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之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线路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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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安全生产

客运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安全生产

客运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客运行车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客运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和出租汽车公司。

公司将本制度落实到所有从业人员和车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实行总公司依法监督、分公司全面负责、职工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公司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安全员一起对所辖部门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五条公司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制度,积极支持、检查、督促本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活动,杜绝事故隐患。

第六条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规程及劳动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每年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第八条各分公司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建立安全生产台帐,负责组织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第九条公司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技术操作规程,实施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严禁违章操作和冒险作业。

第十条公司挂靠车辆及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配合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和车辆维修作业。

发生安全事故者,车主及驾驶员承担直接责任,公司承担管理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技术 道路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技术 道路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

符合《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094-2017)要求的应急门。
(6)紧急情况下,当营运客车静止或以小于或等于5km/h的速度运行时,乘客门都应
能从车内打开。当车门未锁住时,也能通过应急控制器从车外打开。
(7)操作乘客门应急控制器8s内应使乘客门自动打开或用手轻易打开到相应的乘客门
引导量规能通过的宽度。
3、机动车报废
己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 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 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后,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 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1)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 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相关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 且不得超过15年; (2)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 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 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 的安全技术检验。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知识(三篇)

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知识(三篇)

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知识道路运输是一种重要的交通方式,但也伴随着一系列的安全问题。

了解道路运输安全基础知识对于驾驶人员和乘客来说都非常重要。

下面将简要介绍一些与道路运输安全相关的基础知识。

一、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类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驶中出现的车辆碰撞、侧翻、失火等不良事件。

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包括人为因素、车辆问题、道路条件及环境因素。

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和影响,交通事故可以分为刮擦事故、追尾事故、侧翻事故等多种类型。

二、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行为准则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并遵守相关的行车准则。

首先,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闯红灯等。

其次,驾驶人员应保持专注,不使用手机、不看电视等。

此外,在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员应注意观察道路状况和其他车辆的动态,及时采取避让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三、安全的乘车姿势和安全设备的正确使用乘车时,乘客应坐在正确的座位上,并采取正确的乘车姿势,如系好安全带、调整座椅靠背等。

对于儿童和孕妇等特殊人群需要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如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带增长装置等。

四、车辆的保养和检查车辆的保养和检查对于道路运输安全至关重要。

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的机油、制动系统、轮胎等关键部件,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此外,驾驶人员还需要注意车辆的装载能力,合理分布货物,避免超载。

五、应急处理和自救技能在遇到紧急情况时,驾驶人员应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如紧急制动、紧急转向等。

同时,驾驶人员还应学会一些自救技能,比如正确使用灭火器、逃生技巧等。

六、特殊道路环境和气候条件下的安全驾驶技巧道路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变化会对行车安全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特殊道路环境下(如施工路段、山区道路等),驾驶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驾驶速度,保持安全距离。

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如雨雪天气、雾天等),驾驶人员应加大警觉,采取相应的安全驾驶措施。

七、道路交通标志和信号的理解和遵守道路交通标志和信号是交通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驾驶人员和乘客应对各种道路交通标志和信号进行理解和遵守。

客运车辆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客运车辆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客运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客运车辆技术要求1. 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2. 客运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性能符合要求。

3. 客运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如灭火器、三角警示牌等。

4. 客运车辆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符合标准的防抱死制动系统(ABS)、电子稳定程序(ESP)等安全装置。

5.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掌握安全驾驶技能。

三、客运车辆维护保养1. 客运车辆维护保养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的原则。

2. 客运车辆维护保养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确保维护保养质量。

3. 客运车辆维护保养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2001)要求,进行一级、二级维护。

4. 客运车辆维护保养应包括以下内容:(1)检查车辆各部件的磨损情况,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零部件;(2)检查车辆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安全装置,确保其正常工作;(3)检查车辆轮胎气压、磨损情况,确保轮胎符合要求;(4)检查车辆电气系统,确保电气设备正常工作;(5)检查车辆排气系统,确保排放达标。

四、客运车辆安全管理1.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技能,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3.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要求。

4. 客运车辆驾驶员应服从客运调度管理,不得擅自变更运行路线。

5. 客运车辆应严格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私自变更。

五、客运车辆事故处理1. 发生客运车辆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警。

2. 客运车辆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客运车辆事故处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处理程序进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

