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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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安居房申报资格解读

海南三亚安居房申报资格解读

关于三亚安居房申报政策的解答一、家庭成员如何定义?父母算不算家庭成员?安居房申报政策中的家庭成员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引进人才如何界定?根据《中共三亚市委关于印发<三亚市落实“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5年)>的通知》(三发〔2018〕18号),引进人才需满足该文件中的落户要求,即具备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才。

三、此次项目购房是否有社保、个税要求?补缴社保、个税是否计入计算年限?对于2020年4月28日前落户的本市居民,无社保或个税要求;对于2020年4月28日后落户的本市居民及未落户的引进人才,要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的养老社保或个税,且为持续在缴状态;对于未落户的非引进人才,要求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养老社保或个税,且为持续在缴状态;补缴社保、个税不计入连续或累计年限。

四、申购安居房有没有年龄限制?单身申购安居房的,申购时年龄需满22周岁。

五、婚内有住房的家庭,离异后申请安居房有没有限制?申请人离异后申购安居房,且婚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3㎡的,需离异满3年,方可申请。

六、因就学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如何计算落户时间?因就学落户本市的居民,落户时间从毕业之日起计算。

七、如何理解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南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含已转让的住房),且该套住房建筑面积除以申请人家庭成员数量所得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33平方米。

八、已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能否申请安居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涉公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发展模式研究的开题报告

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发展模式研究的开题报告

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发展模式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提供,面向低收入、无住房和住房较差的居民供应的住房,是国家为扩大住房供应,保障住房权利、改善居住条件,加强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三亚这样的旅游城市中,住房价格一般都较高,特别是在旅游淡季之外,很多低收入家庭缺乏合适的居住条件,保障性住房问题亟待解决。

本研究拟以三亚市为研究对象,旨在通过对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发展模式的研究,探索提高保障性住房供应质量、促进住房市场秩序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的有效途径,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科学决策支持。

二、研究内容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对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及发展现状进行分析,调查和统计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需求情况,探索当前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效果和存在问题。

2. 评估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效果,结合住房市场现状,深入分析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模式,探索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可行性和途径。

3. 结合三亚市实际情况,比较分析国内外城市保障性住房的不同发展模式,评估其对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借鉴价值。

4. 提出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对策建议,包括政策措施、市场调控、土地利用等方面的建议。

三、研究方法1. 理论研究:通过调研相关的理论和实践成果,深入研究国内外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模式、经验和方法。

2. 实证研究:通过对三亚市保障性住房供需情况的实地调研以及市场主体的访谈,获取相关数据和实践经验,分析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效果和问题。

3. 经验比较法: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模式和经验,寻找合适的适用于三亚市的保障性住房发展模式和路径。

四、预期成果1. 完成一份较为系统的三亚市保障性住房发展模式研究报告,包括对三亚市保障性住房供需状况的调查分析和市场主体访谈分析、对保障性住房发展模式的评估和对策建议等多个部分。

2. 对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和完善保障性住房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居民收入水平,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划定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中等收入线标准、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15•【字号】三府〔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39号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5日三亚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府〔2016〕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低保工作的规范性、效率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激励鞭策的原则。

第四条市民政局是组织开展全市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的主体,负责制定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和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全市低保工作绩效评价。

第五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和工作效果三类评价指标组成,每类评价指标由若干项评价内容构成,具体评价内容可视年度工作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省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各区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低保工作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第七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采用查阅文件资料、调取统计数据、实地入户走访以及电话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三府办[2010]55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3.19【实施日期】2010.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0〕5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三亚市保障性住房申报审核工作方案为及时摸清我市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合理规划、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真正做到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及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二、工作原则本次申报工作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采取“统一表格、统一审核、统一公开、统一标准”的方式实施。

村(居)委会或申报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申报资格的初审工作;区管委会、镇政府、市国资委、市属主管单位负责对村(居)委会、市属国有企业、下属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和市民宗委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和简易房改造申报资格进行终审。

三、申报对象下列家庭户,可以申报保障性住房:(一)符合租赁廉租房的低收入家庭户。

(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户。

(三)市属国有企业无住房的困难职工家庭户。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府〔2016〕212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府〔2016〕212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府〔2016〕212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文件精神,经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会救助关系千家万户,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制度。

