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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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6年第8号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1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六年八月七日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疾病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

本办法所称护理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第三条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

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

保证续保条款是指,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

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合同约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

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展不承担保险风险的委托管理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经营管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健康保险业务。

前款规定以外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第八条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应当持续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健康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制度;

(二)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康保险核保制度和理赔制度;

(四)建立健康保险数据管理制度;

(五)建立功能完整、相对独立的健康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六)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和核赔人员;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从事健康保险的核保、理赔以及销售等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保险专业培训。

第十条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的合作,加强对医疗服务成本的管理,监督医疗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机构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之间的合作,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被保险人的隐私保护,建立健康保险客户信息管理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产品管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拟定健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拟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包含两种以上健康保障责任的,应当由精算责任人按照一般精算原理判断主要责任,并根据主要责任确定产品类型。

第十四条长期健康保险中的疾病保险产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死亡给付金额不得高于疾病最高给付金额。

前款规定以外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险责任,但因疾病引发的死亡保险责任除外。

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第十五条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第十六条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

费率浮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保险费率。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将费率可浮动的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基准费率、费率浮动的办法和范围,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可以对产品参数进行调整。

产品参数是指,保险产品条款中可以根据投保团体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的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责任等待期等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将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产品参数调整办法,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根据产品参数调整办法计算相应的保险费率,且产品参数的调整不得改变费率计算方法以及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

保险公司销售产品参数可调的短期团体健康保险产品,如需改变费率计算方

法或者费率计算需要的基础数据的,应当将该产品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明确约定保证续保条款的生效时间。

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不得约定在续保时保险公司有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保险公司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在产品精算报告中说明保证续保的定价处理方法和责任准备金计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

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可以在医疗保险产品中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应当遵循方便被保险人、合理管理医疗成本的原则,引导被保险人合理使用医疗资源、节省医疗费用支出,并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健康保险产品实际赔付经验,及时修订新销售的健康保险产品费率,并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第四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二)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告知,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一)保险责任;

(二)责任免除;

(三)保险责任等待期;

(四)保险合同犹豫期以及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

(五)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六)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七)组合式健康保险产品中各产品的保险期间;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夸大保险保障范围,不得隐瞒责任免除,不得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

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

医疗保险产品。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销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告知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并提供查询服务。

保险公司调整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以附加险形式销售无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的,附加健康保险的保险期限不得小于主险保险期限。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个人医疗保险产品,应当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回访。

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误导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承保团体健康保险,应当以通知书等形式书面告知每个被保险人其参保情况及相关权益。

第三十四条投保人解除团体健康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人提

供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退保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至投保人单位账户。

第五章精算要求

第三十五条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其中应当详细报告健康保险的准备金计算基础、方法、结果以及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并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如果采取逐案估计法之外的精算方法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

准备金,应当详细报告该方法的基础数据、参数设定和估计方法,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能确认估计方法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

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索赔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三十七条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应当详细报告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基础数据、计算方法和参数设定,并说明基础数据来源、数据质量以及准备金计算结果的可靠性。

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三十八条对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健康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第三十九条短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当不低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用于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前款两项中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第四十条长期健康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办法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按再保前、再保后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准备金提取结果。

第六章再保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除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对保险公司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

第四十六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能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

第四十七条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销售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精算责任人违反本办法有关精算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健康保险再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施行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业务不完全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癌症医疗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0332512018082405242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符合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续保的,续保生效日的年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周岁(含)。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为等待期。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的,保险人承担下列“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和“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对于癌症确诊之日前30日内(含确诊日期当日)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与确诊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或相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在内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 1.医生诊疗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发生的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等相关医生的劳务费,包括挂号费。 2.检查检验费:指住院或相关门急诊期间以诊断癌症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3.其他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等。 (二)癌症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癌症,对于其癌症确诊之日后在医院治疗时发生的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住院或相关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被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包含保险人在内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偿型产品等)取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金额乘 与治疗癌症相关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 1.床位费: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标准单人病房(或私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套房、家庭病床)。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保

