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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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

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

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的通知(教成[1992]17号1992年12月7日)根据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我委决定恢复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审批工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改革办学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的办学资格。

国家教委审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本科的办学资格。

国家教委以公布名单的形式确认函授和夜大学本、专科的办学资格。

未确认资格的,学校不得安排招生。

二、资格审批和专业备案的原则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核、批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本、专科办学资格和专业备案时,应根据我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87)教高三字002号]、《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下放后有关问题的通知》[(89)教成字00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对函授、夜大学的投入。

要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分工、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各校函授、夜大学的服务方向、任务及专业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建立函授站和招收函授生的地区,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举办函授、夜大学本科的学校,应为普通本科院校。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 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 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

教育部办公厅文件教高厅[2000]10号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教委),有关高等学校:为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推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进展,积极发展高等教育,教育部决定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为保证此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拟建设网络教育学院的试点学校,应在校内开展网络教学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现代通信网络,向社会提供内容丰富的教育服务。

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应包括:1.开展学历教育。

面向社会招收学生,主要通过网络教学的方式来完成学历和学位教育的教学工作;面向全日制在校生,开设网络课程,取得单科学分,同时可实现校际之间的课程互选和学分承认。

2.开展非学历教育。

面向社会开设继续教育课程,包括课程培训、岗位培训、证书考试和自学考试的助学活动等,为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学习提供服务。

3.探索网络教学模式。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起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件制作、自学、作业、实验和实践教学、网上测试、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网络教学模式,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

4.探索网络教学工作的管理机制。

通过试点逐步建立并完善包括招生、注册、收费、学籍管理、考试组织、学分认证、证书发放、毕业等网络教学工作的管理工作,建立起适应学习化社会需要的网络教学工作管理机制。

5.网上资源建设。

加大经费投入,减少重复建设,协作开发丰富的高质量的网上教学资源、试题库及网上测试系统,保证网络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并建立起资源共享的形式和运行机制,形成网上教育资源建设的滚动发展机制,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二、试点学校的基本条件网络教学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投入很大,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管理复杂。

因此,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函授教育
【发文字号】[80]教工农字030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关于改变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程序及有关几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1980.08.19
【实施日期】1980.08.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审批工作的意见
((80)教工农字030号)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总局,教育部所属高等院校:自国务院批转我部《关于举办职工、农民高等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高等学校正在办理报批手续,主管部门正在按《规定》审查。

由于有些报告过于简单,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给审批和备案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为了做好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规定》第五条“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高等函授、夜大学,由主管业务部门。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6.14•【文号】教成[1995]7号•【施行日期】1995.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教成[1995]7号1995年6月14日)举办函授、夜大学教育是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

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是普通高等学校整体评估工作的组成部分。

为提高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的教育质量,促进函授、夜大学健康发展,按照我委《关于开展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8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的对象凡经国家教委审批、备案举办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均应参加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依据、内容和重点函授、夜大学教育的评估以我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为依据,对学校举办成人教育的投入、教育管理过程、教育质量等作出全面的评价。

在函授教育的评估中,要特别注重对函授教学过程和函授站的检查,并对部分课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三、评估的组织及方法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评估工作实行国家、地方(或部门)、学校三级评估体制。

1.国家教委成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评估工作专家组。

负责研究、部署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全国评估工作的开展,参与、监督、检查地方和部门组织的评估工作,实施对地方、部门和学校的抽查性评估。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在教育评估领导小组内设立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评估小组,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评估工作,对学校做出评估结论,完成本地区、本部门的评估工作总结,接受国家教委评估组织的指导和检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1992年5月19日)1985年全国中小学师资工作会议以来,通过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我国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基础教育培训了大批的师资。

到1991年底,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合格学历的比例已分别达到80·7%、51·8%、47·2%,另有60多万中小学教师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中小学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是,必须看到,师资培训工作与国家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中学教师队伍中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仍占较大比例,尤其是农村和“短线”学科的中学教师不具备国家规定学历的比例就更大。

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因此,中学教师培训工作必须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培训步伐。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初中教师学历培训的步伐1.开设初中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自学考试系列。

建立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初中教师的办学模式,最大限度地把不具备合格学历能够参加自学的初中教师组织起来,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分期分批开展全员培训。

