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守望补充医疗保险(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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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条款1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1.1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2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长期护理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前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持续至观察期结束,在观察期结束的次日及之后每届满一年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

老年护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且当时未满足领取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条件,在被保险人60周岁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60周岁之后恢复日常生活能力的,本公司将在停止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之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老年护理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的2倍为限。

癌症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癌症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老年疾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五项老年疾病之一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老年疾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和老年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国华人寿[2019]疾病保险 029 号说明书

国华人寿[2019]疾病保险 029 号说明书

国华人寿[2019]疾病保险029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国华附加真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附加..真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国华附加真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提供重大疾病豁免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华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国华真爱定期寿险,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交费期间为20年,保险期间为至99周岁,年交保险费3411元(标准体)。

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国华附加真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被豁免合同为前述的国华真爱定期寿险,交费期间为19年,保险期间19年,年交保险费104.38元。

本例中华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国华人寿为保险人。

豁免保险费责任如下表所示: 保险责任 豁免金额 豁免条件 重大疾病豁免 保险费 豁免确诊日后被豁免合同应交保险费等待期后华先生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豁免被豁免合同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阅读指引(续)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附加真爱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1.3受本附加合同保障的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您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7)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豁免………………………………………………………………3.1发生保险事故您要及时通知我们…………………………………………………………4.1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8.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保险条款有关于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9.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守护健康危疾加护保

守护健康危疾加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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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受保良性腫瘤切除手術提供賠償
當發現身體有腫瘤時,最擔心的可能是自己患上了 癌症。儘管醫學發達,醫生有機會也要透過手術 切除腫瘤,方可以確定腫瘤是否屬於良性。當確診 為良性腫瘤時,固然可以松一口氣,但手術始終 屬於創傷性,而康復期間的財務負擔,包括收入 損失更是在所難免。因此,假如醫生懷疑受保人 的腫瘤屬於惡性,並只可以透過手術完全切除 方可確定腫瘤屬於良性,我們將會支付高達當時 投保金額的10%作為額外賠償。
您可在受保人86歲(下次生日年齡)前就癌症索償最多2次,以及就心臟病發作或中風索償合共最多2次,而我們 將會每次支付當時投保金額的80%作為嚴重疾病延伸保障,上限為守護健康危疾加護保當時投保金額的320%。
在86歲(下次生日年齡)前就嚴重病況作出多次索償
首次索償
嚴重疾病保障 (保障年期:終身)
其後的索償
假如您沒有在本計劃作出任何索償,您可在 額外危疾加護保期滿前或期滿後的1個月內,選擇 把受保人的額外危疾加護保轉換為一份具備現金 價值的全新壽險計劃(需在轉換時為我們指定的 壽險計劃),並毋須提交任何健康證明。
涵蓋先天性疾病或發育異常相關病況
不少父母會擔心子女患有先天性疾病,更怕此等 疾病有一日會演變成重大疾病;倘若不幸成為 事實,將會為家庭帶來沈重的情緒和經濟負擔, 長期的醫護費用更難以預計。有見及此,我們會為 先天性疾病或發育異常所引致的病況提供保障, 惟該先天性疾病或發育異常或其征狀和病征須在 保單發出前和保單發出後首90天內未獲發現。
集保障和 長期儲蓄于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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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概覽
保障涵蓋118種病況
我們為118種病況提供保障,包括56種嚴重病況、61種早期嚴重病況和1種良性病況,令您倍添安心,而常見的病況 如癌症、心臟病發作或中風等也列入受保障範圍內。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投保资料填写规则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投保资料填写规则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投保资料填写规则中国人保寿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投保资料填写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本规则旨在规范团体保险投保单证的填写和使用,为契约管理工作打好基础,有效提升公司管理和服务品质。

团体保险投保资料填写规则包括团体保险投保单的种类和使用,投保单填写及其他投保资料的要求。

二、本规则自发文起执行,解释权由总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团体保险投保资料填写规则第一节团体保险投保单种类和使用一、团体保险投保单分为四种:《团体保险投保单(A款)》(050)、《团体保险投保单(B款)》(056)、《建筑工程团体保险投保单》(068)及《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投保单》(057)。

