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贪污贿赂罪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题:贪污贿赂罪 ⼀、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梁某在某国有公司任⾏政办公室主任,通过该国有公司的集体研究,由梁某负责销售该公司开发的某⼤厦的商品房。
梁某在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隐瞒实际的售房价格,占有售房合同价和实际售房价的差额价款,共计25万元。
如何评价梁某的⾏为?( ) A.因梁某没有违反公司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不构成犯罪 B.因梁某所销售的商品房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实际售房全都归公司所有,其⾏为构成贪污罪 C.梁某侵占的只是各购房户的私⼈财产,并没有侵占公司的财产,不构成贪污罪 D.各购房户交给梁某的现⾦没有归梁某所在的公司管理、使⽤,不是公司的财产 正确答案:B 2.何某和蔡某系银⾏营业所会计、出纳,利⽤职务之便,为私营业主刘某个⼈账户空存24万元,由刘某利⽤该账户24万元进⾏验资注册私⼈公司。
试问本案中,蔡某、何某和刘某的⾏为构成:( ) A.何某和蔡某构成贪污罪,刘某不构成犯罪 B.何某和蔡某构成挪⽤公款罪,刘某属于挪⽤公款罪的共犯 C.何某和蔡某构成挪⽤资⾦罪,刘某不构成共同犯罪 D.何某和蔡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刘某构成虚假出资罪 正确答案:B 3.王某曾经是国家⼯作⼈员,在辞去公职以后,承包了⼀家⼩型国有企业,利⽤职务之便,将企业的财产占为⼰有,王某的⾏为构成:( ) A.贪污罪 B.滥⽤职权罪 C.侵占罪 D.盗窃罪 正确答案:A 4.于某系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某房管所房管科副科长,2006年利⽤负责房产管理所回迁⼯作之机,采取不下账、少下账的⼿段,从中套取商品房1户,⾯积为52.03平⽅⽶,价值93000元。
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续,但实际上归于某占有使⽤。
对于某的⾏为评价正确的是:( ) A.构成侵占罪 B.构成贪污罪,且既遂 C.因房屋未办理私有产权证,不构成犯罪 D.构成贪污罪,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是未遂 正确答案:B 5.甲系某国有⽔泥⼚的经理,其利⽤职务之便,先后三次以转账⽅式将本单位的资⾦共182万元给某俱乐部有限公司进⾏营利活动。
[全]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
司法考试-主观题-刑法核心考点详解考点1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考点2 不作为与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甲因为自己的先前行为,创造了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因此具有作为义务,甲能够作为而不作为,成立不作为犯罪。
因果关系(1)介入因素类型虽然甲的前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性,但是介入了乙的行为,乙的行为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后行为单独导致了危险结果的发生,故应该将结果归属于介入行为,甲的前行为和结果直接没有因果关系。
(2)特殊体质问题乙患有精神疾病,但是精神疾病并不是介入因素,而是行为时已经存在的特定条件,因此可以认为甲的伤害行为和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的成立并不代表犯罪的成立,在肯定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上,一定要考察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主要是故意或者过失。
考点3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1)一般正当防卫乙的行为属于具有紧迫危险性的法益侵害行为,甲的行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2)特殊正当防卫乙的(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甲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乙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考点4 犯罪故意甲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考点5 犯罪过失甲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过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考点6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
对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甲自动放弃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甲自动放弃犯罪,但是造成了损害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7 共同犯罪(1)共同正犯甲、乙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二人的行为均对构成要件的实现起到了重要或者关键作用,属于共同正犯,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甲、乙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
(2)间接正犯:甲利用强制手段或者欺骗手段直接支配实施者,从而直接支配了构要件的实现,属于间接正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2023司法考试主观题考点
2023司法考试主观题考点
司法考试的主观题考点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理论和法学知识:包括法律基本原理、法律条文解释、
法学理论和学说等方面的知识。
考生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概念、原则和规则,并能够运用它们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
2. 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和推理能力,要
求考生能够根据已知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推理和判断,得出合理的结论。
3. 法律实务和案例分析:要求考生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和理论,
分析和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
这包括对案例材料的理解和分析,对法律问题的评估和判断,以及对法律规定的合理解释和适用。
4. 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考察考生对法律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
的了解和遵守,要求考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能够正确处理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问题。
5. 法律政策和法律改革:考察考生对法律政策和法律改革的了
解和理解,要求考生能够对法律政策和法律改革的目的、内容和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
以上是司法考试主观题的一般考点,具体考察的内容和形式可能会根据不同的考试机构和考试科目有所不同。
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应该通过系统学习和复习,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理论,提高自己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事实认识错误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致的情况。
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
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
(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
又称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之间的错误,或者"同类对象错误"。
(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罪对象。
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有生命的自然人"。
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
(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
即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定罪处罚。
