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卫生机构数据统计月报表
医疗服务月表填报说明
医疗服务月报表填报说明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文件要求,2011年6月起将原有《医疗服务月报表》卫统1-9表与卫统1-10表合并成卫统1-9表并修订部分内容,填报单位不变。
一、上报时间本表为月报(填本月数,12月份不报),各医疗卫生机构报送时间为次月10日前,通过国家卫生统计直报系统报送。
二、填报说明1、本表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医院、乡镇和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分支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门诊部填报。
第四项代报单位填报部分仅限有代报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任务的单位填报;第五项限公立医院填报,其它单位一律不得填报。
分支机构不填报,其数字计入所属上级单位中。
2.2011年颁布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规定,门诊收入包括门诊药品收入,住院收入包括住院药品收入。
基本药物收入包括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和省级政府增补的非目录药品收入。
月报表中收支为“千元”,不得按照“元”填报。
3.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4.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民族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不包括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5、公立医院:包括经济类型为国有和集体的医院。
不包括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和专科疾病防治院。
三、指标解释1.2 实有床位:指统计期末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
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1.3.1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指统计期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
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暂停使用的病床,超过半年的加床。
不包括因病房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病床(半年以内)。
即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本期实有床位*本期实有天数。
1.3.2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住院人数)总和。
全国妇幼卫生统计调查制度
2.统计范围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孕产妇。
3.本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下年 3 月 25 日前,以网络直报方式上报。
5
4.3.2 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
20 年
表 号:卫健统 52-1 表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8]50 号 有效期至:2021 年 04 月
1.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卫健统 52 表-卫健统 58 表):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
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社区相关数据后汇总逐级上报。除卫健统 52-1、52-2、
52-3 表外,省级机构于下一年 3 月 25 日前通过网络直报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周期为
年报,统计起止时间为前一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填报范围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卫健统52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年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次年3月25日前网络直报卫健统521住院分娩情况月报表月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次月20日前网络直报卫健统522产妇分娩信息登记表适时全国所有助产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内经网络直报卫健统523月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次月10日前网络直报卫健统53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年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次年3月25日前网络直报卫健统54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年报表年报全国所有区县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5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年报表年报所有开展妇女常见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6计划生育服务情况年报表年报所有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7婚前保健情况年报表年报所有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机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与人员情况年报表年报本辖区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人员数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上卫健统59出生医学信息报告卡适时全国所有助产机构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证件签发10内经网络直报卫健统591适时全国所有助产机构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入库当日经网适时全国所有助产机构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出库当日经网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半年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县区级评审后网络报告与纸质报表并行卫健统602孕产妇死亡监测表季报年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个月内网络报告卫健统611儿童死亡报告卡年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1月31前网络报告与纸质报表并行卫健统612季报年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个月内网络报告卫健统621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季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医疗妇幼保健机个月内网络报告与纸质报表并行卫健统622围产儿数季报表季报334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区医疗妇幼保健机个月内网络报告卫健统631居委会村出生缺陷儿登记表月报64个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次月底前网络直报与纸质报表并行卫健统632出生情况及婴儿随访登记表月报64个出生缺陷人群监测县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次月底前网络43调查表式431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20行政区划代码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及质量控制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报告制度1、为规范妇幼卫生信息上报工作,及时、准确、全面、科学的收集妇幼卫生及项目信息,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2、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设有专(兼)职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工作相对稳定。
3、妇幼卫生信息按照属地收集和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管理。
上报前各级信息管理员按要求进行逻辑检查,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4、上报妇幼卫生信息必须有填报人和主管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后,按照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由填报人亲自报送。
信息上报要求全面、及时,严禁虚假数据事件发生。
5、妇幼卫生信息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月报上报内容包括新生儿月报、孕情月报、孕产妇儿童基本信息月报及各妇幼项目月报表;季报上报内容包括妇幼卫生6种国报表及各项目季度报表,监测点同时上报0-4岁以下儿童死亡季度报表。
半年及年报上报内容:季度报表内容加妇幼卫生及0-4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质控报表。
6、妇幼卫生信息上报程序: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各镇卫生院收集辖区内各类妇幼卫生信息,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到县妇幼保健院。
县妇幼保健院收集、汇总县内妇幼卫生信息后,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到市妇幼保健院。
7、为确保妇幼卫生信息数据质量,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信息质量控制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检查,对院内各科室和村级(社区)信息工作进行督导。
上报质量控制信息资料;县妇幼保健院每半年抽调人员进行信息数据质量控制调查并召开全县信息汇审会。
8、定期对辖区内妇幼卫生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为卫生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妇幼卫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一、为了加强妇幼信息安全管理,及时、准确、科学地收集我县妇幼卫生工作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及时、全面的信息资料,防止信息数据丢失和外泄,保持信息系统库正常运行,特制定安全保密制度。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保密和信息发布管理的法律法规。
安全保障对象包括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和妇幼卫生监测、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监测等信息资料以及孕产妇和儿童的个人信息。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
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
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
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
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流程
妇幼卫生信息统计上报制度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辖区内妇幼统计信息报告工作.