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有效救助困境中的群众,是维护我市改革发展的大局,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市低保政策日趋完善,管理日渐规范,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但是,低保工作还存在着工作保障不力、管理不规范、机制不健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出台《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积极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二、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水平(一)规范认定条件。

要按照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基本要件,制定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评估具体办法,完善低保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和财产为依据,参照我市低保标准,对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补助。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9•【字号】三府办〔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22年住房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救助力度,现将《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9日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报工作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划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精神,为加强我市住房救助力度,保障我市特殊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现开展2022年城市低收入人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报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一、申请对象三亚市2022年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

二、申请条件(一)申请人家庭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名下无自有住房或家庭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3㎡(含)以下;(二)本次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发放时间2022年1月—2022年12月四、工作步骤(一)申报流程1.申请程序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填写《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请审批表》,向户口所在地的区(管委会)住建部门提出申请,若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同,则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牵头核查,居住地居委会应予以配合,并提交以下材料:(1)《三亚市2022年住房救助申请审批表》;(2)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及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申请人夫妻有一方户口不在三亚市的,城市户籍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农业户籍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无宅基地、未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证明;(4)申请人为城市低收入认定家庭、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及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的需提供《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特困供养证》;(5)其他相关材料。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三府〔2017〕128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5.10【实施日期】2017.05.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2017〕12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坚持“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住房限购政策(一)在本市(区)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二)在本市(区)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三)对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中心主城区(东至风凰路和红沙隧道、南至榆亚路和南边海路、西至三亚湾路、北至金鸡岭路,不含棚户区改造项目。

)范围内购买住房及在海棠湾、崖州湾沿海一线购买商品住宅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以上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房。

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经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非本省户籍人才(如教育、医疗、科研等方面专业人才),凭市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允许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

本市人才认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出具证明文件。

大型企业或金融机构总部在海南设立分部或在本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凭劳动合同,允许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

本通知印发后,已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已支付首付款,但还未实施网签的。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三亚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三亚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三亚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三府[201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三亚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1〕145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关于推进三亚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关于推进三亚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会议精神和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第六次全体大会通过的《三亚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定,落实保障性住房“十二五”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上级决策部署,结合实际,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二)立足实际,适度保障。

综合考虑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尽力而为,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三)政府主导,创新机制。

在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下,通过政府投入与市场供给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长效机制。

(四)分工负责,形成合力。

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土地及时供应、资金及时到位。

(五)结合我市实际,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法规和政策。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分层次、多渠道、系统解决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原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原建设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运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向本省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或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本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并对省直有关机构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建立健全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管理体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公布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并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财政、民政、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应当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居民收入水平,开展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调查,划定城镇居民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和中等收入线标准、资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第五条建立机构完善、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运行体制。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三府[2011]109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109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7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0〕1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及《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政府组织建设、企事业单位自建和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建设等方式建设(筹集)的各类政策性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农民工公寓、青年公寓、教师公寓、人才公寓、周转房等。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1•【字号】三府〔2015〕38号•【施行日期】2015.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5〕3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委常委会第56次会议、六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1日三亚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缓解土地资源紧张,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在我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充分发挥规划、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的支持作用,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指三亚市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按要求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分为五类: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拆迁安置住房。

(一)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时,相对应的土地办理到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名下。

(二)配建限价商品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时,配建住房由市政府限定价格指定对象进行购买。

第四条本办法未具体说明部分均按照《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配建条件及要求第五条开发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竞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配建面积均为住宅建筑面积,开发企业应按项目整体标准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及服务性设施,但不得以公共设施或其它面积抵扣配建面积。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三府[2011]106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106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市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审计、统计、河东区、河西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开发建设第六条坚持市政府总揽、合理布局、综合开发、规范运作的原则,通过集中、分散、配建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条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非赢利机构或以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建设方式。

三亚保障房在哪里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三亚保障房在哪里申请?需要多长时间

三亚保障房在哪里申请?需要多长时间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众所的事情就是保障房的信息,一定会在新闻和报纸有所宣传的,但是对于忙于工作的我们来说,也很有可能出差的时候,恰巧也就错过了新闻。