二、《团体保险投保单(A款)》(050)适用于团体意外类、意外医疗类、意外收入住院保障类、定期寿险类、住院费用类、收入保障类、重大疾病类等险种。

三、《团体保险投保单(B款)》(056)适用于账户型险种,如团体年金类、团体年金万能类、管理式医疗类险种。

四、《建筑工程团体保险投保单》(068)适用于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建筑工程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五、《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投保单》(057)适用于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第二节团体保险投保单填写要求一、团险投保单填写的总体要求团体保险投保单是投保单位与本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填写时要认真、规范、整洁,填写的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填写时需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笔填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填写。

(三)填写时一律使用规范简体汉字,字迹清晰、字体工整,不得漏项、不得涂改。

(四)投保单要保持无折痕、无缺损,严禁撕开或断页。

(五)销售人员在客户填单时应要求客户出示投保单位证明文件,并与客户所填写信息进行核对。

二、团体保险投保单通用填写要求:(一)投保单位资料填写要求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名称是投保单位的全称,投保单位须为符合条款和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单位名称须与投保单位公章上的名称一致。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a款现金价值表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a款现金价值表

新华保险健康无忧a款现金价值表(原创版)目录1.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现金价值表概述2.保险产品特点3.保险条款4.现金价值表解读5.结论正文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现金价值表概述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是一款具有高度竞争力的保险产品,它为投保人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涵盖了重大疾病、疾病医疗、意外伤害等多个方面。

这款产品的现金价值表是投保人关注的焦点,因为它可以帮助投保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障范围。

本文将围绕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现金价值表展开讨论,解析这款产品的特点、条款以及现金价值表的解读。

保险产品特点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综合保障:这款产品融合了重大疾病、疾病医疗、意外伤害等多种保障,为投保人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2.灵活缴费: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一次性缴费、分期缴费等多种缴费方式。

3.高额度保障:这款产品提供高额度的保障,使投保人在面临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充分的经济支持。

保险条款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止。

2.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在被保险人因疾病医疗发生费用时,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3.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责任: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因自杀、自伤、酒驾等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被保险人因疾病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现金价值表解读新华保险健康无忧 a 款现金价值表是投保人了解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现金价值表中包含了被保险人在不同保险期间内的现金价值,也就是投保人退保时可以获得的现金金额。

现金价值表的解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被保险人在某一保险期间内退保时可以获得的现金金额。

2.现金价值增长:随着保险期间的增加,现金价值会逐渐增长。

AXA康诺严重疾病保障

AXA康诺严重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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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我 已 購 買 醫 療 保 障 計 劃 , 為 何 仍 需 投 保「康 諾 」、 「早期附加契約 」及「多重附加契約 」?
醫療保障計劃一般只支付實際醫療費用。然 而,若不幸確診患上其中一種受保嚴重疾病, 「康諾 」及「早期附加契約 」即提供一筆過現金賠 償,而「多重附加契約 」更提供多次嚴重疾病賠 償,讓您按需要靈活運用。
譚小姐,28歲
「嚴重疾病多重保障II附加契約」15
「多重附加契約 」共提供多達5次嚴重疾病賠償(包括由「康諾 」作出的首次「嚴重疾病保險賠償」)至85歲13,涵蓋54種嚴重 疾病(詳見下文表一)。
多次癌症賠償16 癌細胞可擴散至其他器官,而且癌症痊癒後亦可復發, 同 一 患 者 亦 有 可 能 患 上 另 一 種 癌 症 。 因 此 ,「多 重 附 加 契約 」特設多達3次癌症賠償(包括由「康諾 」提供的「嚴 重疾病保險賠償」就癌症作出的首次賠償)。假如被保人不 幸確診患上新的癌症(即非「復發」17),只需短至1年的等 候期(由之前最近期癌症賠償所涉及癌症的首次確診至是 次新的癌症首次確診為止),便可提出新的癌症索償。每 次癌症賠償為此附加契約保額的100%。
延長寬限期保障11 由第2個保單年度開始,若您在「康諾 」的保費繳付期內成 為父母、結婚、離婚或非自願性失業,即可申請延長保費 寬限期至最長365日,讓您減輕財政壓力。於延長保費寬 限期內,您仍享有「康諾 」提供的保障。
保費繳付年期 您可選擇在20年或25年內完成供款,切合個人所需。
持續享有附加保障 除了上述「早期附加契約 」及「多重附加契約 」之外,您亦 可選擇於「康諾 」增添其他附加契約,例如意外及醫療附 加契約,使保障更為全面。即使「康諾 」支付「嚴重疾病保 險賠償」後,所有附於「康諾 」而當時仍然生效的附加契約 並不會自動終止12 (惟須繳交所需保費,並根據各附加契 約的條款而定)。

