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真实需求背景的声明(合规审核) (1)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市场参与者有效控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规范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促进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
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和信用衍生产品交易。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市场参与者是指从事本指引第二条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规范运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切实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场参与者应设立专门的岗位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岗位设置应实行严格的前中后台职责分离制度,交易、风险监控、结算等岗位应相互独立,人员不得兼任。
第六条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者各相关业务管理人员(包括主管业务的高管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熟知本机构所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能够充分了解和把握有关交易的产品结构及风险特性。
市场参与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配备具有一定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和胜任能力的业务人员。
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交易商协会组织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及相关业务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证书。
第七条市场参与者应具备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所必需的内部交易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前、中、后台业务的自动化处理,并不断完善系统功能,以符合业务发展和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应制定适合于本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操作规程,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业务授权、交易执行、市值评估及风险控制等重要环节进行明确。
第九条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制度(《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办法示范文本》见附件),切实有效防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相关风险。
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应至少包括风险测算与监控、授权授信管理、信息监测管理、风险报告和内部审计等内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
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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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批复
中国进出口银行:
你行《关于申请继续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请示》(进出银发[2004]23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继续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股指和商品类交易除外)。
二、你行进行衍生产品交易只能用于为你行客户或你行本身的资产负债保值避险,不得纯粹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交易。
代客交易不留隔夜头寸。
三、你行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守《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报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你行应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的风险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检查业务开展情况,并将业务办理中出现的重大风险事项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结束——。
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业务确认函
附件2
确认函
中国农业银行:
本公司拟在贵行办理下列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业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本公司已知晓并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实需交易原则的规定,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保证在具有真实需求背景下与贵行开展上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具有与拟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直接相关的真实合规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
保证对应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没有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二、本公司进行上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的目的为。
本公司保证此交易目的的真实性,并确认拟开展的上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完全符合该目的。
三、本公司对拟开展的上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交易风险具备识别和承受能力、履约能力。
四、其他:。
五、本确认函自本公司签署时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2•【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经2014年3月26日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4年6月22日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六条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外汇交易备案要求
外汇交易备案要求外汇交易备案是指个人或企业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过程。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防范外汇交易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一、机构备案要求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进行外汇交易备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合规要求:金融机构需依法合规经营,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控措施,确保外汇交易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2. 资质要求:金融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执照,如银行业金融机构须持有外汇业务经营许可证。
