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视野下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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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情况和具体措施及问题

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情况和具体措施及问题
检察工作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情况和具体措施及问题
李 国 新
( 春 市友 好 区人 民检 察 院 , 春 1 3 3 ) 伊 伊 5 0 1
【 关键词】 问题 : 宽严相济 ; 措施
宽 严 相 济 是 我 们 党 和 国家 的重 要 刑 事 司法 政 策,是 检 察 机 关 正 确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的 重 要 指 针 。检 察 机 关 贯 彻 宽严 相 济 的 刑 事 司 法 政 策 .就 是 要 根 据 社 会 治 安 形 势 和 犯 罪 分 子 的不 同情 况 .在依 法 履行 法律监督 职能 中实行 区别对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注 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 , 严则 严 . 该 当宽 则 宽 , 严 互 补 , 严 有 度 , 已经 成 为 国 宽 宽 这 际 刑 事 司 法 的 基本 准 则 。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概 述

通过 宽 以 体 现 严 : 以严 济 宽 , 就 是 通 过 也 严 以体 现 宽 。结 合 检 察 工 作 实 际 。 立 五 建 种 机 制 以 贯彻 落 实 好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1检 察 机 关 在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 谐 社 . 会 中 应 当 充 分 运 用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策 .把 严 格 执 行 法 律 与 执 行 刑 事 政 策 有 机 统 一 起 来 .把 执 法 办 案 的 法 律 效 果 和 社 会 效 果 有 机 统 一 起 来 ,确 保 法 律 效 果 与社 会 效 果 的有 机 统 一 ,切 实 发 挥 检 察 机 关 惩 治 犯 罪 、化 解 矛 盾 和 促 进 和 谐 的 职 能 作 用 。 强 对社 会 治 安形 势 的分 析 , 加 因地 制 宜 地 确 定 打 击 犯 罪 的 重 点 。坚 持 什么犯 罪突 出就重点 打击 什么犯 罪 , 增 强 打 击 的 针 对 性 对 严 重刑 事 犯 罪 坚 持 依 法 快 捕 、 诉 . 强 打 击 的 时效 性 。 快 增 2 .在 依 法 适 用 逮 捕 强 制 措 施 中 . 对 由家 庭 、邻 里 矛 盾 和 经 济 纠 纷 引 发 的 一 般 刑 事 案 件 、 因利 益 冲 突一 时 冲 动 引 发 的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坚 持 慎 用 逮捕 强制 措 施, 以促 进 矛 盾 的 化 解 和 纠 纷 的 解 决 。 对 于 轻 微 刑 事 犯 罪 ,可 捕 可 不 捕 的坚 决 不 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行较轻 , 罪 具 备有效监 护条 件或者社 会 帮教措施 , 没 有 社 会 危 险 性 或 者 社 会 危 险性 较 小 , 不 会 妨 害 诉 讼 正 常 进 行 的 一 般 应 不 予 批 捕 。对 于犯 罪 较 轻 的 从 犯 ; 犯 、 同犯 偶 共 罪 中 的被 教 唆 犯 罪 以及 在 校 大 、 中学 生 般 可不 捕 。 共 同犯 罪 案 件 , 定要 注 对 一 意区分主犯和从犯 、 刑犯和轻刑犯 , 重 在 逮 捕 环 节 充 分 体 现 宽 严 相 济 的 刑 事 政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一些做法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一些做法

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切实提高公诉工作成效2004年行政区划的调整后,司法管辖人口近150万,大中专院校学生近30万,同时接收4个公安分局的刑事案件,各类刑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仅2004年就受理刑事起诉案件353件,为历年之首;2005年受理刑事起诉案件540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9%,依法提起公诉729人,同比上升65.3%。

案件数目的急剧增长,但办案人员数量却基本维持不变,司法资源相对缺乏,与案件数量的逐年上升形成巨大的矛盾。

在人员少、案件多、压力大的情况下,我院充分认识适用简易程序对提高诉讼效率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完善了以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的办案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大办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力度,自上而下将其作为一项有力措施抓紧抓好。

今年以来,我院公诉部门运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333件,占所有提起公诉案件的58.12%,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8.2%,准确率达100%,简化审的各类案件无一上诉或抗诉,控、辩、审三方均感到满意,有效地缩短了办案时间,降低了诉讼成本,带来了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的“双赢”局面,切切实实提高了工作效率。

我们的做法是:一、领导高度重视、周密组织1、统一思想、强化改革意识。

检察工作改革在近年来的公诉工作中一直处于重要地位,但对于如何改革,怎样改革,改革中涉及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模式是否能得到控、辩、审三方的一致认可,有时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就是公诉部门内部也有不同意见。

