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福建省政府令第154号——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福建省政府令第154号——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福建省政府令第154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政府令第154号《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已经2015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协调的原则,依照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警、海事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公安(含公安边防部门)、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价格、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沿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组织协调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开展反走私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案件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反走私管理制度
反走私管理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走私活动日益猖獗,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加强走私管理制度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走私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当前走私形势分析、走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走私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1.维护国家利益。
走私活动不仅严重侵蚀国家利益,还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走私活动会扰乱市场秩序,对国内企业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走私管理制度建设,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增强国际合作。
当前走私活动已成为国际性问题,需要我国与其他国家共同合作,加强国际联防联控,共同应对走私问题。
因此,强化走私管理制度建设,有利于增强国际合作和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
二、当前走私形势分析1.走私活动呈现多元化趋势。
不仅涉及传统的烟酒、奢侈品等高端消费品走私,还出现了跨境电商平台走私、邮政快递走私等新型走私方式,形势复杂多样。
2.走私数量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购买力的提升,我国对进口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走私活动也日益猖獗,数量规模不断扩大。
3.走私技术手段不断升级。
走私分子通过利用高科技手段,如无人机、高清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走私活动,使得走私活动更加隐蔽和难以打击。
三、走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走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还存在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不适用性,制约了走私管理工作的开展。
2.执法力量不足。
走私活动呈现多元化和隐蔽化趋势,需要更加专业化和高效的执法力量来应对,但目前我国的执法力量相对不足,制约了走私管理工作的开展。
3.监管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走私管理制度中,监管机制和监督机制相对不健全,缺乏对走私活动的全方位监管,导致走私活动难以有效打击。
四、走私管理制度的改进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咨询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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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爱护市场公平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管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特意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特意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有功的举报人赋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别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能够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管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别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反走私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联合缉私第八条【海关查缉职责】海关负责组织、协调、治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据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
第九条【非流通领域查缉职责】公安边防负责查缉边境沿海地区走私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7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2〕3号)精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要求(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行为。
(六)严厉打击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
(七)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八)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一)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XXX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情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榕政办〔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道、公路、民航、森林、缉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5〕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反走私相关基础性工作,结合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设置打私办机构的县(区)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在9月30日前完成与福州市打私办的工作对接(市打私办联系人林孔建,联系电话:87026727)。
二、沿海各县(市)打私办应确定好所辖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对接,并在9月30日前报福州市打私办备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按照《福建省设区市反走私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制细化评分标准》及我市相关考核标准,沿海重点县(市)的福清、长乐、连江每年专项工作经费应不少于5万元,其他县(市)区不少于3万元。
四、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尽快建立健全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预警监测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备案;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反走私巡防工作机制。
五、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动态、有效的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
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经营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企业自律管理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引导新闻媒体正面客观地报道反走私信息,开展反走私公益宣传。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问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专门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反走私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联合缉私第八条【海关查缉职责】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据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
第九条【非流通领域查缉职责】公安边防负责查缉边境沿海地区走私活动。
海警负责查缉海上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反走私工作奖罚制度
反走私工作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反走私工作,明确奖惩标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反走私活动,确保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操作层及后勤支持人员。