(4){常见错误}对本案甲对乙故意杀人未遂;对丙过失致人死亡。
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未遂定罪处罚。
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律性质上也不一致。
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
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
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
(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
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错误。
(2)评价或归责:①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汇总笔记
1、共同犯罪
传统观点: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1
现在的观点:违法层面的共犯2
1主客观相统一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每个人都达到法定年龄,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有共同的故意,有犯意的联络,彼此之间认识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犯罪,是与其他人一起在犯罪(即:存在共同故意),要求有共同行为,彼此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帮助,形成有机的整体。
2违法层面的共犯:要求二人以上一起有意思的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成立共同犯罪。
2、教唆对象
主流观点:教唆犯的从属性观点3
分类:极端从属性说4(传统观点),限制从属性说5(现在的观点)
3教唆犯的行为依赖于被教唆者的行为,被教唆者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教唆者才构成犯罪。
4极端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必须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5限制从属性说:要求被教唆的人有实施犯罪的行为,对责任不作要求。
3、两个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违法行为,如何分析的问题
(例3为2005年卷二18题,至此没有再考过此知识点,不排除以考察不同理论,不同知识点的方式,再次考察,如例四)
(此例子涉及的观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2003年曾考察,2005年考察了类似的例子)。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
刘凤科关于刑法的287个司法考试重要考点1、杀人一枪打死猪,无罪2、丈夫擦枪欲杀妻,走火杀死妻,成立故意杀人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想象竞合从1重,定前者3、故意轻伤他人,有重伤危险而不救,后致重伤,成立故意重伤4、故意重伤他人,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伤害致死5、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有死亡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故意杀人罪6、过失致轻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7、过失致重伤产生生命危险而不救,后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8、不作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且可能成立未遂犯9、正当原因离开关押场所,无故不返回,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10、先合法占有的,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抢劫致人掉沟里摔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如不追其自己摔死则不属此情况12、结果加重犯与罪数无关13、甲欲伤乙,因认识错误伤害丙,致其死,成立结果加重犯14、甲放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结果加重犯15、轻伤他人,被害人逃跑中自己摔死,不成立故意杀害致死16、重伤他人,随手扔烟头烧死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与失火罪17、被害人被强奸后自杀身亡,不成立强奸致人死亡18、消防人员正常灭火被烧死,成立放火致人死亡,消防人员判断失误的除外19、遗弃致人死亡或重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20、以违法犯罪为目的设立单位实施犯罪,不是单位犯罪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是单位犯罪盗用单位名义犯罪,个人私分,不是单位犯罪21、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实施犯罪的成立单位犯罪22、盗窃罪也存在间接故意23、两人无共谋同时开枪杀死1人,不能确定谁杀的,均定故意杀人未遂24、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25、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可以是过失的不法侵害26、对假象防卫可以进行正当防卫27、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可以是不作为28、假象防卫影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9、财产性犯罪既遂后,现场仍可正当防卫30、相互斗殴,轻伤承诺有效,重伤死亡承诺无效31、偶然防卫3年内不会考(刘凤科语)32、只有为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进行特殊正当防卫33、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小于造成损失,也可成立紧急避险34、紧急避险保护利益大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避险过当35、紧急避险保护利益等于造成损失,也可能是紧急避险,行为人违法但无责任36、A绑B子,逼其抢银行,遭保安C反击,BC均成立紧急避险37、被害人承诺他人重伤自己,被害人不是教唆犯38、变性手术属于治疗行为,可以成为违法阻却事由39、奸淫幼女、猥亵、拐卖儿童,被害人承诺无效40、盗窃、强奸中,被害人承诺即无罪41、娱乐圈潜规则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海选也一样)42、妇女以为是自己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43、为救人命而截其肢,推定其承诺,不构成犯罪44、盗窃罪的被害人使用暴力夺回自己财物,是自救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罪45、认定无、限制责任能力应同时符合医学和心理学标准46、甲开枪杀乙,技术不好杀死丙,属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47、主观盗窃财物,客观上盗窃了枪支,成立盗窃罪48、甲开枪杀乙,致丙轻伤,定故意杀人未遂49、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上能否预见无关50、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51、单位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盗窃罪52、盗用单位名义犯罪,所得财物个人私分的,不成立单位犯罪,按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53、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和间接故意犯罪中54、索贿只要提出就既遂55、受贿只要收了财物就既遂,不论何物品56、盗窃保险柜,只偷到300元,成立盗窃罪未遂57、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58、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59、直接或间接故意犯罪,都可以成立犯罪未遂60、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61、抢劫时听见警笛声,以为警察来抓自己而逃跑,成立未遂62、结果加重犯也存在未遂63、甲拿面粉骗乙去贩毒,甲成立诈骗罪,乙无罪64、不能犯未遂不构成犯罪65、甲男欲奸乙女,乙说自己有性病,甲放弃,成立中止乙说自己有爱滋病,甲放弃,成立未遂甲发现时熟人而放弃,成立中止甲认为乙丑陋而放弃,成立中止甲发现乙身上有钱,转而抢劫,成立强奸中止甲发现乙女正值月经期,放弃,成立中止66、甲有车租于乙,到期未还,甲盗回车,乙以为车被偷相甲赔偿,甲默认,甲构成盗窃罪和不作为诈骗罪67、甲男欲奸乙女施暴并猥亵,中止了奸淫行为的,认定强奸中止,不能立强制猥亵妇女罪68、绑架控制人质就既遂,不要求提出勒索要求会或者勒索到财物69、甲为买淫秽物品而唆使无犯罪意图的乙贩卖淫秽物品,甲成立教唆70、诬告陷害他人,