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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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4•【字号】粤府令第14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走私罪正文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粤府令第144号《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已经2010年1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治理第三章联合缉私第四章协调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协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配合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履行反走私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市、县(区)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反走私综合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基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三)组织、指导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组织对非设关地重点地区反走私巡防督查,联合督办、组织查处跨地区、跨部门走私案件;(四)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调研、收集和分析走私情报资料,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及通报有关单位;(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广东省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船舶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试行)

用 粤 港 澳 流 动 渔 船 走 私 的合 作 备 忘 录 》等 规 定 进 行 。
决 书 》或 《 政 处 罚 决定 书 》 生 效 后 五 个 工 作 日内 ,移 交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工 作 办 公 行
室 ( 会 )作 后 续 处 理 ,并 抄 送 省 打 私 办 。 协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应 当通 知 涉 案 船 舶 所 属 港 澳 流 动 渔 民 工 作 协
办 公 室 ( 会 )做 相 应 处 理 。 协 第 十 六 条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对 港 澳 流 动 渔 船 会 籍 处 理 情 况 , 协
渔 民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负 责 。 协
室 ( 会 )应 及 时 向 渔船 船 主 发 出 《 用 信 息 等级 变 动 通 知 书 》 协 信 ,并 按 《 东 省 港 澳 广 流 动 渔 民协 会 会 籍 管 理 办 法 》 等 作 相 应 处 理 。 处 理 工 作 结 束 五个 工 作 日内 ,省 港 澳 流 动 渔 民 工 作 办 公 室 ( 会 ) 应 当将 处 理 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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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人 民政 府 公 报
21 0 1年 第 1 8期
第七条
建立船 舶信用信息分类 管理制度 。
船 舶 主 管 部 门依 据 船 舶 信 用 信 息 情 况 ,对 船 舶 进 行 分 类 管 理 。
第三章 执 法 协 作
第 八 条 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执 法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打 击 利 用 各 类 船 舶 进 行
走 私活动 。
第 九 条 内地 船 舶 身 份 确 认 工 作 ,依 据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

---------------------------------------------------------------范文最新推荐------------------------------------------------------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问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下面就来和小编看看反走私工作条例吧。

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专门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1 / 31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最新 打击走私综合整治方案-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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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走私综合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打击走私工作方针,按照全国、全省、全市“打私办”的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能职责,认真研究我县反走私形势,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深化反走私综合治理,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机构为切实加强我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副组长:县工商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成员: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县法院副院长、县林业局局长、县广电局局长、县发改局副局长、县经贸局副局长、县农业局副局长、县国税局副局长、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县电信公司总经理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局,由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要点(一)严厉打击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公安机关要按照“新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的总体部署,紧紧围绕“破大案、缴毒品、打团伙、摧网络、抓毒枭、追财产”的要求,建立健全打击毒品犯罪的长效机制,加强禁毒情报信息工作,准确把握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形势,克服毒品、易制毒化学品走私手段多、花样新、查缉难度大等诸多困难,抓好堵、查、处、防等环节,强化专案侦办,全力堵截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从源头及渠道上遏制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走私。

同时,要加大对武器弹药、假币、危险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散发性宗教宣传品的查缉力度,确保我县经济社会稳定。

(二)联合执法,全力开展“两烟”打假打私工作。

县烟草专卖、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联合打私工作机制,按照县“两烟”打假打私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以“打源头、端窝点、抓主犯、清市场、堵出镜”为重点,以开展“两烟”打假打私“风暴行动”为主要方式,加强对“两烟”案件的查办,加大对重点地区的监管和市场清查力度,严厉打击走私。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走私活动和严格执行缉私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当前,走私犯罪活动相当猖獗。

海上走私问题十分严重,已遍及整个沿海地区;边境地区借边贸名义,进行走私的活动也很突出。

走私物品主要是汽车、香烟、家用电器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且走私数额巨大,大案要案较往年明显增多;毒品走私进一步蔓延;企事业单位走私活动有增无减;行政执法人员参与走私、护私的情况突出。

特别是少数地方的边防部门在缉私工作中接连发生违法违纪的事件。

有的违法国际法准则,擅自到公海缉私,随意鸣枪、追逐、扣留外籍货轮。

今年以来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的涉外事件,我国政府不得不外交道歉,严重损害了我国的政治声誉,给我外交造成了极大的被动。

有的没有海上缉私任务的部门,在“拜金主义”的驱动下,租用民船或雇用非执法人员到海上缉私,枪击、拦截、检查正常过往的船只,扰乱了海上正常的生产秩序,直接危及了沿海地区社会治安的稳定。

有的为了“捞钱”知法犯法,公开参加走私、护私活动。

有的受当地领导、企事业单位的指使,不坚持原则,不请示,不报告,参与走私、护私活动,问题相当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上述问题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

这些问题的出现,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腐蚀了人们的思想,严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因此,公安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连续下发通知、通报,多次重申缉私规定和纪律,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但效果不佳。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2020)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2020)