结合我院公诉工作实际和当前公诉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我们公诉部门的干警对公诉改革的方针、必要性、原则进行了学习和讨论,使我们体会到要改变过去公诉工作中固定模式的作法,必须要有创新意识,要克服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惹麻烦的错误思想。

通过学习,提高了公诉部门对公诉改革的认识,调动了大家的积极性。

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的公诉改革全面开展起来。

2、周密组织、全面落实自2003年以来,我院公诉科对通程序简化审案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大胆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经验。

简易程序出庭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简易程序出庭制度相关问题探讨

简易程序出庭制度相关问题探讨【摘要】伴随着新刑事诉讼法时代的开启,中国的刑事司法即将步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我国刑事简易程序通过在实践中的不断探索,对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升诉讼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简易程序,科学配置了检察公诉资源,有利于简易程序中检察功能的发挥,为公诉工作便捷高效开展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使得公诉工作面临诸多挑战。

【关键词】简易程序;出庭;公正与效率一、简易程序出庭对公诉工作带来的挑战(一)“公检法”三部门对接上存在矛盾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上,往往在法制科审核后,按照派出所、办案大队为单位各自移送本院审查,也难做到简易程序案件相对集中移送审查。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受理案件上的不集中,对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出庭公诉的时间安排和工作效率上造成较大影响。

(二)对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的观念和办案水平能力的要求更高第一,要求公诉人树立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出席法庭的观念和全程庭审监督的观念。

第二,对公诉人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的实体判断;对量刑建议能力的要求;对程序驾驭能力以及抗诉能力的要求。

第三,由于适用简易程序要求“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在案件事实方面会有所减弱,而争议的焦点将集中体现在法律适用和量刑方面,带给基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真正的挑战。

(三)如何实现公正和效率两种价值之间寻求平衡公正和效率价值有时很难兼顾,适用简易程序的代价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告人权利的行使。

检察机关贯彻简易程序要在司法操作的微观问题上正确把握。

在执行简易程序时需要梳理程序简化的具体内容,特别要关注哪些程序是不能被简化的。

二、应对简易程序全面出庭的若干建议(一)调整人员结构,增加人员配备,提高人员素质通过内部调剂人员力量,增加编制,缓解公诉部门案件数量增多与办案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提高公诉人的业务水平,优胜劣汰,打造业务精湛的公诉队伍,从自身素质上适应新刑诉法的修改。

公诉部门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公诉部门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业务实践
青海黼
● 青海省人 民检 察院海 东地 区分 院 马 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其实质就是在处理刑事案件
时, 以罪 刑 法 定原 则 为 根本 原 则 , 要 坚持 对 轻微 犯 既
用相对不起诉外 , 对于例如未成年人犯罪 、 过失犯罪
以及 初 次犯 罪 等 可 能 被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刑 罚 的 , 用 相对不 起 诉 , 适 以利 于轻微 犯罪 人 悔过 自新 , 减 少 主观 恶性 , 化解 社 会 对抗 , 现刑 罚 的特殊 预 防 目 实
法是 以国家起 诉和对 被告 人判 刑为 主要模 式 的 , 这种
回损失 ; 五是可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 , 具备帮教
条 件 。 足 以上条件 的 , 予暂缓 起诉处 理 。目前 , 满 给 修 改 中的刑 事诉讼 法 已经将 暂缓起 诉 制度纳 人讨 论 , 这
模式 不仅 司法 成本 高 , 严重 忽略 了被害 人在刑 事诉 还 讼 中所应具 有 的本体 地位 。 复性 司法这种 司法模 式 恢 与我 国传 统 的调 解 制度 所 蕴涵 的 “ 为 贵 ” 和 的理 念 相
平 时表 现 良好 , 受 过刑 事 处罚 , 未 系初犯 、 偶犯 ; 四是 如 实供 述 自己 的罪行 , 有悔 罪表 现 , 极退 赔 或者 挽 积
( 告人 ) 被 和被 害人之 问建 立一种 对话 关 系 , 以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 主动承 担责 任消 弱双方 冲 突 , 从深 层次 化解 矛盾 , 通过 社 区等 有关 方 面 的参 与 , 复受 损 并 修 社会 关 系的一种替 代性 司法活 动 。 国现行 的刑事 司 我
案。该案被害人先强占被告人的床铺 , 继而又殴打了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遏制预防减少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遏制预防减少犯罪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遏制预防减少犯罪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即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亦即预防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再犯罪和警告、教育社会上的人不去犯罪。

这里所说对犯罪人处罚的目的就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依据之一,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本目的。

2006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各级政法机关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

因此,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一)刑事政策基本原理1、刑事政策的概念。

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起源于19世纪初的德国,费尔巴哈首先提出刑事政策的概念:“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分为广义、狭义和最狭义三种,由于狭义说抓住了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故被普遍采用。