3. 资本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外汇交易备案时,需满足一定的资本底线要求,确保具备足够的实力承担外汇交易的风险。
4. 技术要求:金融机构需具备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能够实时监控和处理外汇交易数据,确保交易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个人备案要求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进行外汇交易备案需要满足以下要求:1. 身份认证: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风险评估:个人投资者在进行外汇交易备案前,需接受风险评估,了解并承担外汇交易的风险,并确保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3. 资金来源:个人投资者需提供合法、合规的资金来源证明,确保所用资金的合法性和来源的透明性。
4. 交易限制: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个人投资者可能面临一定的交易限制,如交易品种、交易金额等方面的限制。
5. 审核程序:个人投资者提交备案申请后,相关监管机构将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备案审核。
三、备案流程外汇交易备案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材料准备:根据备案要求,机构或个人投资者需准备相关的备案申请资料,如身份证明、资金证明、交易计划等。
2. 申请递交:将备案申请资料递交至相关监管机构,并按照要求填写备案申请表格。
3. 审核审核:相关监管机构将对递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4.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监管机构将对备案申请进行登记,并核发备案证书或备案编号。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5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2017年版)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一、客户识别 (1)二、客户分类 (2)三、业务审核 (5)四、风险提示 (15)五、持续监测 (15)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17)一、远期结售汇业务 (17)二、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 (20)三、人民币对外汇掉期业务 (23)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
自贸区内注册银行按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二)经营状况识别1.审核客户的经营范围和基本业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1)在本行开立本外币账户的情况;(2)通过银行适合度评估、具有参与银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格;(3)历史交易记录;(4)客户注册资本、业务性质与资金交易规模的匹配性。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20140623
附件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
第三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四条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接受外汇局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银行申请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七条外汇局对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实行总行(部)统一备案管理。
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备案,备案结果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自收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备案结果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政策问答(第二期)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中“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出口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答: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主要用途是支持有货物贸易出口业务的企业,既包括货物贸易项下出货后所有的贸易融资,如出口贸易融资项下的福费廷、出口押汇、出口保理、出口贴现等;也包括货物出口贸易项下出货前的贸易融资,如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等;还包括以企业出口项下预期收汇额为基础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不与企业的单笔出口收汇金额、期限等逐一匹配。
其他类型的流动资金贷款暂不允许结汇。
银行应根据国内外汇贷款的不同类型,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对出口项下相关背景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结汇。
2.《通知》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
国内外汇贷款需要开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出口贸易融资业务项下资金,在金融机构放款及企业实际收回出口货款时,均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通知》实施后,38号文的相关规定依旧有效。
即:如果按照38号文的规定可以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仍然可以按照
1。
外汇衍生品发展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199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同年4月1日,人民币远期结售汇业务首先在中国银行试点。
2003 年在四大银行的另外三家推行。
2004年以来,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和中信银行也先后获得牌照。
2005年7月21日实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因汇率波动加大,企业对汇率风险管理工具的需求加大,人民币汇率衍生品的推出开始加快。
在2005 年8月10 日之前,中国外汇衍生品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交易、外汇衍生品交易和离岸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汇率交易(NDF)。
之后,央行推出允许符合条件的主体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并允许具有一定资格的主体开展掉期交易。
纵观我国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其特点主要有:(1)银行间市场起步较晚;(2)没有场内交易市场;(3)场外交易市场产品结构相对简单,没有以货币期权为代表的复杂外汇衍生产品。