二、大东区妇幼保健所承担妇幼统计工作的各社区卫生院、助产单位的统计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三、各单位要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领导、业务指导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报告单位及报告人要认真收集、整理、审核、汇总各种妇幼信息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五、各基层单位应按时上报的报表种类目前包括妇幼卫生统计年报,“三网监测”季报、年报,妇幼保健机构监测,“三项报告”,以及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等和基本公共卫生项目中的妇幼卫生项目月报表.
六、各基层单位要将原始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分类存档备查,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七、各基层单位要履行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泄露统计报告资料,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妇幼卫生年报数据分析及质控技巧
妇幼卫生年报表修订情况
信息上报要求不变
• 县级每年11月10日前完成这5个表的年报的网 络直报及质量控制,同时上报纸质报表和质控 报告(均需加盖公章)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 市级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审核及质量控制, 并将市级汇总纸质报表和质控报告(均需加盖 公章)报至省妇幼保健所。
16
目录
信息管理、工作机制、人员情况等。
19
自查
村级和乡级在报出年报表前应将上报数据与各项原始登 记核对,以防错报。 活产信息应与计划免疫、计划生育等的花名册进行逐一 核对,不一致的地方都标注了原因,减少漏报。 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等应与计划生育、疾控、公安、 民政等的花名册进行逐一核对。 村级网底薄弱的地区,积极动员村医和计生专干,参与 完成村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及儿童花名册、死亡登记,建 议将死亡漏报等指标纳入村医、村保健员的绩效考核。
20
自查
妇幼卫生年报与监测统计口径要求不一致 孕产妇死亡年报死亡名单应与死亡数相对应。
孕产期保健年报表后应附死亡名单,孕产妇死亡监测工 作上报的死亡卡要注明是否已统计在年报。
年报数据应与监测数据互相比对,儿童死亡国家监测点。
由部分乡镇扩大到全部县区,建立跨地区信息交换机制, 减少漏报发生。
85.64 84.38 83.79
75.85 75
70 65 60 2007 2008 2009 73.39
76.95
74.43 73.33
77.85 76.33 75.64
全省
全国
71.76
68.72 68.43 65.42 69.52 67.82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妇幼保健月报、季报内容
日报工作:
1.高危孕产妇报告
2.风险评估报告
3.早孕报告
月报工作:
1.感染艾滋病、梅毒孕产妇报告工作(AIDS立即上报,梅毒5日内上报)
2.统计围产儿情况划记表(月统计)
3.月剖宫产率报表(月报表)
4.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产前筛查和诊断工作月报表(月报表)
5.医疗机构产科质量情况统计表(月报表)
6.新生儿听力筛查未过报表(月报表)
7.化验室、产科门诊+住院部送检HBV、HIV、RPR登记(月统计)
8.复印分娩登记报保健院(月报表)
9.高危孕产妇转诊统计表(月报表)周报工作:高危孕产妇管理调度表
季报工作:
1.医疗机构孕产妇与新生儿情况统计表
2.中期引产情况统计表
3.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季度报表(血筛)
4.新筛季报表(血筛)
5.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统计表季报,累计报、全年报
6.围产儿数季报表
7.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统计表
8.妇幼卫生年报信息工作质量控制调查表
9.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
10.新生儿听力筛查未通过儿童登记表
11.新生儿听力筛查季(全年)报表
12.出生缺陷反馈信息登记表
13.出生缺陷登记卡、儿童死亡报告卡(28周以上报,计划外引产不报)、。
卫生统计月报(1
卫生统计月报(1—10)介绍:
表号 表名
报告 期别
其他医疗机构
卫统1-10表
月报
月报表
填报范围
报送 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乡镇/街道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站、二级以下 医院、 妇幼保健 同填报 和专科疾病防治 范围 机构、疗养院、 护理院/站、门诊 部、县区卫生局
从2010年开始, 次月10日前 网络直报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名称:
序号
一、人员、床位
1.1
卫生技术人员(人)
1.1.1 其中:执业(助理)医师
1.1.2
注册护士
1.2
实有床位(张)
1.3.1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1.3.2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
年月 指标名称
表样
表 号:卫统1-10表 制表机关:卫生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9]56号 有效期至:2011年