狭义说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以预防及压制犯罪为目的,以刑事法或者刑事司法为手段,而提出的犯罪防止对策。

其内容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刑事实体法的批判与调整;二是刑事程序和刑事追诉制度措施的批判与调整;三是监狱以及刑罚执行制度的确立与改革。

因此,狭义刑事的政策的调整对象包括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这三个同属规范性质的刑事领域,这也与我们所提“宽严相济”的范围理解一致。

2、刑事政策的功能。

刑事政策具有如下功能:第一,导向功能,刑事政策指导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活动,为犯罪预防、控制指明大致的方向、路线、途径。

第二,规制功能,刑事政策为国家机关预防、控制犯罪确定了具体的行动规则,并进而影响一般公民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的行为,即刑事政策具有规制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的双重功能。

第三,中介功能,一方面,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与司法之间的中间环节,在立法与司法之间起到一种中介作用,刑事政策既指导刑事立法又指导刑事司法。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还是理论与实践——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中间环节,刑事政策表明国家在预防、控制犯罪领域决定和实际采取的行动,而不再停留在抽象的理性形态。

宽严相济视角下的刑事审判程序分流

宽严相济视角下的刑事审判程序分流
节 中即作终 止诉讼 的处 理 , 施 以非刑罚 性 的处 罚 , 并
而不再 将 案 件 提 交 法 庭 审判 的制 度 和 作 法 J 。这
样 说来 , 狭义 的程 序 分流 实 际 上 就是 侦 查 阶段 或 公 诉 阶段 的程序 分 流 , 侦 查 或 公诉 阶段 刑 事诉 讼 程 在 序 即告 终结 , 诉讼环 节少 , 程序 较为 简单 。广义上 的 程序 分 流 , 不仅 包括 侦 查 阶段 和公 诉 阶段 的程 序 分 流, 还包括 审判 阶段 的程 序 分 流 。本 文 所探 讨 的 刑
是党 中央在 构建社 会 主义和谐 社会 新形 势下 提 出的

判程序 , 程序 设 置 的本 身就 体 现 了对 犯 罪 行 为人 的
处理是 从宽 还是 从 严 。 因此 , 用何 种 程 序来 分 流 运
项重要 政 策 。全 面贯彻 落 实宽严 相济 的刑事 司法
处 理刑 事案 件 , 当然 是贯 彻 宽 严 相济 刑 事 政 策 的体 现 。当代社会 犯罪 率 日益 呈 上升 趋 势 , 刑事 司法 使
善 贯彻 宽严相 济刑 事政策 的工作 机 制 。对 于宽严 相 济刑事 司 法 政 策 的 理 解 , 点 体 现 在 对 于 “ ”、 重 宽 “ ”“ 济” 严 、相 的理解 上 。所 谓 “ ” 主要 是 指 对 于 宽 ,
二 、 国刑 事 审判 程 序分 流 的现 状 我
程序分 流有 广 义 与 狭 义 之 分 。狭 义 的程 序 分 流 , 指对 特定 的构成 犯罪 的案件 , 是 在侦 查或起 诉环
犯罪 情节 轻微 , 或具 有 法 定 、 定从 宽 处 罚 情节 , 酌 以 及 主观恶性 和人 身危 险性 小 的被 告 人 , 法 从 宽处 依

宽严相济语境下建立轻罪制度之构想

宽严相济语境下建立轻罪制度之构想

宽严相济语境下建立轻罪制度之构想摘要:我国没有法定分类意义上的轻罪概念和轻罪制度。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审视我国刑罚总体配置,刑罚总体配置仍有“宽不明”、“宽不足”、“严不足”、“严过度”等缺陷,是无法达到刑罚的预期社会效果的,也必定有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求的注重效果原则。

因此,本文旨在分析建立中国轻罪制度的必要性,并对中国轻罪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

关键词:宽严相济;轻罪;前科消灭在我国的“宽严相济”语境之下,“轻罪”有几个方面的含义。

多数情况下指的是在量刑意义上的概念,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较轻的犯罪。

而另一种意义上的“轻罪”,则指的是与重罪相对应的属于犯罪分类意义上的轻罪,本文所研究的“轻罪”即指的是这一类犯罪分类意义上的轻罪。

纵观我国刑法,尚不存在犯罪分类意义上的轻罪制度,《刑法》也没有对轻罪与重罪进行划分。

因此建立轻罪制度,对实现刑罚预期社会效果,以及形成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求的注重效果原则的违法行为制裁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我国轻罪制度之必要性轻罪制度的建立背景是由我国长久以来存在的法律传统和社会文化决定的,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我国的刑法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改造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实施50多年来,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都起到过积极作用。