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和推进反走私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军警民协调联动的综合治理机制,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将反走私工作纳入政府考核,完善反走私军警民协调联动综合治理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指挥、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计划;(二)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走私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三)组织、指挥、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协调、督促查处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复杂走私案件;(四)协调处理海关、海警查缉走私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单位配合的有关事项;(五)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智能化水平;(六)组织宣传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七)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海关、海警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并及时查缉其他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走私行为;在海关等有关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遇到抗拒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问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专门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反走私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联合缉私第八条【海关查缉职责】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据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

第九条【非流通领域查缉职责】公安边防负责查缉边境沿海地区走私活动。

海警负责查缉海上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发文字号】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9.01.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已经2008年11月18日七届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钟世坚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珠海市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打击走私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走私工作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反走私工作纳入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综治办)具体负责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工作。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部门依法履行反走私工作职责,检验检疫、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海事、流渔办、渔政、水运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缉私部门开展反走私工作。

第四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省下拨的反走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打私综治办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指导全市和各有关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专项行动和综合治理。

(三)受理群众有关走私案件的举报和来信来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线索,督促、指导相关部门查处被举报的走私、贩私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本市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的突发事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8•【字号】鲁政办字[2013]90号•【施行日期】2013.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9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山东省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8日山东省打击走私联合行动方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省政府确定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上旬,在全省组织开展打击走私联合行动。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打击走私联合行动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省打私办负责行动的组织协调、信息通报和战果统计;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分析研判本关区打私形势,定期汇总报送打私战况,提出打击重点和工作建议。

二、阶段任务联合行动自2013年7月初开始至2014年1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3年7月初至7月14日)。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全省打击走私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2013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

各级、各部门迅速组织开展联合行动,坚决查处一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重特大走私案件,打掉一批手段恶、罪行重的走私团伙和头目骨干,端掉一批隐藏深、规模大的走私窝点,清理整治重点地区走私贩私,截断“购、运、储、销”一条龙走私链条。

海关等职能部门要加大监管领域执法力度,认真开展监管执法行动对查处的大案要案和行业性问题,省打私办要及时跟进协调督办。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2014年1月上旬)。

总结联合行动取得的成果,查找存在的问题,对组织协调、行动部署、执法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进一步健全完善“打、防、管、控”反走私立体防线。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4年3月1日实施)

《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4年3月1日实施)

附件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行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联合缉私、统一处理、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包括各级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或者海防与打击走私办公室)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关、公安(边防)、工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环境保护、税务、价格、海洋渔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海事、烟草等监督管理部门和港澳流动渔民工作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召开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总结反走私综合治理阶段性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三)分析走私动态,研究部署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四)组织、指导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五)联合督办、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查处跨地区、跨部门走私案件,组织与周边地区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合作;(六)组织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2019)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2019)

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根据需要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保障反走私综合治理必要经费,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反走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协调机构应当研究制定反走私综合治理政策措施,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职责任务,推进联合执法或者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完善涉案物品处理机制,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海关、海警、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职责查处走私行政违法行为和走私犯罪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但是,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烟草专卖品、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的,由烟草专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

公安机关查缉的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案件,移交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林业等部门依法查处;但其中的进口成品油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规定直接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烟草专卖、林业等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

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商务、渔业、海关、海事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反走私综合治理相关工作:(一)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数据互联、情报信息共享,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二)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设施建设,在辖区内港口、码头、堤岸和走私易发的海湾、滩涂设置视频监控等设施,并落实监管责任和人员;在走私易发区域设置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三)建立日常巡防督查制度,定期对辖区内港口、码头、堤岸和走私易发的海湾、滩涂进行排查,明确防范重点,落实巡防责任;(四)建立车辆、船舶信息档案,完善车辆、船舶违法行为信息通报机制,指导和监督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五)按照职责依法、高效做好收缴或者没收的冷冻食品、成品油、车辆、船舶等涉案物品处理工作;(六)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云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8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办、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标准>的通知》(综治办[2008]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反走私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反走私工作整体效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持续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维护良好的进出口贸易和市场秩序,结合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坚持不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创新模式,完善机制,确保各项反走私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新局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考核对象按照全国反走私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中央综治办、国家海关总署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州、市、县(市、区)政府及各打私职能部门进行考核。

各州、市、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当地打击走私工作实际,自行增加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一)领导重视,健全责任机制。

包括党政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及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二)完善工作制度。

包括反走私工作会议制度、走私易发地监控制度、联合协作及应急制度、报告制度和举报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三)严厉打击各类走私活动。

包括开展专项行动和执法有力、维护良好经济秩序两方面的情况。

(四)开展综合治理。

包括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排查监控重点区域、加强市场监管、从源头规范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情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粤府办[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8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00]3号),设置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办),副厅级。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国家有关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和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研订我省反走私及边防工作政策法规,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检查、协调、监督各地和各部门反走私联合行动、综合治理;承担边防管理和控制工作。

(三)处理群众有关反走私、边防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组织协调各地有关部门调查重大走私及相关边防问题的线索,督促、指导案发地有关部门查处举报的走私贩私及有关边防案件。