数量
-
-
二、收入与支出(千元) (仅限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填)
-
2.1
医疗收入
2.1.1
门诊收入
2.1.2 2.2
2.2.1
住院收入 药品收入
门诊收入
红色部分收入和支出仅限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填
2.2.2
住院收入
2.3
医疗支出
2.4
药品支出
-
三、医疗卫生服务
-
3.1 3.1.1
3.2 3.3
安装证书
1.在地址栏输入网址: http://210.75.201.217/bjhbstat ,进入页面,
妇幼信息统计与报表管理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说明: 既往感染梅毒孕产妇,本次孕产期初次诊断梅毒 感染时应上报
既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本次孕产期初次 了解到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时应上报
时间:1月、4月、7月、10月5日前上报前三个月 上报:区妇幼保健院 注:表1–Ⅰ、2-Ⅱ区/市妇幼保健机构;
出生月报表
内容:出生月报表(含低出生体重、出生缺陷、死 胎、死产、新生儿死亡)
时间:每月5日前 上报:区妇幼保健院 文件出处:厦卫基妇[2004]339号
厦门市卫生局转发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 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 止妊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址、联系 要填 写清楚完整,<28周的活产也要上报。
艾滋病、梅毒、乙肝月报表
均要上报。 上一季度报告卡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该院产科分娩转院内儿科死亡的7天内新 产妇数+双胎及以上≤活产儿数+死胎+死产
若孕期已诊断梅毒阳性,但孕期诊断 孕期听课人数:产前检查人数中
《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时间和分娩时间不在同个月份,在孕 《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
妇幼信息统计与儿数季报表》 《出生缺陷儿登记卡》 《围产儿死亡报告卡》
上报时间:1月、4月、7月、10月15日前上报 上一季度报告卡
上报单位:区妇幼保健院 市妇幼保健院
围产儿报表
文件出处: ①厦门市以住院分娩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2006
-2021年)——厦卫基妇[2004]338号
不用上报的缺陷
胸腔积液、腹腔积液,蛙状腹 嘴唇内小囊肿
全国妇幼卫生年报表
新旧妇幼卫生年报表的指标数比较
报表名称
旧表 新表 删除 新增 修改
孕产妇保健和健康
44
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 28
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 18
妇女常见病筛查
9
计划生育手术情况表
31
婚前保健
30
合计
160
43
3
29
3
17
0
13
0
29
6
22 10
153 22
3 2(二合一)
3.1 3.2 3.3
指标名称
一、儿童数
7岁以下儿童数
5岁以下儿童数
3岁以下儿童数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删除
其中:男
女性别Biblioteka 明婴儿死亡数——删除
其中:男
女
性别不明
新生儿死亡数
——删除
其中:男
女
性别不明
三、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情况
母乳喂养调查人数
母乳喂养人数
纯母乳喂养人数
指标名称 一、儿童数
7岁以下儿童数 5岁以下儿童数 3岁以下儿童数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 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 其中:男 女 性别不明 婴儿死亡数 其中:男 女 性别不明 新生儿死亡数 其中:男 女 性别不明
三、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情况 母乳喂养调查人数 母乳喂养人数 纯母乳喂养人数
序号
11 12 13
211 212 213
产妇孕产期中重度贫血人数:指该地区该统计年度内 孕期和产后42天内至少一次检查发现患有中重度贫血 的产妇人数。中重度贫血的诊断标准为血红蛋白含量 小于80克/升。
妇幼卫生信息报表时限表
儿童死亡报告卡
叶酸
叶酸季度报表
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重大公共卫生月报表
艾滋病、梅毒、乙肝项目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传播 工作月报表
每月1日---月底(本院数据)
季度报表以次季度第一个月8日前
次月2号前(可电话或QQ上报) 次月5日前
孕产妇死亡需要24小时内上报妇幼保健院、完成死亡报告卡、死亡调查小结
妇幼卫生信息报表时限一览表(季报及月报内容)
项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类别
表名
统计时段
上报时限
季报 月报
出生人数花名册
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一)
孕产妇保健情况调查表(二)
妇幼卫生报表 (季度报表)
7岁以下儿童保健情况调查表 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
季报以自然季度为统计
流动人口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量与质量调查表
