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及完善_向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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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钦:我国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及完善

高科技产业

技术与创新管理

我国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构建及完善

向钦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 361005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依赖于科学技术, 知识越来越深地卷入经济过程, 技术创新已经成为生产过程的中心环节。促进技术创新往往变成多个部门、产业或企业协作的事情, 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技术创新本身的过程性、系统性已经成为其主要的特征。本文从主体、协同体系、中介服务、社会支撑四个角度出发, 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技术创新体系。关键词产业; 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体系

中图分类号:F124. 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12(2005 04-0071-05

产业技术创新体系从组织形态角度出发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主导型技术创新体系。在政府主导型模式中, 国家或政府是创新主体, 计划和行政力量对技术创新活动起支配作用, 主要表现为:政府是技术创新活动的决策者, 它集立项决策、资金分配、人员调配权于一身, 下达指令性计划, 投入资金; 高等院校执行人才培养计划; 科研机构执行科研开发计划; 企业执行生产计划[1]。这种模式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企业主导型模式一般是指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 企业可以与协作伙伴集中更多的资源条件进行更为基础性的创新研究, 并共同地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各种风险。相对于政府主导型模式来说, 企业主导型技术创新模式更有利于技术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 更有利于我国技术进步和宏观经

济发展, 更有利于政府调动企业从事重大创新项目或公益项目, 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提高企业竞争力。

以外, 不再设立国家全资负责的研究机构, 其整个系统运转的效率很高。因此, 为改变我国R&D 投资效率低效的现状, 必须从体制上进行改革,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有所为, 有所不为的方针, 使政府职能从直接组织技术创新活动为主, 转向宏观调控、创造条件和环境、制定法律法规、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促进产学研三者合作为主, 真正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投资主体、利益主体、风险主体、研究开发主体和决策主体。重点扶持若干企业, 特别是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因为只有大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了, 才有利于带动和提高整个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并通过有效的政策措施, 推动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上, 根据自身的不同规模与特点, 建立健全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 这些中心不仅要为本企业提供技术, 还能为产业提供共性的技术。同时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指导, 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和研究开发的投入, 使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断提高, 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 大型企业达到3%, 一般企业在1 5%以上。与此同时, 营造相应的法律环境, 在相关企业法律制度中, 明确把建立健全企业内技术创新体系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 从而从法律高度确定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1 明确企业的主体地位及建立企业内技术创新体系

我国长期以来创新主体都是由政府充当, 企业一直处于从属地位, 是典型的政府主导型技术创新体系, 国家R&D 经费投入较企业R&D 投入要多, 一般所占的比例都在50%以上。而经费的主要使用者主要是隶属于政府的科研机构, 这些机构数目庞大、人员繁多、远离市场, 研究成果很难实现商品化, 使得国家R&D 投资效率低下。反观发达国家的实践, 技术创新的主体主要由企业承担, 企业的R&D 费用所占整个国家R&D 费用一般都超过60%, 就拿美国来说, 美国的政府科研机构很少, 除了几个大型的国家实验室从事国防研究和一些高风险需要巨额投资的项目研究

2 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协同体系

产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政府部门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等。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之间是典型的行政隶属关系。随着竞争的国际化网络化, 各个研发主体的孤军作战越来越难以应对日趋激烈的竞争, 加

∀收稿日期#2005-03-25

∀作者简介#向钦(1979- , 女, 湖南人, 厦门大学法学院2003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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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产业

技术与创新管理

2005年第26卷第4期

强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已成为大势所趋。因此, 我国建立企业主导型技术创新体系首先需要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在韩国的技术创新实践中, 政府对高等院校的技术创新支援适宜合同形式来约束双方的责、权、利, 所支援的研究课题获准项目是以年度研究开发咨询委员会通过并确立的年度技术创新重点支援方向为依据的, 同时受到%技术开发促进法&、%关于国家研究开发事业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约束。政府与企业间的技术创新性形式也是以合同形式来进行的。技术创新成果特别是知识产权也是按照合同规定归属所有权的。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高等院校之间的技术创新同样是以合同形式将各方联系在一起, 并规定了双方的责、权、利关系。政府只在政策上, 如减免税、兵役等予以支持。我们可借鉴韩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 即我国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但科研成

果难以溶入市场产生经济效益和我国企业自身的研发能力较弱, 许多大企业还未成立独立的研发机构, 但企业能够迅速地捕捉市场信息等特点, 一方面加快建立现代企业的制度, 弱化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 完善企业内部的动力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 实现企业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主选择确定创新项目并承担相应的损益。另一方面,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 对产业内的科研院所进行改革, 鼓励一些产品开发性研究机构进入企业集团或改制为科技型企业实体, 将部分研究机构转变为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 如质量认定等。支持企业通过投资控股、参股与科研单位共同建设研究开发机构。同时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联合研究、委托开发、成果转化等其他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 并努力推动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与有关单位继续组织企业技术创新院士行、千厂千

会协作活动 , 青年创新、创效等活动, 为企业, 尤其为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由此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中心,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产学研联合机制, 在这个机制中各个研发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并以合同的形式对它们的责、权、利予以规定。

[2]

化的挑战等。在这个过程中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企业解决了其中很多问题。所谓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 是指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过程提供信息、中介、硬件等服务的支持系统。美国、日本、

英国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完善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社会化服务体系。美国政府特别重视社会中介组织在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建立了如退休经理服务团(SCORE 、小企业信息中心和小企业发展中心(SBOCs 等非赢利性组织, 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市场、可行性研究等方面的帮助与咨询。日本政府为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也建立了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 一方面通过成立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海外投资与技术合作等信息, 另一方面, 设立公立试验研究机构技术信息室和高校一起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咨询, 此外政府和大学还举办中小企业技术人员进修班等。英国也于1994年开始运行超级网络(Super net , 联系了主要在英国但包含一些海外技术研究组织在内的优秀中心, 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同时, 英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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