但随着中国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和社会各方面的深刻变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慢慢凸显出来,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劳动教养制度在实体上的缺陷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劳动教养不具备法律上的依据。

劳动教养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以及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由此看出,劳动教养制度所依据的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不是法律。

我国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

劳动教养显然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但其依据不是法律。

对简易程序的再认识一

对简易程序的再认识一

对简易程序的再认识(一)近年来,由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而法院人员编制相对稳定,积案过多成为法院系统非常突出的一个问题。

为解决或者缓解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手的矛盾,各地法院采取了各种各样的〃简易化〃措施,以节约个案审理的时间,在有限的时间内审结更多的案件。

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立法和理论指导,各地的〃简易程序〃事实上处于一种各行其事的无序状态。

显然,这种状况对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是不利的。

要统一各地简易程序的改革步伐,首先就要统一人们对简易程序基本问题的认识。

这起码应当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作出明确的回答:其一,为什么要采用简易程序;其二,哪些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简易程序再认识,以规范案件的审理方式。

笔者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发表自己的拙见,不当之处还望仁者指正。

一、设立简易程序之必要法律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对个人行为的安排,社会利益的保护,实现社会的稳定和民事交往的有序。

现实生活中,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是很普遍的事。

但是,〃诉讼的需求与国家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能力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①,因此,人们面临着以下课题:其一,将诉讼的需求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其二,提高国家诉讼制度的纠纷解决能力;其三,将现有的诉讼资源在各种需求中合理的配置,以达到其纠纷解决效益的最大化。

设立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效率正义。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将〃公正与效率〃确定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肖扬同志更是指出〃迟到的公正也是不公正〃②。

在这个意义上,效率就是诉讼正义与公正。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支付了诉讼费用,这些诉讼费用的支付制约了诉讼正义的实现。

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大量经济纠纷中,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就是以迅速地获得财产或债权的返还或陪偿为目的,对他们而言,效率就是最大的正义。

因此,有必要通过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等手段来实现诉讼制度的低成本化。

而这种在兼顾公平的前提下,提倡效率优先的简易诉讼程序无疑具有极大的经济优势。

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什么是行政诉讼简易程序?

什么是⾏政诉讼简易程序?
⾏政诉讼的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应的程序,是指特定的法院在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政案件时适⽤的⼀种简便易⾏的诉讼程序。

其在起诉⼿续、传唤当事⼈⽅式、审理程序以及审理期限⽅⾯都进⾏简化。

简易程序的优势在于便利当事⼈起诉,及时审结案件,降低诉讼成本,保护当事⼈合法权益,提⾼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迅速解决⾏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

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须⼈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

“争议不⼤”是指当事⼈对⾏政⾏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

法定适⽤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1)被诉⾏政⾏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信息公开案件的;(4)双⽅当事⼈同意适⽤简易程序的,可以适⽤。

法条提⽰:《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条。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解决纠纷的一种司法活动。

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的规定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其中简易程序适用于经济金额较低、事实清楚等特定情形。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诉讼权利、程序特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 经济金额较低: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通常其争议的标的金额较低。

《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适用于标的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案件,而简易程序则适用于标的金额在三万元以下的案件。

2. 事实清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其事实情况相对较为清楚明了。

即便是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3. 案件性质简单: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通常其案件性质较为简单明了,不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证据调查。

4. 适用特殊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诉讼标的在三万元以下,与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事等有关的民事纠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通常包括小额债权纠纷、物业纠纷、追偿劳动报酬纠纷等。

对于这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简化的程序进行审理,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简易程序的诉讼权利相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在诉讼权利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

简易程序下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可以免除证据举证责任:在普通程序下,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证据,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

而在简易程序下,法院可以依据公认的事实推定原则,对一些明显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从而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这样一来,就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产生了有效的降低作用。

2. 能够提高举证的效力:在简易程序下,法院会更加倾向于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尤其是对于与案件事实和纠纷直接相关的证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分析思考【可编辑版】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分析思考【可编辑版】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分析思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分析思考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治国理政目标。

社会和谐的前提是法律的和谐,法律和谐的关键是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和谐。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力补充,促进了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更加趋于和谐的进程,在维护我国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仅限于原则性的笼统规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兼顾实体与程序的统一现阶段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适用,主要贯彻落实在对犯罪人及犯罪行为的处遇与解决上,对于其程序性亦应加以明确。

一是区分“宽”和“严”的办案氛围。

要根据性质、后果等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的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营造“宽”和“严”的侦查、逮捕、公诉、审理、执行氛围,充分发挥法律打击和震慑犯罪的作用,适时宣传和兑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如,利用公开宣判大会体现法律“严”的一面;在对某些过失犯罪案件的庭审方式上营造适度宽松的庭审氛围,体现“宽”的一面,既震慑、惩处了被告人,又教育、感化了旁听者。

