂时性抗辩权:指经抗辩权人拒绝给付后,债权人之请求权暂时不能行使,但待抗辩原因消灭后,债权人仍得行使请求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穷困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四、形成权权利人得单方以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改变,此种权利作用谓之形成权。
1. 单纯形成权与形成诉权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于相对人了解或到达相对人时,就改变法律关系内容者,为单纯形成权。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文件,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对于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性。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谈一谈我的读后感。
首先,民法总则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人格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侵犯人格权的事件,比如侵犯他人姓名权、侵犯他人肖像权等。
而民法总则中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为公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让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其次,民法总则中对于合同的规定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合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接触到的法律文书,而民法总则对于合同的规定,为合同的签订、履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听到一些因为合同纠纷而引发的法律纠纷,而民法总则的出台,将有助于减少这样的纠纷事件的发生。
这让我更加明白了合同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理解了合同对于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性。
最后,民法总则中对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一些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失,而民法总则对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为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
这让我更加明白了自己的行为应该遵守法律,也让我更加理解了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民法总则,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让我更加明白了自己作为一个公民应该遵守法律,也应该为维护社会秩序做出自己的努力。
希望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能够更加注重法律的学习,让自己更加懂得遵守法律,也更加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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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民法读后感三篇民法读后感篇一: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读后感龑在读了部分黄茂荣老师写的《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从中也了解了一些与法学方法相关的一些知识以及科学的法学方法对于学习法律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在书中黄茂荣老师通过讲述了大量的案例,以及黄茂荣老师对案例的详细分析。
当然我认为在学习的同时伴随而来的还有许许多多问题,现将我认识到的和了解的大概阐述一下。
本书通过多次的修订再版,最终总结出八个章节的内容。
通过法学方法对于现代民法的重大影响,说明了科学的法学方法对于学习、认识法律的奠基作用,以及法学方法对于法律的严谨论断、公平公正不以主观意识转移的作用与让法律脱离人治更还的实现法治的规范化。
并且对于法律的漏洞以及补救做了详细的阐述说明。
相对于其他书目本书特别的在于增加了论发源一讲。
从源头开始探求,而非是毫无意义的论述观点、下定义。
通过对于法源的解释与研究,作者从最初的税收领域发掘出了法的影子。
通过对纳税义务的研究,引申出对于“法律”定义的解释。
而后上升到发源的研究并从民主法治的角度对于其意义、表现形式、法规性命令、行政规则、自治法规以及税法上的法规性命令进行说明。
巧妙通俗的以水源的分析方式引申出对于法源分析的方向与层次。
但对于法,它毕竟不想水一样单纯,对于法源在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定义,但却皆有其讨论的重点有其说明的利益与价值利益。
对于事物的了解首先就应从其外在表现着手,对于法源的表现从“国内法”出发分别对于制定法、法院判决、习惯法、契约等经行分析。
首先,法律的“具体规定”与“一般规定”的优先关系之逻辑关系与法律与习惯之间应遵守法理的价值关系。
而对于法院的裁决,是不应该成为法源的。
但是对于最高院那些以解释为基础的判决,在实际中具有法的效力,但究其本身仍然不具有独立的法源而是依附于制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在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后,我深刻领悟到我们国家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视和对于全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体现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的同时,也体现了监管机关的职责和社会责任。
