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应急发电机的PSC检查
船舶焚烧炉的PSC检查要点及公约要求
船舶焚烧炉的P S C检查要点及公约要求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船舶焚烧炉的P S C检查要点及公约要求船舶焚烧炉用于焚烧船舶上的固体垃圾和污油,主要由焚烧炉主体、带加热器污油柜和烟气风机三大部分组成。
检查重点1、船上焚烧物质检查通过检查船舶垃圾记录薄,核查船上是否焚烧了含有公约附则VI/R16.2所禁止的物质,对发现存在焚烧含聚氯乙烯(PVCs)物质的,应进一步核实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中是否允许焚烧该物质。
2、外观性检查(1)船上是否持有焚烧炉操作手册;(2)焚烧炉炉壁隔热耐火砖/耐火材料是否完好;(3)控制箱配电板前是否铺设绝缘装置;(4)焚烧炉显要位置是否设有警告牌;(5)燃烧器的燃烧供给管路上是否按规定设置了两个燃油电磁阀;(6)各个燃烧器、泵、过滤器等下面是否按规定设置集油盘。
3、操作试验检查(1)对于分批装料的焚烧炉,观察其燃料室的温度在起动后5min内能否达600℃;(2)旋转或运动机械及裸露的电器部件是否收到保护;(3)燃烧过程中炉膛内气压能否保持负压;(4)燃烧室安全观察孔能否有效观察到燃烧情况;(5)焚烧炉安全切断装置是否有效;(6)当出现燃烧故障、负压保护、燃烧室高温及其他连锁保护时能否有效切断燃料供应,相关报警装置工况是否良好;(7)燃烧室高温保护工况是否良好(可通过设定保护温度值进行测试);(8)人工装料的闭锁装置状况是否良好,对于装料不采用装料闭锁装置的,其连锁装置在焚烧期间或炉膛温度高于220℃时,装料门能否保持锁闭;(9)在焚烧作业或炉膛温度高于220℃时,出灰口连锁装置能否保持锁闭;(10)船员是否熟悉焚烧炉应急停止开关的位置,应急停止功能是否良好。
公约依据MARPOL公约附则VI;焚烧炉性能标准要求,具体包括:MEPC.59(33)、MEPC.76(40)、MEPC.93(45)和MEPC.244(66)。
船舶设备的维护保养与PSCFSC检查
二、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 滞留时,PSC/FSC官员评估考虑
A.1052(27)号大会决议第3章 违规与滞留:
3.1 低于标准船舶的认定 3.1.1 一般来说,如果船舶的船壳、机器、设备,或操作安全实质上低于
有关公约要求标准,或船舶不符合安全配员文件的要求,该船舶被认为低
于标准的船舶,特别是由于: 1/缺少公约要求的主要设备或装置; ——“设备要有”
册、说明书及其他;机器处所的油类和含油混合物;液货船货物处所的
装卸和洗舱程序;包装类危险货物和有害物质;垃圾;生活污水;防止 空气污染等作出了具体检查要求。
三、船舶安全检查(PSC/FSC) 需要高质、有效的维修保养
船舶安全检查(PSC/FSC)的项目主要包括:结构、机器处所、
载重线的核定条件、救生设备、防火安全、海上避碰、货船构造、
主要内容
一、
• PSC/FSC检查的基本原则
• 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滞留时, 二、 PSC/FSC官员评估考虑 • 船舶安全检查(PSC/FSC)需要高质、有效的 三、 维修保养
一、 PSC/FSC检查的基本原则
对于安全检查来说,掌握对设备与系统的公约、规则
要求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我们实施安全检查的依据与基础。
在检查船舶设备设施时,应形成对其维护保养状态的总体印
象。大量临时性修理的存在,如管路卡箍或水泥堵漏箱等,都说
明船东、船舶不愿对其进行永久性修理。临时性修理在船舶安全
检查中是不被认可的,其仅仅是在船舶紧急情况下进行的一种暂 时性的处理。
二、在决定船舶存在的缺陷是否严重到实施 滞留时,PSC/FSC官员评估考虑
1/ 该船是否持有有效的相关文件与证书。
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的PSC检查
船舶柴油发电原动机的检查1、法律依据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27条第一款规定:当机器存在超速的危险时,应有措施以保证不超过安全速度。
第二款规定:当主机或辅机经受内部压力并可能受到危险的超压时,应有措施切实防止这种超压的压力。
第四款规定:缸径为200毫米或曲柄箱容积为0.6立方米及以上的内燃机,应设有适当形式和足够释压面积的曲柄箱防爆安全阀。
安全阀的布置或提供的措施,应保证阀排出的气体对人员伤害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款规定:主内燃推进机械及辅机,应设有发生诸如滑油供应故障等可能导致机器的迅速破坏、严重损伤或爆炸的故障时能自动停车的装置。
主管机关可允许采用自动停车装置的越控装置。
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31条第一款规定:对船舶推进和安全所必须的主机和辅机应设有有效的操作和控制装置。
第六小款规定:即使在遥控系统的任一部份发生故障时,推进机械仍能就地进行操纵。
第七小款规定:遥控系统的设计应在发生故障时能给出报警。
第四款规定:一般自动起动、操作和控制系统应包括人工越控自动控制的装置。
这些系统的任何部分发生故障应不致妨碍使用人工越控功能。
SOLAS公约1997综合文本第Ⅱ—1章第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主电源至少应由2台发电机组组成。
第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这些发电机组的容量,应当是任一发电机组停止供电时,仍能对正常推进操作和安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
第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发电机组在任一发电机或其原动力源失效时,应保证其余发电机组仍能对主推进装置自瘫船状态起动所必需的设备供电。
第53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当电力通常由1台发电机供应时,应设有适当的卸载装置,以保证推进、操舵及船舶安全所要求的各种设备的供电完整性。
在处于运行中的发电机损坏时,应有充分的措施自动起动备用发电机,并与其主配电板接通。