二是进一步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司法机关要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因地制宜地确定打击犯罪的重点,增强打击的针对性;特别是检察机关要规范对重大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及公诉、侦查监督引导侦查的机制,增强打击的时效性。

对于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如果主要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次罪中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在法定的期限以内无法查清的,以主要罪名起诉,无法查证的次罪不予认定;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果同案犯在逃,但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案犯犯罪事实的,就应对在案犯起诉,决不能久拖不决。

三是依法扩大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的适用。

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或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2024年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范文

《2024年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范文

《论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传统的行政诉讼程序存在着耗时过长、成本过高、效率低下等问题,无法满足现代社会对行政诉讼的需求。

因此,构建简易程序的行政诉讼制度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背景与意义、当前形势与挑战、具体构建措施、程序特点及优势等方面,探讨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

二、当前形势与挑战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程序在处理大量案件时,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行政争议进入诉讼程序,使得法院的办案压力日益增大。

其次,传统的行政诉讼程序繁琐、耗时,不利于快速解决争议。

最后,行政诉讼的复杂性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经验,但现实中法官资源有限,难以满足需求。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显得尤为重要。

简易程序能够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和法院的负担。

同时,简易程序还可以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提高法官的办案效率,使行政诉讼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三、具体构建措施(一)确立简易程序的基本原则在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公正与效率并重原则,即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即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三是灵活多样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适用的程序。

(二)明确简易程序的具体条件为了确保简易程序的适用具有可操作性,需要明确简易程序的具体条件。

首先,案件类型应限定为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

其次,当事人应达成一致意见,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最后,法院在审查后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简化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在简易程序中,应简化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例如,可以缩短举证期限、简化庭审程序、缩短审理周期等。

同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明确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

宽严相济视野下的刑事简易程序

宽严相济视野下的刑事简易程序
i 山意料技大学
学手 社 会 科 掌 版
第 2 0 1 1 3 5 年 卷第 4 月 1 — 2 期
V A O p I r 1 5 N 0 . 1 . 2

20 1 3
人 在 审判 过程 中遭 受 的精 神痛 苦很 大部 分是 因为不 可预 期 的未 来命 运 的焦虑 所 造 成 的 , 这 种 焦 虑一 般 与 持 续 时 间长 短成正 比。 而我 国刑 诉法 明确 规定 的 两种诉 讼 程 序 , 即普 通 程 序与 简 易 程序 , 就 是 针 对不 同案 件 设 置 的宽严 不 同 的审理方 式 。其 以轻 罪与重 罪 的划分 来设 定诉 讼 程序 , 轻微 的犯 罪适 用更 轻缓 的程 序 , 严 重 的犯罪 适 用带有 惩 罚性 的诉讼 程序 。 _ 3 j ‘ ‘ 对轻微 犯 罪及 危 险性 小 的犯 罪 人处 理 以宽 松刑 事 政 策 , 既是 为 了节
件 事实 清楚 、 证据 充分 的 ; ( 二) 被人 承认 自己所 犯罪行 , 对 指控 的犯 罪事 实没 有异 议 的 ; ( 三) 被告 人对 适用 简 易程 序没 有异议 的 。人 民检 察 院在提 起公诉 的时候 , 可 以建议 人 民法 院适用 简 易 程 序” 。可 以看 出 , 相比
省有 限 的司法 资源 , 集 中力量 惩治 严重 犯罪 和危 险性 大 的犯罪 人 , 也是 为 了使人们 感 受到法 律合 乎情 理 的一 面, 从 而为 惩治 严重 犯罪 营造 良好 的社 会氛 围” 。 l _ 4
新 刑诉 法第 2 1 4条 规定 : “ 适用 简 易程序 审 理 的案件 , 人 民法 院应 当在受 理后 二十 日以 内审 结 ; 对 可 能判 处 的有 期 徒刑超 过 三年 的 , 可 以延 长至 一个 半月 。 ” 相 比于普通 程序 , 简 易程 序审理 持 续 的时间较 短 。如 上文 所述 , 审判 持续 的 时间长 短对 被告 人 的处境 有很 大影 响 , 适 用简 易 程序 诉 讼 时 间 的大 大缩 短 , 减 少犯 罪 人 因 对未 来 的不可 知和 对将要 到 来 的刑罚 所产 生 的焦虑 和恐 惧 , 减 少其 诉 讼 负担 , 使 其 尽早 地 脱 离诉 讼 程 序 , 接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和普通程序的适用与转换时间:2011-01-25 14:12 作者:高忠祥新闻来源:正义网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通过改革能够更好地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而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导入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又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法律的原则性和不完善,公诉案件在三种审理方式的使用上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就此作一下初步探讨。