保险公司投资医疗机构有利健康保险经营

保险公司投资医疗机构有利健康保险经营  2010年2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由卫生部、中央编办、国家发改革委、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鼓励保险公司探索投资医疗机构,以促进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实现优势互补,保险公司加快了与医疗服务机构合作的步伐,此举有利于化解目前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由于利益分割导致合作流于形式的问题。 保险公司投资医疗机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投资并拥有医疗机构,即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医疗机构;一种是通过投资参股现有的医疗机构,通过股权上的合作关系进一步深化双方的合作内容和经营深度。保险公司投资医疗机构作为一条新的投资渠道,对健康保险的风险管理和展业经营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与社会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息息相关。目前,我国整体的医疗卫生环境还不够理想,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合作的机会成本、经营费用较高,信息存在不对称问题,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加大,导致健康保险的保费费率高;同时由于医疗服务水平不够,导致医患事故和纠纷,更加剧了健康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的问题。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控股医疗机构有利于医患信息透明、降低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保险公司可以在保证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前提下降低管理成本和经营成本;同时可以直接参与医患对话,避免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减少医疗纠纷,对医疗风险的控制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保险公司投资医疗机构,通过医院盈利可以实现投资收益,促进保险公司资金运营的收益率提高。 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的保险公司都通过对医疗机构进行投资来实现上述目的。中国台湾的保险公司有相当一部分都通过股权投资拥有自己的医院,经营保险公司的同时也在经营医院。德国的健康险公司可以直接拥有医疗机构,甚至经营养老院、医疗服务机构、疾控管理公司、健康管理公司等。经营不仅限于保险业务,可以从前端的预防性医疗做到最终的危重疾病治疗,业务拓展到整个价值链,对医疗风险达到最好的控制。美国的健康保险公司很注重建立医疗机构网络,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并拥有医疗机构、或是通过协议与医疗机构进行合作这两种模式来实现这个目的。也就是说,在美国的健康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管着医疗机构、医生和病人,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或私人诊所签约,使其成为投保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与医生签约之后,所有向该保险公司投保健康保险的病人均可在这些签约医生处就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健康保险合同,一旦发生疾病由保险公司来协调并负担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这样,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医生、病人4方形成良好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报告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健康或公司)秉承中国人保“人民保险,服务人民”的光荣传统,本着“心系人民,健康中国”的社会责任,践行“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积极参与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始终致力于为广大民众提供健康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将公司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民生进步等紧密联系起来,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2011年,中国人保健康实现规模保费103.14亿元,同比增长10.9%,健康保险市场份额保持行业第三位,标准保费和规模保费分别位居全国人身险公司第九位和第十一位。 一、科学发展、稳健经营,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 2011年,中国人保健康认真贯彻中国保监会的总体要求,深入落实中国人保集团新的发展战略和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应对错综复杂的发展形势和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全力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实现了业务拓展平稳有序、经营成本控制良好的经营目标。 (一)加强市场研判和业务企划,实现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人保健康密切关注保险市场发展动态,及时、主动调整业务发展策略,积极开展业务推动,充分调动分支机构和销售队伍的积极性,推动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大力发展政府委托业务,持续推进政府委托业务二次开发,积极推进适应人保健康特点的个险业务发展模式,有效应对银保新政,不断强化银行渠道合作关系,积极开展人保集团内交叉互动工作,探索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实现公司业务平稳有序发展、短期险业务和长期险业务协调推进、新单标准保费快速增长的良好格局。 (二)大力推行低成本发展策略,强化成本管理和风险管控,努力提高经营效益 1.持续改善业务质量。加强业务风险评估和业务质量监控。大力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与医疗机构和社保机构医疗数据实时共享的“医保通”、“社保通”系统。完善医疗服务巡查机制,加大医疗审核和重大案件调查力度,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2.加大财务管控力度。坚持低成本发展战略,实施严格的费用定额管理,推进费用成本从结果管控向过程管控转变,严格控制费差损。 3.加强资金精细化管理。加大应收保费和预付赔款管理力度,开展银行账户清查工作,资金使用和运转效率进一步提高。根据资本市场变化,优化资产配置比例,努力提高投资收益。 (三)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未来5年中国健康保险行业影响因素的分析