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就是犯罪既遂71、聚众犯罪不一定是共同犯罪72、越狱、劫狱的,参与即犯罪73、甲强奸、乙抢劫,致丙女死亡,不能确定谁干的,2人在故意伤害范围内构成共犯74、甲13乙18共同轮奸妇女丙,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负刑事责任75、片面共犯仅对知情的一方适用共犯的处罚原则,对不知情的一方不适用76、甲乙雇船分别走私毒品与淫秽物品,不成立共同犯罪,但可成立对方犯罪的帮助犯77、共同正犯刑事责任的追究原则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78、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79、承继的共犯中,后行为人对其参与前的先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80、甲18,唆使15岁的乙盗窃,甲不是间接正犯,而是教唆犯81、间接正犯中的7种利用: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使之实施犯罪活动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82、间接正犯也要求特定身份,间接正犯事间接实行犯83、甲冒充警察称取证让邮政工作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84、教唆未遂不可罚,但未遂的教唆具有可罚行85、教唆他人犯罪,他人没有实施犯罪的,教唆者不成立犯罪他人实施预备行为,如需处罚预备犯,对教唆犯可以从减免他人犯罪未遂,对于教唆犯可以从减86、帮助犯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如帮助者帮助他人实行犯罪,但他人未着手犯罪的帮助者不能力犯罪87、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犯88、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为“煽动”,不成立教唆89、在被教唆者已产生犯罪决意时,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90、在甲有犯A罪的决意时,乙教唆甲实施B罪,乙成立B罪的教唆犯91、甲打算将来实施犯罪,乙教唆甲现在就实行,乙成立教唆犯92、甲具有实施某罪的决意,乙唆使甲实施加重犯罪的,如果此加重构成要件行为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时,成立教唆犯,如果非独立的犯罪,乙不成立教唆犯93、甲打算盗窃普通财物,乙唆使甲盗窃金融机构的,乙不成立教唆犯94、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95、甲唆使孕妇分娩后杀死婴儿的,当妇女开始实施杀婴行为时,甲成立教唆犯96、教唆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97、如能肯定教唆者不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被教唆的人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则不认定为犯罪98、甲教唆乙抢劫,乙盗窃,甲成立盗窃罪99、甲教唆乙盗窃,乙抢劫,甲成立盗窃罪100、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被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101、帮助犯不适用因果关系理论102、特殊身份犯仅对正犯而言,对于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不需要特殊身份103、组织、领导犯罪提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04、犯罪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只会的某种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重犯承担责任105、只要出借枪支的人知道枪支将被用于犯罪,就构成共犯106、杀人后临时起意拿走身上钱的,成立盗窃罪107、甲盗乙8000元,对乙说,给我2千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和敲诈勒索如甲对乙说,你让我得2千,我还你6千,甲成立盗窃罪,数额8千108、长期虐待中最后一次的伤害致被害人重伤,数罪并罚109、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的,并罚110、收买被拐卖妇女后,有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奸的,并罚111、暴力、威胁抗拒缉私,并罚11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的,并罚11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并罚114、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但走私毒品有此行为直接按走私毒品的加重情形处理11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而进行保险诈骗的,并罚116、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之中或之后又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的,并罚117、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将车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并罚11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并罚119、管制期限3个月以下,并罚不超3年,羁押1日抵2日,同工同酬120、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以下,并罚不超1年,羁押1日抵1日,酌量发报酬121、管制、拘役、有期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122、死缓和缓刑的执行期间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不是减刑裁定之日。
国家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考点(根据老师课本总结)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一、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刑诉法工具价值:(1)为查明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2)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基本基本架构(3)为查明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4)为规范准确适用定罪量刑提供了标准和保障(5)避免减少了案件实体上的误差刑诉法独立价值:(1)体现了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反映一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文明程度(2)弥补刑事实体法的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3)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任何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人权。
被追诉人的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加之刑事诉讼法的精密化趋势发展,使刑事诉讼辩护越发依赖于律师辩护,(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确保了打击犯罪的精准性。
2.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呢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要求控辩平等对抗,法庭居中裁判,(制度)得以使辩方最大程度上的实现程序公正,此外通过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法庭可以兼听则明,更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3.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制度)得以使案件繁简分流,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助于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三、未经法院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1)控方承担举证责任;(2)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3)推翻前有权被假定无罪;(4)疑罪从无第二节程序一、立案(如何救济)(1)向公安机关,先做出不立案机关复议向上一级复核被害人(2)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无先后)(3)向法院提起自诉检察院→认为应立案的,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7日内向检察院书面答复,检察院认为不能成立的应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应在接到检察院通知立案书之日起15日内立案。