以下是我的一些学习心得体会。
首先,在阅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时,我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认识更加深入。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公正、平等、自由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要学会尊重和遵守法律,同时也要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和正确性。
精通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可以保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避免违法行为。
更重要的是,这也是全民法制教育所追求的目标。
其次,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核心思想是公正、平等和自由。
法律是公正的,任何人都不能动摇法律的权威、阻碍正义的实现。
法律也是平等的,无论是贫穷还是富有、强壮还是虚弱、年轻还是老年,法律都是公正适用的。
法律也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有权利享有同等的自由和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我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时候,突出了其中一些重点内容。
例如,“人民有平等的婚姻自由和家庭自主权”、“人民有健康的生存权和环境权”、“公民听从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爱护祖国的荣誉和利益”等等。
这些内容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不仅是实践中必须遵循的要求,也是我们公民学习的重要内容。
第四,思辨能力对于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也是不可或缺的。
法律的提高和完善需要公民参与,需要人们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时,我们也要注意思辨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丰富自己的深层次思考。
这也不仅是学习法理知识的需求,更是公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五,在语言表达方面,我们需要遣词造句准确、简练。
这也是语言规范的一个重要因素。
避免出现语病和错别字,使语句组织更加流畅、形式精准。
同时,我们也要注重语言的规范及措辞的准确与恰当,避免出现不文明用语和负面词汇。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法律文件,对于我国的民事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我国的民法体系,理解其中的精神和原则,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规范自己的行为。
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和感悟,谈一谈我对民法总则的一些读后感。
首先,民法总则强调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民法总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个人的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权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保护,这为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为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民法总则强调了公平和正义。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民事主体的行为和权利义务的规范都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依法判决,维护公平和正义。
这也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公平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再次,民法总则强调了诚实守信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诚实守信的精神已经成为了社会共识,而民法总则也在其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各方都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欺诈和违约。
这也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让各方能够在信任和诚实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最后,民法总则强调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民法总则也在其中体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消费保护等方面,民法总则都对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保护,让他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更多的权利和利益。
