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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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航航政…2010‟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

收取工作的通知

各市航道管理处、苏北航务管理处:

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根据《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了《江苏省航道赔(补)偿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实施以来,对有效保护航道设施,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航道赔(补)偿费收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将航道赔(补)偿费收取管理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监督,层层落实问责制,并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和规范实施。

二、各航道管理处(站)和船闸管理所不得对过往船舶以“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使用航道”的名义进行处罚或收取赔(补)偿费用。

三、对超过船闸设计通过能力严重超宽超高超吃水、需要采取特别防护措施过闸的的船舶,在确保过闸安全的情况下,经“一事一议”,船闸管理所可与当事人协商后按实收取补偿费,为其提供过闸服务。已经按照《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规定加收过闸费的,不得再次收取补偿费。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采用全省航道联网收费系统收取航道赔(补)偿费,统一使用电脑票据。在停电、系统发生故障等不能使用电脑票据的情况下,可以先使用手工票据收费,然后在系统恢复使用的当日及时录入收费信息,以便统计查阅全面数据。

以上通知,希严格执行。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航道规范赔补偿费通知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航道局办公室2010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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