妇幼指标月报管理制度
妇幼指标月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妇幼健康,提高妇幼健康水平,及时掌握和分析妇幼指标数据,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责任部门及岗位1. 妇幼保健院院长:负责制定妇幼指标月报管理制度及监督执行情况。
2. 妇幼保健部门主任:负责具体执行妇幼指标月报管理制度,及时汇总、整理和报送相关数据。
3. 数据录入员:负责将各项指标数据录入系统,确保数据的及时准确性。
4. 统计分析员:负责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三、月报指标内容1. 孕产妇保健指标:包括孕产妇就诊率、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剖宫产率等相关指标。
2. 新生儿保健指标:包括新生儿出生体重、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新生儿疫苗注射率等相关指标。
3. 儿童保健指标:包括儿童生长发育情况、儿童疫苗接种率、儿童营养情况等相关指标。
4. 妇女保健指标:包括妇女健康状况、妇女健康知识普及率、妇女产检率等相关指标。
四、数据汇总及报送1. 每月底,各妇幼保健机构应将上月各项指标数据及时录入系统。
2. 妇幼保健部门主任应在每月初对录入数据进行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 每月中旬,统计分析员应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析,并撰写分析报告。
4. 妇幼保健院院长负责审阅分析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每月底,妇幼保健部门主任应将各项指标数据和分析报告整理成月报,报送给上级主管部门。
五、数据分析及改进建议1. 统计分析员应对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2. 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改进建议,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
3. 妇幼保健部门主任应组织相关人员共同讨论和评审改进措施,并确定实施计划。
4. 各妇幼保健机构应认真执行改进措施,努力提高妇幼健康水平。
六、监督检查及奖惩措施1.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各妇幼保健机构的指标数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并要求整改。
2. 对于数据不真实或报送不准时的机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甚至停业等处罚措施。
3. 对于在妇幼健康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机构,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妇幼卫生年报表填报说明
《妇幼卫生年报表》填报要求一、统计时限:1.全年报表:前一年10月1日0点至当年9月30日24点。
2.半年报表:前一年10月1日0点至当年3月31日24点。
二、统计单位范围:以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行政区域划分。
1.乡镇(街道、社区)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基本统计单位;2.县(县级市、区),含市所辖区,以乡镇(街道、社区)为统计单位;3.市,指设区市,以县(县级市、区)为统计单位。
三、各级填报单位报送时间:1.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对县区级报表(一)~(八)的全年数据进行审核、驳回及修改,于11月25日前将核实后的数据提交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2.设区市妇幼保健机构,对县区级报表表(二)、(三)、(八)的半年数据进行审核、驳回及修改,于5月15日前将核实后的数据提交省级妇幼保健机构。
3.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乡级报表数据,进行计算机录入、网络直报,半年数据于4月30日前、全年数据于11月5日前提交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4.乡级统计人员,搜集相关数据,半年数据于4月15日前、全年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送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四、填表要求:1.各设区市、县区级妇幼保健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
2.各填报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统计报表进行搜集、填报、汇总、上报。
3.报表填写时,以固定的顺序按市、县、乡分列。
a)表(一),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填报时,可以市属、县属作为单位名称填报相关数据;b)表(二)、(三)、(八),乡级报表应按行政村分列。
4.报表中数据应如实填写,不允许编造及涂改数,不允许空项。
“0”是有效数据,应如实填写;若某项工作已开展,但得不到统计数据,计为“-1”;未开展,计为“-2”。
5.报表可以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机输出,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
填表人及填表单位应按要求签名并盖章。
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及存档。