这也体现了我国社会的关怀和温暖,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通过对民法总则的阅读和理解,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完善,也更加坚定了我对法治的信心和信念。
我相信,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一定会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让每个公民都能够在法治的环境中享有更多的权利和利益。
民法总则读后感
民法总则读后感《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也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首先,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的严谨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在《民法总则》中,各项规定都经过了精心的推敲和论证,确保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例如,在物权的规定中,对于不动产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包括不动产的种类、权利的设立和转让等,这些规定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确保了法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制定过程和严谨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权威性。
其次,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的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它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婚姻家庭的规定中,对于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遵守法律的规定。
最后,阅读《民法总则》让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民法总则》中,对于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界定,保障了合同的履行和维护了市场秩序。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珍惜和尊重法律的作用。
总之,《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性法律,它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阅读《民法总则》,我对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尊重和信任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我对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更加珍惜和尊重法律的作用。
我听王泽鉴老师谈民法典的体系性
我听王泽鉴老师谈民法典的体系性受人和启邦律师事务所盛情相邀,笔者田丰于2018年5月2日参加了在横琴总部大厦举行的“两岸王者谈民法”座谈会,有幸与王泽鉴、王利明、杜纲建三位著名法学家面对面。
王泽鉴教授首先做报告。
这位深受两岸民法学者共同拥戴的法学大家,对民法典的体系性谈了看法。
我感觉先生既能直面问题,又优雅地保持了中立。
他谈的内容丰富而细致。
现仅就我个人感兴趣的方面记录其片段一二,极有可能挂一漏万、失之偏颇而不符先生本意,皆与先生无关。
一、体系问题是民法典制定的核心问题大陆这次民法典的制定,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体系的问题。
体系包括两个:一个是内在体系,一个是外在体系。
外在体系是编排的次序,比如总则、物权编等等,内在体系是价值、原则的体系,建立一个统一的法秩序的价值理念。
比如人格尊严的保护,应该能够体现在民法的每一个部门,不仅在民法总则,不仅在侵权法,不仅在合同法,也要在物权法上、亲属法上,因为人格尊严要体现在所有的民法的部门上面。
关于民法总则,先生对其中若干问题发表了意见:他谈到对第四章非法人组织只有七个条文,为什么不能与法人组织合在一章?还有将代理与法律行为分开,是不是符合代理权的功能?关于第八章民事责任,本是债编的问题。
对有讨论说要制定担保法编的观点,他认为这也是个体系的问题。
侵权责任编也存在体系的问题。
二、人格权单独成编将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人格权单独成编的话,将面临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克服或者解决在适用上与侵权法的衔接。
从请求权基础的思考上,比如有一个人的人格权法益受到侵害该怎样适用法律呢?如果找人格权法,却没有请求权基础。
因为人格权法目前的草案主要规定的是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人格权的个别法益的定义。
对整个人格权保护的构成,如果要成编的话,还有研究的余地。
三、人身自由还是行为自由?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这是将宪法上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移到民法的民事权利这一编来,某种程度上将宪法的规定移到民法,使宪法某种程度司法化。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民法总则》有感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泽鉴教授主要应有实例研习的法学研究方法和思维,将相关的基础民法理论从抽象中剥离出来,以个别具体案例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规则和构成理由,从而构成民法理论体系。