二、奖励机制1. 举报奖励:员工主动举报走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案件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2. 防范表彰:对于在日常工作中有效防范走私行为发生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公开表彰,并视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3. 创新激励:鼓励员工提出反走私工作的创新方法或改进措施,一经采纳实施,根据实际效果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三、惩罚措施1. 违规处罚:员工参与或协助走私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疏忽惩罚:因工作疏忽导致走私行为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3. 连带责任:管理层未能有效监管下属,导致走私行为发生的,将追究其连带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奖罚程序1. 奖励申请:员工或部门可向公司反走私工作小组提交奖励申请,需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调查核实:反走私工作小组负责对奖励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 处罚执行:对于违规行为,由反走私工作小组提出处罚建议,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执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反走私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制度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以适应反走私工作的新形势和要求。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闽政办[2010]229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仍然严峻,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突出,一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发出《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在全国组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完全切合我省实际。
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务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由省政府安办牵头组织督导。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落实的通知》(闽政办〔2010〕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号)要求,在省及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打击非法走私工作制度
打击非法走私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打击非法走私工作,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打击非法走私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打击的原则,实行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打击非法走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打击非法走私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加强考核,确保打击非法走私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海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打击非法走私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法走私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打击范围和对象第六条打击非法走私的范围包括:货物、物品、资金、车辆等非法进出口行为;暴力抗拒海关、公安机关执法的行为;为非法走私提供便利、协助、掩护的行为等。
第七条打击非法走私的对象包括:组织、策划、实施非法走私的犯罪分子;参与非法走私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走私提供便利、协助、掩护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机制第八条建立打击非法走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打击非法走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建立打击非法走私信息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相互提供执法信息,提高打击非法走私工作的效率。
第十条建立打击非法走私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打击非法走私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大非法走私事件,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四、执法措施第十二条海关、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对涉嫌非法走私的货物、物品、资金、车辆等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三条海关、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对涉嫌非法走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取证。
第十四条海关、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非法走私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信息等。
第十五条海关、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权对涉嫌非法走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解读2015年新修《烟草专卖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3)容易扰乱法律共同体的集体记忆;
(4)容易妨碍对既有法学文献的顺畅阅读。
一、新《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变化
新《烟草专卖法》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新《广告法》 《控烟条例》
例如:
《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 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
固定吸烟点的要求 (1)符合消防安全; (2)设有明显标识、 盛放器具; (3)良好的通风、排 气效果; (4)远离人员密集区 和行人必经主要通道
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四、《福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新《烟草专卖法》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新《广告法》 《控烟条例》
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中国生效之后, 尽管中国在控烟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效果一直不明显。
增加一条,就直接将该新增条文加在第18条之后,以“第18条之一”标识
该条文序号,原有第19条及以下各个条文序号均保持原状。
一、新《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变化
新《烟草专卖法》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新《广告法》 《控烟条例》
从内容上看: 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新《烟草专卖法》的主要变化
新《烟草专卖法》
二、《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新《烟草专卖法》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新《广告法》 《控烟条例》
(四)法律责任
二、《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新《烟草专卖法》
反走私法制年度工作计划
反走私法制年度工作计划一、工作总体目标反走私工作是国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反走私法制建设,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正义,确保国家法制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反走私法制年度工作计划。
1.加强反走私法制建设,完善法制机制,建立健全反走私立法规章体系。
2.加大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
3.促进反走私工作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相互促进,推动反走私法制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具体工作安排1.完善立法规章体系(1)修订现行反走私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处罚和保护措施,提高对走私行为的打击力度。
(2)建立走私货物分类管理制度,明确了各类走私货物的分类管理标准和处罚措施,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严重走私活动加大处罚力度。
(3)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调合作,强化反走私工作的全面性和协同性,形成反走私监督管理的全方位立法机制。
2.推进执法体系建设(1)完善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提高反走私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反走私工作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提高反走私行动的准确性和效率。
(3)建立反走私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反走私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合法。
3.提高宣传教育水平(1)加大对反走私法制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反走私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2)利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开展反走私法制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反走私法制的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