XXXXX道路客运(集团)公司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清单
编制说明
一、根据XXX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转发《XXX省交通运输厅安委办关于转发<XXX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X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的通知》以及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编制此清单;
二、公司重点围绕“驾驶员、营运车辆、道路环境、时间、办公区域、旅客”等因素存在的危险点进行风险源的辨识、评估、分级;
三、根据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公司共确定重大风险源(1级,红色表示)2起、较大风险源(2级,橙色表示)13起、一般风险源(3级、黄色表示)5起、低风险源(4级,蓝色表示)17起;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X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X省道路运输条例》、《XXX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XXX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X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XXX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XXX省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安全行为规范》、
《XXX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标准(2014年修订)》、《XXX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XXX省汽车客运站“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XXX道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车站、列车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危险物品检查的活动。

前款所称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等可能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器械、物品。

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的种类及其数量由国家铁路局会同公安部规定并发布。

第三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内,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完善作业程序,落实作业标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设备,并根据车站和列车的不同情况,制定并落实安全检查设备的配备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设备维护检修,保障其性能稳定,运行安全。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配备满足铁路运输安全检查需要的人员,并加强识别和处置危险物品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

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安全检查标志,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爱惜被检查的物品。

第七条旅客应当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拒绝配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检查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对旅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旅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旅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第九条安全检查人员发现可疑物品时可以当场开包检查。

开包检查时,旅客应当在场。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安全防范措施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安全防范措施管理制度

安全防范措施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根据各个时段,各种天气,各种驾驶人思想动态,提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安全管理工作变被动为主动的关键措施。

1、在冬季、夏季、“五一”小长假、“十一”黄金周、春运等来临之前,将该时期的行车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落实到每车每人。

2、随时掌握天气的变化,遇有恶劣天气,必须在发车前告知驾驶人,如遇大雪、大雨视情延迟发车,甚至停班;如遇严寒、高温天气,要将相关注意事项加以宣传;局部遇到天气突变或产生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因素,要通过电话了解情况,强调安全要求。

3、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和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要做到有方案,有措施,有落实,有总结,有实效。

4、对重点线路、重点人员及时掌握,根据其情况,制定出防范措施落实后,跟踪检查。

5、遇到重大事故,要立即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和全体驾驶员会议,分析事故成因,制定防范措施,使大家引以为戒。

6、落实防范措施时,安全管理人员要全体到发车现场,逐人逐车落实。

工程交通安全管理标准1目的为了加强*******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杜绝车辆违章行驶,特制定本标准。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热电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作业过程的环境运行控制的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子系统3.1引用标准3.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1.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3.1.3《中国*******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3.2相关子系统3.2.1安健环管理;3.2.2档案管理;3.2.3评估及改进管理;4专用术语定义(略)5职责5.1标准监督实施及完善负责人*******热电有限公司基建副总经理是本标准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全面管理,监督检查*******热电有限公司2300MW 新建工程参建单位执行本标准的有效性,批准修订本标准的意见。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客运站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客运站线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客运站线路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客运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客运站所有线路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长途、短途、城乡客运等。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车辆管理(1)客运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2)客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且身心健康,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

(3)客运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 人员管理(1)客运站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

(2)客运站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客运站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旅客安全。

3. 行车管理(1)客运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客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保持安全车距,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3)客运车辆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4. 安全检查(1)客运站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人员、设施等进行检查。

(2)客运站应加强对车辆安全例检、驾驶员岗前培训、旅客携带物品检查等工作。

(3)客运站应设立安全监督岗位,对线路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

5. 应急处置(1)客运站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各类突发事件,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2)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消防器材、急救箱等,确保应急需要。

(3)客运站工作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奖惩措施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为保障旅客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客运站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XXX运输企业开展落实重大风险源安全防范保障措施

2020年XXX运输企业开展落实重大风险源安全防范保障措施

XXX运输企业开展落实重大风险源安全防范保障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障运行安全,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开展落实重大风险源安全防范保障措施。

一、危险源与风险分析受地理条件、环境因素、道路状况、气候、车辆状况以及驾驶员自身素质和驾驶技能的影响,容易诱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严重威胁行车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风险预警和保障措施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一)驾驶员风险管理措施1、严把驾驶员聘用关,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制度、从业人员定期考核制度、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安全告诫制度、防疲劳驾驶制度、调离和辞退制度。

对驾驶员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招聘、培训、考试、统一工资发放、统一劳动保险、统一考核、统一奖惩。

2、驾驶员心理因素存在风险:驾驶员因麻痹大意、心存侥幸、逞强、急躁、逆反及其他因素等导致的异常心理,导致不能正确认识和判断客观事物,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保障措施:(1)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

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

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与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3)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游客运输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和规范道路游客运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从事道路游客运输经营的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