这本书让我在总体上把握民法体系的前提下,具体认知了民法上的概念,进一步体会到了私法的原理原则和价值理念,亦深刻体会到民法总则和债法原理、民法物权、侵权行为等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密切关系,提升了我在法学实例论证上的素养。
从宏观上,本书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以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论证了权利本位的私法价值理念。
从微观上,本书采用典型的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的方法发掘、思考、解决问题(基本途径为:问题之提出阐释实例所设计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释—体系图示),这种方式使读者寓学与实践之中,对法学思维的锻炼有了指引。
本书开篇着重强调区分公法和私法的实益在于法律的适用、管辖法院以及救济程序,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且政府必须以正当理由保障私法制度能发挥其功能的条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
如此,衬托了民法作为私法的重要性。
在民法的法律适用方面,有关法律漏洞的填补在法律思维上的三个阶段(P52),判例与民法修正的关系等,使得体会到了新知识。
民法总则编是建立在两个基本核心概念之上,一为权利,乃享受利益的法律之力,基于权利而组成权利体系,二为法律行为,乃权利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
尤其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法律行为系私法学的最高成就,甚至可以将私法学上的共同事项加以归纳(包括物权行为、债权行为、身份行为等)。
下面,仅记录教授讲授之对读者有所启发之案例或卓越贡献的观点,以证近日之收获。
1、债权与物权在第三人侵害时的显著区别(P72)。
甲于3月1日出卖A画与乙,约定3月5日交付。
该画于3月4日因甲保管失周,被丙所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法律,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繁荣和保护人民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我深刻了解到了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深化了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让我领悟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谨性。
它规定了我国现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了人的基本权利、法人的基本权利,同时规范了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
在民法总则的严格约束下,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公平、公正、有序,有机会成为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
其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让我更加感受到了法律对于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性。
我们都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生活在一个社会之中。
在这个社会中,我们需要依靠一系列的制度和规规矩矩来协调个人和群体的利益。
而法律制度就是这个规规矩矩中重要的一部分。
在法律的指引下,我们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维护了集体权利,使得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开、公正、有序。
再次,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让我更加清晰地认识到了我们应该如何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学习这部反映了我国三十多年发展历程的民法总则,我们首先要养成遵守法律的好习惯。
这既有助于我们自身的成长,也有助于加强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此外,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让我更加充实了思维和思考力。
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在学习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掌握法律的基本规则和常识,还要学会思考法律之外的事物。
我们需要针对具体案例,进行思维去思索其背后的原因及措施方案,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任何事情都不能完全靠学习,思维确实更加重要,可以让自己跳出固有的思维定式,掌握更多问题解决的方法。
综上所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让我对于法律更加熟悉和认知,使我更加自觉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学习中也增强了思维能力,更加清晰明确的发现自身优缺点。
相信在未来我的人生中,我将以更加高度和深度的思维和态度去面对各种法律问题,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建设我们和谐美好的社会。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总则》读后感读王老先生《民法总则》,字里行间,通透平实而不晦涩;其结合学说与判例的形式,使人联系实践,易于知解,盖民法总则,乃民法物权法、债法、婚姻法、继承法共有之抽象,提取最小公因式,便于立法之系统、精细。