一、简易程序、普遍程序简易审、普遍程序的特点与相互关系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对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行较轻的公诉案件进行宣判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诉讼程序。

其特点是:审理程序最简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且公诉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审理期限最短;审理的案件只能是情节轻微、案情简明。

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审是指在现有刑事诉讼法律的框架内,对某些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采取简化部分审理程序,快速审结案件的一种新的庭审方式。

其特点是:审理程序较简便;必须由合议庭审判且公诉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适用;在适用范围上严格限制于被告人认罪且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普通程序是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普遍适用的程序。

有以下特点:普通程序在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中都适用;可以适用于除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外的一切刑事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庭审必须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三个阶段;审理期限最长;审理的大多是较复杂、疑难、重大的刑事案件。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普通程序三者之间相互依存、互有区别,在一定条件下可相互转换。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普通程序都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的不同特点进行审理的有效诉讼程序。

在审理程序上的简便、复杂与否是相对而言的。

没有了复杂,简便也就不存在了;没有了简便,复杂也失去依靠。

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普通程序在简易、复杂程度上逐渐递增。

和谐视野下完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和谐视野下完善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On Perfection of the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in China:A Harmonious Prospective 作者: 张云玲
作者机构: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出版物刊名: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页码: 61-64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11期
主题词: 简易程序;人权保障;和谐社会
摘要:我国刑事简易程序自1996年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该程序在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缺陷。

因此,对之进行完善不仅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还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试论安全生产执法中简易程序的适用

试论安全生产执法中简易程序的适用

试论安全生产执法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试论安全生产执法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廖基任浙江省海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摘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着量多面广、人少任务重的严峻形势。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手续简易,效率较高,在处理案情简单、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时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运用,在安全生产监管中适用简易程序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配套的罚则却极少,完善和规范简易程序执法体系,有利于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安监部门在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经常会遇到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然而,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中处罚条款、种类、幅度,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太少,执法人员遇到上述情形往往束手无策,只能警告了事。

这也是基层执法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之一。

在此,笔者就安全生产执法中简易程序的适用谈几点想法。

一、安全生产执法适用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一)多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加强监管。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等方面得到了比较普遍的运用。

金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2006年的一年时间里,运用简易程序对一万多个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行政处罚,效率之高,教育面之广,是一般执法程序所不能比拟的。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按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的。

实践证明,这种便捷的处罚方式,对宣传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很有利,值得我们借鉴。

目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着面广量大、人少任务重的严峻形势。

例如,浙江省杭嘉湖地区,经济较发达,每个县级安监局工作人员只有十多名,监管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却有几万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千家。

按一般程序处理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执法人员要制作大量法律文书,多次往返,当事人如要复议、听证、诉讼,更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执法周期长,对当事人的即时教育作用有限。

如果对所有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按一般程序进行查处是不现实的,客观地讲也是做不到的。

简易程序之对策有哪些

简易程序之对策有哪些

简易程序之对策有哪些简易程序之对策有哪些1、彻底转变观念,统⼀思想,提⾼认识,树⽴追求效益的价值⽬标。

最⾼⼈民法院院长在⼈民法院⼯作报告中指出,“⼀个时代需要⼀个主题,⼈民法院在⼆⼗⼀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和效率。

要把确保司法公正,提⾼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民法院⼯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由此可见,诉讼效率是⼈民法院当前所要追求的世纪⼯作主题之⼀。

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置,使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审判⼒量合理分配,简化了诉讼程序,提⾼了办案效率,既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也达到了及时惩罚犯罪的⽬的。

诉讼效率的内在价值可从中得以充分体现。

因此,彻底转变观念,提⾼认识,⼤胆地适⽤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也是对肖-扬院长所提出的“公正与效率”这⼀⼈民法院世纪⼯作主题要求的积极响应。

2、在司法过程中,尽量弥补⽴法上的缺陷,灵活适⽤简易程序。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寻求适当扩⼤简易程序适⽤范围的⽅法:对于拟适⽤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应以宣告刑⽽不是法定刑作为判断标准,且不分罪名,以刑为限,也就是说,⽆论何种性质的案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考虑适⽤简易程序;⽆论何种类型的犯罪,只要符合条件,也都可以适⽤简易程序。

同时,在充分保障当事⼈权利的前提下,在实践操作中最⼤限度地发挥简易程序的效⽤,切实提⾼诉讼效率。

为此,可以强化以下⼏个环节的⼯作?⼀是加强⽴案审查⼯作,确保简易程序适⽤的准确性。

如果简易程序适⽤不当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使案件在法、检两家之间流转反复,增加不必要的⿇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把住收案关⼝,将问题解决在⽴案阶段,有利于保证适⽤简易程序的案件来源稳定、顺畅,避免案件的反复流转。