二、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存在的问题由于中国衍生品市场发展较晚,因此,对汇率衍生品市场来说,还是存在诸多问题:1.外汇衍生产品品种较少,交易量不大我国自从2005 年7月21 日汇改以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加市场化,汇率变动更具灵活性和弹性。
因此,汇率波动的幅度加大,汇率风险同时也增大。
虽然央行先后推出了远期结售汇,掉期等品种,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远期结售汇交易发展到现在已具有一定的规模,但该项业务产品基本上还是寡头垄断,供给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项业务的发展。
2.市场参与主体较少目前能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交易的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等银行类金融机构,很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机构投资者和大型企业都未能进入外汇衍生品市场。
比如远期结售汇业务在2005年前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三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能做,从而导致该项业务产品处于寡头垄断的状态,供给不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此项业务的发展。
市场主体种类的缺乏和数量的微小,导致了市场交易的不活跃。
外汇衍生产品定价机制及办理流程优化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
58
2014 年 6 月,为了完善银行结售汇业务 监管制度,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中国人民 银行对《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于 2014 年 6 月 22 日发布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自 2014 年 8 月 1 日起 施行。原《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管理办法》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将结售汇业务区分 为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 业务,分别制定管理规范 ;二是降低银行结 售汇业务市场准入条件,简化市场准入管理 ; 三是转变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方式,赋予银行 更大的自主权,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外汇业 务发展中的主观能动性 ;四是取消部分行政许 可和资格要求,实现以事前审批为重向以事 后监管为重的转变 ;五是根据外汇实践发展, 修订部分罚则内容②。
(二)银行内部报价 银行内部报价主要包括价格的形成和传 导两个环节。就内部报价形成机制而言,总 行确定各类衍生产品基准价格后,会综合考 虑各类因素形成内部报价,并通过不同方式 传导至分支机构。监管要求一般会作为总行 对下级行报价的首要考虑因素。当跨境资金 出现流出风险时,银行通过衍生产品售汇加 成报价来调节衍生产品售汇的交易量。就内 部价格传导机制而言,总行形成内部报价后, 衍生产品价格会在银行内部进行传导,具体 传导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 :自上而下逐级报 价模式以及系统内公开报价模式。 1. 自上而下逐级报价模式。自上而下逐 级报价模式是指银行分支机构向上级行进行 询价,银行总行对其一级分行报价,一级分行 再向分支机构报价的逐级加成报价模式。此 报价模式的优点在于,总行、一级分行、二 级分行、分支机构通过加成均可获得费率收 益,但同时也存在询价时间较长且价格逐级累 积的问题。作为最传统的内部价格传导模式, 该模式仍是部分中资全国性大型银行最主要 的系统内报价方式。同时,部分法人银行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资本流动管理体系,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
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
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二、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债务人可通过向境内进行放贷、股权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银行发生内保外贷担保履约的,相关结售汇纳入银行自身结售汇管理。
三、进一步便利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按照宏观审慎管理原则,可境内运用比例由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调整为100%;境内运用资金不占用银行短期外债余额指标。
四、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结汇。
结汇后汇入境内使用的,境内银行应当按照跨境交易相关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五、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
境内机构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及时办理收汇业务,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
六、完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统计。
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等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报告相关信息。
衍生产品交易协议书
附件五:衍生产品交易协议书编号:甲方:招商银行分行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乙方: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甲方与乙方已进行及/或即将进行受本协议书约束(或将受本协议约束)的衍生产品交易(本协议书中简称“交易”)。
据此,甲乙双方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1、本协议中的衍生产品是指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
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2、本协议中的衍生产品交易是指乙方以规避自有资产、负债的风险或获利为目的,在自主、自愿、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其的自身的财务情况和市场判断向甲方提出交易申请,并与甲方成交的各种衍生产品的交易。
第二条:衍生产品交易的范围衍生产品交易的范围包括:1、利率掉期、基差掉期、利率期权、远期利率协议、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上限、利率下限、货币掉期、债券期权、信用违约掉期、结构性存款等交易以及与这些交易类似的其它交易;2、由以上交易相结合而产生的交易;3、在证实书中规定适用于本协议的其它交易。
第三条:交易的申请、撤回、成交与证实、提前终止1、乙方事先必须就每一笔拟进行的交易向甲方出具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及加盖公章的书面委托书。
甲方将完全按照乙方在委托书中委托的交易条件,自主决定是否与乙方成交。
2、乙方在提出交易申请前,应满足甲方提出的签署《衍生产品交易协议书》、开立清算账户、存放履约资金以及提供履约信用支持等要求。
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未满足甲方所提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的交易申请。
3、乙方有权在申请的交易尚未成交的情况下,撤回交易申请。
乙方撤回交易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出具,并经乙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及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如在乙方撤回交易的申请送达甲方前,乙方原申请的交易已经成交,则该撤回交易的申请无效。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