二、侦查(程序挑错题)询问:可以在现场,也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或证人指定的地点,必要时可以通知到检察院或公安局接受询问(谁办案谁通知)。
个别辨认混杂原则公安:7人/10张照片/5件物品(不少于)辨认原则检察院5-10人/照片 5件物品、照片(不少于)防止辨认前见到辨认对象辨认时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3个月内有效,到期批准延续,无次数限制技术性侦查措施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变更措施重新批准只适用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补充侦查(法院无权决定但是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被告人提出重大立功线索时,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考点20例
心之所向,所向披靡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20个考点汇总如下:1. 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2. 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3.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4. 正义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5.法的实施与实现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6.司法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1⑴.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重要意义;⑵.司法原则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②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阻止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卡尔.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时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7.法治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⑴.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⑵.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⑶.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8.法治的制度要求⑴.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⑷.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9.法治的思想条件⑴.法律至上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⑵.权利平等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在立法权地平等;⑶.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地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地权力)在运行地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地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地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地规定,界定权力之间地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地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地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地核心使监督.那么,监督体制地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⑷.权利本位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10.法与道德⑴.法与道德的联系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地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地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地关系.⑵.法与道德的区别并非所有违法地行为都是违反道德地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地行为即违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地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地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地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地表现.11.法与人权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的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得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得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得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得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得作用.12.宪法的基本原则⑴.人民主权原则;⑵.基本人权原则;⑶.法治原则;⑷.权力制约原则(关于上述原则,在法理部分已经阐述,但在论述时可以指出宪法的这四个基本原则)1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关于平等权的阐述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一切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规定的含义体现如下:⑴.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地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地义务;⑵.对任何人得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⑶.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地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也不得随意剥夺任何人享受的法律权利.14.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自身的价值刑事诉讼法价值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自身的价值.⑴.以往的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为了刑法服务,所以刑事诉讼法被认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自身独立价值.认为刑诉不是作为独立的实体存在的,没有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与正当性的因素,所以往往结果的有效性也就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最终标准;⑵.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诉讼法除了具有工具性价值外,还具有其内在价值,而且不依附于刑法的存在而存在.主张用“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自身价值.“通过程序的正当化”,用程序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程序的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公正,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如果对程序的公正产生了怀疑,结果即使再好也使司法的公证性受到质疑而影响其内在价值的完美;⑶.如何协调刑法与刑诉的关系目前存在很大的分歧.我以为两者都很重要,当却主张程序公正优先.在古罗马、英美法系中的普通法中都把程序摆在了第一位.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给实体公正提供有效保障.用看得见的公正来证明判决的公证性.当然,实体法也需要公正,而这种公正应该是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第二位要考虑的.15.