(四)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处理暴力抗拒缉私、阻挠缉私及有关边防的突发事件。

(五)调研、收集有关走私、反走私和海边防情报资料,分析研究和掌握走私活动的特点、规律及有关边防形势等,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领导及通报有关部门。

反走私管理制度

反走私管理制度

反走私管理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走私活动日益猖獗,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加强走私管理制度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走私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当前走私形势分析、走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走私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1.维护国家利益。

走私活动不仅严重侵蚀国家利益,还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走私活动会扰乱市场秩序,对国内企业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走私管理制度建设,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增强国际合作。

当前走私活动已成为国际性问题,需要我国与其他国家共同合作,加强国际联防联控,共同应对走私问题。

因此,强化走私管理制度建设,有利于增强国际合作和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

二、当前走私形势分析1.走私活动呈现多元化趋势。

不仅涉及传统的烟酒、奢侈品等高端消费品走私,还出现了跨境电商平台走私、邮政快递走私等新型走私方式,形势复杂多样。

2.走私数量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购买力的提升,我国对进口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走私活动也日益猖獗,数量规模不断扩大。

3.走私技术手段不断升级。

走私分子通过利用高科技手段,如无人机、高清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走私活动,使得走私活动更加隐蔽和难以打击。

三、走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走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还存在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不适用性,制约了走私管理工作的开展。

2.执法力量不足。

走私活动呈现多元化和隐蔽化趋势,需要更加专业化和高效的执法力量来应对,但目前我国的执法力量相对不足,制约了走私管理工作的开展。

3.监管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走私管理制度中,监管机制和监督机制相对不健全,缺乏对走私活动的全方位监管,导致走私活动难以有效打击。

四、走私管理制度的改进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

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

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交流和联系越来越频繁,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走私和偷渡问题也愈发严重。

走私和偷渡不仅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建立一套反走私反偷渡的责任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一些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期在实践中促进走私和偷渡问题的有效解决。

一、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依法治理。

反走私反偷渡工作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任何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2.综合治理。

反走私反偷渡工作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不仅局限于发现和打击行为,更要加强源头和终端管理。

3.科学管理。

建立科学的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4.国际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共同打击跨国走私和偷渡活动。

二、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法律责任,对走私和偷渡行为进行严惩。

同时,要建立健全走私和偷渡的行为认定机制,确保公平公正。

2.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宣传反走私反偷渡的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感。

3.加强源头管理。

要加大对出口和进口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货物和人员的审查和检查,有效遏制走私和偷渡活动。

4.打击走私和偷渡行为。

要建立健全打击走私和偷渡的机制,加大对走私和偷渡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国际合作。

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走私和偷渡活动,通过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实现资源整合,提高打击效果。

6.加强监督检查。

要建立健全反走私反偷渡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加强队伍建设。

要加强反走私反偷渡队伍的建设,加强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反走私反偷渡责任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法1.加大宣传力度。

反走私专项方案

反走私专项方案

反走私专项方案1. 背景介绍走私活动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对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本反走私专项方案,旨在加强对走私活动的打击和取缔,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生活安宁。

2. 方案目标本专项方案的目标包括:- 提高对走私活动的侦查和打击能力;- 增强走私活动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走私行为;- 保障合法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3. 方案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边境监控和检查:增加巡逻、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边境管控能力。

2. 深入开展打击走私专项行动:组织抓捕行动,打击走私犯罪分子。

3. 加强情报信息共享:加强国内外情报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侦查打击的效率。

4. 制定更严格的法律和法规: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对走私行为的惩罚力度。

5. 强化执法力量: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

6. 加强舆论宣传:借助媒体和社交平台,普及走私危害认识,增强公众对走私的警惕性。

4. 国际合作走私活动是跨国性问题,需要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打击和取缔。

我们将积极参与国际走私打击组织,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联络与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反走私措施。

5. 风险和挑战在执行反走私专项方案的过程中,我们可能面临一些风险和挑战。

这包括走私犯罪分子的反抗和逃避,国际合作方面的难度等。

我们将密切监控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应对挑战。

6. 审查与评估为确保反走私专项方案的有效执行,我们将定期进行审查与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方案的实施方法和策略。

同时,我们也欢迎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反走私工作的开展。

以上为反走私专项方案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将在后续方案文件中阐述。

感谢大家对反走私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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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基层预防走私工作机制,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工作,按照职责负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机构)具体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安(边防)、市场监管(工
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烟草、农业、林业、粮食、外事、商务、口岸管理等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公路、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行动,对走私高发区域、重点渠道、走私相对集中的商品实施联合行动和专项查处。

沿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反走私联合巡查和机动查缉,加强海关监管区以外的陆路查缉和河道巡航查缉,有效封堵或者切断私开的进出境通道,依法及时拆除私建的边境码头。

公安(边防)、外事、口岸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破坏边境沿线反走私基础设施、私开进出境通道、私建边境码头等行为。

第五条综治机构应当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涉嫌走私案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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