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应急发电机的PSC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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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发电机的检查

正常都由船上的主电源供电,一旦主电源出现故障,就必须由应急电源向船上重要场所的照明、各种航行灯、信号灯、无线电通信设备、报警系统、操舵装置等应急设备短时供电(客船36小时,货船18小时),以便在紧急情况时,能保证船岸通信的畅通及船上人员的安全撤离。因此,应急电源是船上非常重要的安全设备。

1.法律依据

SOLAS74/78第II-1章对应急电源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

1.1 客船和500总吨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一独立的应急电源;

1.2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应置于最高连续甲板之上,并应从露天甲板易于到达。(货船:除在例外情况下经主管机关允许外)它们不应置于防撞舱壁的前面。

1.3 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与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时)和主配电板的相对位置应使主管机关满意,以保证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或任何A类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他事故时,不应妨碍应急电源的供电、控制和配电。应急电源、相关的变换设备(如设有)、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和应急照明配电板所在处所应尽可能不与A类机器处所或主电源、相关变换设备(如设有)和主配电板所在处所的限界面相连接。

1.4 如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在各种情况下确保独立的应急操作,则应急发电机可以例外地用以短时间向非应急电路供电。

1.2 应急电源可以是一台发电机或一蓄电池组。当应急电源是发电机时,应满足:

1.2.1 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有独立的燃油供给,燃油闪点(闭杯试验)不低于43oC;

1.2.2 主电源供电发生故障时能自动起动,并应自动与应急配电板接通,本章所指的设备也应自动转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原动机的自动起动系统及其特性,应能尽快地在最多45s内使应急发电机安全和实际可行地承载额定负载;除非设有应急发电机组的第二套独立起动装置,否则单一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全部耗尽(“——”部分不适用于1994年10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1.2.3 除设有符合本章3所规定的自动起动应急发电机的货船外,应设置一蓄电池作为临时应急电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2.3.1 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其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

1.2.3.2 当主电源或应急电源的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所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1.3应急发电机组起动装置

1.3.1 除在热带海区航行的船舶外,应急发电机组应能在温度为0oC下冷态迅速起动。如实际上不可行或可能遇到更低的温度,则应采取验船师能接受的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发电机组能够迅速起动。

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1.3.2

备有至少供3次连续起动的储备能源。除非设有独立的第2套起动装置,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所耗尽。

1.3.3 还应配备在30分钟内另加3次起动的第2能源,除非人工起动经证明是有效的。储备的起动能源应始终保持如下:

1.3.3.1 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1.3.3.2 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该空气压缩机如果是电力驱动的,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1.3.3.3 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他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1.3.4 如不要求自动起动时,可允许人工起动,例如人工曲柄、惯性起动器、人工充液液压蓄能器或火药填充筒,如它们能够证明是有效的话。当人工起动不切实际时,应符合以上的要求,但采用人力作为起始起动能源者可以除外。

2.应急发电机PSC检查程序

PSC检查官登轮后,对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船员及其配备等检查完毕后,可要求轮机长(或大管轮)和负责电气的技术人员二人陪同、配合检查应急发电机。

3.应急发电机PSC检查

首先应根据专业判断该轮是否应配备独立的应急电源,该应急电源是否为应急发电机,应急发电机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应急发电机配布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对应急配电板、应急发电机及其原动机(一般为柴油机)和相关附属设备的外观检查,检查原动机的燃油柜油位;然后可进行断电、应急发电机自动起动并能对规定的负载供电试验。观察这整个过程是否正常,是否在45秒内完成。再检查应急发电机、柴油机的运转情况等。以下是船舶应急发电机操作性检查表(详见附表)以供参考。

4.缺陷处理

船舶应急发电机作为船上的应急电源时,是船舶开航条件中必不可少的设备,其主要部件及其附件的缺陷都应该在开航前纠正,对其他附属系统的缺陷可要求在适当的期限内纠正。对于实际操作不合格的船员,应对其复查,直至合格,并应按照《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做出处理。

应急发电机的操作性检查表

日期:检查官:

检查项备该应急电源是否为应是否应配备独立的应急电源1发电应急发电机容量是否满足要2

3应急发电机配布位置是否符合规

应急发电机应急配电板是否在一起,操作是否方4

是否另配有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组5

临时应急电(蓄电池组)是否与应急配电板设置6不同处

在主配电板或机器控制室内是否有临时应急电(7电池组)正在放电的指示

临时应急电源(蓄电池组)是否处于正常可用状8

主配电板是否有互连馈线连至应急配电板以便在9常工作时,由主配电板向应急配电板供

主配电板连至应急配电板的互连馈线是否设有过10

和短路保

应急配电板是否设有向主配电板反向供电的互连11

12应急配电板上是否有反向供电的短路保

13应急配电板上是否设有自动切断非应急电路功

14应急配电间是否整洁,配布是否有碍操

15应急配电板各指示灯、信号灯应指示正

16应急发电机各指示仪表是否配备完

17应急发电机有无滴油漏

18应急发电机盘车是否活

应急发电机燃油柜油位是否位于液位表2/3/19

应急发电机润滑油油位是否位于液位表的2/3—3/420

应急发电机的起动方式为电瓶电起动的,起动电瓶是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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