台湾民法立法例采德国、瑞士、法国之形式内容,更多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的抽象概括之优点,立法例上采总则-分则形式,此种形式不紧使民法系统全面疏而不漏又能最大程度上减少法律碰撞产生的漏洞,同时在适用上给予较明确的规范价值位阶的指引。
民法总则是分则“形而下”之“上层”,学习民法总则便于体系的掌握民法全面概貌。
为更加细微掌握民法各支流打下基础,由树根及于枝末而水到渠成,笔者品读半月,获益匪浅,于此整理,从头至尾,以点带面,是为巩固所得而留日后温故知新。
全书十二章,盖第一、二章乃偏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
是关于民法渊源与民法解释及漏洞补充的内容,此内容于其《民法思维》对应内容相当,又因此部分法理学与法学方法论类似之描述早在魏德士《法理学》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得知,且固认为更加详实。
然绪论以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为引入,别开生面。
耶林认为为权利而斗争不但是权利,更是对于自己应尽的义务,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其此番论述,激情而鞭辟入里,其说到的关键词“权利感情”,国家应该培育民众之权利感情,对于国民施行教育的是私法,绝不是公法。
其得出的结论是“对国外要发扬国家的声望,对国内要建立强国的基础,莫贵于保护国民的权利感情;且应施以教育,使国民的权利感情能够生长滋蔓”,其认专制政府蔑视私权,人民盲从,在外国侵略时必将萎靡不振。
然引用文人鲁迅的一句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更反思中国和世界历史,多少国家虽处专制,但毅然可以保留自己的文明,如晚晴以后的中国。
之所以如此,我认为人民的某些权利感情是与生俱来的,是带有自然法属性的,社会、政治属性之权利固可压抑,但自然属性之权利,断不可剥夺。
人类作为一种独特的动物种群存乎世界,必有其亘古不变之存在,此种存在之维持以某种私权为底线,如生存的权利。
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篇一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哎呀妈呀,读完王泽鉴的《民法物权》,我这脑子都快被搅成一团浆糊啦!但不得不说,这一路读下来,还真是别有一番滋味。
说真的,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心里就犯嘀咕:“这能看懂吗?”毕竟那密密麻麻的专业术语,就像一道道难以跨越的沟坎。
可谁让我就是这么个倔脾气呢,越是难啃的骨头,越想咬上几口。
读着读着,我发现这本书就像一个神秘的宝藏库。
有时候我觉得自己好像找到了宝贝,兴奋得不行;有时候又觉得自己在迷宫里打转,晕头转向。
也许这就是知识的魅力吧,让你又爱又恨。
书里那些复杂的案例分析,就像是一场场激烈的辩论赛。
我可能一会儿觉得这个观点有道理,一会儿又觉得那个说法也没错。
我就在这左右摇摆中,努力寻找着自己的立场。
“到底谁对谁错呢?”我常常这样问自己。
这一路读下来,我觉得自己就像个在知识海洋里拼命游泳的旱鸭子。
有时候能浮出水面喘口气,有时候又被一个浪头打得晕头转向。
但不管怎样,我都坚持下来了。
我觉得吧,就算没完全搞懂,至少也开了眼界,不是吗?总之,读王泽鉴的《民法物权》,这一路,真的是痛并快乐着!篇二王泽鉴《民法物权》读后感嘿,朋友们!今天我要和你们聊聊我读王泽鉴《民法物权》的感受。
刚拿到这本书,我心里那叫一个忐忑啊,心想:“这不得把我给难哭?”果不其然,一开始读,我就像走进了一个迷雾重重的森林,完全找不到方向。
那些法律条文和专业解释,简直比外星语还难懂!我不禁在心里大喊:“这是要闹哪样啊?”不过呢,随着我一点点深入,好像也摸到了点门道。
就比如说那些物权的分类,什么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一开始我觉得它们就像一群调皮捣蛋的孩子,怎么都管不住。
但慢慢地,我发现它们也有自己的规律和逻辑,也许就像一群排好队的士兵,只是我之前没找到指挥它们的口令罢了。
这读书的过程中,我也经常自我怀疑:“我能搞明白吗?我是不是太笨了?”可转头又想,“怕啥,一点点来呗!”有时候看到一个复杂的案例,我觉得脑袋都要炸了,可还是硬着头皮去分析,去思考。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刚开始读的时候,感觉就像进入了一个满是复杂机关的神秘城堡。
债编里那些概念啊,就像城堡里一个个形态各异的小怪兽。
比如说债的发生原因,什么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它们看起来好像各自为政,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王先生在书里就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向导,他耐心地给你讲解每个“小怪兽”的习性和特点。
我读着契约这部分,就仿佛看到不同的人在一个大集市里讨价还价,然后达成各种各样的约定,这些约定背后就隐藏着债的关系,就像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卖方就有了交付货物的债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债务,这感觉就像是在看一场热闹又有序的舞台剧。
无因管理可就更有趣了,就像是一个善良的路人,看到别人的事情陷入了混乱(比如一只小狗跑丢了,主人正着急找呢),他出于好心去帮忙管理(帮着照顾小狗或者找小狗的主人),这就无端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
这时候,我就在想,民法可真是细致入微啊,连这种好人好事背后的权利义务都规定得清清楚楚,感觉民法像是一个超级智慧的老管家,什么事儿都能安排得明明白白。
不当得利就像是一场意外的财富游戏。
比如说,你去银行取钱,结果银行柜员不小心多给了你一笔钱,你平白无故多了这笔钱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这时候你就不能心安理得地拿着这笔钱,因为民法在背后盯着呢,你得把这笔钱还回去,这就是一种债的关系。
王先生讲这部分的时候,就像是一个严厉的老师,在告诉你,不属于你的东西可不能乱拿,拿了就得还,这种清晰的规则让我感受到民法的公正。
再说说侵权行为吧,这就像是一场有人捣乱的戏剧。