全员福利通知公司将为员工购买健康保险

全员福利通知公司将为员工购买健康保险

全员福利通知公司将为员工购买健康保险作为一家注重员工福利的公司,我们始终致力于为员工提供更全面、更贴心的福利待遇,以确保员工身心健康,提升工作幸福感和生产力。

在这个特殊时期,健康保险更是员工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因此,我们决定为全体员工购买健康保险,为大家的生活和工作提供更多保障。

为何选择购买健康保险健康是最重要的财富,而健康保险可以为员工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在意外伤病或突发疾病时,健康保险可以帮助员工减轻医疗费用压力,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

购买健康保险不仅可以保障员工自身权益,也体现了公司对员工的关爱和责任。

健康保险覆盖范围公司购买的健康保险将覆盖全体员工,包括在职员工和其直系亲属。

保险范围涵盖常见疾病、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等医疗费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理赔服务。

员工可以在需要时便捷地享受到保险带来的福利。

保险费用及理赔流程公司将承担员工健康保险的全部费用,员工无需额外缴纳费用即可享受到保险待遇。

在需要理赔时,员工只需按照规定流程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即可获得相应理赔款项。

我们将确保理赔流程简单高效,让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帮助。

健康管理与预防措施除了购买健康保险外,公司还将加强健康管理与预防措施。

定期组织健康体检、开展健康讲座、提供营养餐饮指导等活动,帮助员工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预防胜于治疗,通过积极的健康管理措施,我们希望能够减少员工患病风险,提升整体健康水平。

结语公司将为员工购买健康保险是我们对员工福利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关怀和呵护。

我们希望通过这一举措,让每一位员工都能感受到公司的温暖和关爱,在工作中拥有更多安全感和幸福感。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创造美好未来!。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条款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城乡居民大病团体医疗保险(A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大病保险协议,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的参保(合)人作为被保险人,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也适用本条款。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可根据大病保险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办理续保。

每一保险年度的保险责任起止日期与基本医保责任起止日期一致。

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当地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或者经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批准后转至其他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诊疗,本公司对其实际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保规定的或本公司与当地基本医保主管部门协商后认可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并支出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中经当地基本医保支付或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本公司扣除住院起付金额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住院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起付金额、给付比例及合规医疗费用给付范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国人民健康保险有限公司医诊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

我国人民健康保险有限公司医诊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诊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A款)条款1 被保险人范围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已参加投保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2.1 保障档次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三档(见附表)。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档次,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障档次一旦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护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丧失日常生活能力,本公司按附表中各档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护理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没有丧失日常生活能力且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一情况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 犯罪、拒捕、自杀、自伤、斗殴、醉酒,以及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

3 合同效力3.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3.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3.3 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未发生本合同以及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企事业员工健康福利保障计划(10.16)

企事业员工健康福利保障计划(10.16)

企事业单位员工健康福利保障计划暨肿瘤防治公益保险方案上海市健康教育协会健康管理部上海市闵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一部分员工健康福利保障计划简介一、健康福利保障计划服务背景:为了深化我国医改工作,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0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健康保险公司开发集健康保险、健康体检与咨询、健康风险评估与干预等综合类健康保障产品;鼓励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的指导意见,希望通过扩大健康保险的筹资水平和对健康维护服务的补偿机制,提高健康管理和促进水平。

为此,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创新服务模式,提供集健康保险、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为一体的企事业健康保障计划服务。

2014年,闵行卫计委(疾控中心)在承担《企业肿瘤防治模式探索与经费补偿机制研究》的市级课题中,形成了《企业肿瘤早发现技术方案》和《企业肿瘤防治公益保险实施方案》;基于《关于加强闵行区企事业单位健康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闵卫医政[2012]5号),引入健康管理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机制,通过合理设计体检套餐、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提供疾病危险因素管理、早诊早治和就医指导服务,满足企事业单位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中国人保健康与上海欣忱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发的健康管理福利保障计划以闵行卫计委“三位一体”肿瘤防治经验为工作基础,协调内设医疗机构、社区卫生、健康体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企事业单位提供完善的健康福利保障计划安排和系统的健康管理服务。