2.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初中教师,要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学教师进修高等师范专科教学计划(1990年发)和教学大纲(1991年发),采用国家教委委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卫星电视教育师专教材和由中国电视师院组织编制的与之配套的电教教材。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06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06号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06号)中共中央党校办公厅:你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办学收费标准的请示》(中校函[2000]5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你校函授学院招收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和在职研究生班学员的收费标准调整为:(一)入学报名考试费标准:大专班、本科班、领导干部班学员每人由30元调整为40元,在职研究生班学员每人由40元调整为60元。

(二)学费标准:1、大专班每人每学年由600�800元调整为700�1000元;2、本科班和领导干部班每人每学年由700�900元调整为800元�1200元,具体标准由你校函授学院各分院在上述收费标准幅度内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学员毕业论文导师指导、答辩费用已包括在学费中,不得向学员另行收取。

3、在职研究生班学费(含教材、资料费)每人每学年由3000元调整为3400元。

(三)毕业证工本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证8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2000年及以前入学的学员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学费收入的分成比例仍由你校函授学院与各分院协商确定。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

2000年11月20日——结束——。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教成[1995]1号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教成[1995]1号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教成[1995]1号1995年3月7日国家教委印发)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是我国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促进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积极、健康地发展,现对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办学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从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发展。

要充分发挥远距离教育的优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学习机会,特别要为广大农村、边远地区、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中级专门人才服务;为成人初、中等文化教育,实用技术培训,资格证书教育和岗位培训提供教学服务;同时参与初中后职业技术教育分流。

要促进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之间,以及与其他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之间的联合与协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与中等专业自学考试相互沟通的办学模式。

基本原则: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是以运用广播、电视、函授等远距离教学手段为主,进行中等专业教育的成人学校。

按照依靠地方、服务地方的原则办学,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应开设需求量大、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专业;各地、部门(行业)要根据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学校和专业。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8.06•【文号】教人[1992]41号•【施行日期】1992.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人[1992]41号1992年8月6日)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

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

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

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高。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2.30•【文号】[89]教成书001号•【施行日期】198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字011号)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号文下发后,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用人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部分学校试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受到用人部门的普通欢迎,取得了不少经验。

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问题。

有的未严格按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办班审批手续,降低入学条件,扩大培养对象和范围;有的对《专业证书》制度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清,将“专业证书”与“学历文凭”相混淆;有的为“创收”招揽学员,擅自刊登广告面向社会招生;有的办学规模过大,教学质量得不到保证。

为使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试点工作健康开展,切实做到按需培养,确保教育质量,各地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加强对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领导和管理。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要严格执行00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目前应主要抓好《专业证书》制度的试点工作,严格控制办班规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各地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性质与用途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专业证书》制度,是对已在专业技术岗位或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教育,使其达到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

用人主管部门申请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应纳入本部门人才结构调整和培养规划,避免盲目培养和办学。

二、《专业证书》的办学机制是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选送学员,委托学校培养,不是学校招生办学。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考试[1996]17号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考试[1996]17号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正文:----------------------------------------------------------------------------------------------------------------------------------------------------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的意见(1996年9月12日国家教委印发教考试〔1996〕17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简称中专自考)是自学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1984年开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累计有20余万人取得了中专自考毕业证书,初步形成了组织严密,管理严格的考试管理制度,受到社会好评。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中专自考规模长期在低水平徘徊,与自学考试总体规模迅速、持续增长形成了强烈反差。

对中专自考工作不够重视;专业设置不尽合理;考试标准重理论、轻应用,要求过高;面向农村尚未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等等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制约着中专自考的发展。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积极发展电视教育、函授教育、业余进修和自学辅导等多种办学形式”的方针,本着积极发展中专自学考试的精神,在“九五”期间要针对制约中专自考发展的不利因素,通过调整开考专业、规格标准、课程设置和理顺管理机制,下放开考权限等措施,调动各级自考办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性,充分重视中专自考,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发展考试规模。

(一)重视中专自考,积极改革和发展中专自考。

自学考试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和考试制度包括中专、大专、本科三个层次,中专自考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从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教育形式和考试制度的全局来看,必须重视和发展中专自考。