行政合法性即合理性原则、行政公开原则⑴.依法行政(法律优越,法律保留)①.法律优越: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得法律;②.法律保留:行政机关活动应当有明确得法律规定为前提和基础.⑵.行政合理原则①.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得普通人所能达到得合理和适当,并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②.行政合理原则要求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得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得实质要求;③.行政裁量决定建立于相关因素得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得因素.行政行为做出时涉及到多种因素,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应当全面考虑行为所涉及或影响到得因素;④.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行政法得正当程序和最一般得法律正义要求;⑶.行政公开原则公众对行政决策得参与和对行政得监督提供条件,并且使行政活动具有可预见性和确定性,防止行政随意和行政专横.①.行政依据得公开:行政机关只能执行那些已经公开发表并且易于获得的规定,否则可以认为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②.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开:行政机关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参与提供必要的信息.16.关于行政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现其职能、方式、方法得总称,中心是行政决策程序,基本原则是当事人参与原则河保证程序效率原则.基本制度包括: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及行政案卷制度.⑴.为了克服民主代议制度得瑕疵和不足而出现主权属于人民,但通常由民主代议机构行使国家权力,主要方式是创制法律然后由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得执法是否符合由民主代议机构进行监督.但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不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得利益,所以努力去寻求一种更加有力得方式来保护权益,所以出现了行政程序,更为现实地保护人民地利益.⑵.行政程序地出现鱼政府合理作用日益重要相关社会地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地权利提供更大地方便,所以政府地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地权力过大,人民地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地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地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地效率.如果行政程序过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关地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民地合法权益.17.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鱼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好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研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严重.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罪刑法定的要求包括:罪要法定;刑要法定;禁止有罪类推;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18.民法中的基本原则⑴.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⑵.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得结果负担责任.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得利益.①. 是法律适用得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②. ②.是司法原则:法官得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得互惠刑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得自由.市场经济得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得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得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得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得工具,对该原则得应用必须雨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得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得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前提下追求自己得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得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得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合道德调节得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得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合当事人与社会间得利益关系得平衡.在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得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得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得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得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合社会得利益,必须在权利得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得方式行使自己得权利.⑸.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③.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9.私有财产的问题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所有权,是一种社会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根据宪法的规定享有的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第15条第2款还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权是财产权的延伸,是公民合法财产转移的合法形式.要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就应当同时保护公民的继承权.我国宪法对公民个人财产权及继承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平等竞争的环境,使公民的个人财产及时转化为社会财富,而且有助于鼓励拥有财产的公民积极投资,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20.信赖保护原则⑴.信赖保护得内涵信赖保护原则主要内容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必须区分负担性和授益性行政行为,对于违法得负担性行政行为,在其相对人已经不可诉请撤回之后,行政机关仍得全部或一部分撤销之.但对于确认权利或法律利益得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可以撤销,这是因为受益人对此行政行为得信赖应受到保护.⑵.信赖保护原则进入行政法领域得理论依据法律的价值在于保障自由、维护社会秩序、主持社会正义.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目标,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律只有符合正义的准则时才是善法、良法.行政许可活动中,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处于强势地位,而行政相对人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权利需要法律明。