此备用发电机应有足够的功率从事推进和操舵。
第53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如电力通常由1台以上的发电机并联工作同时供应时,应有措施,以保证当其中1台电机组损坏时,其余各台能继续运行从事推进和操舵而不超负荷,并保证船舶安全。
船舶机舱应急逃生通道的PSC检查
船舶机舱应急逃生通道的检查1.法律依据SOLAS公约第Ⅱ—2章第28条第2款第2项规定:船员经常使用的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之一,应避免直接进入任何特种处所。
第Ⅱ—2章第28条第3款第1项规定:客船的机器处所应设有两个脱险通道,此脱险通道应为尽可能远离的两部钢梯子,通至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并从该门至相应的救生艇、筏的登乘甲板应设有通道。
其中一部钢梯从机舱处所的下部起至该处所外面的一个安全地点,应能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或一部钢梯通向该处所上部的一扇门,从该门通往登乘甲板应设有通道;此外,从该处所下部与上述钢梯分隔足够远的位置上设有一扇能由两面操纵的钢门,以提供从该处所下部通往登乘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如该机器处所位于舱壁甲板以上,则应设有尽可能远离的两个脱险通道,而此通道通往的门,应位于能通往相应的救生艇、筏的登乘甲板的位置。
这些通道如需要使用梯子时,应为钢质梯。
第Ⅱ—2章第28条第3款第2项规定:在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客船)上,主管机关考虑该处所上部的宽度及布置后,可免除其中的一条脱险通道;在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上,只要这一处所有一扇门或一部钢梯即可提供抵达登乘甲板的安全通道,则主管机关考虑了这一处所的性质、位置和是否经常有人使用后,可免除其中的一个脱险通道。
第Ⅱ—2章第28条第3款第3项规定:位于机器处所内的机舱集控室应提供两条脱险通道,其中一条至少应能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直至机器处所外面的一个安全地点。
第Ⅱ—2章第45条第3款规定:货船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有两个脱险通道。
脱险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1、两个脱险通道应为两组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至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并从该门至开敞甲板应设有通道。
一般,其中一部钢梯从机舱处所的下部起至该处所外面的一个安全地点,应能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该遮蔽应是钢质的,如果需要,应予隔热,并使主管机关满意,且在下端设有1个自闭式的钢门;但是,如果由于机器处所的特殊布置或尺度,从该处所的下部有1条安全的脱险通道,则主管机关可以不要求这种遮蔽。
CIC08-应急电源PSC检查要点
船舶的原始动力——应急电源船上推进与安全的设备正常情况下由主电源供电。
但长时间的海上航行,主电源难免会有出现故障的时候,这就需要应急电源向船上的应急设备进行短时间供电,如船舶逃生通道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讯设备、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等,以便船舶进行应急避险操作和人员安全撤离。
一公约要求船舶的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或者是一组蓄电池。
1.安装位置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位于最高连续甲板以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
它们不应位于防撞舱壁的前方。
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如应急电源是应急发电机,则除会妨碍应急配电板的操作外,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电源在同一处所。
如果以蓄电池作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则应安装在接近应急蓄电池间的处所,但不得和蓄电池在同一处所。
2.供电范围(货船)(1)以下处所的应急照明需要应急电源供电: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undefineda.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3h:每一集合和登乘地点和舷侧(集合站、登乘站;救生艇筏及其降落设备和降落的水域)。
b.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18h:所有服务和居住舱室的走廊、梯道、出口和载人电梯及其围阱;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包括其控制站;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和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存放位置;操舵装置处;消防泵,喷水泵(如设有)和应急舱底泵(如设有)和其电动机起动位置;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2)以下设备需要应急电源供电:a.对下列设备供电18h: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信号灯;SOLAS第Ⅳ章要求的通讯设备;b.对下列设备供电18h,除非这些设备能由一个设置于适当处所供紧急情况下使用的蓄电池组独立供电18h)紧急情况下所需要的所有内部通信设备;第V章19条要求的船上航行设备(小于5000总吨的船舶可以免除);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用于继续操作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报警按钮和紧急情况下需要的所有船内信号。