第三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四条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接受外汇局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能够对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银行申请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七条外汇局对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实行总行(部)统一备案管理。
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其它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备案,备案结果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自收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备案结果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其它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浅析银行外汇衍生产品检查与处罚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外汇Biblioteka 生产品;检查思路;违法违规一、银行外汇衍生产品现状 目前银行外汇 衍 生 产 品 主 要 包 括 远 期、掉 期、期 权 和 组 合型产品四类。一是远期类产品。主要包括一般的远期结 售汇、超短期远期结售汇和择期远期结售汇产品。二是掉期 类产品。主要包括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两种产品,外汇掉期 是约定在不同的交割日期进行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 的外汇买卖,而货币掉期则是在不同的交割日期进行一次货 币本金的互换。三是期权类产品。仅有人民币外汇期权一 种方式,是客户通过缴纳期权费的形式获得一次远期交易的 权利,可选择行权与不行权。四是组合型产品。这类产品是 各种衍生产品的组合,产品较多,且创新是无限的。目前主 要包括远期与掉期组合、远期与期权组合、掉期与期权组合、 境内外期权组合、远期区间宝等产品。 根据银行外汇衍生产品现状,目前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合 规性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审核资料相对简单。基本 为合同、发票等资料,较少第三方机构的资料,也缺少对其真 实的外汇风险敞口的审核。二是适用对象较为笼统。多以 客户自身需求或希望规避利率、汇率风险为准,未详细明确 “实需”原则。三是部分组合型产品涉及境内、境外关联公司 的协同签约与交割。一方面交易背景虚构或虚增成本较低, 背景存疑,另一方面也存在较为明显的套利性质,值得关注。 二、银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表现 当前银行外汇衍生产品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银行 未履行“展业三原则”和企业虚假贸易背景两大类,具体表现 在:一是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未确认客户是 否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如客户仅有收 汇业务,无付汇需求,却办理掉期业务。二是银行为客户办 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未确认客户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 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是否可以办理即期 结售汇业务。三是银行为客户办理的衍生产品业务币种、期 限等与真实需求背景不相符。如远期购汇用于还贷,但贷款 期限与掉期业务期限不相符。四是企业无实需背景衍生产 品业务、凭借虚假单证或虚假背景办理衍生产品业务或利用
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简称衍生产品)审核要点
⼈民币与外汇衍⽣产品业务(简称衍⽣产品)审核要点声明:政策变化,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远期结售汇业务远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远期合约到期时,银⾏应⽐照即期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交割。
在坚持实需原则前提下,远期售汇交割⽅式为全额结算,远期结汇到期交割⽅式可以⾃主选择全额交割或差额交割。
远期结汇差额结算的货币和参考价遵照执⾏期权业务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远期合约到期前或到期时,如果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变更⽽⽆法履约,银⾏在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予以证明的书⾯材料后,可以为客户办理对应⾦额的平仓或按照客户实际需要进⾏展期,产⽣的损益按照商业原则处理,并以⼈民币结算。
⼆、⼈民币与外汇期权业务期权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银⾏可以基于普通欧式期权基础,为客户办理买⼊或卖出期权业务,以及包含两个或多个期权的期权组合业务,期权费币种为⼈民币。
银⾏可以为客户的期权合约办理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反向平仓和差额结算的货币为⼈民币。
(⼆)银⾏对客户办理的单个期权或期权组合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应当与客户真实需求背景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期权合约⾏权所产⽣的客户外汇收⽀,不得超出客户真实需求背景所⽀持的实际规模。
三、⼈民币与外汇掉期⼈民币与外汇掉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对于近端结汇/远端购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结汇的外汇资⾦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
(⼆)对于近端购汇/远端结汇的外汇掉期业务,客户近端可以直接以⼈民币购⼊外汇,并进⼊经常项⽬外汇账户留存或按照规定对外⽀付;远端结汇的外汇资⾦应为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汇的外汇资⾦。
因经常项⽬外汇账户留存的外汇资⾦所产⽣的利息,银⾏可以为客户办理结汇(三)外汇掉期业务中因客户远端⽆法履约⽽形成的银⾏外汇敞⼝,应纳⼊结售汇综合头⼨统⼀管理。
四、⼈民币与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民币与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货币掉期业务的本⾦交换包括合约⽣效⽇和到期⽇两次均实际交换本⾦、两次均不实际交换本⾦、仅⼀次交换本⾦等形式。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1•【文号】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对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汇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更好地满足市场主体管理汇率风险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包括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