有人故意或者不小心伤害了别人的权益,不管是打伤了人还是弄坏了别人的东西,这就引发了侵权之债。
在这个时候,受害人就像一个被欺负的小朋友,民法就像一个超级英雄站出来,说:“别怕,你有权利要求这个捣乱的人赔偿!”王泽鉴先生通过很多实际的案例来解释这些概念,就像是把这个超级英雄的故事讲得绘声绘色,让我这个读者能够很容易地理解侵权行为背后的债的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心得体会在法律的整个体系中,宪法“高高在上”,规定着我们可以拥有的各种权利;刑法打击犯罪,震慑“坏人”,一般来说却很难和大多数老老实实过日子的老百姓发生关系。
而民法则涉及每个人从生到死、从工作到生活的各个领域,时时和我们发生着关系。
如今距离上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已逾15年。
这些年来,社会上方方面面的变化深刻而又广泛,依法治国的理念渐渐地深入人心,所以,这一次民法总则草案的审议、表决注定会备受关注。
正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所说,我国公民依据宪法拥有广为的权利和民主自由,而民法总则草案则对民事权利搞了扩充性规定。
历经多次表决,民法总则草案“权利法”色彩愈发显著。
从时间上讲,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连接生死,正在扩展着我们一生的权利——当生命尚在孕育,民法总则就已经明确:“胎儿享受民事权可继承遗产”;当孩童初解世事,民法总则就会告诉8岁的孩子:你已经具备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成为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意志行使民事权利;成年以后,民事权利自然会和你的生活息息相关;而年至垂暮,民法总则又专门明确了失能老人的监护制度……从空间来看,我们的生活涵盖交互式与现实、日常与突发性、社会与自然环境,而民法总则涵盖各个领域,使宪法所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妥妥放置。
比如,随着我们的生活“身陷网中”,民法总则就规定:数据、网络交互式财产做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害。
再比如说,山寨、高仿、剽窃、抄袭等等入侵我们的工作与生活,早已沦为大家热议的焦点,而民法总则表示,民事主体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并紧紧围绕知识产权维护并作了一系列有关规定。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对环境的破坏影响着我们的健康与安全,而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回应社会热点,同样对我们在生活环境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作出了保障,要求损坏环境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等的民事责任。
除了日常的工作与生活,遭遇突发事件时,我们总是渴求社会上“古道热肠”的人多一些、再多一些,但见义勇为者有时却遭遇“流泪又流泪”的不能公正待遇。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刚开始翻开这本书的时候,心里是有点小打鼓的。
毕竟一提到民法债编,感觉就像是进入了一个满是法律条文和复杂规则的迷宫。
但是,王泽鉴先生就像是一位特别贴心的导游,他用简洁明了的语言,一点一点地把这个迷宫的路线给咱指清楚。
先生在书里举的那些例子啊,真的是一绝。
就好像是把那些高高在上、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一下子拽到了现实生活当中。
比如说讲到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可能直接看法条,脑袋里是一团浆糊,但是先生一举例,什么甲和乙之间因为买卖东西产生了债权债务,这就好像是看到隔壁邻居之间的事儿一样,一下子就明白了。
这让我感觉法律不再是那种离我们十万八千里的神秘东西,而是就在我们身边,影响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而且呢,从这本书里我还感受到了民法债编的那种严谨性。
债编就像是一个精密的机器,每个零件(法律规则)都有它自己的位置和作用。
王泽鉴先生把这个机器拆开了,又重新组装给我们看,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各个零件之间是怎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这时候我就想啊,咱们的社会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转,这背后民法债编可真是功不可没呢。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一点挑战都没有。
有些地方的法律推理还是需要我反复琢磨的。
就像在处理一些复杂的债务承担和债权转让的问题上,那些逻辑关系就像一团乱麻,需要我跟着先生的思路,慢慢地梳理,才能找到线头。
但是这种挑战也很有趣啊,就像是在玩一场解谜游戏,每解开一个小谜题,心里就特别有成就感。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就像是被王泽鉴先生悄悄塞了一把打开民法债编大门的钥匙。
以后再看身边那些涉及到债的事情,比如合同纠纷啊,借贷关系啊,就有了一种新的视角,不再是雾里看花,而是能大概明白其中的法律门道了。
我觉得这本书对于像我这样想要了解民法债编基础知识的人来说,就像是一座灯塔,在法律知识的海洋里,给我们照亮了前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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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王泽鉴《民法总则》有感一、作者简介王泽鉴,男,一九三八年六月二日生,台湾台北人。
台湾大学法律学系毕业,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期间,以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到慕尼黑大学,师从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一九六八年获得博士学位。