船舶应急发电机的PSC检查
船舶应急发电机的检查正常都由船上的主电源供电,一旦主电源出现故障,就必须由应急电源向船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信设备、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短时供电(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以便在紧急情况时,能保证船岸通信的畅通及船上人员的安全撤离。
因此,应急电源是船上非常重要的安全设备。
1.法律依据SOLAS74/78第II-1章对应急电源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1.1 客船和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1.2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
(货船:除在例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允许外)它们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
1.3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与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时)和主配电板的相对位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以保证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应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控制和配电。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所在处所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1.4 如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在各种情况下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以短时间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1.2 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或一蓄电池组。
当应急电源是发电机时,应满足:1.2.1 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ºC;1.2.2 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起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本章所指的设备也应自动转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
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及其特性,应能尽快地在最多45s内使应急发电机安全和实际可行地承载额定负载;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组的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全部耗尽(“——”部分不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1.2.3 除设有符合本章3所规定的自动起动应急发电机的货船外,应设置一蓄电池作为临时应急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2.3.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1.2.3.2 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船舶PSC检查常见缺陷
船舶PSC检查常见缺陷由于我司船舶航行在世界各地,自施行PSC检查以来,我司船舶在各地接受了PSC检查,在检查出的缺陷中,有很多共性的东西,我将该缺陷进行了归纳汇总,并将缺陷据职务进行了分类,以方便各职务人员进行参考(检查时间为1999年5月至2002年11月)。
由于各地检查官对公约的理解不同,故掌握的标准也略有差异。
有些要求并不是公约强制要求的,但为了PSC检查能顺利通过,建议还是满足检查官的合理要求。
船长常见缺陷1.《油污应急计划》中的港口主管机关地址与电话号码应保持最新,必须及时从INTERNET上更新。
(可从代理处索取,一般每年11月更新一次)。
对油污应急计划内容要熟练掌握,要能对答如流。
防污器材与应急计划手册中不符,油污应急计划中的应变表不是最新的。
油污应急计划培训应有记录。
油污应急计划变更页上没有及时记录,油污应急计划无船级社盖章。
溢油间去油剂必须配备200L,SOEPP附图没有插入后面的空白页内,油污应急计划中未记录INCHON 港主管机关电话号码。
2.船舶证书复印件应张贴于生活区。
IOPP证书附件中2.3.3项“有报警和手动停止装置”,但船上没有配备手动装置。
IOPP证书应有修改的油柜清单,并经船级社签署。
污油柜容积没有记录在IOPP证书上,IOPP证书上油水分离器应符合公约EPC60(33),但属于A393(X),要求通知船检。
IOPP证书上焚烧炉焚烧单位应为升; IOPP附加项中污水舱不符和要求;特别检查项目报告文件不符和要求,油水分离器不是自动停止设备,CCS的IOPP证书中未标明船上已有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的15PPM滤油设备。
IOPP证书上填写的舱容积与实际不相符合。
3.安全设备证书:最后一页应标明哪一个艇为救助艇。
第二页:若有免除证书应附在证书后面,如:秦海轮有两项免除:一项为货舱固定灭火系统免除证书,另一项为:DF免除证书。