未来5年中国健康保险行业影响因素的分析 一、有利因素 (一)政策利好 2017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并于2017年7月1日起将该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该通知规定凡是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年2,400元,即每个月200元。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也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按同样限额予以扣除。这项税收优惠政策能有效提升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以及消费者参保的动力。 2017年11月15日,保监会出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及健康管理服务、医保合作,还包括延长长期健康保险的“犹豫期”、对贫困人口适当倾斜、鼓励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商业健康险将成为医保基金的重要补充,缓解医保基金压力,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利好行业的长期发展。新办法的实施将促进健康保险的发展,规范健康保险的经营行为,保护健康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 (二)银监会和保监会正式合并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发布,方案确定: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监管银行业和保险业;4月8日上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这意味着,对于银行、保险行业来说,央行负责审慎监管、银保会负责行为监管,成为大方向。在合规经营、风险防控方面,保险业相较银行业要弱一些,如果按照银行的标准来监管保险业,则将有利于保险业的长远稳健发展,银监会和保监会整合,将使得银行和保险监管的协调无障碍,并且央行负责审慎监管,将使得保险业和银行业监管标准达到一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续写保险监管的篇章,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成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减震器。 (三)健康保险市场需求逐渐扩大 一方面,在“健康中国”战略推动下,健康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我国政府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大健康”建设,把提高全民健康管理水平提到国家战略高度。群众健康将从医疗转向预防为主,消费者的自我健康管理意识不断提高。在政府支持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对健康保险的潜在需求有望得到释放,健康保险有着巨大的增长空间。 另一方面,老龄化发展提升了对于健康保险的需求。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全国人口两周患病率是18.9%,而老年人口两周患病率为46.6%,导致老年人口的医疗费用支出十分巨大。随着我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以及医疗消费水平上升,人们对于健康保险的认知程度越来越高,消费意识越来越强,对医疗与养老的充分保障有了更多的追求,健康养老及其相关产品需求增加,为商业保险参与健康养老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四)“健康保险+互联网”模式 在“互联网+”大潮下,走互联网渠道似乎成了各保险公司的共同选择。互联网保险能克服传统商业健康险面临的信息化水平较低的制约因素,通过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健康保险的创新发展带来机遇。不同保险公司建立互联网平台的路径不同,一部分自建网站,一部分通过第三方委托管理,还有一部分则是通过互联网公司。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尝试通过线上医生、“可穿戴设备”等方式建立数据库,通过各种创新形式达到丰富产品内容和降低赔付支出的双重目的。保险业正在通过“互联网+”广泛布局大健康产业的上下游产业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专家牙科医疗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牙科医疗保险条款 (2010年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于保险单上载 明。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常规牙科护理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预防或者治疗牙科疾病而需要接受常规牙科护理的,本公司通过指定的口腔医疗机构承担常规牙科护理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常规牙科护理仅限于超声波洁牙、抛光和喷砂三个项目。 常规牙科护理的累计提供次数以本合同约定的次数为限。 口腔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口腔医疗机构进行的口腔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项目,可享受约定的折扣优惠。 医疗事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口腔医疗机构接受诊疗过程中遭受一级医疗事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医疗事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事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在治疗过程中不配合医生、不遵守 就医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2)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的口腔医疗机构接受诊疗; 3)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原因; 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事故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营销策略的分析

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营销策略的分析 引言 从我国现阶段的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来看主要有几个重要的保险公司,其中的人保健康在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总业务的规模上所占据的份额是最大的。我国子啊健康保险的产品市场发展上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而对这一方面的理论研究也相对较少,所以为能够推动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发展,加强理论上的研究就有着其重要性。 1.保险营销内涵及特点 保险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不确定事件实施预测以及收取的保险费用的方法,进而来构建保险基金并以合同形式吧风险从被保险人转移到保险人,故此在这一特征上就能够看出保险营销也有着和其他商品所共有的特征。保险市场的营销主要是为了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并抵抗风险所展开的活动,并以此来对的经营战略进行实现。健康保险则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间由于疾病不能进行正常工作所给付的保险金的保险,健康保险和传统的寿险相比较而言有着其自身的特性。 保险市场营销最为重要的目的就是对消费者需求的满足并实现的经营战略目标,是在多种多样的营销活动下来满足实际消费者需求的。在的品牌知名度得到有效扩展过程中就有着潜在的市场发展机遇,所以为能够保障的健康持久发展,保险市场营销就要能够将保险公司的形象得以树立,通过科学的营销手段进行巩固再保险市场中的竞争力。 2.健康保险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健康保险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健康险市场处在相对稳定的发展状态,和强大的市场潜力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健康险还处在初级阶段,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专业化的程度低以及风险控制能力弱等诸多的不利因素。人寿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产品结构主要分为团险以及个险,从个险产品方面来看主要有住院医疗保险以及大疾病保障产品等,而团险则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产品以及重大疾病保障产品等。从住院医疗保险产品来看,主要就是在客户发生了疾病风险过程中要采取住院治疗的,然后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进行支付相应的保险金产品。人寿保险公司在自身的组织结构上是不断改善形成的,主要是将客户作为中心,并在组织结构