填表人及单位领导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妇幼卫生年报表(一)(机构人员)一、制表目的:了解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情况,为保健机构的建设及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儿保)
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制度一、妇幼卫生报表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了解妇幼保健工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等情况,为制定妇女和儿童保健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广西户籍妇女、孕产妇和儿童。
非广西户籍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统计在“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报表”。
(三)主要内容:孕产妇与儿童保健和健康、婚前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出生医学证明、妇女常见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产机构业务情况、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
(四)报告期及调查方法:1.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卫统36表-卫统41表):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社区相关数据后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和保密途径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报告期实行月报、年报。
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2.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其原因(卫统42表至卫统卫统43表-1表):41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市、区)收集辖区内孕产妇、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网络直报,实行季报、年报,进行网络直报,调查方法为抽样调查。
3.出生缺陷(卫统44表和卫统45-1表):实行月报,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社区相关数据后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和保密途径上报自治区卫生厅,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报表的统计时限月报表:上月26日~本月25日。
统计年:上年的9月26日~本年9月25日。
自然年:上年的12月26日~本年12月25日。
(六)报表的上报时间月报表上报时间:每月5日上报统计年年报表上报时间:每年10月15日自然年年报表上报时间:每年1月10日逢法定国家节假日顺延2个工作日。
(以上是市级上报时间,卫生院须前移5-7天,以便县级妇幼能按时上报市妇幼)(七)报送方式以数据库、电子版和原件三种方式上报。
1.原件盖章后寄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中心;2. 数据库、报表电子表格(扩展名为.XLS)按月上报自治区服务器上的“报表上报”文件夹中的指定专项文件夹。
妇幼保健院 医疗信息 月报表
院感科
统计期间发生感染人次数之和 统计期间通过检验科登记使用的临床用血总量之和 统计期间通过检验科登记使用的临床用全血量之和
检验科
统计期间通过检验科登记使用的临床用红细胞量之和 统计期间通过检验科登记使用的临床用血浆量之和 统计期间通过检验科登记使用的临床用血小板量之和 统计期间通过医务科登记的医疗纠纷例数之和 通过医务科登记经司法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例数之和 通过医务科登记经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例数之和 统计期间通过医务科登记的药物不良反应报告例数之和
医务科
体检中心 统计期间通过体检中心登记的健康检查人次数之和 健教科 保健科 统计期间通过健教科登记的接受健康教育人次数之和 统计期间通过保健科登记的0-6岁儿童健康管理人数之和 儿保中心 统计期间通过儿保中心登记的0-6岁儿童预防接种人次数之和
统计时间:上月21日--当月20日
交表时间:当月30日交医务科
医疗信息
年 月
月报表
日——
指标说明
统计期间:
数据 填报单位 门诊内科 、儿科、 妇科、产 科、儿保 医生) 药剂科
年
月
日
统计期间的门诊人次之和 统计期间的急诊人次之和 统计期间的门诊留观病人人次之和 统计期间的死亡人次之和 统计期间的门诊处方之和 统计期间的门诊处方中使用抗生素处方之和 统计期间的门诊合格处方数/门诊处方总数 卫生局核定的编制床位数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平均开放病床数 统计期间期末病床数 统计期间平均每日床位数 统计期间入院病人之和 统计期间出院病人之和 统计期间死亡人数之和 各科每日夜晚12点开放病床数之和(含空床位) 每日夜晚12点住院人数之和(含加床) 统计期间出院病人的住院床日之总和(不含在院病人) 统计期间危重病人抢救人数之和 统计期间危重病人抢救成功人数/危重病人抢救总人数 统计期间入出院诊断符合人数/出院病人数 统计期间治愈好转病人数/出院病人总数 统计期间手术人次之和 统计期间术后诊断与术前诊断相符人次/总手术人次 统计期间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人次/无菌手术总人次 统计期间甲级病历份数/总病历份数