安全设备证书内救生筏载乘总人数为25人应改为50人,起货设备年检过期。
船舶港口国psc检查项目(轮机部)及注意事项
船舶港口国psc检查项目(轮机部)及注意事项
船舶港口国 PSC 检查项目(轮机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证书:检查船舶证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 船员配备:检查船员的数量和资质是否符合最低配员要求,值班船员是否达到 STCW 的标准。
3. 船舶设备:检查船舶的机舱设备、甲板机械、通讯设备等是否完好、有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 船舶维护:检查船舶的船体、甲板、舱室等是否有破损、腐蚀、漏油等情况,船舶的卫生状况是否良好。
5. 船舶操作:检查船舶的航行、停泊、装卸等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注意事项:
1. 保持船舶证书的有效性:及时更新和更换证书,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完善船员配备和管理:保证船员的数量和资质符合最低配员要求,建立完善的船员档案和培训制度。
3. 保持船舶设备的良好状态: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的设备。
4. 严格执行船舶维护和卫生制度:建立完善的船舶维护和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保持船舶的整洁和卫生。
5. 规范船舶操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航行、停泊、装卸等操作,确保船舶的安全和稳定。
6. 加强与港口国的沟通与合作:尊重港口国的法律法规和文化习惯,加强与港口国的沟通和合作,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
应急发电机常见PSC检查缺陷及相关公约要求
应急发电机常见PSC检查缺陷及相关公约要求现场检验中多次发现该控制箱由启动蓄电池供电,并未由连接专用蓄电池的充放电板分路供电(或UPS供电),造成当蓄电池失电后进行瘫船状态的手动启动时,虽可以启动柴油机但不能调速和并网发电。
PSC检查中常见的缺陷有:1、应急发电柴油机的应急启动空气瓶供气阀应为止回布置,该阀多次被发现倒立和侧卧布置(或者仅用截止阀),使止回失去作用(或不具备止回作用)。
下图为经过纠正后具有止回作用的阀状态。
2、应急发电柴油机的排烟管和废弃涡轮增压器的废弃侧等高温热表面应进行热绝缘防护。
下图所示为未进行热绝缘防护的缺陷。
3、根据 SOLAS 的 2000年修正案,2002 年 07 月 01 日以后建造船舶应急发电机组的柴油机供油柜速闭阀的控制装置应与机舱油柜闭阀控制装置分开布置,在现场检验中有发现应急发电机组油柜速闭阀与机舱油柜速闭阀布置在同一位置内的,如图(1)所示,图(2)为整改后的布置。
4、应急发电机缺少高压油管保护及泄漏报警装置套件,或轮机员对应急发电柴油机的高压油管泄漏报警不熟悉,也不知道如何试验和日常保养。
下图为应急发电柴油机高压油管套件。
SOLAS公约有关应急发电机的相关要求1应急发电机组应在温度为0℃的冷机状态下,仍能立即起动。
如这无法做到,或如果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则应采取主管机关可接受的措施保有加热装置,以确保发电机组能立即起动。
2凡属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起动装置,其储能容量至少能供连续三次起动。
除能证明人工起动有效外,还应设有在30min内再起动3次的第二能源。
2.1对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下述要求,以替代本条2中第二句的规定:储备的能源应受到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耗尽,除非设有第二套独立的起动装置。
此外,还应设有能在30min内起动三次的第二能源,除非人工启动能被证明是有效的。
3储备的能源应一直保持如下:3.1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保持能量;3.2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瓶通过一个合适的止回阀保持供气,或由一个应急空气压缩机保持供气,该空气压缩机如系电力驱动,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3.3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储能装置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装置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得有任何其他用途。
PSC全面检查项目
一般PSC检查的项目,请各部门参考:一、救生设备1、救生艇和救助艇1)内外部壳体、标记状况良好2)两舷手抓索、舭龙骨架良好,护艇滑架、护舷材和顶部及侧面底部的反光带良好3)螺旋桨、护管及轴和离合器、舵杆、舵柄、舵和尾轴支架良好4)横座板、边座椅、桨架/桨叉、泻水孔和舷缘良好,安全带良好5)救生艇和救助挺标示:人数、容积等6)密封塞子和表示位置的链子7)舱底泵带管子一同试验8)手提式灭火器即可可用9)脱钩指示显著张贴并使用船员熟悉的语言10)如使用自供气装置,空气瓶正确充灌并装有压力表11)所装的水喷淋系统状况良好12)艇内释放装置状况2、救生艇和救助艇引擎1)救生艇和救助艇艇机启动和运行试验至少3分钟,并试验正反转装置2)使用正确语言的操纵发动机的防水说明张贴在机旁3)发动机、盖子、机座、排烟管状况良好4)手动推进设备操作良好5)如果是蓄电池启动,确认蓄电池已充满6)燃油柜和机壳状况良好,无锈蚀或腐蚀7)确认油柜、油位8)确认无废气,燃油,滑油泄漏3、救生艇属具1)淡水器完好2)足够淡水3)食物和设备容器水密4、救生艇/救助艇降落设备1)降落装置在甲板部分的甲板板和附件状况2)降落装置无腐蚀发生3)滑轮、眼板和其他活动件的状况4)艇架基座和顶部、绞车基座无腐蚀5)绞车、限位器、刹车和回收装置操纵指示(机械、气动等)6)2条救生索装设在吊艇张索上7)登乘位置的应急照明操作指示8)使用IMO符号的救生艇筏降落说