第三条客运公司是道路游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严格恪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和标准,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增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游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公司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行的监察管理。

第五条客运公司应当依法踊跃展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舞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停改良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含公司主要负责人(包含法定代表人和实质控制人、其余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向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 20 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公司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

拥有 20 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公司应当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装备数目原则上依照以下标正确立:对于 300 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依照每 30 辆车 1 人的标准装备,最低许多于 1 人;对于 300 辆以上客运车辆的,依照每增添 100 辆增添 1 人的标准装备。

第八条客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公司所从事的道路游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查核合格,或许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线路安全运行保障方案

道路运输企业客运线路安全运行保障方案

XXX 汽车运输公司XX 至XX 线路安全保障措施一、客运线路基本情况(一)运营途经地由XX 始发经XX 行至XX ,全程XX 公里。

(二)途经路线的道路等级及公里XX 客运站至XX 收费站(XX 公里)、XX 蓉遵高速(XX )公里、XX 至XX 客运站(XX 公里)XXXX 至XX 单程XXX 公里。

高速公路为XXX 公里,占运营里程XX%.(三)途经路线的驾车安全时速和在途驾车时间XX 客运站272144XXX XX XX 至XX 客运站单程XX 公里。

在途驾车时间约X 小时,折合单程平均安全时速约为XX 公里/小时。

(四)运行线路图示(附后)(五)投放客运车辆基本信息公司投放XX 座客车。

二、线路特点分析:(一)、地形特点分析;XX 至XX 是全高速运营线路,起点站为XX 汽车客运站,终点站为XX 汽车站。

两地地处XX 盆地、XX高原,属深丘陵、高原地带,沿线途径XX 高速,通行公路条件较好。

(二)、道路线形分析;全程XX 公里,高速公路XX 公里约占运营里程约XX %。

在途驾车时间约X 小时,折合单程平均安全时速约为XX 公里/小时。

途经XX 公路,高速公路段双向四车道,公路两侧有紧急停车道,中间隔离带,柏油沥清防滑吸音路面,全封闭、全立交互通。

1、直线道路上的行驶:行车中要克服麻痹思想,车流量大随时注意公路的行车辆(XX、XX、XXX等路段);2、弯道道路上的行驶:容易造成侧滑和方向失控,要降低行车速度,严禁占道行驶;3、连续弯道道路上的行驶:控制车速,集中精力;4、视距不良道路上的行驶:减速行驶,警惕对方来车,严禁超车和占道行驶;5、上下坡道路上的行驶:首先要保证良好的车况,上坡时,主动避让超车车辆;下坡时,严禁空挡滑行,控制车速;6、桥梁和隧道路上的行驶:提前减速,严格按限定车速并开启灯光行驶,(XXX山路段)。

(三)、事故多发路段分析:1.两地市城区道路拥堵车流量大,人车混行,应防御驾驶,仔细观察,低速行驶,注意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2.途经高速公路匝道、桥梁、隧道、弯道应主动提前降低车速,确保安全;3.XX路段属深丘陵、高原地带,山区道路秋、冬季早晚易起团雾、浓雾,遇此情况行驶中应主动降低车速,严禁超车,开启大灯、示宽灯和闪光报警灯,跟随前车灯光行驶确保安全,视距30米内严禁行车,就近驶离高速公路;尤其是XX、XX、XX段,海拔高度较高,冬季易下雪,路面湿滑,行驶中要降低车速,车辆要配置缓速器,并要携带防滑链、三角木、河沙等防滑物品。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旅客运输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汽车客运站经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安全主体职责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足额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交通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要求浙江省道路运输公众信息服

【交通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要求浙江省道路运输公众信息服

DB33/ 687—2008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4章、5.1.1、第6章、7.1、7.2、7.3.4.1、7.3.4.5、7.3.4.7、7.3.4.8、第8章和第9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交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风交通长运公司、杭州中导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沈阳地泰检测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成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通涌卫星定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国建、卢全德、周慧忠、甘祖德、高峰、卢晓雄、楼志明、张礼飞、单伟斌、周向东。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而对车辆安全设施、电子记录监控装置、车辆安全技术和旅客运输站(场)相关检查及其它安全检查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站(场),为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所承担的道路客运安全工作。

本标准是核定旅客运输站(场)级别和核发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的依据之一。

本标准规定内容为保障道路客运行车安全的最低要求,不排除并且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站(场)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或适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更高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一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 7258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 15208.1 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T 19056-2003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392-2003 汽车GPS导航系统通用规范JT/T 198-2004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200-2004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325-2004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478-2002 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AQ 3003-2005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系统通用规范AQ 3004-2005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旅客运输事故,保障旅客生命安全,根据《人民道路安全法》、《人民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客运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其他客运。