⼆是加强庭前的准备⼯作,提⾼当庭宣判率。

简易程序便捷与⾼效的突出表现之⼀就是当庭宣判。

因此对适⽤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尽量当庭宣判。

为此,庭前准备⼯作的好差显得⾄关重要。

三是简化裁判⽂书的制作。

如果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书与普通程序的裁判⽂书基本没有区别,那么制作起来就会耗费⼤量时间,不符合简易程序⾼效快捷的特点。

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试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当前,“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时代主题。

各地法院都在确保司法公正和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改革探索,努力提高审判效率。

在此,笔者想就完善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问题提几点建议,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强调与公诉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刑事简易程序启动程序。

刑事审判效率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刑事诉讼效率的提高。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准确性,即要惩治犯罪,又要依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公检法三部门的相互制约是第一位的,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但是,在讲究效率、效益的现代社会,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司法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比率,尝试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在刑事简易程序过程中的配合作用,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从法理上讲,刑事控诉的证据材料应当严格局限在指控的范围之内。

已经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审查、筛选的与起诉无关的证据材料应当从侦查卷宗内剔除、另立单独的起诉卷宗。

然而,实践当中,很少有起诉部门这样做。

通行的做法是不管是否与指控有关,只要是侦查卷宗里面的材料,就全部移送到法院。

这些材料当中也包含了被其审查筛选的未指控内容的材料。

法官对简易程序案件审查立案的时候,却不得不再一次从一大堆材料当中寻找那些与指控有关的材料,看它们是否可以清楚地支持控诉。

这样以来,法官的一部分劳动就属于重复劳动。

这种做法对普通程序的案件的工作效率没有太大的影响,因为公诉人在法庭上不会出示与指控无关的证据。

但是,这种做法已经严重影响到简易程序的效率。

只要存在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这种劳动的效率就不高,就应当改进提高。

另外,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简易程序案件公诉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诉,但法院应当告知其开庭的时间、地点。

于是,全部简易程序案件法院都要通知公诉人,并确定其是否出庭;而几乎100%的公诉人都不出庭。

这一块工作量也可以考虑如何简化。

因此,应当建议公诉机关建立单独的简易程序案件起诉卷宗,以缩小法官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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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视野下的简易程序杨菁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了简易程序制度,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这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但新法没有赋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获得减刑的权利,这不仅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而且会阻碍简易程序的普及。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以它为指导,适用简易程序,将酌定量刑情节作为对被告人减轻刑罚的现有法律依据,以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为事实根据,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优势。

关键词简易程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酌定量刑情节作者简介:杨菁,广西大学2011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0-02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对简易程序作了大幅修改。

修正案第八十条将简易程序的适用对象从以往的“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扩大到可能判处任何刑罚的案件,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一变化呢?一、简易程序人权问题的提出根据修正案,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相较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特点为:第一,在审判组织上,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第二,在庭审程序上大为简化,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第三,在宣判形式上,原则上一般应当采用当庭宣判的形式,不采用定期宣判的形式。

这些特点,使国家可以合理分配司法资源,有重点地打击犯罪。

对于被告人,这种快速的审判制度使其能尽快结束宣判前过度的羁押和焦虑,但是相较于适用普通程序的被告人,他们的诉讼权利极少,不利于其获得公正判决。

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减轻了国家司法负担,但在量刑上,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获得减刑的权利,这是否是国家对人权保障的缺失呢?(一)简易程序与人权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国家第一次明文规定保护人权。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元权利,第二层次的权利是从元权利中衍生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非依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被剥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的权利。

简易程序剥离了被告人的诸多诉讼权利,将其置于程序不公正的风险下,却没有正视其为国家司法效率作出的牺牲,不利于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那么,国外的法律是如何在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和追求司法效率之间做出平衡的呢?(二)国外简易程序介绍国外的简易程序,有的没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有获得减刑的权利,不过多数法治发达的国家规定了这一权利,下面列举其中比较典型的几个国家:美国的简易程序中,快速审判程序,适用范围是轻罪(不超过一年监禁)、轻微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

辩诉交易程序,除了谋杀罪,其他罪都可以适用此程序,在这一程序中,被告人通过认罪等条件与起诉方交易,使起诉方撤销、降格指控,法院对交易结果,可以接受,也可以驳回。

德国的简易程序中,处罚令程序适用于轻罪案件,例如判处罚金、保留处罚的警告,及有辩护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轻罪案件等,通过认罪,被告可获得减刑。