(3)组织开展反走私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反走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程度。
4.加强国际交流合作(1)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学习国际先进反走私法制经验,借鉴国际反走私工作的成功做法。
(2)加强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反走私执法合作,促进共同打击跨国走私犯罪,维护地区和平与稳定。
(3)促进国际反走私法制建设的交流合作,为国际反走私法制建设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当前工商部门反走私工作面临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一、福建泉州工商系统近年来反走私工作的主要情况根据国务院“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市场管、处罚严”的反走私总体工作方针,泉州市各级工商部门按照“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反走私工作要求,根据不同时期走私贩私的特点和规律,采取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一般地区整治与突出“三重”(即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商品)整治相结合,狠抓大要案,大力开展打击走私贩私执法工作。
在长期的反走私斗争中,工商部门不仅以自身的实际行动维护了国家经济利益安全和政治稳定,而且提高了监管市场秩序的水平。
不但锻炼了执法办案队伍,并且促进了执法法规体系的完善。
2007年至2012年6月,泉州工商系统查办走私贩私案件212起,案值164.85万元,罚没款124.93万元,有效遏制了贩私活动猖獗的势头,狠狠打击了贩私者的嚣张气焰,净化了市场环境。
同时,为确保查办的贩私疑难、重大案件顺利进行,市工商局多次向市打私办汇报工作情况、查处难点等,并提请市打私办召开相关部门的专题协调会,确保了重大、疑难案件的顺利查处。
2007年,丰泽区工商局处了某电脑销售中心销售无合法来源的进口笔记本电脑案,没收了33台无合法来源的进口二手笔记本电脑。
2008年,泉州市工商局检查支队查处了某贸易公司销售无检验报告的进口洋酒案,被扣洋酒货值约37万元。
泉州工商执法队伍不仅为打击走私查办了大量的案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在综合素质方面得到了极大的锻炼和提高。
并且泉州工商执法队伍在依靠自身力量办案的基础上提高了与其他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
不仅与公安的经侦部门建立了紧密联系,而且与海关缉私局、税务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都已经形成工作合力。
多年来在工作上不断加强合作,使打击走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更有成效。
二、工商部门查处贩私违法行为责任重大,但相关的法律缺位海关主要负责口岸的缉私工作,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陆地的反走私工作,如果当事人的贩私违法行为达不到走私罪的追诉标准,就主要由工商部门管辖。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榕政办[2011]287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福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榕政办〔2011〕2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因机构职能和人事变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福州市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徐凡新(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林雯(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林阿善(市委政法委副书记、610办主任)林敦龙(市工商局局长)郑雷声(市公安局副局长)卢明生(福州海关缉私局副局长)孙根生(福州警备区参谋长)陈建川(市边防支队支队长)曾福华(省海警一支队支队长)成员:顾颀(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申平(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潞江(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成员、市委新闻协调办主任)陈诚文(市监察局副局长)林贞华(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国晓(市经委副主任)魏守和(市安全局副局长)陈建荣(市工商局副局长)陈燕敦(市商贸局副局长)罗锋(市打私办副主任)陈珍光(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季台禹(市国税局副局长)黄瑾(市口岸办副主任)李光宝(市海防办副主任)许潮(市交通委副主任)郭为民(福州海事局副局长)汪其勇(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翁新春(市边防支队副支队长)叶昇(省海警一支队参谋长)陈农(马尾海关副关长兼缉私分局局长)许有才(福清海关副关长兼缉私分局局长)丁水胜(福州保税区海关关长)吴涛(福州海关驻长乐机场办事处副主任)常建国(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主任)江永俊(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张荣坤(中石化森美福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
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和联系越来越频繁,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走私和偷渡问题也愈发严重。
走私和偷渡不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建立一套反走私反偷渡的责任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一些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期在实践中促进走私和偷渡问题的有效解决。
一、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理。
反走私反偷渡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2.综合治理。
反走私反偷渡工作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不仅局限于发现和打击行为,更要加强源头和终端管理。
3.科学管理。
建立科学的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4.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共同打击跨国走私和偷渡活动。
二、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法律责任,对走私和偷渡行为进行严惩。
同时,要建立健全走私和偷渡的行为认定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2.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宣传反走私反偷渡的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感。
3.加强源头管理。
要加大对出口和进口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货物和人员的审查和检查,有效遏制走私和偷渡活动。
4.打击走私和偷渡行为。
要建立健全打击走私和偷渡的机制,加大对走私和偷渡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国际合作。
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走私和偷渡活动,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实现资源整合,提高打击效果。
6.加强监督检查。
要建立健全反走私反偷渡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加强队伍建设。
要加强反走私反偷渡队伍的建设,加强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1.加大宣传力度。
福建省工商局转发福建省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打击成品油走私专项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转发福建省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打击成品油走私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闽工商公[2010]248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局转发福建省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打击成品油走私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工商公〔2010〕248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打击成品油走私专项行动的通知》(闽政打私〔2010〕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强化责任。
牢记肩负流通领域反走私职责,认真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继续把打击走私贩私纳入绩效考评范畴,认真履行职责,推进工作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要突出重点。
继续加大反走私执法办案力度,重点加强对加油站(点)、油库的监督检查,重点打击经销走私成品油的非法地下油库和加油站(点)。
三要充分发挥福鼎、诏安、建宁、浦城、武平反走私监控点的作用,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省打私办、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省际公路进出口通道过往涉嫌走私贩私车辆检查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加强闽粤、闽浙、闽赣陆路交界路段的监控检查,切实把好省际通道关口。
四要加强与各级打私办及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反走私执法合力。
各设区市工商局应于2010年6月4日前,将开展专项行动总结通过OA网报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