但是我们时刻关注专有的信息库,以便稳稳地早知道。

那么,三亚保障房在哪里申请?申请三亚保障房需要多长时间?一、三亚保障房在哪里申请?1、申请登记: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二、申请三亚保障房需要多长时间?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号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根据省民政厅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建立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农村稳定,加快农村发展,实现社会共同进步。

二、目标任务和方针、原则农村低保工作的目标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办法,建立起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低保制度,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主要任务是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和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其方针是:坚持政府保障和社会扶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生产扶持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等相结合。

工作原则是:全面覆盖、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既保障基本生活又不养懒汉。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工作阶段(2005年3月30日至2005年4月30日)1、成立机构。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公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公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公告为了解决本市城镇居民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共三亚市委第五届市委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方案》,我市从今年起将分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并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为了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经济适用房的申报(一)申报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应同时具备:申购人具有三亚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一名取得本市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二)提供的材料1、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3、领取填写有关申报表格。

二、廉租房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一)申报条件1、持有三亚市区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目前本市最低收入(低保户)家庭收入标准;3、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的(人均超出13平方米以上的破旧危房特殊处理),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办理申报。

(二)提供的材料1、夫妻、子、女户口、身份证复印件;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3、市民政部门发给的低保证件复印件,孤、老、病、残者提供相关证明;4、单位或居委会提供的低保家庭住房证明;5、领取填写有关申报表格。

三、申报办法和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由单位或居委会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集中办理申报。

1、单位或居委会派员(持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到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领取有关资料表格,并指定专人统一填写;2、填写人要认真核定申报人的材料证件,辨别真伪,按要求完善有关意见;3、搞好个人档案登记、一户一档(装档案袋),写明单位和个人姓名,编写档案序号;4、对申报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单位或居委会要实地丈量个人住房面积,并将家庭人均住房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的,和家庭人均住房8(不含8平方米)~13平方米的个人材料分类归档;5、申报材料完善后,由单位或居委会统一将申报材料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实行轮候方法申购(租)住房;6、申报办理时间:2008年4月7日至2008年4月30止,联系电话:88258191。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三府[2011]108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1〕108号)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以及《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并按照较低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房屋。

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规定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的组织、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审计、统计、河东区、河西区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户籍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的保障:(一)家庭主要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三亚市市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均在本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

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士可以单独进行申报,但年龄须在35周岁(含)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三府办[2013]133号【发布部门】三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12【实施日期】2013.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3〕133号)市政府各有关单位:《三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2日三亚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工作方案根据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监察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琼建质〔2013〕87号)要求,我市将对三亚市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开展全面督查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一)成立三亚市督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抓负责,市监察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督查协调组指导督查的工作机制。

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朱允山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陈国诚市政府副秘书长颜业鹏市监察局局长、市纠风办主任***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成员:马育红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海兴市财政局副局长冯建东市水务局副局长杜先文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祝相红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副调研员督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副主任吴天直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孙器斌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各单位分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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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实施方案————————————————————————————————作者:————————————————————————————————日期:三亚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方案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凡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都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为了做好我市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以人为本,加快建立健全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二、基本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在资格审核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机构1、成立三亚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陆志远(三亚市政府市长)副组长:张可(三亚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李洪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江桂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书记)黄海雄(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诗华(市河西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忠江(市监察局局长)邓忠(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李瑜(市规划建设局长)苏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王少山(市公安局局长)许焕中(市审计局局长)杜光讯(市民政局局长)麦正平(市物价局局长)张利(市统计局局长)邓化义(市电视台台长)黄淑贞(三亚晨报社总编)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对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重大政策调查和研究;审查批准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办公室的审核意见。

2、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市、区、社区居委会或市、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

各社区居委会或基层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前期审核工作,各主管部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社区居委会、基层企事业单位审核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成立下列专门机构:(1)三亚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办公室:主任:李洪海副主任:陈福利、马小木成员:林世川、符云峰、练宗辉、黄曼荣、曾群、黄周颖(2)国资委住房保障资格初级审核小组:组长:江桂金副组长:陈洪灿成员:徐辉昌(3)成立区管委员会住房保障资格初级审核小组:①河东区组长:黄海雄副组长:关德成员:各社区居委会主任②河西区组长:李诗华副组长:张俊康成员:各社区居委会主任四、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1、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三亚市区内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待定)。