明张贴在艇筏和控制位置附近并靠近应急照明9)集合和登乘位置照明足够并由应急电源供电10)登乘位置状况良好,照明工作正常并能照到水面11)救生艇筏降落水域提供足够照明12)登乘梯状况良好并能满足要求5、救生筏存放和位置1)救生筏标示:船名、制造厂、系列号、上次检修日期2)静水压力释放装置每隔不超过12个月进行一次检修3)静水压力释放装置安装、正确连接薄弱环、上次检修日期4)自由释放布置,无阻碍和不适当的绑扎5)救生筏容器张贴着检查条码6)救生筏配备了合适的登乘梯7)刚性救生筏,首缆状况良好8)刚性救生筏,内部照明工作正常9)对于刚性救生筏,应对其进行合适的检查和考虑6、个人救生装置1)每人一件的带反光带、灯、哨的救生衣存放于便于进入并明显标志的位置,如机舱、驾驶台,存放位置附近已张贴IMO标志2)至少12支红光降落伞火箭信号,并处于有效期,存放位置附近已张贴IMO标志3)至少4支抛绳器,并处于有效期,存放位置附近已张贴IMO标志7、救生圈1)满足要求数量的救生圈状况良好并正确的标有船名和船籍港及贴有反光带2)在驾驶台两侧配有两只带自亮浮灯和烟雾信号并能快速释放并由足够数量的救生圈3)每舷至少有一个救生圈应装有可浮式救生索4)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装有自亮灯,灯亮分布在船舷两侧5)装有自亮灯的救生圈不应是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8、通信1)救生筏正确配备了双向无线电话设备,并状况良好2)应配备1套固定或手提式的应急设备,共船上双向通信联络用3)应配备1套通用应急报警系统,且状况良好,该系统应以有线广播系统或其它适宜的通信设施作为替代9、船上培训和须知1)应急部署表和应变须知应张贴在船上的明显处,应变须知应提供给船上所有人2)救生艇筏操作须知应正确张贴,并使用IMO标识3)应急授课和训练应按要求进行,并保持记录10、维护和检查: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应按要求进行,并保持记录。
应对船用柴油机高压油管保护PSC检查的注意事项
应对船用柴油机高压油管保护PSC检查的注意事项一、SOLAS公约要求及修正情况1、1994年5月IMO召开的第63届海安会通过了MSC.31(63)号决议,该决议附件2对SOLAS2-2章第15条做了修正,首次提出对船用柴油机高压油管进行保护。
MSC.31(63)号决议附件2于1998年7月1日生效,其对船用柴油机高压油管保护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所有船舶,内容有两点:(1)位于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一个能够容纳燃油的套管管路系统以防止高压管路发生故障。
有护套的管路与里面设有高压燃油管的外管组合构成一个永久性总成。
套管管路系统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并应设置一个燃油管路故障报警装置。
(2)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2003年7月1日之前,遵照执行(1)的要求,除非发动机输出功率在375KW及以下,且燃油喷射泵供给一个以上的喷油嘴可用适当的围蔽来替代(1)所述之套管管路系统。
2、根据执行MSC.31(63)决议过程中提出的反馈意见,IMO于2005年6月15日召开的第80届海安会上通过了MSC/Circ.1170,对MSC.31(63)号决议中关于SOLAS2-2第15条修正案进行修正,明确提出对船用柴油机高压油管保护的要求仅适用于1992年2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的船舶,相比MSC.31(63)号决议缩小了适用范围。
3、IMO于2006年5月18日召开的第81届海安会上通过了MSC.201(81)号决议,正式将MSC/Circ.1170对高压油管的相关要求以决议形式提出执行。
二、船用柴油机高压油管保护技巧及注意事项1F检查中的应对技巧1、根据公约法规要求和船检证书中核注的柴油机数量和功率,实地查看船舶是否安装了符合公约法规要求的柴油机高压油管保护装置,对安装高压油管套管管路保护系统的要检查其型式认可证书和产品证书,对装有适当围蔽装置的要检查其是否能达到防火的目的。
船舶抵港前PSC自查项目表(二管轮)
油舱空气管、测量管、加装管路、围油槽
各管路、阀门、空气管头、接口状况良好,无过度腐蚀或破损泄漏;
测量管盖子无缺失,自闭装置正常,无常开状况;
围油槽内清洁,无腐蚀或破损,泄放塞无缺失。
机舱油柜液位测量装置
油柜液位显示装置状况良好;玻璃管液位计无破损,未用塑料管等代替;
重力自闭式等机舱油舱测量管的自闭装置完整,保持常闭。
排气管应有良好隔热层,无泄漏;
机电遥控、监测系统及温度/压力指示系统应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集控室设备和指示器、报警(如低压、高温等)、保护等保持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副机安保系统试验正常;
检修后全部副机高压油管护套安装良好,密封有效。
辅助机械
为副机服务的各油泵、水泵、分油机、空压机等运行情况良好,仪表和报警正常,机身及底盘清洁无油污。
应急速闭装置
风油切断及速闭装置
应急风、油切断及机舱油柜速闭装置应定期试验,保持随时可用状态,其操作处有明显标志。
应急电源
应急发电机原动机
简明启动说明清晰张贴在应急发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机附近;
应急发电机能在模拟失电状态下迅速自动启动(如可行,进行试验)、供电;
应急发电机的两种启动方式均试验正常,且有足够的储备能源;
应急发电机油柜内要有充足的燃油;
应急发电机外观良好,无油泄漏痕迹,无烟气泄漏;
应急能源(蓄电池等)放置处所通风、照明、风雨密正常。
备注
完成日期:完成人(签名):
船舶抵港前PSC自查项目表(二管轮)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要求
检查结果
副机系统
副机
外表及底盘应保持清洁,无油迹,无严重锈蚀;
遥控、应急操纵、空气起动系统(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正常,无空气漏泄,有足够启动空气储备;
救生艇发动机的PSC检查
船员是否了解自身在救生应变部署中职责
19
救生艇和用吊架降落的救生筏是否可在SOLAS公约是否在检验期限内
4.