毕业后,王先生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任教期间曾担任台大法律系系主任及法律研究所所长。
并创办台大法学论丛,出版台大法学丛书,前者已有三十余卷,后者多达数百册。
王泽鉴先生精通数国语言,曾先后在德、英、美、澳等国从事教学及研究工作,出版民法学说及判例研究、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法学专着近二十册。
二、《民法总则》(增订版)简介台湾着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早已为祖国大陆法学界所熟悉,这不仅因为他多年来致力于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法学交流工作,深得祖国大陆法学界人士的敬佩,更因为他的着作《民法总则》于2001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这部巨着也受到祖国大陆民法学界的重视。
王泽鉴教授注重运用理论以处理实际问题。
他的着作《民法总则》就说明他对理论与实例的并重。
数十年来,他的这种研究风格已经愈趋精致,甚至使台湾地区的民法学的研究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王先生在该书中提倡“实例研习”法,具体来讲就是在讲授民法理论时,通过一定的实例去讲述.而不是仅仅讲抽象的理论。
王先生的这部着作,着手于十余年前,最初于1982年在台湾地区出版,经反复修改补充,始成现在的规模。
祖国大陆的民法体系虽与台湾地区现在的“民法”体系略有差异,但就整体而言,民法理论基本相同,所以这部书对祖国大陆的民法学者而言也是十分有用、有所教益的。
在《民法总则》一书中,王先生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
本书以台湾现行民法总则编的编制体系为依托,借助实例,引导读者认识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把握民法上的概念形成与体系构造,了解私法上的基本规范模式;同时,藉由教科书与实例研习两者结合之体裁,意在使读者深刻体会民法总则与其他各编在体系、功能及解释适用上的关联,启发读者法学上的想象力,提升法学论证的素养。
三、《民法总则》(增订版)读后感台湾民法学大家王泽鉴先生在大陆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享有盛誉。
并且大陆民法学生亦大有“言必称王泽鉴”之势,究其本源,盖因王先生的巨着《民法总则》已广相传阅,其善于启发读者法律思维的民法学功底实在令人景仰。
《民法总则》向我们介绍了有关台湾“民法”的最新修正部分,在大陆紧锣密鼓地起草民法典之际,其可借鉴之意义自不待言。
同时,该书是王先生极力倡导以“实例教学法”来编写民法教科书的成果,该系列以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来阐述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笔者主要因后者而感触颇深。
(一)编写体例上,宏观微观相互呼应《民法总则》在宏观上的编写体例以私权利贯穿始终。
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着《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
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
《民法总则》在微观上的编写体例则采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
其基本路径为:举出实例→提出问题→阐释实例所涉及民法学之基本概念和原理→实例解说→体系图示。
对于研习民法的读者来说,这个路径的基本义理与常规的学习方式(预习→学习→复习)暗相吻合。
将本应由读者自己设计的三个学习阶段化为一体,为读者省心省事将其遗力去钻研艰涩的理论问题提供精力上的支持。
此与一般的民法教科书旨趣大相径庭,令读者不但耳目一新,而且可以从中获得许多法学思考上的乐趣,尤其是在法学思维光芒散发之处,让人常感“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倍感讶异和欣喜!(二)以请求权基础,划分民事权利关于私权利的划分,我们熟知的是根据私权利内容的不同而将民事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而另一种更为重要(之所以说它更为重要,是相对于我们对之比较陌生而言)的划分方法却没有引起我们应该有的重视。
该划分方法指的是依据权利的作用将民事权利分为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查我国大陆之民法总论教材,要么对此种分类语焉不详,要么是蜻蜓点水一笔带过,丝毫未发掘出此分类所蕴涵的法律思维的宝藏。
就请求权而言,它指的是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居于枢纽地位”,而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易言之,即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先生在《民法总则》中不厌其详地运用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对书中所涉及的实例进行分析,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希能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来回穿梭于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间的思考能力”。
的确如此,法律人在面对复杂交错的法律关系之时,若要处乱不惊,必须培养平行思维甚至多向思维。
而请求权基础的方法不失为培养此种法律思维的好方法。
当我们看到用请求权基础的方法能够如此完整而有条理地分析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之时,不禁拍案叫绝!若能掌握此种法律分析方法运用于理论及实践问题的探讨,对于法律人来讲是大有收益的。
