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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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间调解
行政调解
调解的形式
法院调解
仲裁调解
8.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仲裁机构是民间团体的性质,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仲裁。有 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 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必须仲裁。
仲裁调解范围仅限于民商事纠纷。
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不公开审 理为原则、快捷性(一裁终局)
8.3.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与回避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书记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 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纠纷分为合同纠纷(财产纠纷)、侵权纠
纷(人身关系)。
8.1.1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奖励 行政裁决
建设工程行政 纠纷
8.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 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可以成为原合同
8.3.6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② 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③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8.3.3 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程序 (1)申请。 (2)责任提供担保。 (3)裁定。 ★错误的补救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 请人应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法院强制执 行,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还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8.3.4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8.3.6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需要暂 时停止执行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 止执行:①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 的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②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③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的;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如被执行 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8.3.6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 生效的调解书等; (2)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 判决书、裁定书; (3)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仲裁裁决书、 仲裁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5)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执行回转的裁定以及承 认并协助执行外国判决、裁定或裁决的裁定; (6)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 决定。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
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 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
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级别管理
8.3.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与回避制度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和民 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同级法院受 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8.3.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与回避制度
移 送 管 辖 和 制 定 管 辖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诉的提起 和受理
上诉的审理
对上诉案 件的裁判
二审裁 判的法 律效力
8.3.5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 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3)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8.3.2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当事人 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原告和被告。 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 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 弃、变更、斥讼请求,进行 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8.3.3 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 形从而将会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 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 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总类 • 诉讼前财产保全 • 诉讼财产保全
灭,如果债务人在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前提下自愿履行,债权人依然可
以受领。债务人履行义务后,不得要求返还。
8.3.4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8.3.4 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的终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
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
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当 地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执行异议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 。 (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 ★执行和解
8.3.6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1)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 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8.3.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与回避制度
管 辖 权 异 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 无管辖权的主张。《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 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 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 的,裁定驳回。”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 和法律解决途径 证据 民事诉讼制度 仲裁制度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证据 和解
调解 仲裁
问题 解决
诉讼
8.1.1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是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平等 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为内容的 争议,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 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
8.3.6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3.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
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 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执行程序
(1)申请。 (2)执行
(3)再申请。
8.3.6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委托执行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
8.3.3 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
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 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适用范围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②追 索劳动报酬的;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8.3.3 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适用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
需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或生产经营;③被
申请人有履行能力;④必须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人民 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适用;⑤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 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 ★范围 先予执行应当仅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 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
中不包括的是( )。
A.施工方与建设方法律地位平等 B.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C.任何一方对自己的财产可以自由处分
D.各方对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享有处分权 [答案] D
8.2.1 证据的主要种类
书证 当事人陈述 物证
证据的种类
视听资料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证人证言
8.2.1 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8.3.3 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对象及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
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 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 “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指本案的标的物。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 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胜诉权消灭
胜诉权就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胜诉权的存在,
可以使得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当事 人的胜诉权被消灭,即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
★实体权利不消灭
《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 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实体权利并不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消
8.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 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 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 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公权性
民事诉讼的 特征
程序性
强制性
8.1.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的补充部分。当事人不按照和解达成的协议执行,另一方当事人不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却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8.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未经仲裁和诉 讼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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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后 的和解
和解的形式
诉讼后的和解
执行中的和解
8.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
1)调解的概念 调解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 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 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8.3.6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 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结束执行 程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②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 承担人的;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 死亡的;⑤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⑥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 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8.2.1 证据的保全和应用
证明对象 举证责任
证据的应用
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证明过程(举证时限 证据的交换、质证、 认证)
1
合议制度
2
回避制度
3
4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8.3.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与回避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 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 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民事案件
行政复议 解决途径主要有行政复 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
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外,行政 纠纷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申 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 讼。
行政纠纷当事人对行政复 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 以外,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工程建设领域中的民事纠纷有其自身的特点,其
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 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 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3.5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起诉
审查与受理
审查前的 准备
开庭审理
8.3.5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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