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2020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及习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犯与身份【知识要点】(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一般主体教唆、协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身份仅就正犯(实行犯)来说;至于教唆犯与协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一般主体教唆、协助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对上述情况理应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例如,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实行犯,一般主体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注意: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的定性问题,仍然以实行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这种情形中的实行犯遵循如下思路:将具有低位身份的人视为无身份者,将具有高位身份的人视为有身份者,按照高位者的身份触犯的罪名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18题)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甲与乙匀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
本案中甲成立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因特定的个人要素致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人,仍科处通常刑罚。
例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共同故意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成立诬告陷罪的共犯,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要从重处罚,对甲不能适用该规定。
凡参与以特定的个人要素(身份与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要素,仍是共犯。
二、共犯与理解错误【知识要点】(一)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1.共同正犯的错误共同正犯的错误,包括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相异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都应采取法定符合说。
(1)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都认为对方是丙,实际上杀死的是丁。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点总结民法1、表见代理: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权力外观),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该代理行为有效。
2、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
3、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查询仲裁法)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购房人。
5、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6、破产后的诉讼问题,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7、重复起诉条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8、股东转让股权问题: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刑法1、绑架罪: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财物,符合绑架罪构成。
绑架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犯:一方面实施了胁迫行为,使其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行为具有欺骗性质,使其产生了错误认识,触犯了诈骗罪。
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发出的虚假信息足以引起恐慌或担忧,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3、非法拘禁罪: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4、为占有保管的某物实施的杀人行为:可能处理方式(1)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对某物成立侵占罪;对某人成立故意杀人罪。
(2)抢劫罪。
某物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5、事前的故意、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处理方式:(1)前行为认定故意杀人未遂,将后行为认定过失致人死亡,对两者实行数罪并罚或想象竞合;理由是,毕竟是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
2023年司法考试主观题 考纲
一、民法
1.婚姻法基础知识。
2.继承法基础知识。
3.合同法基础知识。
4.物权法基础知识。
5.侵权责任法基础知识。
二、刑法
1.刑法基本原理。
2.犯罪构成要件。
3.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
4.犯罪的预备、中止、未遂。
5.犯罪的共同犯罪。
三、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民事诉讼的管辖。
3.民事诉讼的证据。
4.民事诉讼的判决和执行。
5.民事诉讼的费用。
四、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刑事诉讼的管辖。
3.刑事诉讼的证据。
4.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
5.刑事诉讼的费用。
五、行政法
1.行政法基本原理。
2.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3.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国家赔偿。
六、国际法
1.国际法基本原理。
2.国际法的主体。
3.国际法的内容。
4.国际法的适用。
5.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七、法理学
1.法律的本质。
2.法律的种类和渊源。
3.法律的效力。
4.法律的解释。
5.法律的适用。
八、法律职业道德
1.律师的职业道德。
2.法官的职业道德。
3.检察官的职业道德。
4.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5.仲裁员的职业道德。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的种类-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的种类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行政许可作如下分类: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
这类许可在内容上仅限于许可被许可人进行某种行为活动,不包含资格权能的特别证明内容,也无需对被许可人进行资格能力方面的考核。
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
一般来说,资格许可中同时也包含了对被许可人的行为许可。
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独立许可指许可证已经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它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如林木采伐许可证,特种刀具购买证等。
明确的范围、事项、时间等是独立许可的显著特点。
附文件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文件加以说明的许可。
这种许可在申请、审批或使用时,均应将附加文件附在许可证后作补充性说明,如商标许可证书中还需附有商标的设计图样,否则许可证将无法使用。
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也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并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枪证、排污许可证等。
附义务的许可也称有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如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在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一年内应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视为自动放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这种许可就是附义务的许可。