二、健康保障计划主要内容与特色1、健康体检责任以肿瘤预防和早发现为切入点,根据企事业单位人群特点和危险因素,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体检项目设计,优化体检支出结构,实施健康问卷调查,以达到重大疾病初筛的效果。

2、健康管理责任开展健康风险评估与控制工作。

根据疾病筛查结果,协调体检机构、社区卫生机构和内设医疗机构,促进初筛阳性员工参加复检,整理录入筛检信息,建立健康档案和高危人群库,开展随访和危险因素管理,提高疾病预防和早诊早治能力。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期疾病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期疾病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期疾病保险基本条款1 长期疾病保险的保障1.1 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当被保险人发生某种疾病时,疾病保险将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

具体疾病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责任条款中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为准。

2 合同效力2.1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时成立。

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本合同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起生效。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4 合同解除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书30天内退还现金价值。

3 保险费3.1 保险费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如果本公司由于医疗条件、疾病发生率等社会整体风险状况的变化,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应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投保人分期交纳保险费时,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式交纳,如到期未交纳,自应交保费日的次日起60天为保险费交纳宽限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扣除投保人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条款(A款)(适用于大额补充医疗)1.总则1.1.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被保资格的获得1.2.1.被保险人已经参加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释义见6.1)的人员。

1.2.2.被保资格的获得经保险人(释义见6.2)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成为被保险人。

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3.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县(市)级以上行政区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释义见6.3)在征得有资格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同意后,可统一投保本保险。

1.4.受益人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定点医疗机构(释义见6.4)就诊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本补充医疗保险对于超过免赔额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保险人协商指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补偿原则本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 责任免除2.3.1 不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释义见6.5)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2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大规模的突发的流行性疾病(释义见6.6)爆发;(4)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中国境外治疗。

大型保险公司团险渠道保险产品介绍

大型保险公司团险渠道保险产品介绍

161701 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企业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161801 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意外医疗团体医疗保险
161901 高新技术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
162001
健享全球团体医疗保险
170106 170301
守护专家特需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特需医疗(推荐版)团体医疗保险
产品名称 一、医疗类 守护专家境外旅行(推广版)个人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境外旅行(推荐版)个人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意外医疗个人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境外旅行(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境外旅行(推荐版)团体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境内旅行团体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住院定额团体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住院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社保补充团体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门诊费用团体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意外医疗(推广版)团体医疗保险 阳光关爱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保险 附加守护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牙科医疗保险 守护专家意外住院定额医疗保险 附加幸福守护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附加幸福守护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产品的主要形态
产品类型:护理保险 销售方式:作主险销售 保险责任:重大疾病护理金(可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重大疾病住院,首次住院出院后的第一天及以后每年该 天的对应日(最多5年)可领取xx保额(或者等值的护理服务)作为重大疾病护理金;重疾护理金(或者等值的 护理服务)每人最多可领取5次,如在领取期间身故,不再领取之后的重大疾病护理金(或者等值的护理服务), 意外全残护理金(可选)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全残事故发生,首次住院出院后的第一天及以后每年 该天的对应日(最多5年)可领取xx保额(或者等值的护理服务)作为意外全残护理金;意外全残护理金(或者等 值的护理服务)每人最多可领取5次,如在领取期间身故,不再领取意外全残护理金(或者等值的护理服务)。 保险期限:一年 投保年龄:18-74周岁 交费期限及方式:趸交