在对船舶救生艇发动机的检查项目进行PSC检查发现
缺陷时,应责成船方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缺陷并复查。对于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各海事部门应对其复查,直至复查合格后方可允许其继续履行证书规定的职责,并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作出处理。对于不合格的海船船员,各海事部门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105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如果船员实际操作和安全知识检查的不合格项目涉及到专业培训、特殊培训机构,应对专业培训、特殊培训证书号码、培训机构名称、发证机关名称做出记录。
2、设备性能检查
对救生艇发动机的设备性能检查,主要检查救生艇发动机是否冷态下可迅速启动;救生艇发动机离合器及倒车装置是否正常;救生艇发动机电启动及照明用蓄电池电压是否足够;封闭式救生艇内空气瓶是否充满空气;放艇设备装置是否灵活;救生艇和用吊架降落的救生筏是否可在SOLAS公约规定时间内降落水面;重力式放艇装置钢丝是否在检验期限内。
10
救生艇发动机是否有耐火材料制成的防护罩
11
救生艇发动机尾轴及转动部分是否有防护罩
12
救生艇发动机排烟管是否有石棉布等绝热材料包装
13
救生艇发动机电启动及照明用蓄电池电压是否足够
14
封闭式救生艇内空气瓶是否充满空气
15
每周是否至少启动救生艇发动机一次并记入《轮机日志》
16
放艇设备装置是否灵活
17
船员是否熟练使用放艇设备装置
救生艇发动机的PSC检查
1、初步检查
PSC检查官首先检查救生艇的船首是否有船名标志(中国船籍船舶还要有中文船名)、乘客定员标志;船尾是否有船名标志,船籍港标志;救生艇发动机外观是否干净整洁。然后登艇,检查救生艇发动机原动机各管路接头处是否有滴、漏油现象;救生艇发动机是否有耐火材料制成的防护罩;救生艇发动机尾轴及转动部分是否有防护罩;救生艇发动机排烟管是否有石棉布等绝热材料包装等,初步检查满意后,PSC检查官可进行下一步检查。
船舶应急发电机的PSC检查
船舶应急发电机的检查正常都由船上的主电源供电,一旦主电源出现故障,就必须由应急电源向船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信设备、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短时供电(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以便在紧急情况时,能保证船岸通信的畅通及船上人员的安全撤离。
因此,应急电源是船上非常重要的安全设备。
1.法律依据SOLAS74/78第II-1章对应急电源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1.1 客船和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1.2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
(货船:除在例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允许外)它们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
1.3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与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时)和主配电板的相对位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以保证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应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控制和配电。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所在处所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1.4 如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在各种情况下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以短时间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1.2 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或一蓄电池组。
当应急电源是发电机时,应满足:1.2.1 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ºC;1.2.2 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起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本章所指的设备也应自动转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
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及其特性,应能尽快地在最多45s内使应急发电机安全和实际可行地承载额定负载;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组的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全部耗尽(“——”部分不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1.2.3 除设有符合本章3所规定的自动起动应急发电机的货船外,应设置一蓄电池作为临时应急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2.3.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1.2.3.2 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船舶psc
(一)对策一
开航前
1.接受航次任务,了解目的港国家的PSC信息。执行人:船长
2.检查各种证书、文件齐全、有效。执行人:船长
3.检查所需海图、图书及通告,保持最新。执行人:二副
4.检查助航仪器和GMDSS设备。执行人:报务员
5.检查救生、消防设备、备品、信号、标志。执行人:三副
10.GMDSS呼叫试验、并保存呼叫记录。执行人:电子员
11.与目的港代理保持联系,咨询PSC最新动态。执行人:船长
12.所需海图、备品、修理等提早申请。执行人:船长
13.按规定要求发ETA预报,执行航位报告制度。执行人:船长
14.准备应检提纲,将受检文件排列整齐。执行人:船长
12.检查结束,立即将结果和报告传真至航运代表或公司技术部。
6.检查应急设备。如应急发电机、应急救火泵、应急速闭装置、应急电源、应急切断等工作情况。执行人:电机员/三轨/四轨
7.检查防污器材配备齐全,油水记录簿有效。执行人:老轨
8.污油水进行回收处理,并索取接收证明。执行人:老轨
9.与技术部协调,安排必要的修理。执行人:老轨
10.与人事部门协调,更换不称职的船员。执行人:船长
9.提前了解清楚,避免在受检港口安排船员替换。执行人:船长
(四)对策四
受检时
1.PSCO登轮时,值班人员及时发现,热情招呼,礼貌用语,主动提包,引路。
2.船长亲自接待,轮机长、大副、政委陪同。如果PSCO多人上船,船长应陪同主要负责人,其它人员各执对讲机保持联系。
3.驾驶员、电报员在驾驶室等候。水手长、木匠在驾驶室两侧接应,水手在艇甲板集合待命。
4.轮机员、电机员及机工在机舱门口集合待命。
船舶电台PSC检查
船舶电台PSC检查船舶电台PSC检查电台PSC检查船员中心教育培训部李红利目前港口国检查中对船舶电台设备及其操作使用的检查越来越严,因此而造成的船舶滞留也越来越多。
据IMO网站统计,因通导设备造成滞留的所占比例平均18%。
在澳大利亚,因GMDSS缺陷而造成滞留的比例高达38%。