4.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代表性的是商标许可。
司法考试刑法金题考点精讲第五期
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 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 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 成立包庇罪
考点
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包庇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行为 方式
帮助 对象
过程
向司法机 帮助当事人实施了毁灭、在司法机关追捕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5.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认定,下列哪一 选项是错误的?
A.采用运输方式将大量假币运到国外的,应以走私假 币罪定罪量刑
B.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的,触 犯强迫交易罪
C.未经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应以非法经营 罪定罪处罚
D.为项目筹集资金,向亲戚宣称有高息理财产品,以 委托理财方式吸收10名亲戚300万元资金的,构成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罪
关作假证 伪造有关证据的行为 的过程中,行为
明
人冒充犯罪的人
犯罪的人 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 向司法机关投案
讼中的自诉人、被告人、或者实施其他使
被害人,也包括民事、 司法机关误认为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 自己为原犯罪人
告、第三人等
的行为,也应认
定为包庇罪
刑事诉讼 各类诉讼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0.关于毒品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 究刑事责任 B.缉毒警察掩护、包庇走私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构成放纵走私罪 C.强行给他人注射毒品,使人形成毒瘾的,应以 故意伤害罪论处 D.窝藏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属于窝藏毒赃罪 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条竞合,应以窝藏毒赃罪 定罪处刑
各类诉讼 一般主 (1)暴力、威胁、贿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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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
(一)票据当事人能力
《票据法》第94条:涉外票据——票据行为;《票据法》第95条:条约优先《票据法》第96条: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二)票据行为方式
1.《票据法》第97条: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适用付款地法律
2.《票据法》第98: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三)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票据法》第99条: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四)持票人责任《票据法》第100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
付款地法律。
(五)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
《票据法》第101条: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二、海事
(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
(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意思自治与最密切联系原则《海商法》第269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船旗国法原则《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律。
(五)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六)法院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海商法》第275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七)理算地法原则《海商法》第274条: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三、民用航空关系
(一)国际条约优先原则和国际惯例补缺原则《民用航空器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二)航空器国籍国法原则《民用航空器法》第185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第186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三)法院地法原则《民用航空器法》第187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民用航空器法》第189条第2款: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四)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民用航空器法》第188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五)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民用航空器法》第189条第1款: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四、代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五、信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2012年司法考试考点: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婚姻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1.结婚的实质要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2.结婚的形式要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二)涉外离婚
1.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民诉意见》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意见》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
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民诉意见》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
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二、家庭
(一)涉外父母子女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
弱者权益的法律。
(二)涉外收养
1.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
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2.我国对涉外收养程序的规定《收养法》第21条第2、3款: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还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外交机关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当事人要求公证,则应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三)涉外监护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四)涉外扶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司法考试考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二、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三、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