二○一○年五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闽政[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201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有关金融管理机构:《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精神,我省决定自2012年1月起,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专项行动。
为顺利推进该项工作,制定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1〕38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从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清理整顿工作机制,督促各类交易场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规范管理、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福建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福建证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贸委、公安厅、文化厅、国资委、工商局、新闻出版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组成。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解读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5.04.30•【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解读我省出台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建章立制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权威解读近些年来,我省反走私形势趋于平稳,但走私活动依然存在。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的出台是我省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反走私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规范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优化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海南省打私办副主任周雪君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我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些年来,海南大规模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基本得到遏制,反走私形势趋于平稳,但走私活动依然存在。
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海上偷运走私屡打不止。
海南四面环海,管辖海域辽阔,海岸线长达1800多公里,有84处大小港湾和55个民间码头,还有许多可供渔船登陆上岸的滩涂、地段,非设关地点多,又地处反走私斗争的重要前沿,毗邻北部湾、珠三角等走私高发地区,地理位置特殊;广西中越边境北仑河地区持续封堵走私路线和广东加大珠江口打击力度后,走私团伙从海上向海南“漂移”,把海南作为走私的目的地和中转站。
特殊的地理位置为滋生走私提供了土壤,海上偷运走私活动时有发生。
二是毒品等非涉税走私风险不断增大。
近年来,海关缉私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在口岸通关和邮递渠道等现场连续查获23宗携带、邮寄毒品走私案件,还查获多起走私旧电器、废橡胶制品、冻品、“洋垃圾”等非涉税走私案件。
可见,毒品等非涉税物品走私风险不断增大。
三是走私活动组织实施日趋严密。
近年来,走私分子运用“购、运、储、销”一条龙的走私链条从事各类走私犯罪活动,采取整体运作、分工协作的方式,利用网络平台跨境、境内外金融监管制度差异非法套利等新手段走私等。
走私活动组织越来越严密,分工越来越具体,走私活动的团伙化、专业化、智能化特征日益明显。
建立工作机制的通知
建立工作机制的通知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管理局):根据《泉州市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推进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泉政打私办[2015]8号)的部署,市工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机制,以配合市打私办有效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树立进出口企业守法诚信典型。
一、目的意义推进反走私领域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其目的在于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培训、树立典型、强化监管,引导全市进出口企业树立诚信守信、依法经营、规范自律的良好形象,从源头上防范走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进出口企业创造公平、有序、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促进泉州市外贸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机制市、县两级工商机关应建立教育宣导、扶持引导、试点培育、和守信长效四项工作机制,以工作机制为抓手,落实好推进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一)建立教育宣导机制各单位要根据不同地区和企业的特点,制定进出口企业政策法规教育培训计划,深入进出口企业进行量体裁衣式上门辅导,大力提倡守法诚信、规范经营的企业经营理念,广泛开展知法守法的宣传教育,使企业了解与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
一是要宣传工商部门反走私职责,提高企业对走私贩私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认识,进一步提高守法诚信意识,自觉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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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加强对进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理念的正确引导,加大诚信进出口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三是要结合做好年报公示等宣传工作,做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和市场主体抽查制度等相关市场主体公示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重点抓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
(对企业的宣导教育内容可参考附件2)(二)建立扶持引导机制一是各级工商部门要发挥服务保障和个私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政策宣传、培训学习、维权保障等各种举措,为泉州市进出口诚信企业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实现由过去的以行政处罚为主向以规范化管理和政策引导为主的根本性转变,为企业诚信守法创造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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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福建省政府令第15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6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政府令
(第154号)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已经2015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
2015年2月16日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协调的原则,依照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警、海事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公安(含公安边防部门)、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价格、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沿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组织协调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开展反走私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案件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其他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预警监测机制,协调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了解收集走私信息,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提出预防走私的工作措施,指导开展预防走私工作。
第九条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协调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反走私综合治理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走私巡防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反走私预防设施,定期对辖区内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及时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反映涉及走私的情况和问题,并配合和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动态、有效的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进出口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指导、监督本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经营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企业自律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广告等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走私行为,对举报者的信息给予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