港口国检查因GMDSS造成滞留主要有设备和操作人员及管理两个方面的原因设备方面GMDSS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要求;应急设备故障,如SART、EPIRB、VHF DSC、MF/HF DSC和TWO-WAY VHF等各种电池过期人员及管理持GMDSS证书的操作人员能力差包括设备操作不熟,甚至根本不会操作,不能按检查官的要求进行设备的试验英语水平差,听不懂检查官要求做什么管理差,很少进行设备的试验和无试验记录,各种记录不齐全,证书找不到等PSC检查应对所有证书齐全,在有效期以内。
文件资料最新版本或修改到最新,NP281-285要按《航海通告》及时修正并做出修改记录;ITU出版物要及时更新。
ITU出版物更新情况参考:在目录中有下一新版本的预计出版日期,如发现已接近新版出版日期,应及时向本港代理申请更新,并说明自己船存版本出版日期,同时抄送中远散运船管部通导业务。
规范记录各种台帐,尤其电台GMDSS通信日志中对各类遇险、安全信息的记录及对应急设备的测试(请参照“电台日志”专题)要熟练掌握GMDSS通信业务,重点是收发遇险报警、误报警的处理,关键是英文口语交流,从NP285中查找到预靠港口所署洋区的RCC及该国RCC,将其联系方式摘录,打印后放到醒目处备查。
检查组合电台NBDP及MF/HF DSC、VHF DSC是否正确输入了MMSI。
EPIRB、SART、双向电话的测试(有时检查官自带设备进行测试),检查电池和释放器的有效期,将各电池有效期打印后以粘胶带粘贴在设备表面醒目处;准备好EPIRB的年度检验报告;将船名/呼号/MMSI打印后粘贴在二部VHF电话、SART、MF/HF组合电台、EPIRB上面;注意EPIRB除打印MMSI外还应该打印粘贴该设备的15位码。
浅谈船舶psc检查的几点体会
浅谈船舶PSC检查的几点体会浅谈船舶PSC检查的几点体会摘要:通过二例PSC检查中滞留时间,浅谈船舶PSC检查的几点体会。
关键词:PSC检查基础工作预检迎检远洋船PSC检查迎检准备工作是船舶管理的一部分,如何做好船舶PSC检查迎检准备、应对好检查过程是船舶轮机长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PSC检查成绩更是衡量船舶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
结合本人在船任职轮机长期间的多次PSC检查过程,谈点体会。
1.基础管理工作轮机长对船舶的真实状况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对船体、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充分必要的了解,根据体系文件和要求对船舶救生、消防设备进行现场测试,必要时根据船舶设备实际情况缩短测试周期,对检查和测试过程中发现的操作不当、不正确的习惯做法进行有效纠正和指导,对发现设备方面问题及时修理或者申请岸基支持,对于设备的缺陷要保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尤其是应急、救生、消防、防污染和航行安全方面的问题,保证船舶、设备不带病出航,不带隐患进港。
轮机长要第一时间掌握船东对船舶未来航线和航行计划的规划,提前对船舶将要航行的航区进行充分了解,对所去港口的最新法规、PSC检查的最新信息充分的学习,对航次计划执行前的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充分的准备,及时与船舶管理方沟通,并将所需注意事项与船舶管理方充分交流,结合船舶的实际情况,对船舶航行该海域和航区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提前将可能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事项提出解决方案,提请船舶管理方核实和解决,站在船舶管理方的角度考虑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收益的可行性,为船舶管理方提供及时专业的判断和建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效益最大化。
轮机长要对在船船员的思想、技能、表现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通过平时的观察、测试、提问、讲授等多渠道对船员开展有效的培训和指导,尤其是新换船员后,对于新任职的或首次任职该类型船舶的轮机员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对所管设备、尤其是应急、救生、消防和防污染设备必须熟悉操作程序。
船舶psc检查的内容
船舶psc检查的内容
船舶PSC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船体和设备:检查船壳、吃水标记、缆绳的布置(包括松紧和材质,例如HEAD LINE材质是否一致,防鼠挡是否妥善放置)等。
2. 航海设备:包括反光镜的清晰度、电罗经读数与磁罗经自差校正曲线、船用降落伞火箭信号、抛绳设备、白昼信号灯、通用报警、货舱烟雾探测器、SART数量和电池有效期、双向无线电话数量等。
3. 通讯设备:包括雷达和ARPA、驾驶台附加救生衣(两件)、雾笛效用实验、所有航行灯和法定信号灯。
4. 消防救生设备:救生圈及舷灯箱。
5. 应急设备和通道:安全网的放置是否符合要求(包裹整个梯子,另一端牢固在船侧)、梯子的放岸平台是否平整、梯子的安全标示SWL是否清楚、栏杆扶手是否清爽无油渍等。
6. 梯口登记和通道:梯口登记尤为重要,是否正确张贴保安等级?梯口通道是否整洁无障碍?NO GO AREA主要指卸货侧是否有警示?登记过程中一定是要查带PHOTO的ID卡。
7. 生活区库房:生活区尤其梯口侧的库房是否上锁?检查官一定要有人陪同到指定位置。
8. 人员资质和程序:询问What's business onboard?礼貌询问根据保安等级我们需要抽查您的随身包裹,这样做给与第三方专业良好印象。
9. 会议通知:OPEN MEETING一般会详细告知检查内容(老轨/大副最好做好记录提前准备,以防到时候手忙脚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同港口或地区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以港口或当地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收藏)blackout之PSC检查测试方法
(收藏)blackout之PSC检查测试方法安检大讲堂改名PSC Ready,精彩继续。
上期blackout 的案例black out滞留很多船,看公约如何要求的引起不少同行的关注,同时也有朋友留言讲不晓得应急发电机模拟测试、手动测试、三次启动失败报警测试如果操作,original的好友建林兄说过:摸着良心说这号干的不错。
今天没有奖励也试图答一发应急发电机公约要求1、位置:最高连续甲板之上,不在防撞舱壁之前。
2、供电:45S之内启动并供电,保证供电18小时,客轮为36小时。
3、型式:应急蓄电池组或应急发电机;如为应急蓄电池组,应急配电板和应急蓄电池组不能再一个处所。
如为应急发电机,应急配电板应和应急发电机在一个处所,同时如45s内可以自动启动,可以不设小应急(蓄电池组),反之,必须设立小应急。
4、配电板:发电机功率如超过3MW,需设立两块配电屏,应急发电机一般达到不了这个功率,如达到这个功率,一般会超过375KW,这个处所应按照A类机器处所处理,消防等防护要求高很多。
5、启动方式:1994年10月1日后的规定是这样的,a、两套独立的启动装置(statting system),满足要求。
b、一套启动装置,启动energy能够连续启动三次,且受保护,并设有第二能源energy,30分钟内启动三次,认为满足c、人工启动测试方法1、blackout测试应急发电机有原动机和发电机组成,仅仅启动发动机是测试不了性能好坏的,一定要励磁后才可以测试。
上图所示应急电和主电路通过应急配电板上的联络开关进行转换。
通过它的通电或不通电而接通应急发电机的启动电路,比如在主发电机供电期间该装置通电,它连接应急发电机启动的两个触点是打开的,此时应急发电机的启动电路被锁定,当主配电板失电后,该装置立即断电,原先打开的这个触点闭合,直接导致应急发电机的启动电路被接通,这相当于向应急发电机发出一个自动启动的信号。