意大利有的简易程序中,简易审判程序,适用于终身监禁以外的所有案件,不经过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可以获得三分之一的减刑,但其不能对无罪判决、罚金或缓刑判决提出上诉。

处罚令程序规定,法官根据公诉人的建议适用财产刑,这一程序省略了侦查和审判程序,被告人可获得50%的减刑。

可以看出,在这些国家中,多数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被告人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获得刑罚的减轻,且这些国家区分了重罪、轻罪的简易程序,而国内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早于2004年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被提出,但当时其定位并不明确。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

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以下简称2010年意见)规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它明确了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

此外,还提出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

如何理解这一关系呢?(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司法天地早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提出之时,学者便阐述了其精神内涵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争取多数、打击少数。

虽然宽严相济在当时还没有作为刑事政策提出,但我们可以看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出自惩办对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对它的继承。

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发展则体现在:(1)二者提出的时代背景不同。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提出,其目的为稳定动荡的局势,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得到发展的,这样的社会形势相较于新中国初期,显然已经缓和许多,因而宽、严的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

(2)表述方法不同。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表述,惩办在前,宽大在后,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在前,严在后,结合起来,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对宽、严侧重点的不同,从以往的“严”逐步发展到“宽”,这正好也与二者提出的时代背景相呼应。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2010年意见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

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四)刑事政策与刑事法的关系相关规定对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了明确指导,但是根据法治国家的要求,只有法律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所以有人担心刑事政策凌驾于法律之上,出现有法不依或者在法律空白的问题上,直接适用刑事政策的情况,以致破坏法律的权威性。

那么,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究竟怎样?如何适用刑事政策?对于二者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针对这种“灵魂说”,有学者针锋相对地提出,承认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那么刑法就有可能丧失自主性。

还有论者根据人治框架和法治框架来区分刑事政策和刑法谁主谁从。

笔者认为,由于持“灵魂说”观点的论者没有具体论述当二者产生冲突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导致他人产生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之上的担忧。

笔者赞成最后一种观点,借用李斯特的名言来说,就是“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

理由是:当今社会是法治社会,定罪量刑均需依据现有法律,不得将法律之外的规定作为依据。

笔者认为刑事政策既能够融入刑事法但是又受到刑事法的限制。

任何法律都体现制定者的思想,这种思想就是法律的灵魂,而刑事政策的先决性、灵活性以及抽象性决定了其能够作为法律的灵魂:(1)作为刑事法的先导,刑事政策影响刑事立法;(2)随着时间推移,刑事法的滞后性难免显现出来,新形势需要新的法律,通过立法,将刑事政策的思想融入刑事法;(3)作为刑事法的补充,在刑事法解释和操作时,出现灰色地带,要以刑事政策作为指导思想,规范刑事司法活动。

但是刑法作为刑事实践活动的主导,作为刑事政策的升华和边界,刑事政策的适用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的依据不能像空中楼阁,飘忽不定。

那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要贯彻于简易程序,其适用的依据又在哪呢?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简易程序中的贯彻(一)被告人认罪态度与酌定量刑情节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它表示了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

而反应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其中一个方面便是行为人的认罪态度。

修正案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之一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行为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是认罪态度良好的表现。

一般认为,酌定量刑情节是我国刑法认可的,从审判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影响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各种实施情况。

如何界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不少论著采取部分列举的方法,对其作了归纳,其中包括犯罪后的态度。

酌定量刑情节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密切的联系。

在量刑过程中,法定量刑情节作为已经事先规定好的量刑情节,对刑罚轻重的调节是刚性的、固定的。

而酌定量刑情节基于自身特有的性质,赋予法官一定程度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官可以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事实作出裁定,因而酌定量刑情节能够广泛存在于各类刑事案件中,对于发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二)酌定量刑情节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于简易程序的法律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在简易程序中应当贯彻。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要秉持刑事法是刑事实践活动的主导,刑事政策是刑事法的先导和补充,刑事法是刑事政策的升华和边界的司法理念。

酌定量刑情节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密切联系,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良好的情节,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成为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法律依据。

当然,这是解决简易程序对被告人人权保障不到位,阻碍简易程序的普及,抑制简易程序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功能的发挥的权宜之计。

最终还应当从立法上,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对审判经验的总结,形成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减轻刑罚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达到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1]赵秉志.刑事政策专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2]王宏玉.刑事政策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3]卫磊.刑事政策的当代发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4]王明亮.刑事政策研究新视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5]侯宏林.刑事政策的价值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6]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7]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1).[8]肖江峰.我国刑事政策概念浅析.江西社会科学.2002(3).[9]宣钢,尹晓闻.刑事政策概念探析.温州大学学报.2009(6).◆司法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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