研究中等专业人才的需求与培养特点,尤其是农村中等专业人才的需求和培养;研究中专自考办学、办考规律,探索中专自考的培养目标和教育标准,积极发展应用性、技能型专业,确定各专业基本理论、知识、技能的标准,建设相应的课程体系是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形式的重要工作之一。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的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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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干部要采取多种途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要积极承担一定的培训干部任务,可以在保证完成 国家下达招生任务的前提下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也可以派有经验的教师到有关干部学校和训练班兼课, 或者派教师负责编写教材。
三、举办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央部门主管的学校,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 主管的学校,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省、市、自治区委托中央部门主管的学校举办干部专修科或干部 培训班,须征得中央有关部门同意。
六、高等学校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干部专修科,招生对象应该是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中青年干部。招生办法上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高考、教育 局(厅)会同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和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在职干部报考,经学校进行文化考试和体格检查,择优录 取。身体不好或者文化水平过低,确实难以坚持学习者切勿入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学习年限不足二年的干部培训 班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招生文化条件由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学校提出的入学条件要求,由 单位选送,学校录取。
四、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的学制。高等学校办的学习年限二至三年的称干部专修科,学习年限不足二年 的称干部培训班。中等专业学校干部培训班,一般学习一年左右。高等学校干部专修科的招生指标由学校主管部 门或主管省、市、自治区编制计划,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批,纳入当年国家招生计划,但不参加全国高等学校 统一招生考试,不属全国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范围。招生来源计划由主管部门或主管省、市、自治区确定,并下达 有关单位;学习年限不足二年的,招生计划及学生来源计划由学校主管部门或主管省、市、自治区确定。
五、高等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和干部培训班主要培训县以上机关和相当于县级或县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负 责人员。根据各部门、各系统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培训对象的实际水平,由有关主办部门确定学习专业和开设课程。 学校按上述要求拟定教学计划、编写教材,并建立考试等学习管理制度。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主要培 训县以下基层单位和企事业负责人员。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考试厅[2004]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考试厅[2004]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4.03.22施行日期2004.03.22文号教考试厅[2004]1号主题类别招生考试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考试厅[2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构建终身教育体系,逐渐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型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五届二次会议关于积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完善自学考试制度的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学考试专业建设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建设的重要性。

从1996年开始,教育部、全国考委在对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进行全面审核、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对全国开考专业进行了调整过渡,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推进,学习型社会的逐步形成,自学考试亟需根据新情况、新要求,改进并完善自学考试专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自学考试专业建设工作要有利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形式、多渠道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有利于更好地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作用,有利于调动各级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发展自学考试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科学合理地把握质量标准。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08.18•【文号】教电[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的通知(教电[1995]3号1995年8月18日)现将《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总结了广播电视大学办学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发展目标、任务以及当前的主要工作。

请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大学的领导,使其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意见(国家教委电教委、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广播电视大学在认真总结建校16年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情况出发,特提出到本世纪末至下世纪初广播电视大学发展的总目标、主要任务及当前应进行的工作。

一、广播电视大学的创立是邓小平同志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借鉴国际上开放大学的成功经验,在教育方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目的是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创办具有中国特色的开放型大学,为求学者提供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开辟一条与面授为主的高等教育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新路子。

在党和国家的亲切关怀、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16年来,广播电视大学已逐步发展成为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大学(含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及地(市)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县(市)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组成的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现代远距离教育系统。

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8.11.26•【文号】•【施行日期】1998.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6日)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实现《自学考试改革与发展规划》提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整体改革目标的“龙头”,是面向二十一世纪建设有自学考试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性工作。

为此,我部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以下简称《目录与规范》),提出实施专业调整的原则意见和工作部署;制定(修订)全国统一的专业考试计划并确定了实行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组织编写统考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教材、自学指导书。

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与规范》是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进行宏观管理,规范开考专业并保证总体规格和质量标准的规章性文件,是进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及制定(修订)专业考试计划的基本业务规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专业调整中,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要切实贯彻我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基本规范〉的通知》(教考试(1998)1号)和《关于制定、修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编制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加强教材等自学媒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考试(1998)5号)的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实施。

二、为保证专业调整工作有序、稳步地进行,我部在教考试(1998)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实施专业调整的原则、步骤、要求,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照《目录与规范》对原开考专业进行清理。

但至今仍有少数省尚未报送清理情况,请有关省在接到本通知10日内将清理情况报我部自学考试办公室。

国家教委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

国家教委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

国家教委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放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审批权限的意见([88]教高三字013号1988年8月2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教育的改革,现对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审批及专业的设置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批权限从发文之日起,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面向国内招生的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的审批办法由原规定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改为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经国务院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仍由国家教委审批。