2、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工作将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办理出售相结合的供应方式,并实行动态管理。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审核工作程序1、申请家庭向单位或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向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设立的审核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申请表,并指导填报。

2、单位、居委会初审。

申请家庭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及申报材料报送到单位或居委会设立的审核窗口,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的,由单位或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

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审核材料单位或居委会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对其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核查的材料原件,要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单位或居委会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小组不得少于2人。

(3)组织评议单位或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情况进行评议,并填写《申请家庭评议情况记录表》。

(4)公示单位或居委会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居委会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将材料退回单位或居委会重审,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各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复审。

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4、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审核。

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根据初审上报的材料,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包括入户调查),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打分,并将申请人的分数及其他相关情况通过报纸和网站上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5、轮候申购(租)住房获得申购(租)的家庭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轮候购(租)房。

六、工作职责1、国资委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区管委会保障性住房初审小组主要任务:负责所辖单位或所辖社区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核定所涉及项目及数据,选定公示区域,按程序要求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基层单位或社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的申报工作。

2、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办公室主要任务:负责对全市开展保障性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政策咨询,具体业务指导;负责受理各初审小组上报的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指导各初审小组资格审核工作及相关政策解答,并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数据录入及建立住房档案。

七、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住房保障工作居民生之首,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责任重大。

各级组织和全体工作人员务必严密组织,各尽其责,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2、深入细致,严格程序。

此项工作程序严谨,工作环节多,工作量大,并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因此,要求各级组织和全体工作人员务必严密组织,深入过细,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任务。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社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努力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4、公开公正,严格纪律,全程监督。

住房问题事关百姓的生活质量,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纪检监察部门将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政策的人和事一查到底,追究责任。

八、相关事项1、公安部门(派出所)负责协助市、区、社区居委会办理保障性住房登记审核工作的秩序,并配合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办公室查询户籍档案,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2、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和审核工作要纳入社区居委会常规性管理。

保障性住房集中登记审核工作结束后。

各单位、社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后续工作。

九、时间安排1、申报时间:4月7日~5月15日。

2、5月下旬完成对各初审小组的培训。

3、6月~8月初审并进行第一次公示。

4、8月~12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打分并进行第二次公示。

5、2009年3月前完成复审和备案工作。

6、2009年5月前完成发放《备案证书》工作,申请家庭按进入分数高低顺序轮候购(租)房阶段,资格审核工作结束。

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及配售方式2、廉租住房的申报条件及配租方式附件1: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及配售方式一、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应同时具备:申购人具有三亚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一名取得本市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二、需提供的材料:1、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3、领取填写有关申报表格。

三、配售: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购人按住房面积、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顺序轮候配售。

四、具体评分标准如下:1、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1)无房户计20分;(2)2平方米以下计17分;(3)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计14分;(4)5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1分;(5)8平方米以上11平方米以下计8分;(6)11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5分;(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2、按户口在三亚年限评分: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

户口在三亚时间每人每年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3、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申购家庭每户每代人加10分。

4、按结婚时间评分: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

再婚或离婚者的婚龄按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的前一年计算。

5、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每户加10分。

6、符合购房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轮候时间达到3年,可直接配售。

附件2:廉租住房的申报条件及配租方式一、申报条件1、持有三亚市区户口;2、家庭收入符合目前本市最低收入(低保户)家庭收入标准;3、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人均超过13平方米以上的破旧危房特殊处理)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二、需提供的材料1、家庭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3、市民政部门发给的低保证件复印件,孤、老、病、残者提供相关证明;4、单位或居委会提供的低保家庭住房证明。

三、配租符合租赁条件的申租人按住房面积,家庭结构,婚育等方面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顺序轮侯配租。

四、具体评分标准如下1、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1)无房户计30分;(2)2平方米以下计26分;(3)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22分;(4)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8分;(5)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4分;(6)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0分;(7)10平方米以上13平方米以下计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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