第三条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客运安全管理信息服务,方便客运经营者.机关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营运客车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违法信息、事故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提供营运客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信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客运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处罚信息。

第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安全投诉制度,并在其经营场所和营运客车上公布投诉电话以及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第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管理系统和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对营运客车的实时监控。

营运客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数据采集时间间隔不超过15天.营运班线单程200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车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其车辆监控上线率不得低于90%。

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数据,及时检查营运客车驾驶员违法违章情况,并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第七条客运经营者按照规定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机关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第八条客运经营者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死亡3~5人道路事故或者发生1起死亡6人以上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线路以及参与线路投标.第九条客运班线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经营者应当给营运客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依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300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3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1人;对于300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

第八条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道路旅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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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线路安全保障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保障运行安全,根据XXX经XXX 至XXX线路的实际情况,制定该线路安全保障措施:
一、驾驶员管理
(一)严把驾驶员聘用关,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建立健全驾驶员聘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制度、从业人员定期考核制度、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安全告诫制度、防疲劳驾驶制度、调离和辞退制度。

对驾驶员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招聘、培训、考试、统一工资发放、统一劳动保险、统一考核、统一奖惩。

(二)从事该线路驾驶工作的驾驶员资质
1、身体健康,驾驶技术熟练,熟悉线路,经验丰富,持有A1、A2驾驶证和道路旅客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公司不得聘用。

(三)依《规范》建立健全驾驶员的个人信息档案。

并定期对驾驶员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培训、应急处置培训。

每月对驾驶员进行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培训教育。

(四)驾驶员应严格按照行车操作规程,遵章守纪、安全行车,认真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发车前向旅客做好安全告知和安全承诺,提示告诫人行道、学校路口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应急操作注意事项等。

(五)驾驶员行车运行中要切实遵守集中精力、仔细观察、准确判断、提前预防、冷静处置的行车操作规程。

着重注意弯道、坡道、混合复杂道路、学校、人行道、公路等行车安全,严禁“三超”行驶。

(六)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御性驾驶的提前预防工作,特别是对公路上一些大型货车、越线占道车以及三轮、两轮摩托车违章调头等要提前预防,防止意外发生。

牢固树立自我防范行车理念,养成优良的行车安全习惯,做到规范自律、高度警惕和提前预防。

在运营过程中同时要对车内乘客的动态行业进行有效的监控关注,防止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七)驾驶员要加强对“三品”上车的查验查堵工作,严禁“三品”上车。

防止“三品”或其它有可能对旅客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造成危胁的物品蒙混上车。

(八)公司每年组织驾驶员进行体检,及时发现病情并合理安排生产营运,确保安全并提高工作效率。

二、车辆管理
(一)XXX线路车辆类型等级必须是X型XX级以上客车,符合JT/T325标准,技术等级符合JT/T198标准,严格执行车辆定期维护和定期检测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以督促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的完好。

认真落实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规定,公司技术管理部门每月制定维护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该线路车辆必须配备总数不低于8公斤的灭火器和相适应的足够的安全锤,并确保安全有效。

同时按规定配齐配足其它安全设施设备。

(四)为规避运行风险,加大保险力度,提高抗风险能力。

车辆必须投保第三者险不低于100万/车,承运人责任险40万/座以上的保险限额。

保险必须由公司统一投保。

三、安全运行管理
(一)该线路车辆应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驾驶员必须遵守和
执行GPS监控管理规定,对车载GPS终端应认真维护,保证完好有效,严禁人为屏蔽定位信号,车载终端如遇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确保运行车辆实时监控到位。

(二)该线路车辆必须进站发班,在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必须遵守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二十四小时内累计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

如遇人力不可抗拒事件(如因雨雾恶劣天气公路封闭,道路变化影响正常行驶,道路堵塞等)要及时上报,可延长2小时并做好记录,但每月每名驾驶员总计延长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

(三)经营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任务,合理调度安排车辆进行营运生产。

在安排加班车时应根据驾驶员的身体状况和已驾驶时间情况合理安排,不得强迫驾驶员出车营运。

(四)严格执行“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不得行经山区三级道路”的安全规定,防止驾驶员擅自包车外出或改道运行或不按规定串线越线运营。

四、道路及环境的分析及安全管理(附:道路状况考察和安全分析表)
(一)营运线路:XXX经XXX至XXX(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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