(三)严谨的法律,也能启发思维的火花法律常给人以严肃、死板的印象,法学教科书更给人以教条、须死记硬背之错觉。
盖因在我们在接受法学教育之时,很少遇见甚至根本没有碰到过可以启发我们法律思维的“火花”。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若读者能在研习枯燥、乏味的法学教材之际享受到法律思维之“火花”给我们带来的欣喜、满足和成就感,此必能促使读者继续仔细研习,甚至对之爱不释手。
此类法律思维的“火花”在王先生的《民法总则》中虽不能说俯拾皆是,却频频出现。
譬如关于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见书P255)、胁迫之不法性问题(见书P399)、自己代理无效之例外(见书P456)、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并行与独立(书中多有涉及,尤其是关于无权处分一节论述甚详)、意思表示的发出(王先生特提出意思表示发出之意义,以引起读者之重视)、表示使者与接受使者的区分等等,可以说是不胜枚举的。
为使读者能切实地和笔者分享一下此法律思维“火花”给我们带来的欣喜,笔者仅就“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进行简要介绍,由读者自己去品味(见书P456):限制行为能力人甲于郊外拾得魔轮牌越野车,交警局招领,6个月内无人认领,警局即将该车交付于甲(依据台湾“民法”的规定,遗失物招领之情形,6个月内无人认领者,该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
此与大陆民法规定有所不同)。
那么6个月后如果失主再以拾得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甲不能取得遗失物之所有权,则如何处理?依据台湾“民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原则上得依法定代理人之允许,否则,单独行为无效,契约行为效力未定。
现在问题的焦点在于,关于遗失物的拾得是否为法律行为。
依据通说,遗失物之拾得为事实行为。
所谓的事实行为,指的是事实上有此行为,无庸表现内心的意思内容,即生法律上效果,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问。
而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之规定。
比如占有的取得、无主物之先占、埋藏物之发现、添附、无因管理等都是事实行为,均不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上之规定。
如此具有说服力的解释令人颇有茅塞顿开之感,随着王先生的步步导引,先前的疑问和困扰都获得了答案,很让人释然!(四)严谨的论证,体现极高的法学素养王先生民法造诣之深,特别是论证法律问题的功底,吾辈难望其项背。
笔者在研读《民法总则》之时,对此感触最深者莫过于在阅读其论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一段(P496—P497):首先提出问题:无效系确定、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行为上的效力;而撤销系溯及的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那么无效的法律行为得否撤销?接着摆出反面观点及理由:无效法律行为不得撤销。
理由是“法律上因果关系”规则,即一个法律效果不可能二次发生,或二次消灭。
即无所谓之“法律上双重效果”,例如:某人已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某物之所有权,则其不能再依其他构成要件比如取得时效而取得之,此即一个法律效果不能二次发生;某一法律行为已基于某一法律构成要件如无行为能力而罹于无效时,则不能在依其他构成要件如欺诈而撤销之。
最后亮出自己的观点和理由:无效法律行为得撤销。
理由是:法律对于一定事实,赋予特定的效果引起权利之得丧变更,乃是基于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
法律的适用属于规范世界,法律效果的归属,不能以自然因果关系加以理解。
比如某人遇车祸身亡,在医学上固不能使之再度死亡。
法律行为无效时,在法律上则仍可再撤销之。
无效,指的并不是在消灭某种已存在之有之事物,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
撤销,指的并不是毁灭某已既有事物,而是在产生某种法律效果。
此即自然世界与法律世界之不同。
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同时产生无效的法律效果时,比如禁治产人甲想乙购买某屋,该屋于订约前已烧毁,则其买卖契约,一则因甲为无行为能力人而为无效,一则因标的物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
甲可选择其一而为主张。
因此,若同一法律事实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为无效,一为可撤销,即使其经撤销后法律效果相同,最多只可认为其撤销在实际上无必要,而不能认为其撤销在概念上不可能! ( 燕南,诸如此类论证方法在《民法总则》中常为运用,如果读者亲自多加揣摩,必能潜移默化地训练其逻辑思维能力和论证能力。
(五)研读该书,获得民法学殿堂的敲门砖我国传统的民法教学一般注重的是以民法典为依托的理论阐述,只是在讲述理论中涉及少量的例证,而此举例仅为一种民法教学的辅助方法。
这种教学方式的确积重难返,流弊甚多,令许多学子“望洋兴叹”,迷失在如云雾般的理论构架之中。
近年来有提倡英美式案例教学法的苗头,但是,由于案例有限,无法涵盖民法理论之全部,结果读者了解到的也只是支离破碎的民法学知识,而此无逻辑体系的知识于法律人来讲,实益无多。
王先生在其《民法总则》中采用了实例研习的教学方法,汲取了前两种教学方法之精华并有所创新。
《民法总则》中所采实例有的取自司法实践,有的取自作者自己的设想或创新,因而可兼顾民法理论的各个方面,阐幽发微,于无声处见真知!我国大陆着名法学家谢怀拭先生在该书序言中对于王先生创制之实例研习的方法大加赞赏,并称“他(王泽鉴)这种致力于民法教育的精神,实在难能可贵,令人敬佩”。
当然,《民法总则》中也存在些许轻微的技术上的瑕疵,譬如:在该书第501页关于“负担授权”的解释中即存在此类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