二、专业设置1.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可开设本校全日制已有的专业(含尚没有两届以上毕业生的专业),专业名称应以全日制的专业名称为依据;需要注明专业方向的,可采用在专业名称后加括号说明的方式处理,如历史(文物、博物)。

已经批准举办函授、夜大学的高等学校增设上述专业可由学校自主审定,但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委。

2.申报举办本校全日制未开设的专业,应具备以下条件:该专业确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急需;本校具有较好的举办函授、夜大学的条件;该专业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有符合专科培养规格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申办学校应按以上项目向主管部门上报详细论证材料;主管部门应对学校所报材料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核。

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9.14•【文号】国家教委令第5号•【施行日期】1989.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1989年9月14日)第一条为加强电视师范教育教学组织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星电视师范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一)开展在职中小学教师培训,使未达到中等师范毕业的小学教师、未达到高等师范专科毕业的初中教师,通过系统学习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二)开展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三)开展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条国家教委设置中国电视师范学院(简称电视师范学院,下同),根据国家教委有关中小学教师培养层次的规格要求,组织拟定教学计划。

组织编制文字与视听教材。

第四条电视师范教育的有关招生、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创造收看条件,保证在职学员不间断地收看卫星电视师范教育的课程。

地面接收网点的建设,应采取政府拨款、群众集资以及捐助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五条电视师范学历教育的招生,高师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招生计划;中师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成人教育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

电视师范教育执行函授成人教育的有关政策。

第六条电视师范教育高等师范专科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依托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广播电视大学或其他高等学校;电视师范教育中等师范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依托教师进修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其它小学教师培训机构。

第七条承担电视师范教育教学组织管理的院校或其它教学单位(简称“承办单位”),应把这项任务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部分,并由一名院(校)长分管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0.09.05•【文号】国发[1980]228号•【施行日期】1980.09.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0]228号一九八0年九月五日)现将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教育事业在八十年代应该有一个大的发展。

发展高等教育应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办学。

高等学校除办好全日制大学外,还应根据自己学校情况积极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这对于扩大高等教育事业的规模,改变我国教育发展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状况,加速培养四化建设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促进干部队伍的结构改革,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都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把这方面的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事业,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高等函授教育和夜大学在发展我国教育事业中的作用。

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高等学校函授教育和夜大学的意见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提出,要确定适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教育计划和教育体制。

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不失时机地迅速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们要积极地稳步地发展高等教育,但是,单靠全日制高等学校,难以满足广大青年职工和高中毕业知识青年学习的要求,也适应不了国家培养人才的需要。

因此,发展高等教育也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采取多种形式办学。

全日制高等学校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是已为实践证明的既经济又有效的培养专门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应当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目前的新形势下,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当充分挖掘师资和设备潜力,积极举办函授教育和夜大学,为更多地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种人才作出贡献。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12.19•【文号】教职成厅[2006]7号•【施行日期】2006.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0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多种形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广播电视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多年来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培养了一大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技术人才。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中等职业教育,是加快发展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扩大职业教育规模,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有利于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向广大的农村、西部和边远地区延伸,为社会提供更多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对于构建形式多样,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终身学习具有重要作用。

二、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发挥系统优势,加快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

广播电视大学系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研究制订今后一个时期本系统内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积极面向广大初中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城乡在职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以及创业能力;努力促进职业教育向广大农村、西部和边远地区延伸,多种形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
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1999.05.06
【实施日期】199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
(1999年5月6日)
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统筹协调的力度,现对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办学资格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学校自主举办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专科学校可以自主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但不得举办本科教育。

高等学校应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其章程中规定有关函授、夜大学教育方式等内容。

在《高等教育法》实施前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在其补报章程时规定函授、夜大学教育方式的内容。

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教育方式举办本科教育的情况抄报教育部。

二、办学条件、范围和专业
高等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学科优势、服务面向和办学条件等举办函授、夜大学教育,加强对函授、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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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的中学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6.12.31
【实施日期】1996.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
考试相结合的中学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
按照我委《关于加快中学教师学历培训步伐的意见》(教师[1992]5号)的精神,1992年至1995年,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期分批对不具备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中学教师,通过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结合模式进行培训(以下简称“三沟通”培训),参加“三沟通”培训的人数已达70万多人。

经过培训,初中教师学历达标率已从1992年的51.9%提高到1995年的69.1%。

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开展是正常的,成绩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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