人保寿险30种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人保寿险30种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人保寿险 30 种重大疾病保险(A 款)条款【返回】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 30 种重大疾病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 凡 18 周岁(见 7.1)以上(含 18 周岁)60 周岁以下(含 60 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1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 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起 150 日后,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 导致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见 7.3),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公司对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起 150 日后,初次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所列保险金对每一被保险人的给付累计以 1 种和 1 次为限。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但符合本合同“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1 关于本合同 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7.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7.6)。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人保寿险附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人保寿险附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1.1 附加合同订立 4.1 受益人1.2 附加合同生效 4.2 保险金申请4.3 保险金的给付2. 您获得的保障 4.4 保险金申请时效2.1 保险金额2.2 风险保额 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2.3 保险期间 5.1 投保范围2.4 保险责任 5.2 风险保障费调整2.5 责任免除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3.您的义务和权利 6.1 遗传性疾病3.1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6.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2 犹豫期 6.3重大疾病3.3 合同解除3.4 效力终止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3.1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3.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我们保留调整风险保障费标准的权利..................................................................5.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安心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附加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5.1),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5.2)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就其符合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本人工作单位、含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2)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美容和整形手术及一般理疗;(3)神经、精神的功能失常,包括痴呆、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躁抑症、神经症(包括恐怖症,焦虑症,强迫症)、癔症、疑病症、帕金森氏病、偏头痛、雷诺综合症及植物神经功能障碍;(4)椎间盘突出症或膨出症;(5)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之前已存在的疾病、症状或受伤;(6)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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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凡是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均为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3.2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4.保险费 4.1 保险费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5.2 受益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5.4 体检费用保险金的结算 方式 7.5 住院 5.5 保险金的给付 7.6 社会医疗保险 5.6 诉讼时效 7.7 指定医院 6.其他事项 7.8 每次住院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9 遗传性疾病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10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 6.3 合同内容变更 色体异常 6.4 联系方式变更 7.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滋病 6.6 争议处理 7.12 既往症 6.7 款项扣除 7.13 精神疾病 6.8 适用范围 7.14 酗酒 7.名词释义 7.15 毒品 7.1 周岁 7.16 酒后驾驶 7.2 医院 7.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3 专科医生 7.18 无有效行驶证 7.4 癌症 7.19 现金价值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守望补充医疗保险(A 款)条款
1
1.1
被保险人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7.1
,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
2
2.1 2.2 2.3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及其对应的体检项目、癌症住院医 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以及日护理津贴标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约定承担下列体检责任、癌症责任和住院护理责任三 项中的一项或多项: 等待期设置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 段时间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 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非连续参加本保险时,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 等待期为 90 天,住院护理保险金的等待期为 60 天。对于连续参加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 任无等待期。
7.8 7.7 7.6
或公费医疗的,对其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本
公司对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支付后、需要被保险人个人负担的部分按 100%的比例给
诊断必须住院治疗,
, 除另有约定外, 本公司从被保险人入住指定医院第四天开始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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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2.3.1
体检责任 体检费用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或体检机构接受约定的体检项目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费用, 本公司按 100%的比例给付体检费用保险金。 体检费用保险金由本公司与指定的医疗或体检机构直接结算,本公司不直接向受益人给付。 电子健康档案 在被保险人同意提供个人健康体检资料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为被保险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将 被保险人的健康体检结果记录归档,供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及其后的 365 天内查阅。 健康评估及指导 在被保险人同意提供个人健康体检资料,并配合填写健康评估问卷的前提下,本公司将为被保 险人提供健康评估,并出具健康评估报告及健康改善建议。 本公司提供的健康评估及指导内容不构成医疗诊断意见。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健康评估及指导以 2 次为限。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5.1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3.2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7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对医院的定义……………………………………………………7.2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对指定医院的定义………………………………………………7.7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守望补充医疗保险(A 款)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 旨在帮助投保人 理解条款, 具体 内容以条款 约定 为准 。 ..... ....... ..... .. ..... .. ..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3.2
3.2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 自本公司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或已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服务, 本公司将不接 受解除合同申请。
7.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11
7.10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 未告知的既往症
7.12

2) 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 人工生殖、变性手术、人体试验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3) 被保险人接受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 美容、矫形、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整容手术; 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 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5) 被保险人患有精神疾病 7) 被保险人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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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5.3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门诊、住院费用收据原件、社会医 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及其他资料的复印件: 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 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3) 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被保险人 在门诊接受癌症放射治疗、化学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 4)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5)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 需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 分割单原件;被保险人享有公费医疗的,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住院费用收 据原件或复印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 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申请人需 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 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住院护理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 单;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5.5 体检费用保险金的结算方式 体检费用保险金由本公司与指定的医疗或体检机构直接结算,本 公司不直接向受益人给付。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 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7.14 7.13

7.15
6) 被保险人感染鼠疫、霍乱、淋病、梅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16

7.17
8)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7.18
的机动车。
3
3.1
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 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3.2
癌症责任 癌症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等待期满后经医院
7.2
专科医生
7.3
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癌症
7.4
,必须住院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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