但是(一般但是后面是重点),船上不可能测试应急发电机功能的时候将主电源断电,因此设置了模拟测试开关,模拟开关如下图,有了模拟开关,可以在不断开主电源的情况对于没有模拟测试按钮的应急发电机,可以将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之间的联络开关拉下,造成主发电机不能向应急配电板供电从而使应急发电机自动启动并向连接在应急配电板上的设备供电,(这种情况肯定会有小应急蓄电池)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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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发电机的检查
正常都由船上的主电源供电,一旦主电源出现故障,就必须由应急电源向船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信设备、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短时供电(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以便在紧急情况时,能保证船岸通信的畅通及船上人员的安全撤离。
因此,应急电源是船上非常重要的安全设备。
1.法律依据
SOLAS74/78第II-1章对应急电源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客船和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
(货船:除在例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允许外)它们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与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时)和主配电板的相对位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以保证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应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控制和配电。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所在处所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如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在各种情况下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以短时间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或一蓄电池组。
当应急电源是发电机时,应满足:1.2.1 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ºC;
1.2.2 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起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本章所
指的设备也应自动转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
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及其特性,应能尽快地在最多45s内使应急发电机安全和实际可行地承载额定负载;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组的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全部耗尽(“——”部分不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2.3 除设有符合本章3所规定的自动起动应急发电机的货船外,应设置一蓄电池作为临时应急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2.3.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1.2.3.2 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应急发电机组起动装置
1.3.1 除在热带海区航行的船舶外,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0ºC下冷态迅速起动。
如实际上不可行或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则应采取验船师能接受的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发电机组能够迅速起动。
1.3.2 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备有至少供3次连续起动的储备能源。
除非设有独立的第2套起动装置,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所耗尽。
1.3.3 还应配备在30分钟内另加3次起动的第2能源,除非人工起动经证明是有效的。
储备的起动能源应始终保持如下:
1.3.3.1 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1.3.3.2 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该空气压缩机如果是电力驱动的,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1.3.3.3 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他用。
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1.3.4 如不要求自动起动时,可允许人工起动,例如人工曲柄、惯性起动器、人工充液液压蓄能器或火药填充筒,如它们能够证明是有效的话。
当人工起动不
切实际时,应符合以上的要求,但采用人力作为起始起动能源者可以除外。
2.应急发电机PSC检查程序
PSC检查官登轮后,对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等检查完毕后,可要求轮机长(或大管轮)和负责电气的技术人员二人陪同、配合检查应急发电机。
3.应急发电机PSC检查
首先应根据专业判断该轮是否应配备独立的应急电源,该应急电源是否为应急发电机,应急发电机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应急发电机配布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对应急配电板、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一般为柴油机)和相关附属设备的外观检查,检查原动机的燃油柜油位;然后可进行断电、应急发电机自动起动并能对规定的负载供电试验。
观察这整个过程是否正常,是否在45秒内完成。
再检查应急发电机、柴油机的运转情况等。
以下是船舶应急发电机操作性检查表(详见附表)以供参考。
4.缺陷处理
船舶应急发电机作为船上的应急电源时,是船舶开航条件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其主要部件及其附件的缺陷都应该在开航前纠正,对其他附属系统的缺陷可要求在适当的期限内纠正。
对于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应对其复查,直至合格,并应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做出处理。
应急发电机的操作性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