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儿保)
妇幼卫生统计报表制度一、妇幼卫生报表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了解妇幼保健工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等情况,为制定妇女和儿童保健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统计对象:广西户籍妇女、孕产妇和儿童。
非广西户籍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统计在“非户籍儿童与孕产妇健康状况报表”。
(三)主要内容:孕产妇与儿童保健和健康、婚前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出生医学证明、妇女常见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产机构业务情况、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
(四)报告期及调查方法:1.妇幼保健工作情况(卫统36表-卫统41表):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社区相关数据后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和保密途径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报告期实行月报、年报。
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2.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其原因(卫统42表至卫统卫统43表-1表):41个妇幼卫生监测县(市、区)收集辖区内孕产妇、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报告卡网络直报,实行季报、年报,进行网络直报,调查方法为抽样调查。
3.出生缺陷(卫统44表和卫统45-1表):实行月报,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社区相关数据后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中心通过电子邮件和保密途径上报自治区卫生厅,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
(五)报表的统计时限月报表:上月26日~本月25日。
统计年:上年的9月26日~本年9月25日。
自然年:上年的12月26日~本年12月25日。
(六)报表的上报时间月报表上报时间:每月5日上报统计年年报表上报时间:每年10月15日自然年年报表上报时间:每年1月10日逢法定国家节假日顺延2个工作日。
(以上是市级上报时间,卫生院须前移5-7天,以便县级妇幼能按时上报市妇幼)(七)报送方式以数据库、电子版和原件三种方式上报。
1.原件盖章后寄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管理中心;2. 数据库、报表电子表格(扩展名为.XLS)按月上报自治区服务器上的“报表上报”文件夹中的指定专项文件夹。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实行妇幼卫生主要指标月统计月通报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实行妇幼卫生主要指标月统计月通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甘卫妇社函[2008]67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实行妇幼卫生主要指标月统计月通报制度的通知(甘卫妇社函[2008]67号)各市(州)卫生局: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住院分娩人数,孕产妇死亡人数等妇幼卫生重点工作情况,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规范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根据《厅领导批示办理通知》(甘卫督字〔2008〕10号)要求,从今年9月起实行以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人数为重点的妇幼卫生主要指标月统计、月通报制度,并作为考核各市(州)卫生局重视妇幼卫生工作的依据。
为此,我处制定了《甘肃省妇幼卫生主要指标月统计报表》(见附表)。
请接此通知后,将所辖市的县(区、市)1-9月份有关数据收集并汇总,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厅妇社处。
此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报表,以便全省汇总,实施月通报。
附:《甘肃省妇幼卫生主要指标月统计报表》妇社处联系人:夏飞联系电话:(0931)4818087电子邮箱:****************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甘肃省妇幼卫生主要指标月统计报表(月)市(州)卫生局(盖章)填表日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此表由各市州卫生局专人负责填报,数据来源要求真实、准确,报送时加盖公章。
2.统计时限:每月按1-30(31)日,当月数(不用累计,如当月无发生数的填“0”)。
3.逻辑关系:(1)≤(2)(3)(4)(5);(1)=(2)+(3)+(4)+(5);(6)=(7)+(8)+(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