健康保险哪个最好 一般有哪几种

健康保险哪个最好一般有哪几种 现在有不少人都觉得应该给自己买一份健康保险,可是面对形形色色的保险公司,大多数人都有点迷茫了,到底健康保险哪个最好呢?如何购买呢?下面就听听招商信诺的专家怎么说的吧。 健康保险哪个最好 1.基本保额应合适 根据身体情况、家族病史、工作性质有所不同。适当购买医疗保险的窍门还在于了解目前患疾病之后所需花费的医疗费用。 2.保单应注意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每隔三五年,人们应注意打开自家的保单检查一下,看看是否有必要追加保额,根据家庭人员和经济状况的变化做一些适当的调整。 3.买长期险比买单年险好

长期的健康险一般是按照你开始投保那年对应的费率,每年均衡缴纳。年纪越轻,投保人要缴的保费越低。 4.保费年缴比较好 尽管一次交足会有一些价格上的优惠,但健康险的保费还是年缴比较好。 健康保险一般分为哪几种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按给付方式划分,一般可分为三种: 1、给付型,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况时,按照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的数目是确定的,一旦确诊,保险公司按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各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等就属于给付型。 2、报销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报销。如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报销型。 3、津贴型,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保险金一般按天计算,保险金的总数依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的不同而不同。如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住院安心保险等就属于津贴型。 其实我们很有必要购买一份健康保险,对于自己是很大的保障,下面推荐一款招商信诺的保障型重疾险,安享康健重疾保险C款,它的保障内容有:

健康保险行业中健康管理的发展与现状

健康保险行业中健康管理的发展与现状 发达国家应用情况:在西方国家保险行业的发展历史中,早在健康管理概念还没有正式提出前,就有健康保险经营机构应用健康管理思路为客户提供健康服务。在1929年,美国蓝十字和蓝盾保险公司对工人和教师提供了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随后所提供的健康服务主要作为完善服务内容的手段。20世纪50年代后,健康保险赔付率快速上涨,使健康保险业不得不寻求除提高费率和兼并重组以外,可以从根本上降低赔付风险、保障经营效益的途径。此时,随着预防医学、信息技术和管理科学快速发展应运而生的健康管理,成为健康保险公司所采用的重要风险控制手段。此后,健康保险行业始终是健康风险评估、人群分类干预和指导、疾病管理项目、康复管理项目等健康管理技术发展的主要促进力量和运用渠道。目前,健康管理已经成为以健康保险为核心的健康产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许多市场主体同时提供健康保险产品、诊疗服务计划和健康管理计划。 国内应用情况:国内健康保险业发展早期,部分健康保险机构即为客户提供健康教育讲座、健康期刊发送等健康服务,主要作为附加值服务用于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并没有关注健康服务在健康诊疗风险控制方面的作用。直至2003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大部委联合举办了“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高层论坛”,将健康管理理念正式引入保险行业,提倡通过应用健康服务计划,提升对医疗服务成本的管控能力。当前,健康保险机构已采取多种方式与健康管理机构进行合作,如购买健康管理服务、共同开发服务产品等,并与健康保险产品进行有机结合。已经开展的健康管理服务,依托合作医院网络、专家医师队伍、咨询信息库、电话热线、网站、电子邮件、短信平台和专题讲座等,涉及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服务和诊疗保障等多个范畴,并以健康管理服务计划的创新形式推向市场。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期疾病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疾病保险基本条款 1 长期疾病保险的保障 1.1 疾病保险的保障 范围 当被保险人发生某种疾病时,疾病保险将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 具体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为准。 2 合同效力 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 日零时起生效。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 责任。 2.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 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 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 费。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4 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 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收到申请 书30天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 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退还现金价值。 3 保险费 3.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 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如果本公司由于医疗条件、疾病发生率等社会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 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 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交纳、宽 限期、合同效力的 中止和恢复 投保人分期交纳保险费时,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式交纳,如到期未交纳,自应交保费日的次日起60天为保险费交纳宽限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投保人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利息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如果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合同效力的恢复达成一致,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时本合同自动终止。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 4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4.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天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而导致本公司增加的调查、检验等费用; 因未及时通知而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确认的, 对无法认定的全部或部分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4.2 受益人 疾病保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由被保险人进行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 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亦可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疾病保险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申请人按照责任条款的要求提交必需的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以及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经审 核对申请材料齐全、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本公司在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申请人反馈,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 结果的案件,本公司会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做出理赔决定后10天内向受益人履 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确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会及时通知 申请人。 4.5 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健康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健康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随着人们投保意识的增强,商业健康保险也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产品,那么健康保险的意义和作用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健康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身体出现疾病时,由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简单讲就是保障健康的保险,一般分为重疾险和医疗险,下面分别介绍这两个险种: 1、重疾险 重疾险保障重大疾病,主要是补偿治疗期间的收入损失。重疾险是定额给付的,也就是只要患了合同约定的重疾并达到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就直接赔一笔钱,这笔钱不仅能弥补收入损失,还能保证家庭的生活水平不被重疾影响。总之,这笔钱是自由支配的,“想花在哪就花在哪”。 2、医疗险 百万医疗险是医保的补充,报销生大病住院等的医疗费用如社保目录外的进口药、特效药等,保额高,保障范围比重疾险要广。医疗险分为百万医疗险和小额医疗险,百万医疗险的报销额度是百万起步的,一般有1万元的免赔额;小额医疗险的报销额度则比较低,没有免赔额。 健康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一、健康保险的意义 保险可起到一个风险管理的主要,让自己能险前预防、险中抢救、险后赔偿。另外,买保险不是消费,而是把钱从你的左口袋挪到右口袋。也不是赚钱,而是减少意外和疾病损失,用来转嫁风险。 二、健康保险的作用 保险除了可以转嫁疾病风险之外,还可以养老,虽然养儿防老是中国人传统的养老思想,但时代变了。随着房价的上涨,人们为了偿还贷款和生活费已经焦头烂额了,我们要何苦去增加下一代的负担。因此要想自己老了之后活的有尊严,保险最起码能保证给我们一笔基金,让我们每月可领取到一笔养老费用。 另外,拥有一张保单,你就拥有的是政府监督保险公司运作的承诺、保险公司履行契约的承诺、所有保户互助共济的承诺和保险公司对您终身专业服务的承诺。总结:从以上内容来看,保险的意义是减少意外和疾病损失,转嫁风险,在生活困难时雪中送碳,生活美满时锦上添花。而保险最大的作用是来让自己生-有所准备,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留,残—有所靠。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摘要: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人们工作压力大等原因而引起重大疾病屡屡发生。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人们对健康方面越来越重视。作为国民医疗体系中重要补充作用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多,它能够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减轻政府的经济压力,同时在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原因不仅有自身的问题,还存在着外部的影响因素。对此,我国根据自身情况并借鉴外国经验出台了相应的一些促进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 展的对策。 商业健康保险不仅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且已经成为人们一生当中需求最大的保险险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潜力非常巨大,前景非常广阔,理应成为保险市场中的一个亮点。但是由于我国现有“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导致人们发展一直存在巨大的阻力。因此,就商业健康保险存在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系统分析。然后描述商业健康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阐述商业健康保险存在的自身问题。而后对这些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借鉴德国和美国的成功发展的案例对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让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得到完整的发挥,从而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现状;问题;对策 引言: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是用被保险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来保障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伤害时的直接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赔偿的保险,包含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护保险和持久看管保险。疾病保险指以疾病的产生为给付前提的保险;医疗保险指以商定治疗的发生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收入保护保险指以因无意伤害、疾病致使收入间断或削减为给付保险金前提的保险;持