第三条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四条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接受外汇局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根据国际收支和外汇市场状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对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业务采取必要的应急管理措施,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六条银行申请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七条外汇局对银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实行总行(部)统一备案管理。
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备案,备案结果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自收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将备案结果同时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
1YPR利率条款
1YPR利率条款1YPR 利率条款,在2006年12月16日由国际清算银行( BIS)在世界范围内向各成员组织发布。
《清单》以附件形式包括了“准入类规定”和“禁止性规定”两部分内容。
其中,“准入类规定”明确规定:成员在批准、修订和执行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法律与制度方面享受不少于20年的宽限期;在审议新衍生产品上市前,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其它会员通报信息;任何成员均可申请将其具体监管要求及合格标准列入 BIS《清单》。
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所有成员都能够获得对自己影响较大的金融创新或改革的具体详细指导建议。
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证实了1YPR 对市场开放的基本原则。
第一次接触到 YPR 条款时,我的直觉反映是非常诧异的,因为该条款并没有太多过多涉及成员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具体做法,而更多的只是强调了一种对其他成员所进行监管活动的参考作用,很难说这就是完全否定1YPR。
然而,随着对1YPR 逐步深入的学习理解,才渐渐感悟到其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通俗地讲,该条款主要就是“绿灯政策”,即那些会引起市场剧烈震荡,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出现的重大金融变化、重大资产泡沫等问题,是禁止允许成员采取干预措施或者管控机制来对其他成员负责任的监管机构(如央行)直接介入处理的。
相比之下,其他“红灯政策”却给予各成员机构足够的缓冲余地来根据实际需要来采取恰当的干预手段,尽量避免造成大幅波动、甚至危及整个金融市场的局面。
而当某一项新的金融工具/金融创新在引进后无法按照既定方案执行且持续恶化时,国际清算银行( BIS)才会认定这一工具/金融创新是禁止使用的。
这样看来,在该准入类规定里,最核心的还是通过运用金融学理论对各国在过去几十年金融领域特别是在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领域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做了一个总结归纳,以此为例子举一反三地提醒所有成员要避免犯同样的错误。
因此,也必须承认,金融工具/金融创新在引进后出现不良反应,甚至引发市场崩盘,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甚至严重影响经济增长。
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实需管理方法研究
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实需管理方法研究侯娉【摘要】目前,我国银行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主要遵循的是实需管理原则.实需原则能够保证具有真实避险业务的主体办理套保业务,促进了我国外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但随着市场的不断深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当前严格的实需管理以及银行的过度把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本文借鉴印度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经验,从微观及宏观两个方面梳理当前实需管理现状下存在的问题,力求对我国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实需管理方法做出有效探索.【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年(卷),期】2019(000)003【总页数】5页(P47-50,61)【关键词】外汇;衍生品;实需管理;探讨【作者】侯娉【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济南 2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我国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办理一直遵循实需交易原则。
现有外汇管理文件规定: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并进一步解释“实需”内涵,即: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实需管理促进了我国外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但随着市场发展的不断深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当前严格的实需管理以及各方对实需操作标准的理解不一,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汇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本文通过从微观及宏观两个方面梳理当前实需管理现状下存在的问题,并借鉴与我国监管情况相似的印度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经验,力求对我国银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实需管理方法做出有效探索。
一、实需管理下,印度外汇衍生品场外及场内市场协调发展我国外汇市场发展历程及环境与印度情况较为相似,如我国与印度同属于新兴市场和金砖国家,同处于经济较快增长和改革转型时期;均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且改革进程处于相似阶段;均存在外汇管制,处于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但资本项目还未完全放开时期;且同属为数不多的对外汇场外衍生品市场实行较为严格监管的国家,而初期场内衍生品市场发展均相对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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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真实需求背景的声明
浦发银行分支行:
客户名称:
我司进一步做出以下声明与保证:
1.经我司评估,该衍生产品交易()的主要风险特征与我司作为真实需求背景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主要风险特征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2. 我司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具有真实性与合规性。
3..我司通过该交易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锁定风险或满足其他非投机类的业务需求。
4.就该交易而言,我司在浦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存在与该交易下的基础资产、负债或相关业务有关的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有权签字人
【客户名称】
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