关于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合作模式探讨

关于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合作模式探讨 我国发展健康保险潜力巨大。我国有13亿人口,目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只有1.2亿人口,其余的人享受不到这种待遇。即使享受到社会医疗保险,有些医疗费用还是由自己承担。随着人们收入增加,生活条件改善,人们对健康保险需求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是,保险公司在开拓健康保险方面困难重重。既有保险人无法估测疾病风险损失程度,又有在现存医疗体制下,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给保险公司带来不确定的风险更难以估计。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医保合作。 一、发展健康保险必须走医保合作之路 我们知道,保险公司推出各种险种,是根据大数法则经营同质确定的风险。通过保险公司运作,把少数被保险人遭遇风险而产生的损失由大多数被保险人共同承担损失。可见,保险公司在险种供给过程中,实际起到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和分摊风险的作用。支出最少的经营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在健康保险的供给中,保险公司除了承担保险标的风险外还要承担不可控制的衍生风险。比如,在健康保险中,参与人不仅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还涉及到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机构行为对改变疾病风险的损失概率或损失幅度影响很大。在市场经济大潮下,医疗机构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诱导患者进行各方面检查,以便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有的医院为了招揽患者,为冒名就医者网开一面;有的医院以药养医虚开高价或牟取回扣等。所有这些致使医疗费用支出大大超过实际需要,而这些费用最终又全部转移到由保险公司负担。可见保险公司发展健康保险必须走医保合作之路,共同控制医疗服务中的衍生风险,否则是没有出路的。 那么保险公司坚持与医疗机构合作是否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和条件: 1、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合作具备优势互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竞争激烈,大家都希望有更多的患者前来就诊。而保险公司对投保健康保险的客户采取定点就医的措施,将这些保户锁定在合作医疗机构内,这样为合作医疗机构提供了稳定的客源。而合作医疗机构为保险公司的保户提供合理的医疗服务,这正是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合作的目的。因此,医保合作既可以发挥各自的优势,又可以弥补对方的不足。 2、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医保合作的目的是控制医疗费用,降低保险公司给付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利益共享。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中为病人提供必要的和恰当的医疗服务,同时提高诊断率与治愈率,杜绝冒名就医,人情处方,甚至为病人提供虚假病情证明等。保险机构通过特定的服务网络,利用主管医师把关制度控制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偿付费用,经常对服务提供者进行考核与评价,以及采取病例管理、风险共担、奖励等多种控制手段,以达到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共担风险,同享利益之目的。 3、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医保合作的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经营目标以利润为中心,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最大的动力源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保险公司在医疗机构的配合下有效地控制整个医疗成本,为保险公司收益最大化成为现实。而医疗机构在保险公司的支持下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明天个人护理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明天个人护理保险条款 (2010年11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22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若该金额因本合同的约定而增加,则以增加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疾病原因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原因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全残护理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并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全残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疾病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 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后, 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在扣除800元的年度免赔额(指每保单年度的免赔额, 以下皆同)后,按100%的比例给付。 2)若被保险人未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 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800元的年度免赔额后,按 40%的比例给付。 对超出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内,住院费用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为限。 健康维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全残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按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条款 1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1.2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老年护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且当时未满足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在被保险人60周岁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后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在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 癌症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 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癌症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 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疾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五项老年疾病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老年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

健康保险是什么

健康保险是什么   人们花钱投保,自然是希望能得到一份保障,购买住院医疗保险,就是希望在生病住院时,能得到保险公司的一些补偿,从而减轻负担。但是,在保险理赔时,有时会发生一些纠纷。由于参保人缺乏相关理赔知识,没有搞清楚理赔的相关条件,最后导致参保人缴了保险费却没有得到补偿的事时有发生。怎样才能顺利得到住院医疗保险补偿呢?专家提醒,住院医疗保险理赔也要学会“讨巧”。 住院医疗保险理赔是非多 不少人都知道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却不知道健康保险是什么,这是因为健康保险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保险业务,而是一种保险类别。为方便大家对健康保险是什么的理解,接下来,将从健康保险的概念、内容和特点三个方面来探讨一下健康保险是什么。 健康保险是什么之概念部分

健康保险是人身保险三大业务系统之一,它主要以参保人的身体为保险目标的,是对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受伤时,就医所使用的的直接医疗费用或间接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要理解健康保险是什么,我们还需了解《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里对健康保险有的定义: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等方式对因健康原因导致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健康保险是什么之内容部分 健康保险作为以人身为保险标的保险,要了解健康保险是什么,我们再来看看其保险内容。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四种。 1、医疗保险。是指保险双方约定医疗费用,并以此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待参保人在生病或发生意外事故就医时,保险公司需按约定补偿给参保人相应比例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2、疾病保险。疾病保险主要保障对象发生重在疾病的参保人,参保人预先缴纳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须一次性支付保险金额。 3、收入保障保险。是指参保人因意外发生伤害、疾病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收入或减少收入时,保险公司须按照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万能型,D款)条款 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6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6周岁之日),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按观察期结束日次日的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观察期结束日在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则在观察期结束后,本公司按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护理保险金,但须扣除已领取的老年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日账户价值的110%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关爱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按当时的账户价值给付老年关爱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但须扣除累计已领取的“部分领取”金额,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犯罪、拒捕、自伤、斗殴;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身故; 4)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 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醉酒、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或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并按退保处理。 2 个人账户 2.1保险费的交纳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2.2初始费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本公司按保险费的5%扣除初始费用,并将扣除初始费用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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